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审计报告(热门8篇)

时间:2025-06-15 12:07:38 admin 今日美文

国有资产审计报告 第1篇

改制分流是指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限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改制分流的主体首先是改制单位的职工,其次为改制单位占有的和使用的净资产。在改制分流过程中,以改制单位现有存量资产为主,经评估后作为经济补偿的来源,并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自愿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实施改制分流要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财务管理在企业改制分流中的主要工作与作用

一个完整的改制分流方案,包括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改制分流方案的文字材料、改制分流方案表、股权结构表、人员结构表、资产清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等。无论是股本额的确定,资产的匹配、清查、审计、评估、损失的认定及改制单位经营效益的测算等,都涉及到价值量的管理。因此,作为以价值尺度为基本管理职能的财务管理,在改制分流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作用。改制计划一经_批准,改制分流工作将紧张有序地按规定程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由始而终地贯穿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改制单位(注:处在改制过程但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资产清查,明确产权,核实账目,编制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详细财产清册,以及债权债务清单,为实施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做准备。分析填列“初步方案表”,注明改制单位目前组织形式、经营地、注册地、股权结构、主要经营业务及改制分流所涉及资产范围等。根据资产负债的预计评估值和拟参加改制职工的经济补偿进行初次资产负债匹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选择合理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改制资产进行评估,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改制单位填列“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经上级单位核实无异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根据审核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和基本确定参加改制职工的经济补偿进行第二次资产负债匹配调整。分析填列“实施方案表”,注明改制企业(指完成改制分流过程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组织形式、经营地、注册地、股权结构、主要经营业务、未来3年收入利润预测、改制分流所涉及人员资产范围,以及评估机构、评估方法、备案机关和备案编号等等,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此“实施方案表”的内容实施是整个改制过程的灵魂,是改制方案能否成功的关键。根据_、财政部规定,企业在实施改制分流中,国有产权向改制职工的转让,经集团公司审核并转报_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改制企业依据协议转让批准文件和合同以及相关的支付凭证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完成后,进行账务预处理。经对过渡期(改制基准日———工商登记日)损益《审计报告》审核上报批准后,进行改制分流正式关账处理。

继续关注改制后企业的财务状况,聘请中介机构对经营者任期内(3年)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审计,审核确认改制者岗位激励股份的奖励兑现。国家对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在政策上的扶持力度很大,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改制企业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财务部门将协助改制企业办理有关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相关手续。在改制过程中,财务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除了按规定程序做好各项工作外,还要积极争取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如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银行、税务、工商等共同协调运作,确保改制分流工作的合法合理、及时有效完成。

二、企业改制分流中财务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

在资产归属进行产权界定时,要充分依据现有的政策法规,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避免由于各方利益问题处理不当,而影响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2.改制资产的价值评估标准与方法应规范统一

目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仍然存在标准不统一、方法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有对土地的开发费用和土地的使用权作价标准,对国有企业原先形成的无形资产或商誉等是否做作价处理,对固定资产的评估是否考虑使用价值和重置价值的差异,对现有库存产品的作价标准等问题。因为改制资产是为出售、转让而进行评估的,是公司制改建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须选用统一的标准和合理的评估方法,避免形成争议,影响改制工作。

3.对改制资产与股份配置调整过程中的原则性有待加强

凡改制资产大于经济补偿加激励股之和的,应尽量避免作资产增加的调整;改制资产小于经济补偿加激励股之和的,应尽量避免作资产减少的调整。否则,对盘活存量资产不仅无益,反而有害,使改制方案编制成了数字游戏。

4.对改制企业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债务处理方案应合理而安全

目前对改制企业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债务处理方法较为单一,基本采用与改制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归还,此方法具有一定风险,只适用于欠款金额不大或金额较大但改制后仍保留有一定的业务关系者(可从今后的业务交易款项中扣回,安全可以预期)。因而需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努力寻找外部投资者,相应扩大改制企业的总股份规模,将这部分债权转为改制净资产等,这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

5.对审计、评估机构认定为全额减值的改制资产应规范处置

对改制分流过程中经审计、评估确认为全额减值的债权和投资等资产,应作为改制损失来认定和处理,但不该配置给改制企业,而应收回该债权和投资等,设立备查账制度,并承担继续追索或清偿的责任。

6.过渡期损益的管理与控制有待完善

国有资产审计报告 第2篇

1.真实的审计报告、通告、公告的产生是政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所应具备的基本标准。

2.真实的审计结果是国家和人民所期望的、体现民力、体现民意要求,维护和巩固民主政治体制的要求。民主共和国的成立、成长和壮大需要无数的建设者、捍卫者;政府审计人员是无数建设者、捍卫者所信赖的共和国公有资产和公共事务的保护神,要履行职责让他们看到以真实的审计结果为基础的真实的审计公告、通告、报告,就会让国家放心让人民满意。

3.真实的审计结果也是对政府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能履行最好的检验。政府审计职责规定政府审计既有经济监督职能、经济鉴证职能,又有经济评价职能。充分发挥多种职能,不仅需要审计人员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忠诚的责任感,还需有高超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二、确保政府审计结果真实性的方法

1.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其财政资金的来源渠道,通过预(决)算书是很明确的,有“发源地”,经过支流、干流和主流,资金流逐步增大宽度和流量,最终流入“国库”这一财政资金的“湖泊”。这是一个资金流程图,政府审计机关应将这张流程图用在审计程序、审计方案设计的设计图中,要在头脑中时时装着这图,循着这图,将每一个细节都理清、理顺,理出结果,真实地反映出财政资金积累的全过程及积累量,不含一点虚、不掺一点假。

2.“国库”——财政资金存蓄的“湖泊”,有以前年度留存的,有本年度流入的,而且还有本年度流出的,甚至还有形成的出、入相抵以差额反映的。另外财政收支寅吃卯粮也是存在的。因此,将这许多形式的资金量划分清楚,各就各位,并与预算进行核对是紧要的任务,以确保其流出、流入量对、来源对、去向对以及结余对,为此政府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必须提供一份真实的审计结果,这样才能把好关。

国有资产审计报告 第3篇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设立和出资、注销实行审批制度,即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下属企业及企业出资、注销均需书面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企业年初应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收支预算并规范管理。企业年终按企业会计制度准则核算后的未分配利润全额上缴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按照《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上缴区财政。

四、企业用工管理和收入年薪制度。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用工管理和职工收入年薪按照委办[]15号《关于规范区直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贯彻“计划管理、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企业新增用工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并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招聘,聘用人员报酬按照统一待遇规定执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负责人薪酬享受行政事业单位应中层职级待遇。

五、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促进资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定期进行企业内部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国资)部门。

六、区主管部门要加强下属企业内部管理和考核,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奖惩考核制度和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七、区主管部门对已不再经营的下属企业,要会同企业及时清理注销,并做好资产归并等关工作,清理结果应及时报告区财政(国资)部门。

八、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应定期按时向区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上报会计报表,定期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国有资产审计报告 第4篇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根据_1991年11月16日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凭;(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所谓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表,连续3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报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前者如资产评估时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如果明明知道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资信能力很差,不讲信用而仍不作为甚或收受贿赂的,则不能以过失论,构成犯罪,对之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后者如走马观花,不作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查、核实就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其次,必须造成了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失实,是指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重大失实,则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与事实不符,如全部内容失实,重要内容失实等。最后,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造成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公司、股东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的;造成市场秩序甚至社会严重混乱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二、处罚

国有资产审计报告 第5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监管、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审计监督

2003年5月,_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⑴ 该条例的公布,标志着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已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条例》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等几个方面规范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该条例也同样适用于对报业的资产监管。

根据《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目前,报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手段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给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造成了可趁之机,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情况还较为严重:譬如笔者曾参加了对报社原办公司的清理审计工作——报社曾在1992年—1994年全国兴起大办公司热潮时,投资开办了数十个下属公司,但清理审计时却发现,除仅一家公司盈利6万元外,其余全部亏损,且诉讼缠身,净亏损额加上法院扣划损失共计万元;90年代斥资1000多万元兴建的九江新闻大厦被查明施工单位虚报造价,且至今闲置,不仅不能带来任何效益,每年还要支出不菲的人员工资、管理费、养护费等;在审计中,还发现九江新闻培训中心原主任侵吞公款,涉嫌经济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从被审计期间看,在1990—2000年仅10年时间,国有资产流失金额便高达数百万元之巨,而审计范围还未全面铺开。凡此种种,令人震惊。(注:引自江西日报社《审计报告》)由此可见,报业资产监管势在必行。如何根据_颁布的《条例》,搞好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清产核资,搞好国有资产的登记工作

全面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具体来说,就是对各类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查清国有资产价值总额;对单位占用的国家资本,包括所有者权益和未分配利润,要进行全面核实,以明晰国有资本金确切数额。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前提。只有把这项基础工作做好,才能掌握第一手的准确数据,才能为下一步实行规范化管理创造条件。譬如报社每年都举办类似“记者节” 、“读者节” 、“某某论坛”之类的活动,经常收到诸如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之类的赞助品,价值不菲,而这些赞助品并没有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结果被一些干部当作私人物品使用,甚至离职后都未交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造成流失。因此必须加强国有资产的清查工作,严格将其登记备案,以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如果国有资产所有者弄不清基本情况,掌握不了资产的真实状况,要想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是不可能的。

二、进行产权界定

因工作需要,国家曾给报社提供了一些房产用于办公、培训与宣传,但其产权并不明确。报社虽然迄今为止仍在使用这些房屋,但房屋产权权属有的手续不齐全,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而且与房屋产权紧密相联的土地权属亦是模糊不清,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不知是属于行政划拨还是属于出让性质。这就给今后留下了隐患,也使得居心不良的人有空子可钻。因此,当务之急是对其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划分包括房产在内的产权归属,从法律上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方。如果手续不全,一定要将该办的各项手续补齐,以杜绝觊觎者的非份之念。

三、严把“评估关”

对拟用于投资、合资、合作的国有资产,应多方考察后,选择资信好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法规,严把“评估关” ,特别要注意防止“少评” 、“漏评”和“私评”,并严格防范个别人员私自左右评估结果,将国家财产用于人情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体系⑵

基本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 (期末国有资产总额 / 期初国有资产总额)×100%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保值,大于100%为增值。

通过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可以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能够促使经营者花大力气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效益,使国家宝贵的资源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此外,根据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体系,可以实行优胜劣汰机制,选拔出优秀的人才来进行报业资本化、市场化运作,真正将报业做大做强。

五、大力搞好报业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会计监督

必须高度重视报业内部会计控制建设问题,强化报社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的控制,严格约束报社内部涉及会计的所有人员,保证报社内部涉及会计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真正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严把“核销关”,对在账面上长期挂账的大额广告费欠款,应按照“少核销,多挂账,慎剥离”的原则慎重处置,按规定从严掌握呆坏账核销标准,符合标准的予以核销,暂不符合标准但确属不良资产的则实事求是地作挂账处理,继续催收,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实行规范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审计制

为监督检查报业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情况,审计部门应每年定期对国有资产经营者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离任者还要进行离任审计。审计侧重点在于审查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国家投资是否达到保值增值?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国家应分得的利润是否及时、足额上交?如果发生亏损,应分析亏损的原因——经营者是否严格履行了其职责?是否存在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现象?经营者应承担哪些责任?审计结束后,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反映所存在的问题,敦促整改。如果是离任审计,必须贯彻“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不审计清楚,不得离任就他职,以明晰责任。

七、规范采购体制,大力推行集中采购与招投标管理

物资、设备采购中“回扣”现象由来已久,采购环节中收受回扣和贿赂,损公肥私的现象相当严重,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一些意志薄弱的干部,结果造成一些干部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因此,要规范采购体制,就应大力推行报社集中采购,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提供同质产品的前提下,由价低者当场中标,这样可使一些想搞歪门邪道的人无隙可趁,既为报社降低了采购成本,又保护了干部,使其不致滑向违法违纪的深渊。

八、严格挑选合作伙伴,精心呵护无形资产

国有资产审计报告 第6篇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包括:区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下同);乡镇及街道直属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行政村、居委会的正职领导干部;区直属事业单位下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晋升、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应当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八条被审计领导应当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

(四)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五)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它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的经济工作中长期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四)重大投资决策和国有资产处置决定及其实施结果情况;

(五)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资料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

(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记录)、会议资料;

(七)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八)审计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有关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任期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管理绩效情况;

(二)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领导干部任期内投资、担保、资金筹集和使用、资产转让等重大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四)领导干部任期内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交通工具、办公物品移交情况;

(五)对单位内控制度的健全性、遵循性、有效性进行评价;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分清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内审机构独立开展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内审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用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内审机构工作,如实向审计组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内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可商请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及时协助解决。

第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审机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关的重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测评情况;

(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主要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组向内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修改,并将他们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审机构,同时将核实和修改的情况告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内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同时抄送上级审计部门及本级组织人事、纪检部门。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任用、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涉及下列问题且情节严重的,在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及时移交单位纪检部门或区纪委、区监察局处理:

1、指使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虚报经营业绩的;

2、侵占本单位或下属单位财物的;

3、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

4、违反规定将资金借贷他人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国有资产审计报告 第7篇

为贯彻落实*年第七次厅长办公会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厅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年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和管理信息统计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和管理信息统计是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和管理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鲁财资[*]111号),厅里专门召开了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力量,结合本单位资产管理实际情况,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年度资产清理登记和统计工作。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等工作。要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责。

1.着重做好资产清查相关账务的处理工作。各单位对资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各类资产盘盈、损失要按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认定批复,及时调整账务。

2.认真清理资产处置情况以及清查、核实经营性资产使用状况。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资产。其中: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以及单价20万元以上通用和专用设备的处置,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上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也要按主管部门、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处置程序。同时,对有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应详细、全面、真实披露目前对外投资和以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各种形式进行经营活动涉及的资产、收益情况、上报“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说明”。

3.认真清查交通运输工具情况。重点对本单位占有、使用车辆的产权产籍、具体用途、使用年限、规格型号和购置资金来源等逐一进行清理、上报。

4.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卡片。各单位要把*年度资产统计工作与进一步规范、完善固定资产卡片密切结合起来,在2007年度资产清查数据的基础上,全面、准确、细致地做好固定资产基础信息的整理工作,并参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登记造册,为下一步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做好准备。

(二)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做好资产统计报表审计工作。为保证工作质量,省财政厅安排中介机构对所有参加产权登记年检和资产管理信息统计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各单位要及时与有关中介机构联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予以积极配合。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本次资产管理信息统计工作分实施、审计、上报和审核四个阶段。

1.实施阶段(2月16日-2月28日),各单位根据资产清产统计的统一要求,拟定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具体方案,组织人员对现有资产认真清点,重新登记,完善台帐,整理会计凭证、资料,健全账卡。

2.审计阶段(3月1日-3月15日),各单位协助财政部门确定的中介机构,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占有状况表和资产统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3.上报阶段(3月16日-3月31日),各单位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情况,使用省财政厅统一下发的资产统计软件,认真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完成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一并送厅财务处。

4.审核阶段(4月1日-4月20日),厅财务处对各单位上报的数据、资料进行集中审核、整理、汇总工作后,经厅领导审签后,并上报省财政厅。

二、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以这次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和管理信息统计工作为契机,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119号)和《山东省农业厅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鲁农财字〔*〕85号),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确定专人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并于5月底前报厅财务处备案。

国有资产审计报告 第8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现公布《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_)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_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八条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四)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六)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九条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和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企业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一)对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监督应当根据企业的内部职责分工,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和完整,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_相关工作要求,对下列特殊情形的子企业组织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

(二)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在境外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

(三)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内部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

第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企业及其子企业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三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尚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对于报请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本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三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构及时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_备案:

(一)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重要子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_报送专项报告。

第三十三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_有关工作要求,对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向_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_、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五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

第三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九条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企业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企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于、、、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_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中央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