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利益最大化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其中涉税数额较大的主要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它们也就成为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对象。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一般要求
1.合法性。所有企业的纳税筹划都必须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必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操作,在适用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对纳税事项进行系统安排,规避法律风险。
2.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本身旨在降低税收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它是在若干可行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的结果,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能提供各种潜在的可行方案,而且还要从房地产企业整体经营角度出发,并考虑长远发展战略来判断并选择最佳方案。
3.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包括税收优惠、税率分级等。企业只有在充分熟悉有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将企业的经营策略及营销行为与税法有机结合,才能用足政策;同时根据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点,足额提取费用、摊销成本,使企业取得更大的税后收益。
二、F房地产公司及开发项目概况
某市F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由甲、乙两家房地产公司合作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共同开发普通商品住宅“梦想佳苑”项目。F公司章程约定:甲公司提供3亿元人民币,乙公司提供15万土地使用权折价亿元(与其取得成本一致),项目建设期为2010年9月1日―2012年9月30日,销售期为2011年6月1日―2012年12月31日,综合容积率为2;甲公司负责解决资金缺口并全权承担项目运作以及广告宣传,乙公司不承担合作公司的亏损风险;项目完成后,乙公司获得万商品住宅,甲公司获得万商品住宅及3万车库。
1.预计开发成本及销售收入
项目预计建造总支出亿元,商品住宅及车库各项目建造成本见表1。
项目预计期间费用:销售费用1200万元,管理费用1295万元,财务费用245万元,合计2740万元。
F公司计划委托甲公司下设的装修公司按照每平方米400元标准对毛坯房进行简单装修,预计装修成本10800万元(27×400=10800)。住宅和车库的销售均价分别为每平方米4800元、2800元。预计销售额见表2。
公司及乙公司纳税测算
项目开工前,F公司做了一份项目可行性报告,对该项目涉及的税费负担进行测算,主要考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其他税金忽略。
乙公司将15万土地使用权以亿元转让给F公司,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将商品住宅对外销售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测算如下:
应交营业税(27000+36000)×5%=315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150×(7%+3%)=315万元,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3150×2%=63万元,应交印花税36000×万元,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合计3546万元。
土地增值额(36000270003546)=5454万元,增值率低于20%,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乙公司应交所得税(36000270003546)×25%=万元。
F公司对外销售27万住宅和3万车库,需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测算如下:
应交营业税138000×5%=690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900×(7%+3%)=690万元,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6900×2%=138万元,应交印花税(93600+84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合计7779万元。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额:地价成本27000万元,建筑成本35250万元,基础设施等建造成本13050万元,加计扣除(27000+35250+13050)×20%=15060万元,开发费用5400万元,装修费用108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7779万元,合计114339万元,增值额138000-114339=23661万元,增值率,应交土地增值税23661×30%=万元。
F公司利润总额万元,应交所得税×25%=万元。
三、F公司纳税筹划方案
1.改变公司合作章程,减少纳税环节
将F公司章程修改为:甲公司出资3亿元与乙公司提供15万土地使用权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合作方式,甲公司占60%的股份,乙公司占40%的股份。甲、乙公司直接从F公司分配利润,避免重复缴纳营业税。
2.合法控制增值率,实现适用免税政策
将业务打包给建筑承包商,支付的1500万元费变成建筑安装成本,不再作为性质的开发费用处理,增大作为加计扣除的建造成本基数。
利息和间接开发费用数额不大,改按“比例扣除法”的扣除额为:(27000+35250+13050+1500)×10%=7680万元,可增加扣除额。
F公司下设的装修公司改在交房后介入,由装修公司直接与购房户签订装修合同。房价由4800元下调至4400元,F公司不再收取装修部分收入,相应地不再缴纳销售不动产5%的营业税,改由装修公司按建筑安装业3%缴纳营业税,少交营业税()×400×(5%-3%)=216万元,可视为按4800元均价销售商品房的机会成本。
3.纳税筹划后的纳税测算
经过上述纳税筹划后,F公司预计相关纳税指标测算如下:
营业收入27×4400+3×2800=127200万元。
应交营业税127200×5%=636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360×(7%+3%)=636万元,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6360×2%=万元,应交印花税1272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合计万元。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额:地价成本27000万元,建筑成本35250+
1500=36750万元,基础设施等建造成本13050万元,加计扣除(27000+36750+13050)×20%=15360万元,开发费用(27000+36750+
13050)×10%=768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万元,合计万元,增值额万元,增值率,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利润总额万元,应交所得税×25%=万元。
4.纳税筹划前后对比分析
纳税筹划前后相关税金对照结果见表3。
四、结论
从上表对照结果看出,纳税筹划后F公司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较纳税筹划前的总额减少万元,节税率达到。虽然纳税筹划后的所得税有所增加,那是由于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使得利润总额大大增加的缘故。所以,此次“梦想佳苑”的纳税筹划是成功的。
参考文献:
[1]江为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筹划分析[J].时代经贸,2008(7).
[2]刘昀.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的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J].商业会计,2009(14).
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2篇
关键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运费 税收筹划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税收筹划的思路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涉税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运费涉税处理。销售方自备运输工具,向购买方销售货物而收取的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劳务——运输,涉及的运输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从属关系,在税法上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即不仅对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也对运输劳务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2.价外费用运费涉税处理。销售方企业委托其他运输单位承运货物,该运输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销售方,销售方支付运费后,再向购货方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费。如果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向运输单位支付的运费根据税法规定可以按照运费金额(为运输发票上运费和建设基金的金额之和)的7%计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余部分销售方作为营业费用处理;收取的运费是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由于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不同,细分为销售增值税基本税率货物发生的运费、销售增值税低税率货物发生的运费、销售免税货物发生的运费。
3.代垫运费涉税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经购销双方约定由销货方委托运输公司将货物运给购买方,同时先由销货方垫付运费,货物运达购买方后,购买方再归还销货方垫付的运费,对销货方而言称为代垫运费。代垫运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承运者将运输发票开给购货方;购货方收到该发票。由于销货方只是代垫运费,无论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多少,都不必征收增值税。代垫运费时,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购货方支付的运费金额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购货方由于取得了运输发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7%作为进项税额,其余金额工业企业作为采购物资的成本,商业企业作为营业费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筹划思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可抵扣进项税,收取运费应当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运费收支状况发生变化时,对企业纳税情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时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自己拥有车辆并组织运输时,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的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如果取得了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增值税转型后,购入的运输车辆包含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扣除;假定这些可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占运费金额Y的比重为R,则相应可抵扣的税额为Y×R×17%。如果外购运输,支付运费可按运费发票金额的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即可抵扣税额为Y×7%。令两种方式抵扣税额相等,则Y×R×17%=Y×7%,解得R=。此点可称之为运费抵扣的税负平衡点。如果R>,表示自营运输中可抵扣的物料耗费较大,可抵扣的金额较多;如果R
如果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并向其支付运费,还应考虑运输公司收取的运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其金额为Y×3%。虽然企业可抵扣税额为Y×7%,如果加上关联企业负担的营业税,相当于可抵扣税收为Y×4%,则Y×R×17%=Y×4%,可解得R=。此时如果R>,可以通过自营运输的方式,能享受更高的抵扣额;反之,则应该从自己单独核算的运输公司外购运输。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筹划案例分析
例1: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年平均采购原材料成本的运输费用支出为400万元,如果企业自己组织运输,经测算其中能取得专用发票的物料耗费为80万元。但从增值税角度考虑,企业是自己组织运输,还是将车队成立运输公司后从该公司购买运输,或直接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哪种方式最合算?
解析:R=80÷400=20%,低于两个税负平衡点,不同情况的可抵扣税额如下:
自营运输抵扣税额=80×17%=(万元)
从自己的运输公司可抵扣税额=400×7%-400×3%=16(万元)
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可抵扣税额=400×7%=28(万元)
可见,最后一种方式最合算。
例2:A、B两个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A企业每月固定向B企业销售产品5 000件,不含税售价为200元/件,价外运费20元/件(市场价)。A企业该批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 000元,运费中物料耗费取得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金额为30 000元。A企业有三个运输方案备选:
方案一:自营运输。
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200×17%+(5 000×20)×(1+17%)×17%=184 (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85 000+30 000=115 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 184 000=69 (元)
方案二:将自营车辆独立出去成立运输公司。
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200×17%=170 000(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85 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170 000-85 000=85 000(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5 000×20×3%=3 000(元)
方案三: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
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200×17%=170 000(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85 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170 000-85 000=85 000(元)
综合分析:对A企业来说,由于可抵扣物料耗费的进项税额较高,自营运输方案的税负最低,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次之,成立运输公司的税负反而最高;对B企业来说,方案一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为184 元,方案二和方案三情况下运费可抵扣额7 000元,方案一可以多抵扣税款7 元。但在很多情况下,A企业采用税负低的方式,对B企业来说可能是税负高的方式,可能影响双方的购销行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在购销过程可能都需要车辆运输,自营车辆运输时,在销货时应考虑收取的运费应负担的增值税。税法规定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一并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如果成立运输公司,收取的运费缴纳营业税。
2.税收筹划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在为企业带来效益的同时,也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成本,比如将自备车辆单独出来成立自己独立运输公司时所发生的开办费、管理费支出等。因此,在运用运费的税收筹划时,需要事前进行必要的估算和相应的成本收益分析,以获取整体节税效益。
3.要考虑供货方的意愿,方案的变更会影响到购货方的税收负担,应综合考虑供货方对这种变化的反应,通盘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
年之后的企业如果进行税收筹划时,购进运输车辆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能有效降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但如果只缴纳营业税,则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资格。
参考文献:
1.李小瑞.税收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2.禹奎.新编纳税筹划技巧与案例[M].大连:大连出版社,2009.
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有效性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节税为目的,依照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企业的筹资、投资、营运等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事先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税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进而达到节税目标,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增强企业竞争力。
趋利避害是企业的本性。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者都有降低企业税负,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获得长远发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随着税收筹划在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的普遍应用,税收筹划引起了越来越多中小企业的重视。然而,中小企业在规模、资金、人员素质、融资渠道等方面与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存在较大差异,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能产生什么效应,能否达到预定目标,成为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决策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局限性
目前,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存在以下局限性:
(一)对税收筹划存在错误认识
在中国,税收筹划还是一个新理念,还没有引起中小企业足够的重视。在实际工作中,中小企业对税收筹划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这些都影响了税收筹划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一种典型的错误认识是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想尽办法将税收减少到最低,完全不顾税法的规定。企业有意识地利用收入划分不清,违反税收政策,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种方法不叫税收筹划,而是虚假的纳税申报。如今,大部分纳税人对偷税和税收筹划的概念模糊,使得税收筹划从起步开始就步履维艰。
另外一种错误认识是认为税收筹划仅仅是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过程中的一种手段,与经营无关。这部分纳税人错在将税收和经营区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并错误地认为只需要会计人员通过账目间的相互运作,就能够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与经营息息相关。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适当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把经营项目放在国家鼓励的产业上,既有利于企业的微观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才是税收筹划的根本所在。
(二)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有限导致筹划层次低
目前,进行税收筹划的从业人员,无论是企业内部的财税人员还是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大多为专门的财务人员,其知识面普遍较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而税收筹划需要的是知识面广而精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不仅需要具备系统的财务知识,还需要通晓国内外税法、法律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中小企业这方面的人才极度匮乏,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的层次低、税收筹划范围窄,很多企业只是套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是在某段税收优惠时期套用一些税收筹划方法,不能从战略的高度、从全局的角度,对企业的设立、投融资及经营管理作长远的税收筹划。中小企业中能够达到这个层次的非常少,绝大多数企业仍停留在低层次的个案筹划,即针对企业某一个具体问题提出的筹划方案。因此,如何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和筹划层次、扩展筹划范围同样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三)税收筹划工作存在着各种风险
税务筹划活动越来越受到中小企业的重视,但中小企业往往忽视了税收筹划过程中的风险,使之收效甚微甚至失败。从税收筹划风险成因来看,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首先,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总体来看,税收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税务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企业自认为筹划决策合理、合法,但实际上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可能会受到限制或打击。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是指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项目的选择到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期间,若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使得原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了适应不同发展时期的需要,税收政策将会不断地被改变乃至取消,因此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这会导致企业长期税务筹划风险的产生。
其次,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的风险。从本质上说,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在于它的合法性,现实中这种合法性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因为无论哪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且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及其他因素影响,其结果就可能为企业税收筹划带来风险。
最后,投资目的不明确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活动是为了税后利润最大化,而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终目标。因此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纳税人往往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的一种方案而改为次优的其他方案,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将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最终将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损失风险的发生。
二、中小企业有效税收筹划的目标及意义
(一)中小企业有效税收筹划的目标
传统的税收筹划宗旨是少纳税款与降低税负,有效税务筹划的目标应当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所谓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企业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用最优的财务政策,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应满足各方利益关系,不断增加企业财富,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价值最大化目标是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修正与完善,具体原因包括:第一,作为价值评估基础的现金流量的确定,仍然是基于企业当期的盈利,即对企业当期利润进行调整后予以确认;第二,价值最大化是从企业的整体角度考虑企业的利益取向,使之更好地满足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三,现金流量价值的评价标准,不仅仅是看企业目前的获利能力,更看重的是企业未来和潜在的获利能力。
企业价值最大化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区别在于,它把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放在首位,强调必须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兼顾企业各利益主体的利益。有效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全过程,必然应以企业财务目标为导向,服从、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目标。因而,有效税务筹划应该始终围绕着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最终目标来进行。这也是税务筹划之最根本、最本质的目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如果不着眼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整体目标,仅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惟一标准,有可能导致企业价值的减少。这就要求在税务筹划中要从企业全局出发,从企业整体价值战略高度出发,综合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的新理念,将税务筹划纳入企业价值创造的战略层次上。
(二)中小企业有效税收筹划的意义
中小企业有效税收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还有助于企业科学决策和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而最重要的在于可以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提高。
税收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即在经营活动开展前,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安排。企业经营决策无非是决定企业经营的“六个W”:即what(做什么)、why(为什么做)、when(什么时候做)、where(在什么地方做)、who(谁来做)、how(怎么来做)。企业的决策者在决定这六大元素时需要与一定的税收政策结合起来考虑,根据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进行投资方案、经营方案、纳税方案的精心比较,择优选择,达到合法“节税”,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的。通过综合筹划方案的择优选择可促使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组织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另外,税收筹划主要是谋划资金运动流程,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这些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前提的。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加强会计核算,详细制订财务计划和筹资投资计划。因此,企业财会人员必然要加强对税收法律和财会知识的学习和钻研,深刻理解税收法律和财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
三、增强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有效性的对策
(一)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
首先,积极树立税收筹划意识。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保护属于中小企业应有的合法权益。中小企业应当首先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筹划意识。
其次,加大税收筹划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企业税收筹划,重点介绍税收筹划的概念、特点、原则,介绍税收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介绍税收筹划可能带来的收益及存在的风险。税务征管人员也要在执法活动中让纳税人了解其享有的税收筹划的权利。税务中介机构要通过对企业税收筹划成功案例的介绍,对比筹划与不筹划的区别,从而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
最后,尽快确定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偷税、骗税和逃税的法律概念,《_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骗税和逃税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征管法》和《刑法》分别对这3种违法犯罪活动作了处罚规定。然而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法律概念一直没有确定。其实,税收筹划应包括避税,避税本身没有违反税法,纳税人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对自己的事务进行安排以获取更多利益。避税现象的出现暴露出税法的不完善,反过来也推动了税法的进一步完善。正是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法律概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有必要尽快确定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法定概念。
(二)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
首先,提高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会计、财务方面的知识培训,使之熟悉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在企业内部能够建立完善规范的财务制度。同时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思想教育,使之熟悉现行税法,在法律允许范围进行税收筹划设计。
其次,促进税收筹划分工更加专业化。企业在采购、销售和经营等不同阶段都需要熟悉流程的筹划人员,只有在熟悉流程的前提下,才能设计出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企业应加强税收筹划人员配备,以促进筹划分工更加细化。
第三,培养大批合格的税收筹划后备人才。经济类高校是培养税收筹划人才的重要基地。目前,许多财务专业的大学生不懂税法,影响了以后工作的开展。因此很有必要在大学经济类专业开设税收筹划课程,培养知识全面的财务管理后备人才。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可以显著扩展税收筹划的运作空间。
(三)加强风险意识防范
第一,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其修正次数较其他法律规范更频繁。通过学习可以准确把握税收政策,有了全面的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成功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区域性,这就要求纳税人在准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的同时,时刻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
第二,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税法制定不同类型的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而且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可。在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上,进行税务筹划。
第三,借助专家,提高税收筹划的成功率。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和会计,而且还要通晓投资、金融等专业知识,专业性较强,因此对于那些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应该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来进行,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一步减少税收筹划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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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湘芗.浅谈税收筹划的相关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8,(05):355-356.
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4篇
由于A公司是一个经营加工、生产、销售综合业务的管件公司,因此在购货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费的7%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并且在购货过程中会有相当大的现金流动,对应的运费也数额很大,因而运费情况的变动,将会对公司的纳税情况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重视运费的税务筹划,将自营运输方式和外购运输的运费进行对比,采纳最合适的方案。A公司现在自己具备运输工具,通常情况下,根据销售产品的数量、运输距离和对方的需求等确定运输方案。在此,用一个实际操作中的例子来阐明如何筹划购货中的税款,来增加公司的利益。A公司把一单产品卖给某公司,该产品不计算税款价格是200万元,价格之外的运费是20万元,当中能够抵扣的进项税款是20万元,物料损耗能够抵扣的进行税额是万元,假如只是从节约纳税方面分析,A公司应该怎样安排运输才能实现节税的目标。方案一:自营运输的增值税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200000÷(1+17%)×17%=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16000=216000元。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元。方案二:独立出自营车辆,组成运输公司,同时使用购买运输的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200000÷(1+17%)=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0+200000×7%=214000元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元。应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00000×3%=6000元。因为采取购买运输时,A公司先行支付运费并由运输公司出具发票,接着A公司独立的为买方开出增值税发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税额与自营运输相比,高出了元。方案三:独立出自营车辆,组成运输公司,同时使用委托运输的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34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元。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00-200000=140000元。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00000×3%=6000元。由于此种方式中不计入销货运费,发票是运输公司开具给买方,所以,实际流转税税负相对于自营运输来说,减少了。经过对以上方案的对比可知,采用委托运输的应缴纳税额最小,因此选择第三种方案。
二、A公司生产管理中的税务筹划
(一)存货发出计价的税务筹划
企业存货主要指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是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可以用以下公式来表示企业销货的成本: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存货对公司的收益以及应税所得额都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存货计价方式的差异也会对公司的利润和应缴税额产生影响。所以,企业应该选择一个税额最低的方式。针对A公司的存货计价,应该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在物价上升的情况下,为了持续增加收益,推迟缴税时间,对期末存货可以使用一次加权平均法;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A公司可以把税务筹划的方向放到国家对税收的优惠措施上。在减免税收期间,最大可能地提高当期利润或者尽量把利润的实现提前,提高免税额。在非减免税期间或者高税率期间,公司应该采用一次加权平均法,降低当期的收益减少税额。存货计价法使得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的价格波动来减少税额。产品价格的波动使得公司能够根据价格的调整和存货计价的筹划提供了条件。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中可以使用的方式很多,例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平均年限法以及年数总和法。不同的折旧方式不仅影响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且影响企业收益以及企业所得税,所以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折旧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A公司的税前平均利润是150万元(平均年限法折旧),2010年12月该公司新买原值60万元的设备,此设备残值率估计为3%,假如折旧期限是五年。假设A公司在正常的纳税期间,用以上折旧方式来计算,A公司能够计提的折旧额如下:(1)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为:600000×3%=18000元。每年折旧额为:(600000-18000)÷5=116400元。(2)双倍余额递减法。此设备每年的折旧率为:2÷5×100%=40%。(3)年数总和法。根据表格发现,,三种不同的折旧方式存在明显区别。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其折旧额都是随着年份的增加而减少的,公司前期计提较多,后期计提较少,这样可以通过把公司的利润变为从前往后递增的方式,完成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禁止在当期直接扣除合乎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要求对其分期摊销。假如公司是盈利的情况,要达到降低当期税负的目的,可以提前扣除某些税前扣除款项,提高当期税前扣除额,例如尽量采用把支出的费用化等的方法。2009年12月,A公司曾经进行了一次设备大修理,并在12月完成,该生产设备原本价值660万元。修理中支付修理费用380万元,修理后将该设备延长了四年的使用期限。2009年完成税前利润32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项目。此次修理支出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不能在当期内直接扣除。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20×25%=80万元。假如对此次过程进行筹划,可以分两次进行筹划,第一次支出维修费用320万元万元,完工于2009年12月;第二次维修支出费用60万元,完工于2010年6月,其他一致。于是2009年支出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能够当期直接扣除。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320=0元,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0×25%=0元。
三、A公司营销中的税务筹划
(一)兼营行为及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是不同的,公司在兼营和混合销售的选择中,其实就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的筹划。A公司曾经在一次销售中,免费为买方提供安装管道服务。此笔业务的总价款是400万,并雇用安装公司为买方进行管道安装,A公司支出安装费用20万元。A公司在该业务中应该缴纳的销税额为:400÷(1+17%)×17%=万元,安装公司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20×3%=万元。经过分析可知,A公司在该业务中缴纳了多余的税额。对于这种业务,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筹划税收:A公司为买方开出380万元的销货发票,安装公司为买方开出20万元的发票,这样就使得A公司的增值税税额变成:380÷(1+17%)×17%=万元,与之前相比,节省税额为:万元。
(二)不同促销方案的税务筹划
由于不同的销售方法对应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税率,那么,为了降低公司的税额,A公司需要依据销售业务的不同选择最优的销售方法。假如A公司拟定了三种新产品的促销方案,计划从中选取一种最合适的方案。第一种方案是进行九折销售;第二种方案是购买产品满10万元,送10000元的赠品,并且该赠品的成本价是6000元;第三种方案是购买满10万元,给予现金10000元。倘若10万元的产品其成本是6万元,公司需确定一种方案,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上述价格均含税价)。第一种方案:九折销售产品,实际上以9万元价格卖出10万元的产品。增值税为:90000÷(1+17%)×17%-60000÷(1+17%)=。第二种方案:购买产品满10万元,送价值10000的礼品。10万元产品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0÷(1+17%)=元。将10000元礼品也视为销售,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1+17%)=元。总计增值税为:。第三种方案:购买产品满10万元,返现金1万元。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0÷(1+17%)×17%=元。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发现,第一种方案税负最轻是最合适的方案。
四、A公司合同签订中的税务筹划
(一)合同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以及公司实践,为了实现节税的目标,可以采用以合同条款来约定结算方式,通过变更纳税义务的时间来进行税务筹划。(1)选取结算方式来调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对于销售货物并支持劳务服务的,通常以货款到账或者得到销货发票的日期为业务发生日期,并且能够把发票开出的日期确定为纳税义务日期。对于销售收入的筹划,应该遵循以下思路:将实际收入日期提前或者跟法定收入日期保持一致,相当于为公司提供了一笔没有利息的贷款。A公司在业务过程中,可以用合同的特殊条款约定结算方式,来变更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实现节税的目标。(2)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法律规定。企业在销售其产品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按时确认收入:企业不再控制售出的产品,并且不具有保管权;风险和报酬以销售的方式转移给买方;可以准确计量收入的金额和已经发出或者即将发出的货物的成本。采用特殊销售方法的,确认方式如下:以托收手续的完备确认收入;在产品即将发出时确定预收款收入;在检验或者调试产品的情况下,于调试、检验后确定收入。综上可知,A公司为了降低纳税税负,应根据业务发生时的资金情况及产品特点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
(二)变更合同业务的税务筹划
在公司的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发票也会对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影响,而且以小规模纳税人为采购对象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采购中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条款进行分析,以实现合理的筹划。A公司曾经参加了一个招标,此次招标是一个新建大楼的管道安装。当时,公司估测能够中标的总造价是450万元,其中管道的款项是300万元,安装支出费用150万元。但是,公司只是将工程450万元的总价款拟定在合同中,应按照450万元的总造价承担增值税。如,公司在当时能够筹划合同的拟定,将150万元的安装费明确写入合同,那么A公司应该承担的就是300万元的管道价款部分的增值税,150万元安装费缴纳企业营业税。如此,节省的税款为:150×(17%-3%)=21万元。
(三)购销合同的税务筹划
为了节约税负,可以将购销合同中的常用条款“支付全部货款后,由供货方出具发票”,改成“依据支付的实际金额,由供货方出具相关票据”。A公司曾经接受某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进行该建筑安装公司所需管道的制作加工,并且所需原料由A公司提供,该建筑安装企业共支付给A公司加工费用、原料费140万元,此外,A公司还供应了20万元的配件。该业务合同中,A公司共需缴纳印花税:(1400000+200000)×元。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A公司与该建筑安装公司交易中,由于合同签订失当,多缴纳了800元印花税。因此,如果A公司把原料价款、加工费用分别记录,就可以减少印花税额。如:原料费100万元,加工费用40万元,配件20万元,其印花税为:1000000××元,如此一来就减少了印花税。
五、A公司税务筹划组织管理体系
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5篇
关键词:混合销售 净现金流量平衡点 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128-02
一、混合销售行为及其税收法律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行为。所谓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缴纳范围的劳务。
新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有如下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都必须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适用的税种纳税。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如果纳税人分立成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别从事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则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上述规定可以简要概括为:如果纳税人被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则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被认定为营业税纳税人,则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二、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下纳税人可以缴纳增值税,也可以缴纳营业税,究竟缴纳哪种税,主要取决于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此外,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税额也有区别。如果纳税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17%或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果纳税人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则应按照营业税的相关税目和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由于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或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比例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在混合销售行为中,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缴纳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则缴纳营业税。
据此分析,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重点就是找出混合销售的利益平衡点,分析企业究竟是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还是分别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企业纳税筹划不仅仅是为了减轻税负,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因此,笔者选择现金净流量作为衡量企业经营好坏的指标,以此来评价企业纳税筹划的效果。那么,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重点就是计算混合销售现金净流量的平衡点。
(一)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根据税法规定,其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假定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发生的含税销售额为S,含税购进金额为P,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1,发生的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为t2,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及附加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25%。目前,该企业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企业不进行筹划,继续缴纳增值税,此时获得的现金流量为F1。
方案二:企业通过筹划,尽量使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使企业缴纳营业税,此时获得的现金流量为F2。
如果企业选择方案一,此时获得的现金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缴增值税-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缴企业所得税。用公式表示为:
F1=S-P-(S-P)÷(1+t1)×t1×(1+7%+3%)-[(S-P)÷(1+t1)(S-P)÷(1+t1)×t1×(7%+3%)]×25%;
如果企业选择方案二,此时获得的现金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缴营业税-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企业所得税。用公式表示为:
F2=S-P-S×t2×(1+7%+3%)-[(S-P)-S×t2×(1+7%+3%)]×25%;
令F1=F2,解得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额之比P/S=1-t2-t2÷t1.下面分别设增值税税率为17%,13%,营业税税率为3%,5%,,代入上式可得增值税与营业税在不同税率下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金额比,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根据表1可做如下决策:当P/S大于平衡点的购销比时,F1>F2,此时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缴纳增值税;当P/S小于平衡点的购销比时,F1<F2,此时,企业应尽量使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当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根据税法规定,其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假定其他条件和上述一般纳税人时相同。此时,
F1=S-P-S÷(1+t1)×t1×(1+7%+3%)-[S÷(1+ t1)-P-S÷(1+ t1)×t1×(7%+3%)]×25%,将t1=3%代入得F1=
F2=S-P-S×t2×(1+7%+3%)-[(S-P)-S×t2×(1+7%+3%)]×25%
=( ) ×
因为营业税的税率有3%,5%,5%~20%几档税率,所以F2=() ×≤(×3%) × <F1。
根据以上分析,当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缴纳增值税,此时企业能获得更多的现金净流量。
(三)纳税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如果企业被认定为营业税纳税人,则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增值税纳税人的情况正好相反。基于上述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情况的分析,我们可归纳出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人时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方案选择表,具体结果如表2所示。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纳税人在对混合销售行为纳进行纳税筹划时,主要通过对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情况下现金净流量的大小来进行选择,现金流量较大的方案为优选方案。但是,现金净流量只是反映纳税筹划效果的其中一项指标,企业在进行决策时,还应结合税负的高低、税后净利润的大小等相关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同时,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筹划,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帮助企业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6篇
税收筹划方案存在知识和信息局限,往往严重脱离企业实际情况,缺乏全局观念、战略观念,没有站在战略高度设计。政策风险,例如土地增值税政策发生变动,产生筹划风险。执法风险,由于税务部门不予认同,产生的不合法行为。成本风险,筹划成本超过了筹划收益。土地增值税筹划成功,但综合税负反而上升等风险。
2.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税收筹划是主观的。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往往取决于设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的认可存在分歧,税务机关是否认可,直接影响到方案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税收筹划会受房地产企业的内外部条件限制,外部条件主要是适用的税收政策,内部条件主要是内部从事的房地产开发活动。税务机关执法力度的加强。税收筹划需要支付筹划成本,所以房地产企业要遵循成本效益法则,控制筹划成本。
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风险控制。
(1)完善税收筹划信息管理机制。要广泛收集相关税务信息,主要是针对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信息,全面的了解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全面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对整体的企业现状全面研究,对税收问题进行整体考虑,必须联系各个税种之间的制约关系,例如要了解行政听证、复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同样要全面的收集税收筹划信息主体的相关内容,企业是税收筹划的主体,受到内部各因素的制约,因此税收筹划的方案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人力资源情况等进行税收筹划。全面综合的考虑才能有效的避免风险的发生。要提高税收筹划信息质量,信息必须是准确、及时、完整的,相关人员在取得信息时,要熟练的掌握国家的政策,准确理解法规意图,及时反映国家的税收法规的变化,信息必须是完整的、全面的,才能提高税收筹划信息的质量。
(2)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针对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涉及到多个领域,如法律、财会、税务、建筑等各个领域的专业的知识,所以合格的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具备熟练的财务会计知识、法律、税务、建筑知识,良好的沟通与统筹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注重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的提高筹划人员的知识和技能。
(3)建立税收筹划方案修正制度,政府部门也在不断的对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房地产企业作为税收筹划的主体,经营的情况也在不断的变化,根据变化中的税收筹划策略,为企业带来了各种风险,企业必须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计划,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4)积极寻求税务机关支持,政府税务机关是服务于企业的部门,具有对企业的相关政策咨询有解答的义务,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如果把握不准,应积极寻求支持和帮助,向税务人员进行咨询,给予专业的指导,由于各个地方的征管方式和征管地点的不同,要求税务筹划人员应当多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时获得沟通,达成双赢的共识,将税收筹划风险降低到最低。
(5)事后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税务筹划的方案虽然全面,会采取各式各样的措施进行筹划,但是风险不可避免,仍然会受到突如其来因素而干扰,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受到各种原因而导致失败,企业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将风险控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
(6)土地增值税的核心是增值率,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是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点,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紧紧围绕这两个因素进行开展,减少税费开支,在保证有合理利润的前提下,提供条件合理的减少税费,是税收筹划的目的。
4.总结
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第7篇
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有2种操作方法:
1、可以将甲公司注销后,在成立乙公司和丙公司来承接甲公司的业务。
2、保留甲公司,新成立乙公司,将甲公司的一半业务转移给乙公司经营。
两家公司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 450 万元和 450 万元,并且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条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征税。
筹划后:两家公司合计应当缴纳增值税:(450+450)/*1%=(万元)。
通过这种方式纳税筹划,该公司每年降低增值税负担:(万元)。
是不是也不难,通过简单的转换,就能省下这么多税费~
所谓税务筹划,就是在精通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对业务的设计、调整、重组,创造条件符合优惠政策的要求。
企业应及时掌握最新政策,在合规前提下开展业务,对项目中涉及的争议点,需提前规划、做好业务全过程管理控制,实现业财融合发展。有任何财税上的疑问都可以联系粮饷君解答。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