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勘探方案范文(热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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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勘探方案范文 第1篇

关键词:文化建设;运河;文物保护;规划;发展;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K85文献标识码:A

Waterway Connecting Ancient Culture to Modern One: On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of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in Jiangsu Province

LV Chun hua

自从吴王夫差修建邗沟,江苏就开启了运河修建的历史。京杭大运河的开凿,为中国开辟了一条南北向的大动脉,运河串联着中国东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脉搏,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正是在大运河的基础上拓宽、疏浚、治理而成的水利工程,这条浩大的水利工程,是一条通古达今的水路,揭开了运河沿线从远古到现代沉睡了几千年的古老文明。本文将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江苏段文物保护工作与学术成果作详细阐述。

一、前期的调查勘探与规划编制

二、猛犸象的发现见证了苏中地区古环境的变迁

2003年在宝应县发掘出土了一枚猛犸象牙化石,它的出土为我们研究江淮地区更新世时期古气候、古地理及海岸线的变迁,古动植物的分布和生存状况及大型哺乳的迁徙、灭绝等提供了珍贵的资料;说明万年以前这一地域古气候及此地的浅海地区有较为适合大型猛犸象的生存环境。

三、南水北调支线工程东调南下工程的梁王城遗址发掘获得了重大收获

梁王城遗址大汶口文化早期的120座墓葬和聚落遗存,为研究该地区大汶口文化早期的聚落、社会组织、生产状况提供了重要的考古资料。西周墓地填补了苏北地区商周考古的空白,为黄淮地区和中原地区的文化交流和沟通以及徐国史的研究找到了新的突破口。通过发掘,确认了梁王城城址是春秋战国时期苏北最大的城址,面积100多万平方米。丰富的六朝遗存对研究六朝时期南北文化交流具有重大意义。梁王城遗址发掘先后两次入围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并荣获2008年度国家_田野考古三等奖。

四、山头墓地揭示出沉睡二千年的东汉家族墓地

2006年11月10日,接群众举报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洛马湖水资源控制工程邳州支河控制闸建设工地范围内发现大量墓葬,南京博物院考古研究所随后对其施工范围进行考古调查和钻探,确定为一处东汉墓葬群。经过与水利_门协调,考古队于2006年12月9日进入工地,开始发掘。共发现了东汉墓葬45座、明清墓葬3座,出土了绿釉陶器、瓷器、银器、铜器、铁器、石器等文物共300多件。山头墓葬群成排分布,为典型的家族墓地。从随葬品和墓葬形制分析,山头墓地的时代为东汉时期。本次发掘还发现较大面积红烧土堆积,为祭祀遗迹。同时在墓群南北两侧发现的沟壕,为围绕墓地的环壕。东南部发现的道路遗迹为通向墓地的道路。

山头墓地所在的徐州地区,以汉文化最为著名,历年来,发掘过多座诸侯王陵。但系统地发掘一个完整的墓地则是第一次。因这片墓地后来被黄泛土深埋于地下4米,没有受到后世建筑的叠压和破坏,因此完整保留了东汉家族墓葬的墓园,在墓地核心区发现了因祭祀用火而烧成的红烧土遗迹。墓葬结构完整,分组明显,对研究东汉时期中小地主阶级为代表的家族组织、经济形态和丧葬习俗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东汉墓葬并不鲜见,但如此典型和完整的墓园很珍贵,尤其是隍壕,在东汉墓葬中还是首次发现。此类设施在浙江绍兴印山越王陵中就有发现,在日本的古坟时代_的陵园就开挖一道或多道隍壕,这一发现对研究中国古代对外文化交流也有着重要价值。

五、三垛遗址的发掘,见证了大运河边唐宋小镇的变迁

三垛镇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最南端的开挖地段,也是整个东线工程最早开挖的试验段,在全线还处于方案设计论证阶段,工程建设资金未落实,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未能及时跟上的情况下,该区域即已进入全面、快速的建设施工。扬州市文物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对三垛遗址进行了抢救性发掘。此后,南京博物院和扬州市文物部门一起,对扬州段唐代以后的耕庭遗址、汉至唐代岗西遗址、汉至唐代陶河遗址、土桥化石地点、万民村化石地点、汉代临西墓群等七处古遗址、古墓葬进行了抢救性发掘,这些遗址和墓葬对研究古代运河开凿、发掘、变迁的历史,唐宋时期运河对沿岸集镇的形成、发展、衰落的过程以及在政治、经济、军事上的作用有极重要的意义。

扬州段的发掘确认了三垛遗址是一处由唐至清代前后延续1000余年的居住遗址。三垛遗址还出土了全国各地诸多窑口生产的陶瓷器,既有南方长沙窑、寿州窑、宜兴窑、景德镇窑、龙泉窑等窑口的产品,又有北方巩县窑、定窑、磁州窑等的瓷器,时代跨度从唐代中晚期直至明清,以宋元时期的瓷器数量最多。这与三垛镇便利的水运位置密不可分。东西向的漕粮河乃至运盐河与南北向的、沟通江淮的山阳河在三垛交汇,使三垛形成了集散货物的码头,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为繁华的集镇,早在唐代中晚期,三垛就已经是人口聚居的小集镇了,宋元时最为兴盛。考古发掘的结果充分印证了这样的历史史实。

三垛遗址的发掘为研究历史时期江淮区域的交通、经济、社会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起到了印证历史、补充文献记载的作用,为今后这一区域历史时期的考古发掘与研究提供了有益的线索。目前三垛民居已根据需要原样迁建,供里下河民俗博物馆使用。

六、淮安楚州宋元遗址的发掘有新的收获

考古队在楚州新河西岸河堤外侧二站区域随工清理发掘中,发现金元时期地层出土物非常丰富,主要包括磁州窑系的白瓷器、龙泉窑系的青瓷器以及日常生活用的各类陶器、石磨、石臼、动物骨骼等遗物。长期以来,楚州地区宋元时期的考古资料中,基本局限于墓葬材料,而本次二站区域地层是经过正式发掘的宋元时期村落遗存,反映出当时社会普通村庄中人们的日常生活场景,为本地区宋元时期考古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同时,二站区域位于京杭运河与白马湖之间,紧靠新河古河道,水陆交通便捷,出土的文物对相关的交通史研究提出了新问题。而大量磁州窑系白瓷,其所透露出来的釉下施彩和釉上施彩两种不同的工艺流程,对宋元时期磁州窑对江淮区域地方窑口制瓷工艺的影响及相关的陶瓷史研究提供了材料,从而对复原宋元乡村社会的日常景象,进一步了解当时人们的家庭生活提供了便利,更对历史研究中日趋强化的宋元基层社会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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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淮安地区明清墓葬群的大量发现,揭示了当地独特的丧葬文化

2005年10月份南京博物院考古研究所有选择地在淮安段重点地域进行了考古钻探,此后淮安市博物馆派专人随时跟踪调查,在跟踪调查中,淮安市博物馆先后发现并清理了明清土坑竖穴木棺墓27座,出土了一批较为珍贵的文物。均为小型墓葬,随葬品以青花瓷碗、银饰件如发簪、手镯等、陶瓶陶罐以及钱币为多,棺底一般铺垫有白石灰,用来防潮和稳固尸骨,多见人骨,在棺外紧贴棺头处一般放置一陶瓶,为这一地区同时期墓葬的共同特点。

文物勘探方案范文 第2篇

[关键词]建筑;防水工程;材料应用;监控措施

一、建筑施工防水技术措施

1.工艺流程。测量放线地下室开挖护壁施工验槽素混凝土垫层三七灰土垫层素混凝土垫层钢筋混凝土条基地下室基础捡平

2.施工顺序。确定开挖基坑的深度;根据工程概况、现场调查勘探及工程特点分析;根据地勘察资料,采用一次基坑放坡开挖。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土的类别及坡顶有无静、动荷载。

3.施工技术。基坑开挖采用分层开挖,人工修坡检底的方式施工,边坡在3m以内为1:,边坡在3m以上5m以下为1:,开挖线距地下设施及道路近边坡为1:;基坑底设计标高以上的原状土应予以保留,禁止扰动,采用人工清理,如局部超挖,需用连砂石回填夯实;考虑到本工程地下室所处位置,基坑开挖以机械为主,距地下设施近的地方用人工挖掘,人工进行修边捡底的方法进行操作;挖土开槽,应严格控制基底高程,严禁超挖。基底设计标高以上的原状土要用人清理至设计标高,如果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必须换填料位10~15mm天然级配的砂石料或中粗砂并夯实;基底如有块石、碎石,砖等坚硬物体时,应铲除至设计标高以下,然后铺上天然级配砂石料、面层辅上砂土整平夯实;基坑开挖时,开挖过程不宜长时间暴露,宜开挖一段、施工一段,禁止晾槽施工。

二、建筑防水工程的重要性分析

1.建筑防水工程直接关系到建筑使用和功能。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是建筑施工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建筑和构筑物不受浸蚀,内部空间不受危害的分项工程施工。

2.建筑防水工程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命安全。防水施工的任务是必须保证防水工程无渗漏,防水工程直接影响建筑使用年限,防渗防漏,其中防水工程的规范作业和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显得尤为重要。

3.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直接关系建筑的质量和安全。防水工程最终是通过施工来实现的,而目前建筑防水施工多以为手工作业为主,稍一疏忽便可能出现渗漏。

三、建筑防水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无科学管理制度,不按防水基本程序运作。按防水施工程序要求,专业队必须先领会设计意图,并事先沟通审查图纸,确定防水做法。了解现场条件,掌握防水与其他工序,针对工程对象不同提出全面的防水施工方案。经建设方、设计方、总包等几方确认后再开工。

2.建筑防水材料质量不高或材料选择存在问题。从施工工艺对建筑防水进行细致研究,更要从源头上保证建筑防水材料的质量,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不给建筑防水带来新的问题。

3.防水专业队伍混乱,且违规操作国家规范规定。防水工程必须由防水专业队或防水工施工,严禁非防水专业队伍或非防水工进行施工。

四、如何加强建筑防水工程建设

1.转变防水观念、精心设计,加强监管,从源头防漏

⑴增强防水意识,提高防水监管力度。设计人员应提高对防水重要性的认识,纠正低标准低造价防水设计;工程监管部门要制止防水工程的低价发包,杜绝由此带来恶性的压价竞争和牺牲工程质量的怪圈;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更加完善和推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从而更有利于解决防水市场混乱、工程质量下滑、管理失控等一系列问题。

⑵提高设计人员的防水设计水平。设计人员应具备防水设计资质,并彻实执行防水技术规范,掌握不断出现的新型防水材料的性能、适用范围、使用条件、施工工艺等。

⑶规范设计程序。设计人员有权根据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择防水材料,并在图纸上标明该材料的名称、厂家、标准号、施工注意事项等。建设方和施工方不得擅自改变,如对设计方案有异议,通过论证可以变更。

2.严格控制防水材料的质量

在建筑防水工程中尽量使用新型防水材料,在推广和应用新型建筑防水材料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和杜绝伪劣产品流入、混进施工现场,必须建立防水材料使用认证管理和施工现场材料复验制度。

3.严格按照施工流程规范操作,从严控制施工质量

⑴施工条件的准备。施工条件成熟与否直接关系到施工的质量。设计的实施、施工的进度、质量都依赖于条件准备是否充分。因此应作好技术准备,如选用专业施工队伍、图纸会审及交底、确定检验项目等,物资准备,尽量不要进行防水层施工;编制施工方案等方面的工作。

⑵屋面防水层各相关层次的施工要求。结构层。应具有较大刚度、整体性好、变形小,最好采用整体现浇板、防水混凝土板,若结构层采用预制装配式板,板缝应用C20细石混凝土填嵌密实,细石混凝土还宜掺加微膨胀剂,当板缝宽度大于30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必须配置构造筋。采用涂膜防水层时,板缝上部凹槽应嵌填密封材料。

防水层。防水层的功能就是防水,它是整个防水工程的核心和关键,它是防水工程各方面努力结果的集中体现,它也是直接影响防水工程成败的关键,它主要是用防水材料来实施的。

4.定期进行维修

屋面防水层因遭受大气温度变化的影响,风雨的侵蚀、冲涮,阳光的照射等而加速其老化。所以,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有一个完整的保养制度,以养为主,及时有效维修,以延长其使用寿命,节省返修费用。

1.定期清扫,保证各种防水设施处于有效状态。一般非上人屋面每季度对落叶、枯枝、青苔、杂草等清扫1次,遇有积水、大量积雪时,及时清除。

2.定期检查、记录,建立合理的大修、中修、小修制度。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屋面各种设施的工作状况,按规定项目进行全面详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3.加强屋面使用的管理。屋面在使用中,要防止出现不合理荷载与破坏性操作。上人屋面要注意防污染、腐蚀,杜绝私搭乱建,在使用期应有专人管理。

五、施工质量标准

1.保证项目。柱基、基坑、和场地的基土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

2.一般项目。柱基、基坑、和场地的基土开挖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3.成品保护。对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板等,挖运土时不得碰撞,也不得在龙门板上休息。并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定位标准桩和标准水准点应定期复测和检查是否正确;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和变形。必要时应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或位移观测;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及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

文物勘探方案范文 第3篇

初步印象:羽毛球?钢盔?

FSW-0和FSW-1具有相同的外形,其形状为羽毛球状的钝头截锥体,最大直径为2200毫米,总长是3144毫米。0号分为两个舱段:仪器舱和回收舱;有11个分系统。1号和2号则增加了一个压力控制分系统。FSW-2的外形与0号、1号相差较大。相当于在它们原结构底部增加一个高1500毫米、直径2200毫米的圆柱段。其总长为4644毫米,最大直径为2200毫米。

带相机上天 送胶片着陆

三种型号返回式卫星的有效载荷都是胶片型可见光遥感相机。FSW-0为一台棱镜扫描式全景相机,FSW-1为一台画幅式相机,FSW-2为一台节点扫描式全景相机。卫星发射前装有一定数量的胶片,发射入轨后通过星上的程序控制装置或地面遥控使相机对地开机照相,按地面计划的摄影区域,获取地物目标信息。卫星完成全部摄影任务后,返回舱脱离运行轨道,带着摄影胶片返回地面。卫星应用部门将摄影胶片冲洗处理后,获得地面景物的照片。

一去一回走一趟 一真一幻落人间

卫星升空 运载火箭起飞后,完成主动段飞行,将卫星送到预定的轨道;卫星和运载火箭分离,卫星入轨;星箭分离开关启动姿控、程控系统工作。

执行任务 按预定的计划,由程控指令开机,对预定地面地区照相或进行其他科学试验。

实施返回 首先将卫星调整到返回姿态,再将两舱分离。制动火箭点火,返回舱脱离运行轨道,卫星以一定的再入速度飞向地球。在通过稠密大气层前,FSW-2抛掉含有制动火箭的制动舱,而FSW-0、FSW-1,则在进入稠密大气层后速度减到一定值时抛掉制动火箭和返回舱大底。当回收舱到达一定的高度时降落伞开始工作。在开伞前无线设备开机,地面接收无线信号并跟踪目标,直到回收舱降落地面,回收人员到现场将舱体收回。经过这去回一趟的飞行,卫星飞行任务才算全部完成。

遨游天宇数日 带着成果荣归

三个型号的返回式卫星,用回收遥感手段获取了大量有用的地面目标信息,在完成遥感主任务的同时,还以搭载形式完成了大量的科学试验。

三个返回式卫星型号从对地面目标特征考察和目标定位两个不同的方面,进行遥感摄影。FSW-0和FSW-2的遥感目的主要是目标特征考察。FSW-1的遥感目的主要是目标定位和地图测绘。将两方面的成果结合起来应用,对我国城市规划、地质地震调查、石油开采、港口建设和海岸测量、河流污染检测、森林资源调查以及绘制准确的我国地形图,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地质部门专家对照片进行纠正处理,绘制出1∶5万到1∶20万的地质图。专家经比较得出,如果人工测绘,大约需30人花6年时间才能完成,而利用卫星照片,一个人3天左右即可初步完成。

石油勘探专家指出,用卫星照片进行石油勘探大有可为。以柴达木盆地依克雅乌汝构造为例,1956年曾作过1∶5万的地面详细调查,测点548个,共26人室外工作四个半月查清此构造,现在用卫星照片只要过去三分之一的时间。专家还认为,利用卫星照片可以快速准确地确定地下水资源地段。

海洋专家小组指出,从照片可以看出流入渤海湾的黄河、海河、滦河的泥沙流的流向规律和相互作用情况,为解决渤海湾内的流系规律及天津新港泥沙回淤课题提供了有效的资料。通过照片还可以发现海水的污染,胶州湾的海域照片,可清楚显示海水的污染范围。可分析海冰的类型及分布范围,对渤海海冰的预报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国防意义。判读海南岛海域的照片,可以看出水下地形的起伏情况。如对这些照片经计算机处理,加上少量的实测数据,可以得到该海域的水下地形图。对于海岸调查,国家_1971年用三条调查船,160余人野外工作三个多月,完成50千米的海岸区域调查。经过几年的处理作业,才于1974年得出幅1∶万的海岸带图。而用1∶25万的遥感照片,几个人用几天的时间就可以完成该作业的绝大部分工作。

国家地震局专家用卫星照片绘制了《北京北部地区主要断裂构造图》,构造图能够清楚地显示山区、山间盆地和平原,根据它们的地震地质特点,判断出该地区的地质断裂带,对地震台站和地震测点的布置较快地提出选择方案。

国家_的专家认为,1987年FSW-1的发射成功,使我国对国土目标的摄影定位问题得以解决。

考古专家用返回遥感照片进行考古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内蒙昭乌达蒙的克什克腾旗达里诺尔湖旁的应昌路古城,为元朝初年所建,本世纪初发现。1961年考古勘测为650×600米的平面形状,按此次遥感照片测得平面形状为800×600米,纠正了1961年测图的错误。用遥感照片对金代界壕遗迹进行考察,得到了比考古勘测更准确、清楚的走向,在学术上具有重要价值。

FSW-2返回式卫星研制成功后,遥感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照片的地面分辨率比FSW-0有大幅度的提高。

中国返回式卫星在完成对地遥感观测的主任务的同时,还以搭载的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科学试验。

空间生命科学实验。主要是空间蛋白晶体生长实验和空间细胞培养实验。在FSW-2上还进行过细胞培养和微生物生长实验等。

空间材料加工实验。主要是两种半导体材料的空间晶体生长,一种是以砷化镓半导体材料为主;另一种是以碲镉汞半导体材料为主。其他半导体材料还有锑化铟、锑化镓、钇钡铜氧化物等。还在返回式卫星上开展了超导材料空间热处理实验、难混合金及偏晶合金空间重熔凝固实验、液体―固体及液体―液体界面研究水溶晶体空间生长等空间材料实验。这些材料加工和实验,都需要在微重力环境下进行,且实验后样品必须回收,这样的条件只有返回式航天器可以做到。中国返回式卫星提供了这种地面难于模拟的条件。

卫星应用技术试验。主要做了CCD图像传输试验、微重力测量,以及GPS接收、光盘信息存放、电子信息传输接收、锂电池上星、空间辐射剂量测量等应用技术试验,

农作物种子和微生物空间实验。卫星空间运行时的舱内环境,其微重力、辐射、真空等,都与地面不大一样。一般来讲,对种子在植物生态、生理和遗传等方面产生变异影响。空间育种就是从经过空间飞行产生变异的种子中,选其优良,去其劣质,培育出优良品种的。如搭载后的青椒种子,可培育出质量达400克以上的优良青椒,这种青椒已在黑龙江进行较大面积的栽培。很多微生物菌种,作为无源搭载样品在返回式卫星上也进行了实验。实验表明,有些菌种样品返回后用于生产抗菌素、生物酶等医药产品,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农作物种子的空间实验,为培育农作物优良品种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目前,我国正计划发射专门的育种卫星,将返回式卫星技术应用到农业领域。

未来,中国名牌仍将生辉

返回式卫星遥感为中国航天遥感事业首开先河。返回式卫星的成功,使我国成为第三个掌握卫星回收技术的国家。卫星以其发射回收成功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而堪称名牌产品。在中国传输式遥感未投入使用之前的20多年里,中国国产的航天遥感资料都是来自返回式卫星。她的成果被应用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各个领域,创造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返回式卫星技术的成功,也为中国载人航天技术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文物勘探方案范文 第4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_文物保护法》和《_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_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_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_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_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_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_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文物勘探方案范文 第5篇

关键词 海洋;测绘;CCD技术

CCD技术在海洋测绘中的应用,可以采用远程图像传输监测技术对海洋的图像进行数值化处理,能够有效把握流水的速度和方向,当海洋在温度较低的情况下形成聚集冰块时,利用CCD技术可以拍摄流冰的密度和类型,这种技术为海洋监测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1 CCD技术概述

CCD技术的具体特点

CCD技术具有较高的分辨率,在使用过程中噪音较低,具有较高的敏感度。使用这种技术进行测量不会限制到测量人员的动作范围,线性曲线较好,进行光电转换的效率相对较高,在微光下可以正常进行测量和摄像。此外,其本身的体积较小,方便测量过程中的操作,具有光谱响度广、测量精度高等特点。在应用的过程中不会引入附加误差。

CCD技术的工作原理

CCD技术是一种半导体的表面器件,其存储和传递信息的形式主要是以电荷包进行传递,主要组成部分是许多以阵列方式排成的MOS电容器。每个MOS电容器都可以作为一个光敏元,工作时利用光射到MOS电容器的作用使得一部分电子被吸收到势阱中,势阱中的电子会以光的形式注入电荷,通过电子数目的多少可以反映出光的强弱,不同强度的光线说明了图像明暗程度的不同,利用MOS电容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信号的转变,主要是由光信号向电荷信号转变。将MOS电容器中的光先注入到电荷中,然后使用特殊的仪器取出部分进行检测,对这些光进行处理就可以得到视频和图像等信息。注入到电荷的光还要按照一定的形式进行计算,以确保注入程度能够满足测量的具体要求。

CCD器件的主要种类

CCD器件的分类方法有多种,从海洋测绘应用角度可以将其分为两种,即线阵和面阵,其中线阵CCD主要指的是光敏元以线形方式进行排列。可以将线型分为两种,一种是直线型,另一种是曲线型。典型的线阵CCD器件有TCD1206UD,组成部分是2160个沿直线排列的光敏元,这些光敏元阵列的总体长度为33mm。此外,CCD器件中还具有环行线阵CCD,主要由720个光敏元组成,具有说明性的环行线阵CCD是PO072B,每个光敏元中的光电二极管均匀分布在圆周的上面,光敏元所占的角度是度。从形式的排列上看除了线阵CCD以外还有面阵CCD,主要是以面的形式进行光敏元的排列。面阵CCD可以直接接收二维光信息,主要的代表物体是TCD5130AC,这种设备具有较高的有效像元数和较大的像敏面积。

2 CCD技术在海洋测绘中的应用

CCD技术在海洋水下摄像中的应用

在海洋测绘过程中,需要对海洋下面的具体物体进行图像采集时,可以使用CCD面阵进行图像采集工作。这种技术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产生于外国的海洋物质研究,首先是美国等一些国家在载人潜水器上面安装摄像机对水下的情况进行勘探,实施水下救生等作业,取得了较大的成果,曾经在4000m深的海洋发现了稀有矿物。之后是墨西哥石油泄漏事故的发生,英国的一些海洋勘测人员使用水下摄像机对海底的具体情况进行拍摄,监督石油泄漏情况,通过勘探和摄像制定了有效的堵漏方案,并将制定的方案实施。随着水下摄像的发展,我国的水下考古人员也利用摄像机进行水下考古作业。起初使用这种技术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无论是照明度还是分辨率的影响都使得水下摄像没有较好的清晰度。

CCD技术在海底地质取样中的应用

CCD技术在海底地质的取样调查中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是海底调查的重要手段。传统的取样中取样器不具备摄像功能,取样人员在取样过程中通常是根据自身的知识或测量仪器等具有声音的设备对海底的深度进行判断,使用这种方法虽然可以对一些地质构造较为复杂的地区进行采样,也可以对一些特定的目标区域进行采样,但是在采样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因操作不当导致采样器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由于CCD技术具有一定的可视性,在采样过程中可以避免不可控盲采事件的发生,可以清楚地看见采样点的位置和原始样本的附存情况,对采样过程中海底出现的动静也能够观察清楚。对于海底表层难以进行取样的物质不需要取样,可以通过视频拍摄的方式观察,从而精确判定它的地质类型。当研究人员需要获得深度的海底样品时,可以通过拍摄的视频操控取样器,有效提高海底作业的

效率。

CCD技术在水准点联测中的应用

CCD器件上具有电子水准仪,可以对水准点进行测量。电子水准仪是在自动安平水准仪的基础上发展的,这种水准仪上面具有条码标尺,在测量过程中可以将望远镜对准条码标尺。标尺的条码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分光镜在光电传感仪上成像,另一方面可以在望远镜分化板上成像,通过对这些形成图像进行处理,可以自动给出标尺的读数,最后实现自动测量。

CCD技术在潮水测量中的应用

CCD技术可以对潮水进行测量,主要方法是在水中竖立特制水尺,在海岸边固定光学测量仪器,定时对水尺和海面图像进行摄像,使用自动识别的功能可以对海面上的水尺位置进行判别,从而得到出水位。在测量过程中采用的水尺和电子水准仪的条码不同,主要是为了清楚地识别测量图像。使用这种技术关键是对水尺和水面进行识别,对水尺的识别属于静态图形的识别,主要是对尺码图形的迅速识别,然后得出码单元的像素值。而水面识别属于动态识别,通过水面和水尺的灰度差识别多种图像。

3结论

在海洋测量中,由于受到不同使用环境和检测目标的影响,测量图像在处理过程中也会有所不同,CCD技术可以对各种测量图像自行处理,来获取图像的特征和需要的要素。现阶段大多数的CCD技术在测量过程中可用来监视水中的各种动态,人眼直接对各种图像进行监视,来辅助测量工作的实施,但获取的信息是的一定限制的。在侧量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实践经验来完善这种技术,使其能够满足全天候连续作业的要求,在以后的测量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文物勘探方案范文 第6篇

20xx文物法规定细则

第一条根据《_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第三条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_。国家_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四条各级_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费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文物事业、企业单位的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事业,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核定公布。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的文物中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并加以保护。

第七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作出标志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保管所或者博物馆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保护;没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使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保护,或者聘请文物保护员进行保护。

第十条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文物中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附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对文物进行保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符合国家_规定的条件,并根据其级别,报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另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_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_审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第十六条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_制定。

第十八条一切考古发掘项目,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考古发掘申请,由考古发掘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_提出或者直接向国家_提出,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或者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国家_批准直接向其申请的考古发掘计划时,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国家_提交当年考古发掘计划。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计划,可以在发掘前三十日内向国家_提出;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文物面临自然破坏危险,急需发掘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发掘计划。

第二十条在考古发掘工作中,考古发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古工作规程,保证发掘质量。 考古发掘单位在申请发掘时,应当提出保证出土文物和重要遗迹安全的保护措施,并在发掘工作中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或者由国家_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必须发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及时发掘;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由国家_组织实施,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考古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者遗迹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考古发掘单位和考古发掘项目领队人员资格,由国家_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书。 考古勘查单位、考古勘查领队人员资格,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考古发掘单位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写出考古发掘报告,编制出土文物清单。出土文物由国家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管条件和实际需要,指定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考古发掘单位需要将出土文物留作标本的,须经国家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公民登记的文物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以及保管、修复等技术方面的咨询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卖给国家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收购单位。 国家鼓励公民将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

第三十三条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应当经国家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文物对外销售业务,应当经国家_批准。

第三十四条文物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文物经营活动情况,以备核查。 文物经营单位收购或者保存的珍贵文物,应当报批准其经营文物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家_备案。 文物经营单位销售的文物,应当在销售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的文物拣选工作,应当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并妥善保管拣选文物,尽快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

第三十六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收移交的文物,应当按照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收购时所支付的费用加一定比例的拣选费合理作价。接收移交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支付所需款项有困难的,由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解决。 第三十七条_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等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应当在结案后尽快按照规定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办法由国家_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移交的文物进行鉴定,属于一级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_备案。

第三十九条国家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要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移交的文物。 银行留用拣选的历史货币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征得国家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条文物出境由国家_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文物出境鉴定标准由国家_制定。

第四十一条经鉴定许可出境的文物,由鉴定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凭证。海关根据文物出境许可凭证和国家有关规定查验放行。

第四十二条个人携带私人收藏文物出境,经鉴定不能出境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还或者收购,必要时可以征购。 第四十三条文物出境展览和文物出口由国家_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_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有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的罚款,分别情节轻重,按照以下数额执行:

(一) 有第(一)、(二)、(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为二百元以下;

(二)有第(三)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该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的百分之一,但是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三)有第(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下;

(四)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非法所得的二倍至五倍。

第四十六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有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可以将其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依照文物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办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_解释。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谈《文物法》修订:应明确保护对象

第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文物类别。《送审稿》列举规定了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在内的五大类别的文物,然而列举得并不全面,存在较大的遗漏,这使得现实中有些重要的文化遗产被排除在外,对其保护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从我国的现实来看,迫切需要增补以下三种文物类别:

一、增补古人类化石和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动植物化石、标本以及地质标本这一文物类别,以替代本条关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视同文物的条款。事实上,将上述类型的物品作为文物的一个类别早已是国际惯例,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等就是将具有人类学和人种学意义的实物和动植物化石、标本以及地质标本作为文物的一种类别加以对待的。另一方面,这样规定也可以使《文物保护法》的适用性大大增强,比如近年来我国多地挖出的体型巨大、保存完整的乌木,若有了上述规定,即可以因其是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物品而纳入本法的保护范围;而现在由于这类乌木不属于本法所列举的任何一类文物,导致无法适用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增补从古墓葬、古遗址出土的遗物(或实物)这一文物类别。《送审稿》第三条明确了古墓葬、古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而经考古发掘从中出土的遗物显然是可移动文物,这类文物也是我国重点保护的一类文物,但是在可移动文物的类别中并未加以专门列举。这不仅是一个立法缺漏,也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应予增补。

三、在建筑遗产类别中增补具有代表性的乡土建筑、工业建筑、传统村落、宗教建筑以及近现代乃至当代各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代表性和纪念性建筑这一类型。在我国,这类文物数量巨大,它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未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甚至连文物的身份都没有,致使它们成为不断被破坏甚至拆毁的重灾区,对它们的保护一直是我国文物保护的薄弱环节。正是基于此,《送审稿》特别明确了这类文物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这也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但遗憾的是,《送审稿》没有将其作为文物的一种类别加以列举,为了加强对这类文物的保护,有必要增补进来。

第二,增加对文物进行一般性定义的条款。由于《送审稿》仅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来规定具体的文物类别,会导致实际操作时法律的适用性受到很大局限,所以有必要在本条中增加一个对文物进行一般性定义的条款,即采取一般性定义+列举规定的方式来规定文物应具备的条件和具体的文物类别。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

一、仅采取列举规定的方式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文物类别,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①是如上所述,所列举的文物类别存在遗漏;②是有些文物的类别还未被人们知晓而无法列举,如还未被发现或未出土的文物;③是有的实物目前不被认为是文物,但将来可能被认为是文物,以《世界遗产公约》关于建筑遗产的保护为例,最开始主要保护的是古建筑,后来一些历史城镇、历史中心、乡土建筑、工业遗产、近现代乃至当代建筑等也逐渐被纳入保护范围。

文物勘探方案范文 第7篇

设备、材料、方法

设备,是保证勘察成果质量的基础,良好的设备能提高外业勘察效率。为长输管道勘察服务的设备,如GPS、相机、罗盘、地质锤、钻机、RTK、水准仪、全站仪、液塑限仪、烘箱、筛子、固结仪、压力机、波速测试仪等,应定期进行检测、标定、保养和管理,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如使用过程中损坏应及时修复。材料,是进行长输管道外业勘察的前提。材料主要包括物质材料和文字性资料。物质材料指测量的控制桩、水泥、木桩、喷漆和勘察的钻头、钻具、岩芯盒、电池、铁锹等;文字性资料指策划阶段收集和准备的相关资料,以及对资料进行检查、复核、验证,确保其精度满足规定要求,可作为参考资料使用。方法,是贯穿长输管道勘察的“指路灯”。长输管道勘察的任何活动都以预先制定的方法为准绳。方法的制定应结合踏勘、定线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在确保可操作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的解决方案。

环境

环境为长输管道勘察的外部影响因素,按性质可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与地形地貌、气候、气象、交通等密切相关,外业勘察前应做好预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勘察时力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社会环境,主要处理勘察与管道沿线所在地政府、村民的关系,应做好靠前协调,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和当地政策法规做好解释和沟通,和谐共处。

2现场管理

项目策划项目策划为勘察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力资源策划、设备组织等。现场踏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了解管道沿线地理环境和地质情况,为后期设备组织、人员配置、勘察纲要编写和勘察工期计划作铺垫;二是,调查了解当地风土人情、当地社会资源可利用情况;三是,综合比较确定勘察项目部驻地。资料收集,目的是对拟建管道特点、沿线地理环境和地质情况进行熟悉了解,以便在勘察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已完成的相关资料(安全预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管道穿越河流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管道经过区域1∶10000地形图、县志、气象资料、水文资料、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区域地质资料和类似工程资料等。根据管道工程特点,汇总踏勘情况,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组建勘察项目部,明确各自职责,其中,项目经理主要负责项目运作全过程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项目副经理主要协助项目经理对项目进行管理;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勘察纲要的审查,解决勘测中的重点、难点,负责勘察成果评审,对外业进行督导检查;专业负责人主要负责本专业的资料收集,主持勘察纲要、进度计划和勘察报告的编写和校对,做好技术交底、本专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相关专业的协调,对外业进行高频率抽检;HSE小组负责勘察过程的HSE相关事项处理;行政负责人主要负责车辆管理、后勤生活保障、项目部文化建设和对外联络协调等。设备组织包括车辆、勘察设备、测量设备、物探设备、土工试验设备、办公设备等。

管理

HSE,指健康(Health)、安全(Safe)、环境(Environ-ment),HSE管理是长输管道勘察的必要组成部分。根据长输管道勘察所在地的区域特征,对可能发生的健康、安全、以及环境污染事件(一般性事件和小概率事件)必须做好应急预案。外业开始前进行安全教育,强调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和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业过程中,进行安全检查。健康:员工劳动保护用品、身体状况、南北方饮食习惯差异、急性病突发;安全:一般性事件(交通、钻探吊锤、探井坍塌、雨、高温、北方沙尘暴,南方蛇虫)和小概率事件(突况,如泥石流、崩塌坠落、滑坡、迷路等);环境:生产(地貌破坏、废旧电池、岩土样、液压油、手套、泥浆、水泥)和生活(生活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制度管理

技术质量管理,目的是使勘察成果质量符合要求,为细化勘察技术质量管理,从影响因素、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分述。进度管理要体现科学合理和动态控制原则,力求工期可控。在保证勘察质量的前提下,进度计划要做到科学合理。结合勘察各阶段情况,分别制定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提高预判的准确性。实时掌握勘察进展情况,提前协调各方关系,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和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及时对已编制的进度计划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和修订,实现动态平衡,保证勘察工作严格按进度计划要求进行。长输管道勘察制度管理的核心是预防(思考、计划和分析过程),勘察过程中应形成点、线、面三维一体的管理制度,力求质量可控,提高勘察效率。其主要内容如下:①加强项目组成员和班组的责任心和质量意识,明确质量要求;②加强质量检查,管理人员进行高频率抽检,专家组进行监督检查;③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④通过行政、经济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⑤勘察作业组现场形成晚间例会制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交流,检查落实当天完成情况,及时对遇到的困难、问题进行探讨、解决,对次日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工作进行安排和筹划调整。

3工程实例

西南地区某长输管道工程某提前开工段,沿河谷两岸敷设约,河谷宽3~10m,水深30~100cm,水流较急,表面多为卵石、块石等。该段地域环境差、通讯信号差、交通条件差,仅3条从山顶延伸而下的弹石路可供依托。根据踏勘、定线汇总的情况综合分析:①该段可看成由若干个非单出图的小型河流穿越组成,勘探点深度为6~10m,勘探点间距为100~150m;②该段地层主要为碎石类土,且地下水位埋深较浅,采用洛阳铲和探井效果较差,为保证勘察质量和提高效率,全线采用钻机钻孔,投入钻机5台,进度计划为~,外业工期计划20d;③提前与当地村组干部和群众交流,雇佣当地群众、骡子、马等配合搬运钻机;④专业负责人组织勘察纲要的编写、校对和评审,对现场作业进行不定期检查;⑤安排2辆工程车,3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负责地质调查、现场钻探指导、编录、验收、取样和HSE检查,及时整理、汇总外业成果,根据工期要求和现场进度,及时调整反馈,岩土试样及时进行土工试验;⑥所有人员进场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针对勘察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隐患逐一讲解,并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品;⑦5台钻机分别以3条弹石路为依托进场开展工作,钻探结束后,第1台钻机从弹石路1出场,第2、3台钻机从弹石路2出场,第4、5台钻机从弹石路3出场。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勘察外业工作经历18d全部完成。勘察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的钻探搬运工作量,但保证了质量和工期要求。

4结语

文物勘探方案范文 第8篇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考古工作进行得越来越顺利,大批的古代珍惜文物相继呈现在世人面前,让人们得以欣赏和研究,但是伴随而来的是长期埋藏在地下的文物也急剧损坏,由于人为的破坏,考古学家不能够清楚地揭示古代的优秀传统文化.

加强考古及对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鉴定和保护工作,继续划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内的建设,坚持先勘探发掘,后进行建设的原则,在旧城内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时,依据文物保护的有关法规 ,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从而把考古工作列为文化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阻止文物被损坏,相应的法律法规应该被完善,加强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更根本的是切实提高保护意识.遗址考古的核心是保护,应尽可能不发掘或仅进行小面积发掘来解决学术问题 .应将文物保护作为考古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的必要内容,确保重要遗迹和出土文物在第一时间获得妥善保护.应充分考虑遗址整体保护和科学展示的需要,按照最小干预和永续保护原则开展考古工作.应根据考古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遗址保护,展示的意见和建议.并让他们懂得历史文化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保护文物遗存是每个人的责任.同时应该创新举措,完善遗址考古工作保障体系,具体办法如下:

(一)省级文物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为遗址考古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在政策、经费、人员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规划和设计单位应联合考古单位共同编制遗址保护规划和保护展示方案,考古单位应积极参与遗址保护规划编制、保护方案制定、保护和展示工程实施、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在诠释遗址内涵、认定遗址价值、评估遗址保存和保护现状、划定遗址保护区域、选择遗址保护和展示方式、确定遗址展示对象和展示方法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

(二)遗址所在地文物部门及遗址管理机构应主动加强与考古单位的合作,在遗址保护和考古遗址公园日常管理中,支持考古单位严格执行遗址考古工作计划.遗址管理机构应委托考古单位在有关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考古监理,确保文物安全.施工单位应配合做好工程前期考古和施工过程中的考古监理和文物保护工作.施工结束后,考古单位应向遗址管理机构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监理报告,内容包括施工时间、施工区域、文物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现场新发现文物情况和处理措施等.考古监理报告应作为工程监理报告的一部分,并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科技和设施保障.推进遗址考古的数字化和标准化建设,建立遗址考古数据库和科研平台:不断改善遗址考古工作条件,逐步建设完善文物标本库、考古工作站等基础设施.

(四)加大投入力度.在充分保障连续性遗址考古工作经费的同时,遗址管理机构还应将结合遗址本体保护和环境整治工程开展的考古、调查、发掘和出土文物保护,以及工程文物影响评估和工程施工考古监理等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五)加强大遗址考古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和引进,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努力创造条件,保持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努力吸纳文物保护、科技等方面的人才参与遗址考古工作,提高工作的科学性.

(六)国家_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强遗址考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与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国家_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遗址保护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或取消相关资质.

二、丰富中国历史文化内涵

中国,作为东方历史古国,蕴藏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在亘古以来的人类历史文明的长河中,持续发展的社会历史从未间断,而各个历史时期都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积淀了不为后人所知的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考古工作正是通过地层学、类型学和年代学等科学手段及科学仪器,以历史实物印证历代文献的记载和丰富史籍内容,探索祖国历史及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向世人揭示中国在以往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及文化发展水平.

多年来,探讨中国文明起源的研究大致包括对许多重要遗址的考古调查和发掘、对中国文明起源的理论和文明要素进行探讨等等.这些探讨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文明起源研究逐步走向深入.

考古勘探对了解中华古老文明的发展和它对人类的贡献,深刻认识自然、人类的发展及其历史的关系,预见我国未来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史为鉴,科技考古对古代遗址、古代气象、古代地理、人文条件以及遗物的科学研究,可以告诉我们古代科学技术与人文的发展历程.

考古勘探工作也是认知遗址文化内涵的基础.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经济、文化状况、社会生活和生产发展水平,不断地为我们对古代社会不同阶段城市发展的认识增加新的内容,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社会发展史的历史文化内涵.一系列考古发现及研究成果,所揭示的中国历史上创造的丰富多彩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都远远超出所有文献的记载甚至人们的想象,通过考古发掘所展示的社会历史文化,能使世人更为全面地领会到灿烂辉煌的中国历史文化.

三、形成良性循环,保护文物遗存

每一代人都有自己的能力限制,也有社会的限制,然而历史文物遗存却深厚悠久,不一定也不可能在一代人的时代内就能够完全完成整个文物发掘,造成这样的局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对于那些不可抗性因素,人们不能做什么,只有通过考古勘策调查为后人留下足迹,让他们在我们的基础之上完成文物的发掘和保护,让人类更加接近历史的真实,还原历史文化,传承历史发展.通过向公众展示向遗传考古工作的过程和成果,积极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充分发挥考古工作的教育与社会服务功能,不断增强遗址考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促进文化发展.

文物勘探方案范文 第9篇

西安市小雁塔保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依据《_文物保护法》、《_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雁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小雁塔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小雁塔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小雁塔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小雁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小雁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环保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雁塔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小雁塔的保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小雁塔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小雁塔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小雁塔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在小雁塔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小雁塔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雁塔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雁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地质情况进行地质监测和地质灾害评估,防治各类地质灾害,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一条市级相关部门、碑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雁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治理,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保持小雁塔及其附属建筑历史风貌的统一性、完整性。

第十二条在小雁塔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展示及考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除文物保护、展示及必要的辅助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设施。除因保护工作需要,不得在小雁塔本体进行任何作业。

第十三条在小雁塔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展示及考古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严格限制附加建(构)筑物,确保小雁塔本体安全,与小雁塔历史文化价值和内涵相协调,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在小雁塔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进行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展示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六条小雁塔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小雁塔保护范围内开展活动应当确保文物安全。

发生危及小雁塔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小雁塔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确需利用小雁塔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小雁塔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制定保护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小雁塔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小雁塔保护范围内的文物遗迹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发现、出土的文物,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小雁塔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26日起施行。

小雁塔的历史价值小雁塔所在的荐福寺是唐代长安三大译经场之一,佐证了佛教自印度东传的历史,也见证了佛教在唐代长安的流行。小雁塔始建与8世纪初并完好保存至今,其密檐砖塔的建筑形式是佛塔这一佛教传入中原地区最早的珍贵例证。

文物勘探方案范文 第10篇

关键字:道路工程;审批;征用土地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road construction are increasing. The road construction project will inevitably involves requisition land,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road engineering for land process, with reference to do.

Keyword: road engineering;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Requisition land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土地预审

项目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 建设单位就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县、市国土局调整用地指标组卷初审后上报建设用地预审报告给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用地的特点, 最新的用地政策, 工可研报告中土地利用的章节、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计列费用标准等情况进行预审, 并将项目用地列入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然后向_请示批复。

_根据项目用地是否列入当地规划, 对是否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集约利用土地角度对用地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对项目用地占用耕地是否保证占补平衡, 补充耕地资金补偿标准和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对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安排, 对被征地农民失去耕地后生活水平不降低的保障措施进行审查, 全部审查通过后, 对项目用地预审进行批复。

2 相关行业审批

( 1)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评估报告, 确定工程概况、环境概况, 设置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筛选和专题, 确定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调查沿线环境功能区划、规划, 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拟建公路选线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确定沿线环境保护目标的数量和功能, 明确线位、取弃土场、施工便道的占地选位, 施工和生态恢复措施, 污水排放去向和污染防治措施, 水环境、声环境、社会环境的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等。报国家环保部评审批复。此项工作应在工可研完成后进行, 其中要专列一章水土保持方案论述, 在工可研审批前取得批复。

( 2)地质灾害评估的批复。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评估报告, 主要对路线所经区域地层岩性、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等地质环境要素进行阐述, 对评估区地质灾害类型进行分析研究, 对冰胀融陷、水土流失、河岸坍塌、土地沙化等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 提出防治措施, 指导工程设计和实施。报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进行专家评审, 通过评审后出具批复意见。此项工作应在工可研完成后进行, 建设项目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 地灾评估结果要在工可研审批前取得批复。其他项目地灾评估批复在土地组卷上报前取得。

( 3)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情况证明的函。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评估报告, 主要对线位处进行地质勘查储量, 形成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进行专家评审, 取得评审意见书。根据评估报告明确的线位进行涉及采矿权、探矿权的协议签订工作。携带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再次进行是否准予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

省国土咨源厅根据评估结果及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政策, 确定是否准予压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并出具批复文件。如果占地范围内压覆的是重要的矿产资源还需提交_进行复审。此项工作应在工可研完成后进行, 非压覆重大矿产的项目在土地组卷上报前取得批复。

( 4)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通过项目概况简述, 生产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预测, 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方案实施措施等进行研究形成报告并经审查后由省水利厅初审后报水利部进行批复。此项工作应在工可研完成后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前出具水土保持初步意见编入环评报告单独一章参与环保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在土地组卷上报前取得批复。

( 5)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建设单位申请省文化厅基建考古办公室进行路线区域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委托文物考古研究所进行现场调查勘探, 取得省文化厅批复的证明书, 落实相关文物保护方案。此项工作应在工可研完成后进行, 在土地组卷上报前取得批复。

( 6)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单位提出森调申请,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林地外业调查, 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与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材料组卷, 占用或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 公顷以上的, 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 由国家林业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 由省林业厅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 由林业部审核。征用森工总局所属林业的,必须上报林业部审核。此项工作可在工可研完成后进行, 但根据规定宜在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在土地组卷上报前取得批复。

( 7)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分市、县出具征用集体土地数量、耕地数量, 涉及农业人口人数, 劳动力人数, 征用土地前后人均耕地情况说明, 说明失地农民下步生活和社会保障措施情况, 提出结论意见后上报_。此项工作在土地组卷上报前取得批复。

3 土地报批

土地组卷以市、县为单位, 内容包括: ( 1)关于工程建设用地的初步审查意见; ( 2)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 3)“一书四方案”,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 供地方案; ( 4) 人均耕地统计表;( 5)建设用地拟征(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 6) 工程建设征收土地补偿措施说明的函; ( 7)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 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说明; ( 1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面积表; (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 12)涉及市县国土局出具调整规划结果证明; ( 13)工程项目规划调整占用指标情况的说明; ( 14) 征占土地听证会记录及签字; ( 15)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证); ( 16)土地利用现状图。

上述所有材料准备完毕后, 和取得的工可研批复, 用地预审批复, 初步设计批复, 地质灾害评估批复, 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情况证明的函,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社会保障情况审核意见等批文一同组卷, 进行上报工作。

4 土地初审

市或县国土资源局完成的土地组卷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由耕地保护处统一接受并进行登记和初审, 在两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 对材料齐全的, 耕地保护处分别送土地利用处、地籍管理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察局、规划处、计划财务审计处进行部门审查; 各会审单位接到送审的建设用地报件及《建设用地会审表》后, 按审查内容及分工, 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任务, 提出审查意见, 所有会审单位完成建设用地报件审查并填好《建设用地会审表》返耕地保护处后, 由耕地保护处起草《建设用地审查意见汇总说明》。会审会议由主管副厅长主持, 各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对已通过会审的报件, 由计划财务处通知报件县交纳有关费用。对不需要修改或补充完善的报件, 由耕地保护处起草呈报文件, 待接到计划财务审计处出具的收款凭证后, 办理签批手续。办理完签批手续的组件和批文装订之后, 上报_耕地保护司请批。

5 结束语

文物勘探方案范文 第11篇

笔架山潮州窑遗址公园建设情况汇报

政协第十一届潮州市委员会常委会议《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和市政协常委会第五调研组《发掘潮州陶瓷文化,丰富中国瓷都内涵—关于加快笔架山潮州窑考古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既提出了高瞻远瞩的发展思路,也提出了若干具体的实施建议,对推进我市笔架山潮州窑遗址的保护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笔架山潮州窑遗址是去年1月公布的首批广东省大遗址之一。为了推进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我省大遗址保护建设的新路子,去年9月,广东省文化厅和潮州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笔架山潮州窑遗址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协议确定在“十二五”期间,广东省文化厅、潮州市人民政府将积极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笔架山潮州窑遗址保护和利用工作,充分发挥该遗址在加强潮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的积极作用,将笔架山潮州窑遗址建设成为我省大遗址保护的示范点。为了充分发挥大遗址在考古研究、文化传播和城市品位等各方面的综合价值,笔架山潮州窑遗址的保护利用定位为考古遗址公园,其规划框架是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相关规范为指导,结合我市韩江东岸(广济桥至韩江大桥)成片改造的用地规划设计,在保护范围外西侧(即10号窑址西面,现粉丝厂一带)拆迁出保护管理及展示利用的建设用地,利用遗址本身及周围的自然环境,把遗址保护与展示结合在一起,打造成一个集遗址陈列馆、重要遗迹展示区和绿化园区为一体的国家级考古遗址公园。

为切实推进合作框架协议的既定目标,全面掌握遗址范围内地面、地下的遗存状况,给笔架山潮州窑遗址总体保护规划和遗址公园的建设规划提供详实可靠的科学依据, 2012年6月,潮州市文物旅游局与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制定了《潮州笔架山窑址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方案》,并于8月份进场开展第一阶段的调查,主要任务是摸清笔架山范围内有关陶瓷遗址的分布情况、周边环境的影响情况;10月份进入第二阶段的勘探工作,主要目标是通过开挖探方、探沟,确定遗址范围内窑址遗存和遗存堆积。截止12月上旬基本完成野外调查勘探任务,开始进入室内资料收集、汇总和调查勘探报告编写阶段。经过近三个月的努力,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地方文博部门克服了历史资料缺失、地形复杂变化等难题,基本摸清了遗址范围内的遗存堆积分布和窑址遗存状况,找到1972年发掘清理后回填的4号、5号、6号三条窑址,并新发现了三处窑址,完成了预定的工作目标,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果。特别是新发现了几处较有价值的窑址,为高起点、高要求地推进笔架山潮州窑遗址公园的规划建设奠定了坚实的遗存保护基础。2013年春节后,我们将召开正式的勘探工作成果汇报会。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以潮州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文化厅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为指导,结合市政协的有关建议,扎实做好各项工作。重点任务是依托考古调查成果,全面启动整体保护规划的编制,为考古遗址公园的保护建设确立坚实的法律保障。在考古遗址公园的规划过程中,我们将遵循国家有关考古遗址公园保护建设的规范,充分评估该遗址的区位条件、资源条件等,实事求是,对各个规划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布设相关设施,尽量弱化建筑设计,以满足最低功能需求为限,多在遗址价值阐释上下功夫,营造既符合遗址保护又充分阐释遗址价值的公园场景。在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宗旨上,强化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核心目的和科学性。扎实依托考古遗址的发现和保存,充分认识考古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将保护为主、考古先行的工作思路贯穿于遗址公园建设的始终。在考古遗址公园的运营模式上,坚持遗址公园的公益性,将其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文化产品的开发,延长文化产业链,扩大文化消费总量,增强自身造血功能,进而反哺遗址保护。同时积极做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为笔架山考古遗址公园的运营储备管理和研究人才。

考古遗址公园的保护建设是一项大规模的综合性工程,在规划和实施的整个过程中,我们必将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比如大面积的用地规划、用地拆迁、大规模的资金投入、遗迹保护展示的技术处理等等。因此,建议在笔架山潮州窑遗址总体保护规划及遗址公园建设规划正式启动之前,由市政府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笔架山遗址公园保护建设的领导,协调有关用地规划、用地拆迁、资金筹措等重大事项,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潮州市文物旅游局

文物勘探方案范文 第1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七条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文化站、文物保护管理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文物保护事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九条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辟参观旅游场所,其门票收入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其中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享有劝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十三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核定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其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_备案。新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前,应当先征得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名称、类别、年代、位置、范围等予以登记并公布,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第十四条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拟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案;

(二)已作出标志说明;

(三)已建立记录档案;

(四)已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自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应当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组织评审并征得_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与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签订保护协议,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必须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持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利用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不得从事可能危及文物安全及破坏文物历史风貌的活动。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确需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人同意,提出拍摄方案或者活动计划,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按相关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管理人应当将所得收益用于文物保护。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非国有文物所有人将文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所有权、使用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文物,其修缮、修复、保养和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二)擅自从事采石、采矿、取土;

(三)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资料记录并报原登记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迁移前制定保护方案,落实复建期限、地址和经费,报原登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工程竣工后,由原登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需要变更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或者隶属关系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变更管理体制或者隶属关系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_批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变更管理体制或者隶属关系的,应当报告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不可移动文物严重损毁、灭失,丧失保护价值的,应当予以撤销。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撤销,经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经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原登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撤销。

撤销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由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水下文物遗存,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以公布。

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危及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下文物或者疑似水下文物时,应当维持现场完整,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勘查工作的管理。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历史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经组织勘查核实后,将地下文物埋藏比较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报省、市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有关行政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_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征集文物或者受赠文物必须经过鉴定确认。

征集或者受赠的文物拟确定为珍贵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拟确定为一般文物的,由文物收藏单位组织专家鉴定确认。

第三十一条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条件,依法签订文物藏品借用协议,并按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批准。

文物藏品借用协议应当包括借用馆藏文物藏品的名称、等级、借用期限、无偿或者有偿方式、保护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文物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三条涉案文物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鉴定条件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三名以上专家鉴定。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及古人类化石、古生物化石,应在结案后及时无偿移交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内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预案并组织落实,建立定期检查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消除文物安全事故隐患。

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人为破坏、火灾、倒塌的;

(二)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严重被盗、大范围人为破坏、重大火灾、大面积倒塌的;

(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考古工地发生一级文物或者两件以上二级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或者十五件以上一般文物损坏或者被盗的;

(四)未经国家或者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进行考古勘探、发掘,或者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程序发掘,对古墓葬、古文化遗址造成重大破坏或者大量文物流失的;

(五)工程建设前未按规定进行考古勘探,或者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后不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致使文物遭到严重破坏或者文物被哄抢、私分、藏匿,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

(六)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严重毁损的;

(七)擅自修缮、装饰、装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后果严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文物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条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避免事态的扩大和发展,并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抢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装饰、装修,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而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文物勘探方案范文 第1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财政预算,纳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观念。

第四条市文化局是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文物工作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县(区)级文化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五条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依法保护管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保护古建筑,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文物遗存;

(二)对地下文物依法实施保护管理,检查指导考古发掘工作;

(三)对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

(四)对文物经营活动以及社会流散文物实施监管;

(五)对出境文物、涉案文物以及其他需要鉴定的文物,依法进行鉴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文物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的文物保护管理和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从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重点文物维修。游览、参观场所应当从其票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给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帮助无力维修的单位进行文物维修保护。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应随经济发展逐年增长,并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文物事业。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或者产权部门为文物保护的责任单位,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养和维修,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除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确因特殊需要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级报请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形式、高度、体量、色调与文物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其设计方案应经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除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其他维修工程应当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有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维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条控制保护古建筑由使用单位或者产权部门负责保养和维修,重大维修方案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损毁,不得擅自改建、翻建、移建或拆除。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对控制保护古建筑进行移建或者拆除的,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需要移建、拆除的古建筑应事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拆除的木、石及砖刻等建筑材料移交文物部门保管,用于其他文物古建筑的维修。

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建设单位对控制保护古建筑和其他有价值的文物遗存应当妥善保护,并予以整治、维修。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含取土)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先期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工作。在有史籍记载的以及文物普查中发现的重要遗迹地点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调查或者勘探,需要考古发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在审批该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和县级政府确定需要原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选址。凡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发掘的,所需费用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列支。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遗存,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处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本市及外地驻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第十四条在本市进行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考古发掘单位应事先提出发掘申请,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报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考古发掘单位发掘工作结束,应及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发掘报告、出土文物清单,将出土文物移交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藏。

第十五条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所收藏的文物登记造册,鉴定分级,建立藏品档案,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根据文物的风险等级,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要求经营文物购销业务,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设立,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开设旧货、钱币、邮品以及其他收藏品市场,凡涉及文物的,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

第十七条经批准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其上市物品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接受年审,接受文物、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机构经营文物拍卖的,必须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_文物行政部门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取得文物拍卖人资格。所拍卖的文物标的,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公安、工商等部门应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文物市场的管理,认真查处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按规定移交给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的文物拣选工作,应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发现文物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单位收购时所支付的费用加一定比例的拣选费合理作价。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文物勘探方案范文 第14篇

[关键词]三峡地区文物保护

一、三峡地区文物概况

论及三峡,学术界有不同的指称。但通常情况下,三峡地区指西起重庆,东至湖北宜昌的659公里的长江干流及支流流经地区,位于长江中、下游,在地势上处于我国第二阶梯的东部边缘地带,东接江汉平原,西倚明月山脉,北连大巴山脉,南靠武陵山与大娄山的余脉,中部为巫山山脉横断,境内地形复杂,地势差异较大,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

文物,在国际上尚无一个被各国共同确认的统一的定义,我们认为,文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人类创造及与人类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纪念价值等的古代、近代、乃至现代的物质文化遗存(如遗物、遗迹)的总称。文物,是不能复制的永恒的历史,也是一个民族辉煌历史最有力的证明。文物见证了历史的发展,见证了英雄人物的丰功伟绩。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美学价值等。

三峡地区作为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上承巴蜀天府之国,下连湖广鱼米之乡,历史上是巴蜀文化和楚文化,巴文化和汉文化交汇、融合的地带,三峡地区的文物古迹是该地区先民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为我们提供了大量关于祖先的珍贵信息,如在巫山庙宇镇龙骨坡发现的巫山猿人遗址。考古发现其年代距今约201-204万年。是我国境内迄今发现的最早人类化石,这为人类起源问题研究提供了新的佐证。

综合各种文献资料,笔者认为,按照保护的内涵,三峡文物可以分为三类:地面文物古迹。地下文物遗址及墓群、残址,博物馆与馆藏文物,其中这三类下面又有许多分支,如地面文物古迹包括‘阙、古城墙、文庙、武庙、水下题刻、传统民居、古镇、栈道等。1986年经文物普查,就重庆地区登记在内的文物点就有12898处,数量可观。

但近年来三峡文物在保护方面却处于一种尴尬的局面,原因有以下两个:

(一)三峡水利工程

按照三峡工程可行性报告选定的正常蓄水位米建设方案,三峡水库库区淹没将涉及湖北省的宜昌、秭归、兴山、巴东4县,重庆市的巫溪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开县、天城区、龙宝区、五桥区、忠县、石柱县、丰都县、涪陵市、武隆县、长寿县、江北县、巴县、重庆市区、江津市18个县市。其中将全部或部分淹没2个县级市、1 1个县城、140个集镇、326个乡,1351个村。受三峡水库淹没影响,需搬迁县城9座。集镇106个。而在这些要被淹没或需要搬迁的各个市、县、镇、村里,有美丽的忠县石宝寨、有令人景仰的云阳张飞庙、有被誉为“袖珍古城”的大昌镇等。这些重要的文物古迹是否也要随着各地区的淹没和损毁而面临同样的命运呢?回答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我们没有权利放弃祖先留给我们的重要文化遗产。

(二)城镇化建设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化进程同样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着。城镇化意味着现代化,不一样的建筑群、不一样的生活生产方式。而我们的古镇等却与城镇化的要求格格不入。是要城镇化建设还是要继续保留我们的古镇呢?“两手抓”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既要进行城镇化建设,又要保留古镇。

经过探测,有1087处文物保护项目列入三峡库区文物保护规划。

二、三峡文物的价值

三峡地区历经了数千年的历史,三峡文物古迹是中华民族珍贵的历史遗产,是我们的祖先留给我们的唯一遗产。这些文物古迹跨越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一直到近代。被称为一部“中国实物通史”。保护三峡文物古迹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一)历史价值

文物。无论是遗物还是遗迹,都是先民在人类历史上创造并遗留给我们的物质文化遗存,同时文物又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类为适应生活、生产和其他社会活动之需的产物。它被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体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蕴含着该时代的各方面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无不有利于我们探索过去的未知世界。因而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1)、重现历史三峡文物中包含了许多旧石器时代遗址和古生物化石点,如丰都高家镇的旧石器时代晚期的露天石器制作工场,历史本无法重演,但这些历史文物古迹却勾勒出旧石器时代的先民生活的社会面貌。大致恢复了旧石器时代的历史,让我们犹如自己身临在那个古老的时代。

(2)、揭示历史本来楚文化这一概念一直沉睡着,人们对它也只有支离破碎的认识,但近50年,随着大量楚文物的相继出土。一次又一次地填补了先秦文化的空白,楚文化的博大精深开始为世人所公认。

(3)、揭开谜底在三峡库区发现的巴人遗址和墓地,许多遗址是江边河畔的小聚落,但在巫山县紧临大宁河东北侧发现的双堰塘遗址。忠县井沟一带的中坝、哨棚嘴、瓦渣地等遗址群。云阳县小江之侧的李家坝遗址和墓地。面积都达数万平方米,内涵丰富,是从商至汉初时期巴人的中心活动地带。在涪陵市的小田溪。则在70年代时已经发现了战国末至秦代前巴人集团首领(巴王)的墓地,如果能对这些遗址和墓地很好地进行发掘,或许将揭开千古巴人之谜。

(二)科学价值

文物所具有科学价值,系指文物蕴含的知识、科学与技术信息。各种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产生它所处时代的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如陶器发明具有划时代意义。

丰都的玉溪遗址群主要是新石器时代唐宋时期多个时段的古代文化遗存,特别是以玉溪下层为代表的新石器时代中期文化遗存的发现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玉溪下层石制品极为丰富,0406探方最具有代表性。通过对标本的观察,结合统计数据,石片的选择和石片与石核在数量上的巨大反差,反映出石料选择和打片技术成熟而独特。石器以磨制石斧为主单一的品种与渔猎经济更相适应。这些都反映着玉溪下层居民以渔猎、捕捞为主的生产方式、打制石器的技术水平及其文化形态。

(三)艺术价值

文物古迹的艺术价值主要是视其所具有的审美、欣赏、愉悦功能、借鉴作用和美学、美术史、艺术史的资料价值。p53如云阳张飞庙在空间构成、造型、装饰和形式上就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

云阳张飞庙被是最受当地人们景仰的文物古迹,它的艺术价值有其独特之处,让各地旅游者也流连忘返,主要是因为它充分利用自然地形,与山石、古木浑然一体,以柔丽的人工之美与粗犷的自然之美形成强烈的对比。构成长江上重要的人文景观,因而它有“巴蜀一胜境”的盛誉。

(四)其他价值

文物古迹除了以上价值外,笔者认为它 还有文化价值、旅游价值、纪念价值等。

三、三峡文物的保护

当今世界,保护人类共同创造的文化遗产,保持各民族的文化特性,保护各国的文化遗产,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为此。许多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了保护文物的法律和法规,从而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从1992年6月到1995年3月,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组织30多家有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专门队伍进入库区,开展文物遗存的调查、勘探、测量和试掘。

1993~1995年。国家_组织制定完成了三峡工厂库区文物保护规划。从1997年底起。大规模的文物保护工作已经开始。

三峡文物是三峡地区先民留给三峡儿女的遗产,是三峡文化的根基,体现着原始先民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文化价值;而尊重和保护三峡地区的文物不仅是三峡儿女的义务,同时也是中国乃至世界义不容辞的责任。保护三峡地区文物,就是保护三峡地区的根基。这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笔者认为

(1)提高对三峡文物的认知。文物反映着过去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将,文物是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国家在文化遗产的评价体系中,应强化对文物的重视。这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自觉。只有提高了人们对文物的重视程度,才能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的保护浪潮中来,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消除人们对保护文物的消极思想。

(2)立法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制定为我们的文化遗产保护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行业标准,为进一步的保护工作创造了条件。同时制定了一个满足目前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求的《中国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条例》。我们的保护工作规范化是提高整体保护水平的重要途径,而根据新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状况。实事求是,合理地调整相关的规定,或制定补充性的法规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大到中国。小到三峡,合理的法律法规是保护三峡文物在政策上的重要措施。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文物的各种价值,以身犯险,进行文物走私活动,对于这一类犯罪分子我们应严厉打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树立法律威信,以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文物。

(3)资金投入

三峡文物保护是一项耗资巨大的工程,三峡地区除了利用本地区的资金外,还应加强与其他地区乃至其他国家的合作。仅靠国家对文博事业的资金投入是远远不够。如果能够建立文物保护基金固然好,如果不能还可以进行文物保护募捐,让三峡地区,乃至全国、全世界都投入到三峡文物的保护中来。

(4)三峡文物保护内涵

为了贯彻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最大限度地抢救,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小”的原则,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地面文物古迹的抢救。这是首要任务之一,也是当前抢救的重点。地面文物的保护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就地保护。如白鹤梁枯水题刻,忠县石宝寨、白帝城等。第二类是搬迁保护。如张飞庙、屈原寺、秋风亭、大昌民居等将进行整体搬迁。对大量的石刻、题记、石窟、造像等可将其切割下来,凿石搬迁。第三类是取齐资料。对一些不可能搬迁的文物,取齐资料,为以后的研究提供原始依据。

第二、地下文物的抢救。地下文物应采取考古发掘、勘探和登记建档三类措施。考古发掘又分为全面发掘、重点发掘、一般发掘和小面积发掘四个等级。通过有层次地考古发掘地下文物,使175米蓄水淹没的不为人知的文物减到最少。同时做好勘探和建档工作,使将永久沉入江底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仍然有史料留给后人,使古老而灿烂的三峡文明不会出现“断代”现象。

文物勘探方案范文 第15篇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第八条 市区、县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专业规划应当遵循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规定,并应当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其编制成果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有规划设计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对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对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项目成果,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

第十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本细则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审批制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立项前参与有关选址工作。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

(一)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二)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三)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位于城市紫线范围内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领选址意见书的。

第十六条 申领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必要的图件,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审批制的,还应当提供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

(一)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

(六)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设置运输通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包括审批、核准、备案,下同)文件;

(三)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

(四)依法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五)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以及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有关规划要求,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规划设计要点之日起12个月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的,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对原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

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以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为主要依据;确需改变建设用地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的,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以及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其出让合同应当包括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要点;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原出让方的意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的,有关单位在出让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中标后,可以持有效的中标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等,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内,承租人和抵押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一般不得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向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在乡镇工业布局规划和乡镇工业小区详细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布局、集中安排,并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用地以及相邻的零星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其中,划入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河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属于城市公共用地,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占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原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用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三十条 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3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围墙、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在其他地段设置的6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设施和2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灯箱、标牌,各类显示装置以及设置于道路上的宣传橱窗;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包括店招设置);

(五)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下列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

(一)市区内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二)市域内的国道、省道等公路;

(三)市区内的河、湖以及市域内其他5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工构筑物;

(四)市域内的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

(五)涉及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工程的桥梁、涵洞;

(六)市区内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设施;

(七)市区内的交通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和机动车出入口;

(八)市区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

2、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

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燃气管;

4、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热力管(沟);

5、电力、电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沟)及架空线缆;

6、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线(杆);

7、工业管道及各类管线的架空管架;

(九)县域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电压110千伏的过境电力线和超过110千伏的电力线;

2、长途电讯线及与市联网的电讯地下电缆;

3、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以及其他管线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道路、河道、桥涵、管线等工程设施,位于市区内的,建设单位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位于县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已领取规划设计要点的除外),在取得规划设计要点之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十四条 需申领规划设计要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四)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

(五)依法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划定规划设计范围或者建设项目的拟建位置,发给规划设计要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范围图。

第三十五条 需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2套,其中总平面方案应当落放在现状地形图上;

(二)规划设计要点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修改意见通知书(首次申报除外)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意见及其他图件。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前,应当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专家评选或者咨询。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按照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提出调整意见。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五)规划设计要点;

(六)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七)拟建工程的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和基础部分的施工设计图;

(八)有关部门对施工设计图的审核意见;

(九)规划设计要点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要求提交的其他图件。

居民个人在国有土地上建设自用住宅的,应当向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以及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设计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基础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图件、施工设计图以及规划设计要点要求提交的其他图件。其中,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临时商业用房或者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临时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要求。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报送图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一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其中,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中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在规划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米;

2、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在规划路幅不足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4米;

2、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

3、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8米。

(三)临时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8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中单位院落内的非经营性临时建筑,可以按照现状道路边线退让。

(四)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米;其中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的大门、传达室,应当增加退让距离。

(五)地下建筑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支护结构外侧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米,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

(六)建筑悬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进入本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建筑退让线。

第四十三条 新建建筑的间距控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其中,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与被遮挡住宅平行布置时,住宅正面间距按照建筑间距系数控制,其最小值在旧区不得小于,在新区不得小于,且应当符合最小间距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建筑间距应当满足日照计算的要求,且应当符合最小间距的规定;

(三)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并列布置时为相邻住宅)的最小间距按照下表规定控制

(四)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垂直布置时,当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的侧面遮挡面宽超过15米,高层建筑的侧面遮挡面宽超过20米时,视作平行布置,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

(五)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当相互夹角小于60时,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且应当以窄端最小距离计算;

(六)建筑遮挡托儿所或者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老年公寓等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建筑间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按照建筑间距系数控制的,托儿所或者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的建筑间距系数应当增加,其他类型的建筑间距系数应当增加;

(七)当平行布置时住宅遮挡非住宅建筑的,非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5米,与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8米,与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5米;

(八)上述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城市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新建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用地边界东、西、北侧为住宅用地或者规划住宅用地的,不得小于拟建建筑与住宅间距规定的一半。

(二)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为:低层住宅和多层建筑沿用地边界面宽小于15米的,不得小于4米;面宽大于15米的,不得小于6米。小高层住宅沿用地边界面宽小于20米的,不得小于8米;面宽大于20米的,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沿用地边界面宽小于25米的,不得小于10米;面宽大于25米的,不得小于15米。

(三)用地边界外侧为城市道路、河道和绿地的,应当按照本细则或者规划设计要点的规定进行退让。

(四)在城市中心区、商业集中区以及特色意图区等地段,沿道路且位于相邻用地边界两侧的公共建筑,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毗邻建造。

(五)地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得小于3米。

(六)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城市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禁止占用现有道路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严格控制在现有路幅外、规划路幅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以及小型公共市政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绿线外侧新建的低、多层建筑退让城市绿线不得小于4米;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退让城市绿线不得小于6米。建筑悬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进入上述建筑退让线。

第四十七条 河道保护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河道或者绿化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河道保护线外侧新建的低、多层建筑退让河道保护线不得小于3米;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退让河道保护线不得小于6米。秦淮风光带、明城墙风光带范围内的河道保护线和建筑退让线,应当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四十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进行建设的,必须经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征得上一级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征得_文物管理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相应文物管理部门的同意。

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或者位于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外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前须经考古调查勘探。

第四十九条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在经市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重要人防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得人民防空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险房需进行翻建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房屋倒塌、灭失,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翻建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持原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址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五十三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片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送审、同步实施。

新建建筑必须按规定配建停车设施。

第五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进行公示:

(一)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片区;

(二)重大的市政工程;

(三)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需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

(四)在已建成的居住片区内增建、扩建、改建的;

(五)其它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

公示办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城市建设应当合理控制建筑容量。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建筑容量,具体指标参照城市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进行住宅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当处理好沿街建筑立面,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破坏现有环境景观或者挤占院内空地建设临时性建筑。

在城市公共用地或者已按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或者扩建建筑。确需建设的临时施工用房应当采用简易结构,且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立面。凡因改造、装修而改变或者遮挡建筑立面的,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立面上需设置空调机的,应当在建筑立面设计时妥善安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因城市建设需要设置供电配电柜(箱)和电信分支柜(箱)的,可以就近设置在单位用地范围内。

第五十七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虽不沿街但高度在40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风景名胜区、商业步行街等地区夜景灯光设施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设施应当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

严格控制占用现有城市道路路幅和在建筑景观、环境景观良好的地段以及非商业地段设置户外广告。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为满足建筑间距退让要求在多层建筑或者小高层住宅北侧屋面设置单向退层。

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车库,应当采用底层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第六十条 城市雕塑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组织咨询论证。

第六十一条 相邻用地应当集中设置或者统一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路幅为40米以上的,不得小于80米;路幅为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路幅不足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

在公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工程、管网、地下文物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邻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可以按照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城市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

对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迁移。

第六十四条 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管线避让:

1、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2、支管让干管;

3、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4、压力管让重力管;

5、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二)道路下的管线位置:

1、路东或者路北为给水、电力、热力管;

2、路西或者路南为燃气、通讯、广播电视管线;

3、路中为雨水管和污水管;

(三)道路下的管线埋设深度:

1、在车行道下沿道路走向埋设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米;横穿道路的管线,其埋设深度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2、在人行道下沿道路走向埋设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米;以暗沟形式埋设的电缆沟,其沟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米。

第六十五条 道路内埋设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应当预留在城市道路红线1米以外。

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合理规划。单位的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设置在距城市道路红线1米以外。

第六十六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六十七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和破断安全岛;确属必需的,应当经规划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排水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排放制度。未采用雨污分流排放制的地区,应当逐步向雨污分流排放制过渡。

第六十九条 主城、新市区的下列地区禁止新建各类架空杆线: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业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红线范围内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四)秦淮风光带、明城墙风光带、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以及明城墙范围内的其他旅游景点范围内;

(五)其他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地区。

在上述范围内,各类杆线必须下地埋设,不得设计架空线缆(含进户线缆)和架空管道。

主城、新市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新市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省级以上开发区、市级重点工业功能区及其配套协作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

第六章 工程施工的规划管理

第七十条 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建设工程的验线分为核验和复验两个阶段。

分段施工的管线工程可以分段申报验线。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组织现场核验灰线,规划管理部门明确予以保留或者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申报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管理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坐标验线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测绘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设置在施工现场对外醒目处。

第七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进行工程竣工测量。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确需改变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的功能、位置、尺寸、主要立面、管线标高的,应当事先向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报批。

第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验收。

第七十七条 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二)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管线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塔杆等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的拆除情况。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验收。

第七十八条 申报规划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1、规划验收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设计图,包括核准变更的图件;

4、核准的验线单;

5、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6、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二)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章 罚 则

第七十九条 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本细则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规划管理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长江、河湖、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的;

(九)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核准的要求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对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划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拆除。

第八十条 对前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对违法建设单位和承担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至15%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法建设单位未执行己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办理该建设项目的所有报建申请或者规划验收手续等。

第八十二条 违法审批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违法审批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由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处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主城: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

(二)旧区:指主城内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

(三)新区:指旧区以外的区域;

(四)市区:指除高淳县、溧水县以外的南京市行政区域;

(五)新市区:指东山新市区、仙林新市区、江北新市区等地区;

(六)建筑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幢建筑相对外墙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七)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建筑最高遮阳线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住宅(或者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相对外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最高遮阳线至被遮挡住宅建筑地面层室内地坪标高(沿街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以及虽不沿街但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社区、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者层高不大于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的,扣除其高度)的垂直高度之比。

超出遮挡建筑最高遮阳线至被遮挡住宅最低居住层窗台的连线以上的部分(包括北阳台雨蓬、老虎窗、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等),如超出的垂直高度大于4米,或者累计长度超过建筑长度的二分之一,或者连续长度大于8米的,其建筑间距系数中的最小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应按超出的外沿计算;

(八)开工日期:指规划管理部门验线核准签章的日期;

(九)城市主要道路:指规划或者现有路幅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道路和规划确定的具有历史文化特色以及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城市道路;

(十)城市规划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路幅宽度12米以上的尚未建设的道路;

(十一)明城墙范围内:指主城内现保存的明城墙及其遗址所包围的地区;

(十二)低层建筑:指高度为12米以下的建筑,其中住宅为1至3层;

(十三)多层建筑:指高度为12米至24米的建筑,其中住宅为4至6层(含6层跃7层);

(十四)小高层住宅:指高度不超过35米的7至11层(含11层跃12层)住宅;

(十五)高层建筑:指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其中住宅为12层以上或者高度超过35米的;

(十六)住宅正面间距: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朝阳面外墙之间的距离;

(十七)特色意图区:指因城市景观和空间特色塑造、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管理要求的区域;

(十八)城市绿线:指城市中公共绿地(公园和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控制线。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中以上、以下、不超过、小于均含本数;超过、大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和实施办法。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的作用一、宏观经济条件调控的手段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建设的展开在相当程度上需要依靠市场机制的运作,但纯粹的市场机制运作会出现市场失效的现象,这已有大量的经济学研究予以了论证。因此需要政府对市场的运行进行干预,这种干预的手段是多样的,既有财政方面的(如货币投放、税收、财政采购等),也有行政方面的(如行政命令、政府投资等),而城市规划则通过对城市土地和空间使用配置的调控,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从而保证城市的有序发展。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之所以需要干预,关键在于各项建设活动和土地使用活动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在各项建设中,私人开发往往将外部经济性利用到极致,而将自身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推给了社会,从而使周边地区受到不利影响。通常情况下,外部不经济性是由经济活动本身所产生,并且对活动本身并不构成危害,甚至是其活动效率提高所直接产生的,在没有外在干预的情况下,活动者为了自身的收益而不断提高活动的效率,从而产生更多的外部不经济性,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和利益关系是市场本身所无法进行调整的。因此,就需要公共部门对各类开发进行管制,从而使新的开发建设避免对周围地区带来负面影响,从而保证整体利益。

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城市是人口高度集聚的地区,当大量的人口生活在一个相对狭小的地区时,就形成了一些共同利益要求,比如重组的公共设施(如学校、公园、游憩场所等)、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等,同时还涉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历史文化的保护等等。这些内容在经济学中通常都可称为公共物品,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即这些物品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能使用,而且都能从使用中获益,因此对于这些物品的提供者来说就不可能获得直接的收益,这就与追求最大利益的市场原则不一致。因此,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市场不可能自觉地提供公共物品。这就要求政府的干预,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干预的基础之一。

文物勘探方案范文 第16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田野文物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田野文物是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保护、利用田野文物,对繁荣文化事业、建设文化强区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民族和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思想,把田野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督促检查,实行综合治理,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落实《_文物保护法》,按照国家_、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_、文化部、国家_《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文物办发〔〕26号)精神,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经费,确保田野文物保护工作顺利推进。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田野文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基层基础工作

各地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到田野文物保护工作中来,努力构建以政府保护、专职保护为主,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田野文物保护新体制。要明确细化区、乡(镇)、村三级保护责任,签订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责任,明确保护目标和奖惩办法。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乡(镇)、村、组、农户四级保护网络,实现田野文物保护群防群治。在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要组建护墓队,建设一批护墓哨所,建立当地文物部门、公安派出所、护墓队等共同保护田野文物的联动机制。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田野文物的管理或使用单位,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各地要发挥文化站的保护作用和“耳目”作用,加强重点区域和重要目标的巡逻防控,定期不定期对田野文物开展拉网式检查,落实每一处古遗址古墓葬文物保护员。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分布区,要积极协调指导乡(镇)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严密布防,形成网络,并采取重点监控、定点设防、定时巡查、随时抽查、包片负责等综合管理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区建管局、东宝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与规划前,要严格依法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在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前,做好文物调查勘探与发掘工作后再行施工,避免文物遭受人为破坏。坚决制止与查处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事件。

三、不断加大文物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切实遏止盗掘、倒卖、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建立健全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_门要组织开展打击盗掘盗窃田野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成立严打专班,制定专项打击方案,调集优势警力迅速侦破一批重大盗掘古遗址古墓案件。对涉案在逃人员要开展网上追逃和集中追捕,依法严厉惩处,对被盗的文物要坚决予以追缴。司法机关要贯彻从重从快的原则,及时审理文物犯罪案件,依法严惩文物犯罪。在时机成熟时公开宣判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危害巨大的犯罪分子。要通过专项行动,形成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遏止盗掘、倒卖、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大力加强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_文物保护法》以及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宣传文物保护工作先进经验、先进单位和个人,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关心文物、全民保护文物的社会氛围。

文物勘探方案范文 第17篇

一、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目前,我县有经县政府发文公布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591处,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保单位6处,市级文保单位7处,县级文保单位6处,已申报国保待批2处,省保待批17处。这些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古墓葬、古建筑、古遗址、石刻及摩崖造像和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类型齐全,历史延续性强,是我县千余年文明史的纪实写真。近年来,我县馆藏文物的收藏量也显著增加,县文管所藏品总量达到1400余件,其中三级以上文物400余件,藏品种类主要为字画、陶器、瓷器、铜器、铁器,还有部分石器、银器、木器、工艺品等等,为我县即将建成的博物馆提供展陈内容,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础。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古遗址、古墓葬,只要一得到信息就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积极配合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

多年来,我县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对塔梁子崖墓群、柑桔梁子崖墓群等国家级、省级文保单位进行了排危、抢救性维护工程,全面修缮了文庙、彤华宫,并且通过灾后重建中央资金的支持,对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进行了抢险加固维修。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加强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善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负责制,还安装了红外报警设施,做到24小时有人守护,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馆藏文物的安全。

二、求真务实,努力搞好我县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1、认真落实《文物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坚持在每年的“国际博物馆日”和“文化遗产日”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挂图和宣传资料,向群众宣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解答群众的咨询。并利用下乡调查或从事文物保护相关业务活动的机会,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文物保护的政策法规。为了使宣传工作经常化,文管所于今年的文化遗产日在彤华宫建立了文物保护宣传站,宣传站将常年对公众开放,发放宣传资料。

2、努力做好全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的保护管理工作

多年来,县文管所职工坚持每年下乡数十次,不定期的对分布在全县不同乡镇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倾注了大量心血,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也多次与文管所职工一起对玄武观、镇江寺、仓山禹王宫、帝主庙、城隍庙等古建筑的保护管理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建立了北塔、天平梁子崖墓群、柑桔梁子崖墓群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文字、图纸、照片、行政文件、论文等资料在内的规范、完整的记录档案上报省_,完善了部分文保单位保护标志碑、保护范围界桩的制作安装工作。

3、积极配合_门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近年来,面对日益严峻的文物安全形势,我们积极配合_门,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文物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配合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派出所、乡派出所、刑警中队、派出所等查处盗掘古墓葬、文物诈骗等文物犯罪活动,对追缴器物进行鉴定,为公安机关定案提供法律依据。今年3月,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6名盗掘、倒卖古墓葬出土器物的犯罪嫌疑人,缴获出土器物2件,文管所所长与刑警大队同志将收缴器物送省_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其中的摇钱树被鉴定为二级文物,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6月,同志被市文物主管部门推荐为全国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先进个人。

4、保护先行,配合基本建设积极开展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工作

近年来,县文管所配合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对成南高速段所涉施工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段进行了考古调查、勘探,对施工中发现的古墓葬进行清理。配合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对人民桥至继光大桥引道工程所涉地段进行了考古调查、勘探,对该引道工程所涉范围内的栖妙山崖墓群已出露的4座崖墓进行了清理发掘。此外,对成都新机场候选地镇、军用机场候选地乡、日处理200吨垃圾场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镇以及防洪石堤、城墙修建、中金快速通道建设和中石化石油钻探选点等向相关部门提供所涉区域内的文物分布情况,并就文物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其在规划方案时尽可能避开文物点,确保文物安全。

5、努力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塔梁子崖墓群和北塔被省政府公布为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大湾寺石刻、五角寺、黄氏祖茔墓群被市政府公布为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同年,塔梁子崖墓群成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填补了我县无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空白。南塔、大旺寺摩崖造像、禹王宫-帝主庙又成功申报为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此外,南塔、北塔已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庙等17处不可移动文物已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文物灾后重建项目全面竣工

我县文物灾后重建项目原为六个,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塔梁子崖墓群、南塔、北塔、禹王宫-帝主庙灾后维修,以及县文管所、纪念馆的恢复。为了有效地并最大限度的利用好灾后重建资金,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计划(中期调整本)》的通知精神和县发改局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安排及各级文保单位受损的实际情况,在重建资金总额5300万元不变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了适当调整,增加了部分重要的市、县级文保单位的抢救维修项目,调整后的六个项目分为12个小项,其中塔梁子崖墓群300万元,北塔850万元,南塔102万元,禹王宫-帝主庙1108万元,观755万元,寺750万元(后县财政增投245万元),纪念馆560万元,城隍庙490万元,寿宁寺186万元,村塔96万元,文管所78万元,彤华宫25万元。

在灾后重建过程中,我局高度重视,把项目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与文管所现场代表一起,多次到各维修项目现场办公,就工程质量、文物安全、施工进度等相关问题,对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各施工单位严格遵循文物保护的客观规律,“进度服从质量”,充分依靠专家和专业技术队伍的力量,科学安排,精心组织,所有重建项目已在今年5月前全部顺利竣工。年5月,国家_在成都召开的“全国文物系统汶川地震灾后抢救保护工作总结大会”,同志被授予先进个人称号。

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成绩显著

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自启动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圆满完成实地调查和数据录入工作,顺利通过省三普办实地阶段验收及国家_三普办的数据审核。通过两年的艰辛野外实地调查,成果丰硕,全县共调查发现不可移动文物1000余处,登录591处,年3月,县人民政府以江府发【】21号文件对这591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公布。目前,《县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已编印完成,《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在进一步完善并上报县三普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制。在历时五年的普查工作中,我县的普查登录数据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质量均受到省、市三普专家的一致好评,文管所王启同同志被省、市三普办授予三普田野调查阶段先进个人称号,吴梅同志被省人社厅、省文化厅、省_授予省三普先进个人称号。

五、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文物勘探方案范文 第18篇

――国家_局长单霁翔

南水北调,是当今世界上在建的调水量最大的跨流域调水工程,是实现我国水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它的建成,将有效缓解北方广大地区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状况,对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但是,与三峡工程一样,南水北调同样面临了文明与水的碰撞。翻开地图,密布在工程沿线的近千处文物古迹与墓葬遗址,像一串璀璨的明珠,串连起一部完整的华夏文明编年史。由于穿越长江和黄河这两个中华文明的发祥地,无论是所涉及文物的级别,还是数量,南水北调工程都远远超过三峡工程,因此南水北调的文物保护工程被专家称为我国有史以来最大的文物保护工程。

河北:华夏文明的腹心之地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南起丹江口水库,位于江淮以北,沿太行山东麓至燕山以南,是中国重要古文化遗址最为集中的地区,一向被文物和考古专家称为“文物长廊”、“文化长廊”,中华文明的核心地带。

中线工程河北段,一自河南省安阳市丰乐镇穿漳河进入河北境内,沿太行山东麓和京广铁路西侧北行,途经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四市的25个县(市),于涿州市穿拒马河中支进入北京,全长461公里,是为总干渠;一自徐水县西黑山村分水穿京广、京九铁路,途经7个县(市),向东至终点天津市外环河,全长155公里,是为天津干渠。

总干渠流经的这片燕赵大地,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中心地域之一。在汉以前,它是中原通往北方地区的交通要道,一直在历史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素有“黄河如带,五岳俱朝”之誉。秦汉以后历经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它又从诸侯国的重要封地发展为民族迁徙融合的首善之区。位于河北邯郸临漳县的邺城,是曹魏、后赵、冉魏、前燕、东魏和北齐六个朝代的都城,是有着“百隧毂击 连轸万贯”之称的政治和经济中心。唐五代以后,虽然经济中心南移,河北仍是全国最重要的政治和军事中心区域之一,元、明、清三朝皆为畿辅重地。

如果把分布在中原大地厚重的文明堆积比作一个人体,那么,河北无疑便是这个人的腹心之区。

邯郸讲武城遗址,东距邺城仅6公里,周围遍布着自战国延续至宋代的遗址群和城址附属建筑物基址,对研究该地区的历史沿革具有重要意义;北朝墓群遗址,南起南营村、讲武城一带,北至东武仕水库,南北绵延达50余公里,东西约20公里,目前文物档案中有编号的墓葬便达134座,从已发掘的墓葬来看,磁县北朝墓群对于研究当时的陵寝制度、意识形态、经济水平、文化艺术都有着极其重要的考古和历史价值;林村墓群,位于邯郸市西小屯一带,有封土的墓葬15座,无封土墓葬几十座,墓葬年代为战国至汉代,对于研究当时的墓葬制度和意识形态有着重要的意义;邢侯墓地,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在12万平方米的土地上,密布着两周诸侯、贵族墓葬、先商及商代中晚期遗址,对先商文化及邢国历史的综合研究具有极高的价值;邢窑山下遗址,位于临城县临城镇山下村,邢窑始于北朝,终于元,历时900余年,以细白瓷蜚声天下,在制瓷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常山故城遗址,位于元氏县故城村南,始建于战国赵成王十一年,为目前河北境内保留不多、保存较完好的汉代郡城遗址之一,是研究汉代同类型城址不可多得的材料;张柔墓,位于满城县岗头村,整个墓区布局严谨,排列有序,配有石马、石虎和各种碑铭,为保留比较完整的元代汉族大员墓葬,对研究元代的丧葬制度、雕刻艺术、书法艺术提供了丰富的实物资料;燕南长城,位于徐水县西,为战国时期燕国与中山国的分界线,对研究长城的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历数这些珍贵的文化遗存,数目之多、级别之高,无不让人感到振奋。本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和“重点保护、重点挖掘”的原则,河北省文物部门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力图最大限度地抢救文物,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尽管在水利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南水北调工程最终绕开了部分国保和省保单位,但仍然有一些文物点是“左躲也躲不过去,右躲也躲不过去”的。目前,在整条中线干线工程的16处控制性文物点中,河北段为6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两处,为磁县北朝墓群和易县、徐水燕南长城遗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两处,为磁县南营村遗址和邯郸林村墓群遗址。

工作背后的情感

早在2002年7月,受省_的委托,河北省文物研究所便会同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四市的文物部门,以及相关各县文保所组成了考古调查队,对南水北调中线干渠河北段进行了首次拉网式徒步踏勘调查。因当时南水北调路线还没有准确划定,地面未做标记,且时值农作物生长旺季,野外踏勘受到了诸多限制。

为了更好地“补漏”,在工程线路标定后,省文物研究所又于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对南水北调河北段总干渠进行了复查。通过复查,共计发现文物遗存地点或丰富区段136处。

2004年9月至10月,根据上级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对做好南水北调文物保护工作所提出的要求,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受省_和省南水北调办公室的委托,对中线工程总干渠及天津干渠河北段文物点进行了第三次调查,总计调查160处,其中,因渠线设计改动而偏离渠线的文物点46处,核实与渠线有关的文物遗存或丰富区段114处,在对遗址进行了初步的勘探以确定与渠线的关系的基础上,初步划定了遗存的保护级别。

三年时间,三次全线段拉网式徒步踏勘,最终勾勒出今天这样一条精心选择的工程线路。可以想象这中间包含了多少工作的艰辛,多少发现的喜悦,又付出了多少尽一切可能保护文物不受破坏和影响所做出的努力。

文物勘探方案范文 第19篇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如确因建设项目特殊需要无法避让而必须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将文物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编制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文物部门应在接受报批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请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并及时发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审核意见书》。发改、经贸、建设、国土部门根据《意见书》要求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窑址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红线外20米)的建设项目,_门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与文物部门沟通,并督促业主将其设计方案报送文物部门。文物部门在接受设计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审核意见书》。发改委、经贸委在接到《意见书》后再举行有文物部门共同参与的初步

三、在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街区内进行保护性开发建设,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发建设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其他文物遗存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红线前,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发改、经贸、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选址、方案会审、土地征用等审批手续。

四、县定规划工业园区建设工程,_门在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与文物部门联系,文物部门在接到联系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意见告知_门,_门应根据文物部门的意见编制《园区建设总体规划》。文物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根据《规划》制定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和抢救措施。

在县定规划工业园区以外独立选址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_门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与文物部门联系,文物部门在接到联系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改、经贸、建设、国土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部门《工程建设文物保护意见书》后,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建设工程施工中一旦发现文物,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向文物部门或_门报告,如隐匿不报或保护不力造成文物损坏的,要追究业主及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六、凡县区范围内的市批以上建设项目,县有关部门应在项目下达后,及时向文物部门通报情况,使文物部门能尽早介入,并与建设单位共同做好文物保护抢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