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1篇
关键词:委托代购 企业 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在日常经营中,企业不仅仅是直接向供应商采购商品,而且还会由于信息沟通不便、运输距离、检验标准等原因,需要委托经常往来的供应商代为采购商品,尤其对于那些技术复杂、部件较多的产品,往往需要关系稳定的供应商代为购买一些数量小、频次低、质量检测难度较大的商品。具体而言,委托供应商代为采购的方式又可以划分为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和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结算两种形式。在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需缴纳营业税,委托方需将支付的手续费作为费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在受托方按照正常购销价格结算的方式下,受托方赚取销售差价,按正常购销业务缴纳增值税,委托方按正常购进业务处理,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GR专用车有限公司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
1.公司背景。GR专用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某市属企业下辖的子公司,主要从事各类环保专用车辆、环保装备及相关零部件的制造、销售与进出口业务,引进日本先进技术,形成压缩式垃圾车、混凝土搅拌车、自装卸式垃圾车、强力吸污车、大中小型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环卫类及工程类共10种产品系列。近年来,随着环保行业的迅速发展,业务遍及广东、浙江、四川、湖南等南方地区,2014年营业额达5亿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公司在采购方面的情况。在采购内容方面,GR专用车有限公司主要对外采购生产制造所需的原材料与部分车辆装备零部件,其中原材料是用于公司生产,而零部件除了用于自身生产,还用于为客户提供后续的车辆与装备的维修服务。从采购物品的价值来看,外购零部件的总额占公司全部采购总额约56%。
在采购流程方面,由于环保车辆与装备在使用过程中耗损大,易损坏,对后续维修服务的及时性存在较高的要求,且零部件具有分批采购,运输要求高的特点,公司配备了自己的运输车队,承担自产与外购零部件的运输工作,并先后建立华南、华东、华中三个零部件配给基地,向客户提供自产与外部采购的零部件。而在生产使用原材料方面,基本是由供应商负责运输。
综上可见,GR专用车有限公司在采购方面主要面临的是零部件方面的采购与配送问题。
二、GR专用车有限公司委托代购的纳税筹划
在采购中,GR专用车有限公司需要从一些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即“一级供应商”)处采购完整的零部件,而部分一级供应商不具备该零部件的全部配件的生产能力,需要从外部采购部分配件,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正常购销的方式,由一级供应商借助自身对该配件采购量大的优势,以优惠价格向二级供应商采购,并在此基础上,加价6%左右,交由GR专用车有限公司使用;二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由GR专用车公司委托一级供应商向二级供应商采购,一级供应商通常收取5%左右的手续费用,在此过程中,一级供应商主要是起到质量把控、沟通联络的作用。GR专用车有限公司在采购价格基础上,通常加价5%。
以常用的配件多路换向阀为例,二级供应商价格为260元/件,由于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都存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根据一、二级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以及正常购销、收取手续费的两种采购方式,同时假设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取得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则共有以下8种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1:一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的代购。
由于二级供应商可以_,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17%)×17%-260÷(1+3%)×3%=(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通常是在采购价格基础上加价: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17%)×17%=(元)
方案2:一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加价5%出售的增值税为: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3%)×3%=(元)
方案3: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3%)×3%=(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3%)×3%=(元)
方案4: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3%)×3%=(元)
方案5: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17%)×17%-260÷(1+17%)×17%=(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17%)×17%=(元)
方案6: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17%)×17%=(元)
方案7: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3%)×3%=(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3%)×3%=(元)
方案8: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17%)×17%=(元)
通过上述八个方案的分析,从降低GR专用车公司税负的角度,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一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二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1和方案2之间选择方案1,即按照正常购销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收取手续费模式下的税负,节税元;
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是小规模纳税人,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3与方案4之间选择方案4,即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正常采购模式下的税负,节税元;
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5和方案6之间选择方案6,即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正常购销模式下的税负,节税元;
如果一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二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7与方案8之间选择方案8,与选择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正常购销模式下的税负,节税元。
上述是基于降低GR专用车有限公司税负角度做出的选择,在现实中,如果对GR专用车有限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未必对一级供应商有利,因此,纳税筹划方案的可行与否,还要取决于一级供应商的配合意愿。在方案1与方案2之间,方案1是对公司有利的,但一级供应商的税负较多,因此,选择该方案在执行中需要与一级供应商协商;在方案3与方案4之间,方案4是对公司有利的,同时也是对一级供应商有利的,因此,选择该方案的可执行性较强;在方案5与方案6之间,方案6对公司是有利的,同时也是对一级供应商有利的,因此,选择该方案的可执行性较强;在方案7与方案8之间,方案8对公司是有利的,同时也是对一级供应商有利的,因此,选择该方案的可执行性较强。
三、结论
本文以GR专用车有限公司的采购环节为研究对象,从委托代购的角度,充分探讨企业在不同委托代购方式对纳税情况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相关纳税筹划思路:
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应当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如果一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二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当按照正常购销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当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如果一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二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应当选择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但同时应考虑一级供应商的税务负担情况,如果一级供应商的税务负担较重,则配合委托采购的意愿较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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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
一、营改增背景下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一)税负不降反增
消除重复纳税、降低企业税负是营改增方案实施的目的之一,但是从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情况来看,却出现了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从表面上来看高于营改增之前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二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周期长、参建主体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项目活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很难在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取得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税收负担加重。三是营改增之前,企业享受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幅度较大,然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更加复杂,并且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不足。
(二)税务风险增大
营改增背景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环境带来了巨大变化,导致企业在税务管理中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增大了企业税务风险,易给企业带来损失。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国家持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并将税收调控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若企业未能及时了解和遵循最新税收政策,则有可能使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偏离税收政策要求。二是增值税纳税筹划较为复杂,需要财务人员思虑周全,着眼于开发项目的全寿命周期进行筹划。一些税收筹划方案虽然能够降低企业税负,但与此同时也降低了企业整体利润额,所以会使企业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三是由于税务机关与企业财务人员对同一税收政策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所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未必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使企业面临着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四是企业纳税筹划涉及多个税种,若企业在项目经营周期内调整经营策略,则会直接影响到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效果。
二、营改增背景下的企业纳税筹划方法
下面从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主要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入手,分析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增值税筹划方法
1.调整销售策略。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修房产,并在买卖合同中注明精装修费用,无需视同销售。例如,A企业转让精装修房产,装修涵盖电器、家具、装饰等,其中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200万元,销售收入1000万元,那么无需对电器家具征收17%的增值税,只需要对1000万元销售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样一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可以通过销售精装房获得节税收益,而且还可以增加商品房的销售优势,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购房需求。2.优选合作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优选合作方,尽量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在项目合同中可约定甲供材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材料供应商,获取足额的材料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在房屋销售环节,企业可委托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公司销售房屋,获取6%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若企业采用自己的销售队伍开展销售活动,则无法抵扣由此产生的人工成本。
(二)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法
1.合理选用定价政策。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在项目开发成本一定的前提下,项目增值额越高,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就越高,对企业税后利润会产生直接影响。所以,企业必须要合理确定房地产售价,准确测算土地增值税和税后利润,选取节税收益最大化的定价策略。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准许扣除的进项税额为3300万元,现有两套定价方案:方案一,房地产销售收入为4900万元;方案二,房地产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方案一的土地增值额为4900-3300=1600万元,增值率为1600/3300=49%,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应交土地增值税1600×30%=480万元,税后利润为4900-3300-480=1120万元;方案二的土地增值额为5000-3300=1700万元,增值率为1700/3300=52%,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应交土地增值税1700×40%-3300×5%=515万元,税后利润为5000-3300-515=1185万元。通过方案对比可知,虽方案二的应交土地增值税较大,但税后利润却较高,所以应选用方案二。2.借款利息筹划。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若能够按照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且金融机构可开具相关证明的,准许在税前扣除。若企业不能在项目开发与其他生产经营之间准确划分借款利息支出,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要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限额。所以,企业可在比较两种利息扣除方式带来的节税收益之后,最终确定利息扣除方式。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若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定位于普通住宅,则可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住宅项目,房屋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费用为3200万元。在纳税筹划之前,该住宅项目的土地增值额为4000-3200=800万元,土地增值率=800/3200=25%,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该项目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应交土地增值税=800×30%=240万元,税后利润=4000-3200-240=560万元。在纳税筹划之后,将房屋销售收入降到384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费用仍为3200万元,土地增值额为3840-3200=620万元,增值率为620/3200=19%,可以享受到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税后利润为3840-3200=640万元。经过纳税筹划的税后利润比纳税筹划之前多640-560=80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
1.延迟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行税法对企业所得税可弥补5年亏损的这一规定进行筹划。为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企业可在相关文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推迟完工时间的方式延迟纳税,用以弥补企业项目建设前期的亏损。2.利用税前扣除项目。房地产企业要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用足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抵扣限额,合法增大税前扣除项目数额,降低所得税计税基数。
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3篇
【关键词】平销返利;纳税筹划;税收负担
近年来,商业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返利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税收法规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的平销返利流转税的处理有严格的规定。商业企业怎样合法地降低平销返利的税务成本?本文从整体税负出发,重点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购进,采取何种形式的平销返利,在何环节返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同时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以外企业平销行为的处理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购进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规定
国家_于1997年和2004年先后《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时,需将平销返利销售与收取价外费用相区别。《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多数研究认为,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返还收入的购进比平销返利购进税负更低。原因是:前者不属于平销返利,计算缴纳营业税;后者属于平销还利,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税率比增值税税率低,所以前者税务成本也就更低。笔者认为,此观点存在片面性,因为其只考虑了流转税,未考虑所得税。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既涉及流转税又涉及所得税,应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出发,不能只考虑个别税种,否则无法达到整体税收负担最低的筹划目标。
(二)筹划思路
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方式购进货物进行税收筹划时,将流转税和所得税结合起来分析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一般情况下,在购货方收取的返还费用相同的情况下,以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返利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税负要低。因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了应交的流转税;其他方式的平销返利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税负要高,因为其他方式的平销返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税率高。所以商业企业首先争取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返利购进以降低税负;若不能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返利购进,则采取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
例1:A超市是一般纳税人,5月份以进价销售B企业提供的商品1000件,每件售价100元。该批商品本月全部售出。
方案一:A、B双方规定,A超市全部销售完商品后,B企业按每销售10件商品返利1件同类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通知》规定,A超市属于平销返利购进,返利应冲减进项税。结合会计和税法的规定,A超市获得返利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53
贷:主营业务成本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53
从上述会计处理可见,A超市平销返利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将转出的进项税抵消了,应交的增值税为0;平销返利冲减了主营业务成本8547元,即增加利润8547元,因返利应交的所得税为(8547×25%)元;流转税与所得税合计为元。
方案二:A超市销售B企业商品,收取的是10000元固定服务收入,该服务收入与销售B企业商品数量或金额无必然联系。根据《通知》规定,A超市不属于平销返利购进,不冲减进项税,应计算缴纳营业税。A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500(1000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
方案二中,A超市因返利应交营业税500元,应交所得税2375[(10000-500)×25%]元,两税合计2875元,比方案一高出()元。可见,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返利购进税务成本要高。
方案三:A超市全部销售完商品后,B企业按每销售10件商品返利1件同类商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通知》规定,方案三也属于平销返利。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1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53
方案三平销返利应交增值税1453元,应交所得税
元,两税合计元。方案三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其比方案一多交1453()元税。方案三比方案二的税务成本高出()元,可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平销返利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税务成本要高。
二、对商业企业平销返利形式的筹划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形式包括现金和实物两种,实物返利又分为供应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方式。如果商业企业只能采取平销返利购入,平销返利的形式也会影响企业的税务成本。
筹划思路:商业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实物形式的平销返利购进,以达到能降低税务成本或迟延纳税的目的。
例2:商业企业C为一般纳税人。7月份,C企业以平销返利形式销售D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商品20万元,返利总额为20000元,产品当月全部售出。以下分三种情况进行筹划。
方案一:若C企业按销售额的10%取得20000元的现金返利。
该方案属于平销返利。C企业返利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06
方案一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2906元,所得税为
[(20000-2906)×25%]元,两税合计元。
方案二:供应方D以20000元的食品作为给C企业的返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例1中方案一的分析方法,该方案下企业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0,应交的所得税为[(20000/(1+17%)×25%]元。两税合计元。方案二比方案一降低了2096()元税务成本。
方案三:供应方D以20000元的食品作为给C企业的返利,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例1中方案三的分析方法,该方案下企业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2906[20000/(1+17%)×17%]元,应交的所得税为[(20000-2906)×25%]元,两税合计为元,应交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总和与方案一相同。
以上三个方案相比较,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行为税务成本最低,是最佳的筹划方式。方案一和方案三本期应交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相同。但是,方案三中取得的实物返利在以后的流转中记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从而降低以后期间的税收负担。
三、对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环节的纳税筹划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环节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货物销售完毕后返利,另一种是在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返利的环节不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一样。在货物销售完毕后返利,返利扣除进项税转出部分后,余额全部冲减企业销售成本,从而增加了会计利润和所得税。如果在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因为购进商品未全部销售,未销售部分商品对应的返利不能冲减销售成本,待以后销售商品时再冲减销售成本,计算缴纳所得税,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
筹划思路:商业企业尽可能采取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的形式,以达到合法迟延纳税的目的。
例4:某商业企业M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以平销返利购入商品20000件,每件成本10元,合计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供应方按价税合计的10%进行现金返利。
方案一:双方协议,采取购入商品销售完毕后返利的形式。M企业2008年度购入商品全部销售,按约获得返利。
方案一中,M企业2008年平销返利转出进项税额3400元[234000×10%÷(1+17%)×17%],冲减销售成本20000元(234000×10%-3400),因冲减销售成本计征的所得税为5000元(20000×25%),流转税和所得税合计8400元。
方案二:双方协议,采取购入商品销售完毕前返利的形式。M企业2008年只销售了购入商品的90%。
方案二中,M企业2008年应转出进项税3400元,冲减成本18000[234000×10%÷(1+17%)×90%]元,因冲减成本计征的所得税为4500元(18000×25%),流转税和所得税合计7900元,比方案一节省500(8400-7900)元。剩下的2000元返利在以后年度销售商品时再冲减销售成本,计算缴纳所得税。方案二采取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使M企业本年度的税务成本减少了,起到了推迟纳税的作用。
四、对其他纳税人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
《通知》只对作为商业性一般纳税人的平销返利作出了规定,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平销返利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对其他纳税人存在的平销行为可参照一般纳税人处理。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平销返利计算的增值税不作为进项税额的转出,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并缴纳;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对其他纳税人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可参照商业性一般纳税人平销返利纳税筹划的内容和形式,从企业整体税负出发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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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盖地.税务筹划(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9
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4篇
1.税收筹划以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其目标在于追求税后利益的最大化。换言之,即使当前税负水平提高,但若能带来税后利益的增加,这种纳税方案还是可取的。虽然税负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能带动税后利益的提高,但税负的提高有时候也可以产生同样的效果,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税负逆流转,实际上就是一种以提高税负来促进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特征的税收筹划。这种利益既可以是近期利益,也可以是长远利益。此外,税收筹划过程是围绕着如何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税务活动,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开展的。人们在筹划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不违法或者是违法的。这样,筹划的结果便可能出现与立税精神相适应的合法筹划,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或违法筹划。例如,避税筹划就是一种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筹划;利用税务机关征管漏洞,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达到“节税”目的,则为违法筹划。可见,税收筹划所提供的纳税模式本身可能隐含有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以及违法的行为。把税收筹划理解为合理节税是不妥当的。对税收筹划理解的偏差,将不利于人们全面把握税收筹划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它实施有效的管理。
2.避税和利用税收征管的灰色地带成为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在税收筹划中,采用与立税精神相一致的涉税行为,能够获取正常的筹划利益;而若能成功地采用与立税精神相悖的涉税行为,例如,避税甚至是逃税,则能够获取超正常的筹划利益。虽然这种筹划要冒较大的风险,而且筹划成本又比较高,但由于其超正常利益较大,在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中已被广泛地使用,特别是避税筹划。此外,利用税收征管漏洞实施避逃税的情况也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利用税务机关对灰色收入的确认困难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目前国家对税务行政司法监督较严密,税务机关在执法程序上必须做到“先取证,后决定”,在未能获取确凿证据之前,往往不能贸然实施行政处理,这无形之中便给筹划者提供了避税的机会。在目前许多论及税收筹划的书刊中,也把避税和灰色地带作为实现税负最低的重要方法来介绍,甚至在许多税收筹划的讲座上也侧重传授这些方法。由于舆论的误导和现行税法和征管存在的漏洞,使避逃税成为当前我国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3.税收筹划的专业化程度较高
税收筹划能否实现其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关键在于:一是能否找出现行税制存在筹划的空间;二是能否利用这些筹划空间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三是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要做到以上三点,税收筹划者必须对现行税制和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有充分的了解,对各项税收政策运用所产生的税后收益有正确的评估,以及对筹划中提供的纳税模式的运行效率及其被税务管理当局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筹划者较高素质的基础上。由于纳税人普遍缺乏税收筹划应具备的信息和技能,因此,税收筹划活动大多要由专业人员和专门部门进行。纳税人或者根据自身情况组建专门机构,或者聘请税务顾问,或者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筹划。目前不少中介机构已瞄准了税收筹划市场,认为是拓展业务,获取高额利润的良好机遇。税收筹划的专业化,不仅有效地降低筹划成本,使筹划方案更具可操作性,而且还造就了一支税收筹划的专业队伍,推动了税收筹划行业的形成和发展。
4.税收筹划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税收筹划是为特定的人在特定条件下设计的纳税模式,该纳税模式实施的结果表现为一系列的涉税行为。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能就是对纳税人的有关涉税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与管理,因此,税收筹划者对现行税制的理解和遵循,对税务活动的安排等,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时,筹划的目标才得以实现。一旦税收筹划含有的与立税精神相悖的避税逃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行为成立,则避税者将根据反避税法被追缴税款;逃税者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规除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予以刑事处理。为纳税人提供有违立税精神的税收筹划方案者,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可见,只有合法的税收筹划才可获得法律的保护。税收筹划活动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对现行税制的理解程度,对避逃税的辨别能力,也将对税收筹划的良性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税收筹划作为一种涉税经济行为,其存在与发展必然对税收征管产生较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既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和纳税人成熟的表现,也是对税收征管提出更高要求和挑战的现实反映。本文将着重从后者进行研究。
1.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更具理性,税收收入相对减少
纳税人涉税行为的理性,表明纳税人不仅要知晓现行税法对其规定的权利义务,还要懂得如何更好地行使和履行这些权利和义务;不仅要研究现行税制中对己有利的各项政策,还要分析现行税收征管状况,以便选择有利的纳税方案;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将更加注重长远利益、税后利益,而并不单纯追求眼前的税负最低化。因此,在多数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可能引起纳税人综合税负的下降,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相对减少,而这些减少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合理的税收筹划所造成的税负下降,由于与立税精神相一致,因此,税负的下降或税后利益的增长,不仅有利于私人经济的发展和税基的拓展,还能促进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而不合理的税收筹划,由于与立税精神相悖,其结果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绝对损失,还会扰乱税收秩序,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这种理性化的涉税行为所具有的两重性,也给税收征管造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
2.纳税人避逃税行为更具隐蔽性,税收征管难度增大
为了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在实施税收筹划时,除了充分运用现行税制中对己有利的政策外,往往还利用当前税制和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实施避税或逃税。由于税收筹划专业化程度较高,筹划者多通晓税法、征管状况及其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因此,在筹划中所使用的避税或逃税手法更具隐蔽性,税收筹划过程实际上是筹划者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涉税知识的较量。税收筹划的存在,无疑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同时也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税收征管易陷入复议与行政诉讼之中
税收筹划并不单纯局限在实体法上,而且还利用程序法设置一系列自我保护的方案。筹划者往往利用当前我国较严厉的税收行政司法监督的有利条件,精心安排各项涉税活动,一旦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自我保护方案便被启动,使税务机关陷入复议或行政诉讼之中。例如利用灰色地带实施逃税就是针对税务机关在这一地带取证困难,不能贸然对其逃税行为予以定性和处罚。又如,当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时违反法定程序,纳税人可依法采取法律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程序违法最终并不能改变处理的结果,但由于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做出的行政决定是不合法的,税务机关以不合法的行政决定约束纳税人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因而构成职务违法。若因职务违法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损,可能还会涉及行政赔偿的问题。可见,税收筹划在增强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也可能为税收征管设置了一系列的“陷阱”,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稍不规范,就很容易陷入其中。
4.对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认定容易引发征纳矛盾
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时才可获得筹划利益。由于税收筹划方式的多样性,加上现行税制中对合理节税与避税、避税与逃税之间的界线以及确定原则尚存在模糊之处,因此,在对具体的涉税行为的合法性的认定中,征纳双方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对于纳税人而言,通过税收筹划形成的涉税行为都被认为是有理有据的,一旦被税务机关予以否定,则容易引起征纳之间的争议,而征纳之间的行政关系,又决定着纳税人必须先服从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然后才能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如果纳税人不能正确对待这种认定结果,或者税务机关不能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纳税方案的合理性,则征纳矛盾必然产生。
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筹划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它在给纳税人提供税收利益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少的困难。为了更好地防范税收筹划对税收征管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目前应着重抓好下列几项工作:
1.要重视对税收筹划的研究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税务机关在对税收筹划将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予以高度重视的同时,必须对税收筹划进行深入的研究。要全面掌握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和当前税收筹划的特点与方法;要掌握现行税制中容易形成的避税点及其灰色地带;要针对税收筹划中可能给税收征管造成的负面影响,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管理办法。要把税收筹划作为影响税收征管的重要因素加以认识和管理,并把其纳入税收征管的范畴来研究。加强对税收筹划这一涉税经济行为的管理,不仅有助于降低税收筹划对税收管理的冲击,也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
2.要大力推进税务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只有全面提高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才能有效地克服税收筹划给税收征管造成的困难,把握征管的主动权。一方面要教育全体税务人员,帮助他们充分认识当前税收征管形势的严峻性和我国税务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的事实,要彻底消除自以为是,固步自封的思想,结合“三讲”教育,从思想上、业务上全面提高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增强税收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继续实行“择优录用与淘汰制相结合”的用人机制,通过择优录用把优秀人才吸收到税务队伍之中;通过淘汰制,把那些不称职者、不合格者淘汰出局。通过不断地吐故纳新,既能有效地保证税务队伍的纯洁性和高效率,也能营造出危机感和竞争环境,并强化自我控制、自我完善、自我优化机制的形成,以推动税务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3.完善税收制度,规范税务管理
利用避逃税以实现税收筹划超额利益的现象,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然而,避逃税在税收筹划中被使用的广度和深度,又往往与税制的完善程度,与税制和征管的协调程度,与征管水平的高低程度有紧密关系。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必须十分关注现行税制的运行状况,要充分利用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一手材料,对税制存在的漏洞以及与征管失调的地方,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各级税收立法部门也应加强对现行税制的跟踪研究,对那些容易造成规避的条款,与征管不协调造成的征管盲点,要及时予以修改和妥善解决,为有效地防范避逃税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各级税务管理人员还必须十分重视税法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法的精神及其执法要领,不断提高对避逃税行为的识别能力。要强化规范管理,严格依法定程序执法,防范“程序陷阱”造成的管理效率损失。
4.要加强税收筹划的法治建设
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税收筹划只有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使之步入良性循环之中。在税收筹划的法治建设中,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明确:
(1)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认定标准。明确界定合法筹划、避税筹划和逃税筹划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并规定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否定要负举证责任。
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5篇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就企业来说,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的财务与会计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分析
在我国房地产产业链条中,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到房地产的开发、转让、保有等各个环节,共涉及11个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外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本文主要对房地产企业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筹划进行相关介绍。
(一)营业税筹划
1.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显然,合理降低营业额可以降低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的同时,往往需要代收水电初装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这些配套设施费属于代收应付款项,不作为房屋的销售收入,而应作“其他应付款”处理,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仍需将其包括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之内。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门成立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的收取转由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也就不用征收营业税。
2.利用税率不同的筹划
营业税有九种税目,税率各不相同。销售不动产适用的是5%的营业税税率,房屋装修属于建筑安装业适用3%的税率。充分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为房地产公司节约不少税金。
3.利用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对房地产企业而言,营业税的主要优惠政策有:
(1)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收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3)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筹划
1.利用临界点进行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中规定: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降低售价来降低增值率的方法,使其降至20%以下,从而达到免税的目的。
2.利用加计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纳税筹划――借款利息扣除方法的运用
目前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和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个部分。除此之外,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前两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扣除项目中,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利息扣除标准来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3.利用土地增值税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其他优惠政策: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此条优惠政策的补充说明是: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实现双赢。
(3)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之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予增收土地增值税。
除了上述三个优惠政策以外,还应知道: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和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去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途径有多种,但都必须合法、可操作并能给企业带来实际效益。一个切实可行的筹划方案必须是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相联系,并且在某个时点或某个时期进行的,而不是随意生搬硬套一个完整的筹划方案。对于筹划方法的实际应用,主要有以下三点思考:
第一、通过上文分析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方法,我们知道纳税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某一税种,还应该考虑各税种之间的关系,要结合企业发展的目标进行整体筹划,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保证企业的稳步发展。
第二、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时,还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做到税收成本最小化,整体收益最大化,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各方面的考虑,充分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例如本文中利用土地增值税临界点筹划的案例,就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使收益大于成本,否则,筹划就失去了意义。
第三、我国税法改革一直在稳步前进,税收政策不断完善,必须及时学习和熟悉税法、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做到与时俱进,使税收筹划方案与税收政策时刻保持一致。
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种较多,除本文讲到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对房地产企业来说也是非常关键的,在这里就不过多阐述。通过本文分析可以知道,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是每个房地产企业的必修课,是房地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有力保证,必须予以重视。
参考文献:
[1]丁玲.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浅议.现代经济信息.2011(01):182-184.
[2]陈艳华.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前期及开发期间的纳税筹划.财会研究.2010(03):247-248.
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6篇
【关键词】税筹划 营改增政策 应对策略
一、前言
为了加快推进减税进程,进一步完善税务征管体系,深化税务体制改革,减轻企业税负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营改增”政策应运而生,并于十二五规划得以确定和试点实施。在营改增政策的试点实施过程中,其在减轻企业税负,降低税收成本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要求企业必须做好纳税筹划的应对工作。
二、纳税筹划基本概念
从纳税人角度出发,所谓纳税筹划,指的是以纳税人为核心,在遵守财税制度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根据纳税人现实条件和所处纳税环境,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方法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降低纳税压力的一种行为、一种活动。从企业角度出发,纳税筹划指的是以企业为核心,在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所处纳税环境的前提下,通过制定一系列筹划措施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目的,实现企业财政收入的健康提升[1]。从企业纳税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其筹划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减轻税负,合理增加财务收入。企业在实施纳税筹划工作时,应遵循既定的原则来进行,包括成本效益原则、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原则、时效性原则等。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增加企业收入。纳税是企业的基本义务,是每个公民及组织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税收制度、税收环境、税收政策在不断变化,要求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具备动态特性,具备时效性。
三、营改增政策解读
营改增,最直观的意思就是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它隶属于税收制度方面的政策,具体指的是将以往应缴纳的营业税项目改称为增值税项目,也就是说不再对营业商品进行全额征税,而改变为仅对增值部分进行征税,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缓解企业税负压力。这次税收政策出台是我国自1994年以来所进行的又一次重大税收制度改革,涉及范围更广,实施力度更大[2]。在以往的营业税税制体制下,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税负压力和高昂的税收成本。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2012年上海率先进行营改增试点运行,之后很快扩展至全国范围内,目前营改增已正式施行,营业税开始推出历史舞台。
就现阶段税收征管所取得实际效果来看,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和落实进一步优化了税制体制结构,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打通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在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减轻税负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具有双重性,积极影响体现在减轻大多数企业的税负,消极影响体现在增加了小部分企业的税负,这看起来有些矛盾,却也符合常理,主要取决于被影响对象[3]。
四、营改增政策视角下企业纳税筹划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发票管理,使用专用增值税发票
为了保证营改增政策能够顺利实施和贯彻落实,国家在法律层面针对增值税发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对于非法使用、伪造、_的将给予严厉的惩罚。这种以票控税的管理方式在所有税种中属于最严格的一种,一旦发票使用不当将有可能引发刑事问题[4]。因而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必须要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严格发票管理,尽量以一般纳税人身份使用专用增值税发票。这是因为实施营改增政策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稍微扩大了一些,企业以一般纳税人身份供应商可以获得专用的增值税发票,从而实现较多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充分考虑纳税人身份,制定科学适用的纳税计划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我国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对不同纳税人身份制定了不同的规定,要求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时正确定位自身的纳税人身份,以保证增值税缴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高纳税计划科学性和适用性。目前,根据企业纳税能力和资金规模等的不同,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主要分为两种,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它们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企业纳税身份的不同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程度和影响结果不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也存在较大差异。基于增加收益目标,正确合理的确定自身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是企业纳税筹划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纳税能力、资金规模、产品特性、会计核算体系和当前所处纳税环境等一系列相关因素,确定出适合于自己的{税人身份,这对其自身纳税筹划计划的制定和我国营改增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来说均具有重要影响[5]。
(三)正确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构建良好税企关系
对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利用是营改增政策实施下企业纳税筹划所需做的首要工作,特别是过渡时期的优惠税收政策利用。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对过渡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即位于试点地区范围内的企业可以继续享有原有的优惠税收政策,部分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企业应对这些优惠税收政策加以合理正确的利用,而不能盲目的、过于注重税收优惠,尤其是专门针对过渡时期所指定的优惠政策。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是国家帮助企业有效应对营改增给自身带来税负增加等不利影响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所出台的一种保障性措施,在纳税筹划中对这些税收政策、优惠政策进行客观合理的把握,在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减轻税负负担。此外,税收政策、优惠政策由各地税务部门予以落实,各地税务部门所采取征管方式的不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也不相同,基于此认识,企业与税务部门构建良好的税企关系,无疑有利于企业良好纳税筹划的编制。
五、总结
税收作为国家财务收入的重要来源,作为企业、个体的基本责任义务,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均密不可分。在营改增政策以正式实施的背景下,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以健康、合理提升财务收入为目标,制定科学适用的纳税筹划方案,正确确定自身纳税人身份,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合理利用税收政策,促进营改增政策积极影响进一步放大。
参考文献
[1]王金男.营改增对物流业上市公司影响的实证研究[D].东北石油大学,2014.
[2]金勇.“营改增”政策视角下的A企业纳税筹划[D].青岛理工大学,2014.
[3]徐敏,赖清莲.“营改增”视角下的交通运输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明日风尚,2016,08:114.
[4]杨何.基于“双创”政策下的初创企业纳税筹划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6.
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7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筹划 有效性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局限性
(一)对税收筹划存在错误认识
在中国,税收筹划还是一个新理念,还没有引起中小企业足够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中小企业对税收筹划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影响了税收筹划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一种典型的错误认识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想尽办法将税收减少到最低,完全不顾税法的规定。企业有意识地利用收入划分不清,违反税收政策,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种方法不是税收筹划,而是虚假纳税申报。目前,大部分纳税人对偷税和税收筹划的概念模糊不清,使得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从起步开始就步履维艰。
另外一种错误认识是认为税收筹划仅仅是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过程中的一种手段,与经营无关。这部分纳税人错在将税收和经营区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并错误地认为只需要会计人员通过账目间的相互运作,就能够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殊不知,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与经营息息相关。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适当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把经营项目放在国家鼓励的产业上,既有利于企业的微观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才是税收筹划的根本所在。
(二)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有限导致筹划层次低
目前,进行税收筹划的从业人员,无论是企业内部的财税人员还是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大多为专门的财务人员,其知识面普遍较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而税收筹划需要的是知识面广而精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不仅需要具备系统的财务知识,还需要通晓国内外税制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中小企业这方面的人才极度匮乏,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的层次低、税收筹划范围窄,很多企业只是套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是在某段税收优惠时期套用一些税收筹划方法,不能从战略的高度、从全局的角度,对企业的设立、投融资及经营管理作长远的税收筹划。中小企业中能够达到这个层次的非常少,绝大多数企业仍停留在低层次的个案筹划,即针对企业某一个具体问题提出的筹划方案。因此,如何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和筹划层次、扩展筹划范围同样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三)税收筹划工作存在着各种风险
税务筹划活动越来越受到中小企业的重视,但中小企业往往忽视了税收筹划过程中的风险,使之收效甚微甚至失败。从税收筹划风险成因来看,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首先,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总体来看,税收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税务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企业自认为筹划决策合理、合法,但实际上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可能会受到限制或打击。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是指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项目的选择到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期间,若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使得原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了适应不同发展时期的需要,税收政策将会不断地被改变乃至取消,因此一些政府调控的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这也会导致企业长期税务筹划风险的产生。
其次,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的风险。从本质上说,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在于它的合法性,现实中这种合法性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因为无论哪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且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及其他因素影响,其结果就可能为企业税收筹划带来风险。
最后,投资目的不明确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活动是为了税后利润最大化,而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终目标。因此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纳税人往往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的一种方案而改为次优的其他方案,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将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最终将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风险损失的发生。
二、中小企业有效税收筹划的目标及意义
(一)中小企业有效税收筹划的目标
传统的税收筹划宗旨是少纳税款与降低税负,有效税务筹划的目标应当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所谓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企业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用最优的财务政策,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应满足各方利益关系,不断增加企业财富,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
有效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全过程,必然应以企业财务目标为导向,服从、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目标。因而,有效税务筹划应该始终围绕着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最终目标来进行。这也是税务筹划最根本、最本质的目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如果不着眼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整体目标,仅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惟一标准,有可能导致企业价值的减少。这就要求在税务筹划中要从企业全局出发,从企业整体价值战略高度出发,综合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的新理念,将税务筹划纳入企业价值创造的战略层次上。
(二)中小企业有效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即在经营活动开展前,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安排。企业经营决策无非是决定企业经营的“六个W”:即what(做什么)、why(为什么做)、when(什么时候做)、where(在什么地方做)、who(谁来做)、how(怎么来做)。企业的决策者在决定这六大元素时需要与一定的税收政策结合起来考虑,根据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进行投资方案、经营方案、纳税方案的精心比较,择优选择,达到合法“节税”,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的。通过综合筹划方案的择优可促使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组织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另外,税收筹划主要是谋划资金运动流程,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这些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前提的。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加强会计核算,详细制订财务计划和筹资投资计划。因此,企业财会人员必然要加强对税收法律和财会知识的学习和钻研,深刻地理解税收法律和财会知识,提高其自身素质,从而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增强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有效性的对策
(一)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
首先,积极树立税收筹划意识。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保护属于中小企业应有的合法权益。中小企业应当首先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筹划意识。
其次,加大税收筹划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企业税收筹划,重点介绍税收筹划的概念、特点、原则,介绍税收筹划与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介绍税收筹划可能带来的收益及存在的风险。税务征管人员也要在执法活动中让纳税人了解其享有的税收筹划的权利。税务中介机构要通过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成功案例的介绍,对比筹划与不筹划的区别,从而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的税收筹划水平。
最后,尽快确定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逃避缴纳税款的法律概念,《_税收征收管理法》对逃避缴纳税款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征管法》和《刑法》分别对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了处罚规定。然而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法律概念一直没有确定。其实,税收筹划应包括避税,避税本身没有违反税法,纳税人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对自己的事务进行安排以获取更多利益。避税现象的出现暴露出税法的不完善,反过来也推动了税法的进一步修订。正是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法律概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有必要尽快确定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法定概念。
(二)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
第一,提高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会计、财务方面的知识培训,使之熟悉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在企业内部能够建立完善规范的财务制度。同时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思想教育,使之熟悉现行税法,在法律允许范围进行税收筹划设计。
第二,促进税收筹划分工专业化。企业在采购、销售和经营等不同阶段都需要熟悉流程的筹划人员,只有在熟悉流程的前提下,才能设计出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企业应加强税收筹划人员配备,以促进筹划分工更加细化。
第三,培养大批合格的税收筹划后备人才。经济类高校是培养税收筹划人才的重要基地。目前,许多财务专业的大学生不懂税法,影响了以后工作的开展。有必要在大学经济类专业开设税收筹划课程,培养知识全面的财务管理后备人才。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可以显著扩展税收筹划的运作空间。
(三)加强风险意识防范
首先,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其修正次数较其他法律规范更频繁。通过学习可以准确把握税收政策,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成功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区域性,这就要求纳税人在准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的同时,时刻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
其次,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税法制定不同类型的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而且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可。在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上,进行税务筹划。
最后,借助专家,提高税收筹划的成功率。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和会计,而且还要通晓投资、金融等专业知识,专业性较强,因此对于那些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应该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来进行,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从而进一步减少税收筹划的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晓雯.如何认识企业税收筹划[J].商场现代化.2008,(18):325~325.
[2]梁萍.税收筹划的作用及其思路探讨[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7(2):54~57.
[3]陈湘芗.浅谈税收筹划的相关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8(5):355~356.
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8篇
[关键词]企业纳税国家税收增加税收
目前,我国的纳税制度本身具有其不完善性,以至于使国家制度不得不有意识地利用税收这个活性杠杆来调节经济的发展趋向,如此以来,不仅有利地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合理的客观条件。从企业的根本目的出发,为了实现企业的最大经济利益,必须解决企业纳税筹划与国家税收制度之间的矛盾。而所谓企业的纳税筹划,就是为了有效避免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利用现阶段我国税法的不完善之处,进行的避税行为,也包括纳税人利用我国税法的优惠政策,进行企业的税务调节,以及有效地进行企业税收转嫁。因此,随着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企业纳税筹划也逐渐法制化、规范化。
一、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原因
企业的纳税筹划,作为现阶段我国企业的一种普遍的经济行为和现象,一直存在于社会经济与市场中,是市场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必然存在的因素,其存在和产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1.企业纳税筹划产生的主观因素
税收作为一个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是一种对社会产品进行的无偿性强制分配,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讲,既不作为偿还行为,也不需要付出偿还的代价,而为了达到不纳税的目的,纳税人选择了多种不同的方式和方法,例如:逃税、偷税、欠税等。而在以上的多种行为中,节税与避税作为最安全和最保险的办法,最为广泛地被广大企业和纳税人运用,而偷税、漏税、逃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作为企业纳税人,要力求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寻找一种合适的方式和方法来坚强税收负担,这就是所谓的纳税筹划。
2.企业纳税筹划产生的客观因素
企业纳税筹划作为一种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的策略,其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由于我国税法存在不完善的因素,通常来讲,税法自身具有相对的原则性和稳定性,而任何一种税收制度都具有法律效益,都是简单的纳税原则,而其涉及到的具体纳税细则和法律制度内容,往往与实际情况的内容存在一些偏差和不适应因素。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于国家的税法及有关税收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作出相应的修改,但是税法作为一向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政策,其自身的改变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从针对性的角度来讲,我国税收制度自身具有十分鲜明的针对性,但是在制度具体的实施和运用中,这种针对性是没有办法完全发挥的,因为昨晚纳税人,其自身具有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再加上税法和有关纳税制度自身存在一定的漏洞,致使纳税人很可能地做到避税。
二、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博弈
企业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重要组成,逐渐被社会上越老越多的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财务人员所运用。然而,在企业纳税的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的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虽然可以起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但是往往与预期效果相差较大,而且,纳税筹划方案本身不符合企业发展成本的基本原则,导致企业纳税筹划整体性失败。如:某公司各个单位全年提供的运输收入为350万元,购买汽车配件以及燃料费按照300万元计算。
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计算缴纳营业税情况如图一所示。按照增值税兼营行为发生的税费情况如图二所示
注:图一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计算缴纳营业税情况
注:图二为增值税兼营行为发生的税费情况
经上述综合分析可以看出,按照兼营行为处理税收,可以使企业的少支付万元的税费,也可以多抵扣税万元。所以,在两面性博弈之中作为企业的决策者,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选择上,需要遵循一定的企业成本效益原则,当企业费用以及企业的整体经济损失大于所获得利益的时候,该纳税筹划就已经失败了,而一项成功的企业纳税筹划,必然是结合了多种纳税方案,针对多种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优化选择。
三、企业纳税筹划中需要注意的风险控制
1.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
作为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措施,纳税筹划自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由于现阶段我国经济环境的影响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使企业内部和市场环境中都产生众多非主观能左右的事件,如此一来,不仅给企业纳税筹划在制度上带来了很多阻碍,而且使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所以,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及管理者要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企业纳税风险,制度合理的纳税策略。
2.积极关注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制度的变动
成功的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不违背国家税法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益,因此,科学合理的企业纳税筹划,必然是符合国家税法及有关税务制度的,时刻关注国家的税法变动,积极做出企业纳税调整,如此,才能解决企业纳税筹划与国家增收的矛盾。
结束语:
综上所述,市场积极体制改革以来,市场主体也逐步走向成熟,纳税已经成为了一个企业正常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开始关心成本约束问题,也开始对纳税问题已经有了更高的思想觉悟,在研究纳税筹划方面也已经开始了相应的研究。同时,纳税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因此应该提高纳税筹划的合理性和宏观可控性,完成纳税方案的实施和制定从而进一步的减小纳税筹划风险。总之,一个企业只有进行合理化科学化的纳税统筹工作,正确的把握住纳税筹划风险,这对国家经济发展以及企业的健康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纳税统筹应该引起各大企业和国家的重视,在正确使用引导的条件下,将这种经济手段实现过程中做到纳税人与国家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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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庆和.企业重要纳税筹划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12).
[3]李钻,戴薛.浅谈对纳税筹划的认识[J].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2).
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9篇
税务筹划决策需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需要有公式模型可以套用。本文通过提供税务筹划决策中常用的公式模型,来指导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
(一)税负最小化目标下税务筹划决策公式模型具体如下:
(1)短期决策模型。
税负总额=本期增值税额+本期消费税额+本期营业税额+本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额+本期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额+本期企业所得税额(其中本期一般指的是1年)
(2)长期决策模型。
T=Tt×(P/S,i,t)
式中:T――各年度税负总额的现值之和;Tt――第t年的税负总额;;(P/S,i,t)――第t年的复利现值系数;i――折现率;n――比较期限(年)。
本公式模型涉及到的方法叫税负最小化法。这种方法的运用思路是:通过比较各种税务筹划方案下的税负大小,最终选择税负最小的方案。这种方法有时往往只考虑一种税或几种税,但同时考虑企业所有税比只考虑一种税或几种税,相对而言更科学。
(二)税后利润(净利润)最大化目标下税务筹划决策公式模型具体如下:
(1)短期决策模型。净利润=本期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总额-本期增值税不含税购进金额总额-本期消费税额+本期营业税营业额总额-本期营业税购进金额总额-本期营业税额-本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额-本期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额-本期其他支出额-本期企业所得税额(其中本期一般指的是1年)。
(2)长期决策模型。NP=NPt×(P/S,i,t)。式中:NP――各年度净利润的现值之和;NPt――第t年的净利润;(P/S,i,t)――第t年的复利现值系数;i――折现率;n――比较期限(年)。
本公式模型涉及到的方法叫净利润法,又叫净利润最大化法。这种方法的运用思路是:通过比较各种税务筹划方案下的净利润大小,最终选择净利润最大的方案。这种模型适合采取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由于税负最小的情况未必使得税后利润最大,因此净利润法相对于税负最小化法更为科学。
(三)现金净流量最大化目标下税务筹划决策公式模型具体如下:
(1)短期决策模型。现金净流量=本期含增值税现销销售额总额+本期收回以前期间含增值税赊销销售额总额-本期含增值税现购金额总额-本期支付以前期间含增值税赊购金额总额-本期增值税额-本期消费税额+本期营业税现销营业额总额+本期收回以前期间营业税赊销营业额总额-本期营业税现购金额总额-本期支付以前期间营业税赊购金额总额-本期营业税额-本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额-本期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额-本期其他支出额-本期企业所得税额(其中本期一般指的是1年)。
(2)长期决策模型。NCF=NCFt×(P/S,i,t)。式中:NCF――各年度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之和;NCFt――第t年的现金净流量;(P/S,i,t)――第t年的复利现值系数;i――折现率;n――比较期限(年)。
本公式模型涉及到的方法叫现金净流量法,又叫现金净流量最大化法。这种方法的运用思路是:通过比较各种税务筹划方案下的现金净流量大小,最终选择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这种模型适合采取以现金净流量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由于税后利润最大的情况未必使得现金净流量最大,而获取正的现金净流量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因此现金净流量法相对于净利润法在某种程度上更为科学。
二、税务筹划决策公式模型具体运用
案例分析:甲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12月,有以下几种进货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买,每吨含税价格为12000元,甲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购买,且可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11000元;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10000元。振兴公司用销售其所购货物每吨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其他相关成本费用为2000元,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假设本案例都为现销、现购(非赊销、赊购)。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
(一)采用税负最小化目标下的税负最小化法假设只考虑流转税和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
方案一: 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买。应纳增值税=20000÷(1+
17%)×17%-12000÷(1+17%)×17%=(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3%)=(元)。
应纳税合计=(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购买。应纳增值税=20000÷(1+17%)×17%-11000÷(1+3%)×3%=(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3%)=(元)
应纳税合计=(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购买。
应纳增值税=20000÷(1+17%)×17%=(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3%)=(元)
应纳税合计=(元)
可见,若采用税负最小化法,方案一税负最小,因此方案一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二、最后是方案三。
(二)采用税后利润(净利润)最大化目标下净利润法
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17%)-12000÷(1+17%)-2000- [20000
÷(1+17%)×17%-12000÷(1+17%)×17%]×(7%+3%)}×(1-25%)=(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17%)-11000÷(1+3%)-2000-[20000÷(1+17%)×17%-11000÷(1+3%)×3%]×(7%+3%)}×(1-25%)=(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17%)-10000-2000-20000÷(1+17%)×17%×(7%+3%)]×(1-25%)=(元)
可见,若采用净利润法,方案三净利润最大,因此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三)采用现金净流量最大化目标下现金净流量法
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买。
现金净流量=20000-12000-2000-[20000÷(1+17%)×17%-12 000÷(1+17%)×17%]-[20000÷(1+17%)×17%-12000÷(1+17%)×17%]×(7%+3%)-{20000÷(1+17%)-12000÷(1+17%)-2000-[20000÷(1+17%)×17%-12000÷(1+17%)×17%]×(7%+3%)}×25%=(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购买。
现金净流量 = 20000-11000-2000-[20000÷(1+17%)×17%-
11000÷(1+3%)×3%]-[20000÷(1+17%)×17%-11000÷(1+3%)×3%]×(7%+3%)-{20000÷(1+17%)-11 000÷(1+3%)-2000-[20000
÷(1+17%)×17%-11000÷(1+3%)×3%]×(7%+3%)}×25%=(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购买。
现金净流量 = 20000 -10000-2000-20000÷(1+17%)×17%-
20000÷(1+17%)×17%×(7%+3%) - [20000÷(1+17%)-10000-
2000-20000÷(1+17%)×17%×(7%+3%)]×25%=(元)
可见,若采用现金净流量法,方案三现金净流量最大,因此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本案例采用净利润法和现金净流量法不仅得出的结论一致,而且结果也一致,原因在于本案例的销售和购货都为现销、现购。若存在赊销、赊购的情况,采用净利润法和采用现金净流量法所得出的结论有时候会不一致。而本案例采用净利润法和采用现金净流量法得出的结论与采用税负最小化法不一致,这说明税负最小的情况未必使得税后利润或现金净流量法最大,因此不能单纯根据税负最小来做出税务筹划决策。
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10篇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概念;风险问题;应对策略
目前,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便是获取相应的经济效益,然而,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基础上还需向国家缴纳税收,这一部分税收支出比较多,因此,企业经常借助纳税筹划的方式来减少税收支出。所谓企业纳税人的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合法行为,它是企业纳税人员在法律规定中的合理使用。其中,纳税筹划主要是以法律法规需求为主,在享受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达到避税的目的。不过,从实际情况看出,此项行为也存在着诸多的风险问题,因此,加大对纳税筹划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是特别重要的。此外,企业纳税筹划的科学性既可以凸显出我国企业的经营理财水平,同时还可以明确体现出国家的经济发展现状。
一、对于纳税筹划工作的论述
(一)概念
纳税筹划包含的工作内容为:企业通过整合涉税业务,根据实际发展现状来制定一整项健全完善的企业税负纳税规划。其中,全面实施纳税筹划工作的实质性目的是为了缓解纳税人员在涉税业务开展过程中面临的各项工作压力,它是在增强企业发展实力的基础上而存在和形成的。所谓纳税筹划,其实是按照我国制定出来的法规政策和优惠政策来制定有助于企业发展的的税收方案,以此为企业后期经营提供有利的帮助。从实际情况来探究,纳税筹划工作并不是指企业存在着减少缴税的一种行为,而是指企业在遵循我国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而实施的一项减税活动。该项行为虽然是纳税人员自己实施的,不过,由于其是在遵循规定要求的过程中落实的,因此,对于政府来讲,只有在健全税法制度的基础上来降低税收风险出现的概率。在企业风险管理期间,纳税筹划是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大力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既可以促使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有效实施,同时还能够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全面提高。
(二)企业纳税筹划具备的特征分析
现阶段,由于我国纳税筹划工作出现时间不长,因此企业纳税人自身的纳税行为较低,它们从对纳税筹划的不了解逐渐发展成为了遵循法律要求展开依法纳税工作。其中,在具体发展期间,我国企业纳税人员在纳税筹划期间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在某种层面上来分析,纳税筹划包含了多项环节,本身具备合法性和计划性特征。①合法性;主要是指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来采取的一种纳税方案。②计划性;计划性同时也可以被称之为筹划性,它是从经济活动实际开展情况入手,然后实施的筹划工作。从实质上来看,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目标是很明显的,主要是为了减少企业的税收压力,降低各项风险的发生。所以,在新形势发展背景下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时候,不需要一味的考虑纳税人整体税负现象,而是要有目的和计划的制定统筹方案,从整体上来探究和分析问题。③实效性特征;该项特征本身是伴随着税收政策的改变而进行改变的。
二、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各项风险问题
(一)面临的经营风险
当前,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实质性目标是为了合理的预测出经营过程中能够获取的有关利润,其中,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时候,主要是以预测企业后期生产经营现状为目的。不过,企业运营期间,假设存在着由于竞争激烈而导致企业经营效果不佳等一系列现象,那么有可能就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纳税筹划计划的合理性,使得整项计划的作用无法发挥出来,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导致纳税筹划的整项工作都需要重新进行规划,不然的话,便会为企业带来诸多的风险问题。
(二)面临的政策风险
对于企业经营期间的主体投资活动来讲,主要是从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和政府制定出的调控策略来实施的。因此,在投资活动前期开展阶段中,企业需要应用经营丰富并且专业技能高超的队伍展开分析,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政策有可能会发生一些改变,在出现变化之后,企业税负随之加大,进而使得纳税筹划方案不合理,无法获取相应的效益,从而增加了企业的风险。所以,企业需要以税收优惠政策为基本来制定完善的纳税筹划方案,只有在全面掌握税收政策基本需求的基础上,才有助于企业实现降低税务压力的目的。不过,需要了解的一点是,如果我国的税收优惠出现了改变,企业要是不加以重视的话,那么最终会使得纳税筹划方案效果发挥不出。
(三)违法风险
企业纳税筹划的制定,主要是在全面掌握税法并且遵循法规制度的基础上来落实的。从当前情况来看,当纳税筹划人员没有熟练掌握和了解税收法律要求的时候,那么就有可能使得制定出来的纳税筹划方案和法律政策实质性要求相脱离。再者,企业在纳税筹划期间如果钻法律漏洞,便会使得企业和法律制度相脱离。在我国提出的企业税务法律要求中已经对企业提出了严格的规定,明确要求不可以使用违规方式来进行纳税筹划工作,此种方式虽然维护了相应的利润,可是却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风险性。
三、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的风险应对措施
(一)构建良好的企业增值纳税筹划环境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环境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分别是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在企业经营期间,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外部环境主要是指国家的法律以及经济大环境。对于企业本身而言,通常无法改变大环境,不过,企业可以适当的适应大环境,以此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比方,需要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到我国的增值税要求,找寻企业能够使用的税收筹划空间,以此减少企业税负。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内部环境则是指企业按照具体经营现状开展工作。其中,内部环境的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必须加大对税收筹划的关注力度,从实际行动中大力开展增值税税收工作,在严格规定企业财务管理流程的基础上来做好增值税的核算和缴纳工作,从而确保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稳定开展。
(二)大力增强纳税筹划人员的整体工作能力
当企业制定纳税筹划方案的时候,需要从市场环境、税收制度等方面入手,科学合理的选择纳税筹划方案,面对存在的各项风险问题,可以采取规避或者转移的方式加以避免。在这一阶段中,对于纳税筹划人员的选择特别关键。从一方面来讲,企业需要做好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仅要授予和指导人员专业化知识,同时还需要加大对道德素质的培训力度,以此制定出合理的筹划方案,减少风险的发生。另外一点,企业需要引进经营丰富并且技能高超的人员来开展工作。
(三)加大企业和有关税务部门的沟通力度
实施纳税筹划工作的实质性目的便是达到节省税用的目的,而企业达到这一目的的关键是政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实施的纳税审核工作,只有税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纳税方案做出合格批准之后,那么才可以表明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已经全面落实。不过,在具体的纳税期间,大部分企业没有正确了解和掌握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节税理念,所以,面对此种现象,企业中的税务人员必须加大和税务部门的沟通力度,以此全面的掌控和熟悉税务政策。
(四)严格遵循基本的成本效益原则
现阶段,企业选择纳税筹划的关键是以成本效益原则为基本依据。纳税筹划方案的落实是为了帮助企业获取更高的效益。因此,当选取税收筹划方案的时候,企业要严格遵循成本效益基本原则,选取可以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纳税方案,从而帮助企业更好运行。
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11篇
纳税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而纳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大多数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一个主导税种。如何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我们工商企业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引用纳税筹划中的变量引进学说和因素分析学说,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寻找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
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种税收政策,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异,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各有其优势。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
在实际经营决策中,一方面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销售货物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如果企业片面追求降低税负而不愿申请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因此,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中,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税负与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内嵌要素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从公式来看,要找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必须从以下两个要素进行分析: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的大小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销售额越大,销项税额就越大,当期的应纳税额就越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税法规定,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但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税:(1)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这里的条件是指: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的。(2)自来水公司代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3)报刊发行单位委托邮局代办发行的,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可以减去付给邮局的手续费。(4)手机专卖店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代电信部门收取的入网费和话费储蓄。(5)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可以减去旧货物的价款。(6)农村电网改造的过程中收取的附加费。(7)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当期或逾期不超过一年的等等。企业要从这些特殊政策入手,达到缩小销售额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
2.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增值税进项税额有以下几个特殊的地方存在筹划空间:(1)购进货物或原料时,一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部分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分店,分别取得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样材料采购时,取得专用票记入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取得普通发票记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通过这样分类管理就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2)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
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3)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企业要充分利用好这些特殊政策,来扩大进项税额。但也要避免纳税风险。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拆分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当废旧物资收购或农产品收购等业务发生时
比如有一家钢厂,为了能够增加进项税额,可以在钢铁生产企业以外,注册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通过它去收购废铁,然后再卖给钢厂,钢厂就多抵扣10%的进项税额。如果钢厂直接收购废铁,就没有进项抵扣。再比如一家奶牛厂,把鲜奶直接加工对外销售,增值税税负就会很高。如果把养殖厂和奶制品加工企业分开,变成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然后中间经过一道收购程序。这样养殖厂在销售鲜奶时属于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而奶制品加工厂在收购时,就可以抵13%的进项税额了,这样税负就能降低很多。
2.当混合销售业务发生时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就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就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虽然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纳税主体的拆分来进行纳税筹划。比如有一家生产锅炉的企业,同时提供锅炉的设计、安装、调试等劳务,如果把生产、安装、设计、调试等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税负将会很高。如果企业下设独立核算的建筑安装公司,专门负责锅炉的安装、调试以及设计等业务,那么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就会下降很多。再比如一家生产销售涂料的企业,同时提供涂料粉刷等劳务,同样可以以拆分的办法来降低增值税税负,从而提供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合并或联营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合并
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经判断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有利,但经营规模一时难以扩大,可联系若干个相类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合并,使其规模扩大而成为一般纳税人。
(2)联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与营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从而减轻税负。比如经营电信器材的企业,单独经营则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联合经营的话,则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是除企业所得税外优惠政策最多的一个税种,如果能很好地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大大减轻税负。
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12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增值税决策方法
笔者在授课参阅《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盖地主编, 2005年1月第一版)时,发现其中一案例存在问题,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探讨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一、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教材P107)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3 年12月,公司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负责供水、供电,每月供电8000度,水1600吨,电的购进价为0. 4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 25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教材解答如下:方案1,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50元/平方米,租金包含水电费。
则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 150 ×1000 ×5% = 7500元。同时购进水电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应作为进项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 8000 ×0. 4 ×17% + 1600 ×1. 25 ×13% = 804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 7500 + 804 = 8304元。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电每度0. 6 元,水每吨1. 75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42. 4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42400元,电费收入4800元,水费收入2800元。
收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 应分别缴纳营业税: 142400 ×5% = 7120 元, 增值税(4800 ×17% + 2800 ×13% ) - 804 = 376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 7120 + 376 = 7496元。两方案税负相差: 8304 - 7496 = 808元。
该解答方法有以下问题:
1. 两方案本身的问题。按方案1,承租方共支付150000元;而按方案2,由题意承租方购买水电要支付增值税,所以共需支付租金及水电价税合计: 142400 + 4800 ×(1 + 17% ) + 2800 ×(1 + 13% ) = 151180元。与方案1相比,多支付1180元,即水电的增值税部分。而从题意来看,承租方购买水电是用于办公,而不是用于生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即与方案1相比,承租方在方案2中要多负担费用1180元,所以对承租方来说,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若承租方购买水电用于生产,且为一般纳税人,则多支付这笔钱是可能的,两方案具有可比性,但本案例中已明确是用于办公,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 。要使两方案对承租方是相同的,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2400—1180 =141220元。以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方案2租金降为141220元,使两方案对承租方相同时,分别签订转售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仍优于方案1。
2. 假设承租方对两个方案没有偏好(或没有选择权) ,教材中的解答也是错误的。教材的解答中方案1考虑的是“负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而方案2考虑的实际是“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对两方案作不同的比较,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只有对同一项目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若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合计。教材中方案1的思路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则也应作为“负担”的增值税。若以此思路考虑方案2,则方案2中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和支付给国家(即缴纳税款)可由转售水电时收取的增值税抵消,从购买方收取1180元增值税,抵消支付的增值税804元和纳税376元,所以“负担”的增值税为804 + 376—1180 = 0元,即方案2“负担”的两税合计为7120元,两方案相差8304—7120 = 1184元。
若比较两方案“缴纳”的两税合计。缴纳税款指按税法规定的应支付国家的税款,而购买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并不是“缴纳”的税款。所以方案1只缴纳营业税7500元,方案2缴纳两税合计7496元,两方案相差7500—7496 = 4元。但如前文所述,两方案的差别不仅在于缴纳税款的多少,方案2中还向承租方多收增值税款1180元,两部分差额之和为1184元,与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之和相等。笔者在讲授增值税时强调购买购买货物时“支付”增值税、销售货物时“收取”增值税,而只有在将税款交给国家时才能叫“缴纳税款”,从本案例也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
如前文所述,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这样的方案设计脱离了实际,在教学中只有比较可行的方案才有意义。若要使两方案有可比性,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1220元,这样方案2比方案1节税4元,仍优于方案1。[ ]
二、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税务筹划是通过事前的决策,实现税收负担最低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活动。在税务筹划中,如何进行决策,选择适当的筹划方案,直接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成果。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可以有多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
1. 比较不同方案的现金流量。税务筹划本质上是一种理财活动,可以借用财务管理中比较现金流量法进行税务筹划决策。
两方案均要购买水电支付价款5200元、增值税804元,所以这部分为无关现金流量。方案1相关现金流量为:支付营业税7500元、收取租金150000元;方案2相关现金流量为:收取租金142400元、转售水收取4800元、转售电收取2800元、转售水电收取增值税1180 元、缴纳增值税376元、缴纳营业税7120元。两方案差额现金流量为(142400 + 4800+ 2800 + 1180—376—7120) —(150000—7500) = 1184元。
比较现金流量法是财务管理学科中的基本决策方法,它的的逻辑最严密,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是最完善的方法。
2. 比较不同方案的会计利润。方案1的收入即为房租收入150000元;相关费用包括营业税、水电的成本5200 元和购买水电支付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804总计13504元,利润为150000—13504 = 136496元。方案2的收入为房租142400元、转售水电的收入7600 元总计15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影响损益,所以费用为营业税7120元、购买水电的成本5200元总计12320元,利润为150000—12320 = 137680元。两方案之差为1184元,与前述结论相同。
在应用比较会计利润法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2. 1方案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别是由于增值税造成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增值税不构成其收入,采购货物时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属于费用。这是增值税独特的税制决定的,这一点也需要在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中注意。
2. 2在本例中,计算会计利润时没有考虑其他如折旧等费用,只考虑了与决策有关的费用,这里的会计利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会计利润,因此这种决策方法只可用于决策,但理论上并不严密。
3. 比较不同方案的纳税额。这是税务筹划决策中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前文已计算出本案例中两方案纳税差额为4元。但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没考虑其他尤其是影响现金流量的因素。所以这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面都相同,只有缴纳税额不同的情况下采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税务筹划中,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要注意区分负担的税款和应缴纳的税款。税务筹划的决策可以比较各方案的现金流量、会计利润或纳税额,各方法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其中最完善的方法是比较现金流量法。[ ]
参考文献:
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13篇
【关键词】新增值税条例 混合销售行为 纳税筹划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这里所指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为研究需要我们把上述混合销售行为称之为一般混合销售行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_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研究需要我们把上述混合销售行为称之为特殊混合销售行为。
二、一般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的筹划思路
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或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在混合销售行为中,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缴纳增值税;若使年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超过50%,则缴纳营业税。那么,到底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要看两种税的税负大小。
(一)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若企业最终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需要通过计算出税负平衡点来作为衡量标准。
假定纳税人含税销售额为S,适用的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T1,含税购进金额为P,适用的购买货物增值税税率为T2,营业税税率为T3。
应纳增值税税额=S÷(1+T1)×T1-P÷(1+T2)×T2
应纳营业税税额=S×T3
若使两税相等,则S÷(1+T1)×T1-P÷(1+T2)×T2=S×T3
解得P/S=(1+T2)(T1-T3-T1T3)/(1+T1)T2
当T1=17%,T2=17%,T3=5%时,代入上式,算出税负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金额比P/S=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T1=17%,T2=17%,T3=5%时,含税购销金额比=时,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是完全一样的;当含税购销金额比>时,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当含税购销金额比
由于增值税税率有13%和17%两种,营业税税率也有3%,5%,20%三种,依据上述公式,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金额比便有如下几种情况(见表1):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要考虑企业适用的增值税含税征收率与营业税税率的高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是3%(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营业税税率主要有两种,分别是3%、5%,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此外,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5%~20%。
如果增值税含税征收率低于营业税税率,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而增值税含税征收率=3%÷(1+3%)=,小于营业税税率3%、5%和20%,所以,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也就是说,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
三、一般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案例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销售设备(适用增值税税率17%)并同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由于设备属于高尖端产品,因此技术咨询服务费用较高,与设备价款相当),共取得销售额100万元,该公司为生产设备而购进材料支付款项50万元(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税率17%。请进行纳税筹划。
含税购销金额比P/S=50÷100=50%
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1: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00÷(1+17%)×l7%-50÷(1+17%)×l7%=(万元)
方案2: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00×5%=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2比方案1少缴纳税万元 (),所以应当选择方案2。
例2:某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0月销售设备5台,取得销售额6万元,由于设备的特殊性,同时需由其下设的技术咨询服务部门为客户提供专门的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服务费5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含税征收率=3%÷(1+3%)=,
营业税税率=5%
根据前面结论,由于5%>,因此,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1: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6+5)×5%=(万元)
方案2: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6+5)÷(1+3%)×3%=(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2比方案1少纳税万元 (),所以应当选择方案2。
四、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思路
由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于是,我们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额有可能与实际发生额有所偏差,有可能对企业不利;另一方面,企业分别核算需要耗费一定的支出。因此,企业可以针对自己的具体情况,权衡得失,来决定是否分开核算。
(二)纳税筹划案例
例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设备,并负责安装。2008年取得总收入为180万元,若分别核算,则销售设备含税收入为100万元,安装工程收入为80万元,但企业需多支出核算费用万元。若未分开核算,则税务机关核定销售设备含税收入为110万元,安装工程收入为70万元。该公司为生产设备而购进材料支付款项50万元(含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修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1: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100÷(1+17%)×l7%-50÷(1+17%)×l7%+80×3%=(万元)
多支出额= (万元)
合计支出额=(万元)
方案2:未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110÷(1+17%)×l7%-50÷(1+17%)×l7%+70×3%=(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1比方案2少支出万元,所以当选择方案1。
总之,纳税人在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两种税种下的总支出大小,最终选择总支出最小的方案。最后,需注意的是,纳税人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需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事先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与认可,以防范纳税筹划风险,获取最大的节税效益。
主要参考文献:
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14篇
税收自古至今都与人类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是纳税义务人。选取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案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是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本文主要利用纳税平衡法,紧密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充分学习和吸收优秀成果,对企业纳税筹划策略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首先阐述纳税筹划的理论知识;继而分析企业通过寻求纳税平衡点,应用不同渠道的纳税筹划方案,对涉及的不同税种进行纳税筹划;并最终提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关键词】
纳税平衡法,纳税筹划,应用
一、纳税筹划与纳税平衡法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界定
纳税筹划,也称为税务筹划或税收策划,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引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事先安排,选择和决策,通过寻求纳税平衡点,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称。纳税筹划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完善从国外税收理论体系中引入的一个新概念。在新的市场经济体系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强了对纳税筹划的重视,纳税筹划方案也在不断的增加。
(二)纳税平衡法的含义
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引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事前安排,选择和决策,寻求企业纳税平衡点,即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营业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者费用支出超过一定的标准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者按更高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的上升;有时却相反,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由此产生了纳税筹划的特定方法,即纳税平衡法,当纳税人在面临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和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
纳税平衡法在纳税筹划中体现于寻求纳税平衡点上,通过各种方案的对比分析,确定最佳的方案,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本文主要是针对增值税、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其中增值税是通过对纳税人身份、进货渠道的选择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消费税是通过对酒类税率以及卷烟调拨价的选择进行纳税安排;企业通过应用纳税平衡法寻求平衡点,确定经济的纳税筹划方案,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径。
(三)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常见误区
由于目前理论研究尚不完善,也未得到普遍实施,因而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认识存在众多的观念误区与应用误区,下面对其中几个典型税种的认识误区进行阐述。
第一,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误区。企业内部人员不能正确的认知纳税筹划的含义,不能从本质上认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多数企业一直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缴税,未进行适当地调整。
第二,消费税纳税筹划存在的误区。现代企业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决定了纳税策略的多样性,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而纳税筹划目标决定了如何选择纳税方案。现在中小企业将纳税筹划的目标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税收的经济效益。
二、纳税平衡法在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一)纳税平衡法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
1.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根据《_增值税暂行条例》和《_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其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管理也较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增值率为17%(部分增值税应税项目为13%),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使用的征税方法不同,因此就导致二者存在差异。在一定条件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一般纳税人转换,这就为具备相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除了必须考虑税收负担以外,还必须考虑会计成本,因为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制度要求严格,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会增加会计成本。
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就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决定如何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从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通过增值率来确定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从而选择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增值率是指增值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假设某工业企业某年度不含税的销售额为M,不含税购进额为N,增值率为A。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税为:M×17%N×17%,引入增值率计算,则为:M×A×17%;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M×3%,另两者的税负相等,则有M×A×17%=M×3%,则A=。通过上述可以得出以下表:
表1纳税人纳税筹划平衡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基本税率)或(低税率)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一样的;当增值率大于或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增值率小于或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
2.选择进货渠道的纳税筹划
进货额占销售额比重的判别法,由于增值税税收存在多种税率,在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假定该企业不含税的销售额为A,X为进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则购入货物的金额为AX。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17%AX×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3%。令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则有:A×17%AX×17%=A×3%,即X=,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下表:
表2纳税人纳税平衡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基本税率)或(低税率)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一样的;与增值率指标相反,当该指标大于或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当该指标小于或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
(二)纳税平衡法在消费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的三类方法。从销售额方面考虑消费税纳税筹划,在合法范围内尽量少计销售额,寻找纳税平衡点,实现利润最大化。下文以啤酒喝卷烟为例进行分析。
1.酒类税率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啤酒的消费税按下列规定执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单位税额220元/吨;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为250元/吨。针对目前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对啤酒的价格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利用纳税平衡法,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因此企业可以根据此纳税临界点进行纳税安排,从整体出发,是企业实现税负最小化,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卷烟调拨价的纳税筹划
国家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同时,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由原来的50元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为甲类卷烟,反之为乙类卷烟。针对国家对卷烟税率的具体规定,各大企业可以利用甲乙类香烟的划分标准,寻找纳税平衡点。调拨价格为70元时为临界点,在临界点附近,收入增加的金额将小于税收增加的金额,得不偿失,是提价的不可行区域或纳税。当售价处于纳税之内时,应该采取降价的措施,使售价摆脱纳税之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当售价处于纳税之外时,售价越高,获得利益最大。因此,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灵活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卷烟调拨价之外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
三、纳税平衡法在纳税筹划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筹划业务在各地迅速的发展壮大。但是在实践中,许多纳税人片面地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税负,增加税收收益,而很少考虑到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问题,结果导致许多纳税筹划活动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因此,企业应该重视纳税筹划的风险,掌握纳税筹划风险,深入了解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努力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一)纳税筹划应用中存在的风险
近年来,大多数企业意识到纳税筹划存在的重要意义,企业开始注重财会人员的培养,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径。如果纳税筹划只是停留在具体技术方法的介绍上,没有正确的理论和原则的指导,那么纳税筹划可能会误入歧途,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本文主要讨论企业通过应用盈亏平衡分析法,在进行纳税筹划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
第一,违法违规风险。违法违规风险表现为由于纳税人所谓的纳税筹划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规。有些违法违规风险是在不知情或者不了解的情况下造成的,而部分纳税人借纳税筹划的名义进行恶意避税或者偷税等行为造成的。违法违规风险是税收筹划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值得广大企业去认真研究和防范。
第二,片面性风险。片面性风险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没有从整体和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只是孤立和片面地展开纳税筹划,导致纳税筹划隐藏着失败的风险。首先,纳税人只关注一种税种或者某几个税种负担的降低,忽视对企业总体税收负担的考虑;其次,有些企业虽然注意到自身整体税收负担的降低,却没有考虑到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最后,有些企业虽然考虑到纳税筹划给本身带来的利益,却忽视了该方案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和侵占。
第三,方案选择风险。方案选择风险是指当纳税人选择一种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所存在的风险。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政策法规的差异和弹性,通过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和综合判断,选择更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因此,在不同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方案选择的风险。
第四,政策变动风险。纳税筹划是以现行的政策法规特别是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当相关政策发生改变时,可能会导致原有筹划方案的失败,即政策变动风险。就税收政策而言,税收作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做出相应的变更。对于税收政策法规中缺陷和漏洞,政府会不断地对税收法律进行修订,这必然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较大的风险,应该引起广大纳税人的关注和重视。
(二)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上文中主要讨论纳税筹划风险,是为了认识和熟悉其存在和发生的规律,在此基础上规避和降低纳税筹划过程中的风险,努力将纳税筹划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一,树立科学的纳税筹划风险观。首先,企业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是有风险的,而且纳税筹划风险是有害的。其次,企业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风险是可以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只要企业重视纳税筹划风险的存在,深入了解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和纳税筹划风险运行的一般规律,在事先做好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在事中及时把握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坚持合法合理开展纳税筹划。纳税人应该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系统学习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政策法规。要了解政策法规出台背景,准确地分析判断所采取的税收政策方案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意图,着重把握好纳税筹划的度,认清纳税筹划与避税和偷税的界限。
第三,总揽全局综合考虑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是一门兼具复杂性和综合性的高级理财活动,纳税筹划不仅仅是纳税人单方面的事情,还涉及到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从而增加了纳税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全局考虑纳税筹划策略。
第四,提前做好纳税筹划风险应对措施。企业在努力做好纳税筹划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的时候,要正确面对可能发生的纳税筹划风险,并提前做好纳税筹划风险的应对工作,通过事先对纳税筹划的风险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制定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方案。
本文从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到的部分税种,详细地阐述了相关纳税筹划的操作策略及应用,不但要求企业做到事前筹划、事中协调及事后管理,同样也要求企业有针对性的对不同税种进行专项分析,做到内外兼顾,宏观调控,最终形成良性循环的纳税筹划流程。文章通过应用纳税平衡法,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着重举例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选择最佳的筹划渠道,对企业的涉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在每项业务活动中,都应该分析、比较不同经营方式下的税负差异和经济效益差异,更新纳税观念,正确寻求纳税平衡点,精打细算,通过合法途径降低纳税成本,增强企业的理财能力,是企业走向成熟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马潇潇.关于会计处理方法在纳税筹划的应用[J].东方企业文化,2012(14)
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15篇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增值税转型; 纳税筹划点
一、增值税的转型及其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增值税的转型
2008年11月5日,_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2008年11月10日,_总理签署_令,公布修订后的《_增值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_公布修订后的《_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修订的税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增值税的转型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增加了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原来不能进行纳税筹划的地方有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2.取消了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使原来通过纳税筹划形成的节税效应及利益不复存在。
3.改变了某些纳税条件,使得纳税义务的范围、征税时间和环境都发生了变化。
4.填补了税法漏洞,弥补了税法缺陷,使得企业相应的筹划权利转换为纳税义务。
二、现行增值税下纳税筹划点的分析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筹划的方法及思路也都发生了或多或少的改变,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出发,对转型后可利用的常规筹划方法进行简单的分类和整理,大致有如下几个纳税筹划点:利用身份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利用运输费用进行纳税筹划、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利用企业销售时的折扣方式进行筹划、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纳税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身份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人的身份选择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收管理、适用税率以及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上有很大的不同,但在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却是一致的,即都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那么对于同一涉税事项就会因为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导致其税负不一致。这就为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我们假设存在着一点使得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在平衡点上应负担的税负是相等的,利用这一平衡点纳税人可以将其实际税负与该平衡点进行比较,从而制定有效的筹划方案。
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选择,不仅要考虑增值税税负,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考虑企业的利润。但是在税务会计实务过程中,由于纳税人身份的不可逆性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限制,实际运用中仍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选择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
2.供应商的身份选择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税款因素是应当考虑的重要方面。我国的增值税征收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即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而对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允许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也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由此看来,选择不同的供应商,企业的税负是不同的。这就为通过供应商身份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对于供应商的身份选择,必须立足于本企业的纳税人身份选择。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作为采购方选择供应商时,首选自然是一般纳税人,因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进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合算,如果向一般纳税人购货,其进货中所含的税额较多,会加重企业的成本。但是,问题远非这样简单,如果不同的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提供相同的货物,但是价格不同,则需要具体分析。
(二)利用运输费用进行纳税筹划
《_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包括在内: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实质上装卸运输费用可以有不同的支付方式,但不同的装卸运输费用支付方式对企业负担的税款和实现的营业利润的影响不同,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可以从支付运费方式的角度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进行分析比较:
某水泥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无自己的装卸运输队,雇佣外部运输公司,负责装卸并送货上门,其水泥销售的合同价格为含税价234元,装卸费20元,运输费30元,企业对货物本身价款234元开具销售发票,50元的装卸运输费另开收款收据,然后在货物运到后凭自己开具的收据与运输公司进行结算。
我们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由运输公司给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销售货物方作代垫装卸运输费处理。
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8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其他应付款50
方案二:由销售企业给购货方开具销售发票,运输公司给销售方开具运输发票。
按照这种方案,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284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 50
假定不考虑其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比较两种方案,我们很明显地能够看出优劣:
方案一每吨水泥的增值税应交税额=34(元)
方案二每吨水泥的增值税应交税额=(元)
可见方案一的税负较轻,每吨水泥比方案二节税元。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方案一也较方案二简便,再者,将货运发票交给购货方,购货方可用于抵扣销项税额,比较愿意接受,有利于购销双方业务合作。
综合考虑应交税费和净利润两个因素,方案一缴纳税费较少,营业利润较多,所以,对于一般企业来说,方案一即为最佳方案。
(三)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当然,此处的非应税劳务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无疑应该分开核算以减少纳税,但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若其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3%,不分开核算没什么影响;而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5%,则不分开核算反而更有利。因此不存在纳税筹划空间。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与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只需要缴纳营业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也就是说,当纳税人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基本相等时,这种筹划才有意义。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企业完全可以将混合销售业务分离出来或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与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即增值税的实际负担率,可以和营业税的税率直接进行比较。现在着重分析一般纳税人应税货物和劳务与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合并与分立问题。
我们采用税负平衡法,即以应纳税税额占非应税劳务的比例作为税负平衡点。通过判断混合销售中非应税劳务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与缴纳营业税税负的差异来选择纳税方案。在对非应税劳务计征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与营业税税率相等条件下,不论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对纳税人而言是一样的;如果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大于营业税的税率,则应选择缴纳营业税;反之,应选择缴纳增值税。
(四)利用企业销售时的折扣方式进行筹划
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或是融资的目的,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打折”销售方式。这里主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实物折扣等几种处理方式。
1.对商业折扣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的解释,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因为购货方购货的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对于商业折扣销售方式税法上有具体的税务处理规定,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对于商业折扣的纳税筹划,只能利用开具同一发票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纳税的政策,才能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2.对现金折扣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的解释,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通常用固定的形式来表示优惠的程度和还款的时间,如:“2/10,1/20,n/30”,对于现金折扣销售方式税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由于现金折扣的行为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是一种融资性理财费用,所以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纳税人都不能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
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毫无疑问,商业折扣方式优于现金折扣方式。因此,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资金信用比较好的客户,货款收回的把握比较大,那么企业可以通过修改合同,将现金折扣改为商业折扣,并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写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得和商业折扣下同样的纳税筹划效益。
例如,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一批商品,价税合计23 400元,若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1/20,n/30,现金折扣条件下,甲企业销项税额为3 400元,假若综合考虑乙公司的资金信用条件,将现金折扣修改为商品价格打折2%销售,如此一来,销项税额=(20 000-20 000*2%)*17%=3 332(元),节税68元,并且购货方没有还款压力也乐于接受这种方式,当然这种方式还要充分考虑本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及收账成本等因素,不可只考虑税负而忽略企业经营其他因素的影响。
3.对销售折让的纳税筹划
销售折让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不是要求退货,而是要求销货方给予其一定的价格折让,根据税法规定,销货方可以从税务机关取得销售折让证明单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销售折让的纳税筹划空间是很小的。并且销售折让的原因是货物的使用价值发生了损失,并且不需要将货物退还,所以从税负角度看销货方为了减少当期的销项税额总是希望折扣多一些,但是这里有一个度,即在购货方能够容忍的范围内,因为我国的增值税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度,在销售折让时,销售方的销售额减少恰恰是购货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减少,或者是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加,购货双方谁能够在销售折让上占优势,主要取决于货物在市场上的销售状况。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对购货方有利,在卖方市场情况下,对销货方有利。但是对于工艺性、技术性很强的货物,其价格的弹性是很大的,只要购货双方正确掌握市场的情况,对于某一方节税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4.对实物折扣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的营销工作中,实物折扣是比较常见的促销方式,然而实物折扣表面上看是一种折扣方式,但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该使用税法中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商业折扣,则可达到节省纳税的目的。
例如,客户购买100件商品,给予5件商品的实物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05件开具销售数量余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5件的折扣余额,这样处理后,便可以收到商业折扣同样的节税效果。
(五)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纳税筹划
所谓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的纳税筹划,强调的是企业尽量在营业活动期初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样可以在期初的一段时间内不用缴纳或者少缴纳增值税。尽管从总体上看,企业的税负不会减少,但是可以暂缓纳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也正是纳税筹划的目的之一,依照这样的目标,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当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在此就存货入库和购进固定资产方面进行略谈。
1.存货入库
企业购进存货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是企业降低增值税税负的重要方面。增值税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税额,因此,企业对于购进存货,应尽量在年初购进,并且规范精简入库手续,及早办理入库,以达到延缓缴税的效果。
2.购进固定资产
利用增值税转型后,新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优惠政策。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各期利润额增加。同时,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也将有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所以,增值税转型能够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企业如果尽量在年初购入固定资产,则也能达到延缓缴税的效果。
三、展望增值税纳税筹划发展趋势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一个理论与应用相结合的研究课题,随着实践的发展,总有筹划的空间,并且筹划的思路和方法也不尽相同,笔者所介绍的纳税筹划只站在减轻税负,增加企业利润方面进行,一些需考虑的其他因素都作为不变量而未作论述。例如,纳税人的身份选择,税法对于身份认定是有严格规定的,而且具有不可逆性,不能够随意选择;选择运费支付方式时还应考虑到企业的成本等实际情况。纳税筹划应遵循整体综合性原则,而笔者只从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未考虑其他税种及企业的战略规划等许多外在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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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16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风险;税收政策;税法
税收筹划是允许纳税人在合法的前提下,对自己的纳税方案进行事前的分析与规划,利用法律规定中对自己有利的规定与政策,选择一个最优的纳税方案。随着企业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这种税收筹划方式也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运用,但是,筹划有风险,企业需谨慎。企业在选择税收方案时,一定要重视可能存在的风险,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反而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一、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风险
税收筹划具有超前性,它是在企业的相关经济活动发生之前作出的,再加上税收法规与市场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性,使得税收筹划决策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基于税收筹划的不确定性,企业在进行决策之前一定要对所有风险因素予以充分、全面的考虑。
(一)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企业以国家政策作为节税依据的风险,包括政策的选择性风险和变化性风险。前者是指在筹划人对于国家政策未能全面理解的情况下做出筹划方案时可能存在的风险;后者是指由于国家政策为了及时调节市场经济,其政策时效具有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决策风险。
(二)操作风险
税收筹划的本质其实就是利用法律规定和政策中有利于节税的规定进行税收方案选择,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税收方案时往往是利用税法中的模糊规定进行边缘性操作。然而,就我国目前立法现状而言,不仅在税法的相关法规中存在许多不明确的规定,而且在我国税法多层次立法的前提下,极可能出现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即使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也不能保证完全掌握相关的税法规定,这也就使得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操作时具有较大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存在两种操作风险:一方面是未能充分运用与执行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是指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未能从整体对税收政策进行全面分析,综合控制风险。
(三)经营风险
税收筹划是在满足税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超前性谋划行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所预期的经营活动的变化往往会对税收筹划带来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在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与预期变化相去甚远时,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因为,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实际上就是通过预期企业未来可能的经济活动变化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相关税收政策,即企业今后的经济活动必须符合企业进行筹划时所选择的税收政策的相关要件才能真正起到节税的作用。这样一来,企业在接下来的经济活动中就必须按照预先确定的方案进行操作,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某一方面的经营与发展。甚至,当企业对于经营活动决策失误时,不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反而可能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与企业预期南辕北辙。
(四)执法风险
税收筹划应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违法操作,但是对于“合法”范围的理解还需有相关的税务行政执法部门来界定。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者对于法律规定与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理解不同,判断出现误差,即便企业成功的规避了其他风险,税收筹划仍归于失败。这一风险的存在均归因于我国在税收立法时在对具体税收事项这一规定中给予了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在一定范围内,可有税务机关机关决定税收范围,这就使得税收事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再加上我国目前全国各地的税务行政执行人员的水平高低不齐,又进一步加重了税务执法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即便在合法的前提下,若是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不能与税务行政执法相一致,那么该方案便毫无意义,更有甚者,还可能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加以处罚,背离初衷,加重税收负担。
除了上文所述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经营风险与执法风险之外,税收筹划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进行税收筹划所耗费的成本远远多于税收筹划所节约的税收的风险,得不偿失;税收筹划所确定的经营方向与企业整体的发展目标不一致,从表面上看为企业节约了一定的税收成本,但实质上并未给企业带来实际利益,等等。以上所述所有风险均为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中需予以重视的客观风险,应谨慎对待。
二、应对税收筹划中风险的策略
虽然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但企业可以通过积极应对、谨慎筹划,对其加以控制和规避。筹划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直面风险,积极主动地应对风险,针对风险产生原因,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提高效益。
(一)树立风险意识,完善风险提醒机制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无论是税收筹划人还是企业决策者都应树立风险意识,始终保持着对税收筹划风险的警惕性,切忌盲目信任风险筹划人所规划的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人和企业决策者都应充分认识到市场变幻的快速性、复杂性与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对所有潜在的风险都应给予足够的重视。除了树立风险意识之外,企业还应利用现代化的网络科技技术,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税收筹划提醒系统,对税收筹划进行全面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向筹划人或企业决策者发出警告,最大限度的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二)依法筹划,始终与国家税收政策保持一致
合法性是税收筹划得以存在的基础,也是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主要衡量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筹划者应始终秉持着依法筹划的原则,这就要求筹划者接受国系统的税收法律教育,能够准确、全面的把握税收法律规定,并要求筹划者应及时更新自己的实收政策,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先关变化,保证其能依法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其次,筹划者要正确区分税收筹划与避税之间的区别,万不可利用法律漏洞进行避税。
(三)注重整体性,兼顾税收筹划方案的成功与企业整体利益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就是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从而提高企业收益,因此,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应注重整体把握税收筹划与企业总体利益之间的影响,不可因小失大。由于企业的税收项目繁多,且各个项目之间并不是毫无关联的,相反,各种税收的税基都是相互关联,此消彼长的,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很可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减小某一种税收的同时,可能会造成许多税收的增加。这就要求筹划者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宏观考量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制定出一个最优方案,达到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四)注重保持税收筹划方案的灵活性
由于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加上税收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使得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保持一定的灵活可变性。保持税收筹划方案的灵活性可使企业在面对国家税法、相关政策或企业的预期经济活动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自己的税收筹划方案,保障最终的节税目的实现。
(五)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实现节税收益最大化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注重权衡筹划成本以及选择某一税收筹划方案后可能节约的税收成本,选择能够为企业带来最大收益的方案。同时,企业在进行成本与收益衡量时,还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既要考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所产生的直接成本,还应将在进行方案选择时淘汰掉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收益作为机会成本加以考虑。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取得的收益大于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之和,方可接受该税收筹划方案。
(六)协调好与税务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
在上文中,笔者曾提到,税务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具体税收项目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由于地域的差异,税务部门的执法方式还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因此,税务部门的执法环节便成为了税收筹划方案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实践发现,企业只有主动适应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方式与特点,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加以考虑,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成功的可能性才能有所提升。否则,若是不能得到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认可,那么收税筹划方案也只能是一纸空文,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税收筹划是一项收益与风险并存的工作,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全面考虑各种潜在的风险,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规避,关注每一个细节,重视每一个环节,谨慎决策,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通过税收筹划实现企业总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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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17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财务会计控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后,表现得更加明显,企业要在这样的环境中生存,必须拥有自己的竞争优势,按照波特竞争优势理论,获得竞争优势的途径之一就是降低成本,各种税赋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项主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财务目标和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纳税筹划作为一项重要的课题,逐渐摆上企业议事日程。
1纳税筹划的含义
制度的稳定和连续性在保证制度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副产品———制度的真空。没有一个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能永远保持绝对的严谨,税收制度也不例外。纳税人在懂法、用法的过程中逐渐明白了守律和不违法的极限内还有很大的活动空间,是以节税为目的的活动———纳税筹划就出现了。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充分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运用各种合法的手段,通过对日常经营、筹资、投资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以降低自己的纳税成本,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纳税筹划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且是顺应国家政策,是国家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
纳税筹划在国外已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在跨国公司中也得到广泛地应用,而在我国,纳税筹划却方兴未艾,尽管国内关于纳税筹划的学术著作已屡见不鲜,但主要是涉及具体的筹划手段,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利用等方面,从企业内部看,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要降低税负成本,而从理财的角度,纳税筹划相当于企业向税务的融资行为,因此,纳税筹划可以划归企业理财行为。但它又相对独立,一个企业要比较成功地进行纳税筹划离不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有效的财务工作,更离不开攸关全局的财务决策,因为,在企业纳税筹划中无论是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还是延期纳税都将影响企业财务决策乃至经营决策,然而并非所有降低税负的筹划方案都是占优决策方案,如果背离了全局的财务决策也有可能成为劣方案,此外财务制度和有效的财务工作可以使纳税筹划实施起来事半功倍,达到满意的效果。
2规范企业财务工作,加强企业纳税筹划
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为纳税筹划奠定坚实的基础
财政部于2001年2月14日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该规范是要企业内部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程序、措施和方法,以保证企业各项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而要对日常经营、筹资、投资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显然离不开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比如,实行该规范可以达到的基本目标之一,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这对于纳税筹划的最终实施相当重要:会计资料包括了诸如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内部会计控制失效,那么可能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取得不完整或者保管的不当,根据《_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内部控制的失效可能使企业承担不应有的税赋,这尽管不是纳税筹划的具体内容,但却是纳税筹划的基础。
建立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系统,为纳税筹划的进行提供信息支持
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以企业为核算主体,以税收法律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企业经济活动中的税款形成、计算、缴纳和退还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信息系统。由于我国现行的税制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各种规范性文件屡屡下发,这势必造成我国现行税制的复杂性和操作上的难度性。而税务会计的出现,客观上满足了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产物。企业对日常经营、筹资、投资等活动进行纳税筹划可以通过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系统产生的相关数据进行决策。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企业增值税会计,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经交纳的增值税以及转出当期尚未交纳的增值税,所设专栏有“进项税额”、“已交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因所购进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致使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额、转出多交纳的增值税等,所设专栏有“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由于税务为了确保企业及时上交增值税,避免出现企业用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抵扣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都要求将当月未纳税额转出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企业可以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经济活动中增值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还以及应付而未付等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安排到货(工业企业)或付款(商业企业),调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税金流量的配合趋于合理。此外,企业还可以根据所得税会计提供的信息,合理安排职工奖金、福利派发方式以达到最佳派发效果之目的,这种例子不胜枚举。总而言之,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系统越健全,为纳税筹划的进行所提供信息支持就越有效。围绕企业财务战略,开展纳税筹划
企业财务战略是指导或决定全局的财务计划和决策,具有长远性、全局性等特点,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决策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应服从战略全局。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可能导致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也有可能影响理财效果。有时看似合理的可降低企业税赋的筹划却会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比如,企业试图通过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以进行纳税筹划,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同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但是这样的筹划的前提是预期材料的价格呈现持续攀升或走跌,不会出现物价上下波动,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就会出现销货成本波动的情况,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特别的,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企业未有足够的现金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有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即使企业及时改变计价方法,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一致性,造成信息使用者对企业业绩的疑虑。所以,企业该采取何种筹划方案,是选择先进先出法,是后进先出法,还是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应建立在企业事先确定的财务战略的基础上。
如果企业作为上市公司,需要良好或者稳定的业绩表现获得各利益相关者的肯定,那么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尽管可使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但加大了产品销售成本,对当期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而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使企业业绩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如果企业正处于筹办期、试营业或创办初期,资金占有量大,企业对现金的需求比较强烈,那么以节税为导向的纳税筹划更显重要,除非处于所得税减免期,否则企业一般在该期间内将尽量压低会计收益额,这样,企业就可以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通过选择会计政策和方法增加费用的当期摊入,延迟收入的确认。
总的说来,企业财务战略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调和指挥棒,它最终决定了企业将采取何种筹划方案,因而纳税筹划应考虑到企业全局、考虑到长远的发展。
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18篇
论文提要: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本文首先介绍了税收筹划的概念,以及税收风险的概念和特征,针对税收风险提出了防范的措施。
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合理预测筹划成本和筹划收益。所谓筹划收益指的是纳税人因税收筹划而取得的税收利益,通常是由于采取税收筹划方案而减少的税收,而筹划成本指的是因选择筹划方案而付出的额外费用或放弃其他方案的机会成本。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企业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特征
1、政策导向性。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的产业政策、生产规划布局均体现在税法的具体条款上。属国家鼓励的产业往往少征税款;属国家需要限制的产业,则大多加重征税。而企业税收筹划,则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以税法为依据,并在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和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做出缴纳税负最低的抉择。
2、选择最优性。因为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为此某项经济行为,当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案供选用时,就存在税收筹划的可能。也就是说,企业税收筹划就是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
3、事前筹划性。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也就是说,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就可以进行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可利用税收优惠规定,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等。这从税收法律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从理论上讲,应纳税额也应由法律明确规定,但目前法律所规定的却仅仅是税收要素,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等,而无规定纳税人税基的具体数额,这就给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来减少税基提供了可能。
4、成功性不确定。企业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涉及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时,企业税收筹划的经济效益也是一个预估的范围,不是绝对数字。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尽量选择成功概率较大的方案。
二、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一)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定义。风险是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风险不仅包括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还包括正面效应的不确定性。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决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果同样具有不确定性。税收筹划风险是筹划结果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中人们更关注的是风险的负面效应,即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因此,对税收筹划风险我们还可以这样理解:税收筹划风险是纳税人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针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时,所可能出现的筹划方案失败、筹划目标落空、偷逃税罪的认定及其由此而发生的各种损失和成本的现金流出。
(二)企业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对税收筹划风险成因及其防范进行研究,从而达到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减小风险损失,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税务筹划者利用国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总体上看,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第一,政策选择风险。政策选择风险,即错误选择政策的风险。企业自认为所作出的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可能会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由于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时空特点,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第二,政策变化风险。国家政策不仅具有时空性,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时效性也日益显现出来。
2、不依法纳税的风险。选择纳税核算方法是进行税务筹划的重要手段,有时纳税核算方法从表面或局部的角度看是按规定去操作了,但是由于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准,造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避税,从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如某服装厂接受个体经营者代购的纽扣,由于未按要求完成代购手续,被税务机关确认为接受第三方发票而受到查处就是一例。
3、信息风险。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纳税人通常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往往会使税务筹划处于盲目状态。如果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对纳税人了解不够或者纳税人故意隐瞒有关信息,就会导致筹划人员提出不当的方案,从而发生信息风险。
4、筹划方案不被税务机关认同的风险。进行税务筹划,由于许多活动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比如税务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等,况且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可能导致纳税人实施的税务筹划方案不被税务机关认同的风险。
5、投资扭曲风险。建立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应是税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则,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纳税人往往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的方案而改为次优的其他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给企业带来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即为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非中立性,可以说,税收非中立性越强,投资扭曲风险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三、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
针对上文提到的税收筹划风险,提出了以下防范措施:
(一)提高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确立法制观念,认真选择,避免筹划手段选择上的风险。税务筹划的规则决定了依法筹划是税务筹划工作的基础,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规是进行筹划工作的前提,一项违法的税务筹划,无论其成果如何显著,注定是要失败的。这就要求企业自身应做到依法诚信纳税,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系统,完整、真实和及时地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准确计算税金、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税款,树立风险意识。
(二)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趋势。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复杂性,税收筹划的风险无时不在。因此,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筹划方案的风险,然后再作出决策。即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其修正次数较其他法律规范更频繁。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涉税事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立法宗旨,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确保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的范围内实施。
(三)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税收政策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因此进行税务筹划就是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这也要求不断增强筹划人员素质,使他们对税收政策有很好的了解,同时也可避免筹划具体执行上的风险,这就要求筹划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必须够“专心”,一方面要提高筹划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具体需求,专心培养使用或聘用专业化的筹划团队,优化筹划队伍的素质结构,使其能力得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要给予筹划队伍足够的信任,尽量减少对筹划具体操作的人为干扰,使筹划人员能专心开展工作,从而将筹划执行过程中的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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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19篇
[关键词]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In order to reduce the tax burden of pressure in the market economy, the tax planning becomes one of the effective ways to increase the strength and market competitiveness. However,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of tax planning of enterprises VAT. The reasonable tax planning and practical action could compress the tax cost, ease the tight capital chain and increase the use efficiency of funds, so as to expand the production scale and improve market share. As an important way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tax planning could effectively ease the cost of tax expenditure. Therefore, combining VAT with tax planning reasonably and organically injects fresh vigor to the growth of the economy in our country, which becomes a top priority.
Key words: enterprises, VAT, tax planning,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一、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增值税作为我国一个较为重要的税种,是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个人和单位就其实现的增值额,而相应增收的费用。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筹划的意义也至关重要。企业通过压缩企业税收成本支出空间,来放大企业的经营效益,提高企业经济收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资金链吃紧的状况,实现企业税后现金流量的最大化和纳税最优化的既定目标。通常我们将税收筹划称为税务筹划纳税筹划和税收策划。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合理规划资金流向的重要举措之一,具有合法性、专业性、和超前性等几大特点。税收筹划的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利益最大化原则、针对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然而目前由于我国发展较晚起步较慢,在税法方面制度还不够规范,政策还不够完善和严谨。我国税法繁多且结构复杂,然而并不能明确解决在税收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应用性不强,实践性较差,加大了企业在计划税收筹划过程中的工作难度。同时由于税法的种类多且变动幅度较大,导致一个问题有多种文件可以参考,这就造成了解决方案的模糊,定位不够准确。加之不同地区的企业发展情况不同,因此统一性的税收文件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无疑限制了税收筹划的可应用空间,这也是当下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现状。
二、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综合性观念薄弱
企业之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其目的就是在有限的经济收益范围之内,通过压缩增值税收成本支出,来放大收益成果,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由于我国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较多,结构层次较为复杂。因此企业在规划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过程中,难免会跳出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外。从而导致所进行的税收筹划过程由于不合理不合法,反而适得其反,导致企业资金支出成本的增加。第一由于我国相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且不够完善和严谨,关于税收筹划是否符合法律界定的范围之内,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议。导致纳税人对政策的把握失去偏颇,甚至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强调税收筹划是否合理合法是税收筹划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第二,税收筹划的综合性观念薄弱,具体体现在企业在执行税收筹划过程中,没有将节约增值税成本和企业的经营效益两者之间进行有机的结合。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经济市场走向变幻莫测,而大部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考虑方向单一,考虑因素不够全面。没有考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前景等外部存在因素。只是单一的对成本、税负、收益等因素进行分析和考虑,导致了企业的税收筹划流产,与实现降低增值税成本支出的目标相背离。因此,如何密切税收成本和企业的经济收益之间的关系,加强企业税收筹划的综合性意识,成为解决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的途径之一。
(二)法制环境建设工作不到位
在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进入到白热化的程度。税收筹划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该途径来减轻税负,缓解资金链的压力。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言意义重大,然而当下由于法制环境建设工作的不到位,对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定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投资、经营、组织、交易、许可、理财等一系列活动进行筹划的过程。如何通过完善税法来实现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的实施,成为重中之重。当下我国税务执法力度不够。虽然做到了有法可依,却没有落实有法必行。执法力度上的缺失,导致偷税漏税等现象屡禁不止,日益猖獗。没有为企业更好地实施,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由于执法力度的不够,为企业的不良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企业不再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收成本,而宁愿冒险选择偷税漏税等途径来实现牟取利益。
税收筹划评估机制的完善和健全,有助于企业合理规避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运营风险。然而部分企业并没有意识到税收筹划评估机制的重要性。在现有的税收筹划评估机制建设中,还存在着诸多的纰漏。税收筹划评估机制是在税收筹划收尾工作后,对企业税收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客观真实的考核和评定。因此税收筹划评估机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税收筹划既定目标的完成情况,另一方面又提高了税收筹划工作的质量。然而目前大部分企业税收筹划评估机制,处于留白阶段。
(三)筹划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低
当下大部分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侧重于压缩税负成本支出,而忽略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分析和参考,导致税收筹划工作的可操作性较差。其计税依据是根据商品在整个交易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参考项。目前我国增值税主要类型有三种,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以及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作为我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具有中性税收、转嫁性、普遍性和连续性等几大特点。在具体的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大部分企业更看重于税收筹划工作的结果,而没有履行财务核算的基本要求规则,不符合税收政策所划定的范围,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可操作空间受到法律和制度的双重制约。浪费了大量的物力和人力,反而适得其反。第二,税收筹划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缺乏对税收筹划理论的研究和方法规律的总结,使得企业没有在税收过程中形成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第三,由于我国税收方面的法律条例变动性较大,加之地方性政策也不尽相同,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税收筹划工作的可操作性较低的局面。
(四)税收筹划领域专业性人才的缺失
优秀的税收筹划团队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基础。通过大量的储备优秀的税收筹划方面的人才对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行之有效的开展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我国在税收筹划方面起步较晚,因此在该领域对专业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量,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
其次,我国税收筹划相关的法律政策变动幅度较大,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设置了障碍,无形之中也提高了对税收筹划领域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仅需要他们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优秀的专业技能,还需要在频繁变换的政策条件下,具备与时俱进的创造力和适应力。第三,我国高校开设的税收筹划相关的课程较为浅显。由于教学经验有限,师资力量较为薄弱,导致课程在内容设计、目标界定、方法使用和教学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这也意味着现高校所培育出来的人力资源不能满足现代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的需求。税收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资源匮乏,成为当下税收筹划工程,难以得到更好的开展的原因之一。
三、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策略探讨
(一)转变传统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价值观念
转变传统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价值观念是针对收税方和纳税方而言的,具有一定的双面性和统筹性。于纳税方而言通过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来降低成本支出,扩大企业的经营效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于征税方而言,由于纳税收入的减少,导致国家经济收入受到了侵蚀。这种传统守旧的价值观念,从本质上存在认识错误的。优秀的税收筹划方案,是以实现双赢局面为目的进行展开和实施的。因此纳税方和征税方都应扭转当下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应用的传统价值观念,实现双赢的局面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企业通过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合理规划和切实行动,压缩税务成本支出,缓解资金链吃紧的状态。通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强化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崭露头角。而企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也正是为国家的税收来源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企业通过完善实施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来扩展自身发展规模的同时,也为国家带来长远的利益和收益来源,这也正是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于征税和纳税两方而言所带来的好处之一。第三税收筹划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充当着剂的角色,它不仅维系着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良性征纳税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偷税漏税等现象屡禁不止的局面出现。况且合理的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财政收入保驾护航。这也正是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方案实现双赢的魅力之所在。
(二)加快建设增值税税收筹划环境
1.经济环境。为保障税收筹划工作得到推行和发展,筹划者需要对企业的地域环境、经营状况和经营活动进行深入的了解和调查。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该区域的经济发展程度,将决定企业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供应情况和投资成本。同时外部环境因素对企业的基础设施投入,劳动力成本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冲击和影响。通过对税务制度差距进行考虑分析,并做出合理的规划,实现缓解企业税务成本支出的压力的目标。第二筹划者要考虑企业的行业性质。不同行业的税收政策也存在着迥异之处,因此筹划者要切实的结合企业的发展模式,对企业的所属性质进行分类。比如服务业,技术密集型行业和第三产业有效地缓解了当下就业紧张的尴尬局面。为我国科研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该行业的税收政策也会相对宽松一些。由此可见,不同的经济环境对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促进作用也不尽相同。因此,加快建设税收筹划的经济环境,成为重中之重。
2.法律环境。当下我国税收筹划政策工作的开展,缺乏法律制度的保护。收税筹划目标往往不能实现与我国法律环境建设的缺失有着直接的联系。目前我国法律,还未对筹划工作进行明确的允许许可。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自身利益的发展,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为了更好的推行深化税收筹划工作,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对其发展而言起到了积极促进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现行的法律中要明确税务筹划的概念和范畴。其次要完善现行的增值税税法,将税收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要求和规范,解决长期以来存在于税收过程中的弊病。在保障纳税人基本权益的前提下,完善国家赔偿法,严厉惩治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三)协调企业与相关税务机关两者间的关系
税务中介机构又称之为税务机构,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了资源和途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专业的税务机构被大量的需求,行业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税务中介机构为企业输送工作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高的税收筹划人员。该类人员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快速的掌握企业内部管理和纳税情况等综合信息的同时,把握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之所在,从而有效地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制定合理可靠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企业加强和相关税务机构的联系,将会有助于税收筹划工作的高效开展,同时也能获得一流的税收筹划人员来辅助企业完成税收方案的规划。另一方面,企业还要协调好与负责税务机关的关系。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形成良性的合作关系才能是得两者互相信任,为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和环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所定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地缴纳税款,而税务机关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通过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来实现双赢合作的局面,因此密切税收双方的税收信息联系,丰富税收双方的沟通渠道至关重要。
(四)提高税务筹划方案的灵活度
随着我国经济得到更长远的发展,变幻莫测的经济环境和税收政策,无疑加大了税收筹划的工作难度。在这些外力作用下如何及时的改变税收筹划方案与当下社会环境相契合,提高税收筹划方案的灵活度成为当下的主流。首先,针对国家税收制度税法和地方性政策的变化,相关的税收筹划人员要制定出相应的筹划应对方案,及时的更新筹划内容和筹划方向,并重新审核和评估修改后的筹划方案。通过紧急预案来降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实现压缩税负支出成本,扩大经营收益的税务筹划目标。
四、结论
企业通过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合理规划和切实行动,压缩税务成本支出,缓解资金链吃紧的状态。通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值税给企业的资金成本支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其作为我国一个重要的税种,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所占的比重相对较高。税收筹划作为重要的理财方式能有效的缓解企业税收成本的支出,因此合理的将增值税和税收筹划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为我国经济的增长注入一股新鲜的活力成为重中之重。
[参 考 文 献]
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20篇
一、汽车税收筹划的方法分析及风险点控制
增值税和营业税均为流转税,与汽车制造商和汽车经销商的销售活动密切相关。增值税与营业税在所涉及的经济业务中常常会交叉,会出现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等特殊情况,而且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换。这导致增值税及营业税具有比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1)通过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进行税收筹划。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税法是按年销售额或营业额所占比例来确定,是作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征收增值税,还是作为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汽车制造商和汽车经销商一般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为主要经营范围,如果涉及混合销售行为一般会被判定为增值税的应税项目,计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企业如果在销售方案中有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业务,并且该劳务分开核算缴纳的营业税低于作为混合销售行为缴纳的增值税,在设计销售方案时应作为兼营销售行为进行设计,即将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设计为两种销售行为,并在会计核算时分开核算两种销售行为的收入和成本。例如,购车赠送汽车清洁这项销售方案,销售车辆属于增值税纳税业务;汽车清洁属于营业税纳税业务。汽车专卖店在进行营销设计时应该把销售车辆和提供汽车清洁作为两个业务进行设计和筹划,并分别核算两个业务的收入和成本。通过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进行税收筹划需要重点把握的是,要使业务流程、财务流程通畅,并满足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销售行为的判定标准。作为兼营销售行为筹划的营销方案,如果在业务宣传、业务单据的准备上没有作为两项业务进行,很有可能就会被税务机关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就会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并进行处罚。因此,筹划不充分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2)通过降低应纳税额进行税收筹划。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汽车制造商为了维持或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通过各种各样的销售方式鼓励汽车专卖店出售自己品牌的产品;汽车专卖店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来吸引客户达到促销的目的。税法中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汽车制造商及汽车专卖店对销售方式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根据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汽车制造商来说,在制订销售方案时,不管促销目的如何,需要尽可能地将销售方案与销量挂钩,来计算需支付给汽车专卖店的销售折扣,并且应尽量使得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这样就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汽车专卖店的销售方式更加复杂,有积分换礼品、买一赠一、购车送保养、二手车回收及销售等等。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需事先进行税收筹划。如在“积分换礼品”的销售方式下,汽车专卖店可以把“积分换礼品”的宣传内容修改为“积分换取折扣券”,折扣券上要注明:顾客使用折扣券购物后,如需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的“金额”栏分行写明“货物原价、折扣金额和实收销售额”。当消费者拿着折扣券消费时,汽车专卖店可将销售商品的金额和折扣额同时开在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采取折扣方式销售应控制的风险点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进行抵减时,降低销售额需要掌握定价的尺度,如果被税务机关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
二、结语
总之,企业在采取某种销售方式之前,不能盲目进行,应详细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完善销售过程中的业务手续,选择最佳的、合理合法的销售方式,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税务风险,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21篇
关键词: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当前,纳税筹划已经成为了会计领域中的核心内容,其直接决定了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市场经济的日渐完善,赋予了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更多的主动权。众所周知,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内部管理的关键内容,而纳税筹划则是财务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所有实力雄厚的企业都会构建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体系,作为纳税筹划的依据。做好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工作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很大的帮助。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其流程
(一)意义
增值税指的是国家对商品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新增的价值所征收的税,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落实税款抵扣制,涵盖在流转税领域,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环节均有紧密的联系,企业在完善的纳税筹划下,不仅不需要缴纳较高的增值税和税费,还有助于提升企业财务效率。
此外,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筹划工作时,必须严格按国家税收法规,制定能够有效应对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增值税计划,从而避免增值税出现过高的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收益最大化。
(二)流程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共具有以下流程:一,系统收集和整理对增值税纳税筹划有帮助的各类信息;每个企业的经营情况、经营范围都不一样,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来制定纳税筹划计划,从战略目标、经营需求、经营状况等角度出发掌握策划主体的需求。二,深入分析企业的涉税环境;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开展前,应先深入分析企业当前所处的涉税环境,系统总结归类财税政策等资料,通过与国家税务机关协作,进一步加快了企业纳税筹划的进度。在实力雄厚的企业中,可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税收数据库,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便利。三,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目标;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根本原因是实现价值最大化。不同的企业所采用的纳税筹划目标也不尽相同,比如有的企业以降低纳税风险为纳税筹划目标,有的企业以资金的有效利用为纳税筹划目标;等。四,确立行之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企业在组合筹划技术,深入分析潜在的风险后制定一系列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方案制定完成后,接下来就是分析论证方案的可操作性、科学性,以最终确立优势最大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五,全面贯彻落实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企业在明确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后,还应将方案及时交到管理部门中,由管理部门对方案进行系统审批,审批认可后方可运用到实际中。企业应对方案执行过程加强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有效处理,比如工作人员的操作缺乏规范性、纳税筹划方案存在不完善之处等,可通过信息反馈机制综合评价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的成效,以明确方案是否满足企业经济效益目标。由于企业所处的环境变化多端,对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与执行过程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导致方案执行结果和企业预期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企业应及时分析和反馈存在的差异信息,确保决策者能够对方案及时有效调整。
二、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措施
(一)通过各类销售方式开展纳税筹划
首先,商业折扣;指的是企业结合现代市场的供需要求,为了提高商品销售量而适当的扣除商品标价。国家税法明确规定,当销售额与折扣额同一天存在在发票上,将折扣后的销售额作为征增值税。其次,现金折扣;指的是为了使顾客尽早付清款项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是在货物销售后而产生的,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特点的理财费用,因此不能在销售额中进行现金折扣,应全额计征增值税。或者对合同规定加以调整,将现金折扣变为商业折扣,从而发挥节税作用。最后,销售折让;指的是当货物已经销售出去,因其质量、规格等问题消费者未退货,但销售方适当的给予价格优惠。国家税法中明确指出,可在货物的销售额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中扣除销售折让,剩下的余额作为计缴增值税,不过需要消费者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递交给主管税务机关,销售方在此基础上开具红字发票。
(二)培养一批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
增值税节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22篇
关键词: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政策的重大改革,同时也是一项减税政策。自2013年开始在各个地区的各个行业得到试行,有效减少了重复纳税。但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企业不但税负不减反增,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在营改增税制下如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以最大限度降低税负成为企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营改增的最终目的是减少重复征税,并有效调节过高的税率。通过实施营改增,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若将原有的增值税率降低,采用11%和6%两档低税率,与现行的17%和13%的税率相比,可使试点区域纳税负担降低。通过实施营改增,可将所购买的服务作为进项抵押,可有效降低原本缴纳增值税的负担,可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对于那些中小企业而言,在企业内部实施营改增后,多数可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可明显降低税负,有利于其在市场中竞争力的提升。
但实际中,对于某些企业而言,实施营改增政策后,不但没有降低税收,反而相应增加了税费。这主要是因为某些企业长期实行营业税与增值税同时缴纳的税制,实施营改增后,刚开始应付较困难,进而压力逐渐增大。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问题,由于过去大部分企业并未缴纳增值税,使得所合作的客户也并未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实施营改增税制后,由于缺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手段,缴纳的税费增加,如上海试点交通运输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对税率进行了上调,然而由于缺乏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渠道,最终增加了税负负担。
二、营改增下企业的纳税筹划
1.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通常情况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并且对纳税筹划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根据相关文件中的规定,以500万元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具体的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由财政部门进行小范围的调整。一般纳税人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小于500 万元,如:在试点的过程中的公路及内河运输业;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是年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非企业单位。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可综合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利用税负比等方法,确定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法,对纳税人身份进行选择,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标,降低企业税负。通常,一般纳税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获取时可向对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进行。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可直接纳入到产品成本中,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也就不必负责对方销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有效降低销售价格。
2.充分利用过渡期税收政策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已经对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包括直接减、免税、即征即退等方式的增值税过渡期优惠形式,纳税人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而确保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在改革的过程中,免征增值税后,对部分营业税给予减税,则相应调整即征即退政策。而对于税负相对较多的企业,则应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而这些企业均能够通过过渡期的优惠政策来加以筹划。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到营改增政策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计划、有目的及有步骤实施的,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应跟上营改增的步伐,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最终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能力,实现最大经济效益。
3.做到销项税额的合理核算
根据相关营改增试点的文件,试点纳税人主要有不同税率、征收税率的销售货物,进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宜的销售额。因此,对于试点企业而言,纳税人应根据不同税率的经营业务而实现 “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包括账务核算、合同条款及原始票据,实现三者的统一,若缺少任何一个环节,试点企业势必面临较高的税务风险,不利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还应充分利用“差额征税”政策。由于在试点期间,联合实行“差额征税”与进项税抵扣两项抵减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因此,试点企业应抓住这一机遇,熟知“差额征税”的应用条件,并得以充分利用。
4.做好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
由于营改增的试点在有限的范围内得以开展,加上受到各个地区的差异、行业的差异,进而难以获得统一的税额抵扣,并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为此,试点企业应通过纳税筹划做好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一方面,应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在供应商的选择上,选取一般纳税人身份,并为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实施营改增政策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有所扩大,而成本也扩大费用及固定资产上。为此,试点企业可通过纳税筹划来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另一方面,应严格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核算方法有着较大的差异,这就需要对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进行严格区分,进而有效控制企业纳税风险。如企业所购入的车辆用于运营,车辆的进项税额可以作为抵扣;而企业员工班车等福利则不可抵扣,但两者联用,则可实现全额抵扣。
三、结语
税收制度的变革必然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纳税筹划则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营改增税制下,企业应积极实行纳税筹划,通过合理规划经济活动,实现减少税负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衍群.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企业导报,2014,(7):1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