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调查报告范文(必备17篇)

时间:2025-05-31 12:28:26 admin 今日美文

普法调查报告范文 第1篇

一、调查背景

为了解青少年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认知情况和学习需求,我们开展了一次针对青少年群体的调查。调查对象为12-18岁的青少年,共计1000人。

二、调查内容

1. 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

2. 青少年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认知情况

3. 青少年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学习需求

三、调查结果

1. 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

调查结果显示,超过80%的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较低,只有少部分青少年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2. 青少年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认知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60%的青少年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认知情况较为模糊,他们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并不清楚。

3. 青少年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学习需求

调查结果显示,超过90%的青少年表示希望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他们希望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四、调查分析

根据调查结果分析,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较低,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认知情况也不够清晰,但他们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学习需求较高。这说明当前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较为迫切,需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五、建议

1.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

2. 制定更加贴近青少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内容和形式,提高青少年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认知情况。

3. 利用多种渠道,如学校、社区、互联网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满足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学习需求。

六、总结

通过本次调查,我们了解到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较低,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认知情况也不够清晰,但他们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学习需求较高。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和能力,从而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普法调查报告范文 第2篇

【关键词】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正式社会支持

进城务工的女性农民工,在性别、身份及能力的重压下,已成为不折不扣的“边缘中的边缘群体”。据2007年“全国农村妇女权益状况和维权需求调查报告”显示,近一半以上的女性农民工属于非正规就业,她们多从事技术含量低、对体力和年龄依赖性较大的工作。本文采取个案访谈的方式,结合相关文献资料,从社会支持的视角,对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已有的社会支持系统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正式社会支持系统的建议。

1.基本概念

非正规就业

非正规就业,指为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就业行为。非正规就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相较于稳定的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的弊端明显:劳动关系松散、工作条件差、工资待遇低、缺少统一管理部门等。但因非正规就业对劳动技能的要求较低,也成为一些弱势群体就业的主要场所。本文的研究对象就是非正规就业领域的女性农民工群体,她们多从事餐饮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业。

正式社会支持

社会支持(social support)是指一定社会网络采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无偿帮助行为的总和。因结构的不同,可将社会支持分为正式社会支持和非正式社会支持。

正式社会支持,顾名思义,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提供,通过正式的规则和标准的程序,对个体进行服务,且对获取服务的个体资格有明确的评判标准。通常意义上的社会支持主体包括政府机构、地域性组织以及社工机构等。

非正式社会支持,是指个体或群体自愿像个体提供的社会支持,提供程序并不规范,也无正式的规则,存在一定风险。

2.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的社会支持现状

在《乡土中国》中提出“差序格局”的概念,用以概括中国传统社会的人际关系模式。他用“把石头投入水中所产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来比喻传统社会个体与群体的关系,由此可见,以“波纹所及的范围”为界,个体所依赖的关系也是有限的。

中国传统社会中,个体社会支持主要来自于血缘,家庭成为重要的纽带。在我国存在已久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城市圈”和“农村圈”的流动困难,更加固了这种传统的人际关系,血缘和地缘成为乡土中国支持力量的主体。通过访谈,非正规就业的女性农民工的社会支持同样大都来源于她们的私人关系,家人、亲戚、老乡等是她们主要的社会支持提供者,是明显的非正式社会支持。

就业支持

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的流动动机近年来发生变化,已不单是经济性原因,还包括情感需求和维护家庭稳定的意愿。但该群体的就业支持来源却仍具有较强的同质性。众多研究表明,农民工初次外出务工所依赖的社会支持主要来自乡土社会支持网络,而非市场信息。非正规女性农民工更是如此,她们的就业渠道对血缘、地缘的依赖度更高,通过“滚雪球”的方式进入城市的非正规就业市场。

个案A(20岁,高中,河北唐山人,餐馆服务员):我高中毕业后没考上大学,附近村子里我们这么大的年轻人都出去打工了,我也想去,但家里说我一个女孩不放心,不让我去。这家餐馆是我表姐开的,她回家的时候说想找人帮忙打个下手,家里这才让出来。在她这挺好的,包吃包住每月1500,自己家人也比较好说话,我俩也能做个伴。

访谈中发现,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在进城务工前几乎一直生活在乡村,对外界心思的获得渠道相对狭窄,这使得她们的社会交际能力较弱,加上自身能力的有限,除非有可靠的熟人介绍工作,否则家人不会放心让她们出去,她们自身也会有顾虑。

个案B(18岁,初中,河北人,餐馆后厨帮工):我是舅舅介绍来这做事的,他和饭店老板是远亲,一句话的事,我就来这上班了。这餐馆里的人大多都是熟人介绍来的,出门在外,老乡帮老乡很正常啊。(问老板是否有为其购买保险)没有吧,那保险必须买么?老板平常对我们挺好的,况且我们又不可能一辈子在这,平常工资高点就行了。

访谈发现,尽管女性农民工已步入城市就业、生活,但其在农村所构建的关系网络仍是她们主要的关系网络,并在她们的就业过程中得以延伸。在这种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中,就业信息和工作机会可以传递。相较于正规就业渠道,这种“熟人模式”的就业支持成本和门槛较低,并且简便直接,上岗容易,而且这种就业支持广泛存在于家人、亲戚、老乡和朋友之间,为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提供了就业和生活上的保障。

生活支持

普法调查报告范文 第3篇

关键词:图书馆;农民工;服务

中图分类号:G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9-21 -02

引言

农民工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个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根据_农民工办负责人公布,截止2007年底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达21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6%[1]。我国每年有1000多万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到2020年将会有3亿人左右从农村转移到城市[2]。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3]。农民工的文化生活不容乐观,其整体文化素质有待提高。

传统图书馆主要收藏以纸张为载体的信息,它的服务只是围绕着纸张和图书馆馆舍的展开。传统图书馆的建设模式封闭,采用被动型的服务模式为固定的本馆读者提供简单的文献服务[5]。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不单指由馆舍所构成的服务空间,还包括一个以万维网服务器的建立、数字馆藏建设、多种远程服务的提供为标志建立起来的数字图书馆[6]。

目前,大部分农民工并没有享受图书馆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很多学者都对图书馆如何将服务延伸到农民工中进行研究。谭详金在2002年提出了图书馆要关注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倪传明、祝东红提出了要将农民工纳入主流文化视野中,并讨论图书馆如何为农民工提供文化服务;董克、吴丽娟、张枚等人对农民工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农民工文化生活现状;刁松玲将农民工分成返乡型、徘徊型、融入型,详细分析了每一种农民工的信息需求;刘洪卫、马海霞、王亲玲等人都讨论了图书馆为农民工服务的具体措施。

农民工有自己独特的文化需求,他们希望用知识武装自己,满足用工者的需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图书馆要承担起提高弱势群体文化生活水平的社会责任。本文主要讨论如何将图书馆服务延伸到农民工群体中。

一、农民工的文化需求

(一)农民工的文化生活现状

农民工的文化学习途径很少,大多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另一方面农民工的业余时间少,《发展导报》2001年有一份问卷调查,暴露了城市移民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每周工作7天占 %;每天工作8小时的占 % ,9小时 ~ 12小时的占 %,13小时以上的占 %。可见,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很长,业余时间很少。除去必要的生活琐事,农民工业余生活基本上是以睡觉、看电视、打牌为主,学习文化知识等活动比较少[7]。这就导致了农民工群体的文化素质水平偏低的情况。

(二)农民工的文化需求

农民工的文化技能水平低,满足不了用工者的需求,只能从事技术含量低、工时长的繁重体力劳动,繁重的体力劳动又导致其学习时间的减少,长此以往,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农民工迫切需要信息补给和文化知识的学习,来满足用工者的需求,提升自己的文化素质。公共图书馆开展农民工服务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8]。图书馆要承担起改善农民工文化生活水平的功能,满足农民工的文化需求。

二、图书馆服务在农民工群体中的延伸

(一)图书馆服务在农民工中开展的主要问题

多数图书馆仍然采用传统的等待读者上门的服务模式,农民工由于闲暇时间少、自卑心理等原因不会主动上门寻求服务,因此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中很少有农民工群体,导致农民工享受不到图书馆服务;很多图书馆的收费对于收入低的农民工来说骗高,农民工不愿意花费高额费用来办证、交押金,这就限制了农民工进入图书馆;图书馆馆员以及其他阅读者往往对农民工存在偏见,觉得他们没文化、素质低,让农民工望而却步;此外,多数图书馆没有针对农民工的信息需求开展相应的针对,很多内容农民工并不感兴趣。

(二)图书馆对农民工服务的延伸探索

图书馆进一步开展针对信息弱者的特殊服务,能从制度上实现信息保障[9]。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图书馆应该针对他们开展特殊服务,使他们可以享受信息服务,提升自身能力,丰富文化生活。很多学者和图书馆管理人员都对此进行了研究和探索。

1、加大宣传力度

倪传明等学者指出图书馆宣传力度不够[10]是导致公共图书馆对农民工服务有限的原因之一,董克等人的社会调查也反映了这一情况[11],另外舟山市普陀区图书馆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12]。很多农民工对图书馆不了解,不知道自己可以获得信息服务。因此,加大宣传力度,在农民工中普及图书馆的相关知识,加深农民工对图书馆的了解和认识,对图书馆服务在农民工中的延伸具有重要意义。

2、主动服务

弱势群体因为自身的局限性和特殊性,非常需要图书馆能够提供主动的、交互的、增值的服务[13]。刘洪卫、陈丰、吴红梅等学者均提出图书馆需要主动为农民工服务,东阳市图书馆、南宁市图书馆、舟山市普陀区图书馆等图书馆对此做出尝试,并取得良好效果。

图书馆服务在农民工群体中的延伸必须改变以往的坐在图书馆内等读者上门的服务模式,应该深入到农民工群体中,开展送书上门等主动服务。

3、开展个性化服务

农民工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有自己独特的信息需求,图书馆应针对其信息需求,开展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例如提供针对性书刊、开放外来工阅览室、开展技术和普法培训、开展就业培训、知识讲座、开展同乡交流会等活动。

4、开辟“绿色通道”

图书馆可以通过和有关企业合作,寻求企业的资金支持,对农民工开展一定的帮助。例如,在押金方面,由于图书馆押金相对于农民工的收入水平较高,减少押金;图书馆取消借书证工本费、注册费等费用。费用的减少会让农民工解决想看书有花不起钱的问题。

5、利用移动设备

虽然农民工的经济生活水平比较低,但是大多数农民工都有一部手机,图书馆可以和移动、联通、电信等企业合作,针对农民工的需求,开展针对农民工的个性化服务,将农民工感兴趣的小知识以手机报的形式发送到手机上;另外,还可以提供支持手机用户的在线浏览,方便农民工获取所需信息。

6、提升馆员素质

农民工处于城市边缘,过多依赖同治型社会关系网路来获取就业信息和机会,造成了一种贫困的“自我复制”以及与主流社会、主流文化的疏离,产生严重的失落感、自卑感及排斥感[14]。图书馆需要加强对图书馆馆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消除他们对农民工的歧视心理,尊重农民工,多对他们进行人文关怀。

三、结论

农民工是当今城市社会的不可或缺一部分,其文化素质水平的高低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对图书馆服务在农民工中的延伸做了探讨,提出一些建议。图书馆要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开展个性化服务,在押金、手续费等方面给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利用移动设备加大服务普及度。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提升馆员素质,指导他们为农民工提供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但这些建议还需要进一步在图书馆的实践中检验。

参考文献:

[1]白天亮.我国农民工已达21亿[N]._,2008-03-04(01).

[2]梁柏静. 冲突与和谐——图书馆服务于城市移民问题研究的反思[J].图书馆,2007,(02):22-25.

[3]_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EB/OL].http:///jrzg/2006-03/27/,2011-05-10.

[4]李淑华.应对网络环境 变更传统服务[J].情报资料工作,2004:326-327.

[5]汪沁.传统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的服务创新[A].新环境下图书馆建设与发展——第六届中国社区和乡镇图书馆发展战略研讨会征文集(下册)[C].湖北:湖北省图书馆学会,2007:295-297.

[6]赵建梅.论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馆服务创新[J].图书馆论坛,2002:92-93.

[7]管桦. 高校图书馆为农民工服务的应对之策[J].产业市场,2008,(06):36-37.

[8]李霞.公共图书馆为农民工服务的实践与思考[J].图书馆界,2009,(04):53-55.

[9]范并思.建立一个信息公平与信息保障的制度[J].图书馆,2004,(02):1-3.

[10]倪传明.把农民工纳入主流文化视野中——论图书馆如何为农民工提供文化服务[J].图书情报知识,2004:107-109.

[11]董克.武汉市农民工知识能力及图书馆需求调查报告[J].图书馆,2008,(04):11-17.

[12]金雯艳.公共图书馆为农民工服务的实践与探索[J].图书馆论坛,2010,30(4):159-161.

[13]吴红梅.做好农民工读者服务工作之我见[J].图书馆,2006:108-109.

[14]杨枚.社区图书馆在农民工社会资本重构中的作用[J].图书馆建设,2008,(10):47-50.

普法调查报告范文 第4篇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社会保障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

农民工劳动迁移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但与农民工贡献极不相称的是他们的权益却不断受到侵害,不断出现的安全事故、拖欠工资等为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拉响警钟,对农民工的歧视与差别对待于情于理都是不正确的,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是一项亟待解决而又相当艰巨的任务,其核心问题在于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和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

(一)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

据《2014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称,2014年度农民工月平均工资只有1417元。而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超出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住宿餐饮业的服务人员每周工作时间甚至超过60小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_公民不论年龄、性别、身份,都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虽有所加强,但仍不尽如人意。农民工受文化水平低、职业技能低等条件的限制,即使想摆脱卖苦力的工作状态也普遍感到力不从心,只能从事脏、苦、累、险等边缘职业,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本来就并非易事,还往往受到政府劳动政策的限制和用人单位的歧视,这些都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他们就业环境差,劳动时间长、负荷大、报酬低,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就业政策,但很多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民工的权益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二)安全事故频发,多数农民工患职业病

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利。《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卫生和安全保护的权利。现阶段农民工从事较多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条件差和危险性较高工作,如建筑业、采矿业、环卫业等。据_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6562例,其中九成是尘肺病,专家估计,实际发病要比上述报告的例数多得多。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农民工从业人数较高的煤炭生厂,每年因安全事故死亡6000多人。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表明职业安全权对他们来说似乎遥不可及,很多企业不按国家标准整顿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很多农民工工作环境非常恶劣,连基本的安全措施都没有,这导致农民工成为我国工伤和职业病的高发人群。

(三)农民工保障系统薄弱,社会权益难实现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有关劳动者的劳保待遇等,农民工一般无法享有,大部分企业未缴纳工伤、失业、养老等保险,有的企业则唯利是图,钻法律的空子,尽力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在采煤、建筑等高危性行业“权益维护难”体现得尤为突出。如山西私营煤矿招收采煤工,一般只投简易人身保险,而不参加工伤、失业及养老等保险,出了工伤事故一般都是企业、劳动者私下协商处理,企业除简单支付医疗费外,极少作出按法律规定应该给予的其他补偿。此外,用工企业不签劳动合同、随意克扣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等行为时有发生,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严重剥夺。虽然《_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薄弱或对违法用人单位惩处力度不够等多种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个体私营企业仍普遍存在,农民工保障系统仍十分薄弱,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使劳动者的社会权益得到很好地保障。

(四)农民工难以获得职业培训

在职业培训方面,由于大多数农民受教育水平较低,其中接受过技术培训的不到10%。他们没有财力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去参加培训,而企业考虑到较高的就业流动性,也不会提供培训的机会,导致农民工的劳动技术不能很好得适应劳动力市场的要求,这反过来又增加了就业的困难。目前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培训力度不够。由于劳务输出地一般都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比较困难,师资力量等培训资源缺乏,尚不具备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条件,又得不到政府或用人单位的支持,难以投入大量的培训经费。二是农民工接受培训的意识薄弱。由于本身经济条件不好,又安于现状,认为培训既耽误时间又影响收入,一般不愿参加培训,影响了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措施

建设和谐社会离不开农民工的参与,保障农民工权益作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必须引起各界的高度重视。对待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我们应有积极的态度,充分认识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性,创新制度,建立平等的就业环境,努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还农民工一个公正的待遇,这样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大家庭。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要彻底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不仅需要在全社会营造关心他们的心理环境,还需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体系。首先要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法”的颁布在中国劳动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建立了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的新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全方位法律保护,例如对企业工资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对于保障广大人民农民工的生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应推动各地方加快立法进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法规、规章,严惩企业在使用农民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其次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明确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范畴,实现社会保险对农民工的全覆盖。最后完善劳动执法和司法机制,加大对农民工的维权力度。在维护农民工各项权益的过程中,政府要积极主动、有所作为,切实负起责任来。各级司法部门应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认真审理有关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包括违反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履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义务等。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能部门也应加大日常检查、监察力度,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二)改革户籍制度,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

解决农民工问题、保护农民权益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端正对待农民工的态度。长期以来,城乡分治的户籍管理制度导致了城乡的二元经济结构。改革户籍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强农民工的城市认同感,实现农民工市民化,也有利于破除城乡的二元经济结构。在中国快速城镇化的背后积累了一系列问题,诸如城乡发展不协调严重制约了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进程。我国的城乡发展现状与国家政策的倾向性有很大关系,我国东南沿海城市的迅速崛起就是政策保障的结果,国家政策保证了这一地区先富起来。然而随着经济的进一步的发展,各种社会问题也凸显出来,城乡矛盾激化,但基于中国现在的经济实力,不能立刻根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所以当今我国更应着眼于城乡和谐、统筹发展,尤其是要对农民工等弱势给予更多关照和倾向性政策,伴随着工业化及城市化发展,我们应改革户籍制度,逐步、有序地接纳农民工,接纳他们逐步向城市转移并变为城市市民,并为其提供相应的的福利待遇,让他们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

(三)提高农民工自身综合素质

农民工在进城之后工资水平偏低,合法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等,出现这些社会民生问题一定程度上是农民工自身素质偏低造成的。因此,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势在必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一是提高农民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文化水平。会读书看报应是一个人最起码的能力,这样才能接触到更多新鲜的事物,了解更多时事热点,不被社会所淘汰,所以增加农民工的知识储备是最基础的,其次加强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引导农民工自觉学习专业的工作技能。可以根据市场对农民工技术的需求,组织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或培训师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竞争力,提高农民工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一定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二是要提高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引导他们形成“劳动最光荣”、“劳动无贵贱之分”的观念,引导他们热爱祖国、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形成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当然我们应给予农民工更多人文关怀,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工的现代意识,强调进取精神和创新精神,通过教育使他们摆脱落后的思想意识的束缚,转变陈旧观念,以适应信息时代对现代工人的要求。使他们能尽快融入城市生活。三是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对农民工广泛开展普法宣传,通过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观念,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与此同时,强化劳动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让他们勇于并智于同侵犯其权益的不法行为作斗争。

总之,社会的进步最终取决于社会上每个主体社会权益的实现程度。采取各种措施使农民工利益得到保障,使农民工的价值得到实现,使农民工的收入所得和创造的价值相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诉求。

参考文献:

[1]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郑成功.中国农民工问题和社会保护[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流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4]张继梅.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J].求实,2011(1).

普法调查报告范文 第5篇

一、引言

调查目的:对义县农村地区法律建设的现时情况及其特点,和农村人对法律的看法及当遇到法律纠纷时采取方法以及这种现象所存在的原因等方面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对义县农村法律的教育和普及程度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

调查时间:

调查对象:

调查方式:本次调查报告主要是采用以走访为主,其它调查方式为辅的调查方式。

二、调查内容

通过在义县刘龙台镇走访及调查,我发现,农民关心的涉法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征地补偿问题。之所以征地补偿问题会成为义县农村居民首要的法律问题,我通过调查后得知,这是由于义县正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致使政府需要征地,征地必然带来补偿,而补偿当中产生法律纠纷也就不为奇怪了。产生法律纠纷必然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而产生法律纠纷的原因却是复杂的,涉及的当事人无非就是政府和当地村民。可能的原因,我认为有如下几点:一是赔偿价款协商不一致,政府所付的补偿款项少,致使村民无法接受,或者是村民要求的太多,导致政府无法接受;二是征收的土地面积与协商不一致,对于土地征收面积的大小,双方是有矛盾的,因此产生纠纷也就不奇怪;三是被征地的农民的安置与协商不一致,其主动权在政府,村民很少参与到规划中的,只能被动的接受政府的规划方案。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这个问题占到了本次调查的第二位,从此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的非常不如意。面对商家时,消费者毕竟属于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就其原因来说主要是商家对消费权益不够重视,没有树立诚信交易的理念,目光短浅。其次,消费者维权的途径不多,消费者协会毕竟属于民间机构,它只能起到一个调节的作用,对于解决复杂的问题和矛盾严重的问题便显得苍白无力了。再次,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大,一般的成本包括,来回的.路费,误工费,时间等等。如果采取仲裁和诉讼的方法则成本就更加巨大。因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就成了义县农村居民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之一了。

(三)劳动合同纠纷问题。这个问题占到了本次调查的第三位,可见义县农民工在就业时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面对就业单位时,农民工同样是弱势群体。出现劳动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劳动的合法权益。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也不够,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其维权的成本也是非常大的,政府保护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力度还是不够大。

此外,在婚姻、邻里等方面涉及法律的问题也比较多。

三、调查结论

通过对调查得出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义县农村普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的问题:

一是农村法制宣传存在_死角_。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收入,近年来,国家施行了一系列的惠民政策,广大农民自主经营性增强,_日出而作,日落而息_的生活方式发生变化,流动速度加快,为集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带来了困难。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村对于法制宣传仅限于村部内的一两块宣传栏,试问能有几个村民经常跑到村部来看着宣传栏学习法律知识,这样的法制宣传浮于表面,只是村里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农民群众本身根本得不到教育,形成_死角_。

二是个别村领导干部对法制宣传认识不到位。农村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很多是硬指标,也很多是软指标。法制宣传,对有些村干部来说,是很好糊弄的事情,因为它不像其他工作一样,看得见、摸得着。所以对组织群众,宣传党对新农村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国家法律法规,都停留在一般号召上。遇到矛盾纠纷绕道走,了解问题一般化,分析问题一般化,解决问题一般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有些村干部甚至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村民很多越过村委会这一级,直接到乡镇政府上访,严重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是法制宣传物质条件欠缺。义县有些村的集体经济不是很宽裕,甚至负债不少。要进行法制宣传,不是光靠嘴上说说就行了的,没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无力支撑普法经费,宣传读本的紧缺、宣传设备的落后,这些都是制约农村法制宣传的客观原因。俗话说_巧妇难为无米之炊_,农村普法人员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农村法制宣传在广度和深度上大打折扣。

四、几点建议

对于以上问题的出现,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普法宣传力度:

一是整合资源,提高宣传效果。整合科技、文化、法律_三下乡_,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配以文字、图片、漫画等进行趣味性、生活化的法制宣传。另外,农村居民居住地分散、人员流动性较大,组织起来进行规模性的宣传教育并不实际,但是,我们却可以利用农村学校这个得天独厚的资源条件开展_法进校园_活动。学校学生来自各村各户,而且人数多,有固定的学习教育场所和丰厚的师资力量,我们可以在农村中小学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再让学生回家向家长宣传法律,这种家长和孩子间的互动能使家长更好的学习到法律。

二是提高村干部的思想认识,加强领导。政府应加强对村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把思想统一到新农村建设目标和任务上来,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村领导干部要_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_,切实做好农村法制宣传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学习法律的热情,调动农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三是增加普法教育经费,以最低的成本创造最高的效果。对确实无法支持农村普法经费的的村居,镇财政应适当进行倾斜,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使农村法制宣传得以顺利开展。同时,各村也应考虑到自身经费的实际情况,在法制宣传的形式上多下功夫,节约成本,以最低的成本创造最优的成果,务求法制宣传的到位。

当然只有通过个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村的法律基础才会越来越提高。一些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农村群众的生活才会更幸福、更快乐。

普法调查报告范文 第6篇

一、引言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有所上升,这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挑战。为了更好地了解青少年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我们进行了一次全面的.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调查。

二、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了1000名青少年作为调查对象,包括初中生、高中生和大学生。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收集了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对普法宣传教育的态度和需求等信息。

三、调查结果

1. 法律知识掌握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青少年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是掌握的程度相对较低。在回答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问题时,只有不到50%的青少年能够正确回答。同时,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存在差异,有些青少年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而有些青少年则对法律知识不感兴趣。

2. 普法宣传教育需求

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青少年认为普法宣传教育是必要的。他们认为普法宣传教育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预防犯罪。但是,也有一部分青少年认为普法宣传教育过于单调乏味,缺乏趣味性。

3. 普法宣传教育方式

调查结果显示,青少年最喜欢的普法宣传教育方式是案例分析、互动讨论和情景模拟等实践性强的方式。他们认为这些方式能够让他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同时,他们也希望普法宣传教育能够采用多样化的形式,如微电影、动漫动画等。

四、建议和对策

根据调查结果和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1. 加强法律知识教育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该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将法律知识纳入课程体系,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知识水平。同时,家长也应该关注孩子的法律知识掌握情况,鼓励孩子学习法律知识。

2. 创新普法宣传教育方式

普法宣传教育应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注重实践性和趣味性。可以采用案例分析、互动讨论、情景模拟等形式,让青少年参与到普法宣传教育中来。同时,还可以采用微电影、动漫动画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3. 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联动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该加强联动,共同推进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家长应该关注孩子的法律意识情况,引导孩子遵守法律法规;学校应该开设相关的法律课程,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社会应该加强对青少年的关注和保护,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五、结论

本次调查显示了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推进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需要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创新普法宣传教育方式以及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联动等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水平,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普法调查报告范文 第7篇

一、引言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至关重要。其中,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制观念的树立是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深入了解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

二、调查方法

三、调查结果

1、青少年法律知识水平普遍较低。虽然大部分青少年对法律有一些基本的了解,但这种了解往往停留在表面,对法律的具体内容和实际应用缺乏深入的理解。

2、家长和教师对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家长和教师认为普法宣传教育不是学校教育的主要任务,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对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培养不够重视。

3、教育部门在普法宣传教育方面的投入不足。目前,教育部门在课程设置、教材编写和教师培训等方面对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普法宣传教育在学校中的实施效果不佳。

四、建议和对策

1、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学校应将法律意识的培养纳入日常教学之中,通过专门的法制课程、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知识水平。同时,家长也应该在日常生活中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

2、提高家长和教师对普法宣传教育的认识。通过举办家长会、教师培训等活动,让家长和教师认识到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从而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

3、教育部门应加大对普法宣传教育的投入。包括编写专门的法制教材、培训教师、设置专门的法制课程等,以提高普法宣传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同时,也可以考虑将普法宣传教育纳入学校评估体系,以增加学校对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视程度。

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宣传教育。政府可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如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社区组织等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扩大普法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5、注重实践性和趣味性。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时,应注重实践性和趣味性,通过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形式让青少年亲身体验法律的实际应用,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

五、结论

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通过本次调查,我们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如青少年法律知识水平普遍较低、家长和教师对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教育部门在普法宣传教育方面的投入不足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包括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家长和教师对普法宣传教育的认识、教育部门应加大对普法宣传教育的投入等。希望这些建议能够为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一些帮助和启示。

普法调查报告范文 第8篇

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以及他们对法律的态度和观念,本次调查旨在为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二、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对象为15-18岁的青少年,涵盖了学生、非学生等不同群体。

三、调查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包括在线问卷和纸质问卷两种形式。问卷涵盖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对法律的态度和观念、以及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四、调查结果

1. 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

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青少年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只有少数人能够正确回答基本的法律常识问题,如法定结婚年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等。

2. 对法律的态度和观念

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青少年对法律持漠视态度,认为法律只是一种规则而已,对于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不强。部分青少年甚至存在对法律的误解和偏见,认为法律是为了限制自由的。

3. 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青少年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持支持态度,认为应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同时,他们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如通过校园法治教育、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来提高青少年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五、结论与建议

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

1. 针对青少年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的问题,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青少年普及法律知识。

2. 针对青少年对法律的态度和观念,应加强法治宣传,提高青少年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培养他们正确的法治观念。

3. 针对青少年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六、展望

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希望通过本次调查,能够为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促进青少年法治观念的形成和提高。

普法调查报告范文 第9篇

我国已经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普法教育。农村法律知识极大普及,农民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有了进一步改变,法制教育与实践紧密结合,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普法教育仍然存在诸多难题。特别是部分农村普法教育的滞后,阻碍了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当前农村普法工作主要存在着“四难”:

一是认识难统一,一些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为了让农民听话。当看到农民学法后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反而觉得农民学了法后不好管,认为农民还是不学法才好管;还有的基层干部善于断章取义,把普法当成“实用教育”,只普及与农民履行义务有关的法律条文,而对于群众参与村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方面的法律知识却视而不见;有的农民则认为学法是司法部门的事,只要不犯法,学不学无所谓。

二是人员难集中,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在大部分时间里忙于耕种,农闲时外出务工,因而人员难于集中,普法的时间难以安排。

三是内容难理解,由于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抽象的法律条文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法的积极性,使普法效果难以保证。

四是经费难保障,农村普法经费严重不足,缺乏起码的宣传器材和阵地,有的连基本的法律教材都无经费印制和购买,致使普法工作难以开展。

造成农村普法工作“四难”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其一是权大于法的特权思想影响了农村普法的开展。由于个别村干部中存在着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个人说了算的现象,这种不良倾向和现实的负面影响,使许多农村干部群众仍然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其二是执法不公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普法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的公正执法。目前在部分乡村中司法、执法环境仍然较差,严重存在着执法混乱,效率不高等问题。使一些农民群众对法律的权威产生了怀疑和动摇,进而失去了学法的信心,已取得学法成果也难以巩固。其三是枯燥单调的方式方法阻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一些地方没有根据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延包、税费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新情况采取新的普法形式,而依然沿用传统的上大课、放广播、搞宣传栏、照本宣科等普法模式,这显然难以适应新形式下农村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其四是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也降低了普法效果。当前农民的文化素质仍然较低,文盲、半文盲的农民占相当比例,增加了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教育的难度,客观上制约了农村普法效率的提高。

针对上述农村普法“四难”的现象,笔者对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实效性,针对性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一、坚持“两个结合”。

一是学用结合,在普法过程中,要强调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办事,为农民营造良好的学法环境。

二是普法与服务相结合,从农村的实际需要出发,把普法工作与解决群众普遍遇到的实际问题有机结合,寓学法于用法之中,逐步使群众树立起“遇到问题想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

二、农村普法工作应该有侧重,以更贴近农村实际生活为重点。

要加大与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市场经济法规的宣传,解决农民群众与市场经济大潮搏击中出现的有关新情况;加大与劳动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与消费者权益法规的宣传;使广大农民朋友了解鉴别产品质量、投诉、打击制假售假的相关法律法规,真正掌握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方法。

三、增强普法的灵活性。

针对农民生产生活中的特点,普法工作要尽量避开农忙季度,努力做到生产、普法两不误。在形式上要把电影普法、文艺普法、法律咨询、法律集市、普法一条街,送政务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综合在一起,通过以案说法、图片解法、旁听审判、现身说法等生动活泼的形式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墙头诗”“快板书”“顺口溜”从而真正使农民学法时坐得住、听的懂、学的进、记得牢。

四、健全农村普法工作机制。

各级普法组织要把农村普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舍得投入人力物力,使农村普法工作由“软”变“硬”;要努力提高普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使他们成为精通法律、热爱业务的普法骨干;要健全监督机制。坚持和实行“党委决策、人大监督、政府组织实施”的普法工作机制。要认真抓好年度和阶段性的普法检查,充分发挥县镇人大的监督作用,每年要组织人大代表对普法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听取普法工作汇报,以推进农村普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

五、要保障好必要的普法经费,不断改善现有装备。

拥有先进精良的普法装备和必须的经费保障,是加大普法力度的重要条件。因此乡镇级财政要把普法依法治理经费纳入正常的保障范围,严格按照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镇村两级普法经费紧张的困难,以保障普法教育的顺利进行。

普法调查报告范文 第10篇

为了解青少年对普法宣传的认知和态度,我们对100名青少年进行了调查。以下是调查结果的报告: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1. 年龄分布:10-15岁(35%)、16-18岁(65%)

2. 性别分布:男性(45%)、女性(55%)

3. 调查地区:城市(60%)、农村(40%)

二、普法宣传认知情况

1. 是否知道什么是普法:知道(80%)、不知道(20%)

2. 接触普法宣传的途径:学校教育(60%)、互联网(30%)、家长传授(10%)

3. 对普法宣传的理解:了解法律法规(50%)、维护自身权益(30%)、社会责任感(20%)

三、普法宣传态度

1. 对普法宣传的重视程度:非常重视(40%)、比较重视(50%)、一般重视(10%)

2. 是否愿意参与普法宣传活动:愿意(70%)、不愿意(30%)

3. 认为普法宣传对青少年的意义:提高法律意识(60%)、培养社会责任感(30%)、增强法治观念(10%)

四、普法宣传需求

1. 希望了解的法律知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40%)、网络安全法律知识(30%)、消费者权益保护(20%)、交通安全法律知识(10%)

2. 希望参与的普法宣传活动:法律知识竞赛(40%)、法律讲座(30%)、法律宣传演讲比赛(20%)、法律维权实践活动(10%)

五、普法宣传改进建议

1. 增加生动有趣的普法宣传形式,如动漫、游戏等,吸引青少年的参与度。

2. 加强学校法律教育,将普法宣传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增加法律知识的普及度。

3. 制定针对青少年的普法宣传计划,结合他们的兴趣爱好和实际需求,设计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

六、结论

通过此次调查,我们了解到青少年对普法宣传的认知程度较高,且对其重视程度也较高。他们希望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了解法律知识,并愿意参与普法宣传活动。因此,我们应该根据他们的需求和兴趣,设计更加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形式,增强青少年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培养他们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同时,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应共同努力,为青少年提供更好的普法宣传环境和条件。

普法调查报告范文 第11篇

此次调查共有24人参与投票,调查结果如下:

参与调查问卷的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或初中以下(2票占,高中或中专4票占,大专5票占,本科及以上占);普法宣传教育知晓率(非常了解7票 占,知道13票占,不清楚4票占);群众喜欢的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在公共场所进行法制宣传图版展览19票占,免费赠送法律书籍11票占,张贴普法宣传画13票占,开通法律咨询热线电话21票占,举办法律知识讲座13票占,组织观看法律宣传片7票占,通过网络进行宣传8票占);群众认为与自身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法规(《民法》17票占,《宪法》5票占,《物权法》17票占,《刑法》8票占,《食品安全法》18票占,《治安管理处罚法》12票占,《劳动合同法》17票占)

普法调查报告范文 第12篇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 转移问题 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党的_报告指出:“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多渠道转移农民就业,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之一。”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对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新生代农民工”专指1980年、1990年后出生的,登记为农村户籍而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群体。相关资料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目前的总数接近1亿人,占农民工总数近6成。而在这个庞大的群体中,刑事犯罪高发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国_法治蓝皮书总结2010年中国刑事犯罪九大特征指出:“根据相关政法机关统计,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约占整体案件的三分之一。”因此认真分析研究新生代农民工的自身特点、犯罪原因、以及预防和治理措施,才能积极引导他们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为城市作出更大的贡献,否则会成为城市发展的隐患。

一、新生代农民工特点

1.整体素质不高,就业范围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在外出农民工中,文盲占,小学文化程度占,初中文化程度占,高中文化程度占,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比重比上年提高个百分点,占。分年龄组看,低年龄组中高学历比例要明显高于高年龄组,30岁以下各年龄组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均在26%以上,其中,21-25岁年龄组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达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程度比第一代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这只是相对于教育极其贫乏的上一代农民工而言的,总的来说新生代农民工所受的教育还十分欠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导致他们整体素质不高。在当今大学生就业尚且困难的背景下,素质偏低的新生代农民工只能从事最底层的工作,从事第二产业的劳动力占;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力占。

2.法制意识淡薄,做事不考虑后果。调查显示,很多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都表示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而走向犯罪的,这是由他们的成长环境造成的。首先,新生代农民工进城之前生长在环境相对封闭、法制观念落后的农村地区,接触法律的机会很少。其次,虽然他们都或多或少地接受过教育,但一般只涉及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几乎是空白,法制意识的形成更是无从谈起。再次,他们的父母大多在外谋生,使得他们成长中缺乏必要的引导,长期的放任自流导致部分人自控能力较差。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和缺乏自控能力这两方面的原因,新生代农民工难免会一时冲动而走上歧途。

3.过于注重享乐,好逸恶劳。新生代农民工因为年轻所以喜欢追求时尚,消费观念比父辈更加开放,也更加注重享乐。根据2007年的一个调查,农民工尤其是青年农民工对高档商品和时尚商品的消费有较高的渴求,其中有的人购买国外高价手机,的人购买国产高价品牌手机,的人购买流行服装,的人购买高档品牌。不过,新生代农民工在接受城市消费观念,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他们的工资收入却没有随之增长,加上攀比心理作祟和理财能力上的不足,他们常常入不敷出,经济上陷入困境,这就是为什么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主要是侵财型案件的原因了。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同龄人一样,虽然“根”在农村,但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教育观念的改变,他们很少务农。长期在城市生活使他们习惯于城市的繁华与生活节奏,有着自己的梦想。

4.易受不良风气影响。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在初中阶段即已完成学业,还未成年就踏着父辈的足迹进入城市谋求发展。因为他们年龄尚小,无论生理还是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接触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后,他们往往会因无知而加以效仿,许多不良恶习又会逐渐在他们之间交叉感染,最终导致一部分意志薄弱的人走向犯罪。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以侵财型犯罪居多。新生代农民工高发型犯罪案件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其中侵财型犯罪案件所占比重最大。据统计,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山西省壶关县检察院共审查各类案件78件85人,其中返乡农民犯罪的有10件17人,分别占受理总件数和人数的13%、20%,犯罪行为涉及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其中,侵犯财产罪最为集中。5个罪名分别为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其中又以盗窃罪居多,占返乡农民犯罪总数的。

2.共同犯罪特征明显。从犯罪形式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从众性和团伙性,表现出显著的共同犯罪特征。

3.犯罪年龄低龄化。据调查,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壶关县的返乡农民工犯罪中,年龄最大的43岁,最小的21岁。其中30岁以下的占到47%。

4暴力倾向凸显。暴力化倾向严重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又一重要特点。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多是年轻人,做事易冲动而走向暴力化。如出于对消费的欲求和对财产的占有欲,他们往往通过抢劫、抢夺等暴力手段达到目的。

三、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分析

自身方面的特点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因素,他们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心理倾向有一定偏差;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不完善等社会层面的原因,也是引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重要方面。

在犯罪的新生代农民工中,绝大部分文化素质不高。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是低地位、低收入、高强度的劳动,极易积累不良情绪,进而导致犯罪的发生。

1.就业不平等和继续教育机会缺乏。我国工资报酬最低的几个行业是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贸易、服务业、采掘业、建筑业和制造业,这些行业的工资都低于平均工资水平。而新生代农民工却在这几个行业的就业比例中占。如果说这是由于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导致的话,那么他们在相同工作中却不能与本地市民享受同样的待遇则说明就业的不平等。据调查,有的农民工与本地职工同工不同酬,有的没有社会保障等职工福利,分别有和的没有被给予与本地职工同等的培训机会和晋升机会。不过,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入城以后很难有机会接受继续教育。新生代农民工不同于父辈的显著之处,是他们更想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而谋求在城市的长期发展。所以,他们希望在平时能不断充实新知识、学习新技能,但以户籍为基础的基础教育限制了第一代农民工子女在初期接受教育的机会,在起跑时就晚了一大步;而继续教育的不给力则成为他们提升知识水平的又一障碍。

2.社会保障和救济不足。在我国,户籍附加了很多的功能,捆绑了像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许多保障利,这些福利直接影响到一个人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但是在现阶段,进城的农民工却很难享受到这些福利。如我国教育体制是“分级办学,属地管理”,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子女就难以享受和城里孩子同等的教育条件。又如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一般不包括农民工,但其实他们的居住条件才是最恶劣的,是生活在城市中最需要改善居住环境的一类人。除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足以外,农民工权利受到侵犯时所能得到的救济也十分有限。调查显示,有的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工资拖发、克扣和拒发的现象,有的人发生过因公受伤而用人单位不给钱医治的情况等。对于这些不公正待遇,只有的被调查农民工表示问题能够得到解决。这虽然有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的因素在里面,但我们不可否认政府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上的缺失。更有甚者,一些地方还将农民工视为扰乱治安的罪魁祸首,对他们实施歧视性管理,给他们制造更多的麻烦。由于这种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的缺乏,农民工在遇到困难时很少求助于当地的政府及其他正规组织,而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或拉帮结派等形式来维护权益,常常不依照法律行事,给治安带来隐患。

3.户籍限制和社会歧视。新生代农民工虽然户口本上是农民身份,但其中很多人都是从校门直接走进城市,属于一批没有务农常识和经验的农民――不务农的农民(我国户籍制度意义上的农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王春光也曾撰文指出,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在生活阅历、进城动机等方面很不相同。”经历了城市工作和生活的他们,对家乡的认同越来越淡漠,但在城市中又找不到对城市社会的认同。因此,他们“进入了社会认同的丧失和重构的艰难阶段。”在这种心理状态的驱使下,新生代农民工更容易走上犯罪歧途。

四、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对策

1.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增强农民工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现行的户籍制度不仅是农民工面前最坚硬的一道制度壁垒,也是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个巨大阻碍。改革户籍制度已是必然的趋势,正如_与网友交流时所说,“如果说最症结的问题,就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让那些长期在城市生活和工作,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农民工融入城市。”

当然,户籍制度改革也要遵循发展规律,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和政府财政的支付能力。若在各方面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操之过急,盲目进行城市人口扩容,将会导致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瘫痪等很多问题。所以,可考虑将拥有较高生存技能的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优先开放城市户口的对象,因为他们更渴求在城市的长期发展,也更符合城市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不但增强了自身的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也必然成为其他农民工积极学习、效仿的对象,激发越来越多农民工建设城市的热情,从而实现农民工和城市的双赢。

2.完善社会保障措施,促进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逐步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使暂时不能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帮助,促进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

保障措施要涵盖农民工工作、生活的各方面,要努力解决农民工继续教育、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主要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为企业培养更多的技术人才。要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到当地义务教育体系,使其与城市孩子平等地享受优质教育。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医疗卫生投入,帮助他们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要继续加大廉租房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希望实现_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描绘的那样,“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也期望能尽快消除城乡歧视,让农民工在城市里有尊严地生活下去。

3.加强法律道德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是因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下,对自己的行为放任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首先,司法机关要肩负起对农民工法律宣传的任务。要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如举办法律讲座、巡回审判、法律咨询等,形成长效普法机制。要重点对农民工进行诉讼辅导,改变他们非正规的纠纷解决方式,培养他们依法维权意识。还要对经济困难的涉诉农民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次,新闻媒体、影视文化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宣传引导。可以国家“阳光工程”培训为依托,在教授农民工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开办思想道德课程,帮助他们树立与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提升他们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追求,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纠正他们的享乐思想和不理性的物质追求,引导他们通过自身努力来实现人生价值。

4.推行农业产业化,鼓励新生代农民工回乡务农。农民工返乡创业,不仅解决自己的问题,还增加新的就业机会,是今后农村新的增长点。各地政府要在财政、税收、信贷、土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发展规模种养业,创办工商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借鉴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培养职业农民的做法,与科研院校开展定向委托培养,免费开办农业职业学校,组织多种形式的农业技术培训,培养一批农村管理人才、种养业能手、农机作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社领办人,依靠职业化的农民来发展现代农业。

[本文系山西省社会、经济、统计科学研究立项课题《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研究》(编号KY[2010]01),)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生存发展,预防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关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的调研报告.人民法院报,

年中国犯罪形势分析及2011年预测.中国法制网,

3.国家_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_网站,

4.国家_综合司.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五号).

5.山西壶关:八个月17名返乡农民犯罪.检察日报,

普法调查报告范文 第13篇

20xx年暑期,我系根据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团省委、省~教育广大青年大学生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引导大学生在实践中熏陶思想感情、充实精神生活、提高道德境界、增长知识才干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们政法系的专业特色,组建xx师范学院法律志愿者服务队,以传承“五四”报国志,“服务和谐社会,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宗旨,以“走入社会,服务群众”为原则,组织学生深入到农村、社区等社会生活的第一线,通过开展以“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大墙”、组织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主要形式的志愿活动,大力传播科学文化和现代文明、弘扬科学精神、推广法治思想。

我们服务队主要通过设立法律咨询台,发放传单,问卷调查,制作海报、墙报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律宣传,解答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使xx师院法律志愿者服务队在群众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展示了当代大学生朝气蓬勃的一面,为xx师范学院在社会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现总结汇报如下:

“送法下乡,服务社会”

我们法律志愿者服务队的第一站是到xx县吕村镇吕村集进行“送法下乡,服务社会”的法律援助活动,在这流火的七月,我们在王老师的带领下,激情如火,热情如歌,本着“用我所学,服务社会”的宗旨,带着“建设和谐社会,完善自我”的满腔豪情奔赴xx县吕村镇吕村集与xx县法院吕村镇派出法庭、吕村集村委会联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受到xx县人民法院吕村镇法庭的大力支持,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为了解该村的法律普及的现状,我们精心制作了关于普法状况的调查问卷。通过对收回的有效问卷的统计分析,我们得知,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他们并不是首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获知现行的法律时,他们主要通过广播电视的渠道。这些情况使我们清醒的认识到,进一步深入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在农村的普法活动过程中,媒体所起到以及将要起到的积极作用。

根据当前农村普法的“切入点”——民事纠纷,有针对性的宣传有关法律。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往农村中常见的争水、争界上的纠纷明显的减少,而日前常见的纠纷是合伙纠纷、婚姻纠纷、赡养纠纷、借款纠纷等,为了使这写纠纷在法律的范围内成功调处,我们利用广播,散发普法宣传材料,出版法律宣传墙报宣传法律法规。并为村办小学赠送了《中华德育歌》宣传小册子,让孩子们从小就接受法律与道德方面的教育,为将来成为一名“懂法、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创造条件。

在活动过程中,我们对有关农村土地的征用、占用、流转等问题,进行细致耐心的解答;针对家庭暴力、重男轻女等问题,进行了《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的宣读和讲解,为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撑起了一把法律“保护杀。此外我们认真解答了在外务工人员经常遇到的拖欠工资、工伤理赔、用工欺诈等问题,为外出务工的人员提供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一个年轻人离开咨询台时说:“有了法律知识,再去打工心里就有底了”。

通过这次活动,让广大的吕村镇朋友得到一次法律知识教育,帮助村民了解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以及如何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我们的专业知识得到一次实际运用,并得到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锻炼,也树立了我院大学生的良好形象,提高了我们的专业知识以及创新能力,为建设和谐社会,进一步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让法律走进生活”

7月15日,我们法律志愿者服务队联合“依法治市办公室”在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来到了暑期社会实践的第二站——安钢生活六区,开展了以“让法律走进生活”为主题的法律宣传活动。

在殷都区司法局和梅园庄街道办事处的协助下,活动正式拉开帷幕,市殷都区司法局钞副局长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xx日报等媒体记者对本次活动进行了相关报道。

我们根据安钢生活区务工人员集中的特点,重点对他们进行了法律常识教育,以及根据现在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现象,我们为青少年进行了法律知识辅导,对关系到青少年切身利益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重点进行了宣传教育,使青少年进一步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增强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同时也加强了自我约束的意识。

当我们拿出精心准备的1000份以“服务和谐社会”为主题的调查问卷开展调查时,居民们都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认真回答我们的问卷,其中有效问卷率为,这些资料让我们了解到目前小区居民的法律知识普及程度,以及通过设立咨询台,和居民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解答了诸多法律上的疑问,同时也利用文艺表演中穿插有奖法律知识问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小区居民宣传了法律知识,实现了双方的互动,最大限度的调动了居民的积极性,提高了社会实践的实效性,使居民们疑惑而来满意而归。

“携法同行,再塑人生”

7月20日,法律志愿者服务队在党总支书记罗令姣等老师的带领下来到社会实践的最后一站——xx市_,对服刑人员开展了以“携法同行,再塑人生”为主题的手拉手帮教活动。

在青年志愿者法律援助帮教大会上,政法系党总支书记罗令姣老师和xx市__长分别做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这次互利双赢的活动,认为它不仅可以巩固服刑人员的教育成果,提高服刑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还可以锻炼在校大学生的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我系共向市_捐书3000余本,xx市_领导对大学生的帮教活动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向我系赠送锦旗以示感谢。

普法调查报告范文 第14篇

今年是“六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全面进入实施阶段的启动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了有力推进“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经永新县司法局会议决定,司法局成立了“六五”普法调查组,调查组在法宣办主任肖晓春同志的带领下,于3月下旬至6月中旬,深入到部分机关、镇街、学校、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讨论、实地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行政工作专题调研,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

普法工作自启动以来,永新县司法局认真执行县_会《关于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的决议》,组织县级各部门、基层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紧紧围绕普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实现了永新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起步快、开局好的效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领导高度重视,机构不断健全,普法工作扎实推进

一是县政府组织研究制定了普法工作规划和年度普法工作要点及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制定了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以下简称“法律六进”)的实施方案。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纳入了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纳入了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进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是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永新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做到了层层有组织、有计划、有经费、有教材、有阵地、有考核,我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成绩。

(二)以“法律六进”为抓手,着力抓好对普法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1、加强对领导干部普法教育,扎实推进法律进机关、进单位活动。一是各部门、各单位都积极开展了专题法制讲座,开展了法制警示教育活动。其次,县政府大力组织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宣传教育。三是坚持了新任领导干部法制理论知识考试制度和年度公务员法律理论知识考试制度。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的行为,有力地带动了全民学法的积极性。

2、扎实推进法律“六进”活动。为破解学校、乡村、社区、企业普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探索普法工作新路子。在增强群众参与性、普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加强普法阵地多样性建设方面下功夫。通过送法制文艺演出、法律图书角、光碟等法制教育学习资料;组织法律宣讲团利用节假日、深入学校、乡村、社区、厂矿、企业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和开设法律讲座;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法律咨询活动,拓宽了普法渠道,深受群众欢迎。

(三)以“”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平台,深化普法效果

一是县政府组织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以每年的“ ”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平台,开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

二是以新颁布法律法规为普法重点。今年,我县把学习“五法一决议”(刑法、人民调解法、社会保险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邮政法、江西省_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普法教育的决议)和《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作为普法重点,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邀请法律专家为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作专题报告,收到了良好普法效果。

三是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宣讲团,在全县各机关、学校、企业集中开展了为期二个月的相关法律巡回讲座,巡回讲座深受基层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好评。

(四)坚持学用相结合,突出普法工作的实效性

一是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依法治县规划;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探索和推进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二是县司法局、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其职能特点和资源优势,将法制宣传与审判、检察、行政执法、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紧密结合,围绕建设平安、和谐永新开展了一系列依法治理工作,收到了“办案一件、教育一片”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镇街与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制社区”创建活动,公民的学法、守法、护法意识普遍增强。

二、普法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单位负责人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同其他主要工作同抓共管,片面认为普法工作是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也不主动协调配合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普法日常工作开展怠慢,普法工作只流于形式。

(二)普法工作创新不够,普法中的薄弱环节没得到根本解决。从“一五”普法至“五五”普法,普法宣传教育的措施、方法变化不大,不少部门和单位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缺泛创新的意识,普法宣传工作没有深度和氛围。学校、企业(特别是私营、个体企业)、乡村和城乡流动人口等普法教育薄弱环节仍未得到根本扭转。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观念、执法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

(三)普法工作开展不协调,整体推进仍不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普法工作重视不一致,出现“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在调查中发现,抓普法工作“县里热,乡村冷、主管部门热、协作部门冷”。二是普法工作发展不对称,普法工作普遍存在司法行政部门好于镇街、乡村、社区和企业。三是“法律六进”整体推进力度不够,法律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相对滞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社会无业人员的普法教育仍存在“死角”和“盲区”。

(四)普法经费投入不足。“五五”普法工作在“三五”、“四五”普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六进”活动和基层普法依法治理任务,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我县目前普法经费已远远不能满足普法工作需要。

三、对普法工作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新格局

对于少数单位对普法工作重视不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建议: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教育和督促部门和镇街的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切实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常抓不懈。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奖惩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建立和完善普法工作机制,整合普法资源,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和阵地建设,形成各负其责、各尽所能、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新格局。

(二)攻克难点,继续扩大普法宣传教育覆盖面

针对调研中发现普法中存在“死角”、“盲点”问题。一是切实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加强对中、小学生法律基础理论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切实把法制教育融入到素质教育中去,确保学校法制教育规划、课时、教材、经费“四到位”,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使学校、家庭及社会多管齐下。消除学校中的普法教育“死角”。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外出务工农民和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消除普法“盲点”。要进一步创新普法措施,拓宽普法渠道,扩大普法覆盖面,力争在“六五”普法期间消除普法的“死角”和“盲点”。

(三)建立和完善普法工作制度,坚持学用相结合县政府要加强对学法用法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要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普法骨干学法用法的教育和实践工作。针对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县政府要及时组织职能部门开展依法治理工作。要把依法治理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努力提高行政机关管理服务社会的水平,不断提高普法干部队伍的自身素质和普法能力。

(四)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总结交流普法工作经验

一是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县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法制宣传平台,整合法制宣传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周密部署,力求每年在全县开展2次以上规模大、范围广、有影响、效果好的综合性法制宣传活动,增强普法宣传的吸引力和社会效果。

二是新闻单位和报刊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加大对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宣传报道力度,要专门开辟法制栏目,建立和完善法制网站,达到剖析一小案、教育一大片的普法效果。

三是县政府要及时收集和整理普法宣传资料,从中选出普法经典案例和普法先进人物;对普法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要及时宣传报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要表彰和奖励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发展。同时,县普法教育经费要列入财政专项经费,保障专款专用。各乡镇、各部门要合理制定“六五”普法教育工作经费,从财力上能得到保障。

普法调查报告范文 第15篇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其普及和认知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尽管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有相当多的人对法律的认识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为了深入了解当前普法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本文基于一系列社会调查,对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调查背景与目的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把中国建设为法治国家,而全民法治理念的形成主要依赖于全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普法工作作为全民学法的重要手段,应成为全党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本次调查旨在通过深入了解当前普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为进一步提升普法工作效果提供参考。

二、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访谈和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各乡镇的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调查。问卷调查主要针对普通市民和基层干部,了解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普法工作的满意度及建议;访谈则针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等关键人物,深入了解普法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实地考察则通过走访司法所、宣传栏等普法阵地,了解普法工作的实际效果。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1. 普法工作责任主体错位

调查发现,在我市绝大多数镇党委、政府中,普法工作的责任主体存在错位现象。实际上,普法工作往往由部门主抓,政府参与,导致普法工作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基层干部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发展经济等硬件建设上,对普法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2. 普法形式单一且效果不佳

目前,乡镇的普法工作主要依靠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等形式进行。这些形式虽然简单易行,但往往难以引起公众的兴趣和关注,导致普法效果不佳。农民对法律名称有所了解,但对法律内容知之甚少,无法真正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

3. 普法考核验收流于形式

对阶段性普法宣传的考核验收往往流于形式,主要通过听汇报、查档案、看笔记等方式进行,无法真实反映普法的实际效果。这种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挂在墙上的普法宣传方式,让村组和农民都感到消极应付,难以达到预期的普法效果。

4. 部分领导干部对普法认识不到位

部分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的认识严重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制建设在推动社会进程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普法教育中严重缺位,没有发挥领导干部的引领示范带头作用,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改进建议

1. 明确普法工作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应明确普法工作的责任主体,将普法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常规工作内容来抓。政府应主抓普法工作,部门参与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2. 创新普法形式和内容

针对当前普法形式单一且效果不佳的问题,应积极探索创新普法形式和内容。可以利用互联网、手机APP等新兴媒体平台,开展线上普法活动;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线下普法活动,如法律知识讲座、法律咨询、法治文艺演出等,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 加强普法考核验收力度

应加强对普法工作的考核验收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验收应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实地检查、问卷调查、群众评议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普法工作的实际效果。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

4. 提高领导干部的普法意识

应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领导干部应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应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考核,确保他们在普法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结论

普法工作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当前普法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以改进。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创新普法形式和内容、加强考核验收力度以及提高领导干部的普法意识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提升普法工作的效果和质量,为建设法治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普法调查报告范文 第16篇

今年七月,xx省司法厅和xx省法学会组织开展了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社会调查。xx省是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占全省人口的80%以上。开展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专题研究,将有助于总结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为“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施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客观现实,调查中运用了比较的方法,分别在城乡各选择了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调查地区(桐城市新安渡镇和安庆市大观区)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实地调研,结合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已经取得的经验,我们提出如下研究报告。

一、农村的法治环境与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随着三个五年普法规划推进式的实施,我省农村法治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全社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农村依法治理的法治环境大有改观。

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乡村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微观上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在宏观上就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农民在良好地法治环境中形成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从“一五”普法到目前正在实施的“四五”普法正是有条不紊地实践着这个目标。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在我国目前以政府推进为主要方式的法治进程中,这样的“法治环境”需要各级政府去营造。“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四五”规划的目标是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可见,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农村的基层_和组织应当对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够使其职责有明确的定位、行动有明确的方向。

通过调查和资料分析,我们发现,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现象:

1、在职责上缺乏明确的定位。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还是具有政策性和临时性的工作?作为推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基层_机关和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到普法和依法治理是政府的职责。

2、在方法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作为硬性指标。由于对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存在模糊认识,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为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主要方法。

3、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形成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普法”似乎也在向农民“摊派”法律知识,“依法治理”则是以法律为“罚则”治理乡村。

4、在评价机制上,注重于形式的普及,有些经验于文字总结与模仿复制。尽管这些问题是非主流的现象,但是在今后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则是认识问题和观念问题。为此,必须明确什么是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如何“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包括法律思想(理论)、法律观念(法制观念)和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有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之分,个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取决于公民的法律心理,以及法治环境的影响。群体法律意识具有团体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我国农村不应忽视传统性和地域性的冲击和扭曲。社会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普遍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它与传统的法律文化、主流法律观念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社会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是公民的个体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环境因素。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对社会法律意识内容与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在通常情况下三者是协调一致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冲突。

笔者认为,“一五”普法在于唤醒公民的法律意识;“二五”普法在于培养积极向上的群体法律意识;“三五”普法着眼于营造全体公民共同的社会法律意识。“四五”规划就是在三个五年普法的基础上,为巩固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提出了由法律意识的培养转变为法律素质的提高,因为法律素质是法律意识的内在本质。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提出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农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目的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这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就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作为以行政指导为主要特征的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中,各级组织特别是政府部门,不仅应当将法律知识告之于民,而且还要让农民知道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我省农村基层人民政府推行的“送法下乡”、“送书到户”的活动,有其积极的因素,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人手一册法律书,不等于人人都知法和懂法了。

2、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诚然,对违法者的惩戒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不是法的全部。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应当结合农村的特点,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例如,农民负担问题;打白条问题;粮食收购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等。让农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3、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村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作为普法推进者的基层组织往往迁就这种现实,解决纠纷与矛盾以息事宁人为原则,有时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原则。今后在普法中,首先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公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

二、我省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法律实践问题

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着许多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在将这些问题有重点的提出来,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或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大大推动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律定位与作用。

在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实际承担具体工作的基层_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实施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际效果。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长远性目标是实现法治国家,阶段性目标是实现各个时期普法“规划”提出的具体任务,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肩负着如此重任和职责的基层组织对其法律地位应有正确的定位。

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阶层参与。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基层行政机关,其行政事务千头万绪,各项行政工作如计划生育,农业税费、农业生产等等,很难说哪项工作为主,哪项为次。如果将普法和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某项工作职责(并且有专人负责贯彻落实),这可能有悖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本意。笔者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并不是一项单列的工作,它是贯穿于各项工作中的原则精神,在政府工作的各项职责中都要体现与贯彻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的原则。换言之,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主体(推进者)是任何部门与任何人员。任何工作必须以普法和依法治理原则为指导,我们不能把普法与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组织是普法与依法治理的参与者、倡导者、推广者与服务者。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性群众组织。它虽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法定职能,使其在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根据《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村民进行守法教育;

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

4.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

5.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与普法和依法治理所提出主要任务是相同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组织的各项工作正是亦步亦趋地实践着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目标。目前,农村普法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功能和作用,使其从被动地完成工作任务转向积极地开展普法宣传。

(二)关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方法问题

调查发现,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工作方法上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首先,在“普法”工作上,主要表现出的特点是放任性和无序性。农民往往把收看电视中的法制节目,作为自发的法治思想的启蒙。诚然,法律的普及可通过多种渠道,在当今电视已作为简便、快捷、普及的传媒工具,其在普法工作的功能不可低估。有些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地方,还利用农村广播网进行宣传,利用集市大会进行集中宣传,利用村民大会请司法人员上法制课。还有的地方采取“知识带动型”普法,即向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有意识的普法教育,再通过学生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广大农户等等,这些都不失为好方法。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普法工作实施的经验,都应当是值得肯定的好方法。但是针对当前农村普及法律的工作方法存在放任性和无序性的局面,我们应当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1、在传媒工具上,开展多渠道、多方式的普法工作。可以利用电视中现有法制节目,还可以利用农村有线广播。在调查中农民普遍反映,了解法律知识的渠道主要于电视,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xx电视台的“法眼看天下”等都是农民十分喜爱的节目。因此,笔者建议,能否将现有的电视法制节目进行整合,开设电视节目的法律频道,专门地、系统地、生动地宣传法律。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大环境下,开设法律频道电视节目作为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实施手段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于广泛地宣传与普及法律,拓宽普法渠道,改进工作方法都有积极的意义。我省的有关部门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尝试。

2、在普法的工作方针上,农村普法不能只把农民当作普法的对象。根据普法规划的精神,农村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是针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公民。特别是“执法者”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各级组织在普法和依法治理中首先应当从“自律”开始,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接受者,模范地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然而才是法律的推广者。对于农民则应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切实地运用法律去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授益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改变“法就是制裁”的观念,让农民从“要我学法律”到“我要学法律”。

其次,农村“依法治理”工作中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民事调解。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准则。在农村,调解成为“执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息事宁人,止争息讼为目标的调解,在法律上、在观念上、在文化上都有很深的社会基础。因此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对建立我国农村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地方将调解的范围已扩大到无所不及的领域,如果把调解作为解决一切矛盾纠纷的必经手段,则可能冲淡了法律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在肯定调解为行之有效的方法的同时,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并且尊重当事人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的权利与选择。必要时基层组织应当鼓励与宣传诉讼方式的积极意义。如果一味排斥、回避或阻碍“打官司”,甚至将诉讼本身附加许多非法律因素,那么我们通向法治的道路也不会是坦途。毕竟司法是法治的保障。

(三)关于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经费问题。

实地调查中反映较集中是普法的经费问题(有关文字材料却没有提及),经费紧张制约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进行。诚然,普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对普法经费也应当澄清一些误区。普法和依法治理要求在各项工作中都应当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些内容是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得到体现和实施。不能因为在工作职责中增加了“法治”的内涵,就应当相应地增加“经济”成本。遵守法治规则和秩序是各级组织与人员应尽的义务,而且依法治理只会降低和减少耗损,提高执法水平。当然,我们应当在重视解决经费问题的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如:法律援助、法律扶贫、法律志愿者等等都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关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减轻农民负担)问题。

在农村工作中,减轻农民负担始终是一个重要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一般都把“农民负担”作为专用术语并赋予特定内容予以关注。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民负担”一词越来越具有贬义、甚至有“违法”的意味。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农民应该不应该有“负担”?应当负担哪些义务?“减轻农民负担”是减轻什么“负担”?如何减轻农民负担?这些问题都与法律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所谓负担,主要是指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任务或者费用。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作为生产者应当依法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费。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农民负担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收入而言是比较沉重的。这里有政策性问题,但更多是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恣意地对农民增加的“负担”。_、_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增加农民负担,大力减轻农民负担,但是有些地方收效甚微。笔者认为,解决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将农民负担法治化。让农民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化这样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切实维护法律保障机制和保证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的畅通。只有将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唤醒农民的法律意识,制约行_力的滥用,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在具体作法上,笔者建议:

1.用“农民负担法治化”代替“减轻农民负担”的提法。因为,农民负担是农民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税费义务。承担和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减轻”农民负担是相对于“增加”农民负担或者农民负担过重而言的,这里除了政策性因素之外,农民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增加的负担,完全有权利依法行使法律“抵抗权”,予以拒绝。对此,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发挥法制保障功能,成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长期以来使用的“减轻农民负担”一词,其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所减去的额外税赋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容易使农民造成负担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错觉,难以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从而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使用“农民负担法治化”用语,不仅明确了农民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寓意着法津同时依法保障农民们合法权益。这种提法的变换,其意义远远超过词语本身的含义。

2.加强农村和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将农民法定义务(负担)及其承担形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权利和义务。对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有法可依,更重要地是强化农民乃至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对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和推进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我国是农业大国,我省是农业大省,在这个方面实行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关于农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立法应当力求详尽,防止执法中由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规范流于形式。

3.基层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农民负担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是基层组织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和政策,任意增加农民负担。“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将执法人员作为重点教育对象,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疏通农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之后,法律的“双刃之剑”的功能应当充分体现出来。法律要求农民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同时,法律对农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依法保障。对于任何部门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民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然而,现实的法律实践并不乐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示,对涉农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快捷的法律通道。但是有些地方法院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农民负担案件仍然存在不立案或拖延审判的现象。农民在寻求法律救济的道路上,出现了不会告、不敢告、不能告或者告不赢的不正常现象。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必然导致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下降。有些地方的农民对于“负担”问题采取抵制、对立和越级上访等手段,可见,畅通的法律救济不仅仅是在保护个案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我们农业大国和农业大省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建立法治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普法调查报告范文 第17篇

我们青浦人民检察院花了三年的时间,对青浦区的农民工二代子女犯罪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形成了《青浦地区随迁子女涉罪情况调查报告》。做这个调查的起因最初是来源于一个盗窃案件。案子本身很普通,四个小孩一起偷东西,一个17周岁的孩子被批捕后,另外两个15岁的孩子和一个9岁的孩子均教育放行。接到这个案子之后,承办人开始思考,是怎样的原因,使这些孩子们过早的脱离学校教育、流入社会又无所事事?是怎样的原因,使这几个孩子的家长疏于对孩子的管教,甚至孩子连续十几天夜不归宿,也不闻不问?又是怎样的原因,使得这样几个大小不一的孩子聚在一起,连续疯狂地实施盗窃犯罪?此外,这个案件中,除了最大的一个被判处刑事处罚的孩子以外,另外几个参与盗窃的孩子都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仅教育放行,这样严重的农民工二代子女“亚犯罪”问题,有没有得到社会的重视?

承办人发现,这个案子里涉及的四个孩子虽然都是外地户籍,但都是一出生或者两三岁便跟随父母来到青浦,在本地区暂住多年,用教育界的术语来说,他们都属于“随迁子女”。他们的家庭虽然不富裕,起码温饱无虞;他们的父母都忙于打工赚钱养活家人,对他们的教育方式多半简单粗暴;他们都在本地民办学校就读过,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并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还有值得一提的是,这几个孩子相识的地点不是像过去案件中通常出现的网吧、溜冰场、迪厅之类,而是他们就读的本地区的一所民办学校。“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所学校里原本不同年级、不同班级的几个学生,因为读书而走到一起。就是这样几个孩子,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基本都夜不归宿,睡在青浦区朱家角镇的一个桥洞底下,通过不断盗窃维持最基本的生存。他们盗窃的东西五花八门,贵的有手机、照相机、现金,不太值钱的有废铁丝、大块铁模具,甚至于水果、香肠、咸鱼、泡面,都能成为他们的目标。这几个孩子实施盗窃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不如说是为了满足精神空虚、打发时间。

面对上述种种问题,我们梳理了2009年至2011年三年间的未成年人案件,分析研究案件数据,走访调研了教育、公安、综治等相关部门,整理归纳出三年间青浦地区随迁子女涉罪问题调查报告。从涉罪情况概述、犯罪原因分析以及预防和控制对策三方面,通过图示、表格、文字等各种形式,深入探讨青浦地区随迁子女涉罪的背景原因,从而尝试建构针对本地区随迁子女犯罪预防的工作机制,以期对青浦地区随迁子女犯罪预防工作有所裨益,进而使随迁子女人群的生存状况得以改善。

胜利小学是一所民办学校,目前有10个教学班,403名学生。这些学生全部都是农民工二代子女,绝大多数来自欠发达地区。随着政府和社会对民办学校支持力度的加大,近些年来,我们学校的办学条件有了很大改善,硬件设施基本齐备。

农民工二代子女流动性比较大,父母打工换到其他地方的话,孩子就得转学,也有孩子是中间转学过来的。所以,学生的学习成绩参差不齐。比如有些二三年级才转学过来的学生,他们适应环境就需要一个过程,学习跟不上是很自然的事情。另外,农民工二代子女和城市孩子在行为习惯、卫生习惯上也有差距。我们还要首先对他们的行为习惯进行教育和矫正。

从家长的情况来说,他们大部分不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因为整日在外打工,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家长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对孩子的管理也很疏忽,很多小孩几乎处于没人管的状态,很容易和社会青年“混”到一起。

虽然这几年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投入加大了,但从总体上看,分配给民办学校的教育资源还是处于劣势的。尽管我们已经提高了教师招收的门槛,但和公立学校比起来,我们的优秀教师还是太少了。我们目前有20名教师,都是外地过来的。

针对农民工子女犯罪率上升的情况,从我们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角度来说,一方面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并且尽可能地督促家长监督管理孩子;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制教育的力度,并探索多样化的教育方式。

由于收入较低,农民工家庭一般不会在孩子的课外教育上专门投入资金,比如一些技能的培训,兴趣爱好的培养等。甚至,这些家长让孩子进学校读书也只是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而不是为了孩子有更好的发展。总体来说,农二代子女的课外生活十分单调,很容易和社会上的闲散人员_混_到一起。如果这些社会人员行为不良,就会对这些孩子产生坏的影响,甚至产生连锁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