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方案案例分析(必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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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方案案例分析 第1篇

能为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补充证据的事项,需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数据进行调整,这类事项属于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的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则属于非调整事项。同一性质的事项可以是调整事项,也可以是非调整事项,这取决于所涉及的情况在该企业的特定环境下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下面举两个最常见的例子加以说明。

A公司1999年8月向B公司购买商品,货款未付,反映在B公司应收账款公司账上即有一笔应收A公司的货款。如果1999年11月,A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年末还未偿付,B公司已按应收账款的5%提取了坏账准备。2000年2月,B公司收到通知,A公司破产,无法偿还所欠货款,那么B公司应将此事项作为调整事项,调整1999年度的会计报表。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很容易理解的是,A公司的破产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其濒临破产可能已很久了,实际上在B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A公司已经无力偿还所欠货款,其后的破产只是间接证实了A公司的货款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是收不回来的。

另一个关于非调整事项的常见例子是自然灾害。例如,上述A公司在2000年2月发生了一场火灾,这一事件应在A公司本身的会计报表中作为非调整事项处理,因为火灾并未给A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提供任何新资料。如果将火灾和应收账款两个例子结合在一起,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同样是A公司1999年8月向B公司购买商品,货款至年末还未偿付,在1999年12月31日,B公司即有一笔应收A公司的货款。2000年2月,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A公司发生了一场火灾,烧毁了大部分厂房,已无力偿还所欠货款。由于发生火灾是不可预计的,在资产负债表日也不可能有任何迹象表明即将发生火灾,因而不能为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提供新的证据,B公司只能将这一事项作为非调整事项在1999年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同样是应收A公司账款这一事项,由于导致收不回来的原因不同,则在B公司1999年会计报表中反映的方式也不同。

二、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的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指出,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财务报表批准之前提议和宣布发放的财务报表所属期间的股利,应该加以调整,或加以说明。也就是说,这一事项可以作为调整事项,也可以作为非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如何处理,各国的做法不太一致:在澳大利亚、英国、中国香港和日本,根据业内惯例,是将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调整报告期间的会计报表;而美国则是将其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如果将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作为非调整事项,那么,报告期间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利润分配这一部分内容将是一块空白,这不便于股东了解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情况,放在下一年度的会计报表中反映也无太大意义;虽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还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但两者的差距不会很大,通过调整后的报告期间的会计报表,仍然可以大致反映公司的利润分配去向及金额。因此,在《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采用将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的处理方法。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假设对股票股利采用与现金股利相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则需作为负债处理,这势必对企业的负债权益比例产生影响,从而有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所以对股票股利应采用与现金股利不同的处理方法。实际上,分配股票股利只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变动,并不对负债和权益比例产生影响。此外,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增加资本时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股东大会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因此,虽然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是在同一利润分配方案中提出并批准,但其中的股票股利不应作为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而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在报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等到股东大会批准并且办理了增资手续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也包括报告年度前销售的物资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都应作为调整事项处理。而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由于这两种情况在企业发生得比较少,对企业的影响也不大,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作为非调整事项在报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也可以在发生销售折扣和折让的年度会计报表中反映,而无需在报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与或有事项的区分

利润分配方案案例分析 第2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利润分配;道德风险

上市公司采取适当的股利分配政策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和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不少上市公司长期不分红,与此同时还有不少上市公司存在超能力派现的现象。不规范的股利政策,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形象,打击了投资者信利心,破坏了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予以必要的规制,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股利分配现状和问题

(一)超能力派现

超能力派现是指上市公司当年每股股利派现金额大于每股经营现金净流量的现象。把大额的利润分给了公司的大股东,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有悖于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为尽管超额派现能够充分满足股东近期利益诉求,但是却会导致上市公司现金流量的紧张,损害公司长远的持续发展,进而影响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并且违背了资本保全原则。资本保全约束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企业没有股利派发的时候不能给股东派发股利,否则视为抽逃资本金,即企业发放的股利或投资分红不得来源于原始投资(或股本),而只能来源于企业当期利润或留存收益。如果企业当期没有足够的现金而派法了股利,则不能保证公司在短期债务到期的时候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我国有学者研究表明,现金股利分配与股票价格之间关系不显著,也就是说,超能力派现并不会促进股票价格的上涨,但却会明显加大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分红不足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在大幅增长,沪深两市上市公司2009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达到了亿元,同比增长。然而,上市公司却仍然较少给股东分红。例如,2005至2009年,我国最大的15家国有控股钢铁类上市公司,包括宝钢、鞍钢、武钢等,的财务数据显示:上市公司分红派息率极低,如包钢股份2006至2009年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均采取只送股不派现的利润分配方式,分别为10股送股、10股送1股、10股送股和不送不派。更有甚者,安阳钢铁2005至2009年的五个会计年度中,有三年不分红,其他两年分红只有10股派1股。

与分红不足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却在大幅度增加。根据大智慧软件提供的数据,近年来,我国钢铁类上市公司给予高管的报酬极其丰厚,如宝钢股份年度给予高管的年薪维持在1200至1800万元左右,15家钢铁上市公司的总年薪高达5000万元左右。

二、主要原因

(一)资本市场不成熟

上市公司较少给股东分红,除了历史原因之外,还受上市公司内部人利益的驱使,上市公司常常以留存大量的利润为手段,用以满足公司内部高管薪酬的增长和投资规模的扩张。

与国内上市公司分红严重不足形成鲜明对比的,海外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却向海外股东进行巨量的现金分红,截止2008年,中国石油公司在美国上市融资不过29亿美元,上市四年海外分红累积高达119亿美元,仅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四个公司四年海外分红就超过1000亿美元,却极少对其大股东分红。中外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出现如此大的反差,说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尚不成熟,投资者没有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形成强大的利润分配约束机制,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形成了即使不分红也不会受到股东惩罚的思维定势。

(二)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源于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产生于上市公司的委托关系。根据委托理论,人利益目标与股东的利益目标并不完全一致。由于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再加上契约的不完备性,很容易诱发内部人的道德风险。作为人的管理层存在扩大在职消费、扩张不符合股东利益的项目投资,从而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的倾向。上市公司增加留用利润,等于增加了管理层可支配现金流量,为管理层扩大在职消费和盲目投资提供了资金支持。

(三)一股独大

我国上市公司大都有国有企业背景,一股独大是其主要特征。大股东往往通过内部人控制了整个上市公司和经营政策和利润分配政策。就利润分配而言,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是不一致的。大股东基于在公司中获利方式的多样性,主要不是通过红利,而是借助于对公司法人资源的占有和控制获取高额的回报;而小股东在公司中的获利方式只能是获取红利。

三、破解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困境的对策

实证研究表明,适当提高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有助于改善公司业绩,并显著降低高管人员在职消费程度。有研究还证明,适当提高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还可以避免管理层拥有更多的现金,从而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源的稀缺性,进而提高公司资源投资的效率。

(一)司法救济

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与股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是公司的决策机关,决定着公司的利润分配,后者是独立于公司的法律主体。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公司利润根本权实质上是在代表公司行使法人财产处置权;而股东却无权直接请求公司利润分配权,否则会侵害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因此,针对上市公司超能力分配股利的行为,股东只能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请求公司退还超额分配的利润。例如,《_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也就是说,对于超能力分配利润,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讼,请求董事会追回超额分配的利润。

(二)转让股权

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条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可见,是否分配利润是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在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情况下,合同、章程中也未对红利分配的比例作出明确约定的,个别股东直接公司请求分配利润,一般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上述《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是兼顾公司与股东双方利益的利润分配模式,它先由董事会提出股利分配方案,然后再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是否通过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因此,个别股东事实上没有被赋予越过股东会单独提起公司盈余分配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公司未作决议的情况下,是否分配利润仍属于公司自行决定的范畴。股东若认为权益受损,可通过转让股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等方式获得相当的收益。《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参考文献

[1]文宗瑜,李铭.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J].国有资产管理,2007(08).

[2]张菊如.上市公司超能力派现股利分配分析――基于建发股份的案例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1(04月上旬刊).

利润分配方案案例分析 第3篇

【关键词】

亏损弥补;利润分配;股票股利

鉴于我国股票市场尚不成熟,投机炒作严重,股票面值与股票价格背离较大,建议我国股票股利按照发行市价或模拟的发行市价结转,借记“利润分配――应付股票股利”账户,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这样进行会计处理,一方面符合会计理论,另一方面与面值结转相比,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股市的投机炒作,减轻股市的波动。在股市比较成熟后,再视具体情况将股票股利分为小比例股票股利和大比例股票股利,并分别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通常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现金股利是指公司以现金向股东支付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当公司实际向股东支付股利时,现金会流出企业。股票股利是公司将计算出的应付给股东的利润以普通股股票支付的一种利润分配方式。股票股利一般来源于公司有年度利润情况下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亏损被弥补后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股票股利,但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股票股利俗称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向股东派送的股票有时也被称为送红股。应当指出的是,股票股利是以留存收益派发股票,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是以资本公积派发股票,二者有不同的性质,所以有必要做出区分。

由于股票股利是以股票而不是以现金等资产向股东支付,所以它具有如下特点:(1)资产没有流出企业,资产总额未变,所有者权益总额也未变;(2)改变的仅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结构,即部分留存收益转变成了投入资本;(3)投资者在企业中的权益比例也没有改变。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分配方案不做账务处理,也不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而是在经股东大会批准分派股票股利并办理了增资手续以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这样进行会计处理的结果是,利润分配中的股票股利被列入了下一年度的利润分配表。

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股票股利的账务处理方式是否合理呢?让我们来做一分析。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股票股利的账务处理方式所导致的结果是:第一,本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未得到全面、完整的反映,股票股利分配作为一项利润分配被反映到下一年度的利润分配表上,使本年度的年末未分配利润虚增,下一年度的年末未分配利润虚减。第二,由于本年度董事会宣告分派股票股利时未做账务处理,所以企业对股东的现时义务未能在账内和表内得到反映。我国会计准则认为,如果(股票股利)采用与现金股利相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则须作为负债处理,这势必对企业的负债权益比例产生影响,从而有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准则的意思是,董事会宣告股票股利时不能作为负债处理,否则会产生错误的负债权益比例,从而将误导股东。我们按照会计学理论来分析,应付股票股利是不是负债呢?IASC的《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认为:“负债是指企业由于过去事项而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预期会导致含有 经济 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企业。”它还认为:“现时义务的履行,可采取若干方式,例如:(1)支付现金,(2)转让其他资产,(3)提供劳务,(4)以其他义务替换该项义务,(5)将该义务转换为权益。”[8]显然,应付股票股利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其履行方式是将该义务转换为权益。因此,应付股票股利符合负债的定义。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股票股利的正确会计处理方式是:(1)董事会在宣告发放股票股利时,应借记“利润分配――应付股票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票股利”科目;(2)将应付股票股利作为一项负债列示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之后;(3)将利润分配――应付股票股利,列示在宣告分配利润年度利润分配表的应付现金股利项目之后;(4)当次年股东大会批准了利润分配方案并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后,借记“应付股票股利”科目,贷记“股本”、“资本公积”科目。这样进行账务处理,不但没有歪曲负债权益比例,而且使其得到了正确的反映;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利润分配表中的利润分配项目也同样得到了正确、完整的反映。

下面探讨发放股票股利时留存收益金额如何结转到资本账户。

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时留存收益如何结转至资本账户,实质是按照股票面值结转至“股本”账户,还是按照股票市价结转至“股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同样的留存收益金额,在股票市价大于股票面值的情况下,按面值结转时的股票股数和股本总额将远大于按市价结转时的股票股数和股本总额。不同的股票股数会导致不同的每股盈余;普通股股数越多,每股盈余越低。每股盈余是计算确定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随着每股盈余的降低,股票的内在价值将随之降低。股票内在价值应是股票价格的基础,从理论上说,股票内在价值降低,股票价格将随之降低。但在股票二级 市场 上,股票价格由供求决定,股票内在价值降低,股票价格不一定降低;股票价格与股票内在价值相背离的程度,反映了股价脱离基本面值的程度。

发放股票股利时,留存收益如何结转至资本账户,我国《企业 会计 制度(2001)》规定,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分派股票股利,应于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时,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6]可见,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实际发放股票股利时按照股票面值从留存收益转至“股本”科目。我国普通股股票的面值是1元,这种股票股利会计处理方法事实上造成了股东在接受股票股利送股时,股价只有1元。

我国会计制度对股票股利按照面值结转的方式是否合理呢?我们从 会计理论 和发放股票股利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会计理论来看,企业向股东发放股票股利,属于交易中的非互惠转让。我们知道, 财务 会计系统中的财务报表子系统反映企业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交易是一种特定的外部事项,是企业与其他会计主体或个人之间转交价值物( 经济 利益)的外部事项。交易可分为交换和非互惠转让。交换是指企业和其他会计主体或个人之间的互惠转让,参加转让的每一方都有价值收入或放弃,如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或销售。非互惠转让是指企业与其他会计主体或个人之间资产或权益的单方向转让,它没有直接收到(或交付)价值作为交换,如业主 投资 、分派股利、税款的缴纳。笔者认为,财务报表的目标决定了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是(市场)交换价格,现行实务中的多种计量属性都从属于交换价格。但是在 债务 重组、非货币易、非互惠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经常没有市场交换价格,因此在财务报表计量中有必要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公允价值是市场交换价格的延伸;在没有市场交换价格的情况下,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应采用模拟的交换价格(如现行 成本 、现行市价、可变现价值等计量属性);交换价格、模拟的交换价格,都是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发放股票股利作为一种非互惠转让,在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尽管没有实际的交换,也没有市场交换价格,但用模拟的市场交换价格来计量股票股利才是符合 逻辑 的。笔者认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所有者权益(征求意见稿)》对股票股利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它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确定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按该种股票的该次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如果该次作为股利发放的该种股票没有发行价格,则应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如财产增值情况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按确定的股票股利的价值减少留存收益。”这项规定,实质是以模拟的交换价格来作为股票股利的计量属性。

美国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分小比例股票股利和大比例股票股利两种情况。当股票股利比例低于20%―25%时,为小比例股票股利,按增发股份的市价结转。制定该准则的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对此的解释是,当发放小比例股票股利时,投资者会将其视为收益的分配。当股票股利高于20%―25%时,为大比例股票股利,CAP提供了两种备选处理方法:一是根据所在州公司法的规定,按面值或设定价值结转,并建议将此股票股利描述为股票分割;二是在州公司法对此未做规定时,按照股票分割不做账务处理。笔者认为,美国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方法是符合会计理论逻辑的。

从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来看,如果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股票面值结转,即按照我国股票面值1元对发放股票股利的留存收益折算普通股股数,那么折算出的普通股股数则势必很多!这样对股市的冲击会很大,加剧了股市的炒作和泡沫。如果股票的面值与市价比较接近,情况就会好些,但实际上我国股票面值与市价背离较大。

【参考文献】

利润分配方案案例分析 第4篇

内容提要: 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审查长期坚持以程序正义为导向的标准模式。面对高管影响力超越了董事会控制的现实,提高股东在薪酬决策事项上的控制力十分必要。原有的合理性审查标准也因此需要作出相应修正方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高管薪酬的激励性与合理性一直是人们不能回避的矛盾。高管的问题薪酬主要表现为薪酬与业绩不符。在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时候,高管们却能通过控制薪酬决策使自己实实在在地受益。因此我们不得不考虑: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审查标准是否存在问题?应如何提高股东对高管薪酬的控制力?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合理性审查标准的检讨

国外成文公司法通过要求管理层严守信义义务来实现对薪酬决策过程的控制。然而,董事和高管们对于信义义务的遵守并不能控制管理层薪酬的水平和具体形式。[1]更多过程控制的规范主要通过上市规则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来体现。合理性审查最基本的要求是:1.薪酬对于公司来说是公平的;2.薪酬是由被授权的非利益关系董事制定的,并且符合商业判断原则;3.薪酬由非利益关系董事根据商业判断原则正式批准;4.薪酬由非利益关系股东正式批准并且没有构成对公司财产的浪费。[2]

然而,由于高管权力对董事会的侵蚀和影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与高管们身处同一战壕。在薪酬决策时,董事“结构性的偏向”[3]容易导致其违反忠实和注意义务。因此,以往以尊重公司自治、尊重董事商业判断原则为主要内容的合理性审查标准需要完善。

二、股东控制的主要路径——参与薪酬决策

如何使股东在控制高管薪酬上真正有所作为?关键是重构高管风险的控制机制。将公司事务决策权交回股东手中是处理问题最直接的办法,但会丧失董事会集中管理的高效率和低成本。所以应当发挥股东行使权力的长处并吸收董事会行使权力的某些经验。股东会的职权除了有关选举事项外,股东会职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基础性的规则型事项,如公司章程的修改和公司重组决议事项。另一类涉及一些具体的重大商业决策,如解散公司或出售公司重大资产等。第三类属于公司的特殊商业决策,如公司的利润分配、薪酬政策等事项,与前两类相比这一类决策的特点是需要依赖更多的内部信息以及解决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行使决策权策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股东提出动议并表决之后付诸实施,称之为发起;另一种则由公司的董事或管理层提议并获股东批准之后实施,称之为否决或表决。从实践来看,股东以发起的方式参与决策有更多的主动性,也更能体现股东利益。而表决却往往让股东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因为董事会作为议案的提出人更能够在表决事项中体现自己的意志。

股东参与薪酬决策的注意点为:首先,股东要充分运用章程规则的制定与适用。因为公司章程修改的权力其实已经部分包括了对公司分配政策的干预权,适用章程条款足以保障这种干预权的实现。其次,股东没有条件具体参与分配政策的制定,因而无需赋予股东上述发起权。最后,董事和管理层有义务向股东披露与决定高管薪酬相关的信息。股东在能获得可靠信息的前提下作出理性的判断。

(一)参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一般而言,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整个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很强的控制力。但股东享有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如果章程中载明公司股利分配的主要事项,股东对分配的干预权是切实存在的。即使股东不具体实施干预,章程中的规定也会使董事会在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时有所顾及。

股东对高管业绩薪酬影响的两个重要方面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第一,股票期权计划的使用会使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政策产生某种偏好,例如可能会更多地采用股份回购而不是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股东对分配决策的干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扭转这种偏好;第二,公司管理层为了赢得名誉、地位或者是营造公司业绩良好的形象,都喜欢扩张公司规模。而这种行为不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恰恰相反,是为了管理层获得更多私利,包括丰厚的业绩薪酬。股东对分配政策的干预能够限制管理层的这种思维。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参与分配决策的规定更加直接。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公司章程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同时赋予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要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需要股东大会表决通过。[4]这意味着,股东不仅可以通过章程修改干预分配决策,而且对该事项享有表决权。对比司法的直接介入,股东参与分配决策的制度安排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替代方法。股东的干预能够让股东对董事会提出的分配方案享有一定的控制权,并且根据对各方面的考虑作出集体决策。

(二)参与制定高管薪酬方案

在参与制定高管薪酬方案上,美国和英国的经验是值得关注的。一些公司已经在管理层薪酬问题上给予了股东没有任何限制的表决权。[5]2003年,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都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薪酬计划必须经过股东批准。[6]2007年美国house financial committee颁布了h.r.1257要求公司赋予股东上述表决权。1992年,英国的cadbury委员会要求管理层的薪酬方案由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决定,并且委员会的成员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如今联合法案(combined code)规定,管理层的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对上述计划进行的实质性的修改应当获得股东批准,并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应当向股东报告下一年度的管理层薪酬的详细情况,该报告同样需要股东表决。[7]薪酬报告的内容包括:1.薪酬委员会的信息以及公司下一年度的薪酬政策,包括:(1)业绩薪酬政策,对实施股票期权的业绩标准要做出详细解释;(2)管理层服务合同的期限以及离职时的薪酬支付;(3)过去5年内公司股东回报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的比较;2.公司辞退管理层时的责任;3.管理层薪酬包的详细分解,包括每一项与业绩有关的薪酬奖励;4.关于股票期权的详细信息,以及管理层从长期激励计划和养老金计划中获得利益的详细信息。上述报告需50%以上表决权支持方可通过。[8]这些规定,无疑使股东对公司的薪酬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把握。为了使股东在参与制定高管薪酬方案上更有实效,应当赋予股东对薪酬政策的质询权,并且在董事会或管理层未能响应股东质询时,股东有权将该议案的表决搁置;而且,股票期权等公司长期激励计划应当单独表决。

我国法律在股东参与薪酬决策方面同样肯定了股东对董事、监事薪酬的表决权,其中,作为利润分配方案一部分的股权激励计划需要由股东会审议并表决,并且,一旦该事项涉及修改章程时,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9]我国现有规范的缺陷是:遗漏了股东对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公司高管的非股权薪酬的干预,这一部分的薪酬决策仍然由董事会来决定,无需股东表决,所以这部分薪酬的透明度是最低的,股东有可能不了解这部分人的具体薪酬收入。

三、股东控制薪酬决策的辅助路径

(一)股东任命权的行使

股东任命权作为控制高管薪酬的辅助路径,表面上似乎与高管薪酬无关,实际上是一种对高管薪酬的强烈干预措施。一旦董事和高管滥用薪酬机制,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任命权,免去那些追逐私利的董事以及高管的职务。对于希望当选或连任的董事或监事来说,更让他们担心的是不能被提名。所以在《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由谁提名的情况下,应该明确选择经营者的权利是属于股东的。股东在提名时应能表达自己的意愿。[10]

为了减轻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上市指南在其上市准则中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提名委员会,并且要求在经过一年的过渡期后,提名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合格的人选进入董事会。[11]在具体的工作方面,提名委员会有权自行咨询人力资源公司获得建议或帮助,有权按照委员会的章程处理内部程序性事务。

具有独立性的提名委员会虽然不能加强股东与董事之间的联系,但是专业化并且独立的提名程序,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司董事的人才库,确保合格的董事进入董事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03年颁布了“股东提名规则”,使股东能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推举董事会的少数成员候选人。[12]选举挑战对于发起股东来说有着非常巨大的实施成本,并且,即使挑战成功也只能获得董事会中很少的席位。但是监管部门对这一类机制的肯定态度,会使董事们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形成一定的威慑。

我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上市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命作出了较《公司法》更加细致的规定。[13]同时,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了提名委员会的详细职责,提名委员会成员多数由独立董事构成。[14]但是,设置提名委员会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授权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组建,并且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如此一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问题,发挥咨询和建议作用。[15]

(二)股东提案权的行使

股东提案权作为控制高管薪酬的辅助路径,具有限制大股东滥用权力控制高管薪酬的功能,包括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直接针对股东会议案提出有关薪酬的议案,也包括就滥用高管薪酬机制行使股东任命权提出议案。

值得肯定的一点是,股东提案权在董事、监事任命事项的使用对股东在该事项上的影响有着积极的作用,为股东在提名、撤换方面意见的表达提供了一个通道,并且《公司法》规定的3%股份的提案人资格的要求不难实现。然而,在现实操作中,仍然存在对股东提案权行使的挑战。这是由于《公司法》虽对股东提案权作出了规定,但过于笼统、模糊,缺乏操作性。

总的来说,所有妨碍股东行使任命权与提案权的问题缘于沟通和交流机制的孱弱。不可否认,信息披露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重要保障机制,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强化股东权方面,应该为股东提供更加直接的交流和沟通渠道。否则即使赋予股东提案权,对于持股份额较少的股东来说行使起来仍然非常吃力。不难想象发起提案的股东将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资源联系其他股东并说服他们接受自己的想法。因此,为了能使股东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容易实现,首先公司应当承担股东之间交流的费用,因为公司已经承担了管理层之间交流的费用,为什么不能承担股东的交流费用呢?其次,股东除了能够在股东大会时以投票的方式表达自己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不满,也应当可以让他们以书信或通知的方式说明为什么不满。

四、结论

对高管问题薪酬的股东控制,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依赖决策权、任命权乃至提案权等基本的公司治理法律策略,从规则构建的思路出发,针对具体的操作程序加以修正,从根本上实现对高管影响力的制约。第二,重视股东与董事和高管之间的协商与沟通。由于协商在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方面的重要性,因此在管理层薪酬问题上,《公司法》的改革应致力于将这种协商放到一个显著的位置,并引导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设计出相应的程序规则。第三,要求董事会引起“合理注意”。在高管薪酬方面赋予股东的干预权,其实不一定都能付诸实施,而有的干预权即使得到了实施,也未见得能实现真正的干预。但是这些规则型策略的设计,能够提示董事会在薪酬事项上的合理注意。

可见股东对高管薪酬的控制具有丰富的内容,而不仅限于程序上的“正式批准”。对薪酬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标准的修正,应当引入股东控制的其它方面。法官在判断薪酬安排是否合理时,除了需要考虑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正式批准程序,还有必要考虑股东行使决策权、任命权和提案权时的综合情况。

注释:

[1]barris,l.j.1992.the overcompensation problem:a collective approach to controlling executive pay.indiana law journal,68:59-100.

[2]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5.03(a),american law institute publishers,1994,p.245.

[3]“结构性的偏向”(structural bias)是指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由于关联关系或者是身处相同的社会和经济圈子等原因而对管理层的过度妥协和服从。

[4]《公司法》第38条、第82条。

[5]例如aflac inc.宣布在2009年将给予公司股东在管理层薪酬事项上的表决权。

[6]sec rule no.34-43108,2003年6月。

[7]the combined cod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2008):b.2.4.

[8]tibir sarkar,artbur kobn and cbris macbeth:shareholder approval of executive pay:the uk experience,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cleary gottlieb,march,2007:14-17.

[9]《公司法》第38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第40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37条。

[10]王保树:《是采用经营集中理念,还是采用制衡理念》,载《商法的改革与变动的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95页。

[11]the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2008,303a.04(b).(i),(ii).

[12][美]卢西恩·伯切克、杰西·弗里德:《无功受禄:审视美国高管薪酬制度》,赵立新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第190-191页。

[1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第56条、第53条第1款、第82条第1款。

利润分配方案案例分析 第5篇

东海公司源于巨额汇兑收益的资金困境(详见《受困汇兑收益》),反映了在人民币汇率市场化之后,我国一些外向型企业在应对外汇风险方面准备不够充分、经验尚不成熟的客观实态。

汇率风险

外汇风险可以分为交易风险、折算风险和经济风险,分别反映经济实体在进行外币购销或借贷交易、外币报表折算、汇率预测方面的风险。东海公司所涉及的外汇风险属于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浮动汇率制度下汇率的变动以及企业外汇暴露净头寸的存在。对于外向型企业而言,由于两头在外,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如果期末外币资产大于外币负债,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就会出现汇兑损失。

这部分汇兑损失虽然没有导致企业当期现金流出甚至还可以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作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成果的抵减,不但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而且对企业的竞争能力和长期发展都构成负面影响。如果汇兑损失的净值高于企业经营利润,还会导致企业账面利润出现亏损局面。

而东海公司的情况恰恰相反,其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均以美元结算,所以期末既存在外币负债又存在外币资产,只是净额表现为外币负债形式,所以汇兑收益也是以净额表现,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在单个资产项目上不存在汇兑损失情况。

比如,有一外向型企业,从境外取得了一笔长期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业务,时间跨越几个会计年度。与此同时,企业业务还涉及对外销售,企业对外销售以外币结算并允许采用赊销政策,期末应收账款账户存在外币余额。由于人民币币值持续上升,长期借款折算价值也在不断上升,而应收账款的折算价值却有所降低。如果期末长期借款价值的变动高于应收账款价值的变动,那么企业就产生了汇兑收益净额,但是对于应收账款这一科目而言,却出现了汇兑损失。

同理,东海公司出现汇兑收益的原因,是对外借款及应付项目的价值变动高于应收项目的价值变动,因此整体表现为汇兑收益,但是应收项目上仍然存在汇兑损失。总体的汇兑净收益不能取代对外币资产汇兑损失的考量。

所以,我们不仅应关注汇兑收益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同样也需要对单个项目出现汇兑损失的风险进行规避,力求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应对单个项目的汇兑损失风险,企业可选用多种贸易策略或利用衍生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贸易策略主要包括降低外币资产、提高外币债务、实行收汇与付汇配对管理、灵活选择计价货币、催收对外款项或推迟对外付款、在合同中添加保值条款等方法。随着我国外汇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衍生产品的种类和内容也日渐丰富,企业也可以选用远期结售汇制度、外汇期货交易、外汇期权合约、外汇掉期业务、货币掉期业务、远期外汇综合协议等金融衍生工具作为规避外汇风险的手段。

在人民币升值预期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远期结售汇制度或者外汇期货交易等避险方法,成本相对较低;而在人民币汇率预期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成本相对较高的外汇期权合约,因为这种方法兼顾外汇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的功能,不仅可以规避汇率不利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而且保留了汇率有利变动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可能性。

呵护现金流

东海公司的巨额汇兑收益为何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呢?究其原因,是与交易风险相生相伴的现金流出现了问题。

东海公司巨额汇兑收益虽然产生了巨额利润,但这种利润并未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入,反而导致上缴所得税和利润分配两方面的现金流出。在汇兑损益的组成中,由于部分交易性汇兑损益、调整外币汇兑损益、外币折算汇兑损益均属企业持有的未实现损益,因此,汇兑收益往往只成为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而尚未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但是收益所对应的所得税缴纳和利润分配却成为企业现实的现金流出,这就对企业的现金存量提出要求。如果不充分认识这一点,并采取与之相应的财务手段,则很可能像东海公司一样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我们认为,对于利润分配所伴生的现金流出问题,东海公司应该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以及与股东协商两个方面解决。

一方面,企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必须认清利润分配的基础是以现金流为支撑的利润而非账面净利润。源于权责发生制下已确认未实现损益的存在,导致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以现金形式表现出来的部分并不等于企业累计的净利润额,因此,企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以可实现的现金流数额为基础,并考虑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行为的需要,以可支配现金为分配基数,制定现金股利的分配方式。

当然,如果是上市公司,若考虑到企业利润分配相对于以前年度的稳定性及其对企业投资者的影响,可以在现金股利的形式之外制定更具灵活性的分配方案,比如发放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组合形式等。

另一方面,与股东特别是大股东进行协商,也是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因为分配方案的最终决策权由股东大会所掌握。这时,就要考验股东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协商能力。沟通是一门艺术。董事会如何将现金股利的分配比例既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又不超出股东最低的容忍程度,其关键是让股东认可利润分配方案是符合并有助于企业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于沟通问题,详见本刊八月期封面专题《沟通:财富管理者的第五项修炼》)

所得税问题

东海公司资金困境的另一方面来自于企业所得税,这可以从所得税计量和所得税缴纳两个环节进行分析。

计量环节的问题有会计与税务两种角度。

会计政策层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中,对汇兑损益的确认问题采用了“计入当期损益”的统一处理方法,明确了“外币交易应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的计量原则,并且,“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可见,企业对汇兑损益的入账汇率及方法是没有太多选择性的。

从相关税收政策上看,现行《_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而即将于2008年1月开始实行的《_所得税法》也做出了类似规定,即汇兑损益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综上,现行会计及税收政策均表明,企业汇兑收益所带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从金额上讲是不可变的。那么所得税方面的现金流风险是否就真的无法得到控制了呢?

所得税缴纳环节方面,虽然《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是,同时也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即对于企业而言,虽然税法对汇兑损益并没有进行特殊规定,但是如果企业能与税务局就其具体困难达成一定的共识,还是可以为筹措资金争取到一些时间,缓解现金流的短期压力。

当然,对东海公司自身而言,政策因素是客观存在且难以企业意志为转移的,最重要的是做好现金预算工作与资金调配计划,调动一切融资手段,以达成现金流入与流出的匹配。

政策建议

通过对东海公司案例的考查,我们认为,我国外向型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同时,在政策层面,我们建议在会计处理上将汇兑损益按照其性质划分为未实现持有汇兑损益和已实现持有汇兑损益,在汇兑损益下设次级科目进行分别核算;另一方面,在税法规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只将当期已实现持有汇兑损益包括在内而将未实现持有汇兑损益计入暂时性差异,其纳税部分以递延所得税形式反映并待实际实现期间缴纳。

对于企业而言,汇兑损益科目不仅包含企业会计期间已实现汇兑损益,还包括部分未实现汇兑损益。两者采用统一的确认方法,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并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对于未实现持有损益,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还涉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的变化,以及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的变化。而这两部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虽然在会计上也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是在所得税计算时,却作为暂时性差异不包含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中,须待实际实现时予以缴税。这种处理方法的依据即为《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制定的理论基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利润分配方案案例分析 第6篇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事项;非调整事项;会计处理

日后事项由于其不确定性或估计等方面的原因与实际有些出人,对信息使用者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在会计上就需要对报表加以调整或说明,以便于使用者全面客观地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规避潜在风险。

一、日后事项的定义及内涵

(一)定义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者说明的事项。

(二)日后事项的内涵

(1)资产负债表日是指会计年度末和中期末,日后事项应关注的时点,既包括中期资产负债表日也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日。

(2)日后事项被限定在一个特定的期间内即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

(3)日后事项包括有利事项和不利事项,即日后事项肯定对企业经济利益具有一定影响。

二、日后事项的分类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日后调整事项和日后非调整事项。

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在报告年度及之前已经存在且在日后时期取得确凿证据的事项,它用以确定企业对外报送的财务状况真实可靠。调整事项通常包括:日后诉讼案件结案,由于法院判决,企业有必要据此修改报送的与之相关的预计负债金额或确认一项新负债;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证实某项资产在编报之前已减值或者发现以前计提的金额不够准确而据以调整其金额;受或有资产的不予确认和收入确认的严格限制,日后取得确凿证据将日前购人或售出的资产予以确认;日后发现了报告年度及以前的报表舞弊或差错。

日后非调整事项,是表明发生和结果都出现在日后的事项。通常有下列典型事例:(1)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2)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3)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4)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5)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6)日后发生巨额亏损;(7)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8)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或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

按照规定,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视同报告年度发生的事项做出相关处理,并对已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修改。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由于日后事项出现在下一年,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尤其是损益类科目,结账后余额已为零。

因此,对日后调整事项,应该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完后,将其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2)与利润分配相关的事项,通过“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与损益及利润分配皆无关的事项,对各相关科目进行调整。

(4)对财务报告年度来说只调表不调帐。即对报告年度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年发生额或上年数以及附注的相关项目数字进行调整,但对帐项的帐簿记录不加调整,而只是反映在日后时期所属年度的帐户中。

日后非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财务报表数字无影响,但由于事项重大,如不进行处理,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的估计和判断,因此,应在附注中加以披露。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一)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相混淆问题

如何确定日后发生的某一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直接影响会计处理方法,是运用准则的关键。实务中,一些财会人员不是将调整事项当作非调整事项来处理,就是把非调整事项当作调整事项来处理,认为只要是日后发生的事项,就属于日后事项。除此之外,还有人误以为日后事项仅限于准则中所列举的事例。

实际上,某一性质的事项是日后事项还是正常事项,这取决于有关状况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已经存在或发生,并在日后获得新的证据证实,还是在日后才发生并完成。另外,日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准则中所列举的事例,在实际操作中,对某一事项,应按准则规定,从其含义出发,进行具体分析,确定其是否属于日后事项,从而进一步判断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

(二)忽略提取盈余公积业务问题

对于日后企业股东大会拟分配的或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应在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该类股利。然而,企业完整的利润分配方案,除股利分配方案外,一般还包括盈余公积提取方案。那么,日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盈余公积的提取是否也属于日后事项,如果是的话,是该作为调整事项还是该作为非调整事项。对于这一点,准则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因此,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本质上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满足日后调整事项的定义,只不过当时没有计算出净利润而没有提取。因此,在日后真正提取时,应作为日后调整事项来处理。

五、总结

日后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准则和税法知识非常广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势必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可靠又富有时效性的会计信息。因此,为了企业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会计人员应高度重视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核算质量,为我国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肖颖.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办法的完善.消费导刊.2010,

[2]易佩富.日后事项准则实务中常被混淆的几个问题.维普资讯.2009,

[3]苗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会计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技术方法.2011

[4]谢轶君.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探析新财经(理论版).2011

利润分配方案案例分析 第7篇

一、广东超声电子案例背景

广东超声电子(000832)在2007年的“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为万元,而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万元,董事会决议并获得股东大会同意后,以2007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屑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为决策依据。这样虽然维护了股东利益,但违背了新会计准则按母公司净利润进行分配的要求。

(一)广东超声电子长期股权投资状况超声电子(000823)主要从事印制线路板、液晶显示器、超声电子仪器、超薄及特种覆铜板的研制生产和销售,是国内电子行业中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超声电子共有控股子公司6家,分别为印制板行业和液晶显示器行业企业,均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超声电子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如图1所示。

(二)广东超声电子利润分配状况广东超声电子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230439万元、销售成本190643万元、费用23874万元,分别占全年计划的%、%、%,较去年同期增长%、%、%,主要财务数据如表1所示。

二、广东超声电子利润分配决策分析

从超声电子2007年利润表中可以看到,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784万元,是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净利润数额的倍。该结果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内部交易抵销处理;二是合并利润表与母公司个别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差异。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公司最终选取以“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

(一)内部交易抵销处理影响对利润差异原因作进一步分析,内部交易的抵销处理包括:内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处理;内部债权与债务的抵销处理;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抵销处理;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抵销处理以及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抵销处理等。超声电子控股子公司共有6家,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两家,其关联方企业均与超声电子主营业务相关。超声电子2007年年报中附注的第十一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详细披露了母公司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材料采购等项目的性质与金额。也就是说在其合并报表中已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抵销处理。其中,2007年超声电子与控股子公司并无发生内部交易,与非控股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并不需要在合并报表中进行抵销处理。参考超声电子2006年年报,可以看出合并报表的净利润仅为母公司净利润的倍。2006年报表依然按照旧的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是一致的,两者差异主要由于内部交易的抵销处理而形成的。同时,比较2006年和2007年超声电子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的披露情况,两年均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交易。因此,可以推断出内部交易抵销并不是2007年合并利润表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对利润分配的影响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中的第2号《企业会计准则一长期股权投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仍采用权益法和成本法,但两者的适用范围发生了重大改变。除了增加对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外,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适用范围如图2所示。可以看出,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对于具有实际性控制的子公司(实质控股大于50%)的长期股权投资所采用的核算方法是权益法,即母公司按应享有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份额,在确认为投资收益的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母公司在编制个别报表(母公司报表)时,采用的是成本法,即按子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母公司应享有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而旧准则中,对于具有实质性控制的子公司,母公司无论是合并报表编制还是个别报表编制均采用权益法。这也是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重要变化之一。其目的是:在母公司的日常核算及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该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可以使信息反映更加全面、充分;避免在于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相协调。新会计准则正是由于核算方法的不同,使得合并利润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与母公司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存在较大的差异。

(三)实质重于形式对利润分配的影响 超声电子在2006年的利润分配是基于合并报表中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进行分配,且在2007年度公司向十名机构投资者定向增发5250万股股份,募集资金3,62亿元。为公司新项目实施技改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并承诺继续按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进行分配,既遵循了会计的一致性原则,又坚持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股东利益的保障和承诺的实现。

三、广东超声利润分配方案决策影响分析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其自身的分配能力。若为单一的企业,其当年税后净利润即可反映其分配能力,但是若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分配能力则不能仅以其自身的经营成果来衡量,这是因为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对于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母公司实质上享有子公司的经营成果,衡量其分配能力时应考虑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经营成果。

利润分配方案案例分析 第8篇

关键词:利润分配;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总体上,2010年度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表现出了比往年更大的热情。与去年相比,提出分配预案和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比例均有相当的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得到提升。必要的股东回报是成熟的资本市场必要的条件,所以今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令人欣慰。然而利润分配中仍有根深蒂固的弊病尚未清除,影响了中国建立一个多层次的成熟的资本市场。同时,2010距离股改已有5个年头,以此为基础可以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特点进行预测。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阐述相关内容。

1上市公司总体利润分配水平提高

整体分配方案更优厚

截至3月23日的统计数据,深沪两市共75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0年度的财务报表,其中493家上市公司提出进行分配的预案,比例超过60%。其中有464家派发现金,累计发放金额预计将达到950亿,比例为61%。而在2009年,提出这一数字分别为58%和55%。据估计,上市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在分配比例和现金分配上都将超过2009年,分红将同比增加2300亿元。

随着宏观经济进一步复苏,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大幅提高,为丰厚的利润分配奠定了基础。最新数据显示,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同比增长36%,业绩增速超过100%的上市公司有215家,盈利公司比例估计达到97%。加之受到监管部门对于再融资的强制性分配等政策压力,整体上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更加丰厚。

行业间个股间两极分化

资源类产品价格的上涨、度过金融危机后恢复的强大盈利能力帮助资源股的大型国有企业提出了慷慨的分配方案,如中石油加上期中发放2010年共计派发630亿现金,无人能及。而在房地产行业,各地政府推出一系列限购限贷令让众多中小企业无力招架,目前已有13家提出不分配方案,其中5家没有可分配利润,8家投资项目有资金需求。各个行业的经济环境和政策各有不同影响了利润分配的两极分化,当然这是一种周期,各个行业都有各自的和低谷。

房地产行业内虽然众多中小房地产企业陷入困境无力进行利润分配,而包括“招保万金”在内的大型房地产公司则提出了甚至比往年较为丰厚的分配方案,其中保利地产将分配9亿多元的现金股利。由于房地产行业的规模效应,大型房企比小型竞争力更强,近年来小型企业难得拿地也反映了它们的一个困境。尽管信贷规模紧缩,大型房企依靠其强大的积累依然可以推出不错的分配方案。

高送转高派现

同往年一样,高派现依然是上市公司的宠儿。早前数据显示,294家提出利润分配的上市公司中10送10以上的有47家,而2009年所有上市公司中仅有49家公司有如此高的送转股。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尤其明显,在10送10的上市公司中占到了70%。原因在于中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多数投资者热衷于“低买高卖”获得资本利得的短期投机行为。当高送转后,尽管除权使得股价下跌,但市场对股价有上涨的预期与信心,于是纷纷追逐,提供了填权的动力。而对于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来说,它们成长性良好具有扩张股本的需要,股票发行时获得了大量超募资金,退出高送转在预料之中。大多数上市公司则是为了迎合投资者的喜好,推高股价。然而,在今年高送转浪潮中并非每个公司股价都出现了预期的上涨。

虽然上市公司现金流量出现了整体下滑,仍有不少推出了现金股利的分配方案,截至目前有61%的公司派发总计950亿的现金股利。笔者认为原因可能有三:一是投资者不再盲目追逐高送转而看重实在的现金股利,上市公司需要派现满足这类投资者的需求;二是同时在海外上市的公司面临的是素来喜爱现金股利、40%~50%的现金分红比例的西方资本市场文化;三是上市公司可能被大股东操纵向后者输送现金。

2上市公司利润分配问题分析

在为今年丰厚的利润分配欢呼时,我们应该看到背后仍有许多的弊病存在。

①“铁公鸡”依然存在。一片分红高呼后仍有1/3的上市公司不分配任何形式的红利。截至3月20日,踢掉没有分红能力的后还有60家业绩不错但过去三年从未有过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其中三普药业更是15年来从未派发过现金红利。除却一些没有分配能力的公司,还有一些上市公司业绩良好利润暴增也采取不分配的方案,甚至同时大幅提高高管薪酬,着实令广大股东气愤。

②高送转并非如此美丽。本质上,高送转只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账务处理,调整了所有者利益的构成,并不是真正的利润分配,所以高送转并不代表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发展空间,送转股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利润分配。一直以来市场更为偏爱高送转,公布高送转方案的上市公司股价往往有所提高。加之上市公司无需为此真正付出什么,自然纷纷推出高送转的分配方案,且不断打破这一记录。从以前的10送5、10送8到今天普遍的10送10,到今年五洲明珠(已更名为梅花集团)推出的A股高送转之最——10股转增股派现5元,打破了去年神州泰岳10股转增15股的记录。上市公司企图不断推出更刺激的高送转以得到市场的关注。这样的分配方式不过是上市公司玩的一个数字游戏,并未真正惠及广大投资者。同时,高送转背后另有玄机。有些上市公司在大小非、大小限解禁前后推出高送转方案无非是为了大小非、大小限减持服务,还有的公司或是为了配合机构投资者炒作,或是为了再融资。

③高派现进了谁的腰包。相较于高送转,现金分红应该是投资者的真实收益,但如果高分红成为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进行“隧道挖掘”的一种手段,中小股东恐怕受益有限。因为大小限股票尚在禁售期,高派现可以弥补其不能通过资本利得获得资金的缺憾,加之持股成本远低于公众手中持股成本带来的更高的报酬率,大股东便具备了高派现的动机。股改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平均持有40%的股份,完全具备操纵上市公司的能力。而历史证明,许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确这样做了。如此一来,受益最多的往往是大股东和大量持股的高管,如立信泰发放的1亿多现金红利,大股东一家拿走了80%。还有一些公司高分红是因为拥有大量的超募资金,这些资金来源于广大的投资者,而现金分红却大量流入到了大股东口袋里,如桂林三金亿元的派现总额背后是亿的超募现金,而分配到全部公众投资者手里的却只有10%。

这样的非正常的高派现实际上演变成了对中小股东的掠夺。广大投资者对于高派现趋于冷静,贵州茅台股价跳空便是对现金奶牛的质疑,10送1派23的大红包公布当天贵州茅台股价下跌。

3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前景预测

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脱离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需求而进行的动机不纯的利润分配,使得中小股东境遇悲惨。送转股并没有真实的收益,只有炒作的空间,现金分红扣除税后寥寥无几,成为大股东输送利益的渠道。我们必须明确,只有真正回报广大投资者才能够培育出健康的投资环境和健全的资本市场。而从监管部门的政策倾向等方面看,上述现象将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