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第1篇
以下是一个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的范本解读。
1.注明了清算报告的编制依据,即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
2.详细列出了清算组的人员组成和负责人,并在工商部门核准备案登记。
3.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并支付了所欠税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
4.还支付了清算费用和安排了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公司没有办理分公司和对外投资,会计资料由股东会/股东研究决定由某人保管。
5.清算组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了分配,并全体股东保证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清算组成员和公司股东会/股东分别签字盖章确认。
6.该范本仅供参考,实际编写清算报告时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总之,清算报告是注销公司的必要文件之一,编写清算报告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要点和格式要求,确保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帮助。
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第2篇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及_各部委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管理人可以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市场监管部门不额外设置简易注销条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了管理人注销破产企业所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但在实操中,笔者发现广州市各区市监局仍存在个别“层层加码”设置注销条件的情况。
比如,在上述《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明确规定“清算企业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不影响清算企业注销手续的办理”,但在笔者某次办理企业注销时,就被相关市监局以存在股权质押为由拒绝办理注销。在笔者现场拿出上述文件,并由该区市监局工作人员呈报上级机关后,才该破产企业才通过注销的审批流程。
因此,笔者建议各管理人在前往市监局办理企业注销时,尽量带上各类规范性文件,以防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受到不当阻碍。
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第3篇
一、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xxx公司已经x年x月x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x年x月x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包括公司名称:xxx;公司类型: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成立时间:x年x月x日;注册资本:xxx;股东姓名(名称):xxx;股东出资额:xxx;出资比例xxx。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x年x月x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X)。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xx、xxx等人组成,由xx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x年x月x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xxx在xxx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截止x年x月x日,公司资产总额为xxx元,其中,净资产为xxx元,负债总额为xxx元。附《资产负债表》。
五、公司财产状况。附《财产清单》。《财产清单》内容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六、公司债权债务状况。xxx
七、公司资产总额为xxx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清算费用;xxx
2、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xxx
3、税款;xxx
4、债务;xxx
5、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截止x年x月x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
清算组成员签字盖章:
xxx公司清算组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xx公司(盖章)
x年x月x日
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第4篇
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新《公司法》第229条的出台,旨在显著增强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的公开性与透明度。该条款不仅敦促公司在执行解散程序时更为审慎,以确保流程的规范与合规。同时,该条也明确规定了公司需积极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从而加强了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各界对公司解散过程的监督力度。当然,新《公司法》也同样规定了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简易注销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对解散事由进行披露的期间较短。若公司未及时按照要求披露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
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第5篇
1、解散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1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及表决等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会议召开应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公司股东会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形成解散决议。
2、成立清算组。
股东会作出有效的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公司在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公司登记机关的,公司登记机关可能会予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处20xx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公示清算组信息。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登录当地政务服务平台,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访问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章、债权债务清册、资产清册(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合同书、协议书等法律文件、账务账册、空白支票、职工花名册、公司历史档案等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4、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省一级报刊上刊登公司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清算程序终结前可以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尚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债权的,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财产予以清偿。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组应在核实后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经债权人要求,清算组应重新核定后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清算组应告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3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制定清算方案前,应以清算组的名义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财产情况进行评估,以保证清算工作的合法性。在对公司财产全面盘点,核实债权债务后,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财产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公司股东会确认。未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方案,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须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为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到期债权,清算组应及时清收;对于未到期债权,清算组应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债务人尽可能提前清偿,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等方式进行优化处置。清算组在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会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会或原审查批准部门,由其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取得企业终止回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
(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
(2)清算组的组成;
(3)清算的形式;
(4)清算的步骤与安排;
(5)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
(6)清算方案;
(7)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8)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9)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必须报股东会决议确认。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第6篇
A.从笔者办理的多个破产或强清企业的工商注销经验来看,建议经办人员对《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的“必填项”先予以填写。其余可先留空,按照窗口工作人员要求填写。因笔者在2021年办理破产或强清企业工商注销时填写的是“简易注销”项并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但在2022年办理过程中,窗口人员要求填写的是“普通注销”但适用的依旧是简易注销程序。即窗口工作人员对于《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的填写存在不一致的要求,所以笔者建议留白现场按窗口工作人员要求进行填写。
B.根据所需工商注销的破产或强清企业的企业性质进行相应的勾选。如若需在普通注销处勾选其他情形填写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
C.在“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处,经办人可以提前打印身份证复印件,剪下正常尺寸的身份证正反面粘至粘贴处。
D.申请人签署处的企业盖章盖管理人或清算组的公章,管理人或清算组的负责人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
E.建议先行填写注销申请书中的委托代理人部分并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字,对其余部分的信息暂时留空。在实操中,由于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注销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故最好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完成对注销申请书的填写。
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第7篇
虽然管理人在前期的尽职调查阶段会调取破产企业的工商内档,并从中得知该企业的登记机关,但考虑到某些破产企业年代久远,其所在地可能因为行政区调整,其登记机关也不免产生相应变化,故笔者还是建议管理人以最新的查询结果为准。
比如笔者曾办理的某破产案件中,该企业1998年登记成立时隶属广州市番禺区横沥镇,后该地经过行政区调整,横沥镇划归了广州市南沙区。故在注销登记时,应当以最新的登记机关为准,如下图所示:
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第8篇
第232条:公司因本法第22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新《公司法》第232条第1款明确了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当公司出现上述法定解散事由时,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且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可以参照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之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关于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认定,应当厘清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或者债权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董事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公司主要财产及应收款未及时处置及催收等,均可认定二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此时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的对象被确认为董事,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当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成立清算组,无法进行清算的,董事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避免由此带来的赔偿责任。
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第9篇
(一)核实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准备办理工商注销的材料
(三)进行企业工商注销的网上预约
(四)携带证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号至窗口递交材料
(五)经窗口人员进行材料现场初步审核
(六)欠缺材料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七)领取企业注销通知书
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第10篇
《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第11篇
一般来说,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的股东也不会被公司的债权人追回。公司经法定注销程序后,失去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不需要对公司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法律依据:
根据《_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法律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但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程序。
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第12篇
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第13篇
根据《公司法》和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201X年8月15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于201X年8月15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算组成员组成情况。清算组成员由股东A,B组成,其中A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清算组于201x年8月17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201X年8月21日在XX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公司财产状况。截止清算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为XX元,其中,净资产为XX元,负债总额为X元。
四、公司财产构成状况。见财产清单。货币资金X元,实物资产X元。
五、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1、债权的清收情况;
债权已清收完毕。
2、债务的清偿情况;
债务已清偿完毕。
六、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公司剩余的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七、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
公司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由A负责保存。
八、其它有关事项说明。
公司已清全部税款并办理完毕税务注销,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
清算组成员签字:
股东签字(盖章):
XX有限公司
201X年10月12日
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第14篇
第238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89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新《公司法》第232条规定了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和责任,本第238条规定了清算组(成员)责任。两者系针对不同主体的不同责任。清算义务人若没有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即可视为“未及时清算”,在此情形下,清算义务人需对启动清算程序的行为负责,造成相应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无需对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