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热门39篇)

时间:2025-01-11 13:14:26 admin 今日美文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1篇

(1)根据县里各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预报。

(2)镇政府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向县政府和县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同时向有关村(居)委会及企事业单位通报。

(3)镇有关部门和各村(居)委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2篇

1、完善应急灾害管理人员和灾情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组织应急、卫生、农技站等各方面灾害管理专业人员,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公安、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充分发挥武装救援力量,各村(社区)成立武装求援突击分队。

5、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3篇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4篇

师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市减灾委”)是师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主任由师市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师市分管工作领导担任,负责组织、领导师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师市减灾委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委、_、市场_、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团委、人武部、武警兵团总队执勤第二支队、阿拉尔市气象局、阿拉尔市消防救援大队、红十字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5篇

阿荣旗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减灾委)为全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旗减灾委员会总指挥由旗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政府常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旗长、旗人武部政委、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公安局局长、财政局局长、_局长、农牧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旗委宣传部、住建局、水利局、旗委网信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教科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文化和旅游局、卫健委、林草局、气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农牧局、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水文站、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大队、联通、移动、电信公司、供电公司、石油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全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旗减灾委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旗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相关部门、地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由阿荣旗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旗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旗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有关信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全旗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收集、核查灾情,汇总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统一发布救灾相关信息;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以及森林草原火灾的监测工作;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与财政部门共同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参与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承担旗减灾委的日常工作。

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_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事故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负责迅速控制危险源,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扑灭火灾、洗消等工作。

卫健委:负责调度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监督和预防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旗减灾委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实施现场紧急救护,负责联系后方医院。

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灾害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工作,并进行灾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积极指导市政基础设施灾后重建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住建、交通、水利、卫生、教育等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重建工作;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食和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财政局:负责呼伦贝尔市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的筹集、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以及监督检查;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救灾工作经费,确保旗救灾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水利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电信、联通、移动公司:负责保障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灾区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及应急频率的提供。

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防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人武部:根据旗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电力供应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及防治规划;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抢险救灾。负责准备灾区已有的基础地理信息成果资料,组织获取灾区现场应急遥感影像等,开展灾情地理空间监测和地理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林草局:负责组织林业遭受自然灾害、林业有害生物疫情、草原病虫鼠害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草原火灾以及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农牧局:负责组织农作物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病虫害等防治工作,保障市场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组织遭受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协调组织灾区畜牧业防灾应急饲料调配。

消防大队、武警中队、森林消防大队:负责一线抢险救援工作,伤员转运、秩序维护等

市生态环境局阿荣旗分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监理,分析判断污染扩散趋势,提出污染治理意见,预测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程度。

市场局:负责对捐赠食品、药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6篇

1)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小分队和专业抢险队参与抗灾救灾和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2)党政办:负责协调联络接待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3)财政所:负责救灾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

4)应急办:负责全镇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依据水利、气象预报的雨情、水情综合分析研究,及时掌握灾情和发展趋势,并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报告灾情,做好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加强使用和管理;及时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开展救灾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救灾和减灾的能力意识。

5)林水站:负责灾区房屋规划,重建和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地质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监测体系;负责各水库、溪坝等防灾设施的防控;协助民政办做好农业查灾核灾工作。

6)卫生院:负责做好灾民的医药卫生和防疫防病工作,确保医务人员和药品及时到位,做好灾区饮用水的检查和水源保护工作。

7)派出所:负责疏导救灾车辆,确保交通安全,加强治安防范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8)供电所:负责灾区各用电线路的抢修维护。

9)学校:负责协调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安排好灾后学校教学工作,确保受灾学校及时复课,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重建修复工作。

10)妇联:协助做好妇女的安抚、调解工作。

11)团委:号召团员青年投身于救灾工作中去,积极参与灾后民房重建及改水改厕工作。

(三)镇减灾救灾办职责

镇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应急办,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性救灾救济工作,镇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设立联络协调组、抢险救灾组、安置及生活救济组、查灾核灾组和生产自救组,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7篇

转移安置行动由政府负责和当地村(居)委会负责,在发现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后,及时安排好运输力量,并按指定的路线转移,以保证灾民转移有序、安全。并且做到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灾民得到初步安置后,要登记造册,做好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如火灾、疫病等,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及时逐级上报转移安置情况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初步确定集中安置地点为中心校,医疗卫生场所为镇卫生中心。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8篇

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镇长和武装部长担任,成员由镇应急办党政办、林水站、卫生院、派出所、学校、财政所、建设办、供电所、妇联、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启动和终止I级预案,由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实施启动和终止级方案,由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实施。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9篇

1、要利用媒体或通过其他方式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在避灾安置场所制订规章制度,张挂上墙,采取多种形式,如放置减灾救灾图表、书籍等,开展减灾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每年应组织一次救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定期向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提供救灾工作咨询。

3、每年分村(社区)组织不少于2次演练,使所有人员熟悉预案,知晓避灾安置路线、场所及保障须知等。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10篇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自然灾害,即启动本预案

1、发生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某一村行政区域内,紧急转移安置10人以上;倒塌房屋3间以上。或者在全镇行政区域内死亡1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倒塌房屋5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某一村行政区域内,死亡1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20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间以上。或者在镇行政区域内死亡3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50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11篇

本预案由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与管理,报师市减灾委和师市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师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师市审批。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师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1.师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

2.师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附件1

师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

附件2

师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12篇

 灾害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相关部门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旗财政局根据旗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旗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相关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各级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13篇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者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14篇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旗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并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区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15篇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第一时间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旗应急管理局报告,旗应急管理局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旗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旗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草场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旗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旗应急管理局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场)每天上午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旗应急管理局报告,旗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10时前向旗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需要及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旗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旗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旗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旗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旗应急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16篇

㈠启动条件

全镇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一般自然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⑴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⑵因灾紧急转移安置20人以上,50人以下;

⑶因灾饮水困难人口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⑷因灾倒塌房屋5间以上,10间以下。

㈡启动程序

镇生产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接到灾情报告后,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㈢应急响应

启动Ⅲ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⑴镇生救办向受灾地区派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⑵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⑶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⑷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⑸督促灾情发生地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工作应急的各项措施。

㈣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镇生产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发布的救灾新闻内容涉及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农作物受这面积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镇民政办负责审核;涉及汛情和旱情的,由镇水利局负责审核;涉及震情的、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由镇土地城建所负责审查;涉及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霜冻、寒潮、低温、高温等气象数据的,涉及疫情和卫生防疫情况的,由镇卫生所负责审查。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17篇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2.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_决定的其他事项。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18篇

序号

物资名称

单位

品牌

/规格

原有数量

已使用

数量

剩余数量

冲锋舟

橡皮艇

照明头灯

编织袋

88700

7000

81700

防汛帐篷

救生衣

2600

784

120

救生圈

800

132

救生绳

50米

1742

1700

钢筋笼

200

200

冲锋舟拖车架

渣浆泵

发电机

土工布

3000

3000

防爆照明灯

防爆应急灯

应急移动照明灯

冲锋舟机头架

橡皮艇电动打气泵

迪沃排水抢险车

玉柴发电机

15kw

1000

1000

手持喇叭

反光衣

560

560

中重型仓储货架

中重型仓储垫

100

100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19篇

㈠启动条件

全镇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特大自然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⑴因灾死亡5人以上;

⑵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人以上;

⑶因灾饮水困难人口1000人以上;

⑷因灾倒塌房屋20间以上。

㈡启动程序

镇生产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㈢应急响应

启动Ⅰ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⑴镇政府向县政府报告情况。

⑵镇领导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慰问灾民。

⑶镇生产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生产救灾工作。

⑷镇生救办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7时前向镇领导、镇直有关部门和上级相关部门报送综合情况,及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救灾应急方面的指示。

⑸安置及生活救济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⑹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镇生救办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⑺卫生防疫组立即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按照《泰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⑻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

⑼灾后恢复重建组及时对受灾群众到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⑽生产救灾巡视组组织人员赴灾区巡视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生产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指挥部报告研究解决。

⑾宣传组负责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管理。

⑿对外联络接待组做好县市级以上领导来我镇检查抗灾救灾以及境外组织和人员来我镇援助抗灾救灾、新闻采访的接待安排工作,制定接待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做好接待工作。

⒀申请上级支援、支持。

㈣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镇生产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提出建议,由镇生产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20篇

7.1灾后救助

7.1.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7.1.2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_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9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省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省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民政部。

7.2.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国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_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7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_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9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为满足我国环境与灾害监测的需要,2003年2月,_正式批准“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的立项。根据国家计划,小卫星星座系统拟采用分步实施战略:“十五”期间,采用“2+1”方案,即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实现对灾害和环境进行监测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实施“4+4”方案,即发射四颗光学小卫星和四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组成的星座,实现对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灾害和环境的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3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_。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21篇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师市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22篇

长铺镇位于安徽省西南边际,北倚大别山,南滨长江。全镇总面积平方公里,下辖5个行政村,1个社区,自然村总数254个,人口35499人,共有耕地面积28110亩,山场43200亩。

长铺镇地势高,属亚热带湿润气候,汛期降水比较集中,尤其是梅雨季节,雨日多、雨量大、暴雨频繁,加上山高坡陡,河床比较大、流速快、汇流时间短等因素,极易发生洪水灾害,造成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冬季易引发低温寒潮等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23篇

(一)本镇范围内,发生干旱、洪涝、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等)、低温冷冻和冰雪(包括冻害、冷害和雪灾等)、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山体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病虫害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死亡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

4、发生5级以上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或倒损房屋50间以上。

(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三)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村(社区)和其他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四)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24篇

5. 1灾害预警预报

5. 1.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 1.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国家和有关省(区、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 2灾害信息共享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 3灾情信息管理

5. 3.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 3.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民政部报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_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地(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5. 3. 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25篇

1).严公洋水库位于峰门乡下朱岭村,海拔坝高,总库容万米,下游影响人口100人,装机630kw.

2).岩峰电站,水库位于峰门乡石柱村海拔总库容20万米3,坝高,装机1260kw。

3).南丰水库位于双岭村南丰自然村,海拔米坝高,下流影响人口30人,总库容万米。

4).油菜坑山塘位于阳山村,海拔米,坝高,下游影响人口300人,总库容万米3

5).叶坑底山塘位于阳山村,海拔米,坝高,总库容万米3

6).林山山塘位于林山村,海拔米,坝高,下游影响人口150人,总库容万米3

7).半路山塘位于朱洋村半路自然村,海拔米,坝高,下游影响人口60人,总库容3

8).朱岭头山塘位于朱洋村朱领头自然村,海拔米,坝高,下游影响人口20人,总库容万米3

9).叶岸山山塘位于叶岸山村,海拔米,坝高,总库容万米3

10).山寮山塘位于朱领村山寮自然村,海拔米,坝高,总库容万米3

电站2座总装1890KW水库山塘10座,总容量22万立方米。

以上两处电站均属股份制电站,岩峰电站的人员、经费、责任制均自行安排。严公洋水库的人员、经费、责任制由百丈镇政府安排,山塘由村级管理,水利员统一检查。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26篇

百丈镇地处泰顺县西北面,距离县城28公里,与本县司前、筱村、新浦、仙稔、峰门等5个镇镇交界,境内最高海拔708米,最低海拔150米,政府驻地海拔178米。受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影响,交通极为不便,陆路交通最远的行政村里程达80公里。全镇辖20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人口6108户18849人,其中少数民族1260人。辖区面积167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平方公里),全镇有林地万亩(其中列为省级以重点生态公益林万亩),现耕地面积亩(其中水田亩,旱田亩),茶叶基地6800亩、毛竹11820亩、板栗基地7400亩,杨梅、梨等水果基地2820亩。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27篇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令、春荒期间部分受灾群众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

⑴荒情调查及报告

每年按规定调查、报告困灾造成的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民政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⑵救助方案制定

根据灾情认真制定冬令(春荒)救助工作方案,逐级上报。本级政府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盖被等基本生活困难,主要是解决口粮。

⑶救助方案实施

在救助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对有自救能力的,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自救和抗灾能力。对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群众,由地方政府来确认是否需要开仓借粮,如确实需要开仓借粮的,可申请动用县级储备粮。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28篇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受灾单位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美丽连队(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师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视情况组织核查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师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核查情况,结合年度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提出有关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师市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兵团应急管理局。

师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兵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29篇

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阿荣旗分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农牧局、卫健委、林草局、气象局配合。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宣传引导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30篇

恢复重建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中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旗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旗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旗财政局审核,报旗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旗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住房和城乡_门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由阿荣旗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31篇

术语解释

预案管理

预案解释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_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_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和《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组织指挥体系

杭州市临安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区减灾委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镇(街道)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区减灾委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省、杭州市减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水电、规资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住建、规资等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和青山湖科技城等单位和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镇(街道)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当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启动应急响应。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帮助指导部门、镇(街道)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部门、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杭州市应急局报告;对造成本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杭州市应急局和省应急厅。

区委、区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部门、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上报,区应急管理局每天10时之前向区政府、杭州市应急局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部门、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杭州市应急局报告,并将全区汇总数据向区政府报告。

对干旱灾害,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镇(街道)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5万人以上。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杭州市、浙江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杭州市和省级支援。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临部队、武警、民兵根据区政府指令和镇(街道)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临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区农业农村、商务、发改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信、卫健、电信、电力等部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传媒中心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相关工作;

(8)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县(市)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8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省和杭州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和杭州市支援。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临部队、武警、民兵根据区政府指令和镇(街道)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镇(街道)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临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住建局、规资分局等相关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5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杭州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杭州市支援。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区住建局、规资分局等相关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万人以上、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响应措施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卫生健康局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住建局、规资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山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当某一镇(街道)启动本级Ⅰ级响应时,区减灾委视情启动Ⅲ级响应。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村(社区)、镇(街道)和区应急管理局逐级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报杭州市应急局、省应急厅。

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分别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以及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根据镇(街道)向区政府要求下拨救灾资金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并确保粮食供应。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规资、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倒损房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镇(街道)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镇(街道)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区行政区域汇总数据报杭州市应急局。

开展灾情评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街道)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相关镇(街道),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根据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区住建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各镇(街道)、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区住建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杭州市应急局。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原《临安市民政局临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安市救灾及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区、镇(街道)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街道)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各镇(街道)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镇(街道)应当根据《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标准》以及当地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并按照原临安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定专人保管,严防挪用、缺失、损坏和霉变。

制订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灾区邻近的镇(街道)的救灾储备物资。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各镇(街道)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各镇(街道)应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和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符合建筑质量安全要求的文化礼堂、照料中心、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和农家乐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帮助指导村(社区)按照规定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避灾安置场所,并储备相应的生活保障类救灾物资。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民政、规资、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水电、卫健、科技、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区减灾办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帮助指导村(社区)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案实施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区政府审核发布。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杭州市临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政办〔2017〕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修)订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区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负责组织消防队伍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协助区减灾委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

负责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了解灾情,并及时向省、杭州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争取省、杭州市对我区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区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安排灾区粮油应急供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在临安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帮助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做好抗灾救灾及恢复生产等工作。

区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专家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整合科技资源,针对防灾减灾的技术难题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投入应用。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安排区级减灾救灾资金预算,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指导受灾地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和鉴定工作。根据区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救灾人员和物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控预警,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治,指导森林火灾监测和扑救,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水利水电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台风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水毁修复。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帮助指导各旅游景区(景点)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协助做好外地游客的转移安置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及时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插播防灾减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临安广播电视台、华数公司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必要时组织精神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械、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管。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由发改调整过来)。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协调主城区的防汛、防台、抗雪等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协助维护市场经营与管理秩序,承担城区防汛防台相关工作。

国网临安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线路、设施等的恢复和供应。

电信临安分公司、移动临安分公司、中国联通临安分公司、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负责灾区通信线路和设施设备的灾后抢修,确保灾区通信畅通工作。

银监临安办:负责协调在临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保险公司进行灾前的防灾御险及灾后的理赔工作。

区外(侨)办:负责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我区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全区民兵,协调驻军部队及跨区支援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协调当地_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发动普通民兵营连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危险排查、转移群众;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开展现地临机指挥。

武警临安区中队:在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命令,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及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危险地域群众。

区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区慈善总会:开展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区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区各级基层红十字组织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救灾工作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助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和应急救助工作需要,组织协助处置相关工作。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32篇

灾情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务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师市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师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33篇

镇生产救灾指挥部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生救办”)设在镇民政办,为镇生产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处置重大、特大的自然灾害时,镇生产救灾指挥部将对办公室力量予以加强,在灾情发生时同相关单位联合办公,将指挥部成员单位分为8个工作组分头开展,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⑴安置及生活救济组:镇民政办牵头,镇派出所、财税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指导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⑵查灾核灾组:镇民政办牵头,镇发展办、财税所、水利站、中心校、统计信息中心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⑶卫生防疫组:镇卫生院牵头,镇政府所、民政办、派出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流行疫病。

⑷生产自救组:镇发展办牵头,镇财税所、水利站、林业站、粮站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种抢种,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指导行、蓄洪区、台风、冰雹等自然灾害受灾群众补偿工作。

⑸灾后恢复重建组:镇社会经济发展中心牵头,镇民政办、财税所、水利站、中心校、卫生院、国土所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重建方案,组织力量迁移新建受灾群众住房,恢复或新建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道路、学校、医院、电信、供电、市政工程等公共设施。

⑹宣传组:镇负责宣传部门牵头,镇广播站、民政办为成员单位,负责生产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⑺对外联络接待组:由镇党政办组成,负责协调对外联络工作,市县级以上领导来镇检查指导抗灾救灾的接待安排工作,承办接收捐赠仪式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⑻巡视组:镇发展办公室牵头,民政办、财税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人员。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34篇

⑴镇党政办:负责协调对外(上)联络和救灾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⑵镇民政办:统筹协调灾民救助工作;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方案;提出自然灾害救助处置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

⑶镇水利站: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和旱情监测、预报;指导防汛排涝和抗旱工作;指导督促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参与洪、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

⑷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向灾区支援应急药品和派出医疗组;组织医护人员赴灾区开展医疗救助。

⑸镇发展办:负责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情况,会同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⑹镇财税所:负责编制镇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救灾捐赠物资的减免税政策。

⑺镇派出所:负责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和受灾群众的安全疏散,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⑻镇林业站: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灾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做好毛竹、木材的储备和供应。

⑼镇国土所及规划所:负责组织全镇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及防治工作;组织调查、收集、整顿统计有关灾害数据,会同民政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重建总体调查及治理措施建设。

⑽镇中心校: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教育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恨不得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⑾镇广播站: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组织做好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⑿镇统计信息中心:负责协助查灾、核灾和灾情统计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35篇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重。过去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年均造成全国亿人次受灾,1500余人死亡失踪,900多万人次紧急转移安置,近70万间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3800多亿元。在_、_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完善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法制,着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基础设施、人员装备和基础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住房灾害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全力应对了四川芦山地震、甘肃岷县漳县地震、云南鲁甸地震、黑龙江松花江嫩江流域洪涝以及_威马逊_超强台风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1〕120号)要求,认真做好灾害救助各环节工作,有效保障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轻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近日,_办公厅正式印发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中央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及应急响应程序。此次预案修订是为适应当前我国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历次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完成的。

一、预案修订背景

_、_高度重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2005年,_办公厅首次印发由民政部牵头编制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2011年,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对《预案》进行了修订。按照《预案》要求,国家减灾委、民政部灾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高效联动,形成抗灾救灾工作合力,有效保障了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最大限度降低了灾害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虽取得显著成绩,但《预案》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新问题。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呈现新形势、新变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强化灾害风险管理,公众防灾减灾意识进一步提升,国家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与_十一五_相比,_十二五_时期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人口和倒塌(或损坏)房屋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据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统计,_十二五_期间我国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数量较_十一五_分别下降93%和81%,但年均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基数仍然较大(约900万人),应急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党的十八大以来,_、_坚持_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_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_中央统筹指导、地方就近指挥,分级负责、相互协同_的抗灾救灾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着力提高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保障水平,对完善《预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更好地适应和应对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完善响应启动条件,优化应对程序和措施,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开展,2014年以来,民政部按照_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有关要求,在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意见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四川芦山地震、甘肃岷县漳县地震、云南鲁甸地震、黑龙江松花江嫩江流域洪涝以及_威马逊_超强台风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经验和做法基础上,重点对预案适用范围、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提高了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符合当前我国自然灾害形势变化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新版《预案》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了完善:

一是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针对近年来我国灾情形势呈现的新变化,新版《预案》对国家层面四个响应等级的核心指标(包括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以便更符合当前救灾工作实际,提高《预案》可操作性,确保国家级预案与省级预案有序衔接。

二是进一步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及措施。新版《预案》对应急响应启动程序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国家减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灾情报告、灾情发布、灾害损失评估、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三是扩大了预案适用范围。新版《预案》增加了_当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国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国内应急救助工作_的表述,主要考虑到近年来尼泊尔、巴基斯坦、缅甸、俄罗斯等邻国发生地震、洪涝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国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对我国边境省份受灾群众实施灾害救助的情况。

四是对预案中有关文字表述进行调整。根据行文习惯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对原《预案》中有关文字和专业术语进行修改和完善,如将_灾民自救_修改为_群众自救_、_非政府组织_修改为_社会组织_、_冰雹_修改为_风雹_、_过渡性生活救助_修改为_过渡期生活救助_等。

三、预案实施中需关注的有关事项

新版《预案》颁布实施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贯彻学习和专题培训。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将《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做好《预案》的宣传普及工作。

二是及时修订地方各级相关预案。各地区要结合本地灾情特点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尽快启动省级预案修订工作,做好调研论证,抓紧推进,切实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与国家预案有序衔接,避免出现国家预案启动后省级预案还无法启动的情况;同时,认真指导各市县抓紧做好本级相关预案修订工作。

三是适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活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救灾工作实际,针对潜在灾害风险和区域灾害特点,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应急救灾演练,让群众了解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熟悉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疏散路径,提高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四是规范有序启动各级应急预案。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客观、准确、科学评估灾情,按照本级预案规定启动程序和条件,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遵循_分级负责、相互协同_原则,切实落实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强化区域协作和部门联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统筹做好灾害救助各环节工作,切实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36篇

㈠启动条件

全镇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视为重大自然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⑴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⑵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⑶因灾饮水困难人口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⑷因灾倒塌房屋10间以上,20间以下。

㈡启动程序

镇生产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镇生产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生产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㈢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⑴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⑵3个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⑶根据情况,镇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⑷根据灾区需求和指挥部指示,镇民政办会同镇财政所下拨救灾应急款物。

⑸镇生救办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镇领导、镇直有关部门和上级相关部门报送信息。

⑹督促灾情发生地政府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和落实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的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的重建家园工作。

⑺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援支持。

㈣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镇生产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提出建议,由镇生产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37篇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师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单位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受灾单位统筹使用师市以上和师市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单位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师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受灾单位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单位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38篇

(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当地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区域和人口数量作出灾情预警。

(二)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镇、村(社区)两级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三)灾害信息共享,镇民政办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方案 第39篇

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协助师市应急管理局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应在2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党工委)和师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师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同师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会商审核、汇总,并向师市党委、师市和兵团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可越级报告师市党委、师市和兵团应急管理局,同时上报师市应急管理局。

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师市及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师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师市党委和师市报告。灾情稳定后,师市应急管理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师市党委、师市和兵团应急管理局报告。

旱灾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且职工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要向师市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师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部门会商后,逐级将汇总数据上报师市党委、师市和兵团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