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与私企混改方案 第1篇
民营企业转制为国企,表面上是民营企业股权结构的改变,而实质上却是民营企业股权结构的改变,资本结构的改变,治理结构的改变,经营方式的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从单一向多元化、资金结构从单一向混合、治理方式从集中向分散、管理方式从单一向多元化发展。
民营企业转制后,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促使民营企业由单一化的公司治理向混合型公司治理转化。在此基础上,民营企业和国企在共同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发展,达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目的。
股权多元化能够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例如,国有企业在投资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时,可以对其进行投资控股或者参股,也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充分利用其资源和管理经验,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另外,国企还可以通过入股或控股民营企业,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国企与私企混改方案 第2篇
申请纳入试点企业范围:
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地方国有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
开展试点的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由国有股东单位在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
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试点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上报相关审核单位批准:
1)地方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中央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通过职代会听取员工意见
公司总经理班子或董事会审议激励方案
1)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相关材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
2)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相关材料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属子企业,相关材料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批准;
4)中央部门及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按国有资产管理权属,相关材料报中央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
5)地方国有企业相关材料,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报同级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
(2)国企员工持股方案的主要内容
1)确定适用法规
混改企业制定员工持股方案,首先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是按照4号文还是按照133号文来制定方案。如果同时符合133号文和4号文的范围和条件,根据2017年11月10日财政部、科技部、_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第7条规定,可自主择一实施,不可以同时开展。
主要考虑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政策实质是允许员工购买企业股权,与《办法》股权激励的标的来源是一致的,即都是企业股权。因此,企业可按照自身发展要求和发展战略,实施不同的政策,但不可以同时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和股权激励,避免重复激励。
2)确定持股对象
如上表所述,根据133号文制定的方案的持股对象,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4号文制定的方案的持股对象,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践操作中,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持股对象范围。
3)确定持股方式
根据公司选定的持股对象人数,确定具体的持股方式。若持股对象只有少数人,则可选择直接持股方式;若持股对象比较多,则可选择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来间接持股。
4)设立持股平台
根据133号文,员工持股可有以下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实践操作中,由于有限公司涉及到两层税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资产管理计划涉及到三类股东,股权不清晰。因此,通常都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时,通常是会由少数管理层人员设立一个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通过有限公司来隔断普通合伙人可能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持股对象均作为有限合伙人。
5)确定入股价格
无论是按照4号文还是133号文,如果是采取入股方式,一般入股价格均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评估值。如果是按照133号文实施,由于133号文规定必须是先有外部投资者才能实施员工持股,实践中可同步引入外部投资者和员工持股平台;员工持股平台可不参与公开招拍挂,参考引入战投时招拍挂确定的价格进行增资。
6)确定入股数量
按照133号文实施的员工持股方案,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按照4号文实施的员工持股方案,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7)是否分期/预留
关于在有限合伙企业层面是否可以分期缴纳或预留部分股份的问题,实践中可以通过一次认缴、分期缴纳的方式达到分期的目的,也有通过先由GP多认缴部分合伙出资份额作为预留部分,后续再由GP把该等预留的认缴出资份额转让给新确定的持股对象。
国企与私企混改方案 第3篇
国企混改加速的同时,如何保护民间资本权益话题也受到各方关注。在2020年两会上,全国工商联提交的《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混改的提案》指出,民营资本相对实力弱,股权占比低,缺少话语权,小股东利益很难保障;如何保护民企产权、保障民企权益、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等是关键。
郑志刚指出,在“联通混改模式”中,来自民营企业的战略投资者在联通董事会席位实现了“超额委派”,给予民资更大的主导权,是联通混改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混改向纵深推进过程中,国企应该给予民资‘可置信承诺’,让民资相信权益能够得到保障。”郑志刚说。
为更大力度激发民间投资积极性,各方正在政策层面加快行动。比如,福建提出选择一批股权单一、经济效益较好、有发展前景的国有企业,在公开市场征集民营资本及其他各类所有制资本等战略投资者。推动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加大资本运作力度,综合利用定向增发、发行可转债等多种方式引入民营资本。组织引导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联合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以基金投资方式,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_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中央企业实施混改,引入社会资本超过万亿元,2020年引入社会资本超过2000亿元。地方国有企业混改引入社会资本超过7000亿元。
今年1-4月,北京民间投资同比增长,保持连续8个月环比正增长;贵州民间投资比上年同期增长,增速高于全省投资增速()个百分点,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江西民间投资同比增长,占全部投资的,对全部投资增长的贡献率为,拉动投资同比增长个百分点……
郑志刚指出:“不断深化的国企改革拓宽了民间资本参与混改渠道,进而又助力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进一步激发资本市场活力,实现合作共赢。”
国企与私企混改方案 第4篇
员工持股
股权出售
股权奖励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
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公司设立三年以上,且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股权期权
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仅限小、微企业
岗位分红
公司设立三年以上,且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国企与私企混改方案 第5篇
根据__2003年《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200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2008年10月28日,_常委会颁布《企业国有资产法》,其中第39条对企业改制进行了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7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41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因此,企业混改方案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国企与私企混改方案 第6篇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非公有资本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且委派董事
公司治理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营业收入和利润的90%以上来自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对于上述第2)、3)、4)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
对于本办法第5)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国企与私企混改方案 第7篇
根据_《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第四条规定:
(1)鼓励非公有资本、支持集体资本,有序吸收外资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发展股权多元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的经济实体。允许经确权认定的集体资本、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作价入股。
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鼓励通过海外并购、投融资合作、离岸金融等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和全球产业分工,提高资源全球化配置能力。按照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同步的要求,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安全审查规定,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2)推广PPP模式,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
优化政府投资方式,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
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改制重组
(3)探索完善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方式,探索实施员工持股
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要按照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国企与私企混改方案 第8篇
中粮集团及中粮资本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同时进行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公开挂牌,其对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设置了如下限制:意向投资方需同意持股时间不短于4年且在4年内不变更投资主体;各级出资人不得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若各级股东或合伙人中存在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情形,应提供相关协议并出具关于最终出资方(法人或自然人)数量及资金来源的说明;因融资方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意向投资方应符合监管机构对该等金融企业直接股东、间接股东的资格要求;若意向投资方及其股东、出资方涉及外资,则应符合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通过竞价及资格筛选后,中粮资本引进了弘毅资本、温氏投资、首都农业集团等七家战略投资者,实现了中粮资本的股权多元化。引战完成后,中粮集团持有中粮资本的股权。中粮资本未进行员工持股。
国企与私企混改方案 第9篇
根据_、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根据_《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第二条规定:
(1)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对该类行业,充分运用整体上市等方式,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
(2)有效探索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同时加强分类依法监管,规范营利模式。
(3)引导公益类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在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和领域,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国企与私企混改方案 第10篇
1、 2013年11月12日 ,_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 2015年8月24日 ,_中央、_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3、 2015年9月23日 ,_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
4、 2015年10月26日 ,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_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
5、 2016年2月26日 ,财政部、科技部、_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
6、 2016年8月2日 ,_、财政部、证监会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7、 2017年4月24日 ,_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
8、 2017年11月10日 ,财政部、科技部、_作出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
9、 2017年11月2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_、_、_、证监会、国防科工局发布《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
10、 2018年8月16日 ,_发布《关于印发<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8]70号)
11、 2018年9月18日 ,财政部、科技部、_发布《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
国企与私企混改方案 第11篇
中国民营企业改革大的阻碍来自于政府,而不来自于私营企业的所有者。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与政府的政策密不可分,但伴随着国企的成长,国家对国企的支持也越来越多。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个国家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企改制是国企发展壮大,提高自身素质,参与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加快国企改革步伐,是推动我国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而民营的企业,一旦变成了国有,那就是合法的国有企业,可以享受到政府的政策和财政支持。
国企与私企混改方案 第12篇
民营企业转制,想要更好的公司,更好的公司,更好的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我国国有企业应当构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所有权,并确保其在企业中的地位。一般情况下,私人企业是没有这种资格的。
那么,在民营企业向国有企业转型之后,就可以通过构建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在此过程中,实现两权分离,从而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
此外,民营企业在转制过程中,也可以引进外来投资者,改善其公司治理。在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瓶颈和困难,而外部投资者作为民营经济的补充力量,可以有效地缓解企业的融资问题和治理问题。当然,在有了外来投资者之后,也要对他们进行适当的监管与评估。
国企与私企混改方案 第13篇
根据_《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第三条规定:
(1)引导在子公司层面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以研发创新、生产服务等实体企业为重点,引入非国有资本,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
(2)探索在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特定领域,坚持国有资本控股,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在其他领域,鼓励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3)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区分不同情况,制定完善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稳妥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确保改革依法合规、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