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范文(共13篇)

时间:2025-05-06 14:23:52 admin 今日美文

社会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范文 第1篇

(一)封面

格式要求:

姓名、学号、专业、指导教师及职称、所在教学中心的项目内容用小3号楷体。

(二)目录

一般包括社会调查报告三级标题的名称以及对应的页码,附录、参考文献的对应页码。

格式要求:另起一页。“目录”要素本身用3号黑体加粗,顶部居中;内容用小4号宋体。行距倍。

(三)标题、内容摘要及关键词

标题,是社会调查报告的门户,应当力求概括、简明、新颖、对称,有感染力和吸引力。标题要求不超过30字。

内容摘要,为中文,是对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准确扼要,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评述。通常包括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方法、研究的结果以及研究结果的讨论或结论。字数在200-300之间。

关键词,是表达社会调查报告主题、具有实际意义的词语,一般是从社会调查报告的题目、内容摘要或正文中提取出的,通常为4个左右,一般不超过7个。

格式要求:

1.标题用3号黑体加粗,顶部居中,上下各空一行。

2.【内容摘要】要素本身用5号宋体加粗,具体内容用5号宋体。

3.【关键词】要素本身用5号宋体加粗,内容用5号黑体,字与字之间用分号隔开。

(四)正文

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和中心部分,基本结构是前言、正文、结论(社会调查报告的结构通常为引言、调查对象与手段、调查结果与成因分析、结论)。正文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确标示其各结构要素,但各部分内容应该用若干层次的标题来表示。正文字数,社会调查报告不少于3000字,毕业论文本科不少于15000字,专科不少于12000字。

格式要求:

1.除正文文中标题外,正文文字内容应为5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行距倍。

2.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用5号宋体加粗,独占一行,末尾不加标点;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用5号宋体加粗,独占一行,末尾不加标点;

三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用5号宋体加粗,可根据标题的长短决定是否独占一行。如独占一行,则末尾不加标点;若不独占一行,标题后要加句号;

四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用5号宋体,要求与三级标题相同;

五级标题:标题序号为“①”,用5号宋体,要求与三级标题相同

(五)注释

注释是对社会调查报告中所应用的名词术语的解释,或是对引文出处的说明,采用脚注的形式。

格式要求:

社会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范文 第2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调查;系统性

一、社区矫正

刑罚作为国家强制力典型的呈现方式,其诞生之初便被公众贴以冷漠、残酷之标签。这也是早期人类社会对于刑罚的常态性解读。随着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现代型刑罚越来越崇尚对受罚个体主体性的的尊重,更加注重刑罚的人道性。这也昭示着现代刑罚制度主流趋势将更偏向社会化与人性化。刑罚的功能从维护社会稳定逐步转向犯罪主体的社会化改造。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比较典型的刑罚种类。其内涵即将符合社区矫正实施条件的罪犯放置在特定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规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态及行为,改善其主观恶性,帮助犯罪分子顺利回流社会。近年来,为解决此种困境,实践中普遍细化、强化社会调查,并将社会调查活动作为实施社区矫正的前置性程序。

矫正前的社会调查是指法院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人格特征、社会评价等相关情况进行专门性调查,系统评估其人身危险性。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旨在全面分析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预估其主观恶性,使适用社区矫正的评判能够建立在和罪犯有关的、体现其再犯以及回归社会可能性的所有因素上,降低社区矫正的适用风险。社会调查制度是社区矫正机制有效运作的前置性因素,研究此类调查主体构成、调查的内容范围以及调查所遵循的科学原则,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二、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主体构成

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细分之下有三种类型:量刑前调查、假释前调查和暂予监外执行前调查。其中以量刑前调查最为重要。量刑前调查的调查主体目前主要是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这可从我国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开展的量刑前调查实践中得以印证,基本上都是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承担调查任务。矫正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量刑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后,通常借助该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来开展具体的调查工作。假释前调查的调查主体与量刑前调查大体类似,即假释犯的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前调查主体目前尚不明晰,鉴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本质归属社区服刑人员,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离开_后仍须有必要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理调查。

三、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内容范围

四、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原则

社会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范文 第3篇

论文的形式也同时有赖于实践调查活动的多样性而显得丰富多彩。

有的同学考虑到自身的专业,特地选择了到一些企业或者政府部门的财务处去实践,大概了解到了财务处的工作程序和财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虽然只是一段较短的时间,可是他们印象深刻,获益良多。其中一部分人感慨财务会计工作的繁琐与枯燥,(甚至连一两角钱的账目问题也要穷根究底),但也明白到这份工作对整个企业或是政府部门的重要性,深刻地体会到:作为财务管理人员,耐性和谨慎是最基本的专业素质。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同学都选择了到具体的工作岗位上去实践,部分人进行了社会调查。他们细心观察身边所发生的或者是人们所关注的国家社会时事政治热点,作广泛而较为深入的调查,并加入自己的观点来完成出色的论文。其中还有人关心自己家乡的具体情况,为家乡的建设提出诚恳地意见。

显然,同学们没有当寒假论文是一项任务,而是一个参加实践和调查工作的一项总结,论文增添了同学们的热情,自然显得有活力和充满真诚。这是难能可贵的。

社会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范文 第4篇

在每年的寒暑假,高校都会要求在校大学生利用假期进行社会调查活动,其意图是为了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使学生在接受教育,增长知识的同时能锻炼出自己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树立起辩证的思维方式,做到服务社会。但是高校在倡导社会实践时,是不是真正是大学生学以致用,做到了理论和实践的良好结合。为了更全面客观地了解在校大学生每学期所写社会调查报告的实际情况,笔者对本校和其他院校的一些同学对社会调查及写社会调查报告的心态进行了调查。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大学生的社会调查很大程度上还是流于形式,对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视度不够,质量普遍不高。

一、 不同年级大学生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态度

在所调查的大一至大四的120名学生中,笔者发现大一的学生对社会调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视度在四个年级中是最高的,因此原创的比例也是最高的,可以达到70%左右。笔者分析这是因为大一新生入校不久,能够认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另外,由于不确定社会调查报告在自己大学生活中的分量,所以也比较重视。但是从所写社会调查报告中发现,他们分析问题和辩证思维能力相比高年级同学还是不够深入透彻,对于事物的看法也是停留在表层的一、两个点上。而在所调查的大二学生群中,他们已经有了些社会调查报告的经历,知道这个报告的含金量,所以对此并不是很放在心上,很多学生都是在刚开学期间,拼命地赶报告,自己动手写的基本只占30%。因此,纵观他们所写的社会实践报告,可以发现一个现象:标注日期基本是在开学第一周左右。

至于大三的学生,更是抱着一种临阵磨枪,不快也光的态度,所以同样一篇社会调查报告在不同的班级甚至同一班级的不同学生中重复利用并不奇怪。不过对于认真对待的同学,他们在社会调查报告中所流露出的观点较之低年级学生,更加有自己的独特性,分析问题时更具有针对性,比较能抓住事物的本质。谈到大四的学生,由于就业、考研等问题,能在这方面花功夫的屈指可数。

二、 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为什么少有精华

笔者在网上搜阅相关资料的同时,发现郑州大学旅游管理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在对淮阳的旅游资源进行了调研后,写出了3万多字的《淮阳县旅游资源整合营销方案》,这份报告引起了淮阳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表示愿意拿出10万元购买这一社会实践调研报告。然而这支社会实践小分队做出一个大胆决定,表示愿意将这份社会实践报告无偿献给淮阳县政府。从这个实例中,我们知道这才是高校一直号召学生从事社会实践,写社会调查报告的真正意义所在。一方面加强了学生从事社会实践的动手能力,增强了他们的自信心;另一方面也为社会做了贡献,实现了大学生的自身价值。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全国大大小小的众多高校中,能够真正做到这样的大学生毕竟为数不多。笔者分析,原因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 高校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规范有待加强

由于高校对大学生的社会调查报告没有严格的要求,对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也没有明确的规范,这样导致论文本身的重要性没有很好地传达给广大学生。久而久之,在学生中,渐渐形成了社会调查可有可无的这样一种心理,对社会调查报告更是很少认真组织编写。

2. 互联网成为了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的产地

社会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范文 第5篇

【论文摘要】为深层次的研究我国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现况,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多阶段抽样的方法,对温江区各个年龄段拥有农村户籍的群众进行了抽样并结合定性、定量的统计分析,将单因素分析与多因素复合分析相结合,横向分析与纵向分析相结合,对收集的信息进行了全面、深层次的分析,反映我国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的现状,并结合分析结果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出相应的建议。

1.调查报告

本调查于2009年2月21日对成都市温江区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现状进行了实地问卷调查。

此次调查通过多阶段抽样的方法,对温江区各个年龄段拥有农村户籍的群众进行了抽样,抽取样本总数为100户。由于采用的是现场登记、现场答疑的回收方法,不仅回收率达到了100 %,确保了调查的质量,还获取了其他相关信息的第一手资料。

(1)为了更好的研究各年龄段的经济情况,我们对年龄段与家庭人均月收人两个变量进行列联表分析,50岁以上的人群人均月收人主要集中在500元以下,占到调查人数的70 %,收人水平低下,在这个年龄段的人群中,人们基本上没有工作,平时的日常费用支出主要来自于政府发放的养老金或者是子女的赡养费用。在22一35与35一50的两个年龄段里,人们的人均月收人水平比较稳定,集中在500到3000元之间,虽然收人差距比较大,但是目前基本的生活水平还是可以通过自己收人得到保障。

(2 )在问题“您对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的信息回馈中,对“年龄段”、“经济状况”与“了解程度”三个变量进行了因果分析与交互表分析,只有10%左右的被调查者对目前实施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比较了解,然而,大多数被调查者都反映对对该项制度并不是很了解,了程度仅为一般或者根本就不清楚。对该项制度比较了解的被调查者主要集中在35岁以上的年龄段中,在35岁以下的被调查者中,仅有一人比较了解,大多数人们都不是很清楚。这一方面反映了年轻人对养老保险的关注程度不够,但同时也折射出目前温江区对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人们的了解程度偏低,只有35岁以上必须购买社保的群体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才有所了解,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更为有效的宣传方式,且对还未参与社保的人群应特别关注。

(3)在问题“您是否担心退休后的养老生活”的信息反馈中有71 %的被调查者担心自己以后的养老生活,这主要集中在低收人者,其中,在“担心养老生活”的被调查者中有的位于500元以下的收人水平中,有的位于500元一1500元的收人水平中。1500元以上收人水平的人们基本上不担心自己以后的养老生活,因为这部分高收人者主要在22 - 40这个年龄段中,他们有更多的时间与财力采取购买其他商业保险等措施来保障自己以后的晚年生活。

(4)在问题“以您现在各项养老保险金的总和,退休后您觉得生活水平会是怎样”的信息反馈中,大约一半的被调查者反映目前的养老金金额无法保障自己基本的生活需要。50岁以上的人群中有69%的被调查者反映目前的养老金使自己的保障程度处于中等偏下的状态,有少数人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而其他年龄段的被调查者大多数觉得处于中等水平。可以看出目前的养老金金额对于患有较多疾病的老年人还是有点紧张,保障不够,这为我们以后的改革起到了导向性作用,可以设置合理的机制,不同年龄段的社保金额区别对待,体现相对公平。

(5)在问题“您觉得退休后每月需要多少养老金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信息反馈中,有41%的被调查者认为按照目前的消费水平,每月400一600的养老金才可以基本保障其生活需要,26%的被调查者认为600 - 800元比较合适,29%的被调查者认为800元以上比较合适。如果以比例 ,. 29作为权重对各样本距均值400 , 500 ,700 ,800进行加权平均,由期望的计算公式,可以得到社会群体对社会养老保险金额的月期望值为635元。

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对社会养老金最低需求的程度与被调查者的年龄段有着密切的关系,在50岁以上的被调查者中,有75%的被调查者对养老金的要求为月400一600元,而更为年轻的调查者则认为月400 - 600的养老金将不能保障目前消费水平下的生活需求,在35 - 50岁的人群中,有65%的人觉得月600元以上才能维持自己的晚年生活需求,而在22一35的人群中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月800元以上养老金才能保障自己退休后的养老生活,这与各年龄段的消费水平、消费习惯有着关联性,根据托宾的绝对收人假定的消费理论,人口的老龄化现象与生活必需品范围的扩大都将影响人们长期的消费倾向,而按照目前的费水平,低年龄段比高年龄段的人们在对保障金额的要求数量上有差异是正常的,如何更好地解决这种生命周期跨期赡养的问题是以后如何改革的重点之一。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的构建

基干目前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施行实地问卷调查所反应的具体问题,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对比借鉴,为我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明确的方向。

(1)实行个人帐户管理。该帐户包含三个户头:普通户头、保健户头、特殊户头。普通户头可以用于个人的养老、教育、购房等方面;保健户头用于个人的医疗保健;特殊户头用于养老和紧急开支。

(2)实现全国联网办理业务,由于中国特有的农民工现象,通过全国联网办理,简化办理手续。

(4)鼓励私人缴费,在私人缴费上实现缴费多样性、灵活性。

社会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范文 第6篇

[论文摘要]社会调查是政治课中研究性学习的一种方式,通过鼓励学生深入调查,引进课堂教学,实现教学目标。

社会调查旨在构建一种有助于学生投入社会生活、亲历实践的学习过程,它是一种对知识的主动探求、重视实际问题解决的积极的研究性学习的方式。根据近几年的教学实践的探索,认为运用社会调查的方式,把访问材料引进课堂来激活课堂教学,使政治教学焕发勃勃生机。

一、依据教材内容和地方特色,确定课题

学期开始制定教学计划时,教师在熟悉本学期初中政治课教材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有意识、有目的地选择一些能引起学生普遍关注,同时学生又乐于去探究的社会问题和热点,确定若干个教学专题,依此作为切入口,把教材的每一个章节的具体知识点设计到课题中,便于学生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借题发挥”。

二、鼓励学生深入社会调查,尽显个性魅力

教师在调查前期。应指导学生如何展开调查。如帮助学生确定好课题:把学生分成若干个调查小组;依据调查内容,确定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最后总结调查结果。随后,一切活动过程应让学生自己去实施,提供给学生发挥主体作用的时机。由于初中生天生好表现自己,因此,他们会很积极地选出自己的课题小组负责人,并且还会根据每个人的优势和能力,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事实证明,教师对每个小组初步调查成果优劣的暗示,会激发学生的竞争意识,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及时调整调查计划,自觉地与指导教师、调查对象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合作。这样,不仅使课题调查能顺利地进行,而且,也让学生尽显个性魅力,使各自的调查具有明显的个性特点。

社会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范文 第7篇

关键词: 社会调查实践教学 研究性学习机制 机制构建

在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学本科教育中“教”与“学”问题引起学者和公众的批判和反思。例如,大学办学理念混乱、定位不准;大学管理政治化、企业化、商业化;大学人才培养“工具化”,等等。这些批判和反思揭示的核心问题是中国大学教育质量下降的问题。如何提高大学教育质量?根据大学的基本理念和教育目标,构建研究性学习机制既是一种有价值的理念选择,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实践选择。

一、社会调查实践教学。

社会调查实践教学指贯穿于社会学专业教育中,以社会学研究方法课程为理论基础和方法论指导,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学生直接参与和实施的所有社会调查过程。它不仅是社会学本科专业实践教学的基本形式,而且是培养学生主动学习能力和研究能力的主要途径。

在社会学教育的本科阶段,主要包括社会学研究方法等相关课程中的社会调查实践、论文写作等研究中的社会调查实践和专业实习的社会调查实践。本文的相关资料主要来源于西北政法大学社会学专业学生的专业社会调查实践。

二、研究性学习机制。

研究性学习机制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问题为导向,从学科领域或现实生活中选择并确定研究主题,以科学研究的方式进行的学习活动。①研究性学习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也是大学本科教育和发展的基本方向。

“近代大学之母”柏林大学的创办者威廉·冯·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提倡建立研究型大学。他认为,大学应该是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及学术自由,科研是大学的重要职能。大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完人”(whole man)。“完人”从学术研究中获得理智和道德。因此,大学应该是一个探求科学与真理和培养个性与完善道德的场所。②德雷克·博克(Derek Bok)在考察美国大学本科教育的过程中,提出大学目标不能局限于智力发展领域,大学的责任是让学生在成长的关键时期,形成一些极为重要的素质。③更值得关注的是,他明确提出了大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框架,提出了八项本科教育基本目标“表达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道德推理能力、公民意识、适应多元文化的素养、全球化素养、广泛的兴趣、为就业做准备”。

在中国大学教育实践中,研究性学习的活动模式大致有基础学科实验基地模式、“以项目为中心”的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式三种。具体形式有:实行小班化研讨的教学组织形式;导师制与导生制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从优秀到卓越的人才培养目标;课堂教学与课外创新活动并存。④西北政法大学在社会学本科专业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发现“社会调查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研究习惯,提高学生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带动了研究性学习机制的构建。

三、社会调查实践教学在“研究性学习机制”构建中的作用。

研究性学习机制是一种恢复大学科研职能和培养“完人”(wholeman)的教学与学习功能系统。社会调查实践教学通过引导学生参与项目或课题,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不仅在实现形式上与研究性学习机制相同,而且在对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上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社会调查实践教学能够带动研究性学习机制的构建,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社会调查实践教学,增强了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及分析问题的能力和科学研究意识。这一点主要体现为学生课堂讨论和调查报告与论文写作过程中利用所学社会学理论分析现实社会现象的主动性和能力明显提高。参加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后,学生开始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种讨论和辩论。在讨论和辩论过程中,他们常常能够结合大量的社会事实论证自己的观点。在一次关于教育政策的讨论中,由于曾经参加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和乡村小学的调查,他们从教学设施、师资配备等教学资源和家长与学生的主观态度等方面列举了大量实证资料说明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平衡现象,并结合人力资本理论论证了这种不平衡可能造成的影响与后果。

在论文写作与调查选题方面,学生已经不满足于学院的题目指南,而是倾向于自主选题,所选题目涵盖的范围明显扩大。他们既主动关注传统文化,又关注城乡社会经济现象;既关注白领群体,又关注弱势群体。例如,关注皮影和秦腔的保护与继承,也关注城乡老年人养老问题;关注城市白领女性的家庭地位,也关注农村早婚女性群体和农民工、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关注神木免费医疗保险的独特性与普适性,也关注农村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成效。同时,他们还将目光投向那些新出现的社会经济现象和社会群体。例如,“娱乐至死”现象和网络作家群体。在论文写作方法上,他们越来越多地从以文献研究为主的理论分析转向以社会调查为主的实证研究,资料的处理和统计分析能力越来越强,结合材料分析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

科学研究意识得到强化在表现为遵循和贯彻实证主义方法进行调查研究,紧密结合社会事实理解和分析问题的同时,还注重对调查设计和调查过程进行反思。2011年兴平调查组一位组员对资料收集过程进行了如下的总结和评价:“总体来说,我个人认为我们此次调查是比较成功的。……但对于先前的问卷及发放过程,我认为其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一是问卷的问题内容价值不大,关于这个问题我没有具体的解决措施,我认为此类课题就不适合用定量研究的方法;二是我对问卷的发放过程有些看法,因为这些问卷有些不是我们组员发放的,而是由我们其中一个组员的父母和老师完成的,在此我对他们表示感谢,但他们在对调查对象的选择和问卷的解释上可能是出现偏差的。”此外,他们对自己在研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客观的评估和分析。例如他们总结:“在实践调查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拒访的现象。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我觉得要想降低拒访率,就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博取调查对象的信任;二是要注意称呼和表达适合和选择适当的场合;三是问他一些他可能关心的问题,让他觉得你站在他那边。”“访谈是了解调查对象想法最直接的途径,也是我们常用的方法,在这其中,一个人的亲和力和与人交往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计划是永远赶不上变化的,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使我们不得不更改一些计划,而这时总会有分歧产生,在调查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感受,想法自然不同,想要在统一意见很不容易,已经有了感受,再次访谈的时候所问问题角度也会不同,这对后来的材料整理很是不利。”如果没有参与社会调查实践,这些总结和体验就很难如此真切。

2.社会调查实践教学,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能力。现代社会是一个有机团结的社会,强调团队成员的协作精神和能力。团队协作水平已经成为衡量团队工作效率能力的重要指标。不仅是个人能力,作为团队的一员与其他成员协调合作的能力也成为企事业用人单位考察和录用人才的重要考量指标。社会调查实践以小组为单位进行,需要每个小组成员都根据需要扮演好相应的角色,在自己的职位上各尽其能、互补互助、通力协作。通过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学生不仅认识到团队协作的重要性,领会团队协作的精神,而且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他们认识到“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生活中更需要的是一个团队的精诚合作。在团队合作的情况下才能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奏响优美的旋律,舞出优美的舞蹈”。通过共同的工作和生活,他们学会了如何与同学相处,学会了尊重、宽容和信任,以及欣赏和沟通。用学生自己的话说,他们通过实践“收获了最纯最真的友情,学会了拥有爱和给予爱”。

3.社会调查实践教学,提高了学生关注社会的主动性,促使学生树立了社会责任感。如上所述,调查报告和论文的选题显示,学生关注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越来越高。此外,学生真切地认识到了社会调查实践的重要性,并以积极的态度以实际行动争取和参与各种社会调查实践。他们认为“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收获的是比听更直观的经验,比看更深刻的体会,比想更透彻的感悟”。2010年神木调查小组一位同学写道:“通过这次神木之行,我深刻感受到,作为一名社会学专业的学生,一定要积极投身社会实践中去,走向田野方能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之道。理论是工具,实践是手段。走出课堂,田野里有更广大的一片天地等着我们去发现、去探索。”2011年“西安市早餐工程销售人员的社会支持系统”调查小组一位同学写道:“知识的学习不仅仅停留在书本和试卷上,只有通过多次的实践才会更深地理解知识的内涵,才会更恰当地和更灵活地运用知识。我们作为社会学专业的学生,在社会学业知识的学习中,更应该注重实践。只有这样我们的调查,才会经得起事实的考验,才会得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社会问题。不至于‘纸上谈兵’。”有了这些认知之后,学生们不再放过任何参与社会调查实践的机会,不仅积极参与学校团委、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的各种调查活动,还积极报名参加市级和省级及市场调查公司的调查活动。“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关注社会,用实际的行动来实践自己的价值。”这句为早期参加社会调查的学生作为自己实践的感受写出的总结性话语变成了社会学专业学生的实践准则,为越来越多的学生认可和践行。

具备了这些能力和精神,既有助于学生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又有助于学生日后走上工作岗位之后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和工作环境。根据目前社会学专业毕业生的走向,参加社会调查实践活动次数越多,参与程度越高的学生,其考研和找工作的成功率越高。根据反馈发现,通常这些学生无论是进入新的学习环境还是工作环境都能很快适应,与新的同学、同事和谐相处,并以较高的效率出色地完成学习和工作任务。

可见,社会调查实践教学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既符合研究性学习机制的理念,又符合研究性学习机制的实践要求,在研究性学习机制的构建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王升,周志平.研究性学习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168-174.

②[德]彼得·贝格拉著.威廉·冯·洪堡传[M].袁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76.

③[美]德雷克·博克.回归大学之道:对美国大学本科教育的反思与展望[M].侯定凯等译.上海:华东师范人学出版社,2008:39.

④张利荣.大学研究性学习理念及其实现策略研究[D],博士论文库,2012:114-118.

参考文献:

[1]王升、周志平.研究性学习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

[2][德]彼得·贝格拉著.威廉·冯·洪堡传[M].袁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3][美]德雷克·博克.回归大学之道:对美国大学本科教育的反思与展望[M].侯定凯等.上海:华东师范人学出版社,2008.

[4]张利荣.大学研究性学习理念及其实现策略研究[D].博士论文库,2012.

社会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范文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调查员 未成年人 犯罪 帮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我院自2007年开始这项制度的试点,建立了社会调查员制度,由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关系、成长经历以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实施因人而异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我院实施相应的办案机制;2010年实行了圆桌讯问、青少年维权工作室三分开、附条件不起诉、犯罪档案封存、判决后的帮教等制度;今年,又设立了未成年刑事犯罪检察科,履行涉罪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预防犯罪等工作职责,成功办理了全市首起未成年人报捕案件。通过社会调查员制度的构建与深化,有效维护了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公诉科连年被评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今年省院举办的修改后刑诉法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我院做了典型经验介绍。

一、严格审核调查员身份,实现调查人员专业化

社会调查员队伍的建设是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关键。2006年9月,我院联合区法院、教体局、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团区委等单位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员组织,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社会调查员由我院和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团区委共同聘任;团区委负责社会调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公检法司共同承担社会调查员的培训,每季度培训一次。明确了社会调查员需的条件:一是思想品德高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二是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基本法律知识,有较强工作能力;三是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热心从事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四是工作认真,诚信记录优良;五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社会调解员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社会调查员聘期为二年,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给予以奖励,有关经费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团区委建立专项基金列支。几年来,我们先后进行了三次聘任,主要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组织等单位选聘的基础上,将乡镇司法调解员作为社会调查员的后备人选,承担起对乡镇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职责。社会调查员队伍逐步扩大,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更具针对性、专业化,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具针对性、目的性、实效性。

二、完善社会调查员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实现工作模式规范化

我院在2006年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小组”,对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选任三名业务素质高、熟悉青少年办案规定、工作经验丰富的主诉检察官承担此项工作,实行专案专办,并由其中一名富有爱心、办案细心的女检察官专职负责。同时,在办案机制上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制定了“三个必须”的办案规定,即讯问未成年人时必须注意语言、语气和态度,循循善诱、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必须加强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研究,充分利用社会调查报告,查找犯罪原因,找准感化点;必须及时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特点、趋势,提出防范对策,将教育融于办案的全过程中,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2006年9月,我院社会调查员制度开始适用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对象的范围为户籍在淄川区的未成年人或犯罪地在淄川且已在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地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由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案卷中要有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人不诉、起诉,或者从轻、减轻等不同处理结果的重要证据,提起公诉时提交法庭。具体程序是:〔公诉部门受理未成人案件〕〔通知社会调查员小组〕〔小组随机抽取调查员深入学校、社区、村庄、家庭对涉案人员进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犯罪前后表现的调查〕〔根据调查,分析犯罪原因〕〔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及从轻或从重的意见〕——〔提交公诉部门〕〔公诉部门结合案情和意见,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起诉,开庭时向法庭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依据之一〕。如展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一案,办案人员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展母虽然是下肢瘫痪的残疾人,但展某与母亲感情很好,非常孝顺。于是,决定用亲情促其真心悔罪,用亲情感化犯罪。通过多次与展进行思想交流,终于使他深深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秩序,伤害了他人,更是对母亲的不孝和伤害,为了母亲也要痛改前非,好好做人。

我院制定了回访考评制度,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定期给社会调查员、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放调查回访表,征求他们对办案人员的看法,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了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社会调查员制度构建以来,我院先后于2007年办理了4起案件,2008年办理了8起案件,2009年办理了7起案件,2010年办理了10起案件次,2011年办理了10起案件,2012年办理了7起案件,均受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实现调查帮教社会化

我院依托社会调查员,推进了多项未成年人犯罪审查制度。一是建立完善了回访帮教制度。引入社会调查员,不仅对犯罪前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聘任社会调查员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富有社区工作经验的人员被吸收进来,从事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对刑事案件中因情节轻微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被判处拘役、管制的未成年人和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考察。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诉法颁行后,我们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展开社区矫正工作。按照“一人一档案”,建立帮教档案,将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家属联系方式、涉嫌犯罪事实、处理情况等资料详细登记在册,设立回访、教育期限,并适时组织未成年人及其家人参加庭审旁听,集家庭、社会、学校等社会力量,对失足未成年人予以辅导和矫正,并及时记录回访教育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效果。同时我们与相关单位建立了联系会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进行封存,对除特殊情况下的档案查询外,其余均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未成年人犯罪档案。二是开展了附条件不起诉试点。我院探索构建了暂缓起诉制度,对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或初犯、偶犯以及被胁迫、诱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有帮教的条件下,暂不将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而是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新刑诉法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是对暂缓起诉的完善。我们仍然依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品格认证,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最重要依据。2012年3月,我院在办理一起六人寻衅滋事案中,决定对其中的王某等四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并由社会调查员对其进行为期9个月的考察,并确定了不起诉的条件。我们将在考察期满后,对社会调查员提交考察报告进行听证,如果符合不起诉条件,将经检委会审查决定对该四名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设定条件,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社会调查员的监督和考核,同时社区公安机关也将对其进行监督,直至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结束。

四、化解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实现惩防结合一体化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数案由是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被告人能否赔偿受害人损失是量刑的重要依据,未成年人有没有经济来源,赔偿问题较难解决,实践中,我们赋予了社会调查员具有调解的权利,作为民间调处组织,参与到刑事案件中来,在社会调查的同时帮助做好调解工作,弥补了检察机关无权参与调解的漏洞。2010年我们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一案,因邻里纠纷犯罪嫌疑人的母亲,被邻居打伤,嫌疑人纠合了自己要好的同学四人,将邻居打致轻伤,五人全是在校学生,我们启动了社会调查员,聘请该校老师一名,同时聘用本乡镇司法调解员作为社会调查员。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的时候同时积极调解邻里矛盾,最终出具调查报告:五名学生无劣迹、学习成绩较好,家庭教育以及生长环境都没有不利的因素,属于出于义气激情犯罪,并且邻居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互相谅解,建议不作为犯罪处理。我们认真研究了调查报告,最终做出了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同时检察建议:建议学校加强对住校学生的管理。在通过此案的处理,为我们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调查员来化解社会矛盾积累了经验。

社会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范文 第9篇

【关键词】农村区域发展专业 社会调查方法 课程建设

农村区域发展专业是教育部在 1998 年为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而设立的专业。专业的定位是立足农村,面向农业产业,解决“三农”问题,其培养目标一般被认为是“面向农业科技推广、面向农村企业经管、面向农村社会管理、面向区域协调发展”的专业教育方向;“培养具备农业和农村区域发展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农业推广管理部门、农业企业、事业单位、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从事推广与发展、经营与管理、教学与科研、规划与设计、决策计划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专业的定位和培养目标要求学生了解农村和农民,这就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社会调查能力。浙江省的丽水学院自2009年在商学院设置农村区域发展的本科专业。目前它是浙江省的重点学科。从2010年开始,丽水学院的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在四年级秋季学期开设了《社会调查与文献检索》课程。笔者长期担任课程的主讲教师,以下仅依据近几年的教学经验,就农村区域发展专业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建设和实践能力培养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开设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必要性

农村区域发展专业是管理学门类的学科。该专业旨在培养涉“农”有关的技术、经营、战略三结合的综合性人才。该专业的教育方向以及专业课程所具有的方法、技能及应用型的性质,决定了该专业的学生教育培养必须突出实践教学环节,系统地、有计划地实践教学内容付诸实施。实践性是专业的培养方向和专业建设的根本内在要求。近年来,对于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学校都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教学和实践活动。滕明兰探讨了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效果评价,提出实践教学体系框架包括基础认识性实践、综合应用性实践以及研究创新性实践3个模块,其中,基础认识性实习主要包括认知实习(农村体验)、初步社会调查等。综合应用性实践主要包括专业调查、专业实践实训课程、专业综合实验、课程设计(论文)、市场调查和社会服务等。研究创新性实践主要包括科研训练、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研究设计性实验等。三个模块中,第一和第二个模块都提到了社会调查,可见社会调查能力是居于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的核心环节之一。

社会调查能力的培养居于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中心环节之一。段华平和卞新民在谈到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学生社会调查能力培养的重要性时谈到四方面,一是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二是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三是提高学生的团体意识和合作能力;四是实现了教学互动、教学相长的目的。除以上认识外,笔者认为农村区域发展专业所具有的应用性的性质,决定了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在实践能力培养中,社会调查能力的培养居于核心环节之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农村区域发展专业的定位是立足农村,面向农民,针对农业产业,解决“三农”问题。在解决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农村、农民和农业。在了解的基础上,才能谈研究。要科学了解与认识“三农”问题,就迫切需要下基层调研,到农村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要讲求科学性,社会调查研究本身涵括了方法论和具体的调查技术。社会调查能力的培养是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一环。社会调查能力的培养是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学生必备的能力之一。

开展社会调查要讲求方法。社会调查方法一般是围绕社会研究的原理、逻辑、策略和科学程序。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是社会学、人类学的专业核心课,一般分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两个方面,方法论、研究方式和具体研究方法及技术三个层次,主要详细阐述社会调查的资料收集、整理、分析、解释与评估的各种方法、技术及其应用。

二、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模式

在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开设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有其特殊性。首先,学生没有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学科背景,所以在课程教学内容安排上,要适当补充社科研究方法论的内容。要讲清楚如何开展研究工作,更要讲清楚为什么这样做事;要讲清楚如何具体开展调查,更要讲清楚为什么这样做,背后的逻辑和道理是什么。二是因为农村区域发展专业主要开展的是农村调查,所以在课程内容设计上要侧重于开展农村调查会使用的调查方法和技术,以及可能会碰到的问题。三是教学要注重实践性,实践性教学要贯彻始终,真正让学生学有所用。

基于以上认识,浙江丽水学院2010年在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开设社会调查方法时,就进行了充分的设计。首先,课程将社会调查方法的教学与毕业论文写作辅导有机的结合,将毕业论文写作的文献查找和文献综述写作,以及社会调查方法串联起来进行教学。由此,课程名称也就命名为《社会调查方法与文献检索》。其次,课程没有指定的课本,只有推荐的参考书目。目前市面上出版的有关社会调查方法的课本主要供社会学和人类学专业学生进行教学使用的,一般理论性太强,要求的课堂教学的学时也太多,对农村区域发展专业的教学不实用。无疑,无课本授课,也给课堂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教学内容要相对简单和明确,对多媒体教学以及PPT制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教师讲课更要能吸引学生。再次,为突出实践性教学,有效串联教学内容的各环节,通过一学期的课堂教学和实践,带领和指导学生完成一个小型社会调查“丽水市莲都区流动人口的调查”以及后续的调查报告。这其中的具体教学环节包括围绕着“流动人口”研究展开文献检索和文献综述写作、对丽水市莲都区的流动人口就某一主题,通过发放问卷、访谈等方式进行调查,并最终完成调查报告。

(一)教学内容与进度安排

课程设计共分为启、承、转、合四个模块。一般来讲,按一周两节课,一学期16周来进行课程内容的设计。具体如下:

(1)启:选题与文献综述写作

1、如何选题

2、文献检索

3、文献综述写法(布置作业)

4、小结(讲评文献综述的作业)

本模块主要是帮助和指导学生进行文献检索和文献综述写作。其中,文献检索的课堂教学是既包括关于信息文献的基本知识的介绍,也包括查找相关文献的实践操作的学习;既包括图书馆的馆藏图书的查找和借阅,也包括中国知网、读秀等网络工具的使用,最终的目的是要增强学生的信息检索的能力,提升信息意识,培养信息道德。在文献检索基础上,再谈文献综述写作。教学方法主要是通过案例教学的模式,通过硕博论文以及综述类论文的范例,指导和帮助学生展开文献综述的写作。文献综述的作业要求是以流动人口对研究对象,自选某一主题进行研究,并就此进行文献综述的写作。其中文献综述的内容包括流动人口等关键概念的界定、基本理论和他人相关研究综述。最后要求至少有5个注释和5个参考书目。

(2)承:社会研究的方法论

5、科学研究方法论

6、社会研究的逻辑

7、测量与概念的操作化

8、小结

本模块侧重于理论教学,其中也涵括案例的分析,希望借此能将理论讲得更清楚、明白。社科研究方法论和进行科学研究的逻辑是社会调查具体技术的基础。本模块授课的难点在于教学内容相对抽象和枯燥,此部分把握教学的难易程度,以及充分利用案例进行教学成为教学工作的重点。

(3)转:社会调查的具体方法

9、问卷设计的方法

10、问卷调查的实践(布置问卷设计的作业)

11、访谈(布置访谈的作业)

12、观察

13、小结:量的研究与质的研究(讲评问卷设计和访谈的作业)

本模块的重点教学内容是社会调查的具体技术和方法,其中包括问卷设计和问卷调查、访谈和观察等内容,最后通过量的研究与质的研究的比较,反思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法的优劣以及适用性。本部分教学的难点是如何有效贯彻实践性教学,如何将调查方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技巧有效传授,如何让学生有兴趣真正参与到教学过程的各环节,愿意认真完成作业。当然,本部分的作业量也较大。作业主要有两项。第一项是问卷设计和问卷调查。其中问卷设计要求问卷有封面信和指导语,以及9个封闭式问题和1个开放式问题。问卷设计完成后,要求使用自己设计的问题开展问卷调查,填写至少5份问卷。第二项是就研究的主题进行一次访谈,作业要求提交访谈提纲和访谈记录,其中,访谈提纲要求10个问题,访谈记录要求500字。

(4)合:调查报告与论文写作

14、调查报告写作

15、论文写作指导

16、总结(讲评调查报告的作业)

本模块是总结前面的内容,帮助和指导学生进行调查报告的写作。在此基础上,就论文写作的规范和格式要求进行必要的讲解,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提供辅导。最后提交的调查报告要求包括总结前面问卷调查和访谈的内容,得出一些基本结论。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

社会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范文 第10篇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

、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社会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范文 第11篇

【关键词】文献综述;社会调查;资料收集;研究和调查

【Abstract】Cultural heritage overview, is that is in certainly of the period, author rightness some a research problem various related cultural heritage carry on system to check with analysis, and as to it's medium of of data, data and main standpoint carry on induce to comb, analysis refine but compose of cultural heritage overview is a necessary link in the society the inquisition the research and have can't act for of text will from the basic content, basic characteristic of cultural heritage overview is angle of view, then to the cultural heritage overview is in the society the inquisition of the meaning launch analysis and explain, for full exertive the cultural heritage overview is in the society the inquisition of the function provide some ories basis.

【Key words】Cultural heritage overview;The society investigate;Data collections;Research and investigate

引 言

1. 文献综述的基本内涵

2. 文献综述对社会调查的作用

文献综述中对一些社会调查所研究的问题在一定时期内已取得的研究状况、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的趋势等方面的述评,为社会调查的深入开展起到重大的作用。因此,文献综述中所负载的知识信息,对于开展社会调查具有重要的作用。

历史性作用。从文献综述的综合性来说,有利于为社会调查提供清晰明辨的历史资料。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时期同一课题的所有主要研究成果的综合概括。因此,要尽可能把所有重要研究成果搜集到调查者手中,并作认真细致地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使各种流派的观点清楚明晰,清晰地运用到社会调查之中,为社会调查的真实性提供了历史依据。

客观性作用。文献综述的描述性来说,有利于社会调查研究客观的转述并运用文献中的观点。文献综述在对各种流派的观点作介绍时,应该保持这些观点的“原味”,这就要求对被介绍的观点作客观性的描述。因此,在社会调查研究中运用文献综述,首先要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对各个流派的重要观点进行转述;同时,在归纳各种观点时,要抓住要点,表述时应简明扼要。

社会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范文 第12篇

在为期一个月的寒假里,班里的同学认真积极地参与了实践与调查工作,为论文的完成准备了扎实的物质条件。论文的形式也同时有赖于实践调查活动的多样性而显得丰富多彩。

有的同学考虑到自身的专业,特地选择了到一些企业或者政府部门的财务处去实践,大概了解到了财务处的工作程序和财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虽然只是一段较短的时间,可是他们印象深刻,获益良多。其中一部分人感慨财务会计工作的繁琐与枯燥,(甚至连一两角钱的账目问题也要穷根究底),但也明白到这份工作对整个企业或是政府部门的重要性,深刻地体会到:作为财务管理人员,耐性和谨慎是最基本的专业素质。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同学都选择了到具体的工作岗位上去实践,部分人进行了社会调查。他们细心观察身边所发生的或者是人们所关注的国家社会时事政治热点,作广泛而较为深入的调查,并加入自己的观点来完成出色的论文。其中还有人关心自己家乡的具体情况,为家乡的建设提出诚恳地意见。

显然,同学们没有当寒假论文是一项任务,而是一个参加实践和调查工作的一项总结,论文增添了同学们的热情,自然显得有活力和充满真诚。这是难能可贵的。

社会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范文 第13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属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刑事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近代刑法理论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教育刑理论以及刑罚目的的再社会化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典型反应。大庆地区为顺应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改革工作的需要,自2008年起创建少年法庭,2010年开始大庆地区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归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理,自成立以来“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件,帮助、挽救失足少年242人。其中2008年5件8人,2009年4件5人,2010年54件65人,2011年138件164人。2008年以来,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数为108人,约占总人数的45”。在审理过程中,少年法庭一直重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尤其是在适用缓刑案件以及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教育挽救过程中社会调查报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与上海长宁区法院、北京石景山区、云南盘龙地区等最先开展未成年人诉讼改革的试点地区相比,高新区法院在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上尚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众多基层法院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完善,对于我国少年法庭适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社会调查制度是随着犯罪原因、目的以及刑罚理念的发展而诞生和不断完善的。在新的刑法理念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刑事诉讼中推行社会调查制度,如根据美国各州法律规定,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除设立少年法官外,另设缓刑官员。少年法院在接到相关人员或机构提出的控告后,由缓刑官员启动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对涉案青少年的背景性材料进行调查,其社会调查制度包括庭前调查和判刑前调查。此外,英国、德国、日本等国也在其相关少年法中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我国1991年签署的《北京规则》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可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处遇的普适性制度。

我国自签署《北京规则》以来,一直积极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首次确立了社会调查制度,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意味着社会调查制度在基本法中得以确立。2012年12月陆续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也分别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方面,全国多地司法机关进行了社会调查工作的探索和尝试,并形成了几个典型模式,如上海长宁区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上海模式;以海淀区为代表,自下而上由基层司法机关推动并联合社会专业力量进行社会调查的北京模式;合适成年人自侦查阶段介入并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云南盘龙模式;以及河南兰考县在少年法庭内合议庭之外设立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的兰考模式。

二、大庆地区少年法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现状

1.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高新区法院少年法庭对于社会调查工作比较重视,特别聘请了专职社会调查员一名,该调查员曾经是一名教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有一定的了解,并与大庆市妇联、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及被告人所在社区协调,认真开展调查工作,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深层原因。在案件比较多的情况下,会聘请兼职的社会调查员,大多为社区工作人员或者在职教师,工作都认真负责。

2.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和对象。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主要围绕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性格特点、文化程度、成长经历、社会交往以及被指控前后的具体表现和实施犯罪的原因等情况展开,调查范围主要在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派出所、居委会、生活的小区、学校、网吧等地;调查的主要对象是父母、邻居、老师和同学等。

3.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程序。高新区法院目前对于社会调查采取选择性适用的原则,数量大概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30%左右;调查开始的时间一般为案件移送法院经审查适宜适用社会调查报告的则通知聘任的社会调查员或者合作的专门机关进行;在庭审过程中社会调查报告不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及质证,也不需要社会调查员出庭接受询问。但是在量刑阶段,除证据外,社会调查报告有时会成为是否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等的参考依据,在庭审后报告也会被作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主要依据。

(二)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调查主体单一、有限,调查制度无法覆盖全部案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可以由哪些组织和个人担任,故全国各地法院在社会调查主体的选择上都不一致,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高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员过于单一,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做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存在一定难度,由于人员有限,兼职的社会调查员本职工作繁忙,不同程度上存在精力有限、时间不充裕的现象无法保证完成所有案件的社会调查,因此通常只能选择部分案件进行,这在实质上造成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公平对待。

2.报告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规则不明确。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议不断。报告是否属于证据,在报告的运用上“是否需要进行质证”,“是否需要进行法庭宣读”“由谁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等问题存在争议。高新区法院同大多数地方法院一样认为报告不属于证据,因此在法庭阶段不出示也不宣读社会调查报告,但报告确实会对一些案件的量刑产生影响,这无形中剥夺了控辩双方对报告询问和质疑的权利,会导致当事方产生司法不公的印象。

3.社会调查启动时间过晚、报告内容过于简单、调查经费不足。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涵盖了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社会环境、人格特点以及犯罪前后表现等丰富的内容,需要社会调查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全面细致的工作。目前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一般都为法院受理案件后,受审理期限的限制,进行社会调查的时间一般只有几天,远远不能满足社会调查的时间需要;社会调查员一般都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对于调查报告的性质和功能缺乏深入的认识;加之社会调查的经费严重不足,法院委托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一般都为无偿劳动或是仅报销必要的车旅费,调查员从事调查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这些都导致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和公式化,进而无法起到预期的效果。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丰富调查员种类、提升专业素质,实现调查工作的普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