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推荐23篇)

时间:2025-04-27 08:10:22 admin 今日美文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1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

刚才,长春常务副县长对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和创建重庆市卫生城市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我委作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将按照县委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与各镇政府、各部门、社区、单位协调配合,明确职责,狠抓落实,顺利实现垃圾处置费的全面开征和“创卫”工作的全面推进。

一、狠抓责任落实,全面完成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任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弥补垃圾处理设施投资运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实现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城市环卫产业的良性发展。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县政府第次常务会议于××××年×月×日审议通过《开县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从××××年×月×日起在全县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建委作为垃圾处置费征收主体单位。在此,我代表建委作出承诺:一定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到“五个到位”,确保城市垃圾处置费依法征收,足额征收,应收尽收。

(一)组织领导到位

为有效开展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渝府令号的相关规定,××××年月我委成立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办公室,设在建委城市管理科,具体负责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与综合协调等工作。办公室下设五个小组:核费组、宣传组、资料组、征收组与培训组。其中核费组负责城市人口户数、单位在册职工数,以及各类经营网点面积的核实工作;宣传组主要负责渝府令号的宣传工作;资料组负责各类资料收集、印发、实施细则方案草拟;征收组负责整个征收方案的落实;培训组负责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确保了征收工作的人、财、物、责的全面落实。

(二)宣传发动到位

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及各社会单位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从渝府令号出台之日起,我委就积极策划宣传工作,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现已初步完成城市垃圾处置费核费工作、《开县垃圾处置费征收实施细则》,印发宣传资料万余份,办理收费工作证件。下一步我委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专栏,针对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垃圾处置费与物管清洁费的区别、垃圾处置费的用途、低收入家庭申请免交、委托代收解释和不缴纳处置费惩处等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宣传,使征收处置费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三)政策落实到位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在征费的具体过程中,我委将严格按照渝府令第号、渝价()号和《开县垃圾处置费征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一步摸清缴费对象,做到垃圾处置费不重收、多收、少收、漏收;进一步完善征费方式,对县城区及镇东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委托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县城区其他征费对象则委托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代收;各建制镇委托当地政府代收;进一步严格收费,对不缴纳垃圾处置费的居民和单位,要加大追缴力度,责令限期缴纳,对个人处元的罚款,对单位处—元罚款。确保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落到实处。

(四)费用管理到位

在具体征费过程中,我委将对征收工作人员采用培训上岗制,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熟知垃圾处置费的法规规定,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与收费工作证,必须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并接受群众监督。对所收取的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线,专款专用,用于垃圾处理设施、中转站的建设运行投资、征收工作经费和环境卫生管理日常工作补助,不搞任何形式的多收、重收、滥用和暗箱操作,建立起一套垃圾处置费的责任考评体系,坚决杜绝居民出了钱办不好事的情况发生。

(五)服务管理到位

征收垃圾处置费的最终目的是改善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要充分发挥垃圾处置费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垃圾处理技术改造和清扫保洁与环卫队伍建设中的补充作用,进一步加大城区主次干道的清扫、清运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率、无害化处理率,改进环卫作业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二、围绕五大工程,大力推进重庆市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年,针对开县城镇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我委通过对城区摊位摊区规划、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扬尘污染控制和城镇垃圾卫生填埋、污水排放的专项检查,使县城环境卫生整洁、市容规范美观,各镇镇容镇貌明显改善。今年,按照建委与县政府签订的《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责任书》和创建重庆市卫生城市目标,我委将紧紧围绕环境清洁、环境规范、环境安全、环境改造、环境美化五大工程,着力实施以下五项重点工作。

(一)加大市政、园林设施维护力度

今年我委将从解决群众最迫切、城市最急需的市政园林设施着手,配套完善城市功能。一是对城区市政设施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维修街道路面、人行护栏、路灯灯饰,更换破损井盖、水篦子,疏通下水道,保障城市排水、照明设施完好运行和城市道路功能正常发挥。二是集中开展城区园林绿化修茸、亮化工作。强化修枝整形、补栽补缺和日常维护,保障园林设施功能正常运行和绿化植物长势良好,同时对花台面砖脱落、行道树树池砖破损和园林设施损毁进行全面修复。三是加快城市道路设施改造、路灯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公园、游园建设,打造功能齐备城市空间。

(二)强化市容环境卫生整治

对城区果皮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要加大维护维修力度、及时更换、清洗、消毒,做好垃圾清扫、清运,水域垃圾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在垃圾清运时间、质量,清扫保洁时间、力度上做充分研究,不断优化作业体制,提高成效,做到主次干道垃圾随产随清,夜间普扫,白天保洁。具体抓好“市容整洁一条街”和“园林三创”工作;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摊位摊区规范管理;进一步巩固扬尘污染整治成果。

(三)搞好垃圾无害化处理与公厕卫生规范化管理

一是抓好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二是狠抓城市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城市垃圾清运。三是加快新城公厕建设和旧城公厕改造,完善公厕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维护,提高管理专业水平;四是推行垃圾袋装,定点定时倾倒入池。

(四)狠抓水域垃圾治理

严格按照三峡库区水环境质量要求,做好沿河两岸垃圾清运与河流漂浮物的“打漂”工作。环卫处、清运公司分工协作,共同搞好城区水域垃圾治理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各镇,加强城镇水域管理,减少水体污染,保持水域清洁。

(五)严格城管工作执法

城建监察大队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加大对占道经营、乱贴乱挂等违反城区容貌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力查处带泥上路行为,巩固扬尘污染整治成果,狠刹垃圾污水乱倾倒之风,着力改变城区“脏、乱、差”现状;强化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坚决取缔,对损坏、侵占、偷盗市政、环卫、园林公用设施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三、积极协调配合,群策群力构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开县府发()号文件精神,建委作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既是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成员单位,又是全县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机构,并牵头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拆除违法建筑和拆违工地的容貌管理,主干道的行道树、绿带、城市公园绿地等的整治,城区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城区主次干道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水域垃圾的治理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执法工作。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2篇

那么,现在对于装修垃圾清运有没有统一的政策管理?收费是否有标准?华商报记者就此向西安市城管执法局发函。

3月10日,西安市城管执法局回复称:

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禁止随意倾倒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建筑垃圾运输属于普通货物运输的一种,省、市物价部门明确普通货物运输实行市场定价,政府不应强行干预。

西安市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清运企业,均已在市城管局官网进行了公示,市民可在官网进行查询,也可以在辖区城管局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询问。

他山之石外地垃圾清运费如何规定的?

武汉:武汉市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收费的通知》,其中,住宅面积在55平方米(含)及以下的,按套收取基本面积清运费,首次装饰装修最高为300元,非首次装饰装修最高为360元。超55平方米部分,按面积加收超基本面积清运费。

兰州: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明确,建筑垃圾、拆除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收费标准为8元/吨。工程渣土排放费由各区城管局收取,排放到辖区设置的免费工程渣土排放场,未进入辖区免费工程渣土排放场的工程渣土不收取费用。

上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对于装修垃圾的清运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首次装修,55平方米内400元。55-140每平方米收取6元,14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收取5元;非首次装饰装修:55平方米内550元,55-140(含平方米)每平方米收取8元,14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收取6元。

华商报记者 毛蜜娜/文 强军/图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3篇

阳光绿园的物业副经理周杰也是共享收集箱的支持者,他坦言“以前两头不讨好”,因为代收装修垃圾清运费,不仅被一些居民怀疑故意抬高价格、从中谋利,还在年终被总公司财务提醒,和环卫公司对账后,发现实际清运费高出了代收的清运费,亏本了。

记者在小区里看到,指定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位于小区边角,许多装修户将装修垃圾运至此处的路途较远,就有人盯上了短驳垃圾的生意。记者了解到,由于居民没有选择,短驳的人向一些装修户开出了全程多达2000元的短驳费。

“居民迁怒物业,认为物业巧立名目,抬高装修垃圾清运费,我们很冤枉,工作很难开展。”周杰表示,装修垃圾统一堆到一起还有一个坏处,那就是清运费用只能预估,事先看每户户型和装修程度,估计要装几车,给个“一口价”,否则事后每户装修垃圾堆在一起,谁多谁少根本分不清,硬要按清运量结算肯定引发矛盾。

然而,事先估价也不是好办法,其精确度差,物业为了避免代收清运费导致亏本,往往多算一点,到最后如果多得太明显,也会引起居民不满。

现在,周杰轻松不少:“运多少收多少钱,居民有问题和运维方直接沟通,我们不再费力不讨好,可以把精力腾出来做其他事情。”今年5月8日,共享收集箱落户阳光绿园,经过两个月的试点,越来越多居民接受了它的性价比,今年7月起,所有的装修户都选择租用共享收集箱来清运装修垃圾。

其实,类似共享收集箱这样的“改点为箱”模式,上海早在2021年前后就已试点推广。宝山区吴淞街道是上海较早尝试“改点为箱”的地区,由街道出资购买拉臂箱,投放在社区内,专门收集零散装修垃圾,不鼓励居民将装修垃圾投放至露天堆放点。

此后,浦东、徐汇、虹口等区还引入了智能装修垃圾箱,内置的称重系统可实时监测装修垃圾重量,达到承载上限的80%时,向收运单位发送提醒,收运单位与小区沟通后,由小区在商议的时间内维持一条清运通道,让专用的吊臂车快速进入小区,换上新箱,拉走旧箱,整个清运过程最快仅需5分钟。

即使如此,痛点依旧存在。

上海烨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史毅飞坦言,空间相对有限的老旧小区,仅有的主干道往往被停车位“侵蚀”,常规款式的清运车不可能进入小区清运垃圾箱。

“经过调研,箱体宽度必须控制在1米内,才能在多数紧凑型小区内穿行。”史毅飞表示,针对个别极端的小区,小轿车都停不进去,共享收集箱也有解决方案。以某住户少于1000户的紧凑型小区为例,一辆载有三只共享收集箱的大车在附近停车场待命,一旦有用户通过小程序下单,大车将在预约时段赶到小区门口,卸下共享收集箱,及时将小区内的装修垃圾短驳到收集箱内。

未来能否持续?

记者调查发现,上海多数小区处理装修垃圾的方式主要有5种。

第一种是在堆点设置全封闭围挡和顶棚,内设喷淋装置,抑制扬尘。这种模式适合装修量较大且有一定场地条件的大型社区。

第二种是将废弃的生活垃圾箱房改建为装修垃圾箱房。这种模式适合施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后,垃圾管道井被废弃的老旧小区。

第三种是设置配有伸缩板的伸缩型堆点,根据实际装修垃圾堆放量来调整伸缩板外移的空间。这种模式适合装修体量有限,且公共空间狭小的微型社区。

第四种是“即收即运”模式,根据预约,清运公司将移动式箱体运至预约点位,装修人员直接将装修垃圾放入箱体,然后立即清运。采用这种模式的小区公共空间极其有限,装修垃圾产生后只能在装修场地内存放,直到清运公司带着移动式箱体来清运。

此外,一些有条件的社区还在探索共享式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在长宁区虹旭居民区,当堆放场所尚有“余力”时,会暂时接纳一部分其他小区的装修垃圾。

“综合考量上述方式的各种优缺点,我们认为以移动式箱体为主要载体的‘即收即运’模式清运及时、价格透明、过程环保,更值得复制推广。”徐汇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曹丹俊表示,截至目前,徐汇区已有20个小区试点共享收集箱,将来,全区900多个小区将视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尝试共享收集箱模式来清运装修垃圾。

目前,对共享收集箱缺乏了解,尤其是对其装载能力缺乏信任,是阻碍共享收集箱大规模应用的主要因素。“我们测算过,两辆5吨卡车和相同容积的共享收集箱,后者可以比前者多装三到四成的装修垃圾。”史毅飞算了笔账,按照400元/箱的清运费计算,一个街镇根据规模大小,投放30只至50只共享收集箱后,对应区域的运营就能保本。

据透露,目前徐汇区为支持该模式,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使共享收集箱的使用费降至300元/箱,以此引导更多居民尝鲜。(记者 陈玺撼)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商品混凝土和车载工业与民用煤炉碴等建筑材料。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中心城区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

建设、*交警、环保、交通、国土、工商、水利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七条根据《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订行政许可的决定》(_412号令)、《关于转发_〈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25号),凡在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处置手续,签订消纳、运输合同,并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道、河沟、堤防、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具有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

(四)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的《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或《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市市容处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经批准后,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施工场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米高的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

(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体组织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组织,应当拥有专用密闭运输设备和车辆,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的确认,并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条件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凡承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或自行安排车辆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线路、时间、方案及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间应在晚上20:00(夏季21:00)以后开始至第二天早上5:00以前结束,并清整施工场地和车辆行驶经过的路面。严禁雨雪天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凡从事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二)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密闭化改装,做到统一车身颜色,统一编号发证;

(三)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承运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体组织,应当在运输前持承运合同到市市容处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散装建筑材料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准运证》。

《准运证》上应当载明运输单位、路线、时间、方式和弃置场地。

第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出租、转让、涂改、伪造或超期使用《准运证》;

(二)擅自改变运输线路和时间;

(三)承接无《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或未经批准、未办《准运证》的运输业务;

(四)运输车辆超载运输。

第十九条*交警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依法查扣并没收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从严处罚无照驾驶建筑垃圾车辆的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扣的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移交*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章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建设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损坏其设施。

第二十一条凡在市中心城区内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包括单位自有场地),均应由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意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禁止占用耕地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登记,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场地实际,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设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场地用途。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条件;

(二)相应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齐全;

(三)场地的排水系统完善、合理;

(四)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栏,实行封闭式管理;

(五)完善防尘、防污水外溢、消灭蚊蝇等设施,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六)配备专人管理,制定场地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地、回填施工场地和建筑工地,应自觉接受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的区域倾卸。

第二十四条入场弃置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堆放,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回填夯基、填洼还耕、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多种有效途径,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废弃物。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_第139号令)第20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卫生、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_第139号令)第25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_第139号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_第139号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_第139号令)第23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_第139号令)第24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_第139号令)第26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_行政复议法》和《_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处罚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妨碍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机关按照《_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5篇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有关职能机构具体实施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辖区的各行政管理机构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包括宣传、城管、建管、三产办、工商、交警、交管、环保、国土、供电等相关部门均应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监督管理,共同搞好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责任分解如下:

1、宣传科负责户外广告、牌匾、店招的规格、内容、材质的审核工作。

2、建管所负责对施工工地的监管及对市政设施破损及时维修,涉及到违法行为的由城管执法中队负责查处。

3、三产办负责对街区服务业经营情况的监管,配合各执法单位做好工作。

4、工商分局按照《街道经营业态控制调整方案》负责对街道门店营业执照登记、年检、变更等环节的把控,制约限制类业态服从调整,严格取缔无照经营的相关门店。

5、交巡警中队负责路面交通的日常管理,严格查处乱停车行为,确保停车秩序。

6、交管所负责对镇村道路的管养及镇村公交站亭的管理。

7、环保科按照《街道经营业态控制调整方案》的要求严格前置审批,协同工商等部门把好准入关,对噪音、污染超标单位进行整治和查处。

8、路灯等照明设施由用电管理所负责管理维修,涉及到破坏等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中队负责查处。

9、国土所负责对用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0、城管执法中队负责查处违法建设;乱涂写;超出门窗店外经营;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占道堆放;行驶车辆带泥行驶、抛洒滴漏;破坏绿化、市政设施;乱倒垃圾;人行道板违法停车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统一办理设置临时摊点和亭棚、设置车辆清洗点、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灯饰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等行政许可事项。

三、对不符合《街道市容市貌管理细则》要求的行为,将由上述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教育、劝阻;拒不听从教育、劝阻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方面的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是政府统一进行立面改造的道路两侧商户,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整体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拆卸、涂色、改形。

四、街道市容市貌管理标准。

1、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遮阳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外墙等处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2、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晾晒物品。

3、各沿街单位门店应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洁净、美观,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篷、遮阳布,凡设置檐篷、遮阳布的,必须经城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用料,要保持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外机要保证安全牢固,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米。

4、各临街单位和门店应根据产生生活垃圾的类型、数量,自行配备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处置垃圾,污染环境。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宣传经营、兜售商品。镇区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展示商品或经营,不得占道作业。

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在居民区内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及其它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贩卖烧烤食品等无照经营活动。

7、凡单位、个体商户设置户外广告的,需到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中队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店牌、灯箱、牌匾、画廊、橱窗、标语牌、条幅、横幅、旗帜、宣传品)等。

8、不准在专设的广告栏以外的任何地方张贴、书写广告,不得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张挂等行为。

9.不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不准在非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车;不准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位置之外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广场、绿地等停放机动车辆。街区全区域范围内严禁化工危险品车辆停放。

10、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爱护绿化,不得有破坏绿化的行为。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_《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市单位和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城市生活垃圾统一清运、处理,负责市政府规定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区辖范围内垃圾的收集工作。

第五条城市垃圾处理逐步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六条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清运、处理垃圾。

第七条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理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第九条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和新(扩)建城市道路、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商场、车站、饭店等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桶)。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未按规定设置上述设施的,应由原开发单位或产权所有单位限期补建。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对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整体工程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或损坏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拆建方案,经批准拆建的,应先建设后拆除,谁拆谁建。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实行袋装化,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城市居民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倒放生活垃圾。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报,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到指定的垃圾转运站(点),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及两侧单位、门店的生活垃圾,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收集;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集;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居民区的生活垃圾,由其街道居委会负责收集;村庄内的生活垃圾,由村(居)委会负责收集;

(三)城乡结合部无人管理地段的生活垃圾,由街道办事处界定村(居)委会负责收集;

(四)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收集;

(五)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垃圾,由本单位负责收集;

(六)车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河道沟渠、游(娱)乐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收集;

(七)经批准早市、夜市、沿街摊点,其经营者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收集各自产生的生活垃圾;

(八)城市规划区内铁路沿线的生活垃圾,由铁路部门负责收集。

第十四条严禁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渣土、污水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在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杂物。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实行有偿统一清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清运。

垃圾转运站(点)的生活垃圾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堆积。道路两侧垃圾容器内的生活垃圾,清运人员必须在早7点前清运完毕。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运输中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乱拉乱倒垃圾。

第三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二十五条收集建筑垃圾应文明作业,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造点集中存放,并有效遮盖。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的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者,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必须在7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3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理干净,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和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处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严禁在运输垃圾途中扬撒、遗漏,严禁运输垃圾车辆带泥出入。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八)、(十一)项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时间倾倒生活垃圾的,个人每次罚款5—20元,单位每次罚款50—200元;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和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垃圾不足1立方米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收集、清运、处理生活垃圾的,处以10—500元罚款;

(三)摊点经营者乱扔、乱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四)在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生活垃圾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批准的垃圾收集容器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_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_《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_《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_《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_《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_《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_《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_《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_《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7篇

为了规范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修)活动及管理行为,维护小区正常秩序

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_《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本小区_________栋_________房装修管理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装修项目或方案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二、装修期限

装修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如超期装修,乙方应与甲方续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三、装修禁止行为

1、破坏或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擅自增加楼面荷载;

3、在承重墙上穿洞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

4、将厅、房、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将雨水管用于排放生活污水;

5、破坏卫生间、厨房的地面防水层;

6、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7、破坏或擅自改变住宅外观,擅自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8、擅自改动、接驳燃气管道设施和公共管线;

9、占用、损坏或者擅自变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

10、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四、装修管理规定

1、装修施工人员进入小区需佩带《装修出入证》,并接受甲方人员的查验。乙方向甲方申领装修施工人员《装修出入证》_________个,交纳押金_________元/个共_________元。

2、装修施工人员一般不允许在装修住宅室内内住宿,如需留人看守施工现场,乙方应向甲方申报登记。

3、装修施工作业应当遵守消防规定,作业现场至少配备2个灭火器。

4、施工时间为每天8:00-12:00、14:00-18:00,其余时段禁止施工。

5、装修施工期间,丙方须对各种管道口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杂物进入管道造成堵塞。

6、甲方在履行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乙方及丙方不得拒绝或阻碍:

(1)要求乙方或丙方提供有关资料;

(2)进入装修现场进行检查;

(3)制止违规装修行为,要求停工或整改;

(4)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采取_________措施;

(6)_________;

(7)_________。

五、室外设施及防盗门窗的安装规定

1、室外各种设施如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安装在建筑设计预定的位置,尺寸不得超出设计要求。如原设计未预定位置,则按照甲方指定的统一位置进行规范合理安装。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管道内,不得滴漏。

2、室外防盗门窗应按规定安装,不得违反有关法规。

3、_________。

六、装修材料与装修垃圾的.存放、清运与处置

1、装修材料应存放于装修住宅室内内,不得堆放在公共部位或公共场所,因装卸需要暂时堆放的应尽快清理;不及时清理的,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或丙方仍未做出适当安排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可从乙方的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2、装修垃圾清运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

(1)自行清运。乙方或丙方必须于每天18:00前清运堆放在指定地点的装修垃圾;未按时进行清运的,甲方将代其进行清运,清运费用按_________元/车(不足一车按一车计)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2)委托甲方清运。乙方或丙方应在需清运垃圾前一天通知甲方,并将装修垃圾用包装物装载或捆扎后放在指定地点;乙方或丙方须向甲方缴交装修垃圾清运费_________元/车,不足1车按1车计。

3、_________。

七、装修保证金及管理服务费用

1、本协议一经签订,乙方即按下列标准向甲方交纳装修保证金:

住宅物业每户_________元;

非住宅物业每户_________元。

2、装修工程完毕后,经甲方检查确认无违章装修、无损害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利益行为的,甲方在验收后_________天(不得超过30天)内将装修保证金退还乙方。3、乙方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装修服务费_________元。

4、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

1、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共用管道堵塞、渗漏等,乙方应当立即组织修复;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与受损人协商进行合理赔偿。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属于丙方责任的,乙方可向丙方追偿。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负责人(签名):_________

装修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8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系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单位,乙方系小区住宅单元物业的购买者或使用者委托进行装修的单位或个人。现甲、乙双方就装修的有关事宜,经过平等协商,特签此协议。

一、 装修申请与报批

1、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个人则需装修委托书。

2、乙方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近照2张

二、 出入证

第一条 为保证乙方装修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需要为其聘请的施工人员办理现场出入证(收费),如有未办理出入证的、丢失出入证的或将出入证转借他人的,甲方有权阻止其进入小区,而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第二条 如果甲方发现乙方聘请的施工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有不符合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将该施工人员清理出小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第三条装修完毕后,乙方应及时将其申请的所有出入证全部收回交给甲方,

三、 装修保证金

第一条 为保证业主的.利益和楼宇结构及配套设备的安全,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____元。及垃圾清理费___元

第二条 装修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停止计费),3个月未发生质量问题,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如验收不合格,甲方将继续收取乙方整改期间的相关费用。

四、 注意事项

第一条 楼宇土建结构装修

1、不得改动门、窗,保持楼宇、房屋外观的美观统一。

2、严禁拆改破坏原结构、承重墙、配重墙、楼板地面。不得擅自在主体结构上剔槽、打洞,不得凿穿地面、屋顶、阳台隔断板。

3、不得擅自破坏原设计卫生间、洗衣间防水层,如有破损须重做防水处理,需进行24小时闭水试验,物业工程部试验通过后方可继续施工。

5、乙方装修所使用的木制材料需经防火阻燃、防腐处理。

6、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设为卫生间、厨房间

第二条 楼宇外观装修

1、严禁拆改外窗、防火窗、阳台,加装防盗窗不得伸出外墙面。

2、严禁在户门以外公共区域平台违章搭建或悬挂其他物品。违者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无条件拆除,损失自负。

3、空调室外机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冷凝水排放管须接入空调冷凝水管或靠墙固定在外窗一侧

第三条 装饰施工现场

1、装饰材料搬运:不得损坏公共区域墙壁、楼梯间墙壁等公共设施设备。搬运建筑材料必须封装不漏,搬运完毕须将搬运路线及时清扫干净。

2、装修垃圾清运: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定,按指定时间将封闭袋装垃圾运至指定地点,随时清扫门前杂物。严禁在公共区域堆放建筑材料、装修垃圾,严禁将杂物、油漆倒入下水管线。

3、施工人员:乙方施工人员须衣着整齐,佩带通行标志,按指定通道进入;严禁在本小区非工作区域闲逛,不得损坏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及他人财务;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保持公共区域墙壁、楼道墙壁的整洁。

4、装修施工时间:

1)工作时间:8:00——12:00,14:00——18:00。

2)机械设备作业时间:每周六、周日,其它时间为静音作业时间,严禁施工扰民。

5、消防安全:每户装修施工现场必须配置两个5公斤灭火器,工作现场禁止吸烟。乙方必须遵守各项安全防火规定,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安全防火责任书。。

五 其它

第一条 乙方在此保证:因其装修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如造成房屋结构、布局、外装修的损坏,房产毗邻房屋的损坏或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的损失,房屋渗漏而对四邻造成的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因此后果而产生的一切事宜如诉讼、仲裁的均由乙方自费处理。

第二条 如因乙方装修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而引起他人向甲方索赔时,乙方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签约方

甲方: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9篇

一、实施精细管理,抓好“四项工作”,城市形象亮点纷呈。

一是以创建省优秀管理城市为主线,抓好创建整治工作。制定下发了创建工作方案和考核评比办法,细化量化创建目标、逐项落实,层层分解。采取日常联合督查、定期专项督查、重点问责督查、跟踪舆论监督、典型示范带动等相结合的方式强力推进,每月组织一次集中考核评比、通报,取得了显著效果,城市综合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是以创建民主南路省级示范路为样板,抓好道路综合整治。借鉴淮海路成功创建的经验,采取分段包干、分类指导等针对性措施,快速推进立面整治、美化绿化、道路整修、规范管理等工作,道路形象和管理提升明显,得到广大市民的赞誉,顺利通过创建验收,成为全市首条区级管理的示范道路。创建省级示范路的同时,我区以点带面,推广经验,切实抓好彭城路、大同街、民祥园路、康怡大道、城东大道、和平路东延段、迎宾路等道路市级市容管理示范路、达标路创建工作,对黄山垅早市、黄山马路市场、和平路东延黄山垅村周边、如意家园周边、青年路公园巷周边、迎宾路供电小区东门周边,复兴南路郭庄路口周边,和平路袁桥周边,宣武路淮海堂周边,惠民市场周边、民富园小区南门等16条道路、19个重点区域实施专项整治行动,采取错时管理、集中整治、堵疏结合、定岗管理等措施,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市容难题。

三是以创建“幸福家园”为契机,抓好小区街巷环境整治。按照打造“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文明祥和”城市人居环境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工作,抓好各社区、小区在软、硬件存在的问题的排查力度,逐一制定整改措施,逐步实施落实。开展“双百”市容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制订《区“双百”市容环境专项整治方案》,选取26个居民小区和25条背街小区列入整治范围,集中清理小区的乱堆乱放、野广告、养鸡种菜等行为,整治小街巷乱堆放、乱设摊点,及时修补破损道板、窨井盖;开展创建市容管理示范小区活动,重点打造先锋家园、军旅小区等精品物管小区,对民和小区、公园小区、宣武12号院、铜新小区等老旧小区进行持续整治,小区居民满意率不断提高。

四是以加强监督考核为措施,抓好管理实效和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激励机制,细化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奖惩标准,制定了《2012年区城市管理目标综合考核方案》,各责任单位与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缴纳了城管责任保证金、拆违保证金,将城管工作情况列入科学发展目标综合考核,有力激发了各单位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不断创建城市管理工作,把工作创新作为加分项列入年终考核,鼓励基层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思路,打造工作亮点。黄山执法中队作为全市唯一备选单位申报省级青年文明示范岗,大龙湖城管中队创新拆违工作机制,骆驼山城管协管进社区深化网格化“无缝隙”管理等一系列创新工作凸显成效,已作为先进经验向全区推广。

二、构建服务载体,实现“五个提升”,群众满意不断提高

一是规范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始终坚持从严治队,把抓好队伍规范化建设作为开展城管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从严要求,以学习教育为先导,以提高素质为关键,以转变作风为重点,抓队伍、强素质、树形象,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的行政执法队伍,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组织全区城管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理论、法律常识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全过程监督执法工作,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法管理、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发挥数字化城管平台和12319热线的作用,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处理数字化案件和热线派工单的办理,查找城市管理的薄弱环节,制定专门对策,固强补弱,促进城管服务质量的提升。

二是精心组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市容秩序。强化环卫管理,优化市民生活环境。实行道路保洁一体化管理,在民主南路推行保洁员“四位一体”作业法,推行保洁“双班”制,强化夜班普扫,提高道路夜间巡回冲刷覆盖率,冲刷率达100%,普扫率达100%,机扫率达80%;加大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力度,逐步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全年清运垃圾万车,运行里程万公里,运输垃圾总量9万吨。强力治乱,推进市容长效管理。加大全区29条主次干道,101个居民小区,3个景区周边的市容环境整治力度,采取错时管理、全天候巡查、不间断整治的模式,共清理占道摊点1500余处、店外经营2400余处;规范丰储、剪子股、圆梦等9个马路市场,高标准新建黄河东岸疏导点,更换、更新汉桥、黄山疏导点的车体,规范物品摆放;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规范夜市烧烤、大排档管理,坚决取缔绿地世纪城等80多处扰民烧烤摊点;以3个市级“十佳洗车场”为典型,全面规范洗车场运营,严取缔阳光、雷盛、新动力3家洗车场;对民主南路、彭城南路等20多条道路非机动车停放区域重新勘察,划停车线3万多米;在彭城、子房、黄山、骆驼山4个办事处实施野广告清理市场化运作,清理道路、小区的野广告1万多处,报停野广告电话510部,处理违章当事人24人;抓好骆驼山办事处定点办事处创建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对街道辖区内道路、街巷的建筑立面进行粉刷、清洗,设置更新门头店招、整修破损道路。组织开展橱窗广告清理,实施野广告清理市场化运作;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整治拆除各类户外广告1500余处,2万余平方米。

三是严查严控违法建设,提升城市容貌。2012年全面完成市规划局下达的新增违法建设整治任务,拆除率100%,拆除存量违法建设30多万平方米,圆满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构建网格管控,加强动态监管,建立健全三级违法建设巡查网络,实现“片长、街长”网格化体系和社区、村组专职_联勤联动,从源头上抓好动态治理,对违建高发期、高发区域进行严格监管,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拆除”,清除各类新增违法建设苗头32起。广泛宣传发动,汇聚工作合力,利用宣传专栏、横幅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国土法》的宣传力度,发放宣传资料750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疑问550余人次,积极引导市民参与清违工作,促进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顺利开展。敢于动真碰硬,严格依法行政,区城管局、办事处、社区(村)三级抽调精兵强将,组建联合拆违突击队,集中“优势兵力”,实施“重点突破”,坚持违建拆除“拆大、拆难”,达到“拆除一点、教育一片”的效果。一举拆除了备战路2000余平方米违法建设、六堡水库旁1100余平方米违法建设、民主南路政协礼堂对面、民主南路西侧“粥鼑记”门前等一批违法建设。

四是强化数字化平台建设,提升网格化长效管理水平。切实加强数字城管平台建设,以“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置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为原则,通过强化制度建设、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实现“管理精细化、手段数字化、处置快速化、评价科学化”城市长效化管理目标。目前,全区数字化终端已覆盖8个办事处的52个社区、2个管理处及11家专业部门,建成了覆盖全区、具有我区特色的数字化城管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定位手机监控系统和城管外训系统。全年处理各类案卷共22830件,结案22545件,处置率100%,结案率,按时结案率。

2012年,我区对网格划分进行重新梳理,将辖区分为12个片区、配备25名街长,450名城管、协管人员,明确城管进社区管理职能,保持片、街长的相对稳定,确保网格化全方位、无缝隙管理。同时,配备了251多部定位手机,实现数字化监控和信息快捷传输。全年举办3次网格化管理讲座和业务培训班,邀请市城管部门领导和专家授课,提高网格化管理人员业务技能

五是全力推进民生工程建设,提升城市品位。2012年,我局承担民主南路省级示范路、青年路综合整治、道路整治及文化墙建设、中型垃圾中转站建设、小型垃圾中转站设备更新及公厕提升改造等重点工程任务。工作中,我局按照“精细、精致、精品”的原则统筹考虑工程的每个细节、每项环节,突出抓好外立面改造、门头字号设置、景观绿化等方面的现场监管,抢时间、争进度、保质量、保安全,各项重点工程按序时进度顺利推进,打造了一批精品景观和民生服务工程,提升了城市品位。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10篇

甲方:

乙方:

根据《_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并为了加强房屋拆除施工管理工作、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搞好安全防范和市容、环境、卫生,确保拆除现场安全、规范、有序的进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签订本拆迁安全协议。

一、甲方责任1.甲方提供乙方房屋拆除的地址以及具体的拆除范围,确保乙方在施工范围内安全拆除。2.向乙方提供拆除过程中有关设施、管道、通讯及电信、光缆等资料。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进场后必须向甲方提供该项目的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技术、安全、文明),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文明防范措施,必须服从甲方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乙方在施工前必须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专职项目经理和安全施工员,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特种行业人员须持证上岗。3.进行人工拆除施工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作业,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在拆除过程中,严禁从上至下抛扔物件。

4.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5.拆除建(构)诸物,应自上而下对称进行,先拆除非承重部分后再拆除承重的部分。不得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另与之相关连的其他部分采取临时加固稳定措施,防止发生坍塌。承重结构要等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重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6.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周围的道路、水电不断,排水不堵,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8.机械设备有乙方自行看管、保养,如发生机械设备丢失、损坏,与甲方无关。

9.在遇到五级以上风或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施工作业。

10.在甲方监管和检查施工的工程中,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后,通知乙方予以纠正,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施工。

11.如果在拆除施工过程中,乙方不严格执行施工方案,不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不履行拆除施工合同或协议,出现一切安全事故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和上级有关部门。

三、此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

四、此安全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日期:

日期: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11篇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根据市政道路建设用地批复,现将__________房屋拆除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事实,为确保拆除工作顺利完成,甲方将该项目拆除工程委托乙方共同实施,为明确双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如下:

一、工程项目、工程范围及工程量产

该项目位于机场__________,拆除面积大约__________平方米,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则以实际丈量平方为准。

二、甲方责任: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拆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及周边居民的无理取闹。

3、负责与相关协商解决水、电、有线电视、通信等公共设施的拆除、改线、改建及临时用水、用电、通信设施的申请、铺设等工作。

三、乙方责任:

1、乙方拆除实施方案必须报告甲方审核后方可施工。

2、乙方在拆除过程中如有分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3、乙方在拆除中,必须按时完成所交房的拆除任务,不得无理推延,如有不可抗拒的'天气,则工期顺延。

四、付款方式:

1、乙方按每平方米伍拾元付给甲方。

2、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一次性付给甲方工程款,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

3、余款在拆除大约两万多平方米厂房后,付清全款。

五、其它规定:

1、工地所拆除的废旧材料(包括外表材料、门窗废铁、钢筋、废理电线以及地梁拆除)等一切废旧材料归乙方所有。

2、废土渣由乙方处理。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12篇

今天,我们召开全区治脏治乱专题部署暨争创全国文明城、力保国家卫生城动员大会,目的就是贯彻全市“治脏治乱、创文保卫”动员大会的精神,背水一战,强势推进,全力“治脏治乱”,顺利保住“国家卫生城”称号,努力夺取“全国文明城市”桂冠,作出青山湖人应有的贡献。当前,我们面临着征地拆迁、维稳、项目建设、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多项中心工作,大家的压力也很大,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在又增加了“治脏治乱、创文保卫”这项中心工作,希望大家能够统筹兼顾好。这项工作不是急躁冒进、图一时之新的面子工程,更不是所谓急功近利、逐一时之美的形象工程。“治脏治乱、创文保卫”工作就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提出来的。可以说,“治脏治乱、创文保卫”工作是我们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应有之义。“治脏治乱、创文保卫”工作与“拆违拆临”工作也是统一的,“治脏治乱”就是为“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奠定基础。为此,大家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全力以赴投入到“治脏治乱、创文保卫”工作中去。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有关镇、街道、园区和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也分别作了表态发言,希望能够立说立行,见到成效。下面,我再强调四点意见:

一、迅速行动,构建强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

“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是个系统工程,三项工作密不可分,牵扯到方方面面,许多工作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组织指挥体系进行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在区级层面上,成立“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的指挥部,由我总负责,由松殿同志任总指挥,孙毅同志任常务副总指挥,伯乐同志任总督查,负责整个面上的工作指挥调度督查。结合这三项工作的要求以及区里存在的突出问题,下设村、社区整治、占道经营整治、“五车”整治、“六乱”整治等13个工作小组,每个小组由区领导统筹安排“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的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作为每个小组的牵头单位,镇、街道、园区、管理处分别作为每个小组的责任单位,责任落实到人头,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人做事。要按照会上下发的文件要求,把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每个责任领导,落实到每个牵头单位,落实到每个镇街、园区、管理处。在基层层面上,各镇、街道、园区、管理处要参照区里的模式组建相应机构,充分调动村、社区力量。尤其是要迅速将综合执法大队队伍建立起来,原则上镇、园区成立15—16人左右的综合执法大队,街道、管理处成立7—8人左右的综合执法大队,其成员由区里下派人员和镇街、园区、管理处抽调人员共同组成,综合执法大队的大队长由镇、街道、园区、管理处的分管领导担任,让基层真正有执法办事能力。总之,不论是责任领导,还是参与人员,不论是牵头部门,还是责任部门,都要按照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做到工作有人过问、任务有人落实、问题有人解决,确保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不留尾巴”。

二、背水一战,紧急进入战斗状态

对于“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市里的态度非常鲜明和坚决,就是只许成功、不许失败,只能前进、不容退缩。周三在全市动员大会上,文涛书记强调要以不达目标誓不罢休的信心和决心,全力以赴,攻坚克难,夺取“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的全面胜利。我区在去年的考核中扣分最多,排名垫底,形势相当严峻,局面非常被动。在这种情况下,全区上下一定要深刻领会市委市政府的良苦用心,充分认识到“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至关重要的作用,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振奋精神,集中精力,全力以赴投身到这一关乎当前形象、关系未来发展、事关百万人民福祉的活动中来,不争论、不犹豫、不徘徊、不推诿,打好这场检验我们青山湖区干部群众政治觉悟和能力水平的“决胜战”。进入战斗状态体现在工作力量的摆布上。毫无疑问,从现在开始到九月份,“治脏治乱、创文保卫”工作也是与征地拆迁、维稳、项目建设同等重要的工作,从现在开始,在保障征地拆迁、维稳、项目建设工作的同时,大家要统筹好,把主要时间、主要精力、主要资源、主要人手投向这些工作。衡量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领导有没有政治意识、大局观念,关键就要看这个时候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与区委区政府“同频共振”,是不是为区委、区政府挑了担、分了忧。进入战斗状态体现在领导亲临一线认真谋事上。各小组牵头区领导要进一步转变作风,率先垂范,认真谋划,深入镇、街、园区,靠前指导和强势推动“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协调基层解决难点问题,领导好一方发展,服务好一方百姓,保障好一方平安。各镇、街、园区和区直单位的主要领导要针对本单位承担的任务,一项项抓好细化分工,定责任、定要求、定时限,带头到一线抓好落实。做到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干给一级看,切实把“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各项任务完成好。进入战斗状态体现在全员发动上。从周一开始,除窗口职能部门、执法部门、招商部门外,其他所有区直部门,必须下派不少于2/3的人员力量,每天至少保证半天时间,投入挂点镇街、村社,协助开展文明劝导志愿服务、停车秩序整治、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户外广告整治等各项工作,并服从属地单位的统一领导、安排和管理。各镇街、园区、管理处在保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房屋征迁、维稳等工作的前提下,也要安排不少于1/2的人员力量投入到“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一线去。同时,要坚持“开门”搞“治脏治乱、创文保卫”工作,广泛发动群众,推广已经行之有效的做法,比如“小蜜蜂”志愿者服务、“小手牵大手”活动;广泛组织各类志愿者“上路段、进小区、守道口、站岗点”,全面开展文明劝导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要注重发挥村社的作用,加强村社的管理,切实通过村社来发动群众参与,把那些热心公益的老干部、老职工、老党员发动起来,让社区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让村社这个城市的“细胞”健康强大起来。进入战斗状态体现在宣传及时跟进上。区委宣传部要围绕“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魅力934”、政府网站、条幅、展板等各种载体,及时报道工作进度。通过定期开展“最美社区和最差社区”、“最美背街小巷和最差背街小巷”等类似的评比活动,对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和做法予以褒扬肯定 ,对“不作为”的现象予以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镇、街道、园区、区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制作标语、设置公益宣传栏、广告牌等形式,开展各种宣传活动。社会宣传要铺天盖地,城区公益广告牌以及单位、村社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版面等宣传阵地要重新清理、及时更换宣传内容,要在沿街店铺LED显示屏上投放宣传标语。并通过移动、联通、电信和社区短信平台发送工作信息,努力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的良好局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全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已经全面开展,但我区相关宣传工作有些还没有及时跟上,请宣传部门、基层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好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切实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动真碰硬,建立有效的受理、运行、督查、问责机制

“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是苦事、难事、累事,是需要开动脑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才能做好的工作。在此过程中,要建立四个有效的机制。一是建立有效的受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受理机制的前提就是要有快速发现问题的渠道,从我们自身来讲,就是要积极探索城市管理徒步巡查制度。数字城管网格责任人定时徒步巡查,认真履行发现、处置、上报和核查职责,加强与责任网格内单位、居民的联系互动。建立城管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城管指挥中心为平台支撑,组建3—4支应急队,做到“有案查案,无案巡查”。从外部监督来讲,我们要积极鼓励群众通过民声通道、网络平台、媒体等渠道反映“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中的问题。按照“有求必应、有问必答、投诉必理、举报必查”的原则,搭建“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统一受理平台,调配专人负责从各受理渠道反映来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受理平台对收集的问题实行“销号管理”。对发现的问题,按照问题性质,采取“交办函”等形式分解到各小组,通过各小组定人、定责、定时处置和解决突发问题,并向受理平台反馈解决情况。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我们这些工作组、下派的干部以及镇街、园区、管理处去听取问题、查找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现在,我们的各项工作,包括经济运行、创文保卫、稳定等等,都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我们要借这次“治脏治乱、创文保卫”工作来彻底扭转我区的被动局面,更要借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转变工作作风入手,立说立行、实在实干抓好当前各项工作。“治脏治乱、创文保卫”工作说容易并不容易,说难其实也不难,只要有人做事,有钱办事,大家一门心思扑上去,端正思想认识,把钱用在百姓身上,把钱花在整治市容市貌上,这项工作是能做好的。二是建立管用的运行机制。要着力解决“管不好”的问题。以前,我们有些部门汇报工作时,一说到希望加强某一方面工作,基本套路就是要求增人、增机构、增编制、增职数。领导要是不答应,就说你不重视这项工作。客观的讲,做好各项工作,包括“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增速提效,要围绕解决具体问题,多想办法,多出新招、实招和高招。一方面我们要把各级干部派下去、沉下去,另一方面也要借鉴环卫清洁的“花钱买服务”的思路,探索通过招投标方式,积极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社会管理单位和中介机构参与到“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中来,实行“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与此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过程监管”,不能一“包”了之。在这一点上,大家一定要继续摈弃封闭、狭隘、保守的观念,实行彻头彻尾、彻里彻外地大开放,更好地借助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三是建立有效的督查机制。由伯乐同志任“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总督查,下设若干督查小组。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心群众组成“巡查团”,开展专项巡查。督查小组要每两天开展一次督导检查,采取明查、暗访、曝光等形式,跟踪问题并要求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媒体曝光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起工作台帐,第一时间深入现场督查督办,并进行跟踪督查,直至整改落实到位。“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一场激烈的角逐较量,一定要严肃纪律。既要督查镇、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也要督查牵头的区级领导;既要督查各小组,也要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园区。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来督查,要想办法聘请省市电视台组织专门的拍摄班子,进行24小时的督查、暗访,重点督查街面卫生、领导干部作风等。四是建立刚性的问责机制。纪委_门要把“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开展情况列入纪律检查和效能监察范围,作为“执行力提升年”活动重要方面,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影响全区“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整体效果和整体进度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追究其失职或渎职责任。要制订具体奖惩办法,严格奖惩,对在“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负责人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四、有的放矢,确保取得阶段性的目标成效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13篇

委托人:

受托人:

因国家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现对xx区xx地段,xx住宅小区二期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行政拆迁。现就房屋拆除一事,甲方全权委托乙方拆除,经甲方审定,乙方具备合法施工资质。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统一部署,听从指挥。

二、乙方必须向甲方书面报告安全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所提供的施工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乙方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出示安全警示牌和划定警戒线,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统一标志,禁止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拆除房屋前,乙方须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甲方委托乙方拆除旧房面积约为叁仟平方米,其中贰仟平方米甲方不收取乙方的房屋拆除残值费,其余壹仟余平方米按5m2收取拆除残值,并由乙方向甲方上交拆除保证金壹万元整。在拆除工作按期、按质完毕后,退还乙方。

五、拆除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实际拆除面积以及交接时间按照甲、乙双方《房屋拆除交接验收表》为依据。

六、拆除房屋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人为和李卫清,分别代表甲乙双方负责监督现场安全工作。乙方应配备专业水电工作人员,拆除前先对房屋进行水电线路的'拆除,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在拆除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危险区域必须组织机械操作,费用由乙方自付。

八、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转运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或按甲方要求进行场地平整。

九、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回收每户的水表、电表。

十、在实施拆除过程与周边发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未完工,甲方有权自行组织机械或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承担。

未完工部分,乙方须按5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以上费用均从乙方上交甲方的保证金中扣除。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盖章)

签字:_________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签字)经办人:_________(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14篇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将自有房屋拆迁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拆除施工和渣土清运,根据《_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施工内容及工程量

1、施工内容:____________;

2、拆除标准:____________;

3、拆除注意事项: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

1、工程价款:甲乙双方商定此次拆除项目总金额为______元。

2、结算方式:自签订协议开工日到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房屋拆除、渣土清运至室内地平,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第三条、施工日期

1、本协议工程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工,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总历时_______天。

2、因不可抗力或天气影响等因素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时,甲乙双方可以重新约定开工或竣工日期。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进场后,甲方向乙方进行施工交底,交待清楚施工现场周围地下障碍物与在施工中需注意的事项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负责协调切断通往被拆除区域内的水源、电源、热源、燃气、通信等线路。

3、配合乙方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甲方指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督乙方的施工全过程。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环保措施。

2、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4、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条文施工作业,注意环保要求:控制噪声,避免不安全因素发生。

5、负责机械及人员的安全,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防范措施,确保施工中万无一失;并负责其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对因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6、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尊重甲方的管理制度。

7、乙方指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

第六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协议义务时,履行协议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拆除费不会因此而改变。

3、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协议的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本协议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15篇

合同编号: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电话: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依照《_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内容及做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预算表)。

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表),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表);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4、工程期限___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

第二条工程监理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条施工图纸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大写)___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四条发包人义务

1、开工前________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不拆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5、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6、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五条承包人义务

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3、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签章)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16篇

一、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2)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改变外立面,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3)其他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2.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1)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装饰装修材料;

(2)擅自拆改或破坏公共部位、疏散走道、楼梯间的消防设施和防火分隔,占用、阻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违规停用使用区域或装修区域的自动喷淋、火灾报警器、室内消火栓等设施;

(3)经营性场所门窗外违规安装防盗网、广告牌;

(4)电气焊违反“四不动火”原则(无审批手续不动火,无安全措施不动火,无特种作业证不动火,无监护人在场不动火),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5)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3.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1)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2)未经燃气经营者允许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3)其他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三、注意事项

1.装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而且装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审查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2.装修工程中涉及到消防、环保等内容,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3.严禁超越核定装修范围及其他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装修行为;

4.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

5.装修工程中业主要做好外围围挡并固定好及其他安全防护工作;

6.装修工程中业主要执行装修建筑垃圾袋装化要求;

7.装修材料运上楼,禁止使用吊车、升降机等机械设备当街吊运,须通过人工搬运上楼。

8.装修过程中须将登记表贴在装修房屋的醒目处。

9.装饰装修过程中严禁使用小型挖掘机。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1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_行政处罚法》、《_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

市环保、工商、公安、建设(规划)、交通、房产、国土资源、民政、监察、财政、人事、编制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居巢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对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域内和市区小街小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范围内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市执法局依法分别委托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居巢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执法秩序。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市执法局依法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市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应当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第八条市执法局应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考核评议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不听劝阻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行为人给付相应的清洁费用;

(九)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政府批准,组织,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未按照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可并处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随意吐痰,乱涂乱画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三十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绿化用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在城市绿化用地内经批准设立但不服从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市政设施管理方面

第三十三条违反下列规定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市执法局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

(三)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

(四)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占用、挖掘、拆除、改动、迁移、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依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第三十七条流动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2000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碳、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布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第四十二条对在街面、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车辆修理清洗点、摆摊设点、经营卡拉OK等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按核准的经营地点在街面、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公安交通管理方面

第四十四条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化用地等非允许地点停放,妨碍行人通行,情节严重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在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上停放、临时停车的,可以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可对其驾驶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八章执法程序

第四十六条市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七条市执法局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

(二)依法查阅、调阅或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依法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八条市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依法暂扣其使用的工具或者物品。

对封存、扣押或者暂扣的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作出处理。因保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且都应当予以罚款的,市执法局应当适用其中一项规定给予罚款处罚,不得合并或者重复罚款。

第五十条市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l000元以下、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统一制作、加盖市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按规定上缴。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

第五十二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由市执法局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报市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市执法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三条市执法局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九章执法配合、协调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市执法局应当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部门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并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事宜。

第五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应当在作出许可(审批)之日起3日内抄送市执法局。

第五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由市执法局处理的违法案件,应当移送市执法局处理;市执法局应当在收到有关书面材料后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第五十九条市执法局对违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市执法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可以按照案件的类型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市执法局。

第六十条市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确认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提请具有行政确认权限的部门或者具有法定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有关部门和鉴定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或者法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鉴定,并书面告知市执法局。

第六十一条市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赔偿、补偿及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补偿或者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市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责令当事人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当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执法局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视不同情况,可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五)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六)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18篇

__年上半年,市城管局坚持以__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省十次党代会和省委__届三次全会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努力推进城市管理转型升级,为迎接财富论坛的顺利召开、打造“公园之城、智慧之都”作出了不懈努力。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深入开展

(一)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宣传进村入户。今年城管局印制了35万份“爱城市、你更美”倡议书和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已经分发到中心城区、各镇的商家店铺、居民院落、居民农户手中,力争达到户户、人人都知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二是开展以“__是我家,美丽靠大家”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分别与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文明办等单位开展主题活动。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平台作用。在电视台开通了《直击城乡环境》专题栏目;在《今日__》建立了通讯员联系制度,局两名同志成为通讯员,截至目前,已经有40余篇宣传稿件被《今日__》等报刊采用。同时,我局还主动出击,联系市级报刊媒体,宣传彭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二)加强督查指导,完善农垃体系

一是加强对各镇及村工作的指导。在__小区、__小区进行现场办公,召开了协调会,为两个小区及周边配套了新的金属垃圾桶和环保果屑箱,将两个小区生活垃圾清运由原来的每日两次增加到三次。__年指导全市5个村通过省级“五十百千”环境优美示范村检查验收并命名,今年指导磁峰镇蟠龙村、升平镇昌衡村等5个村和白鹿镇通过了示范工程验收,名单已于5月7日在《__日报》上公示,即将命名。对各镇镇村干部、后备干部、协管员、保洁员进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业务知识培训,提升队伍业务素质。

二是强化督查考核。实行日督查、季考评、年度大评的考核制度。今年以来以水环境、主要道路沿线、集中居住区为重点,对全市所有村进行了督查,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并要求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建立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题库,截至目前,纳入问题库问题672个,整改率达99%,发出督查通报11期,通报问题154个,督查通知5期,督查175个,整改率均为100%。

三是农垃收运处置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全市353个村(社区)均配备了保洁人员和垃圾清运设施设备,15个镇垃圾压缩中转站建成并投入运行,基本实现了场镇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三)强化考核奖惩,健全激励机制

出台了__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年度目标考核及奖惩方案,将全市所有村纳入考核范围,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表现优秀的3个镇、10个村给予经费奖励,扣除工作表现差的3个镇年终相关经费。将表现差的10个村挂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最差村”,并在电视台和《今日__》上曝光。

二、城市管理逐步转型升级

(一)加强联动,实现多方参与齐抓共管

一是继续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四方联动共治”工作机制,将城管、社区、商家、市民四方力量有机结合,坚持疏堵结合、兼顾民生的原则,合理规划临时摊位,解决困难群众的生计问题,着力构建和谐发展的街面环境共治体系。

二是完善部门联动机制。继续组织开展部门联系社区工作,组织__个市级部门分别联系43个城区社区和121条街道,下发了正式文件,明确了部门工作任务,部门与社区和城管部门组成联动小组,定期不定期在联系社区街道开展文明劝导和义务劳动,发动部门在社区开展力所能及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执法,完善城市管理执法机制

一是严格执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__年1-5月共立案1822起,处罚180起,款罚金额万元。纠正出摊占道3000余处,清理流动摊贩300余处,规范非机动车停放5000余处,暂扣物品500余起,清除牛皮癣、小广告2500余处,拆除违规搭建80余处。

二是大力治理扬尘污染。出动人员450人次,对全市120余家工地和200余输运渣车进行了检查,查处乱倾倒建筑垃圾行为5起,处罚金额6100元。通过比选确定了专业公司对道路零星建渣进行清理,截至目前清 理建渣6000余方。实行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目前批准6家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运输,对131辆车辆进行了密闭运输改装并安装了GPS定位系统。

三是积极开展城市管理示范街创建。启动__示范街创建活动,明确示范街管理标准,增强执法力量,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街道首尾树立标牌,对所有商家信息进行登记造册,与所有商家签订 “门前五包”责任书。制作发放城市管理示范街联系卡,公布执法人员姓名、职务及电话号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座谈资料等方式征求社区、商家、市民意见。

四是完善街道分类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一、二、三级街道管理标准,完善分类管理措施,形成“一级街道严禁、二级街道严管、三级街道规范”的分类管理格局。在二、三级街道合理规划临时摊区,加强临时摊点管理和摊贩的宣传引导。

五是探索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针对各部门城市管理部分职责交叉,存在谁都可以管,大家都不管的推诿扯皮现象,我局拟定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方案。拟将公安、工商、质监、环保、食药监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职能整合,行使相对集中的城市管理处罚权。目前此方案正在讨论完善中,预计5月底完成,待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调研,探索城市管理新方向

积极开展城市基础设施调查摸底和后城市管理工作调研,建立了专题调研课题组,分别由两位党组成员牵头,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城区的农贸市场、公共厕所布局、停车场、小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后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完成了后城市管理调研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摸底调查,形成了后城市管理调研报告。

(四)摸着石头过河,迈开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第一步

一是坚持“费随事走”的原则,将有限资金最大化利用,积极探索环卫清扫、园林绿化、市政维护、路灯维护等的市场化运作工作。做到了严把“四关”:严把预算关,对各公司的预算报价进行严格审查询价;严把程序关,按照相关要求,对市场化运作的项目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严把验收关,成立由纪检监察科、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和相关科室组成的验收组,对有关项目严格进行验收;严把日常管理考核关,制定了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加强中标公司日常管理考核,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兑现经费。

二是积极推进户外广告公开拍卖。在统一规划、清理规划的基础上将规划新增的牡丹大道新博美装饰城路口、__路口、牡丹大道北延线彭什路口、牡丹大桥路口、西郊顾福桥繁江派出所侧面等6个户外广告点位纳入公开拍卖,拍卖举牌总价达427万元,为经营城市迈出的新的步伐。

(五)推动数字城管向智慧城管转变

__年__月数字化城管系统运行以来,摄像头数量已增至400个,建立了两级平台,并将视频信号接入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办公室。__年截至目前,共受理各类城市管理案件6223件,处理6065件,其中事件__件,部件__件,处置率98%。数字化管理中心的建设运行,打破了传统管理模式,实现了全时段、全方位的监控,缩短问题反应处置时间,为建设“智慧城管”打下了基础。

(六)开展夜啤酒、烧烤专项整治

组织辖区内夜啤酒、烧烤摊主及社区、部门代表,召开了夜啤酒、烧烤临时摊区规划协调会,征求各方意见及建议,拟定了《关于对城区夜啤酒、烧烤等夜食摊点临时占道经营地点进行规范的通知》,通过彭州电视台、《今日__》等媒体进行,同时以书面方式送达各夜啤酒、烧烤经营业主。按照便民、利民、不扰民的原则,将城区划分为禁止、严控、规范管理临时占道三类街区进行管理,疏堵结合,在适当位置划定临时摊区。牵头工商局、食监局、环保局、城区派出所等单位,在全城开展了两轮夜啤酒、烧烤专项整治行动,对城区占道经营夜啤酒、烧烤行为进行了拉网式清理整顿,对屡劝不改、整改不到位和违章占道的经营活动采取了强制措施,共出动执法人员600人次,车辆__台次,查处违规经营夜啤酒15起,违规经营烧烤11起,流动食品商贩21家,强制取缔商家16户。

(七)加大人力客运三轮车整治力度

目前,我市人力客运三轮车2088辆(尚有近10年经营权,其户籍由公安管理、运营由交通管理、日常由城管管理),存在乱改造、乱营运、乱涂广告和不按规定行使等情况。我局结合实际对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者提出“九个不”要求(不乱贴广告、不乱挂杂物、不乱挂遮挡牌照、不串号、不穿街、不超速、不逆行、不乱调头、不闯红灯),连续开展了八轮人力客运三轮车专项整治,对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不按单双号运营、无牌运营、车容车貌不整、乱张贴广告、乱牵乱挂等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共暂扣违规营运人力三轮100余辆,清理乱张贴广告乱牵乱挂2100余车次。

三、“6+4+2”专项治理工作带动日常工作开展

一是绿化提升让城市四处见绿。投入资金441万余元,对高速路口、行政中心广场、金彭西路口、师专口、迎宾路口等绿化节点进行了鲜花造景和提档升级;对天府大道14000余平方米的绿化进行了升级改造;完成了汉彭路出入城通道绿化提升工程,修建了长20__米绿化 带。共摆放鲜花__㎡、栽植及更换乔木合计623株,栽植灌木__㎡、栽种灌木球122株、铺设草坪__㎡。

二是路灯提升让城市明亮美丽。对现有路灯、景观灯及设施加强日常维修维护,确保亮灯率98%以上,设施完好率95%以上。投入资金近90万元,在新民西街及周边支巷、新余街、滨河街、新康西路、绣城南路、康居巷、安仁街、对锦阳、寂光安置小区等路段改造路灯260余盏。完成了我市市政路灯景观灯维修维护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确定了专业公司进行维护。

三是市政设施提升让城市安全美观。加强市政日常维护,截至5月底共计维护车行道400平方米、人行道560平方米、路沿石302米、沟盖板、窨井盖、水箅子468套。投入经费70余万元,对上升街路面进行了改造,改造面积__平方米;在牡丹西路更换新型“三防”窨井盖20个,“三防”水箅子34个;完成了南桥、柳河一号桥桥梁涂装工程;新安装非机动车停放栏24个,维修更换61个;在牡丹大道增设休闲座椅76套,增加了市民漫步休憩的场所。对新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__条道路进行了摸底调查。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了服务商定期对城市规划区内35座桥梁进行检测,目前检测工作已启动。

四、干部队伍活力不断增强

一是加强内部管理考核。制定了《市城管局目标督细则》和《市城管局城市综管理考核意见》,科室实行了定岗、定人、定责的“三定”工作制度,执法大队积极探索网格化管理,制定了执法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局纪检监察室定期督查工作情况,对违规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并扣分,发出督查通报10期。二是继续实施干部素质提升工程,购买了各种类型的书籍供干部职工学习,并聘请专业老师进行辅导讲解。三是深入开展“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__”主题教育活动及创先争优等活动,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十精神及省十次党代会、省委__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及讲话等,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

五、存在的不足

一是城市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水平还不高,管理方式传统粗放;二是城市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运作还需探索和深化;三是城区绿化养护、清扫保洁等工作资金相对其他区市县还比较低;四是烧烤夜啤酒、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的管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五是内部管理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六是城乡环境治理成果反弹情况还时有发生。

六、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转变思路,制定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按照城市管理运营公司和后城市管理时代的要求,根据我局城市基础设施和后城市管理工作调研成果,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引导全体干部职工转变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示范街建设,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由粗放型、传统型向精细化、科学化转变,大力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水平。

(二)建设智慧城管,打造智慧城市

继续加强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在背街小巷、重点公共场所加密安装视频探头,努力推进系统建设向重点场镇、示范线和景区延伸。发挥数字化城管系统在人员内部管理、市政绿化规划建设、巡护和执法巡查方面的作用,坚持团结协作、部门联动、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进一步拓展系统功能,实现“数字城管”到“智慧城管”的转变,为建设智慧城市作出贡献。

(三)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理

优化清运模式,提高清运效率,积极深化清运作业市场化运作,力争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同时积极协调业主方加快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急扩容和渗滤液处理工艺升级项目建设进度,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周边环境整治,努力建设花园式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四)加大人力客运三轮车整治力度

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规范人力客运三轮车的营运行为。借鉴都江堰、新津等地先进经验,建议市政府建立人力客运三轮车退出营运市场机制,对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进行回购。开展小公交系统摸底调查工作,拟定城区小公交建设营运建议方案。

(五)加强夜啤酒烧烤整治,推进集中经营、统一管理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19篇

工程概况:无锡市滨湖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勤新车队迁建工程位为勤新工业园二期V地块,占地面积14000多平方米,河道面积8000平方米(如图)。该地块原为勤新采石场下,由于大量石粉冲积在河道内,含水量高(30%左右),翻挖成流塑状,晒干后又十分坚硬。勘察资料显示,河道平均埋深4米以下土层力学性质较好,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平均埋深4米以上均为冲填土,灰黄色流塑状稍加搅动,即呈现出触变现象,承载力标准值为50KPa,设计单位提出需全部翻挖处理,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进行管理用房基础施工(如图),该基础一半部分位于河道最深处,冲填土深超过5米,挖掘机挖运2天后,由于土呈流塑状,河道又相连,根本无法挖除基础部分冲填土,若全部清理,工作量十分巨大。

二、建筑垃圾加固软土地基

我查看现场后,根据我多年市政工程施工经验,查阅大量资料知道建筑垃圾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置入地基中,不受外界影响,不会产生风化而变为酥松体,能够长久起到骨料作用。

我处车队工地除河道以外土质较好,原方案需余土外运(包括修理车间和厂房基础余土),我处又有大量建筑垃圾(滨湖区一部分建筑垃圾由我处负责清运),倒至填埋场还需付10元/立方米的渣土处置费用。若采用建筑垃圾处理该河道,正好可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

建筑渣土桩加固软土地基机理主要是:成孔及成桩过程中,对原土的动力挤密作用及固结作用,夯扩桩充填的置换作用(包括桩身挤入桩间土的骨料),生石灰的水化和胶凝作用。成孔过程中用重锤冲孔,渣土不出孔而被挤向孔壁四周,桩间土被挤密,在分层填料和分层夯实过程中形成又一次扩孔,使桩间土再次被挤密,这样桩及桩间同组成复合地基。同时在加固过程中重锤冲击造成一系列压缩波,使土的渗透性增大,孔隙水迅速排出,孔隙压力很快消散,使土体强度提高,加固柱体本身与软基有不同强度,它既是软土固结的排水体,又是基础的渣土桩。

由于我处楼层较低(三层),我提出了采用建筑渣土处理基层及场地(我车队场地面积较大)软土地基。针对现场情况,我要求采用复打成桩的加固软体地基施工工艺,首先在设计桩位冲击成孔,然后分次填入碎砖及生石灰拌合料,并初步夯实,经停止十天左右,再对原桩位或桩间土进行复打,即再次冲击成孔,然后分层填碎砖三合土(碎砖:土:生石灰=2:4:1,质量比)成桩。

在打桩过程中,首先按设计要求采用梅花形布桩由外向内逐点成桩,成桩过程中地面隆起严重,造成桩身上部及桩间土上涌松动,从而影响地基加固效果。后来我提出改用方格网布桩,中间补桩,成桩顺序视土层情况采用由河道中间向外逐步进行,使软土尽量向侧向挤出,防止因地面过分隆起而造成桩身上部及表层桩间的松动,从而保证复合地基的加固效果,实际施工较好的克服了原来过分隆起现象。

一万平方米场地共实际打桩1780个(由内而外,中间补桩,以地面不隆起为标准),由于场地面积大,采用流水作业方式,先处理房屋基础,再处理场地基础。施工中用25吨吊车,近3吨重铁锤(直径380毫米),长米,后提升垂直高度先低后高,先轻后重,重复成桩。原房屋基础计划工期9月30日结束,采用这个方法实际9月5日完工,缩短工期25天以上,为车队早日搬迁(原租在梅园水厂养殖厂车间内需支付租金)创造了间接效益。

三、加固效果

房屋地基加固8月25日开始,9月5日完工,11月抽取10个桩及桩间土检测,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7-89)求出复合地基承载力平均值复合设计要求。从基础完工到主体完工为止进行沉降观测最大差异沉降量为20,符合设计规范要求道路基础经弯沉值测验100,符合质量要求。

四、经济分析

原方案施工费用:

1、土方外运费用:按平均前深3米算,10000平方米×3×30元/立方米(挖运费用=90万元)。

2、倒土费用:30000×10元/立方米=30万元(支付堆场费用)。填土费用:28000×60元/立方米=168万元。

3、加深部分基础费用(用块石砼加固)2000立方米×200元/立方米=40万元。

合计需费用:90+30+168+40=328万元

实际方案施工费用:

1、打桩费用:550/孔×1780孔=万元(审计审定价)

节约费用:万元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20篇

吴师傅是一位多年从事清运装修垃圾的从业人员,他也见证了垃圾清运价格一路飙升的过程。

“2016年前后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比较低,都是物业集中管理,一平方米3元钱,一个100平方米的房子装修垃圾三四百元。物业先集中收集装修垃圾,再联系清运企业拉走倾倒,那时候西安多个地方都可以倒,对人员车辆也没有什么限制,倒垃圾成本很低。”

2017年前后,西安雾霾严重,开始严格治理,从那时起装修垃圾清运成本翻倍了,“一方面,倒垃圾的地点少了,整个西安能倒建筑垃圾的地点只有几个;另一方面,倒垃圾的费用翻倍了,倒一车从几十元涨到几百元。此外倒垃圾还需要到城管、环保等部门办理手续,门槛越来越高。”吴师傅说,这些成本最终还是要加到业主身上。

“业主意见很大,物业在这方面也很难有利润,很多物业就不管了。也有部分物业明面上说不管,实际上还是和垃圾清运企业合作,要求业主只能选择一家企业,在小区设点类似‘垃圾霸’,其他垃圾车都不能进去,然后高价清运。业主装修房子都很忙,大部分人都不愿为这个计较,也就不了了之了。”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21篇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_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及有光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本工程施工中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第二条:承包范围:等建筑物。

第三条:工程日期

进场日期:

个月,工程进程按甲方所动迁腾房情况,确定一间拆除一间,拆下来额钢筋,砖头等再生资源都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责任:

负责拆除房屋的断水、断电、断气、断通讯等工作,配合乙方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保证拆除房屋建、构筑物、门窗、电线室内装潢的完整性。

负责对拆除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负责对拆除完毕的地块进行验收。

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按时进入施工现场、保证工期的顺利完成。

2、负责对本协议所列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除、清运、清扫等工作。

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事故、行政处罚等一切责任、费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4、编制安全拆除施工方案、拆除现场坚持文明施工、对出入施工现场的道路及时安排人员清扫。回收材料准码应有严格的指定区域、严禁在道路,路道堆放任何材料。

第五条: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承担违约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

第六条:安全施工:

一、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二、进场前应对机械、人员进行投保。保险费用在报价中考虑,甲方不另行支付,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有乙方负责一切责任。

三、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通道、易燃易爆地段及街道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甲方需安排专业人员配合。

第七条: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该本着友好合作的宗旨,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同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签订日期:

发包方: 承包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22篇

甲方:

乙方:

一、拆除活动板房内容:

1、因甲方需要委托乙方在xx市xx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装拆彩板房平米,60元/平米,计元。

2、彩板房拆除后运到西青王庄,单机3车,运费1500元。

3、人工费:15个工,200元/人,计3000元。

二、税金:元元=元

三、甲方应付乙方:元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道路平整,保证具备安装条件。

2、因甲方现场不具备安装彩板房条件,造成乙方延误工期,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付乙方20%误工费。

3、甲方负责提供安装彩板房电源。

乙方责任:

1、乙方按甲方指定时间要求进场安装彩板房。

2、乙方负责安装过程中所有工作,严格拆迁各项操作规程,发生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负责彩板房的安装质量,因安装彩板房安装质量问题而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

4、彩板房搭设完毕后,乙方负责彩板房保管事宜。

5、乙方负责提供安装彩板房安拆费发票,因乙方提供不合格发票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议商解决,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并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装修拆除垃圾清运方案 第23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