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活动内容管理办法(热门9篇)

时间:2025-06-19 21:48:07 admin 今日美文

节日活动内容管理办法 第1篇

 第六条   节庆活动实行中央和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

第七条   需要报_、_审批的节庆活动为:

(一)省委、省_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高院、省检察院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

(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祭类节庆活动。

(三)省会城市(西安市)举办的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

第八条   省委、省政府负责审批的节庆活动为: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除第七条(二)(三)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

第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是全省节庆活动日常管理部门,根据领导小组授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联系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

(二)对省委、省政府批转领导小组办理的节庆活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复申办主体。

(三)对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再次举办且节庆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和周期无变化的节庆活动项目,以领导小组名义受理和审核其备案申请,并函复申请备案主体。

(四)汇总各地各部门报送的节庆项目总结报告和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报告,起草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并起草以领导小组名义报送全国领导小组的相关材料。

(五)设立和管理节庆活动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节庆活动项目进行科学评估管理。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市应明确节庆活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节庆活动报批、报备等工作。

节日活动内容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节庆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举办节庆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举办活动,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以举办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举办节庆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管、服务工作,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节日活动内容管理办法 第3篇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专家库,聘请知名专家、学者、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士等,定期对须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节庆活动组织开展调研和评估工作,建立节庆活动科学评估体系,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选取一定数量、不同类型的节庆活动项目,坚持“分类评定、标准量化、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法,全面了解节庆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评估调研结果将在有关网站上予以公布,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节日活动内容管理办法 第4篇

  第二十条 举办节庆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所需经费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转嫁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经费预算,加强对节庆活动的财务收支管理。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各类名人参与活动,不得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第六章 领导干部出席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节庆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节庆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党和_出席。确需邀请党和_出席节庆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按归口分别报中央办公厅、_常委会办公厅、_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节庆活动,应当报中央分管领导同志批准;其他负责同志出席活动,应当向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其他领导干部出席活动,应当报上级领导批准。

节日活动内容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本部门节庆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节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节庆活动举办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二)未按规定履行程序,擅自“造节”“办节”。

(三)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

(四)党政机关与企业联合举办节庆活动。

(五)以举办活动为由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收费、摊派、拉赞助,转嫁费用。

(六)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

(七)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八)以挂名主办节庆活动为由变相收取费用。

(九)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十)其他违规违纪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邀请省级领导出席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和归口,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_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审批。邀请外宾出席节庆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出邀请。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加强对节庆活动的预算控制和财务收支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届。未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一律不得列入预算、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支付活动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节庆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对耗资较大、奢侈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规定进行处理,或转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各级纪检_门根据节庆活动日常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移送的违规线索,以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追究主办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节庆活动管理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批准举办节庆活动后1个月内通过有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节庆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节庆活动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等违规举办行为的,领导小组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后,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通报、责令暂停举办等处罚措施;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取消举办资格、取消活动项目的处罚。

节日活动内容管理办法 第6篇

  第四条 节庆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审批制度。

  _、_负责审批下列节庆活动: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节庆活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的节庆活动;

  (三)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公祭类节庆活动;

  (四)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举办的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负责审批本地区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除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负责审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的除第二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

  第五条 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节庆活动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对报_、_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日常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将审批同意开展的活动项目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审批同意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有关节庆活动的,应当及时将活动项目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节日活动内容管理办法 第7篇

  第八条 节庆活动的审批应当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从严掌握,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第九条 举办节庆活动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动经济发展、弘扬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条 公祭类节庆活动应当以祭祀中华民族人文始祖、祭拜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人物、纪念重大历史事件为主题,具有传承优秀文化、激发爱国热情、弘扬传统美德、增进民族团结的积极作用,举办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严禁举办宣扬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节庆活动。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的纪念性庆典。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及副省级城市一般不举办城市周年庆典,市(地)、县(市)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第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节庆活动,确需联合举办的,应当按审批权限报_、_或主管部门批准。

节日活动内容管理办法 第8篇

 第二十条   节庆活动的备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经_、_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应按程序进行备案。

(二)各市、有关省直单位应将本年度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节庆活动举办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送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应履行以下备案程序:

(一)由主办单位向领导小组报送备案申请。

(二)领导小组授权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备案后,以领导小组名义函复主办单位,并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三)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举办节庆活动,并在该节庆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送总结报告(包括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需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备案内容包括:

(一)请示或备案函,包括活动名称(涉外节庆活动须提供中英文名称)、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周期、举办单位等,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二)首届或上一届节庆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举办的,应当提供共同主办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四)本届活动总体方案(含拟邀请领导及外宾范围)。

(五)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计划支出明细)。

(六)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上届节庆活动总结(包括经费使用情况)。

(八)其他相关材料。

报送备案材料需一式5份。

节日活动内容管理办法 第9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节庆活动举办行为,加强节庆活动监督管理,促进节庆活动健康发展,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要求,根据《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2〕18号)和《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清组发〔2019〕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的节庆活动。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以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为名,举办的相关庆祝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庆活动根据活动主题划分为:公祭类、历史文化类、旅游类、特色物产类、机关单位成立类、行政区划变更类、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等。

(一)公祭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祭祀中华民族人文始祖、祭拜做出重要贡献的历史人物、纪念重大历史事件为主题,以传承优秀文化、激发爱国热情、弘扬传统美德、增进民族团结为主旨,举办的祭拜性庆典活动。

(二)历史文化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展示历史传统文化与当代人文特色为主题,以推动文化艺术繁荣发展为主旨,举办的文化艺术类节庆活动。

(三)旅游类节庆活动,是指依托当地独具特色和影响力的旅游资源,为提升当地旅游形象、扩大市场影响、发展旅游业而开展的节庆活动。

(四)特色物产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展示和推广当地独具特色和影响力的工农业产品、自然物产等资源为主题,且不涉及商贸展销的节庆活动。

(五)机关单位成立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机关单位成立为主题组织开展的纪念性庆典活动。

(六)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行政区划单位的设立、撤销、隶属关系的变更、命名、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以及驻地的迁移等事宜为主题,组织开展的节庆活动。

(七)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为主的重大工程奠基或者竣工之际举办的庆典活动。

第四条  陕西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省节庆活动管理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统筹协调、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节庆活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以下范围:

(一)建交周年庆祝活动、国家年活动等_、_决定开展的节庆活动。

(二)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社会民众自发自愿参与开展的社会性节庆活动。

(三)国家规定举办的烈士公祭活动和现当代重大革命历史事件纪念活动。

(四)各类“主题日”“宣传周”“演出季”等文化艺术活动。

(五)各类以旅游、物产名义举办的会议、展销与宣传推广活动。

(六)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非跨区域跨部门的内部庆祝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