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方案分析报告 第1篇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为了合理、公平地分配公司利润,激发员工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利润分配方案。本方案将遵循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妥善保障。
一、利润分配原则
1. 公平原则:利润分配应公平、公正,充分考虑各方利益,避免利益失衡。
2. 激励原则:通过利润分配,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
3. 可持续发展原则:利润分配应兼顾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二、利润分配对象及比例
1. 股东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比例将根据公司年度盈利情况和股东会决议确定。
2. 员工奖金及福利分配
为激励员工,公司将根据员工绩效、岗位贡献等因素,设立奖金池。奖金池资金来源于公司利润,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年度业绩和员工表现确定。同时,公司还将提供各类福利待遇,如员工培训、健康保险等,以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3. 公司留存利润
为确保公司长期发展,公司将留存一定比例的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研发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留存利润的具体比例将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实际需求确定。
三、利润分配程序
1.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年度财务报表,计算公司年度可分配利润。
2. 公司管理层根据本方案及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
3. 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4. 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操作,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及时、准确地实现。
四、附则
1.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 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需经公司管理层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
3.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利润分配方案分析报告 第2篇
随着餐饮市场的不断发展,火锅店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其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方案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明确火锅店的`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及分配比例,确保投资者、经营者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得到合理平衡,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一、利润分配原则
1. 公平原则:利润分配应公平、公正,充分考虑各方投入和贡献,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2. 可持续发展原则:利润分配应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既要满足当前经营需要,又要为未来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
3. 激励原则:通过合理的利润分配,激发投资者、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整体绩效。
二、利润分配方式
1. 利润留存:火锅店应将一部分利润留存作为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改善经营环境、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
2. 分红:火锅店在扣除必要费用和留存利润后,将剩余利润按照约定比例分配给投资者。
3. 奖金与福利:火锅店可根据经营情况和员工绩效,设立奖金和福利制度,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三、利润分配比例
1. 投资者利润分配:根据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和合同约定,将火锅店净利润的XX%分配给投资者。具体比例应根据火锅店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投资者之间的协商确定。
2. 员工奖金与福利:火锅店应设立员工奖金池,将净利润的XX%用于员工奖金和福利发放。具体分配方式可根据员工岗位、绩效、工龄等因素进行差异化设置。
3. 企业发展基金:剩余部分的净利润应作为企业发展基金,用于火锅店的长远发展和应对市场风险。
四、监督与管理
1. 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火锅店的财务核算和利润分配工作,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和监督。
2. 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火锅店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3. 定期召开投资者、经营者和员工代表会议,就火锅店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讨论和决策,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表达和平衡。
通过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利润分配原则,以及明确的利润分配方式和比例,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同时,加强监督与管理,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为火锅店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利润分配方案分析报告 第3篇
目前正值年报披露期,高送转再次成为上市公司年报的一大亮点。据初步统计,截至2月20日,已有94家上市公司公布2010年年报,共有60家公司推出了利润分配方案,送转股比例高于10送转5股(含5股)的公司共有29家,其中,有2l家公司送转股比例甚至达到或超过10送转10股。
一直以来,高送转概念是A股市场一个充满魅力的题材,而这个数字游戏在市场上引发的争议与质疑也一直没有停止过。
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服务
事实上,在高送转过程中,上市公司产曾付出任何代价。目前,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派现,二是送股。派现需要上市公司付出实实在在的现金:而送股则不需要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支付什么,只需要在账务上进行调整即可。
正因为两种分配方式的不同,在重融资而轻回报的中国股市,上市公司基本上都不愿意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除非上市公司大股东对现金有需求,上市公司迫不得已会推出高派现方案。虽然对于公开再融资的公司,管理层对分红有强制性要求,但由于管理层又允许不分红的上市公司进行定向融资,而且定向融资的门槛又远远低于公开融资,这就使得上市公司更加乐于选择定向融资,从而规避向投资者进行现金分红。这也正是上市公司热衷于送股而不愿意向投资者派现的重要原因。
就转增股来说、本来就不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只是上市公司增加股本的途径之一。但由于转增股对于二级市场的影响与送股完全一致,所以,投资者就将其与送股相提并论了,统称为“送转股”。
正是基于送转股的上述特性,高送转实际上只是一种数字游戏,其背后所隐藏的利益关系以及各种猫腻,可谓玄机重重。
比如,将高送转用来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服务。虽然高送转是一种数字游戏,但由于这个游戏可以引发市场的投机炒作,并带来利益的争夺,所以上市公司在推出高送转方案的时候,从来都不是无缘无故的,其背后总隐藏着种种动机,其中,为公司融资与再融资服务是比较常见的。
通常有两种方式:其一,在上市公司再融资方案提出但未实施之前,可以推高公司股价,并摊薄再融资价格,方便再融资方案的实施。比如酒钢宏兴,今年1月25日在公布2010年年报时,也推出了10转增10股的高转增方案,酒钢宏兴作为一家钢铁企业,当前所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虽然在过去的一年通过节省成本等措施实现净利润亿元,同比大增%,但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比却只增长%。可以说,酒钢宏兴的高转增并非来自于公司发展的内在要求,高转增甚至会摊薄公司的财务指标,给公司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那么,酒钢宏兴为何还要推出高转增方案呢?原因就在于公司有再融资的要求。酒钢宏兴于2010年1 2月24日提出了定向增发的再融资方案,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亿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元/股。同时规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问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底价、发行数量上限将相应调整。正是因为有再融资方案在先,酒钢宏兴推出高转增方案的动机也就不言自明厂。
其二,在实施再融资后,通过高送转来回报那些参与了公司再融资的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为再融资股份的套现创造条件。如曙光股份今年1月24日业绩预增公告,同时推出10转增10股的预案。而在该预案推出之前,曙光股份于2010年11月29日实施了10配3的再融资。所以,曙光股份今年早早出台10转增10股的高转增方案,日的是通过推高股价,来方便参与配股的投资者套现。
为大股东套现服务
上市公司推出高送转方案常常是为大股东套现服务。在这方面,精诚铜业是一个典型。2010年12月15日,精诚铜业“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12月15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楚江集团的通知,楚江集团拟在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为配合控股股东的减持,精诚铜业在今年1月25日公布年报时,推出了拟10转10股派2元的分配方案。而2月1日,精诚铜业即控股股东减持公告,称楚江集团于2011年1月31口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精诚铜业股份800万股,减持均价为30元/股,套现金额达亿元。
当然,上市公司推出高送转方案也不局限于为大股东套现服务,实际上,上市公司的高送转还可以最大化地为上市公司的“大小限”套现服务。这一点最明显地表现在中小板、创业板公司的高送转。
就目前来看,创业板、中小板成了高送转的主力。究其原因,除了创业板、中小板公司股本规模小,本身就有股本扩张的要求之外,为“大小非”、“大小限”套现服务也是高送转的重要动机。
一方面,通过高转增可以让“大小非”股东拥有更多的股份,进’步降低持股成本:另一方面,股本规模的做人也有利于增加公司股票的流动性。此外,在“大小限”解套前后推出高送转方案,通过刺激股价,可以让“大小限”在解禁套现之时获得更多的利益。如华平股份,今年1月31日推出了目前创业板最给力的商送转高派现方案,每10股转增15股派10元。该方案被市场称为是“没有高成长,只有高送转”。因为华平股份2010年的销售收入仅比上年增长%,利润比上年增长%。为什么华平股份存缺少成长性的情况下推出如此高比例的高送转方案呢?这是因为。华平股份首批限售股将于2011年4月27日上市流通,在限售股上市之前推出高送转方案,显然有利于限售股套现。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该分配方案的刺激下,公司股价从1月25日的收盘价元,上涨到了2月17日的最高价元,涨幅接近70%。
利润分配方案分析报告 第4篇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为了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权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利润分配方案。
一、利润分配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利润分配应体现公平、公正,确保所有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2. 可持续发展原则: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未来发展需要,确保公司在稳健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利润分配。
3. 法律法规遵循原则:利润分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二、利润分配方式及比例
1. 现金分红
公司将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现金分红。具体分红比例将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确定,以确保股东获得稳定的回报。
2. 股票回购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可考虑通过股票回购的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股票回购既可以提高公司的股价,又能使股东获得实质性的回报。
3. 留存收益
为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将根据经营需要,将部分利润作为留存收益,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研发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留存收益的比例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确定。
三、利润分配程序
1.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年度财务报表,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总额。
2. 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3. 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4. 公司按照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利润分配。
四、附则
1. 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2. 本方案如需修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通过实施这一方案,我们期望能够实现公司的稳健发展和股东的长期回报。未来,我们将继续优化利润分配机制,确保公司的利润分配更加合理、透明和高效,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我们也期待与股东们共同见证公司的成长与繁荣,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利润分配方案分析报告 第5篇
为了合理、公正地分配公司利润,保障股东权益,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特制定本利润分配方案。
一、利润分配原则
1. 公平原则:利润分配应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各股东的权益,避免利益输送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2. 稳健原则:在保障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利润分配。
3. 透明原则:利润分配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股东了解利润分配的情况和依据。
二、利润分配方式
1. 现金分红: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向股东支付现金红利。
2. 股票回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实现股东利益的回报。
3. 留存收益:将部分利润留作公司未来发展所需,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研发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
三、利润分配程序
1. 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原则,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2. 提交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3. 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官方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布利润分配方案,确保股东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4. 执行利润分配:公司按照利润分配方案,按时足额支付现金红利或回购股票。
四、利润分配调整与监督
1.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重大投资项目、突发事件等,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调整,但需及时向股东会报告并征得股东会同意。
2. 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利润分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防止利润分配的滥用和不当行为。
通过本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实现共赢的局面。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推动公司的利润分配工作,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利润分配方案分析报告 第6篇
东海公司源于巨额汇兑收益的资金困境(详见《受困汇兑收益》),反映了在人民币汇率市场化之后,我国一些外向型企业在应对外汇风险方面准备不够充分、经验尚不成熟的客观实态。
汇率风险
外汇风险可以分为交易风险、折算风险和经济风险,分别反映经济实体在进行外币购销或借贷交易、外币报表折算、汇率预测方面的风险。东海公司所涉及的外汇风险属于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浮动汇率制度下汇率的变动以及企业外汇暴露净头寸的存在。对于外向型企业而言,由于两头在外,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如果期末外币资产大于外币负债,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就会出现汇兑损失。
这部分汇兑损失虽然没有导致企业当期现金流出甚至还可以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作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成果的抵减,不但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而且对企业的竞争能力和长期发展都构成负面影响。如果汇兑损失的净值高于企业经营利润,还会导致企业账面利润出现亏损局面。
而东海公司的情况恰恰相反,其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均以美元结算,所以期末既存在外币负债又存在外币资产,只是净额表现为外币负债形式,所以汇兑收益也是以净额表现,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在单个资产项目上不存在汇兑损失情况。
比如,有一外向型企业,从境外取得了一笔长期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业务,时间跨越几个会计年度。与此同时,企业业务还涉及对外销售,企业对外销售以外币结算并允许采用赊销政策,期末应收账款账户存在外币余额。由于人民币币值持续上升,长期借款折算价值也在不断上升,而应收账款的折算价值却有所降低。如果期末长期借款价值的变动高于应收账款价值的变动,那么企业就产生了汇兑收益净额,但是对于应收账款这一科目而言,却出现了汇兑损失。
同理,东海公司出现汇兑收益的原因,是对外借款及应付项目的价值变动高于应收项目的价值变动,因此整体表现为汇兑收益,但是应收项目上仍然存在汇兑损失。总体的汇兑净收益不能取代对外币资产汇兑损失的考量。
所以,我们不仅应关注汇兑收益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同样也需要对单个项目出现汇兑损失的风险进行规避,力求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应对单个项目的汇兑损失风险,企业可选用多种贸易策略或利用衍生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贸易策略主要包括降低外币资产、提高外币债务、实行收汇与付汇配对管理、灵活选择计价货币、催收对外款项或推迟对外付款、在合同中添加保值条款等方法。随着我国外汇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衍生产品的种类和内容也日渐丰富,企业也可以选用远期结售汇制度、外汇期货交易、外汇期权合约、外汇掉期业务、货币掉期业务、远期外汇综合协议等金融衍生工具作为规避外汇风险的手段。
在人民币升值预期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远期结售汇制度或者外汇期货交易等避险方法,成本相对较低;而在人民币汇率预期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成本相对较高的外汇期权合约,因为这种方法兼顾外汇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的功能,不仅可以规避汇率不利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而且保留了汇率有利变动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可能性。
呵护现金流
东海公司的巨额汇兑收益为何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呢?究其原因,是与交易风险相生相伴的现金流出现了问题。
东海公司巨额汇兑收益虽然产生了巨额利润,但这种利润并未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入,反而导致上缴所得税和利润分配两方面的现金流出。在汇兑损益的组成中,由于部分交易性汇兑损益、调整外币汇兑损益、外币折算汇兑损益均属企业持有的未实现损益,因此,汇兑收益往往只成为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而尚未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但是收益所对应的所得税缴纳和利润分配却成为企业现实的现金流出,这就对企业的现金存量提出要求。如果不充分认识这一点,并采取与之相应的财务手段,则很可能像东海公司一样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我们认为,对于利润分配所伴生的现金流出问题,东海公司应该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以及与股东协商两个方面解决。
一方面,企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必须认清利润分配的基础是以现金流为支撑的利润而非账面净利润。源于权责发生制下已确认未实现损益的存在,导致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以现金形式表现出来的部分并不等于企业累计的净利润额,因此,企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以可实现的现金流数额为基础,并考虑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行为的需要,以可支配现金为分配基数,制定现金股利的分配方式。
当然,如果是上市公司,若考虑到企业利润分配相对于以前年度的稳定性及其对企业投资者的影响,可以在现金股利的形式之外制定更具灵活性的分配方案,比如发放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组合形式等。
另一方面,与股东特别是大股东进行协商,也是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因为分配方案的最终决策权由股东大会所掌握。这时,就要考验股东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协商能力。沟通是一门艺术。董事会如何将现金股利的分配比例既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又不超出股东最低的容忍程度,其关键是让股东认可利润分配方案是符合并有助于企业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于沟通问题,详见本刊八月期封面专题《沟通:财富管理者的第五项修炼》)
所得税问题
东海公司资金困境的另一方面来自于企业所得税,这可以从所得税计量和所得税缴纳两个环节进行分析。
计量环节的问题有会计与税务两种角度。
会计政策层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中,对汇兑损益的确认问题采用了“计入当期损益”的统一处理方法,明确了“外币交易应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的计量原则,并且,“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可见,企业对汇兑损益的入账汇率及方法是没有太多选择性的。
从相关税收政策上看,现行《_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而即将于2008年1月开始实行的《_所得税法》也做出了类似规定,即汇兑损益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综上,现行会计及税收政策均表明,企业汇兑收益所带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从金额上讲是不可变的。那么所得税方面的现金流风险是否就真的无法得到控制了呢?
所得税缴纳环节方面,虽然《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是,同时也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即对于企业而言,虽然税法对汇兑损益并没有进行特殊规定,但是如果企业能与税务局就其具体困难达成一定的共识,还是可以为筹措资金争取到一些时间,缓解现金流的短期压力。
当然,对东海公司自身而言,政策因素是客观存在且难以企业意志为转移的,最重要的是做好现金预算工作与资金调配计划,调动一切融资手段,以达成现金流入与流出的匹配。
政策建议
通过对东海公司案例的考查,我们认为,我国外向型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同时,在政策层面,我们建议在会计处理上将汇兑损益按照其性质划分为未实现持有汇兑损益和已实现持有汇兑损益,在汇兑损益下设次级科目进行分别核算;另一方面,在税法规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只将当期已实现持有汇兑损益包括在内而将未实现持有汇兑损益计入暂时性差异,其纳税部分以递延所得税形式反映并待实际实现期间缴纳。
对于企业而言,汇兑损益科目不仅包含企业会计期间已实现汇兑损益,还包括部分未实现汇兑损益。两者采用统一的确认方法,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并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对于未实现持有损益,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还涉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的变化,以及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的变化。而这两部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虽然在会计上也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是在所得税计算时,却作为暂时性差异不包含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中,须待实际实现时予以缴税。这种处理方法的依据即为《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制定的理论基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利润分配方案分析报告 第7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为加快阿坝州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按照《阿坝州矿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和《阿坝州矿产资源作价入股矿山企业股利、股息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共同协商,就______________矿资源作价入股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入股时间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年限止。
第二条 入股方式
甲方实行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与乙方联合开发。
第三条 注册资本及入股金额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利用矿产资源作价入股______________公司,入股比例为该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____%,甲方获得相应出资人权益。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入股比例为_______%,乙方获得相应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 红利分配
(一)次年3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决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矿山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缴纳矿产资源作价入股股利、股息;
(二)甲方红利按每年矿山(以______________为最终产品)利润的_______分配,财务会计核算按国家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核算;
(三)年度财务资料,由乙方保管,甲方监管,每年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由乙方填报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经州国土资源局和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复核后分红;
(四)甲方所得的分红,由乙方汇入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五条 甲方保证及承诺
(一)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采矿权报批相关事宜;
(二)甲方尊重乙方与当地人民政府签定的协议,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六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一)乙方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规范运作;
(二)乙方根据矿山的用工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当地用工;
(三)乙方在开采矿产资源期间,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防治污染环境,每年按企业销售收入的_______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第七条 其他
(一)甲方可向乙方派出生产、财务等管理人员;
(二)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开发权,否则转让无效;
(三)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按国家届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
(四)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任何一方对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告知对方有关情况,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轻造成的损失;
(六)矿山企业亏损,甲方不参与分红,也不承担亏损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_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若需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方能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的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余作为各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之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润分配方案分析报告 第8篇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盈利能力的不断提升,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利润,成为公司管理层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本公司特制定一套公平、透明、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回馈股东、激励员工、支持公司发展。
一、利润分配原则
1. 公平原则:确保所有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公平分享公司利润。
2. 透明原则:公开利润分配政策、程序和结果,保障股东知情权。
3. 可持续原则:确保利润分配不影响公司长期发展所需资金。
二、利润分配顺序
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优先用于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2. 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公司风险防范和扩大再生产。
3. 提取任意公积金: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股东会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用于支持公司未来发展。
4. 向股东分配利润:在完成以上三项后,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剩余利润。
三、利润分配方式
1. 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向股东支付分红,满足股东现金回报需求。
2. 股票回购: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提高股东持股比例,增加股东权益。
3. 员工激励:设立员工持股计划或奖金制度,将部分利润用于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忠诚度。
四、利润分配实施与监督
1.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管理层根据本方案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
2. 提交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公开披露:公司应定期公开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4. 内部审计与监督: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利润分配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利润分配合规、公平、透明。
未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和优化,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同时,我们将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共赢。
利润分配方案分析报告 第9篇
一、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内容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财会人员就必须结合破产清算的内容、特点进行真实的会计核算。其重点应放在破产财产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内容上。主要内容应包括:
1、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全部财产、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2、实施财产清查、清理,编制财产清查清册,调整会计账务,编制财产清查资产负债表,并过渡为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3、落实其债权、债务,依法收回企业债权,确认债权人债务;
4、依法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数额;
5、进行财产评估,确定其评估价值,并据以调整会计账务;
6、依法进行清算,编制有关清算资料,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原则;
7、依法进行财产变现债权清偿,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处理善后工作。
二、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账及账务处理
根据破产清算期间会计核算的内容和特点,一般企业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科目
1、抵押财产。主要核算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作为某项债务的抵押物的财产。其明细科目应设: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抵押差异。在资产评估后将原账户过账时调整账务,借记本科目,贷记原账户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在变现后,贷记本科目,借记货币资金科目。
2、职工福利设施。主要核算按规定不作为破产财产的职工住房、食堂、幼儿园、卫生室等福利性设施。在资产评估后将原账户过账时调整账务。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
3、坏账损失。主要核算企业债权中确无法收回的呆坏账损失。在制定初次分配方案时调整账务,借记本科目,贷记破产财产──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再借记变现损益,贷记本科目。
4、破产财产。主要核算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其二级科目应设: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抵押财产差异等。在资产评估后将原账户过账时调整账务,借记本科目,贷记原相对应的有关科目;在变现移交时,贷记本科目,借记货币资金科目。财产变现后账户无余额,若出现余额则转入变现损益账户。
(二)负债类科目
1、抵押债务。主要核算与抵押财产相应的有效抵押债务。在资产评估和对抵押财产清算确认后将原账户过账时调整其账务,借记原账户中的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短期借款(将长期借款并入短期借款中核算);在清偿后,借记本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不能清偿的余额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2、破产债务。主要设置以下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应付工资。主要核算已确认的欠发职工工资性款项。具体包括:所欠职工工资、集资本息、医疗费、差旅费以及职工住院的未付费用等款项,破产期间从有关部门筹借的职工生活费、自谋职业职工安置费等垫支款项,以及所欠的劳动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在财产清查后调整账务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在破产前结账时应将应付工资原核算的内容调整为欠发职工工资性款项,这样与破产清算的内容相适应,账务处理就节省一步。
(2)应付职工安置费。下设正式职工安置费、离退休职工医疗费、职工遗属抚恤金和下放职工生活补助费四个明细科目。应付职工安置费一般在财产变现之前可暂不入账,但在制定分配方案时从清偿财产中预留,待财产变现后进行账务处理时再入账,借记投资人净权益,贷记本科目;兑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
(3)应缴税金。下设国家税款和地方税款两个明细科目,核算所欠的各种税款。在财产清查后调整账务时,借记应缴税金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有关科目;在对原账户过账时,借记应缴税金科目,贷记破产债务──应缴税金科目,清偿后本账户无余额,不能清偿的余额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4)短期借款。主要核算未办理抵押和确认抵押无效的银行借款,它属于一般债权按比例清偿的性质。在对原账户过账时,借记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贷记破产债务──应付账款。
(5)应付账款。主要核算一般债权人的债权。该科目通过债权申报来归集确认其债权数额,并且要划清申报与未申报的户数和数额。在对原账户过账时,借记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破产债务——应付账款。
对债权申报确认的差异,申报确认数大于原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清算损益,贷记本科目;反之,借贷科目相反。清偿后本账户无余额,不能清偿的余额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三)权益类科目
1、投资人净权益。主要核算企业的原所有者权益与财产清查调整的损益两部分之和。在财产清查后调整账务时,将财产清查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益、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等内容或账户的余额一并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在对原账户过账时,将原账户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一并转入本科目,本科目的数额一般不再调整,一直保留到清算的最后。这样归集醒目,有利于分清破产责任。
2、清算费用。主要核算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职工生活费、劳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资产评估费、财产维护费、职工医疗费、清欠差旅费、汽车燃修费、财产变现费、清算办公费(电费、水费、邮电费、打印费、会议费、办公用品费)、其他费用等。清算费用发生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对已发生尚欠的清算费用,应在制定分配方案时以预算的形式从清偿财产中优先预留,待财产变现后优先偿还,本科目偿还后无余额。
3、清算损益。主要核算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财务成果,借方登记提前兑付的自谋职业职工安置费、统计的账外欠发职工工资性款项、债权申报的账外欠款等潜在的损失,贷方登记其收益性的款项。在债权清偿后调整账务时,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4、变现损益。主要核算企业财产变现过程中的盈余或损失。主要包括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和挂账费用、评估增减值、财产变现损益等内容。借方登记损失,贷方登记收益。在债权清偿后调整账务时,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5、实收资本。主要核算确认的不列入破产财产的职工福利性设施。本科目应随着职工福利设施的去向登记入账。在职工福利设施移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职工福利设施。接收单位接收后再按相反的会计分录入账。
三、破产清算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的基本程序
(一)财产清查过程中的账务处理
1、债权债务的账务处理。一是将应收款项的贷方余额调入应付款项,应付款项的借方余额调入应收款项。二是将应收款项中的挂账费用和已取得证据的坏账损失予以调整账务。三是结合实物资产的盘点,将未估价入账的财产估价入账,同时挂入往来账户。四是将账外的债权债务进行统计入账。五是企业的债务最终通过债权人的申报与企业账目的核对予以确认,调整会计账务,等等。
2、实物资产的账务处理。一是对盘盈的要估价入账,盘亏的要查明原因,借出、租出的要依法追回。二是注意查清未估价入账的财产,不能作为盘盈处理,应挂入往来账户。三是将原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益、应计未计、应摊未摊的费用等资产性损益,一并转入利润分配账户中核算,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余额也转入利润分配账户中核算,等等。
3、其他财产。行政、食堂、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组建投入到三产部门的财产,通过财产清查,并入企业财务账户,低值易耗品应估价入账。工会财产单独盘点造册,妥善保管。
(二)破产清算过程中主要的账务处理
1、原会计核算与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的过渡程序。
(1)财产清查后,通过调整会计账务,在账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制财产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
(2)根据财产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查明细资料,确定评估资产,由清算组到国资部门立项,同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确认后,财务部门应据以调整会计账务,评估的增减值记入权益科目下的“变现损益”明细科目,账务调整后,编制资产评估后的资产负债表。
(3)编制资产评估情况衔接表并对抵押财产进行确认,编制抵押财产确认情况表。
(4)根据上述清算资料和设置的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科目,编制有关过账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然后结账编制破产清算适用的清算资产负债表。
2、财产变现后的账务处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初次分配方案和财产处置原则,要真正实现债权清偿,就要对破产财产进行依法变现。从理论上讲,破产财产应全部变现用于清偿,财产全部变现后,其账务处理后所反映的结果为:
(1)资产类中的有关实物资产类将转化成为货币资金;应收款项中已收回的资金在收回时也已记入了货币资金账户,对确无法回收的呆坏账损失应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全部转入变现损益账户。这时的资产类基本上变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职工福利设施三大类。
(2)负债类的欠款和债权因尚未清偿,所以负债类的账户基本没有变化,仍有优先清偿的“抵押债务”;第一顺序清偿的“应付工资和各项劳动保险费”以及“应付职工安置费”;第二顺序清偿的“应缴税金”;第三顺序按比例清偿的“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
(3)权益类有“原投资人净权益”、“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和“变现损益”以及未用于清偿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所形成的“实收资本”五大账户。
利润分配方案分析报告 第10篇
关键词:利润分配 分配顺序 财务处理
利润分配是公司财务管理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与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的后续发展,以及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由于留存利润是公司内部融资的主要来源,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直接决定了公司利润的留存状况,进而决定了公司的发挥后劲;另一方,公司的收益水平和利润分配方案决定着投资人的实际收益状况,如果公司的利润状况和股利分配政策不能使投资人满意,那么对公司价值的体现和公司的再融资都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应当对其利润分配予以高度的重视。
一、利润的概念和意义
(一)利润是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由于成本费用包括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利润所包好的内容和形式也有区别,如果成本不包括利息和所得税。则利润表现为税前利润,如果成本包括了利息不包括所得税,则利润变现为利润总额,如果成本费用包括了所得税,则利润表现为净利润。
(二)利润的重要意义。1、利润是反映企业的经营绩效的核心指标。2、利润是企业相关利益者进行利益分配的基础。3、利润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源泉。
(三)利润分配的意义。利润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利润分配,国家财政能动员集中一部分利润,有国家有计划的进行分配使用,实现国家政治职能和经济宏观调控职能。发展高新技术、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基础工业,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条件。其次,通过利润分配,企业由此而形成了一部分自行安排使用的积累性资金,增强企业生产经营的财力,有利于企业适应发展生产。改善职工生活福利。第三,通过利润分配,投资者能实现预期的收益。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程度,有利于增强企业继续融资的能力,有利于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利润分配的项目
根据我过《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项目如下:
(一)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的,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赠公司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氛围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应从当年税后可分配利润(税后利润扣除弥补亏损后的净利润)中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继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及其比例有股东大会根据需要决定。
(二)股利。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将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股东持有总股份(资本总额)为依据,按照股东大会决定来分配股利,每个股东一期持有的股份数取得相应的股利,分得股利与其持有的股份数成正比。公司原则处于稳定投资者信心和防止股价波动幅度过大,经股东大会决定,可用弥补亏损后的盈余公积金来支付股利,但支付股利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地狱注册资本的25%。
(三)未分配利润。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向投资者分配股利后的余额,就是为分配利润。公司保留一定量的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实行内部筹资的重要措施,其特点是筹资手续简便。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向股东(投资者)分派股利(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和《公司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税后净利,一般按一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被查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规定的滞纳金和罚款。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因违反《税收征管条例》而被税务部门除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列支,不能在税前列支。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企业以前的年度亏损,如果不能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完,要用税后利润继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前,企业不能提取盈余公积金,通常也不影响投资者分配利润。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企业的税后利润在扣除第一、二项支出后,可按其余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但积累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的目的在于保障企业的后续发挥能力。因此该项目资金提取后的用途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股本,此外,在特殊情况下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股利的分配。该特殊情况为:股利有限公司的股利政策上应从税后利润中分配,无盈利不得分配股利,但是如果企业当年无利润,或累计未分配利润不足以派发股利,公司为了维护企业的市场信誉或稳定股票价格,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以用盈余公积金派发股利,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股票面值的6%,而且派发完股利后的盈余公积金应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支付优先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使企业为了平衡利润和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在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按照公司长成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的公积金,如果公司有优先股,则应在分派万优先股股利后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有股东大会确定。
6.向股东(投资者)致富普通股股利(未分配利润)。投资者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收益,因此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如果公司当年无利润。一般不分配,但是前面第三项中提到的特殊情况例外。公司在进行了上述分配程序后的剩余利润为公司的为分配利润,可转入以后年度中进行分配。
四、有关企业利润分配的财务处理如下
(1)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应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科目。对于企业应当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分派股票股利的,应当于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时,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利润归还的投资,应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则应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3)对于企业按规定允许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应当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企业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4)对于企业按照规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等仍然可以单项留给企业的,则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单项留用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5)对于按规定实行补充流动资本的国有工业企业,则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部分,借记“利润分配――补充流动资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补充流动资本”科目。当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则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6)企业在年度终了实施利润分配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后,应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各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这样结转后,除“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在年末应当无余额。
参考文献:
利润分配方案分析报告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 股东权利 利润分配请求权 可诉性 强制分配股利之诉
一、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纠纷的制度性原因及其实质
(一)利润分配纠纷的制度性原因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公司组织形态,即资本与个人信用共同构成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基础。人合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彼此信赖关系,由此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较之于其他公司形态如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具有较强的封闭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之根本体现。股东权利的范围以股东出资占有的比例为限,也即意味着在有限公司的治理中要奉行“资本多数决”原则。
在良好的公司治理秩序下,封闭性与资本多数决原则共同作用,有利于达到公司设立与经营的经济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公司治理环境也为控股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来侵害少数股东的权利提供了极大的可能。常见的情形一般是控股股东利用对股东会的操纵,虽然已经做出分配股利的决议但拒绝实际履行,或者公司未形成分配股利的决议且拒不分配股利、只分配极少的利润。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纠纷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此而产生。“是否分配,分配多少以及何时分配都属于公司的自治事项,少数股东只能服从”。所以,封闭性与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纠纷发生的制度性原因。
(二)利润分配纠纷的实质
上文描述了利润分配纠纷的产生原因,不难看出利润分配纠纷的中心在于股东权利。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在本质上表现为股东权利的滥用,且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特点决定了股东权利是一种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综合权利。利润分配权正是股东财产权的最主要组成部分,资本的逐利性也表明分配利润是股东出资设立与运作公司的初衷。由此逻辑可以判断,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纠纷实质上就是围绕股东权利的纠纷。
二、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纠纷的救济现状
(一)一般救济模式的考察
《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分红权”的规定明确了股利分配的原则,但是对违反公司股利分配原则的法律后果以及股东如何具体行使股利分配权的相关程序规定则较为模糊。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为股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提供了法律依据。一般的探讨大都着眼于本条第3款关于“刺破法人面纱”的规定上,即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但缺乏对第2款解决股东利润分配纠纷的考察。如前所述,利润分配纠纷发端于控股股东对股东权利的滥用,故依据此条规定,少数股东似乎可以主张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问题在于向谁主张,即损害赔偿之诉的被告是谁。
上文指出利润分配纠纷的常见情形,纠纷的直接原因是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决议——通过不利于少数股东的分配决议或者决定不讨论分配计划,直接责任主体是公司的治理机构而不是股东。在不考虑特殊情形的情况下,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关于公司治理的事项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如果轻易直接拷问股东的行为,是否有违公司自治的原则?法律规定“刺破法人面纱”这种特殊情形也不是动辄就破除公司自治的界限,而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解决的是公司与外部的关系。利润分配纠纷是公司的内部纠纷,解决公司内部纠纷应当以维护公司稳定为原则,以直接追究股东责任为例外,要充分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通过以上分析,由于本诉被告的确认条件与利润分配纠纷的性质不相符合,故《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关于“损害赔偿之诉”的规定并不适合利润分配纠纷的解决。
《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本诉为利益受损股东提供了退出机制,且从维护公司整体稳定的角度出发,对提起本诉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前置程序和时间限制。但是这并不能周延地解决现实中的某些纠纷。如果利益受损股东仅以请求应得的利润份额为目的,并不愿意退出公司,他就不能依本条规定提起诉讼。如果控股股东意图“逼迫”少数股东离开公司,那么股权回购的诉讼将正中其下怀,反而对少数股东更为不利。由此,有学者认为股权强制回购之诉提供的退出机制具有被动性,不能满足某些利润分配纠纷当事人的诉求。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司法解散公司之诉也为利益受损股东提供了退出机制,但由于同样的被动性,本诉也不当然适合利润分配纠纷的解决。加之其对持股比例有一定的要求,从而增加了少数股东发起诉讼的难度。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散公司之诉的结果具有彻底性,一旦公司被解散,本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环节的纠纷就会外化为解散清算程序中的问题。公司的财产将依法定顺序进行分配,少数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就会因为公司主体的消灭而更加难以实现。
以上是现行《公司法》提供的关于股东权利救济的三种司法途径。这些救济模式在表面上都能达到单纯的解决纠纷的目的,但因为利润分配纠纷的特殊性,它们并不是解决此类纠纷的理想选择,要么不符合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点,要么不能达到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稳定的平衡。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它们对于少数股东而言存在针对性不足、实效性不强、成本过高的问题,尤其是没有提供一个既能救济权利又不至于被迫退出公司的两全之策。出于对公平的考虑,法律有必要为那些不愿意或不能离开公司的股东提供一个新的寻求公平救济的机会。
(二)司法实务对利润分配纠纷的态度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面对股东利润分配纠纷各地各级法院有不同的解决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中明确指出“在没有特别约定且公司亦没有相应分配决议的情况下,主张盈余分配没有法律依据”。也有法官认为,在公司没有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前法院不宜直接作出判决;对于公司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知其他股东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根据多数的意见作出是否分红的判决,但是分多少、如何分则不在判决之列。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已有分配方案的,可以根据股东出资的具体条件予以判决;对于是否分配以及分配比例公司未作决议的,法院不宜直接裁判。江苏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规定,原告要求公司给付利润应具备如下条件:(1)原告具备股东资格;(2)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4)公司拒绝支付股利或未按已经获得批准的利润分配支付股利。还有法官基于对“利润分配一般属于公司自治事项”的考虑,认为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2条关于“无效决议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决议无效之诉或撤销之诉。
司法实践中,还有的法院则明确表示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认为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及如何分配利润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尽管也有实务界人士指出,人民法院对于公司纠纷应根据《公司法》就有关主体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依法介入,不能仅以争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而不予受理,但是也认为司法介入只是对公司自治机制的补充和救济,因此对于公司的内部纠纷,人民法院应采取慎重态度,坚持穷尽内部救济原则,当事人没有穷尽公司内部程序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处理利润分配纠纷案件要注意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少数股东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利益平衡,实现对该原则的遵守与少数股东权利的保护并重。
以上对司法实务界的介绍表明其对利润分配纠纷的解决虽有不同的思路,但似乎也达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即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公司的自治权限,不轻易介入利润分配纠纷。然而,有限公司的股东利润分配纠纷是一个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在现行《公司法》本身不能提供良好的救济且司法实务界采取较为保守的立场的情形下,如何达到定纷止争且平衡各方利益诉求的目的?
三、建构新的模式——强制分配股利之诉
(一)利润分配纠纷的可诉性分析:回到利润分配权本身
在对利润分配纠纷之实质的分析中,已经明确此类纠纷是围绕股东权利而产生的纠纷。利润分配权是股东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质上是股权,基于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产生;利润分配权在性质上属于股东的自益权,区别于共益权;同时还是股东的固有权利,非经股东同意不得由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剥夺或限制此项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位(派生)诉讼,两者区分的标准就在于股东提起诉讼是基于自益权还是共益权。《公司法》第153条规定了股东维护个人利益的起诉权,第152条规定的是股东为维护公司的起诉权。
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诉权的基础权利是自益权,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损害赔偿之诉、股权强制回购之诉与司法解散公司之诉都是股东直接诉讼。更进一步可以说,即使是股东代位诉讼所依据的股东共益权究其本质也是来自股东自益权的刺激。因为股东代位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司整体或者全体股东的利益,而整体的利益正是股东自身利益的根本保障。
基于以上理由,可以明确的是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纠纷同公司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其他纠纷一样,皆因股东权利被侵害而起,它们具有原因上的同质性。如果其他纠纷可以诉讼,那么利润分配纠纷从诉权所依据的基础权利的角度出发,同样具有可诉性。因此有学者指出,尽管公司法理论和实务对于股东直接诉讼的种类尚未形成定论,但是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应当属于股东直接诉讼。这个观点也有司法实务界的呼应,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属于股东权益的纠纷,从类型化的角度将其归类为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之诉或违法分配利润的返还之诉。在这一部分的分析中结合对利润分配请求权性质的阐述,论证了利润分配纠纷的可诉性。
(二)利润分配纠纷的诉讼特点与案由分析
利润分配纠纷的诉讼标的对原告及其他少数股东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所以纠纷的裁判结果对其他少数股东具有利益上的波及性。有学者将这种波及性表述为判决的“扩张效力”。原告的诉权在程序上与实体上是统一的,区别于股东代位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原告的股东举证能力相对较弱,比如对于是否具备分红条件这样的争议,需要查阅会计账簿,而一般的股东是难以获得的。
公司诉讼类型的多元化表明没有也不可能设计出一种对所有公司纠纷类型都具有因应性、对应性的公司诉讼机制。按照一般的诉讼机制设计一元化的公司诉讼机制,无法解决特定情况下的公司诉讼既判力的扩张问题。但为了适应既判力扩张之需要而采取特殊的诉讼机制,可能产生侵犯当事人处分权的问题,影响当事人诉讼主体的实现。这个矛盾也为建构新的利润分配纠纷救济模式提出了挑战。确定诉因或者案由是诉讼程序的逻辑起点,建构新的诉讼机制必须要解决此类纠纷的案由或诉因问题。
奚晓明、金剑锋法官在《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确定的22种公司纠纷案由并未涵盖全部公司纠纷的类型,导致许多公司纠纷不易确定案由,对正确认定案件性质产生了不利影响”。蒋建湘博士在其学位论文中总结了股东直接诉讼的诉因:(1)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3)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4)董事、高管损害赔偿之诉;(5)有限公司转股之诉;(6)有限公司退股之诉;(7)解散公司之诉。虽然在诉因的数量上相比现行《公司法》有较多的延伸且利润分配纠纷似乎可以归入“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但如果没有明确的诉因与案由,解决此类纠纷的程序就会陷入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建构强制分配股利之诉
针对上述分析中提出的利润分配纠纷案由和诉因问题,李建伟教授在其著作《公司诉讼专题研究》中专章介绍了有限公司的“强制分配股利之诉”。这个概念符合解决利润分配纠纷的需求,因为它直接表明了此类纠纷的诉因与案由,利润分配的纠纷实际上就是关于股利分配的纠纷。由此概念出发,结合现有的理论探讨,我们可以建构一种全新的利润分配纠纷救济模式。
利润分配纠纷属于公司诉讼,在诉讼实践中当然受到商事审判思维的指导和制约。较之一般的民事审判,商事审判思维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审判强调公平,商事审判侧重效率;(2)民事审判注重静态保护,商事审判侧重动态保护;(3)商事审判中的司法判断不得轻易取代专业的商业知识判断;(4)商事审判应更多汲取民事仲裁的经验。商事诉讼更加追求效率,重视对商业利益的保护;审判程序必须简单易行。用“类型化”的方法总结起来就是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2)外观优越原则;(3)快速迅捷原则。根据以上特点和原则的指导,我们可以建构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主要构成要件。
(四)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主要构成要件
首先是管辖法院的确认。李建伟教授认为可以直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则。韩国商事法规定公司诉讼无一例外地专属于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以防止一个公司诉讼在多个法院起诉而产生管辖争议,不允许对公司诉讼加以协议管辖或任意管辖。这一规定符合商事审判的效率要求,故可以在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建构中借鉴。
其次是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认。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原告当然是利润分配权受侵害的股东,在上文关于“损害赔偿之诉”的分析中提到了利润分配纠纷的适格被告应当是公司,而不是控股股东或公司的治理机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必须是实缴出资的股东,否则其利润分配权无从谈起。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是股利分配的决定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治理机构,它们不负有分配股利的义务,二者不宜成为被告或共同被告。
再次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利润分配纠纷不是典型的民事诉讼状态,突出的体现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地位的不平等,尤其表现在举证能力的差异上。股东直接诉讼遵循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是应当由了解案件事实、实际掌握和控制关键证据的一方负举证责任。考虑到双方获得信息的不对称性,为维护公平的诉讼机制,在强制分配股利之诉中应当采取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具体说来就是原告应当证明如下事实:具备合格的股东身份;被告存在不分配或不当分配利润的事实;存在欺压或不公平对待行为;穷尽了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其余事项应当由被告公司举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证据,法院可以任命技术专家辅助调查相关专业问题。
然后是判决的效力问题。李建伟教授认为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判决结果具有扩张力,也即上文在论述利润分配纠纷的特点时指出的“纠纷的裁判结果对其他股东有利益上的波及性”。但是此项判决的扩张力不是绝对的,即判决具有一定的对世性且没有溯及力。如果原告获得胜诉判决,则该判决为形成判决,具有对世性及绝对的效力,对于未起诉的股东具有“预决”的效力。其他股东要承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提起诉讼。
最后是诉讼费用的分担与诉讼担保。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取决于裁判的结果。为调动股东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在原告胜诉后,法院可以从判决公司分配的股利金额中按比例扣除一定金额补偿原告的诉讼费用。如果原告提起的是具体的股利分配诉请且有明确的数额,可以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果原告提请的仅是要求公司做出分配股利的行为,则可以按照非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讼权利,可以规定一定金额的诉讼担保费用。
(五)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制度优势及批评
基于对权利救济成本的考量,可以说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救济途径对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不分或者少分股利的策略有可能正是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排挤少数股东的阴谋。此种情形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可以抛售股票轻松退出,而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由于缺乏公开的交易市场,且股权转让也通常受到限制,少数股东准让股权难易得到平等对价。此种意义上,强制分配股利之诉可以为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提供一种相对周全的救济方式。
任何一种新的制度架构在实践中必然会面临批评的声音。强制分配股利之诉一样受到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质疑。对“美国WP公司与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分析中,律师指出如果股东会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而董事会拒不执行的,股东可以直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因为分配方案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了具体的债权摘取关系。但是该案中法院判令公司向其股东分配股利并代为确定分配方案的做法既不符合法学理论也不符合司法实践。律师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断,一方面固然是依据“公司自治”的原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作为被告公司的人必然要代表当事人的利益。
理论界也有学者认为对于已有决议但公司拒绝履行而产生的分配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来强制分配,但是对于尚未产生决议的分配纠纷就不适合通过诉讼来解决了,指出股东的利润分配权是一种期待权,依赖于公司的自治权而存在。此观点尽管承认拒不分配股利的行为严重挫败了有限公司少数股东的合理期待,但遗憾的是并没有做出尝试性的跨越——扩大对拒不分配股利行为的诉讼可能,仍保守地试图利用“股权强制回购之诉”来完成救济。李建伟教授基于对“积极剥夺”和“消极剥夺”的区分,认为即使此种权利属于期待权,公司拒不做出分配决议的行为也是对股东权利的侵害,是对股东利益的消极剥夺。
利润分配方案分析报告 第12篇
应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便于甲方投资设立的_________________能够顺利运营,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该店的店长 (即负责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聘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请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店)的店长,全面负责本店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聘用期限为 年,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一次性应向甲方交付聘用经营风险保证金人民币 拾万 元,作为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合同终止时,乙方在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并与甲方办理交接完工作手续后,甲方可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四、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决定本店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制订本店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制订本店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负责对被聘用店长岗前培训;
5 、领导、监督乙方的工作;
6 、设备、装修、配货总投资 20万元。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定出具体的品种、规格。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 、对本店的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行使一切经营管理职权,并接受甲方及甲方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监督,保证本店长效管理,保值增值。
2 、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本店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本店的基本管理制度。
3 、聘用经营期间,若以甲方的名义贷款,须经甲方同意。
4 、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5 、应于每月 10 日前据实向甲方报送本店的财务报表。
6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甲方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7 、保守本店的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包括本店的资金状况、法律事务、市场营销策略、客户情况、业务合同、员工薪酬、分红奖励等情况。妥善保管本店文件、合同及内部资料。
8 、不得盗买、侵占甲方提供的货物,否则造成货物损失应当全额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不得将甲方配备给本店的车辆交付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员工驾驶,否则造成相应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应由其全部承担。
10 、对于收取的货款,①如果有比较大的流动资金应在次日( 24小时内)回收,如不能回收按日利息 1%收取(例从公司订货或订产品等);②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及时上缴本店的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截留,侵占或挪用。否则造成损失应当全额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 、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店相竞争的业务。
五、费用管理: 乙方每月应按实际情况列支经营管理中所发生的费用。
六、工资及利润分配
1 、乙方聘用期间不发工资,以该店年总纯利 20%作为奖励。
2 、利润分配,该店年终决算后,总纯利润扣掉应给店长奖励外,甲、乙双方各占 50%。
3 、年终结算时乙方若未完成年净利润 20万元的,甲方可视情况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即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入股条款
1 、本合同履行数年后,乙方能完成本店各项指标要求的,甲方允许乙方出资入股本店。
2 、乙方选择 为入股方式。
( 1)可以现金出资
( 2)其自愿从年终奖中提取一定数额参与入股。具体数额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 、乙方入股后,甲、乙双方的入股比例及利润分配等事宜可另行协商确定。
八、合同解除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指出后十日内不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合同到期或者提前解除后,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管理期间的本店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十、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不全面履行本合同致使合同被甲方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十一、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合同生效及文本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利润分配方案分析报告 第13篇
内容提要: 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审查长期坚持以程序正义为导向的标准模式。面对高管影响力超越了董事会控制的现实,提高股东在薪酬决策事项上的控制力十分必要。原有的合理性审查标准也因此需要作出相应修正方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高管薪酬的激励性与合理性一直是人们不能回避的矛盾。高管的问题薪酬主要表现为薪酬与业绩不符。在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时候,高管们却能通过控制薪酬决策使自己实实在在地受益。因此我们不得不考虑: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审查标准是否存在问题?应如何提高股东对高管薪酬的控制力?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合理性审查标准的检讨
国外成文公司法通过要求管理层严守信义义务来实现对薪酬决策过程的控制。然而,董事和高管们对于信义义务的遵守并不能控制管理层薪酬的水平和具体形式。[1]更多过程控制的规范主要通过上市规则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来体现。合理性审查最基本的要求是:1.薪酬对于公司来说是公平的;2.薪酬是由被授权的非利益关系董事制定的,并且符合商业判断原则;3.薪酬由非利益关系董事根据商业判断原则正式批准;4.薪酬由非利益关系股东正式批准并且没有构成对公司财产的浪费。[2]
然而,由于高管权力对董事会的侵蚀和影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与高管们身处同一战壕。在薪酬决策时,董事“结构性的偏向”[3]容易导致其违反忠实和注意义务。因此,以往以尊重公司自治、尊重董事商业判断原则为主要内容的合理性审查标准需要完善。
二、股东控制的主要路径——参与薪酬决策
如何使股东在控制高管薪酬上真正有所作为?关键是重构高管风险的控制机制。将公司事务决策权交回股东手中是处理问题最直接的办法,但会丧失董事会集中管理的高效率和低成本。所以应当发挥股东行使权力的长处并吸收董事会行使权力的某些经验。股东会的职权除了有关选举事项外,股东会职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基础性的规则型事项,如公司章程的修改和公司重组决议事项。另一类涉及一些具体的重大商业决策,如解散公司或出售公司重大资产等。第三类属于公司的特殊商业决策,如公司的利润分配、薪酬政策等事项,与前两类相比这一类决策的特点是需要依赖更多的内部信息以及解决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行使决策权策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股东提出动议并表决之后付诸实施,称之为发起;另一种则由公司的董事或管理层提议并获股东批准之后实施,称之为否决或表决。从实践来看,股东以发起的方式参与决策有更多的主动性,也更能体现股东利益。而表决却往往让股东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因为董事会作为议案的提出人更能够在表决事项中体现自己的意志。
股东参与薪酬决策的注意点为:首先,股东要充分运用章程规则的制定与适用。因为公司章程修改的权力其实已经部分包括了对公司分配政策的干预权,适用章程条款足以保障这种干预权的实现。其次,股东没有条件具体参与分配政策的制定,因而无需赋予股东上述发起权。最后,董事和管理层有义务向股东披露与决定高管薪酬相关的信息。股东在能获得可靠信息的前提下作出理性的判断。
(一)参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一般而言,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整个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很强的控制力。但股东享有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如果章程中载明公司股利分配的主要事项,股东对分配的干预权是切实存在的。即使股东不具体实施干预,章程中的规定也会使董事会在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时有所顾及。
股东对高管业绩薪酬影响的两个重要方面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第一,股票期权计划的使用会使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政策产生某种偏好,例如可能会更多地采用股份回购而不是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股东对分配决策的干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扭转这种偏好;第二,公司管理层为了赢得名誉、地位或者是营造公司业绩良好的形象,都喜欢扩张公司规模。而这种行为不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恰恰相反,是为了管理层获得更多私利,包括丰厚的业绩薪酬。股东对分配政策的干预能够限制管理层的这种思维。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参与分配决策的规定更加直接。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公司章程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同时赋予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要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需要股东大会表决通过。[4]这意味着,股东不仅可以通过章程修改干预分配决策,而且对该事项享有表决权。对比司法的直接介入,股东参与分配决策的制度安排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替代方法。股东的干预能够让股东对董事会提出的分配方案享有一定的控制权,并且根据对各方面的考虑作出集体决策。
(二)参与制定高管薪酬方案
在参与制定高管薪酬方案上,美国和英国的经验是值得关注的。一些公司已经在管理层薪酬问题上给予了股东没有任何限制的表决权。[5]2003年,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都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薪酬计划必须经过股东批准。[6]2007年美国house financial committee颁布了h.r.1257要求公司赋予股东上述表决权。1992年,英国的cadbury委员会要求管理层的薪酬方案由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决定,并且委员会的成员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如今联合法案(combined code)规定,管理层的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对上述计划进行的实质性的修改应当获得股东批准,并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应当向股东报告下一年度的管理层薪酬的详细情况,该报告同样需要股东表决。[7]薪酬报告的内容包括:1.薪酬委员会的信息以及公司下一年度的薪酬政策,包括:(1)业绩薪酬政策,对实施股票期权的业绩标准要做出详细解释;(2)管理层服务合同的期限以及离职时的薪酬支付;(3)过去5年内公司股东回报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的比较;2.公司辞退管理层时的责任;3.管理层薪酬包的详细分解,包括每一项与业绩有关的薪酬奖励;4.关于股票期权的详细信息,以及管理层从长期激励计划和养老金计划中获得利益的详细信息。上述报告需50%以上表决权支持方可通过。[8]这些规定,无疑使股东对公司的薪酬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把握。为了使股东在参与制定高管薪酬方案上更有实效,应当赋予股东对薪酬政策的质询权,并且在董事会或管理层未能响应股东质询时,股东有权将该议案的表决搁置;而且,股票期权等公司长期激励计划应当单独表决。
我国法律在股东参与薪酬决策方面同样肯定了股东对董事、监事薪酬的表决权,其中,作为利润分配方案一部分的股权激励计划需要由股东会审议并表决,并且,一旦该事项涉及修改章程时,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9]我国现有规范的缺陷是:遗漏了股东对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公司高管的非股权薪酬的干预,这一部分的薪酬决策仍然由董事会来决定,无需股东表决,所以这部分薪酬的透明度是最低的,股东有可能不了解这部分人的具体薪酬收入。
三、股东控制薪酬决策的辅助路径
(一)股东任命权的行使
股东任命权作为控制高管薪酬的辅助路径,表面上似乎与高管薪酬无关,实际上是一种对高管薪酬的强烈干预措施。一旦董事和高管滥用薪酬机制,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任命权,免去那些追逐私利的董事以及高管的职务。对于希望当选或连任的董事或监事来说,更让他们担心的是不能被提名。所以在《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由谁提名的情况下,应该明确选择经营者的权利是属于股东的。股东在提名时应能表达自己的意愿。[10]
为了减轻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上市指南在其上市准则中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提名委员会,并且要求在经过一年的过渡期后,提名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合格的人选进入董事会。[11]在具体的工作方面,提名委员会有权自行咨询人力资源公司获得建议或帮助,有权按照委员会的章程处理内部程序性事务。
具有独立性的提名委员会虽然不能加强股东与董事之间的联系,但是专业化并且独立的提名程序,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司董事的人才库,确保合格的董事进入董事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03年颁布了“股东提名规则”,使股东能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推举董事会的少数成员候选人。[12]选举挑战对于发起股东来说有着非常巨大的实施成本,并且,即使挑战成功也只能获得董事会中很少的席位。但是监管部门对这一类机制的肯定态度,会使董事们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形成一定的威慑。
我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上市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命作出了较《公司法》更加细致的规定。[13]同时,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了提名委员会的详细职责,提名委员会成员多数由独立董事构成。[14]但是,设置提名委员会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授权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组建,并且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如此一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问题,发挥咨询和建议作用。[15]
(二)股东提案权的行使
股东提案权作为控制高管薪酬的辅助路径,具有限制大股东滥用权力控制高管薪酬的功能,包括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直接针对股东会议案提出有关薪酬的议案,也包括就滥用高管薪酬机制行使股东任命权提出议案。
值得肯定的一点是,股东提案权在董事、监事任命事项的使用对股东在该事项上的影响有着积极的作用,为股东在提名、撤换方面意见的表达提供了一个通道,并且《公司法》规定的3%股份的提案人资格的要求不难实现。然而,在现实操作中,仍然存在对股东提案权行使的挑战。这是由于《公司法》虽对股东提案权作出了规定,但过于笼统、模糊,缺乏操作性。
总的来说,所有妨碍股东行使任命权与提案权的问题缘于沟通和交流机制的孱弱。不可否认,信息披露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重要保障机制,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强化股东权方面,应该为股东提供更加直接的交流和沟通渠道。否则即使赋予股东提案权,对于持股份额较少的股东来说行使起来仍然非常吃力。不难想象发起提案的股东将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资源联系其他股东并说服他们接受自己的想法。因此,为了能使股东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容易实现,首先公司应当承担股东之间交流的费用,因为公司已经承担了管理层之间交流的费用,为什么不能承担股东的交流费用呢?其次,股东除了能够在股东大会时以投票的方式表达自己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不满,也应当可以让他们以书信或通知的方式说明为什么不满。
四、结论
对高管问题薪酬的股东控制,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依赖决策权、任命权乃至提案权等基本的公司治理法律策略,从规则构建的思路出发,针对具体的操作程序加以修正,从根本上实现对高管影响力的制约。第二,重视股东与董事和高管之间的协商与沟通。由于协商在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方面的重要性,因此在管理层薪酬问题上,《公司法》的改革应致力于将这种协商放到一个显著的位置,并引导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设计出相应的程序规则。第三,要求董事会引起“合理注意”。在高管薪酬方面赋予股东的干预权,其实不一定都能付诸实施,而有的干预权即使得到了实施,也未见得能实现真正的干预。但是这些规则型策略的设计,能够提示董事会在薪酬事项上的合理注意。
可见股东对高管薪酬的控制具有丰富的内容,而不仅限于程序上的“正式批准”。对薪酬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标准的修正,应当引入股东控制的其它方面。法官在判断薪酬安排是否合理时,除了需要考虑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正式批准程序,还有必要考虑股东行使决策权、任命权和提案权时的综合情况。
注释:
[1]barris,l.j.1992.the overcompensation problem:a collective approach to controlling executive pay.indiana law journal,68:59-100.
[2]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5.03(a),american law institute publishers,1994,p.245.
[3]“结构性的偏向”(structural bias)是指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由于关联关系或者是身处相同的社会和经济圈子等原因而对管理层的过度妥协和服从。
[4]《公司法》第38条、第82条。
[5]例如aflac inc.宣布在2009年将给予公司股东在管理层薪酬事项上的表决权。
[6]sec rule no.34-43108,2003年6月。
[7]the combined cod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2008):b.2.4.
[8]tibir sarkar,artbur kobn and cbris macbeth:shareholder approval of executive pay:the uk experience,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cleary gottlieb,march,2007:14-17.
[9]《公司法》第38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第40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37条。
[10]王保树:《是采用经营集中理念,还是采用制衡理念》,载《商法的改革与变动的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95页。
[11]the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2008,303a.04(b).(i),(ii).
[12][美]卢西恩·伯切克、杰西·弗里德:《无功受禄:审视美国高管薪酬制度》,赵立新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第190-191页。
[1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第56条、第53条第1款、第82条第1款。
利润分配方案分析报告 第14篇
【案情简介】1996年11月7日,被上诉人黄子瑜与上诉人管烽共同设立了上诉人上海富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黄子瑜出资40万元,持股40%,管烽出资60万元,持股60%。2001年8月7 日,富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将2000年度税后可分配利润270万元,按原投资比例转增资本金。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370万元,管烽出资222万元(其中转增未分配利润16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黄子瑜出资148万元(其中转增未分配利润1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之后,富日公司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2年4月30日,富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黄子瑜辞去富日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退出股东会并放弃行使股东的权力;将其原持有的富日公司40%股权转让给管烽;黄子瑜不再承担和享有与富日公司相关的债务和债权。此外,截至2002年4月30日,富日公司资产损益表反映,其净利润为2,883,元。因管烽和富日公司迟迟未履行支付转让款的股东会决议和未分配利润,黄子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管烽支付股权转让款148万元;上诉人富日公司支付2001年8月转增资本后其应得利润980,377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管烽与黄子瑜之间的股权转让成立,管烽应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148万元。富日公司在同意黄子瑜退出公司的情况下,不按规定支付股权转让前被上诉人黄子瑜应得的利润,应承担民事责任。富日公司要求按公司2002年年底未分配利润来计算黄子瑜应得利润,实际上是要求黄子瑜承担退出公司后的公司经营亏损,显然有失公平,不予采信。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管烽与富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审判结论】一审判决:
一、管烽给付黄子瑜股权转让款148万元;
二、富日公司给付黄子瑜利润980,377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本案属于典型的公司僵局的情形,退出股东对持股期间尚未分配的公司盈利,在经股东会程序解决成为不可能的情况下,能否寻求司法救济以及如何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又如何对待在举证能力和机会上处于不平等状态的诉讼当事人,均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1、在两人公司僵局状态下,退出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诉讼实现其利润分配权利润分配是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属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一般只能通过股东大会解决,法院不能介入公司经营事务。但是,当公司处于僵局,该程序无法正常运转时,股东会已不可能发挥决策职能,退出股东对其持股期间的应分配利润难以自行救济,而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又是法定权利,若排除司法救济途径,股东的这一权利就会因为股东大会程序的不能正常运行而被剥夺,故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直接处理利润分配。其理由是:
首先、弱势股东穷尽救济手段后,司法有责任调整失衡的利益关系。股东大会是股东意志和权利的实现途径,但是,假如控制股东无正当理由消极地不召开股东会,弱势股东根本无法通过股东大会实现其利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职能已无法发挥。若此时仍一味强调由股东大会解决,对弱势股东而言,乃是为不可为之事,实属不合常理。尤其是两人公司中经矛盾冲突后退出公司的股东,再要通过股东会来主张其持股期间的应得利润,显然是勉为其难。这是因为,僵局状态下的股东大会实际已成为控制股东阻止弱势股东利润分配的一道防护墙,或者说已变异为控制股东手中规避法律的工具。因此,《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规定,实际上只适合在公司正常运行以及公司还能回复正常运行状态情况下适用。在本案中非常态的公司状况下,弱势股东实际上已穷尽救济手段,故不应再简单引用该规定,司法应当有责任救济,强制分配公司盈利。否则,弱势股东的合法权益无从得到维护。
其次,强制分配公司盈利的请求权与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应当同属股东权利范畴。《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按投资额所有的资产收益权,因此,利润分配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可分为抽象意义上的利润分配权和具体意义上的利润分配权。抽象的利润分配权实际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而享有的一种权能,或者说是一种资格。具体的利润分配权也即利润金额支付请求权,是在公司存在可分配的具体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大会分派利润的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其支付具体利润金额的权利。具体的利润分配权实际使抽象的利润分配权成为现实,即具体的利润分配权的存在,以公司股东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为条件。所以,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诉讼只发生在股东会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以后,股东的应得利润成为一般债权,法院只需依据利润分配方案判决控制股东履行支付义务。而控制股东实施的阻止弱势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正常途径分配利润的积极或消极行为,实际上是对弱势股东设置了实现其收益权的障碍,阻止抽象利润分配权的转化,其侵害的是弱势股东的收益权资格即抽象利润分配权。对控制股东的这一阻止行为,弱势股东当然可以通过行使召开股东大会请求权来排除障碍,实现权益。但是,本案中黄子瑜退出富日公司,将全部股权出让给管烽,公司实际上已被股东管烽掌控,在有限责任公司性质未变更的情况下,股东会实际已名存实亡,召开股东会已成为不可能。此时,弱势股东实现利润分配权(股权出让款已含利润因素的除外)的唯一途径只能请求司法救济,这应当是符合《公司法》所赋予股东的利润分配权规定的。
当然,这种强制分配公司盈利请求权的行使应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应当限定在股东会不能正常运行且不可能回复正常运行的状态下。否则,公司事务会受到不恰当的司法干预,容易造成滥用司法救济的结果。
利润分配方案分析报告 第15篇
【关键词】
亏损弥补;利润分配;股票股利
鉴于我国股票市场尚不成熟,投机炒作严重,股票面值与股票价格背离较大,建议我国股票股利按照发行市价或模拟的发行市价结转,借记“利润分配――应付股票股利”账户,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这样进行会计处理,一方面符合会计理论,另一方面与面值结转相比,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股市的投机炒作,减轻股市的波动。在股市比较成熟后,再视具体情况将股票股利分为小比例股票股利和大比例股票股利,并分别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通常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现金股利是指公司以现金向股东支付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当公司实际向股东支付股利时,现金会流出企业。股票股利是公司将计算出的应付给股东的利润以普通股股票支付的一种利润分配方式。股票股利一般来源于公司有年度利润情况下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亏损被弥补后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股票股利,但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股票股利俗称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向股东派送的股票有时也被称为送红股。应当指出的是,股票股利是以留存收益派发股票,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是以资本公积派发股票,二者有不同的性质,所以有必要做出区分。
由于股票股利是以股票而不是以现金等资产向股东支付,所以它具有如下特点:(1)资产没有流出企业,资产总额未变,所有者权益总额也未变;(2)改变的仅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结构,即部分留存收益转变成了投入资本;(3)投资者在企业中的权益比例也没有改变。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分配方案不做账务处理,也不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而是在经股东大会批准分派股票股利并办理了增资手续以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这样进行会计处理的结果是,利润分配中的股票股利被列入了下一年度的利润分配表。
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股票股利的账务处理方式是否合理呢?让我们来做一分析。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股票股利的账务处理方式所导致的结果是:第一,本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未得到全面、完整的反映,股票股利分配作为一项利润分配被反映到下一年度的利润分配表上,使本年度的年末未分配利润虚增,下一年度的年末未分配利润虚减。第二,由于本年度董事会宣告分派股票股利时未做账务处理,所以企业对股东的现时义务未能在账内和表内得到反映。我国会计准则认为,如果(股票股利)采用与现金股利相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则须作为负债处理,这势必对企业的负债权益比例产生影响,从而有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准则的意思是,董事会宣告股票股利时不能作为负债处理,否则会产生错误的负债权益比例,从而将误导股东。我们按照会计学理论来分析,应付股票股利是不是负债呢?IASC的《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认为:“负债是指企业由于过去事项而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预期会导致含有 经济 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企业。”它还认为:“现时义务的履行,可采取若干方式,例如:(1)支付现金,(2)转让其他资产,(3)提供劳务,(4)以其他义务替换该项义务,(5)将该义务转换为权益。”[8]显然,应付股票股利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其履行方式是将该义务转换为权益。因此,应付股票股利符合负债的定义。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股票股利的正确会计处理方式是:(1)董事会在宣告发放股票股利时,应借记“利润分配――应付股票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票股利”科目;(2)将应付股票股利作为一项负债列示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之后;(3)将利润分配――应付股票股利,列示在宣告分配利润年度利润分配表的应付现金股利项目之后;(4)当次年股东大会批准了利润分配方案并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后,借记“应付股票股利”科目,贷记“股本”、“资本公积”科目。这样进行账务处理,不但没有歪曲负债权益比例,而且使其得到了正确的反映;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利润分配表中的利润分配项目也同样得到了正确、完整的反映。
下面探讨发放股票股利时留存收益金额如何结转到资本账户。
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时留存收益如何结转至资本账户,实质是按照股票面值结转至“股本”账户,还是按照股票市价结转至“股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同样的留存收益金额,在股票市价大于股票面值的情况下,按面值结转时的股票股数和股本总额将远大于按市价结转时的股票股数和股本总额。不同的股票股数会导致不同的每股盈余;普通股股数越多,每股盈余越低。每股盈余是计算确定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随着每股盈余的降低,股票的内在价值将随之降低。股票内在价值应是股票价格的基础,从理论上说,股票内在价值降低,股票价格将随之降低。但在股票二级 市场 上,股票价格由供求决定,股票内在价值降低,股票价格不一定降低;股票价格与股票内在价值相背离的程度,反映了股价脱离基本面值的程度。
发放股票股利时,留存收益如何结转至资本账户,我国《企业 会计 制度(2001)》规定,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分派股票股利,应于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时,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6]可见,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实际发放股票股利时按照股票面值从留存收益转至“股本”科目。我国普通股股票的面值是1元,这种股票股利会计处理方法事实上造成了股东在接受股票股利送股时,股价只有1元。
我国会计制度对股票股利按照面值结转的方式是否合理呢?我们从 会计理论 和发放股票股利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会计理论来看,企业向股东发放股票股利,属于交易中的非互惠转让。我们知道, 财务 会计系统中的财务报表子系统反映企业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交易是一种特定的外部事项,是企业与其他会计主体或个人之间转交价值物( 经济 利益)的外部事项。交易可分为交换和非互惠转让。交换是指企业和其他会计主体或个人之间的互惠转让,参加转让的每一方都有价值收入或放弃,如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或销售。非互惠转让是指企业与其他会计主体或个人之间资产或权益的单方向转让,它没有直接收到(或交付)价值作为交换,如业主 投资 、分派股利、税款的缴纳。笔者认为,财务报表的目标决定了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是(市场)交换价格,现行实务中的多种计量属性都从属于交换价格。但是在 债务 重组、非货币易、非互惠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经常没有市场交换价格,因此在财务报表计量中有必要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公允价值是市场交换价格的延伸;在没有市场交换价格的情况下,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应采用模拟的交换价格(如现行 成本 、现行市价、可变现价值等计量属性);交换价格、模拟的交换价格,都是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发放股票股利作为一种非互惠转让,在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尽管没有实际的交换,也没有市场交换价格,但用模拟的市场交换价格来计量股票股利才是符合 逻辑 的。笔者认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所有者权益(征求意见稿)》对股票股利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它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确定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按该种股票的该次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如果该次作为股利发放的该种股票没有发行价格,则应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如财产增值情况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按确定的股票股利的价值减少留存收益。”这项规定,实质是以模拟的交换价格来作为股票股利的计量属性。
美国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分小比例股票股利和大比例股票股利两种情况。当股票股利比例低于20%―25%时,为小比例股票股利,按增发股份的市价结转。制定该准则的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对此的解释是,当发放小比例股票股利时,投资者会将其视为收益的分配。当股票股利高于20%―25%时,为大比例股票股利,CAP提供了两种备选处理方法:一是根据所在州公司法的规定,按面值或设定价值结转,并建议将此股票股利描述为股票分割;二是在州公司法对此未做规定时,按照股票分割不做账务处理。笔者认为,美国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方法是符合会计理论逻辑的。
从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来看,如果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股票面值结转,即按照我国股票面值1元对发放股票股利的留存收益折算普通股股数,那么折算出的普通股股数则势必很多!这样对股市的冲击会很大,加剧了股市的炒作和泡沫。如果股票的面值与市价比较接近,情况就会好些,但实际上我国股票面值与市价背离较大。
【参考文献】
利润分配方案分析报告 第16篇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事项;非调整事项;会计处理
日后事项由于其不确定性或估计等方面的原因与实际有些出人,对信息使用者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在会计上就需要对报表加以调整或说明,以便于使用者全面客观地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规避潜在风险。
一、日后事项的定义及内涵
(一)定义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者说明的事项。
(二)日后事项的内涵
(1)资产负债表日是指会计年度末和中期末,日后事项应关注的时点,既包括中期资产负债表日也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日。
(2)日后事项被限定在一个特定的期间内即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
(3)日后事项包括有利事项和不利事项,即日后事项肯定对企业经济利益具有一定影响。
二、日后事项的分类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日后调整事项和日后非调整事项。
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在报告年度及之前已经存在且在日后时期取得确凿证据的事项,它用以确定企业对外报送的财务状况真实可靠。调整事项通常包括:日后诉讼案件结案,由于法院判决,企业有必要据此修改报送的与之相关的预计负债金额或确认一项新负债;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证实某项资产在编报之前已减值或者发现以前计提的金额不够准确而据以调整其金额;受或有资产的不予确认和收入确认的严格限制,日后取得确凿证据将日前购人或售出的资产予以确认;日后发现了报告年度及以前的报表舞弊或差错。
日后非调整事项,是表明发生和结果都出现在日后的事项。通常有下列典型事例:(1)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2)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3)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4)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5)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6)日后发生巨额亏损;(7)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8)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或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
按照规定,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视同报告年度发生的事项做出相关处理,并对已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修改。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由于日后事项出现在下一年,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尤其是损益类科目,结账后余额已为零。
因此,对日后调整事项,应该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完后,将其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2)与利润分配相关的事项,通过“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与损益及利润分配皆无关的事项,对各相关科目进行调整。
(4)对财务报告年度来说只调表不调帐。即对报告年度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年发生额或上年数以及附注的相关项目数字进行调整,但对帐项的帐簿记录不加调整,而只是反映在日后时期所属年度的帐户中。
日后非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财务报表数字无影响,但由于事项重大,如不进行处理,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的估计和判断,因此,应在附注中加以披露。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一)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相混淆问题
如何确定日后发生的某一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直接影响会计处理方法,是运用准则的关键。实务中,一些财会人员不是将调整事项当作非调整事项来处理,就是把非调整事项当作调整事项来处理,认为只要是日后发生的事项,就属于日后事项。除此之外,还有人误以为日后事项仅限于准则中所列举的事例。
实际上,某一性质的事项是日后事项还是正常事项,这取决于有关状况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已经存在或发生,并在日后获得新的证据证实,还是在日后才发生并完成。另外,日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准则中所列举的事例,在实际操作中,对某一事项,应按准则规定,从其含义出发,进行具体分析,确定其是否属于日后事项,从而进一步判断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
(二)忽略提取盈余公积业务问题
对于日后企业股东大会拟分配的或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应在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该类股利。然而,企业完整的利润分配方案,除股利分配方案外,一般还包括盈余公积提取方案。那么,日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盈余公积的提取是否也属于日后事项,如果是的话,是该作为调整事项还是该作为非调整事项。对于这一点,准则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因此,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本质上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满足日后调整事项的定义,只不过当时没有计算出净利润而没有提取。因此,在日后真正提取时,应作为日后调整事项来处理。
五、总结
日后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准则和税法知识非常广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势必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可靠又富有时效性的会计信息。因此,为了企业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会计人员应高度重视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核算质量,为我国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肖颖.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办法的完善.消费导刊.2010,
[2]易佩富.日后事项准则实务中常被混淆的几个问题.维普资讯.2009,
[3]苗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会计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技术方法.2011
[4]谢轶君.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探析新财经(理论版).2011
利润分配方案分析报告 第17篇
关键词:供应链;利润;分配;博弈;谈判势力
供应链是指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络结构模式。
有效的供应链管理要求供应链各方能够在客户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和为每个成员取得利润的目标的基础上建立协作关系。然而,由于供应链成员为了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非整个链的最大化,当供应链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去协调链中各成员行为时,这种有效管理活动是不会出现的,其后果是次优的供应链绩效,即稀缺资源的浪费、链成本增加以及较差的客户服务等。因此,当供应链中,利润分配不合理时,会使得供应链各成员的协作关系受到影响,从而导致了较差的供应链绩效。由此可见,利润分配问题是供应链协调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文献回顾
Pasternack(1985)证明了回购契约可以达到较好的利润分配,从而较好地协调供应链,即供应商、销售商以及由它们组成的整个供应链都能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他通过调整契约参数调整供应链利润在供应商和销售商之间的分配。Tsay(2001)研究了回购契约和价格补贴协调供应链的条件,并分析了二者在运作策略上的差异。贾涛等人(2006)分析了当供应商使用回购契约与零售商交易时,为了实现供应链的协调,回购契约参数应满足的条件,并结合数值算例说明了所得结论。
Taylor(2002)在对称信息下,对销售回扣契约对供应链的协调和利润分配情况进行了研究。当需求不受销售商努力的影响时,销售回扣契约能够协调供应链;当需求受销售商努力的影响时,销售回扣和回报相结合的契约能够协调供应链。王勇和陈俊芳(2004)证明在对称信息下以及供应链上存在订货决策变量时,用销售回扣契约可以协调面临不确定需求的零售商的订货和促销努力决策。
由此可见,针对主从供应链的利润分配的研究,目前,国内外均有较多的文献。但仍然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第一,大部分文献的利润分配模型比较复杂,在实践中很难执行。
第二,文献均以利润为供应链的最主要影响因素。然而,在实践中,供应链的利润最优化很难实现。这不仅因为供应链收益的影响因素很多,目前尚未有文献考虑所有的影响因素,而且因为信息的不确定和不对称也影响供应链利润最大化的实现。
第三,文献在考虑利润分配时,主要考虑了链中各企业的贡献,基本上没有考虑在主从供应链中各企业的谈判势力。在实际中,利润分配在较大程度上受到各企业在链中地位的因素的影响。
本文在探讨利润分配时,考虑了谈判势力的影响,提供较为简单的分配模型,并达到链中各成员满意的目的,从而促进供应链的协调,取得较好的供应链绩效。
二、模型的建立与求解
假定一个二级供应链中包含一个制造商和一个销售商,制造商为主,销售商为从。制造商生产出产品,委托销售商销售产品。销售后的利润由制造商和销售商协商分配。此时,委托人(制造商)与人(销售商)存在承包的关系,即制造商将销售的业务承包给销售商。在这种利润分配的一个难题是,委托人从自己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总想提高分配基数;而人则是为自身利益的实现总想降低委托人要求的分配基数。
(一)模型分析
从博弈的角度分析该问题,可视为这是一个两阶段动态博弈。
第一阶段,制造商在合作前提出了一个分配基数D和一个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阶段,销售商在明确基数要求数D和收益分配方案后,向制造商保证了即将合作会获得的利润S。
两阶段完成后,进入合作期,并在合作期后按照事先规定的方案进行收益分配。
合作的条件是:销售商提出的S大于制造商要求的保底收益D。否则,合作达不成。
制造商是一个主动方,销售商是一个从动方。制造商知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于是从最终利益分配出发采用逆向归纳法的思想进行分析:
假定销售商实际完成的结果是A,制造商会提出分配基数的要求数D,满足D
制造商在进行上述分析后,在博弈的第一阶段提出了如下基本要求数D和分配方案:
第一,制造商提出一个自己收益的保底要求数D。这个数不宜过大,以使销售商有积极性去努力工作。
第二,制造商与销售商共同确定承包基数C。若制造商对基数的要求数是D,销售商对承包基数的自报数是S,则:C=(1-w)D+wS,w∈(0,1)。w是一个权重。但规定合同基数C全部归制造商,也即“基数全交”。
第三,对期末实际完成数A超过合同基数C时,超过部分的α比例作为奖励给销售商,若不能完成合同基数C时,不足部分同样以α比例由销售商补足。其中α∈(0,1),这条规定可以激励销售商去努力工作。
利润分配方案分析报告 第18篇
总论点:正确理解与处置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具有重要意义
提纲: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概述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涵盖的期间
三.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内容
(1)调整事项
(一)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二)销售退回;
(三)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不包括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
(五)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提起的诉讼,以不同于资产负债表中登记的金额而结案
(六)新的证据表明,在资产负债袁日对长期合同应计收益的估计存在重大误差;
(七)解决在资产负债表日正在商议的债务重组协议。
(2)非调整事项
(一)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二)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三)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四)外汇汇率发生较大的变动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的股票股利;
(六)企业合并或企业控制的股权出售;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了事项导致的索赔诉讼的结案;
(八)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作出的债务重组的决定;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出现的情况引起的固定资产或投资上的减值。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原则
(1)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
(2)非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方法
(1)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
(一)涉及损益的事项
(二)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
(三)不涉及损益及利润分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