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践内容方案范文(实用3篇)

时间:2025-04-13 17:04:08 admin 今日美文

法学专业实践内容方案范文 第1篇

关键词:高职;经济管理;法律;课程;改革

一、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活动开展的现状

(一)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没有受到足够重视

在高职院校中,对于经济管理专业的教学而言,院校和教师大多是将经济、管理类课程作为教学的重点基础,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了英语、计算机的相关教学课程,通过这样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教学的实践性和教学的可操作性,将对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作为经管专业的教学目标。但是在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过程中,高职院校的很多领导并没有对法律课程的有效开展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将很多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纳入到法律课程中。通常对于法律相关内容的教学都是集中在大一的时候,开展法律基础,这也是为了迎合教育部的法制教育的基本规定,大多数院校并没有在专业课程中对法律教学内容进行增设。

(二)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

从经济管理专业的本质上来讲,它融合了多门学科的重点和精华,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专业,因此,社会对于经管类人才的要求和标准也是很高的,不仅仅要求相关从业人才具有一定的扎实的理论基础,还要具备熟练的实践操作技能,对相关的延展知识有广泛的了解。对于经管专业的教学而言,大多数高职院校对于法律知识的教学都是以经济法为基础,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这样的课程安排状态并没有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相结合,没有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就业方向,忽略了教学的专业性,从而导致人才难以适应社会。

(三)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教材难以满足社会、学生的实际需求

根据相关研究表明,当前对于高职院校教材内容的划分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对普通本科院校的经管教材进行精简之后的教材,具有完整的经管知识体系框架,对相关理论知识的阐述非常清楚,但是缺乏实践的训练,学生无法通过实践检验知识,难以做到学以致用;第二,非常贴近生活实践的教材,这类教材大多是由无数的案例构成的,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帮助学生熟悉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款,这样的教材无法对相关教学内容进行有效的拓展,缺乏理论知识作为基础,无法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第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材。这类教材融合了第一类中的理论知识框架和第二类中的实践教学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培养,但是这类教材需要高职院校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编和完善,对高职院校而言,是一项非常耗费资源和时间的工作。通常高职院校对教材的选择都集中于第一类和第二类教材中。

二、推动促进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改革的策略和措施

(一)树立正确的教学目标,合理设置教学内容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经管类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对于其要求也在逐渐提高。根据实践表明,当前社会对于经管类人才的要求大多集中在会计、经济、金融、管理、财政以及市场营销等等方向,同时,不论从事哪个行业都必须对法律相关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并且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只是解决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基于此,高职院校和教师应当树立正确的教学目标,针对不同专业,采取不同的法律教学方式,传授不同的教学内容。大一期间所学的法律基础只能作为基础,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和规定,树立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

(二)立足于社会实际需求,改革教学内容

对于教学内容的设置和完善,首先应当立足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学生的理论知识为基础,不断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培养并提高学生的思维创造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以及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高职院校的相关人员在对教材进行编写和完善时,应当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加入一些案例,在案例的选择上应当注重真实性和代表性,在对案例进行分析时,教师应当注重对法律相关知识的详细描述,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有效的知识拓展,举一反三。

(三)不断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开展多元化教学模式

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我国大多数高职院校在开展经管类教学活动时,并没有突出强调法律教学对经济管理工作有效开展起到的重要作用。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高职院校应当注重对教师的培训,定期组织相关讲座和交流活动,从而不断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学能力。同时教师应当积极转变教学思想,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积极开展案例教学法和任务驱动法,开展小组合作学习,以教学任务和教学目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对法律的教学内容,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职业能力。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要实现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的改革应当树立正确的教学目标,合理设置教学内容,立足于社会实际需求,改革教学内容,不断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开展多元化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法学专业实践内容方案范文 第2篇

一、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困境

(一)理论教学脱离法律实践

理论来源于实践,脱离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法学作为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具有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的建立自然系基于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1]。然而,在传统的教育理念影响下,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一直是注重法学基本理论的传授,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法学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严重脱节。由于大部分学生在整个大学期间从未接触过真实的案例,所以毕业后面对非常简单的案子竟不知如何入手,更谈不上运用办案技巧了。同时,由于大学生涉世较浅,对法律所调整的部分社会关系缺乏感性认识,所以对个别部门法学的理论难以理解和领会。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应适当增加法律实践活动。

以税法中的增值税为例,由于大学生平时没有接触过商品流通过程,也没有见过增值税发票,所以大多数学生对“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就是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的理解产生障碍。这就需要在课程教学中增加实践环节,通过带领学生到纳税人的公司实地考察,使学生对增值税概念及虚_等问题有感性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

(二)学生缺乏综合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法学理论可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学。教师按照不同的部门法学分别授课,所以每门课程所讲授的只是单一部门法学的知识;教学中即使需要援引案例对理论进行解释,所引案例也多是学者根据某个知识点设计的小案例,这样的案例一般不涉及其他部门法律的知识,甚至不涉及同一部门法律前后相关的知识。然而,现实中的案件不可能按照不同的部门法律而分门别类地发生,一个案件往往涉及不同部门法律的不同规定。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将不同部门的法律规定融会贯通、综合地加以适用。而我们现行的“条块分割”式的法学本科教学很难适应这一现实情况。

(三)学生欠缺驾驭专业语言的能力

任何一个成熟的学科都必然会形成自己的专业语言,法学也不例外。熟练而准确地使用法律语言办理法律业务是一个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然而,现在很多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不具备这一基本技能。法学专业的教师不难发现,学生在课堂上对某个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时,经常使用非规范的语言表达;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更是白话连篇。

造成法学专业学生专业语言能力欠缺的主要原因有2点:其一,高校扩招使得本就失衡的师生比进一步扩大,进而导致本应小班授课的专业课只能大班授课。大班授课必然使学生在课堂上发言的机会大大减少,学生失去了在课堂上锻炼口头表达能力的机会,自然也就不会天然地形成专业语言能力。其二,从目前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学实践看,多数教师授课完毕后不安排书面作业,学生在校期间除了撰写毕业论文之外,基本没有用专业语言进行书面表达的锻炼机会。

(四)大部分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无法进入法律职业阶层

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就职于公检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现实是大部分本科毕业生无法进入上述单位或机构工作。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规定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职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均需要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的司法考试,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而大部分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没有能力通过这类司法考试。有资料显示,我国法律专业“每年有10多万毕业生,但只有很小比例的学生能进入司法机关工作;目前国家司法考试的社会平均通过率约为22%,而全国政法院校毕业生的平均通过率也只有24%,并不占多大优势。可见,法学教育离‘职业化’越来越远”[2]。

二、法学本科教育面临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法学专业的实践课程缺失

课程设置是教学大纲的大纲,是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课程设置科学与否,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过程的实施和培养目标的实现。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课程一般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①必修课程为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②选修课程在不同的高等院校虽有所不同,但基本是大同小异,主要包括中外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环境法学、国家赔偿法、犯罪侦查学、犯罪学、_法学、律师与公证制度、合同法、商法、竞争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侵权法、社会与劳动保障法、婚姻家庭法、法律诊所等。

总观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课程可以发现,只有选修课中的法律诊所是实践课程,而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中竟然没有一门实践课程。即使是以选修课形式设置的法律诊所课程,也只是部分法学院校近几年才刚刚尝试开设的,所产生的影响尚不明显。这种实践课程缺失的课程设置导致了法学本科专业大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低下。

(二)教材内容重理论、轻实践

在教学过程中,教材是一个重要的介质。法学本科专业的教材作为法学本科专业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在教学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教材的编写模式和内容质量直接影响着人才培养质量。然而,在“重理论、轻实践”传统理念的主导下,现行的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编写模式决定了90%以上的教材内容属于法学理论介绍,基本没有案例和实务知识。这种理论脱离实际的教材编写模式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从而使学生很难领悟到法学知识的现实意义和法学理论的精髓,缺乏将法律理论与具体的案件相结合的能力;而且,这种教材学习起来枯燥乏味,激发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虽然现在很多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会安排一些案例讨论或模拟法庭庭审,以弥补教材的缺陷,增强学生对法学理论的感性认识。但是,课堂教学毕竟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具有重复性;而且案例讨论或模拟法庭庭审作为课堂教学技巧,其采用与否因教师而异,所以很难固定化、规范化和持续化。

(三)课堂教学方式陈旧

课堂教学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形式,约占本科教学时间的3/4多[3]。因此,课堂教学方式的选择对课堂教学的效果和学生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从当前的教学实践看,大部分教师仍然沿用的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式,以讲授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理论观点为主。这种教学方式能够快速、全面地将知识传授给学生,但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一个信息输出机器,学生也只是一个单纯的信息接收者,师生间缺乏互动,课堂教学气氛沉闷。这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四)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虽然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中缺少实践课程,但并非说整个教学过程没有任何实践内容。目前,大部分法学本科专业在教学计划中都规定了实践环节,一般占总学时的10%左右。但是,这些实践教学环节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以毕业实习为例,法学本科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设置在第4学年,实习单位或由学校统一联系,或由学生自行联系,多采用分散实习的方式,俗称“放羊式”。在毕业实习的过程中,指导教师一般只负责与学生保持联系,而没有与实习单位建立直接联系。由于毕业实习地点遍布全国各地,较为分散,且实习单位的性质也各不相同,所以教师无法对学生的实习实施全程的监督与指导,也很难全面考察学生的实习内容和实习效果。即便如此,目前这种流于形式的毕业实习也已基本被学生忙于找工作的行为蚕食殆尽。在就业的巨大压力下,大学4年级的学生很难安心地进行毕业实习,往往利用实习时间四处寻找就业机会,或者准备研究生、公务员考试。即使一些学生进行了毕业实习,其实习内容也可能与法律职业能力的锻炼毫无关系。总之,法学本科专业的毕业实多已经形同虚设[4]。

三、法学本科教育困境的突围路径

(一)增加实践课程和法务综合能力培养课程

法学本科专业实践课程的缺失导致学生缺乏最基本的执业能力,所以必须对现有的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增加实践类课程。笔者认为,首先,要把法学本科专业理论课与实践课的课时比例调整为6∶4,并逐步过渡到5∶5;其次,为了与理论课程相配合,还应单独设置“民事案例分析”“刑事案例分析”“行政案例分析”等实践课程;第三,为了加强学生办理案件能力的培养,应开设“法律诊所”“律师实务”“仲裁实务”等实践课程;第四,为了满足企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应开设“法律顾问实务”等实践课程。

除了适当增加实践类课程之外,法学本科专业还应增设法务综合能力培养类课程,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笔者认为,应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区别于传统的“司法文书写作”课程),培养学生书写判决书、诉状、合同等法律文书的能力;开设“法律语言训练”或“法律口才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口头陈述和抗辩能力;开设“法律逻辑训练”课程,培养学生科学的思辨能力;另外,还可以在第二课堂开设“调查走访”“模拟审判”“调解劝导”“演讲辩论”等训练学生执业能力的课程,以丰富学生的法律文化生活。

(二)改革现行的教材编写模式

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的编写应当遵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原则。笔者认为,具有代表性、启发性的案例应大量纳入法学教材,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课程教学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尤其是理论性较强的教材,如法理学、民法总论、法律思想史等,更应当结合大量的案例对理论进行阐释和剖析,使学生对抽象的理论有感性的认识。目前,个别法学教材已经开始尝试把大量案例编入教材,但大多是在每章节的理论内容之后,将案例在习题部分进行资料性的罗列,一般不做分析。这虽然较之传统的法学教材编写模式有了改进,但是由于案例不是穿插在理论内容之中,且对其缺乏适当的分析,所以所产生的效果并不理想。

(三)重视实践教学环节

只有充分重视实践教学,才能培养出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因此,笔者建议应重视法学本科专业的实践教学。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实践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设计和规划[5]。法学本科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可以由课堂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2部分构成。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案例分析、问题讨论、模拟法庭庭审等;社会实践则包括法律诊所、法律实习、法律社会实践等。其次,要将必要的实践课程纳入必修课程。例如,“律师实务”“法律诊所”“法律文书写作”“法律实习”等课程应该作为必修课开设。第三,要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监督考核机制。只有建立科学的实践能力考核机制,才能真正将实践教学落于实处,避免流于形式;也才能在提高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实效。

(四)提高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

教师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因素。作为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师,不但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还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只有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过硬,才有可能培养出能力强、素质高的学生。然而,现在有很大一部分法学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没有从事过法律实务工作。这些教师本身就不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对课程教学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实务问题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因此,笔者认为,高校应鼓励法学教师尽可能兼职法律实务工作,如兼职律师、仲裁员、法官助理等;同时,还应鼓励法学教师所在的院(系)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为广大教师提供实践场所,以提高教师自身应用法律的能力。

法学专业实践内容方案范文 第3篇

关键词:理工院校 法律类公选课 教学模式

一、当前传统理工院校法律类公选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理工院校面向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法律类公选课一直都是大学生们选择的热门。这些法律类公选课为大学生了解常规法律知识、咨询社会热议案例提供了合理途径。但目前多数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的教学都因师资等教学条件限制而存在不少问题,反映在课程教学中具体表现在:

1.课程设计与理工科的专业特点和现实需求相脱节。当前理工院校开设的法律公选课程多采用《大学生实用法律知识》这样的方式命名,内容主要涵盖《经济法》和《劳动法》等一些日常法律知识,授课对象是面向所有非法学专业学生,这部分法律类公选课的开设,对于提高大学生的学法用法意识和知法懂法能力大有裨益,如果在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上再有一些创新,则会更加吸引这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遗憾的是,很多时候这类单纯的选修课并未找到将法律普及教育和理工专业教学的有机结合点,无法全面适应理工院校的自身特点并满足理工科专业的现实需求,忽视了法律本身对理工专业在社会服务性和现实应用性方面的影响,缺乏将普法教学与理工类专业课程相配套的课程设计,使得两者脱节严重,无法形成选修课促进专业课的一种良性教学状态。

2.教学内容缺乏包容性和针对性。在教学内容上,由于法律类公选课面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同时又受到系统普法教育匮乏的局限影响,在教学内容的确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教师应当如何根据教学对象所涉及的专业不同而对教学内容进行区分和取舍,以一种更具包容性的课堂教学加以呈现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但现实是,不少教师较为机械地参照法学专业或行政管理类专业相关课程的教学计划所确定的教学内容进行系统讲授,即对多样的教学对象采用了单一的教材、教案,忽视了不同学科专业背景和知识结构上的差异,使得法律公选课内容上不仅针对性不强,而且实用性不强,背离了开设此类选修课的初衷。

4.教学内容实用性不强,与生活实务的联系不够紧密。实践课程不是理论教学可以替代的,法律教学特别是面向非法学专业的理工学生的法律课程必须注重实践(即一般法律知识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才有生命力。理工院校由于法律教师资源的不足和对法律类公选课的重视程度不足等,都对开设实践型法律选修课形成了限制,在教学进程上很少甚至没有实践技能的训练,主要以内容讲授为主,而不是传授知识和训练学生的能力并重,学生课后遇到实际的法律问题仍然不知道该从何下手解决。

二、对传统理工院校法律类公选课教学特点的认识

针对前面的分析,传统理工院校法律类公选课的教学特点就是:必须全面认识非法学专业学生学法用法的基本特点,平衡法律类公选课课程教学对象的多元性和教学目的的一致性之间的关系,同时结合公选课较为宽松的教学规范而采取创新型的教学模式,使法律类公选课与学生本身的专业课形成良性的互动。

首先,绝大多数理工科专业的学生与法科学生在学习方法、思维特点、知识结构等方面都有着较大差异。传统理工科院校基于软硬件的局限,开设的人文类必修课程本身就不多,加之《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的开设更削弱了另行开设《法律基础》或《法学原理》课程的可能性,在校理工科学生所学的绝大部分课程都是与其专业有关的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其综合素质过于偏重理工方面,而人文知识及文化修养却明显不足,法律素养则更显匮乏,这些特点在课堂纪律、案例讨论、学习方法等方面均有体现,特别是日常遇到与法律相关的事件时所表现出来的。

其次,理工科学生并无法学理论知识的前期积累,理解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方法、分析司法案例的能力相对较差,因此,在对理工科学生讲授法律课程时,切忌过窄过深,还应避免太专业化的系统讲解,避免因授课的乏味而导致学生学习兴趣的下降。应尽量选取社会焦点问题、生活热议案件等,通过教学凸显法律的社会应用功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