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专家意见 第1篇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5号令)实施以来,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水资源,保证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提供了技术依据。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质量不高、审查把关不严、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为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报告书编制质量,促进水资源论证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落实《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
1、进一步贯彻落实《水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全面推进和深化水资源论证工作。
2、加大对区域和流域水资源、水生态影响较大的水利、水电、煤炭等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力度,促进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工业园区”、“生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的水资源论证,充分考虑当地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并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3、贯彻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_令第460号),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论证审批制度。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及未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手续的已建、在建项目进行认真清理,限期补办;逾期未办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坚决制止因无序开发而造成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和生态环境进一步破坏现象的发生,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科学论证,严格审查,全面提高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
1、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以下简称《导则》)的有关规定,区别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规模,结合区域水资源条件与经济发展要求,突出水资源论证工作重点。要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已建、在建及拟建建设项目的综合影响;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取水、用水以及取退水影响的分析。要避免出现重视取水、忽视退水,重视用水、忽视节水,重视区域配置、忽视流域配置,重视经济用水、忽视生态用水等现象。
2、严格按照水资源论证审查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报告书,同时要结合建设项目的类别、性质等,组织相关部门、行业的专家及相关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退水口所在地地级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参加审查,进行现场查勘,并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表(试行)》(见附件)。
3、鼓励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之间开展横向合作,发挥各自的技术优势,联合编制报告书。同时可结合自身技术特点,聘请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但所占比例不应超过总编制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加强领导,深化管理,促进水资源论证工作水平的稳步提高
1、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开展;要加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总结经验、结合实际,勇于创新,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本流域特点的水资源论证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水资源论证工作。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机构要结合《导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表(试行)》,对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评审专家及审查机关实施监督管理。我部委托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区域内的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单位(包括_各部委(局、总公司)直属单位中的资质单位)、评审专家实行监督管理。其中,流域机构直属单位中的评审专家、资质单位,由流域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我部每年不定期对资质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书进行抽查。被抽查到的资质单位应在指定的时间内,携带被抽查到的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到我部接受专家评议。经检查及专家评议,发现资质单位在水资源论证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行为,或报告书质量确属不合格的,对该资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一年内连续通报两次的将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
3、各资质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严格按照市场准入原则开展水资源论证业务工作,杜绝出借、转包或变相转包资质证书。对于出借、转包、变相转包或纵容、包容下属单位(不包括内设机构)以资质单位的名义承揽水资源论证业务、独立承担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资质单位,我部将按规定吊销该资质单位的资质证书。但资质单位的下属单位,可在具体的水资源论证项目中承担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或选派人员参与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参加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总编制人员的三分之一)。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在报告书上注明编制人员的培训证书编号。
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专家意见 第2篇
第二条凡从事和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第四条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二)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三)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六条需水利部审定的报告书,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代部审查。
水规总院应按本规定组织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组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审查修改后的报告书及时报部审定。
第七条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规总院(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应严格依据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按照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向具有报告书审查权的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申请时应附具以下材料:
(一)报告书一式二十份;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三)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按照第四条规定应当由水利部审定的报告书,业主单位直接向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第九条审查机关应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的,审查机关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向业主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
对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审查会的,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由审查机关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机关应结合地区和专业审查工作的需要选聘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并指定专家评审组组长。
专家评审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其中从水利部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审查机关应距审查会召开10日前将报告书送交专家和有关单位审阅。
第十三条报告书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参与报告书编制咨询工作的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专家不得参加审查活动。
第十四条审查机关应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确定审点。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组意见。
审查机关应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和有关单位代表的意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其中报告书经评审需要修改的,业主单位应补充修改。审查机关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审查机关认为必要,可组织现场查勘,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提出专门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和单位代表应维护业主单位和报告书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退回审查机关。
第十八条审查机关应自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对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经报请水利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于审查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
(二)专家评审组意见;
(三)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四)经审定的报告书(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
(五)与审查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审查机关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具体情况组织复审。
(一)业主单位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二)项目取水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且第三方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三)其他单位或组织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第二十一条水规总院在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时,对流域管理机构审查的报告书有不同意见,且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提请水利部复审。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关违反本规定组织审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禁止审查机关越权审查,越权审查的报告书审查意见无效;从事越权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对越权审查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的评审专家,弄虚作假,的,由审查机关停止其审查活动。其中属于水利部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水利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提供审查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业主单位负责。
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专家意见 第3篇
按照市委统一安排部署,始终紧扣“为民、务实、清廉”这一主题,扎实推进教育活动每一环节工作:一学习形式灵活多样。在严格落实“六有四落实”基础上,开设学习园地、制作学习展版、悬挂学习标语、组织小组讨论,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并及时把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和、省市各级领导重要讲话列入学习内容,把做焦裕禄式好党员好干部作为“群众满意干部”重要标尺,不断赋予教育活动新内涵,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政德修养、提升思想境界,增强执政为民宗旨观。二是五项教育扎实开展。班子成员到联系点开展了蹲点调研、基层宣讲和“一联五”活动,围绕“”问题,征求了意见和建议。三是征求意见广泛深入。为找准突出问题,局党组广开言路、开门纳谏,以开设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基层下访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征求广大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对水利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四是民主生活会筹备充分。围绕“三个案例、四个讲清、五个回应”内容,班子每位党员干部都亲自撰写了个人对照检查材料,集体研究撰写了班子对照检查材料。会前,班子成员就相互批评的内容、准备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换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我局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市人大副主任沈占房同志参加我局民主生活会,并提出了指导意见和建议。五是整改落实扎实有效。围绕班子《整改方案》和《专项整治方案》,修定、完善了《水利局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考勤制度、接待制度、车辆使用与油修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及经费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会计工作岗位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专项整改方面:重点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整治“庸懒散”。严肃工作纪律,严禁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或到歌舞厅、洗浴场所休闲娱乐,严厉整治自由散漫、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行为;加强工作电脑使用管理,要求必须清除工作电脑中安装的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所有办公电脑一律卸载游戏、视频等娱乐性软件,坚决杜绝上班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网络购物、观看娱乐节目等现象。清理规范与行政许可。所有水利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请记住我站域名/]审批均由局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办理。在行政审批项目上,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严格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整治超标配备公车及公车私用。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占用住房、办公用房。严格公务接待标准。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市委一系列会议精神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巩固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结合__水利实际,牢固树立民生水利发展理念,夯实水利基础,增强保障能力,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为建设中药都提供坚实的水利保障。重点做好五方面工作:
(一)实施“民生水利”,夯实经济发展基础。按照“保民生、重生态、强管理、促发展”要求,把民生水利建设摆在全市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优先位置,夯实基础。明年在完成20__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__年__庄农用桥梁项目和沙河灌渠水景观项目一期工程基础上,适时实施千里堤路面硬化、孟良河综合治理工程,争取完成__河左堤前期准备工作。同时,保持与上级水利部门的沟通,做足、做好我市各类水利项目储备,努力争取列入国家和省市规划盘子。20__年我局谋划上报项目有:争取20__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全部解决规划内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节水灌溉项目;应急抗旱项目;应急度汛项目;农用桥梁改建项目;沙河灌渠城区段治理项目。
(二)严控“三条红线”,加强水资源管理力度。为切实增强“三条红线”刚性化、水资源管理精细化、考核问责权威化,积极稳妥地在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紧研究水资源管理方案,在对全市自备水源井进行深入调查摸底基础上,重点关闭城区供水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现有自备井计划在20__年底前全部关停,转接公共供水。严格落实《__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实施方案》,重点做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水政执法和水资源费征缴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工作,严处违规取水,对于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等违规无序取用水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切实将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和节约、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完善供水管理职能,不断提高供水工作水平。(三)推进“南水北调”,缓解超采状况。积极配合保定市南水北调办公室搞好我市配套工程建设,争取完成__市地表水厂工程建设,按期实现通水目标。
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专家意见 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第六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各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下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全国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四)国际河流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由_或_委托国家计委审批的;
(二)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
(三)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五)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
第八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第九条申请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四)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甲级证书,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乙级证书后的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水利部备案。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证书的,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
第十二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报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和_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直接报水利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水利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名单和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上岗培训证书。
水利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培训证书。
持证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书中载明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
持证单位受委托完成的成果,必须附有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签名以及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七条对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
年检期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
(一)不按规定填报《资质年度检查表》的;
(二)没有在合同或完成的成果上注明资质等级、编号、技术负责人等有关内容的;
(三)一年内完成的成果两次没有通过审查的;
(四)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五)人员或设施设备发生变动,不符合资质申请最低标准的。
第十九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地址变更的;
(三)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距期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其评价或者论证报告无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资质证书,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收缴其资质证书:
(一)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业务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的;
(四)出借资质证书的;
(五)连续两次年检不予通过的;
(六)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专家意见 第5篇
本文从我国火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流程出发,着重分析了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提出了项目前期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要做好火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解决好的问题。
【关键词】
火电项目;前期工作;门径
火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复杂,涉及的单位、部门多,工作周期漫长。项目前期阶段人员多为临时调配,缺少专业人员,临时抱佛脚,摸着石头过河,效率低下,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因此,有必要理清前期工作的程序和思路,找出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不打无准备之仗,做到基础扎实,事半功倍。
1 火电项目前期工作流程
火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火电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开始,到项目批复开工之间的全部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流程:
1)项目规划选址
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的资料收集和分析研究工作,编制项目选点调研报告;与地方政府的初步沟通,取得其对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和项目的支持。
2)可行性阶段工作
火电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具体为电源建设项目的选址报告——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可审查——可研报告 ——可研审查——可研收口——项目申报报告上报——国家核准——初步设计。
3) 可批性阶段工作
省市县三级政府支持(列入城建、供热、电力等规划)——进入省市重点项目盘子——省发改委逐级上报项目——国家能源局攻坚(电力司—能源局)——拿到能源局路条——国家核准申请——各部委审批——项目核准——进入工程准备阶段。
2 火电项目前期涉及单位部门
政府、行业审批机关: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各省级发改委能源处):国家火电行业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监督,项目审批。
国家环保部、_、水利部、_、_、国家海洋渔业局、国家(南方)电网公司。
省、市、县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_门、军事部门等。
设计、咨询、审查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各附属设计咨询单位、各级评审机构、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_规划设计院、_鉴定中心。
商业银行贷款意向、供煤协议、脱硫脱销剂、综合利用、投资协议等。
公司内部: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区域、省级分(子)公司、前期工作机构。
3 火电项目初可研阶段的主要内容
1)已批准的中长期电力发展规划及政府主管部门、电网公司或项目单位的委托是编制初可研报告的依据。
2)经审查后的初可研报告是编制近期电力发展规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
3) 初可研报告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经授权的电网公司或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咨询机构组织审查,也可由上述单位联合组织审查。
4)附件级别:取得地(市、盟)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县级以下主管部门授权有限,只能作为附件形成的基础。
5)初可研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 论证建厂的必要性。
② 进行踏勘调研、收集资料,有必要时进行少量的勘测和试验工作,对可能造成厂址颠覆性因素进行论证,初步落实建厂的外部条件。
③ 新建工程应对多个厂址方案进行技经比较,择优推荐出二个或以上可能建厂的厂址方案作为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厂址方案。
④ 提出电厂规划容量、分期建设规模及机组选型的建议。
⑤ 提出初步投资估算、经济效益与风险分析。
⑥ 初可研报告并应有附件和附图,专题报告必要的附图。
4 火电项目可研阶段的主要内容
1) 发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2)发电厂项目建设应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策,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积极采用可靠的先进技术,积极推荐采用高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降耗和环保的方案。
3) 可研报告的编制应以近期电力系统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
4) 可研报告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后的可研报告是上报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依据之一。
5) 可研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 论证建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② 新建工程应有2个及以上的厂址,并对拟建厂址进行同等深度的全面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意见。
③进行必要的调查、收资、勘测和试验工作。
④ 落实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利用及拆迁补偿原则、范围和标准、接入系统、热负荷、燃料、水源、交通运输(含铁路专用线、码头及运煤专用公路等)、贮灰渣场、区域稳定及岩土工程、脱硫吸收剂与脱硝还原剂来源及其副产品处置等建厂外部条件,并应进行必要的方案比较。
⑤ 对推荐厂址的总体规划、厂区总平面规划以及各工艺系统提出工程设想,以满足投资估算和财务评价的要求。
⑥ 项目投资估算应能满足控制概算的要求,并对造价进行详细分析。
⑦ 财务评价所需的原始资料应切合实际,以此确定相应上网参考电价估算值。
⑧ 应说明合理利用资源情况。进行节能分析、风险分析及经济与社会影响分析。
⑨ 应委托编制接入系统、环境影响、水土保持、铁路专用线(或码头)、工程测量、水文(气象)勘测、岩土工程、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部分的专题报告,并按程序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取得相应审查意见。
5 火电项目前期工作的特点、重点和难点
1)对外部条件依赖性高:
① 电力市场:持续增长是基础。
② 水资源:电厂需要大量补给水、冷却水。
③ 燃料运输:可靠的运输通道,长期占用、大件运输比较困难。
④ 煤炭:大量、煤种固定、保障供应。
⑤ 环境、生态:本底条件好,环保措施环境承载力、生态、水源、大气、固废、总量,规划环评火电是二氧化碳主要排放源,将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
2)电力项目周期长:方案论证对项目今后运营效益有根本性影响。
3)与外界联系广:涉及行业、部门多,专业性强。
综上所述,要做好火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该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二是前期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挑选精兵强将,三是基础工作要扎实。同时要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总之,要全心全意,全力以赴投入其中,才能保证把前期工作做实、做好。
【参考文献】
[1]杨永军.电力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华能集团内部交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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