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企业内部控制方案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公司规范发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一条执行董事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公司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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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
(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周期性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或因业务变化导致内控需求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加以改进、更新。
第五条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第六条公司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公司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利用部门分设、岗位分设、外包、托管等方式实现业务流程的控制。
第十三条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始终。公司将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公司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第十九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公司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公司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条公司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公司将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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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自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职能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保证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的顺利运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及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及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家电企业内部控制方案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行为,防范销售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销售,主要是指公司销售商品并取得货款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销售与收款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销售合同协议的审批、签订与办理发货。
(二)销售货款的确认、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三)销售退回货品的验收、处置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销售业务经办与发票开具、管理。
(五)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采用科学的信用管理技术,不断收集、健全客户信用资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防止向未经信用授权客户发出货品,并防止客户以较低的信用条件进行交易而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业务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者管区、管户调整。
第三章 销售与发货控制
第七条 公司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建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收款政策,定期审阅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用、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当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一)销售谈判。公司在销售合同协议订立前,应当指定销售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对谈判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合同协议审批。由销售部通过双方协商,初步确定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信息,由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或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协议草案中提出的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审查。
(三)合同协议订立。销售合同协议草案经审批同意后,与客户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协议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公司办公室室留存一份、销售部留存一份。(四)组织销售和发货。
1、公司销售部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协议编制销售计划,向仓库管理员下达销售通知单。销售通知单上应填写购货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合同数量。
2、仓库管理员根据销售通知单做出库单并发货。
3、出库单妥善保管,次日交销售会计核对。
4、销售会计每天与库管核对销售数量,月末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公司的销售退回必须经分管销售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在销售货各环节做好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订金、销售合同协议、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销售会计应当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产成品销售的开票、发货、收款情况。
第四章 收款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的销售收款,必须通过公司指定的专用账户结转。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销售人员严禁收取销售现金。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要妥善保存,财务部督促销售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应收账款应分类管理,针对不同性质的应收款项,采取不同方法和程序。应严格区分并明确收款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清收奖励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以有利于及时清理催收欠款,保证公司营运资产的周转效率。
第十七条 公司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照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确定发生的各项坏账,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十九条 公司结合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明确应收票据的受理范围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应收票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防止购货方以虚假票据进行欺诈。应收票据由出纳保管,贴现必须经财务总监批准,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当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票据应当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每半年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销售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家电企业内部控制方案 第3篇
为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许昌市财政局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票据是指医院进行各种经济活动时,对外出据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医院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二、收费票据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医院其他部门不得自行领购、使用未经财务部门批准的票据。
三、医院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各种票据。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办法、范围使用。严格区分各种票据,不得混用。
四、财务科要明确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领购、保管、稽核、核销。出纳、收费人员不得兼管票据的管理、稽核等不相容工作。
五、医院应建立收费票据专用帐簿,分种类登记票据的领购、结存数量,并登记起止号码。
六、票据领用时,经管人和领用人要核对数量、号码后签字。医院要根据票据的实际使用量,制定领用票据的数量,交旧领新。
七、分支机构领用票据,要经财务部门同意。票据使用完,经财务部门核销后,才可领用新票据。
八、收费票据不得转让、代开。开出的收费票据要加盖医院专用章,内容要完整真实。
九、票据使用完后,要有专人稽核。存根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妥善保管,保管期满后,要按市财政局订的《财政票据存根核销工作程序》核销。
十、经管人员变更后要按会计移交制度,对票据进行盘点、移交,写出移交清册,经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签字。
家电企业内部控制方案 第4篇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提高学校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特制订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1、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任免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2、财务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国家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办理会计事务遵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3、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规范地建立帐册,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4、财务人员应将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定期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销毁会计档案中的有关资料要按《档案法》的规定执行。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违反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并纠正。
6、会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或离职,应按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家电企业内部控制方案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_银行业监督管理法》、《_商业银行法》、《_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内部控制要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的原则,具体包括:
(一)内部控制要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和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要以防范风险和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要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公司所有人员均有直接向董事长、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权力。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建立良好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机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高必要地前提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养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为全体职工创造能了解和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八条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九条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监测。在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该按照应急预案及时作出应急处置,以预防和减少可能存在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第十条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确保各项业务的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及
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
第三章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贷款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贷款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贷款额度大小,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审批权限采用量化透明。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贷款操作程序,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
(一)贷前调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贷款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
(二)贷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
(三)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第十五条公司实施有条件贷款时应当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贷款投放。
第十六条公司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合法性、融资背景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借款合同的完备性,防止借款人骗取贷款,或以其他方式从事金融诈骗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贷款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一)调查人员(信贷部门)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二)审批人员(会计部门兼职)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
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贷后管理人员(信贷部门)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四)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
(五)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户的资信水平、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非财务因素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实施贷款禁入。
第四章印、押、证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印、押、证”的分开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使用和管理密押人员不得同时使用或保管相关的印章和单证。
使用和保管密押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好交接和登记手续。
人员离岗,“印、押、证”应当加锁入柜,妥善保管。第二十条对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领用登记手续,定期盘点查库。
第五章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公司的会计规范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对违法或违规的会计业务,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直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报上一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会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会计人员档案。会计人员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或技能。
第二十六条公司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做到会计记录、账务处理的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严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会计、财务信息,满足股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其信息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公司完善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