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_工作宣传方案 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对策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一、私人银行业务的概念
历史上对私人银行起源的说法不一,但大致都归于欧洲古老而显贵的家族需要值得信任的专门人员帮助打理大笔的财富,于是就出现了一批会计师、律师、银行家等为这些贵族提供投资、避税等一系列规划。这些专门人员逐步形成了第一代的私人银行家。
2005年5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正式提出了私人银行的概念,并做出如下定义:“私人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与特定客户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合同,客户全权委托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依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私人银行主要是为最高端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细分为四个大类:一是对现有财产的保值、增值;二是提供独特的金融解决方案;三是退休计划;四是财富的延续。
日前私人银行业务主要有以下特点:与针对普通个人客户的个人银行业务不同,私人银行业务的进入门槛较高,从现有的资料来看,私人银行开户“门槛”最低为50万美元,最高为500万美元,且有些银行在不同地区的规定也有差别;为满足高端客户群的特殊需求,私人银行业务的个性化特征非常突出,更注重产品与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私人银行面对的客户,大多坐拥亿万财富,协助管理如此庞大的财富,自然要求保证其私密性,西方私人银行通常为客户提供具备高度技巧、训练有素的客户关系经理(relationship manager),由客户经理针对客户的所有需求提供全方位与专业化的财产管理服务,并设计综合性的解决方案;据世界银行估计,全球高净值财富的总人数约700万,持有27万亿美元资产。其中私人银行存款规模约17万亿美元。从交易角度看,通常一笔交易的金额都以几十万美元为单位,私人银行业务毫无疑问是零售领域的批发业务。
二、私人银行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私人银行服务品种单一
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需求早已出现,然而尚没有一家商业银行能够提供全面的私人银行服务。尽管国内也出现了不少为不同客户度身定制的差别化理财产品,但是多数个人理财品种内容相近、投资品种有限、收益和投资期限相近、创新品种也相对较少,不能满足高收入群体多元化的理财需求。而且,现有的产品结构也不尽合理,知识密集型中间业务如咨询、资产评估、资产管理等所占比重较低。这种品种与结构上的缺陷,导致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缓慢。
(二)营销体系不健全
随着信息化、电子化进程的加快,个人金融产品尤其是私人银行产品往往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需要专业人士提供详细的解释。而国内银行过分依赖固定的柜台服务来推销产品,没有专门的营销部门、专业的市场营销人员以及完备的营销网络来进行个人金融产品的销售,加之宣传方式及营销手段落后,相关的业务咨询、功能介绍、金融导购等售前售后服务严重滞后,使得客户对私人银行业务一知半解,不能正确认识其风险收益特征,甚至于一些客户忽视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客观规律,认为私人银行的业务一定是低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对银行提出过高的回报率要求。同时,在当前以客户为导向的新时代,私人银行业的经营核心在于收集潜在客户的信息并充分挖掘、调整,设计出高附加值、富有个性的金融产品。目前国内银行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普遍还处于初始阶段,结构化数据的挖掘、存储和处理技术仍相对落后,不能满足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私人银行业务人才不足
私人银行业务提供的是综合性的财务规划服务,需要从业者掌握关于税收、法律、金融等多方面的内容,对从业者的要求比一般业务要高。另外,私人银行业务进展顺利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经理与客户的交流过程,在交流中打动客户,使客户产生共鸣和信任才有利于业务的顺利开展。众所周知,私人银行业务服务的客户对象往往都有自己不平凡的人生经历,积累了丰富的人生经验,要使他们产生沟通的,增进其对产品和服务的认同,无疑对客户经理的沟通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而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尚属新兴业务,国内缺乏对此有较深研究的专业人才。国外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虽然历史悠久,积累了丰富经验,也储备了丰富的专业管理人才,然而因其法律、金融、税收等诸多方面均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国外人才在我国开展业务有可能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
(四)分业经营所带来的业务限制
私人银行业务主要是为富裕阶层提供个性化的金融综合服务,这不仅意味着服务的非标准化,也意味着服务的全面性,因而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不同金融领域。但我国目前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跨领域金融服务的顺利开展。尽管各大商业银行相继建立了专门的私人银行业务机构,但其所能提供的产品还是非常有限的,主要仍为储蓄、信贷和各类代销产品,并且这些产品都具有标准化或格式化的特点,无法与私人财富管理中所强调的个性化要求相吻合。正是由于这一技术的存在,商业银行在提供高端服务时往往过分强调服务形式,如专人配备、专属场所、优先服务、亲情服务等,对服务的内容及质量并不能做出有效的承诺,而这些正是客户最为关注的。
(五)私人银行风险非常复杂
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一是私人银行业务部门自身的利益导向,私人银行业务部门与客户相比,处于信息的优势方,当一项为客户服务的交易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时,私人银行业务部门可能会首先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从而容易引发与客户间的“利益冲突”;二是私人银行业务部门与客户间的合谋行为,私人银行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客户从事“_”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谋求各自利益最大化,损害社会福利。从风险的表现形式来说,私人银行面临着客户信贷融资违约的信用风险、产品价格下跌的市场风险、人为失误或技术缺陷引起的操作风险、与客户问发生诉讼或纠纷的法律风险及合规风险等。其特征是面临的风险多、风险发生的概率大、潜在风险事件和风险点多、风险间的关联性强、风险计量难度大等。从现有私人银行业务已发生的风险情况来看,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的发生概率较大。
三、发展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对策
(一)充分了解客户,防范法律风险
私人银行业务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需求采取“一对一”的方式服务的。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产品需求和投资目标,对风险的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也各不同。有的客户较为保守,他们更为关注财产的安全,不追求过高的投资回报率,仅希望能够弥补通货膨胀的损失;有的客户则属于积极型的投资者,他们希望所拥有的资产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增值,并且为追求高收益愿意且有能力承受较高的风险。因此,客户经理必须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信息,包括教育状况、商务状况、家庭、个性、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需求和目标等,为客户提供符合其自身条件的个性化金融服务。同时,还应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充分、准确、清晰的风险揭示,使客户的各项决定都建立在准确理解收益与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另外,针对客户利用私人银行服务转移非法财富、_等违法行为,商业银行必须遵照《_反_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_规定》等法律条文予以制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措施、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系统、保存各项业务的历史记录,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上报,把履行保密职责和反_义务有效结合起来。
(二)革新传统产品销售观念,引入现代经营观念
面对全球金融一体化及金融业务的国际化,商业银行必须破除私人银行业务以多销售产品为目的的陈旧理念,树立以创建卓越的私人银行业务品牌,选择合理的定位和正确的目标,开展对目标市场、业务内容以及营销模式。一直以来,受我国分业经营金融政策的限制,银行不能直接涉足证券、保险等直接投资领域,致使商业银行很难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创新范围和创新深度也都十分有限。随着分业经营政策的放宽和高端客户投资观念的改变,国外成熟市场私人银行业务领域的一些做法和产品将逐步被引入,只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商业银行就可以大胆地去实践创新,从而满足私人银行客户日益复杂的金融需求。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创建服务品牌
私人银行业务提供的是一揽子金融服务,强调对客户资产的整合管理能力,涉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基金市场和房地产、大宗商品、私人股本等各类金融资产,因此需要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服务团队。在具体操作中,应以注册理财规划师为标准,逐渐建立一支产品经理队伍,并培养起一批熟悉外汇、证券、基金、保险等业务的投资专家队伍;同时借助当前的危机背景,在产品研发、营销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力度引进国际化优秀金融人才。通过专门的培训让他们熟悉国内的投资环境,为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及品牌形象的创建提供有力的支持。
反_工作宣传方案 第2篇
私人银行商业银行改革
一、私人银行业务的概念
历史上对私人银行起源的说法不一,但大致都归于欧洲古老而显贵的家族需要值得信任的专门人员帮助打理大笔的财富,于是就出现了一批忠心耿耿的会计师、律师、银行家等为这些贵族提供投资、避税等一系列规划。这些专门人员逐步形成了第一代的私人银行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正式提出了私人银行的概念,并做出如下定义:“私人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与特定客户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合同,客户全权委托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依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私人银行主要是为最高端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细分为四个大类:对现有财产的保值、增值;提供独特的金融解决方案;退休计划;财富的延续。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私人银行服务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
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需求早已出现,然而尚没有一家商业银行能够提供全面的私人银行服务。尽管国内也出现了不少为不同客户量身定制的差别化理财产品,但是多数个人理财品种内容相近、投资品种有限、收益和投资期限相近、创新品种也相对较少,不能满足高收入群体多元化的理财需求。而且,现有的产品结构也不尽合理。知识密集型中间业务如咨询、资产评估、资产管理等所占比重较低。这种品种与结构上的缺陷,导致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缓慢。
(二)营销体系不健全,售后服务不到位
随着信息化、电子化进程的加快,个人金融产品尤其是私人银行产品往往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需要专业人士提供详细的解释。而国内银行过分依赖固定的柜台服务来推销产品,没有专门的营销部门、专业的市场营销人员以及完备的营销网络来进行个人金融产品的销售,加之宣传方式及营销手段落后,相关的业务咨询、功能介绍、金融导购等售前售后服务严重滞后,使得客户对私人银行业务一知半解,不能正确认识其风险收益特征,甚至于一些客户忽视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客观规律,认为私人银行的业务一定是低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对银行提出过高的回报率要求。同时,在当前以客户为导向的新时代,私人银行业的经营核心在于收集潜在客户的信息并充分挖掘、调整,设计出高附加值、富有个性的金融产品。但目前我国国内银行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普遍还处于初始阶段,结构化数据的挖掘、存储和处理技术仍相对落后,不能满足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人才不足,制约私人银行业务发展
私人银行业务提供的是综合性的财务规划服务,需要从业者掌握关于税收、法律、金融等多方面的内容,对从业者的要求比一般业务要高。另外,私人银行业务进展是否顺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经理与客户的交流过程,在交流中打动客户,使客户产生共鸣和信任才有利于业务的顺利开展。众所周知,私人银行业务服务的客户对象往往都有自己不平凡的人生经历,积累了丰富的人生经验,要使他们产生沟通的,增进其对产品和服务的认同,无疑对客户经理的沟通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而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尚属新兴业务,国内缺乏对此有较深研究的专业人才。国外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虽然历史悠久,积累了丰富经验,也储备了丰富的专业管理人才,然而因其法律、金融、税收等诸多方面均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国外人才在我国开展业务有可能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人才不足是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对策
(一)充分了解客户,防范法律风险
私人y行业务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需求采取“一对一”的方式服务的。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产品需求和投资目标,对风险的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也各不同。有的客户较为保守,他们更为关注财产的安全,不追求过高的投资回报率,仅希望能够弥补通货膨胀的损失;有的客户则属于积极型的投资者,他们希望所拥有的资产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增值,并且为追求高收益愿意且有能力承受较高的风险。因此,客户经理必须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信息,包括教育状况、商务状况、家庭、个性、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需求和目标等,为客户提供符合其自身条件的个性化金融服务。同时,还应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充分、准确、清晰的风险揭示,使客户的各项决定都建立在准确理解收益与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另外,针对客户利用私人银行服务转移非法财富、_等违法行为,商业银行必须遵照《_反_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_规定》等法律条文予以制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措施、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系统、保存各项业务的历史记录、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上报,把履行保密职责和反_义务有效结合起来。
(二)革新传统产品销售观念,引入现代经营观念
面对全球金融一体化及金融业务的国际化,商业银行必须破除私人银行业务以多销售产品为目的的陈旧理念,树立以创建卓越的私人银行业务品牌,选择合理的定位和正确的目标,开展对目标市场、业务内容以及营销模式等全面深入的探讨研究为宗旨的新理念。一直以来,受我国分业经营金融政策的限制,银行不能直接涉足证券、保险等直接投资领域,致使商业银行很难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创新范围和创新深度也都十分有限。随着分业经营政策的放宽和高端客户投资观念的改变,国外成熟市场私人银行业务领域的一些做法和产品将逐步被引入,只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商业银行就可以大胆地去实践创新,从而满足私人银行客户日益复杂的金融需求。
参考文献:
[1]余佳琳.M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战略研究[D].湖南大学,2015.
[2]齐培.江西省Z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创新研究[D].南昌大学,2016.
反_工作宣传方案 第3篇
第一条为了预防_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_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反_,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_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在_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_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_义务。
第四条_反_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_监督管理工作。_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_监督管理职责。
_反_行政主管部门、_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_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_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_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_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_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_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_刑事诉讼。
第六条履行反_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_活动,有权向反_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反_监督管理
第八条_反_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_工作,负责反_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_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_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_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_规定的有关反_的其他职责。
_反_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_反_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_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_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_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_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_规定的有关反_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_反_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_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_反_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_反_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_反_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_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_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_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_反_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_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_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_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_反_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规定。
第十三条反_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_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_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_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_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第三章金融机构反_义务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_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_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_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_工作。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人和被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_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_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_反_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_反_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_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_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四章反_调查
第二十三条_反_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_反_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_反_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_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_反_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_反_行政主管部门,_反_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_反_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五章反_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_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_国际合作。
第二十八条_反_行政主管部门根据_授权,代表_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_合作,依法与境外反_机构交换与反_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涉及追究_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反_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_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_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_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_反_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_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_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_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_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_反_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_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_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_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_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_反_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五条应当履行反_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_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_反_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制定。
反_工作宣传方案 第4篇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切实抓好此次“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清华支行领导高度重视,召集员工召开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专题讨论会,讨论活动的具体步骤,制定了详细的活动方案,各员工分工明确,从制度上促进了此次工作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增强实效
(一)分行活动主题鲜明。
活动期间,我行网点设立了咨询区,印制了个人贷款、信用卡、电子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宣传折页进行发放,全方位介绍了我行在支持经济发展,扶持小微企业,业务创新等方面的新举措以及反_、反假币、防范金融诈骗等方面的知识。还由网点工作人员向公众散发金融知识宣传折页并进行现场讲解,尽一切努力扩大宣传效果。
(二)清华支行活动形式多样
从2020年12月起,清华支行多措并举,推进宣传活动的有序进行:一是以营业网点为宣传阵地,通过在营业网点内摆放金融知识宣传资料和宣传展架,方便客户阅览。同时安排工作人员向客户分发宣传资料,并提供业务咨询;二是积极组织金融知识进进社区活动,扩大宣传范围。使用等进行了宣传和讲解。
(三)宣传内容广泛
支行重点对个人贷款、非法集资、反_、等内容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力求通过宣传银行业金融知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科学合理理财,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并于12月1日前完成准备工作,将各类宣传品摆放在折页架等摆放于便于客户取阅的位置;同时工作人员以发放宣传材料、解答客户咨询等方式积极向客户宣传本次“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得活动在客户间迅速传播,为宣传打下了良好基础。
12月7日是“金融知识宣传教育”集中宣传日,清华支行组织本单位所有员工举办宣传活动,以营业网点为宣传阵地,通过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材料、工作人员讲解等形式,积极向过往群众宣传本次活动并发放宣传资料,向客户普及个人贷款、信用卡、电子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宣传折页进行发放,全方位介绍了我行在支持经济发展,扶持小微企业,业务创新等方面的新举措以及反_、反假币、防范金融诈骗等方面的知识,为前来咨询的群众进行耐心解答。活动现场气氛热烈,吸引了不少群众的关注,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反_工作宣传方案 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风险控制
[DOI]
近年来,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其以独特的魅力和优势占领了大量的市场空间,发展前景不容小觑。但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规避体系建设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关互联网风险法规方面的研究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1 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分析
从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其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是人们最容易接受的金融服务方式之一。但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安全风险
目前,我国大部分网贷平台的资金流动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严格意义上来讲,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属于金融机构,虽然它集合了大量的金融业务,但是无法达到金融机构的地位。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运营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信息,包含交易信息、银行卡信息、个人信息等,涉及一定的安全风险。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妥善保管客户的商业信息,不得任意对外披露,否则将予以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与此同时,我国还建立了金融准入机制,明确了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要求,然而却没有制定相应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和安全级别,单凭认证机构的检测证明,并不能使运营平台及其用户有效规避安全方面的风险。另外,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着沉淀资金管理的重任,为确保该项资金的安全性,其应在商业银行开设备付金专用账户并接受银行的监管。这项法制规定保证了账务资金一定的安全,但是尚未明确客户备付金孳息的归属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仍面临着交易安全风险,相关监管法制亟待完善。
支付风险
第三方支付是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反_最为薄弱的环节,极易出现_、套现、恐怖融资等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金融服务体系中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交易的完整性,使得资金流向不易被完整地识别。受用户委托银行私密信息保护的影响,互联网支付机构获取的用户信息相当有限,因而对交易的正常与否不能作出准确地判断,且很难实现对所有付款方的实名认证。随着现代网络科技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为商户提供了更加完备的虚拟POS机服务,解除了以往金融服务的地域、时间限制,为用户提供便捷服务体验的同时成为了资金套现的便利途径。目前,我国相关法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这方面的管控还不到位,很多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尚不能达到反_的标准要求,致使网络上大量的虚假交易信息泛滥,这无疑严重影响了交易安全,制约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长效发展。
众筹风险
迄今为止,互联网金融法规面临的众筹风险主要包含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两类。互联网金融资金如果以投资项目的名义进行众筹,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吸纳投资资金,那么将会涉嫌非法集资,而且可能存在集资诈骗的风险,这在我国是绝对禁止的。P2P互联网金融借贷是最有可能发生非法集资风险的模式,它主要以非法集合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形式出现。以当前我国的法制监管来看,其主要对互联网金融保持开放管理的态度,给予了互联网金融众筹一定的创新发展空间,但是绝不能逃脱法规的约束范围。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法规而言,其有两条底线是不能触碰的:一是P2P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必须以出售理财产品的方式筹集公众资金,并将这部分资金归置到平台中间账户;二是P2P网络信贷平台应该对借贷单位或个人信息进行一一核实,尽量规避非法集资甚至携款潜逃的风险,保证用户的资金安全。此外,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体系中还存在沉淀资金管理与规范问题,为确保沉淀资金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保证资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在立法层面上加强关注和监管。
2 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控制建议
反_工作宣传方案 第6篇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精神,2010年上海总部的主要工作是:
一、继续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一是保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巩固经济回升向好的势头。目前,我国货币信贷供给正由在刺激经济增长特殊情况下必要的超常规投放,逐步转向更加注重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条件下的正常合理投放。我们将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发展趋势、国内外经济运行和市场流动性变化,加强货币信贷增长和流动性监测分析,认真实施存款准备金调整等措施,灵活运用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强货币政策信息沟通和传导。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安排全年信贷总量及进度,根据实体经济部门的信贷需求,合理安排全年贷款的投放节奏。
二是着力优化信贷投放结构,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窗口指导效果,坚持有保有压,下大力气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三农”、就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转移等的信贷支持,重点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节能减排、企业技术创新、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促进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信贷质量和效益。引导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在建、续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的贷款投放。在支持稳定出口的同时,进一步支持国内消费需求,完善消费信贷政策,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是加强信贷风险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强化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放贷条件和项目审查评估,防止资金挪作他用。加强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机构提高风险定价、评估和管理能力,确保贷款进入实体经济,提高贷款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贴近市场和实时监测的优势,加强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跟踪分析,及时反馈货币政策实施效应。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发挥其跨周期的逆向调节功能。加强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运行监测分析,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探索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评估机制,定期上报金融机构信贷政策执行情况。
二、继续深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继续深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提升试点工作整体水平。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试点推进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分工协作机制,为试点业务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调查研究,完善试点相关政策。加强业务创新,继续深入企业和银行,摸清市场需求,为企业和银行提供优质服务,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战略研究,为持续推进试点工作提供政策准备。加强风险监管。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安全稳健的内外部环境。
三、继续推进上海“两个中心”建设
继续推进有关创新工作,参与制定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加快债券市场发展,推动中小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全球金融市场实时监测,健全黄金、外汇、票据、理财、信托等市场监测体系。发挥一级交易商联席会议平台作用,推进银行间市场异常交易监测管理,做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信用监测。扩大同业拆借市场信息披露试点,完善同业拆借市场结构,加强公开市场操作和市场监督管理。
四、推动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再上新台阶
一是筹办好第三届长三角金融论坛。认真筹备第三次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联席会议和长三角金融论坛,抓紧确定论坛主题和筹备方案,落实会务安排等工作。确保联席会议和论坛圆满成功。
二是加快前期工作成果转化。加强长三角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广应用授信支票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做好商业承兑汇票推广重点企业的选择、和再贴现政策扶持,支持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实体经济信贷需求。配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票据业务创新,推动长三角票据市场协调发展。推动外汇管理合作。做好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贸易进口异地付汇集中备案等试点。
三是研究启动新的工作任务。加强长三角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合作,加强与总行、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实现合作方式多样化。鼓励银行开发适应进出口企业需要的汇率风险管理产品,有序推出本外币交叉理财产品,促进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加强货币信贷沟通交流和联合调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完善长三角支付环境建设协调联动机制。有关分支行要积极参与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
五、继续深化世博支付环境建设
一是加大支付环境建设力度。继续落实世博会外汇支持政策,便利境外参展机构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场馆建设和世博局用汇。优化银行卡受理环境,引导银联标准的金融IC卡和旅游卡在商业、餐饮、旅游、交通等服务业的应用。做好世博概念预付卡发行应用工作,满足持卡人小额快速支付需要。做好现金预测分析和人民币流通监测预警,加大原封新券投放,从总量和券别结构上确保世博现金供应。加大反假货币工作力度,加强商户培训,严防假币流出入商业银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缺补漏,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二是确保业务系统安全平稳运行。组织协调在沪银行、中国银联等,加强对主要支付清算系统、商业银行行内系统、银联支付系统的安全检测和运行保障,建立健全日常运行维护和应急机制、应急预案演练和风险预警监测机制、信息反馈和报告制度,确保世博会期间系统和业务正常处理和安全运行。对电力供应、线路和网络安全、机房重地等关键环节,要逐一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六、深化金融改革和维护金融稳定
立足区域特点和辖区实际,密切跟踪后危机时期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探索建立系统风险监测制度,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继续研究金融机构综合经营试点问题。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妥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发挥民间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满足民间资金需求的独特优势。探索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融资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改革重组。
七、进一步发挥总部对外交流的窗口作用
围绕G20机制下国际货币和金融监管体系、国际金融机构改革等开展相关研究。利用多边外交平台,积极开展区域金融合作,多角度、多方位地开展金融交流,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外培训。不断推进国际金融信息网页建设,进一步做好翻译工作。
八、不断提高外汇管理水平
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管理理念,转变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经济主体提供便利,逐步淡化事前审批管理,强化事后监测分析职能;顺应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进一步完善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构建完善的监测预警体系、非现场检查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加大外汇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扎实开展金融研究和统计工作
整合研究资源,积极开展宏观调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金融业改革开放、区域金融发展等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加强金融基础理论和特色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经济金融运行发展规律,为提高总行决策水平提供支撑。跟踪国际金融市场动向,研究我国参与国际经济金融竞争合作的对策。继续参与总行金融统计改革,密切关注金融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提高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效率。推动金融统计标准化,健全金融综合统计。完善金融统计应急预案,提高统计数据采集效率,按时完成各频度的定期调查分析。拓宽统计分析广度和深度,及时准确提供统计分析成果。继续做好金融学会工作。
十、加快支付结算业务创新
配合总行开展二代支付系统暨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和上海运行中心建设。继续开展上海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建设和第二批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审核管理。研究相关领域的金融IC卡应用方案,推动金融IC卡试点应用。建立从事支付清算服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业务跟踪长效机制,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功能,落实账户实名制。完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配合_门打击银行卡犯罪。加强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提高支付信息分析的广度和深度。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
十一、提高国库和货币发行的信息化水平
优化国库电算化系统,提升技术平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扩大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收付业务范围,推进国库直接办理社保五险和农民工养老保险等政府性资金的收缴支付,稳妥有序推进区县国库单一账户和公务卡试点。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和国库综合管理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等系统试点运行,加快联网和银行卡缴税试点进程。推广使用退库审核电子化系统。加强国库信息统计分析,推进国债管理创新。强化国库监督检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精心组织发行基金调拨,做好跨区域就近调拨发行基金、人民币产品异地入库工作。完善现金供应机制,加强现金预测分析和人民币流通监测预警,实现总量确保、结构合理。完善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金融机构反假货币管理,加强反假货币宣传和培训。加快现金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效率。形成资源集中、管理优化、形式联动的发行基金库布局。促进科技创新,力争在货币金银管理电子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十二、做好反_和征信管理工作
积极发挥反_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完善反_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机制。强化反_监管,推进金融机构自评估,深入开展反_行政调查。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_案件。规范反_内控机制,切实加强大额和可疑交易等信息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履职风险。促进信用评级市场发展,推动借款企业主体评级业务发展。构建评级信息查询平台,实现评级信息共享。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扩大非银行信息采集范围。加强征信市场监管和业务宣传。加快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后续建设工作,拓展登记范围。
十三、加强内部管理基础工作
继续完善制度建设,抓好协调组织,着力提高办公效率。抓好应急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加大信息调研、新闻宣传和督办力度,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加强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会计财务规章制度,发挥会计财务的监督控制作用,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严格压缩公用经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抓好节能减排,确保各项节能指标顺利实现。健全工作机制,切实维护辖区安全稳定。探索引入绩效审计理念,构建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评价新体系。强化内控监督,开展依法行政审计,全面推广内控评价审计,完善内控长效机制。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案件治理,开展审计监督,加强对案件多发易发环节的长效监督。组织开展风险管理审计试点,为人民银行基础业务提供管理保障。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系统审计和计算机辅助审计能力。加大事后监督力度,构筑内部资金安全防线。
十四、加强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加强党的组织和思想政治建设。
二是扎实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反_工作宣传方案 第7篇
关键词:机构信用代码 征信管理 应用
机构信用代码是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具有唯一性、经济性、广覆盖性、实用性和兼容性的特点,覆盖现有全部机构代码,是各类机构的“经济身份证”。人民银行通过建立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存储机构的信用代码和其他已有代码及对应关系,实现机构身份识别和信息共享。经过全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采集量和机构代码的覆盖率逐日扩大。据统计,截至2012年10月末,全国发放机构信用代码万户,发放比例为。将机构信用代码运用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建立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的根本目的,也是当前的重要课题。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推进机构信用代码发码工作的同时,坚持配发与应用并重,积极在四川省推动机构信用代码广泛运用,取得了积极成效。
1.机构信用代码应用工作在四川全面启动
人行成都分行十分重视机构信用代码应用工作,在制定《四川省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总体方案》时就明确了机构信用代码在反_、信用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及日常业务领域的应用原则和要求。随着机构信用代码工作的深入开展,成都分行在推动机构信用代码在反_领域应用的同时,还着力将机构信用代码拓展运用到征信业务及其他业务领域,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信用代码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人民银行在确保机构信用代码配发工作进度的同时抓好机构信用代码运用工作。以机构信用代码在征信业务领域的深入应用为基础,加强行内行外的沟通协调,积极拓展机构信用代码在人民银行其他业务、金融机构对公服务、政府行政管理及社会事务等其他领域的运用。目前,机构信用代码已在贷款卡业务、企业信用报告查询、非银行信息采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评级市场管理等多项征信业务中得到应用。同时,成都分行正积极协调外汇管理部门,力争将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到四川省外汇管理业务中。
2.机构信用代码在四川应用的基本情况
当前,四川省机构信用代码运用已经在反_、征信和金融服务三大领域取得了成效。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10月末,四川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环节累计查询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万笔,其中在对新客户的身份识别环节共计查询万笔,在持续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客户环节共计查询万笔,发现异常或可疑线索19起;全省人民银行在开展贷款卡、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等征信业务过程中,查验机构信用代码证3232次。
反_领域应用情况
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反_领域是基础。为此,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上线之初就组织省内金融机构反_业务全面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工作方案。借助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到机构、到网点、到柜台,以及信息整合度高的特点,四川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将机构信用代码的应用融入到客户身份的初次识别、重新识别、持续识别以及可疑交易、大额交易甄别等各个环节,基本覆盖业务关系建立、业务关系存续等各个环节。有效提高了身份识别率,扩大了身份识别范围,充分实现了金融机构了解客户、知晓客户、关注客户的目的,为金融机构主动掌控风险提供了另一有效途径。
征信业务领域应用情况
征信业务领域的应用,是机构信用代码拓展应用的重点。成都分行对现行主要征信业务进行了梳理,将二者充分结合和绑定,达到互为促进的目的。一是省内人民银行在受理贷款卡申请、贷款卡年审、企业信用报告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常用户申请时,要求相关主体出示《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进一步核验申办主体的身份。二是在采集非居民的非银行信息时,在与信息来源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将被采集机构的机构信用代码纳入采集指标。三是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利用机构信用代码管理工作丰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内容,逐步建立以机构信用代码为关键匹配数据项的跨业务、跨部门信息整合共享机制。日前,成都分行指导遂宁中支利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开发之机,成功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与该数据库系统对接,实现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与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环保、水电、税务等信息的高效整合,进一步拓宽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的应用;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信用培植和信用对接等工作中加大对机构信用代码的使用,将其作为企业参与体系建设和人民银行评价和培育中小企业的必要条件。四是在评级机构备案管理中将查验机构信用代码作为必要条件,鼓励评级机构在信用报告中披露被评企业机构信用代码。
金融服务领域应用情况
在推动机构信用代码应用过程中,成都分行还积极引导辖内人民银行将机构信用代码应用到金融服务领域,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是利用机构信用代码锁定关联企业信息,及时进行金融风险安全提示。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成都分行指导当地人行了解事故情况,利用机构信用代码信息查找企业的关联方、股东构成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借助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迅速掌握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在银行信贷余额敞口为29969万元。据此,人民银行对行业信贷风险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对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进行了风险提示,为金融机构资产保全赢得了宝贵的时间。二是机构信用代码成为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企业遴选的必要条件。日前,成都分行积极指导省内乐山、宜宾中心支行将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同机构信用代码运用挂钩。乐山市金融办在制定《乐山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企业遴选暂行办法》时,已将机构信用代码证纳入申报材料范围,要求申报企业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作为身份识别的重要凭证,以此发挥机构信用代码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各类企业对机构信用代码证效力的认知,有效拓展了机构信用代码的应用范围。
3.加强机构信用代码应用的思考
尽管各地人民银行在拓展机构信用代码应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多是局部的。为使机构信用代码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就必须解决制约其应用的“瓶颈”问题。
适时启动机构信用代码宣传,让更多的机构和公众了解机构信用代码。在机构信用代码集中推广阶段,为确保大家有更多的精力投入机构信用代码赋码工作,不统一组织宣传是可以理解的。当前,对存量机构的发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即将转入发码与应用的并行阶段,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机构信用代码是干什么的,有什么作用,增强大家使用机构信用代码的主动性。
抓紧制定下发《机构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及时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机构信用代码制度,推广使用机构信用代码意义无疑是深远的。目前,实践已经先于制度了。为使此项工作能得以持续,就必须从制度层面加以约束,做到有法可依。《机构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应明确机构信用代码发放、管理、使用等关键问题。同时,要对相关的制度办法进行清理和完善,如贷款卡管理、非银行信息采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制度文件,都可以加入机构信用代码使用方面的内容。
进一步完善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实现与其他外部系统的有效对接。除要完善自身的一些功能,如统计查询、代码管理等等,还应逐步同其他代码系统有效对接,如组织机构代码系统、工商登记系统等,使机构信用代码真正起到桥梁作用。
尽快建立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数据质量保障机制。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数据质量,直接关系到其生命力。要充分借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经验,防止系统建设初期为完成信息任务,而忽视数据质量情况的发生。数据质量保障机制应为一种长效机制,同时应辅之必要的、合理的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