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精选27篇)

时间:2025-04-11 21:02:46 admin 今日美文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1篇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即,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最终会使得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均需办理相应的国有产权登记。

虽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国资综字[1990]第66号)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2年6月10日发布并实施)仍现行有效,但根据从新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本文所述的国有产权登记内容主要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__令第192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0修订)(财管字[2000]116号)为准。尽管《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1号)提及_国姿委正在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进行修订,但截至目前我们未发现有更新的修订版本。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2篇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被注销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另,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11]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3篇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20]1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而在国有股权以公开交易方式进行的情形下,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按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进场交易,则是否会影响该股权转让的有效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判例;我们会在此后发布具体的研究文章,此处不再赘述。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4篇

股权转让的具体法律程序如下:

1.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双方需就转让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股权份额、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时间等重要条款。

2. 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进行表决,若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需遵循公司章程的程序。

3. 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向其他股东告知股权转让事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方可进行。

4.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如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以完成股权的法定转移。

在整个过程中,要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避免出现法律纠纷。同时,不同类型的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在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上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5篇

(一)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物业公司股权转让方案如前所述,需要进行一系列流程和手续的交接。股权转让即股东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出资额,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转让给了受让人,受让人便取得股东权。最后需要特别注意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和股权转让生效是不一样的。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6篇

(1)需要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需要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需要召开原股东会议,经过原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7篇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出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8篇

上述情形中,公司因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_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9篇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_财政部令第3号[13])及《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14])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但鉴于该等规定已废止失效,因而不能作为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依据。

根据《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第二条规定,省级以上_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该规则,该规则并未对“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并在第五章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了明确: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选择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建立对交易机构的检查评审机制;且“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从事政府明令禁止开展的业务,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交易规则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规定;

(三)拥有组织交易活动的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具备实施网络竞价的条件;

(四)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服务能力和水平能够满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需要;

(五)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

(六)相关交易业务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因此,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应根据上述规定进行。[15]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_于2017年11月27日发布了《关于确定从事我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的通知》(粤国资函[2017]1285号),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起,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作为我省唯一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机构,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广州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不再另行独立开展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即,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广东省进行的国有股权转让需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10篇

(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9)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10)违约责任。

(11)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12)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13)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14)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11篇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12篇

伴随国有股权转让产生的结果,是标的企业的股东变更。

就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标的公司而言,其应当根据《_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股东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标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批准文件。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13篇

股权转让的九大节税方式如下:

1. 利用股权收购进行税务筹划,通过合理的收购结构安排,降低税负。

2.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等可享受相应税收减免。

3. 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避免价格明显偏低导致税务风险。

4. 选择合适的股权转让时点,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税收政策变化进行决策。

5. 利用资产重组进行税务优化,将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相结合,降低税负。

6. 进行税务递延处理,如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递延纳税。

7. 合理利用亏损弥补政策,将股权转让所得与企业亏损相抵减,减少应纳税额。

8. 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确保股权转让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节税提供依据。

9. 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他们能够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节税方案。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14篇

第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第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15篇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后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企业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比已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先按实收资本变动前数额办理占有登记,再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16篇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个人所得税(20%)和印花税(‰)。法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企业所得税(25%)和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_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17篇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同时,根据第十四条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即,转让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股权转让时,有义务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该等应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i)转让标的基本情况;(ii)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iii)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iv)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v)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vi)交易条件、转让底价;(vii)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viii)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等。(注: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前述(i)至(iv)项内容)

若转让方对受让方设置必要的资格条件(如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则需符合前述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备案程序。另外,若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18篇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属于第(四)情形。企业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相应文件、资料;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相应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变更手续。若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而不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致使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则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19篇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20篇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21篇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十七条规定,“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需留意的是,上述关于交易价款支付的要求适用于公开市场交易的方式,若国有股权转让采用协议方式,则相关规定并未要求参照/遵循上述规定。

[9]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规定,省级以上_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一般流程有: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

[10]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11]对于企业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的行为产权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罚:

(a)企业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产权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的,产权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b)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卖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等其他行为的,产权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c)会计、评估、法律咨询事务所(公司)等中介机构故意为企业出具虚假的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的,将不得再从事与产权登记有关的审计、验资、评估等事务,产权登记机关将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管理机构通报情况,并予以公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2]“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3]被2017年12月29日发布的《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宣布废止失效。

[14]被2017年12月29日发布的《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宣布废止失效。

[15]就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而言,根据财政部于2020年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20]92号),其对产权交易机构(在该规定项下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确认的产权交易场所,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规定为:

“(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确认的产权交易机构,具备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营业场所、业务设施、专业人员,能够满足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并经负责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部门备案;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能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职责,严格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自觉接受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能够满足财政部门业务动态监测需要;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产权交易规则透明、操作规范,竞价机制完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能够按要求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五)权属清晰,能够按要求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

且若中央金融企业(含其所属企业,下同)需要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在符合前述条件基础上,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本级政府确认,可以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

(二)客户群体广泛,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跃,能够有效发挥竞价作用;

(三)具备开展中央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经验。”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22篇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23篇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六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24篇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可见,股东名册的作用在于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股东资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据。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合同即已生效。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25篇

股权转让的九大节税方式如下:

1. 利用股权收购进行节税:通过合理的股权收购安排,可实现税负的降低。例如,在特定情况下,可选择股权收购而不是资产收购,以避免重复征税。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有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等。符合条件的股权转让可享受这些政策,减少税负。

3. 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确保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避免价格过高或过低导致税务风险。通过合理的定价策略,可在合法范围内降低税负。

4. 利用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将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可分散纳税时间,降低当期税负。

5. 利用资产重组进行节税:通过资产重组,将股权转让与其他资产交易相结合,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6. 利用税收协定:如果涉及跨境股权转让,可利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或降低税负。

7. 设立家族信托:将股权转让至家族信托中,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税收递延或降低税负。

8. 利用先分红后转让股权:先将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可降低股权转让所得,从而减少税负。

9. 合理选择转让主体:根据不同主体的税收政策差异,合理选择转让主体,以实现节税的目的。例如,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作为转让主体,可能享受较低的税率。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26篇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下情形按照《_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股权转让法律服务方案 第27篇

国有股权转让除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外,还应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应的集团母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应留意的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重申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在《_中央办公厅、_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中有明确的界定与要求。根据该规定,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属于“三重一大”[12]的“重要决策事项”,需履行决策的基本程序;该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2、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3、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

4、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5、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6、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7、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

8、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