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选7篇)

时间:2025-05-31 13:17:40 admin 今日美文

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第1篇

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国家层面先后出台《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记者注意到,除江西外,浙江、江苏、山东、黑龙江等多省份也在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治理。

今年7月,浙江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严肃查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挂靠、以行贿方式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发布《黑龙江省关于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公告》,提出重点整治招标人虚假招标、违规肢解项目、内定中标、先建后招;投标人串标围标、骗取中标、转包或违法分包、干扰正常招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通过非法手段承揽业务、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等突出问题。

今年6月,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单位)联合印发《山东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据11月8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通报情况,目前,全省已排查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16类项目13443个;已发现问题3476个,移送1164个,整改2988个,给予行政处罚66起,立案涉嫌犯罪案件5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3人,有力规范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今年3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提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招标程序不规范,以及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问题。

今年8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在相关发布会上介绍,江西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全省共排查项目7000余个,先后10批次公开曝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黄牛”掮客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处理评标专家225人,处理“黄牛”“掮客”57人。

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第2篇

24.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方式的。

25.强制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26.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

27.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工作任务

专项整治工作按季度常态化开展,要求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开展一次。

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第3篇

1.市水利局负责对业主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核实,建立台账,督促指导业主单位进行销号整改;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治理效果不明显,特别是不按期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问题实质不清的业主单位和项目进行重点督查。

2.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业主单位报送的专项治理范围内项目进行随机抽查,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入手,看是否存在有本通知列明的27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实,逐一登记,汇总核查项目信息,填写《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附件8)。

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第4篇

1.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以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的;依法应当重新招标而不重新招标的。

2.擅自变更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的;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搞虚假招标的。

3.对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等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1)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2)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3)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1)招标文件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2)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3)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4)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5)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5.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在订立合同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6.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或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

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第5篇

1.有关项目业主单位要对符合本次整治范围内项目开展自查,重点检查2023年以来必须招标、邀请招标及直接委托的项目。各业主单位要按照项目“谁实施、谁负”原则,逐个摸排项目,对照本工作方案的治理重点,仔细查找问题,填写《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项目自查情况调查表》(附件2);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业主单位上报的《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项目自查情况调查表》(附件2)进行汇总后,形成《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项目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号前将《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自查问题整改台账汇总表》(附件4)报市公管办。

2.业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问题线索,填写《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线索表》(附件1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对排查中发现的围标串标问题线索,填写《围标串标问题线索移送登记表》(附件11)直报市公安局。市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号前将本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及《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自查问题整改台账汇总表》(附件4)报市公管办。

3.对照《关于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21350 号)要求,开展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回头看”,重点针对2023 以来各部门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意见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5 号前填写《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意见表》(附件 5)、《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结果表》(附件 6),报送至市公管办。

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第6篇

1.市水利局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并将处罚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赣州)”以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市发改委在政府官网上首页进行曝光,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专项治理中查处的重大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按参与主体、分行业、分领域,依法依规进行通报,有力震慑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相关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整治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责任,做到讲政治,守纪律,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严守底线红线。

(二)严肃纠正查处。整治发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立行立改,杜绝整改走过场、边改边犯;对筛查、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通过相关网站公开,对发现的涉及公职人员各类违纪违法和失职渎职、失责失察问题,按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相关单位要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

附件:1.龙南市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汇总表

2.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项目自查情况调查表

3.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项目自查情况汇总表

4.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自查问题整改台账

5.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意见汇总表

6.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结果汇总表

7.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随机抽查情况统计表

8.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

9.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结果汇总表

10.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线索表

11.围标串标问题线索移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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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第7篇

7.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其他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明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8.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9.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0.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