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方案案例分享范文 第1篇
一、转变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价值观念
对于税收征纳双方而言,需要及时转变落后的价值观念,通过良好的税务筹划,可以实现征纳双方双赢的局面。对于企业而言,通过实行税收筹划,能够降低企业成本,经济效益也才更高,对于国家而言,能够实现长远利益的增长,企业自实行税收筹划后,能够优化生产经营的方法,有效提升内部生产力,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能够为国家财政长期收入提供可靠保障。并且通过实行税收筹划,可以在国家与企业间形成和谐征纳关系,避免发生企业漏税、偷税等违法行为,从根本上让国家财政收入规模最大限度得到拓展。
二、协调好企业与相关税务机关的关系
一是加强与中介机构间的联系。在税务中介机构中,税收筹划人员通常有着很高的综合素质,实践经验比较丰富,能够较快全面、准确掌握企业纳税状况、内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现状等信息,对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更为有利。因此,企业要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间的联系,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借助税务中介机构的丰富经验;二是要协调好与主管税务机关间的关系,对于税务机关要充分信任,在缴纳税收时严格以税务机关设定好的标准为准。当然税务机关也应给予企业充分信任,与企业间构建起有效税收信息与沟通渠道,与企业的关系要协调好,这样才有利于更好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三、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创新设计
一是设置增值税筹划,在这个过程中要确认好所选择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通常来讲,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二是企业购进阶段的增值税筹划。这一时期主要考虑购货对象与购货时间。在选择购货时间时要对买方与卖方市场加以考虑,而在选择购货对象时,因为抵扣制度并不在小规模纳税人中实行,并且有着极大的选择难度,在购货环节中,一般纳税人的购货途径是同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三是销售过程中的企业增值税筹划,必须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妥善处理混合、兼营两种销售行为的关系,代销、折扣是两种最基本的销售方式。本文以折扣销售为例,某商城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选择了两种不同的促销方法:
方案一:购满600元返100元现金。
方案二:八折优惠,扣除折扣后销售额为500元。
假设该商品成本为200元,问应该采取哪种销售方案?
方案一:增值税=600÷(1+17%)×17%-200×17%=(元)
方案二:增值税=500÷(1+17%)×17%-200×17%=(元)
故而要选择方案二,同时在设计税收筹划时要对方案二加以考虑。
四、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设计保持适度的灵活
由于企业处于不同的经济环境,再加上税收政策和税务筹划的主客观条件在不断变化中,这便要求税务筹划方案设计尽量保持适度的灵活性。国家税收制度、税法、有关政策的变化,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需要重新审查和评估税务筹划方案,定期更新筹划内容,采用有效措施降低风险,确保达到税务筹划目标。税务筹划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决策,如果无法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税务筹划便不会有利可图,这样的决策也是不科学的。适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的灵活性,及时改变经营决策,防止增值税税务筹划经营风险的产生。
五、完善增值税税收筹划环境
1.经济环境
税收筹划在开展前,企业筹划者能够知道生产经营活动是在何处开展的,是在高新技术区、还是沿海经济开发区、或者是西部开发区。企业在某地区进行投资时,主要对当地基础设施、劳动力价值、金融环境、外汇管制、技术条件以及原材料供应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虑,同时也要对各地区税制的不同进行考虑。对于不同行业领域而言,税收征收政策有着很大的不同,企业筹划者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以不同的要求、行业以及政策等为筹划前提。所以,完善增值税税收筹划经济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法律环境
税收筹划方案案例分享范文 第2篇
【关键词】税收优惠 政策 税收筹划 肉类食品企业
肉类食品企业一般包括畜牧养殖、初级肉类产品经销和肉制品深加工等类型,由于国家对畜牧养殖、初级肉类产品和深加工肉制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各有不同,税率差异较大,肉类食品企业可以利用产权结构的调整等方式,综合运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一、巧用产权结构调整方式的税收筹划
1.把独立公司转为分公司。如某肉类食品企业旗下拥有两家独立子公司,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专业进行鲜肉、冷冻肉等初级肉类产品的分割经销;乙公司则从事培根、火腿肠等肉制品深加工业务。经营了一段时间发现,甲公司积累了大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乙公司的增值税税负水平则大大高于其他企业。我国税法规定,肉类食品企业销售鲜肉、冷冻肉等初级肉类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培根、火腿肠等深加工肉类制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且,向农户或农村合作社收购生猪等农产品时,可根据生猪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直接乘以13%的金额作为进项税额,而销项税额又以不含税卖价乘以13%确定,因此,经销初级肉类产品的企业若想要缴纳增值税,就必须要实现13%以上的毛利率。由于初级肉类产品的毛利率普遍低于13%,造成初级肉类产品无增值税可纳,大量留抵税额留存企业,形成“低征高扣”情况。肉类深加工产品企业采购肉类初级产品的进项税率只有13%,销项税率为17%,即使不增值,因为进销税率存在4%的差异,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存在着“高征低扣”现象。
该公司对此决定运用“产权框架下的税收筹划理论”,调整组织模式,把这两个公司转为分公司模式运作,一方面充分利用留抵税额,减轻了增值税税负成本。同时,只要两个分公司财务分别核算所得额,通过财税部门的备案,对于初级农产品免征项目可以按规定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不会增加企业的所得税成本。
2.建立新公司,专业从事免税初级肉类产品。《_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假如某分割肉收购发票,发票金额是100元,按13%的扣除率,进项税额为13元。分割肉采购成本就是87元。如果销售价格定为95元,则该公司还有钱可赚。
国家为进一步减轻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负,财政部、国家_《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该公司经销的鲜肉、冷冻肉等初级农产品属于上述的范围。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免税后,同样是某分割肉收购发票上注明100元,其采购成本就是100元,为确保盈利,其销售价格只能定到100元以上。如此规定,显然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都无法真正享受到这个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如果该公司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不享受免税政策(放弃免税),继续缴纳增值税,同时成立一家新公司专业进行免税初级肉类产品的采购与销售,就可扭转上述被动局面。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合理选择供应商。我国对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里所列明的农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同时,又规定购进《注释》里的农产品,不但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也可以根据普通发票和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由于农产品购进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特殊性,合理选择供应商的税收筹划就有了可行性。例如,该肉类企业向农业生产者采购1 000头生猪,采购价10万元,其进项税额为买价的13%计万元,采购成本为万元;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数量和采购价不变,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万元(10÷(1+13%)×13%),采购成本则为万元。从本例可以看出,直接向农业生产者采购,可以增加1 500元的进项税抵扣额,减少采购成本1 500元,意味着增加经营利润1 500元。因此,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肉类企业,应该以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作为首选供应商,并与其签订长期供销合同,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采购。
2.物流环节的税收筹划。无论是采购生猪等原材料还是肉类产品的销售都离不开物流这个环节。首先肉类企业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通盘考虑采取何种物流形式,是采取自营物流还是物流业务外包;对采取物流外包的肉类企业,和什么性质的物流企业建立业务关系尤为重要,这直接影响到肉类企业的税负水平。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肉类企业应与能提供合法抵扣进项税的运输发票的物流企业开展合作。2012年起,国家实施“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都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率为11%,物流辅助业的增值税率为6%。这给肉类食品企业物流环节的税收筹划带来了新的契机。因此肉类企业应选择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水平,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
3.生产和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例如,商品成本的结转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固定资产折旧采用何种计提政策,在商品促销时采用何种促销方式,都直接影响企业成本的高低,进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成本。一般来说,企业应使用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的促销政策。因为税法规定,可以允许企业以商业折扣或销售折让后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减轻了税收成本。总之,企业在生产和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应结合具体经济事项,结合相关税收政策灵活运用,具体事项具体筹划后再作定夺。
三、结论
税收筹划是企业降低税负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必须牢记谨慎性原则,严格控制税收筹划风险。在企业战略目标的框架下,灵活运用各项税收政策,综合考虑各个税负的支出状况,进行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衡量一个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这样才能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蔡昌.税收筹划理论、实务与案例(第二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税收筹划方案案例分享范文 第3篇
一、法务会计概述
法务会计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20世纪七十年代兴起于美国,目前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并不单一、明确。但总体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和法学的知识以及审计方法和调查技术,目的在于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和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理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法务会计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其原理与会计学原理相比却又有很大的不同。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大概可以概括为三点: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收入-费用。法务会计的基本原理包括五大点:一是法务会计的目标,就是法务会计工作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并且非常单一、明确,旨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利益。二是法务会计的对象,就是法务会计行为作用的客体主要包括:会计资料、实物资料、鉴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三是法务会计的基本假设:犯罪必留痕假设、征兆表现假设、20%+40%+40%假设、内部控制制度有限作用假设。四是法务会计的基本原则,即为法务会计所要遵守的法则或标准,包括:客观公正性原则、专业针对性原则、合法合规性原则、独立保密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五是法务会计的基本职能,主要包括:预防的职能、发现的职能、取证的职能、诉讼支持的职能、损失计量的职能。
二、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含义
企业税收筹划作为控制企业税收成本的重要手段,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研究、策划,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关于纳税筹划的内容各有不同,但总体认为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项进行系统安排,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二)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生产销售型企业,如下是甲公司2014年发生的业务(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年8月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甲公司将其闲置的厂房及其设备整体出租,租金分别为200万和40万。
2.甲公司2014年度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为8200万,其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00万,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200万,税前会计利润200万。
根据上诉资料对甲公司进行纳税筹划,使其税收成本最低。
*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1)房产税=(200+40)×12%=万元
营业税=(200+40)×5%=12万元
合计=万元
(2)可以抵扣的业务招待费=8200×万元
41万元<200万元
所以可以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41万元
可抵扣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8200×15%=1230万
1200万元<1230万元
所以可以抵扣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为1200万元
调整后的所得税税基=200+(200-41)=359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59×25%=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额合计=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
(1)甲公司可采用合同分立方式,分别签订厂房和设备出租两项合同。
(2)将甲公司的销售部门注册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2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120万元和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900万元和300万元。假设甲公司的税前利润为8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120万元。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1)房产税=200×12%=24万元
营业税=(200+40)×5%=12万元
合计=24+12=36万元
(2)甲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万元(75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900万元,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125万元(7500×15%),900万元<1125万元,所以可以全部扣除。所以甲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80万元+120万元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万元(万元×25%)
销售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48万元(80×60%),未超过销售收入的,所以可以全部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300 万元,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30万元(8200×15%),所以可以全部扣除。所以销售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9万元(120万元+80万元-41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万元(159万元×25%)。
甲公司应纳税额合计=36+万元
由以上案例可见正常的企业税收筹划只是单纯的从会计的角度节约了一部分税务支出,并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而且还涉及到一些法律知识,稍有不慎就会误入歧途。而法务会计的角度不仅扩展了一个范围,而且不仅可以从会计的角度出发,更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错误。
三、法务会计视角下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一)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增值税作为企业应当缴纳的一大重税,往往是企业最为头疼的一部分,站在法务会计的角度我们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避税。
1.在兼营事务中合理避税
纳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当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
2.挑选合理出售方式避税
一般我们可以采用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这两种方式出售商品,但是如果为了避税选择商业折扣出售方式是更划算的。
3.在交税责任时间上合理避税
如果可以,纳税人可以精确估计客户的付款时刻,然后推迟延交税的时刻,因为资金的时间价值,推迟交税会给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作用。
4.出口退税合理避税
对于报关离境的出口产物,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物外,一概交还已征的增值税。
假设甲公司为一间百货公司同时又承包了市区内一部分客运经营,作为一般纳税人核算,公司业务如下:(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假设该公司旗下有两家精品店年销售额分别为180万元和200万元,全年合计380万元,准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25%(上述销售额均为不含税收入)
(2)2014年6月将其闲置的2008年前购入的客车及其随客车客运路线经营权出售给某公司,客车账面原值500万,累计折旧200万,线路经营权200万,累计摊销50万元。客车市场价格400万元,线路经营权市场价格200万元,甲公司将其一并作价600万出售给该公司。
(3)该公司销售服装收入为90万元,同时销售食用植物油收入10万元,两项均为不含税收入
根据上述资料对甲公司进行纳税筹划,使其税收成本最低。
*筹划前纳税合计
(1)该百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所以
应纳税额=380×17%-380×17%×25%=万元
(2)销售额=600/(1+4%)=577万元
应纳税额=577×4%/2=万元
(3)应纳税额=(90+10)×17%=17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
(1)把这两家精品店独立注册,作为纳税人单独核算,那么由于这两家精品店的会计核算制度都不健全,所以只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核算
(2)公司可把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6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的销售额分解为豪华客车400万元和线路经营权200万元。
(3)将两项收入单独核算,销售服装收入作为一次收入核算,销售食用植物油作为一次收入核算。
*筹划后纳税合计
(1)应纳税额=180×3%+200×3%=万元
(2)销售额=400/(1+4%)=385万元
应纳税额=385×4%/2=万元
(3)应纳税额=90×17%+10×1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万元
综合以上所诉,将会计与法律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将税收筹划的作用发挥到极致,这也正是法务会计的基本职能。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企业所得税是影响企业净利润的主要因素,一个企业是否盈利总体来讲和所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多少有着直接的联系,近些年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也成为一些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个重点。以法务会计的角度,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延期纳税
众所周知,会计利润=收入-费用,所得税费用=税法利润×所得税税率,而将会计利润加以调整即为税法利润,并且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所以收入可以作为节税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假设以下所涉及的公司均为生产销售型企业)
(1)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假设一家公司为生产销售型企业,那么它的销售收入即为主营业务收入,由于主营业务收入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销售收入的推迟必然导致会计利润的减少,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2)推迟分期销售的实现。分期销售应该是所有企业都会运用的一种销售方法,普遍、惯用,但这其中却也隐藏着税收筹划的秘密。以分期销售的商品为例,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把支付日期约定在次年1月,从而将销售收入延迟到下一年确认,对货物发出后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可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避免采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这两种方式销售货物,以防垫付税款,此外也可以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同时也可把销售确认的时间推迟几天。
(3)推迟长期工程收入的实现。对于一个生产销售型企业来说,长期工程收入可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虽然一个企业中其他业务收入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关键时刻也可以起到一定得节税作用。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国家推行的一种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企业来说意味着什么呢?假设我们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简单化,那么企业所得税=(收入-支出)×所得税税率,而固定资产折旧作为企业正常支出的一部分必然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举个例子,假设某企业花200万元购买了一台机床,假设使用年限为5年,若按照正常的折旧方法,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40万元,但是在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之后折旧额就不一样了,第一年的折旧额可能是 80万元,甚至是100万元,如果站在资金时间价值的角度,那么对一个企业是十分有利的。加速折旧通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将来必定成为一种主流税收筹划措施。
3.合理安排所得税的预缴方式
一般来讲,企业所得税可分为分月预缴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但如果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如果一个企业可以选择出适合自己的预缴方式也是可以起到很大的节税作用的。
(三)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个人所得税作为公民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个人所得税往往是被人们所忽略的一项,往往人们认为它是个人缴纳的,并不在意,但它对企业税收筹划却也起着不小的作用,因为它实际上的纳税主体是公司。作为法务会计人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全部扣除非应税项目收入
个人所得税的非应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_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但需要单位扣除的无非就只有工资薪金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只要我们能做好这两块的税务筹划就可以了。
2.足额缴纳“五险一金”
众所周知,“五险”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是住房公积金,只要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3.重点筹划一次性奖金的发放
一次性奖金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只要确定的税率高于某一档次,其全额就要适用更高一级次的税率,因此就形成了一个工资发放无效区间。通过对一次性奖金每个所得税级的税收临界点、应纳税额和税后所得的计算,可计算出一次性奖金发放的无效区间。
4.年终奖金的筹划
年终奖金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物质奖励的一种形式是对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报酬,奖金是构成劳动者工资的一个重要部分。企业应当以年终奖金作为重点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
5.其他异常事件的纳税筹划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即捐赠,捐赠支出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
税收筹划方案案例分享范文 第4篇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_和自治区地税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我县经济发展和地方税收中心工作,结合南宁市委市政府“服务企业年”总体部署和全区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年”建设,拟定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目标
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指导,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工作要求,将“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作为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方向,通过强化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开展一系列纳税服务专项活动,达到进一步转变观念,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进而实现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的工作目标。
二、成立领导机构
(一)“纳税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成员:由各地税分局、局内各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二)“纳税服务年”活动办公室。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办公室设在征管股,具体负责实施“纳税服务年”活动的各项日常工作。
三、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的主要内容
在“纳税服务年”活动的开展中,贯彻落实“服务企业年”工作部署,以“全力做好服务,帮助企业突围脱困,转危为机”为活动抓手,通过“六项机制”全力推进纳税服务项目建设,开成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能力;通过“十项措施”及时满足纳税人服务诉求,推动纳税服务意识、纳税服务工作水平提升。
(一)开展六个工作项目,建立六项长效机制。
1、开展纳税人纳税服务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系列活动。
(1)活动内容:开展纳税人需求及满意度调查。
(2)长效机制的建立:形成关注纳税人需求,持续改进纳税服务措施的工作机制。
(3)工作要求。
①征管股:负责组织纳税人需求及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调查工作。对调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找准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着力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提高纳税服务工作质量。根据收集到的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对相关单位下发改进意见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②各地方税务分局负责依照纳税人需求及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调查工作,按要求发放调查分析表的收回、反馈和整改。
2、实施12366税收法规支持体系建设工作。
(1)工作内容:按市局要求推动统一执法口径和规范执法,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并强化纳税人需求分析。
(2)长效机制的建立:形成以“一源共享,分级管理”为管理模式,以统一执法和服务口径为目标的政策执行工作机制。
(3)主要工作。
①信息中心:负责在法规知识体系的维护推广工作。
②各地方税务分局、局内各股室:按要求开展推广运行工作,及时向税务服务中心反馈该项目推动中的问题,按要求推进咨询服务工作岗位的操作流程和业务管理的规范化工作。
3、开展税企网络互动平台建设工作。
(1)工作内容:按市局要求通过建设集群式的网络即时互动平台软件,集成化地统一实现对纳税人的即时文本交流、短信发送、论坛解答、常见和疑难问题查询、通知公告等纳税服务。
(2)长效机制的建立:形成基层纳税服务工作人员借助网络化技术应用统一管理、统一服务企业纳税人的基层纳税服务工作机制。
(3)工作要求。
①信息中心牵头,配合市局完成软件的合作开发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推广运行。
②各地税分局,按管理制度要求并配合推广进度开展相关工作。
4、按市局要求推广应用南宁地税视觉标识体系。
(四)加大宣传力度。县局办公室将“纳税服务年”的各项宣传活动列为我局政务宣传的主要工作来开展,在《地税信息》中开辟专刊对各单位落实“纳税服务年”工作部署,开展纳税服务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进行专项报道,并及时向党委、政府、自治区地税局以及社会各界进行信息反馈宣传,让各界了解、理解、关心、支持、配合做好地税工作,为活动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氛围。各地税分局、稽查局以及相关业务股室应及时采编、整理、上报宣传稿件,积极向本级党委、政府报送活动信息,加强对外宣传的工作力度。
(五)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各单位在“纳税服务年”活动中要相互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对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一个部门职责内的,要尽快解决落实;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需要多个部门共同解决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把存在问题解决好,确保工作实效。
(六)确保纳税服务成为长效工作。各单位必须以“纳税服务年”活动的开展为契机,研究将“纳税服务年”实施过程中取得较好管理效应和社会效应的各项措施转变为长期或定期工作,以整体提升纳税服务工作水平,推动各项税收管理工作的高效实施与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
税收筹划方案案例分享范文 第5篇
关键词:新增值税法;企业;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对增值税及纳税筹划的界定
(一)对增值税的界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二)对纳税筹划的界定。由于纳税筹划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目前对纳税筹划的定义并不统一,但是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两个方面的内容。
二、新增值税法下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一)企业设立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不同类型的企业所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同,其承担的税负也有所不同,可以通过选择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来减轻税负。如,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在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可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2、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认为,由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尽然。若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反而交税更多的话就适得其反了。可以通过运用无差别平衡点和净现金流量最大化理论进行纳税筹划。(表1)
在无差别平衡点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平衡点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采购活动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采购时间往往具有不确定性,但市场是变化的,企业采购所支付的价格也可能受到供求关系的巨大影响,因此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有很大帮助。筹划时,首先必须注意适应市场的供求关系,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取利益,在保证正常生产的条件下选择供大于求时购货,压低产品的采购价格来转嫁税负,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注意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恢复,那么尽早购进才是上策。
2、合理安排购进货物入库时间的筹划。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实行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在验收入库后,方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纳税创造了条件,延缓纳税虽不能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企业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必支付利息,对企业来说等于降低了税收负担;同时,延期纳税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节省了利息支出,还可以使企业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例如,企业通过合理安排货物的入库时间,将货物尽可能在月底或年底入库,就能延缓当月或当期的应纳税款。
(三)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兼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兼营是指纳税人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上述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来说无疑应该分开核算以减少纳税,但若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3%,其不分开核算没有什么影响,而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5%,则不分开核算反而更有利,因为增值税征收率按新规定只有3%,而营业税率却为5%。但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可能会考虑这种特殊情况而采取变通的方法,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分开核算的好。
2、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根据修订后的《_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_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由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所以若能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便达到目的了。
税收筹划方案案例分享范文 第6篇
一、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教材P10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2月,公司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负责供水、供电,每月供电8000度,水1600吨,电的购进价为元/度,水的购进价为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教材解答如下:方案1,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50元/平方米,租金包含水电费。
则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150×1000×5%=7500元。同时购进水电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应作为进项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8000××17%+1600××13%=804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7500+804=8304元。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电每度元,水每吨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42400元,电费收入4800元,水费收入2800元。
收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142400×5%=7120元,增值税(4800×17%+2800×13%)-804=376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7120+376=7496元。两方案税负相差:8304-7496=808元。
该解答方法有以下问题:
1.两方案本身的问题。按方案1,承租方共支付150000元;而按方案2,由题意承租方购买水电要支付增值税,所以共需支付租金及水电价税合计:142400+4800×(1+17%)+2800×(1+13%)=151180元。与方案1相比,多支付1180元,即水电的增值税部分。而从题意来看,承租方购买水电是用于办公,而不是用于生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即与方案1相比,承租方在方案2中要多负担费用1180元,所以对承租方来说,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若承租方购买水电用于生产,且为一般纳税人,则多支付这笔钱是可能的,两方案具有可比性,但本案例中已明确是用于办公,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要使两方案对承租方是相同的,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2400—1180=141220元。以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方案2租金降为141220元,使两方案对承租方相同时,分别签订转售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仍优于方案1。
2.假设承租方对两个方案没有偏好(或没有选择权),教材中的解答也是错误的。教材的解答中方案1考虑的是“负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而方案2考虑的实际是“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对两方案作不同的比较,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只有对同一项目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若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合计。教材中方案1的思路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则也应作为“负担”的增值税。若以此思路考虑方案2,则方案2中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和支付给国家(即缴纳税款)可由转售水电时收取的增值税抵消,从购买方收取1180元增值税,抵消支付的增值税804元和纳税376元,所以“负担”的增值税为804+376—1180=0元,即方案2“负担”的两税合计为7120元,两方案相差8304—7120=1184元。
若比较两方案“缴纳”的两税合计。缴纳税款指按税法规定的应支付国家的税款,而购买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并不是“缴纳”的税款。所以方案1只缴纳营业税7500元,方案2缴纳两税合计7496元,两方案相差7500—7496=4元。但如前文所述,两方案的差别不仅在于缴纳税款的多少,方案2中还向承租方多收增值税款1180元,两部分差额之和为1184元,与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之和相等。笔者在讲授增值税时强调购买购买货物时“支付”增值税、销售货物时“收取”增值税,而只有在将税款交给国家时才能叫“缴纳税款”,从本案例也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
如前文所述,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这样的方案设计脱离了实际,在教学中只有比较可行的方案才有意义。若要使两方案有可比性,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1220元,这样方案2比方案1节税4元,仍优于方案1。
二、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税务筹划是通过事前的决策,实现税收负担最低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活动。在税务筹划中,如何进行决策,选择适当的筹划方案,直接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成果。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可以有多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
1.比较不同方案的现金流量。税务筹划本质上是一种理财活动,可以借用财务管理中比较现金流量法进行税务筹划决策。
两方案均要购买水电支付价款5200元、增值税804元,所以这部分为无关现金流量。方案1相关现金流量为:支付营业税7500元、收取租金150000元;方案2相关现金流量为:收取租金142400元、转售水收取4800元、转售电收取2800元、转售水电收取增值税1180元、缴纳增值税376元、缴纳营业税7120元。两方案差额现金流量为(142400+4800+2800+1180—376—7120)—(150000—7500)=1184元。
比较现金流量法是财务管理学科中的基本决策方法,它的的逻辑最严密,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是最完善的方法。
2.比较不同方案的会计利润。方案1的收入即为房租收入150000元;相关费用包括营业税、水电的成本5200元和购买水电支付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804总计13504元,利润为150000—13504=136496元。方案2的收入为房租142400元、转售水电的收入7600元总计15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影响损益,所以费用为营业税7120元、购买水电的成本5200元总计12320元,利润为150000—12320=137680元。两方案之差为1184元,与前述结论相同。
在应用比较会计利润法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方案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别是由于增值税造成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增值税不构成其收入,采购货物时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属于费用。这是增值税独特的税制决定的,这一点也需要在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中注意。
在本例中,计算会计利润时没有考虑其他如折旧等费用,只考虑了与决策有关的费用,这里的会计利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会计利润,因此这种决策方法只可用于决策,但理论上并不严密。
3.比较不同方案的纳税额。这是税务筹划决策中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前文已计算出本案例中两方案纳税差额为4元。但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没考虑其他尤其是影响现金流量的因素。所以这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面都相同,只有缴纳税额不同的情况下采用。
税收筹划方案案例分享范文 第7篇
由于A公司是一个经营加工、生产、销售综合业务的管件公司,因此在购货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费的7%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并且在购货过程中会有相当大的现金流动,对应的运费也数额很大,因而运费情况的变动,将会对公司的纳税情况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重视运费的税务筹划,将自营运输方式和外购运输的运费进行对比,采纳最合适的方案。A公司现在自己具备运输工具,通常情况下,根据销售产品的数量、运输距离和对方的需求等确定运输方案。在此,用一个实际操作中的例子来阐明如何筹划购货中的税款,来增加公司的利益。A公司把一单产品卖给某公司,该产品不计算税款价格是200万元,价格之外的运费是20万元,当中能够抵扣的进项税款是20万元,物料损耗能够抵扣的进行税额是万元,假如只是从节约纳税方面分析,A公司应该怎样安排运输才能实现节税的目标。方案一:自营运输的增值税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200000÷(1+17%)×17%=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16000=216000元。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元。方案二:独立出自营车辆,组成运输公司,同时使用购买运输的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200000÷(1+17%)=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0+200000×7%=214000元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元。应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00000×3%=6000元。因为采取购买运输时,A公司先行支付运费并由运输公司出具发票,接着A公司独立的为买方开出增值税发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税额与自营运输相比,高出了元。方案三:独立出自营车辆,组成运输公司,同时使用委托运输的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34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元。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00-200000=140000元。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00000×3%=6000元。由于此种方式中不计入销货运费,发票是运输公司开具给买方,所以,实际流转税税负相对于自营运输来说,减少了。经过对以上方案的对比可知,采用委托运输的应缴纳税额最小,因此选择第三种方案。
二、A公司生产管理中的税务筹划
(一)存货发出计价的税务筹划
企业存货主要指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是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可以用以下公式来表示企业销货的成本: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存货对公司的收益以及应税所得额都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存货计价方式的差异也会对公司的利润和应缴税额产生影响。所以,企业应该选择一个税额最低的方式。针对A公司的存货计价,应该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在物价上升的情况下,为了持续增加收益,推迟缴税时间,对期末存货可以使用一次加权平均法;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A公司可以把税务筹划的方向放到国家对税收的优惠措施上。在减免税收期间,最大可能地提高当期利润或者尽量把利润的实现提前,提高免税额。在非减免税期间或者高税率期间,公司应该采用一次加权平均法,降低当期的收益减少税额。存货计价法使得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的价格波动来减少税额。产品价格的波动使得公司能够根据价格的调整和存货计价的筹划提供了条件。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中可以使用的方式很多,例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平均年限法以及年数总和法。不同的折旧方式不仅影响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且影响企业收益以及企业所得税,所以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折旧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A公司的税前平均利润是150万元(平均年限法折旧),2010年12月该公司新买原值60万元的设备,此设备残值率估计为3%,假如折旧期限是五年。假设A公司在正常的纳税期间,用以上折旧方式来计算,A公司能够计提的折旧额如下:(1)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为:600000×3%=18000元。每年折旧额为:(600000-18000)÷5=116400元。(2)双倍余额递减法。此设备每年的折旧率为:2÷5×100%=40%。(3)年数总和法。根据表格发现,,三种不同的折旧方式存在明显区别。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其折旧额都是随着年份的增加而减少的,公司前期计提较多,后期计提较少,这样可以通过把公司的利润变为从前往后递增的方式,完成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禁止在当期直接扣除合乎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要求对其分期摊销。假如公司是盈利的情况,要达到降低当期税负的目的,可以提前扣除某些税前扣除款项,提高当期税前扣除额,例如尽量采用把支出的费用化等的方法。2009年12月,A公司曾经进行了一次设备大修理,并在12月完成,该生产设备原本价值660万元。修理中支付修理费用380万元,修理后将该设备延长了四年的使用期限。2009年完成税前利润32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项目。此次修理支出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不能在当期内直接扣除。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20×25%=80万元。假如对此次过程进行筹划,可以分两次进行筹划,第一次支出维修费用320万元万元,完工于2009年12月;第二次维修支出费用60万元,完工于2010年6月,其他一致。于是2009年支出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能够当期直接扣除。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320=0元,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0×25%=0元。
三、A公司营销中的税务筹划
(一)兼营行为及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是不同的,公司在兼营和混合销售的选择中,其实就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的筹划。A公司曾经在一次销售中,免费为买方提供安装管道服务。此笔业务的总价款是400万,并雇用安装公司为买方进行管道安装,A公司支出安装费用20万元。A公司在该业务中应该缴纳的销税额为:400÷(1+17%)×17%=万元,安装公司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20×3%=万元。经过分析可知,A公司在该业务中缴纳了多余的税额。对于这种业务,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筹划税收:A公司为买方开出380万元的销货发票,安装公司为买方开出20万元的发票,这样就使得A公司的增值税税额变成:380÷(1+17%)×17%=万元,与之前相比,节省税额为:万元。
(二)不同促销方案的税务筹划
由于不同的销售方法对应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税率,那么,为了降低公司的税额,A公司需要依据销售业务的不同选择最优的销售方法。假如A公司拟定了三种新产品的促销方案,计划从中选取一种最合适的方案。第一种方案是进行九折销售;第二种方案是购买产品满10万元,送10000元的赠品,并且该赠品的成本价是6000元;第三种方案是购买满10万元,给予现金10000元。倘若10万元的产品其成本是6万元,公司需确定一种方案,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上述价格均含税价)。第一种方案:九折销售产品,实际上以9万元价格卖出10万元的产品。增值税为:90000÷(1+17%)×17%-60000÷(1+17%)=。第二种方案:购买产品满10万元,送价值10000的礼品。10万元产品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0÷(1+17%)=元。将10000元礼品也视为销售,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1+17%)=元。总计增值税为:。第三种方案:购买产品满10万元,返现金1万元。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0÷(1+17%)×17%=元。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发现,第一种方案税负最轻是最合适的方案。
四、A公司合同签订中的税务筹划
(一)合同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以及公司实践,为了实现节税的目标,可以采用以合同条款来约定结算方式,通过变更纳税义务的时间来进行税务筹划。(1)选取结算方式来调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对于销售货物并支持劳务服务的,通常以货款到账或者得到销货发票的日期为业务发生日期,并且能够把发票开出的日期确定为纳税义务日期。对于销售收入的筹划,应该遵循以下思路:将实际收入日期提前或者跟法定收入日期保持一致,相当于为公司提供了一笔没有利息的贷款。A公司在业务过程中,可以用合同的特殊条款约定结算方式,来变更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实现节税的目标。(2)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法律规定。企业在销售其产品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按时确认收入:企业不再控制售出的产品,并且不具有保管权;风险和报酬以销售的方式转移给买方;可以准确计量收入的金额和已经发出或者即将发出的货物的成本。采用特殊销售方法的,确认方式如下:以托收手续的完备确认收入;在产品即将发出时确定预收款收入;在检验或者调试产品的情况下,于调试、检验后确定收入。综上可知,A公司为了降低纳税税负,应根据业务发生时的资金情况及产品特点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
(二)变更合同业务的税务筹划
在公司的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发票也会对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影响,而且以小规模纳税人为采购对象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采购中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条款进行分析,以实现合理的筹划。A公司曾经参加了一个招标,此次招标是一个新建大楼的管道安装。当时,公司估测能够中标的总造价是450万元,其中管道的款项是300万元,安装支出费用150万元。但是,公司只是将工程450万元的总价款拟定在合同中,应按照450万元的总造价承担增值税。如,公司在当时能够筹划合同的拟定,将150万元的安装费明确写入合同,那么A公司应该承担的就是300万元的管道价款部分的增值税,150万元安装费缴纳企业营业税。如此,节省的税款为:150×(17%-3%)=21万元。
(三)购销合同的税务筹划
为了节约税负,可以将购销合同中的常用条款“支付全部货款后,由供货方出具发票”,改成“依据支付的实际金额,由供货方出具相关票据”。A公司曾经接受某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进行该建筑安装公司所需管道的制作加工,并且所需原料由A公司提供,该建筑安装企业共支付给A公司加工费用、原料费140万元,此外,A公司还供应了20万元的配件。该业务合同中,A公司共需缴纳印花税:(1400000+200000)×元。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A公司与该建筑安装公司交易中,由于合同签订失当,多缴纳了800元印花税。因此,如果A公司把原料价款、加工费用分别记录,就可以减少印花税额。如:原料费100万元,加工费用40万元,配件20万元,其印花税为:1000000××元,如此一来就减少了印花税。
五、A公司税务筹划组织管理体系
税收筹划方案案例分享范文 第8篇
关键词:“营改增” 交通运输企业 税收筹划 筹划风险
交通、港口、码头等都为我国基础建设的领域,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生活。我国自2013年开始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营业税改交增值税的政策。新的税收政策带来新的课题,研究如何在新的税收政策背景下,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比例高、运营成本重、投资风险大等特点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准确的缴纳税款、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节约企业资金、优化管理手段,意义重大。
一、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背景下税收现状
交通运输企业在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前,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税收政策实施之后,交通运输企业除了以往缴纳的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各种税种外,开始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税收现状
我国目前关于增值税的缴纳根据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以及营业规模划分为两类纳税人,营业额在80万以上的商贸企业或者营业额在50万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将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营业额起点以下但会计核算健全的单位,经认定也可以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则将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的模式进行缴纳,一般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售价作为计税基数以3%进行简易征收。在税收制度改革前,交通运输企业按照百分之三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税率低、税负水平整体偏轻;但在缴纳增值税的时期,经过税负水平的比较,我们发现,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税负水平和缴纳营业税时期持平,而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税负水平要重于以往水平。因此,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有所取舍,而目前交通运输企业对此尚处于疏于管理的状态。
(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收现状
为了支持地方城市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方法是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依据分城市、县城和农村有所区分的进行征收,税收收入归地方税务局管理。交通运输企业在税收制度改革之前,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主要与营业税挂钩,比例上缴,在改革之后,由于不再缴纳营业税而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挂钩,随着增值税税负的变化而变化。
(三)所得税的税收现状
我国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要财政税收收入来源的国家,所得税是企业缴纳的第一大税。国家根据企业的类型设置了几档所得税优惠税率,但由于交通运输企业刚处在税收转型期,对所得税的政策规划重视程度还不高,往往适用于25%的普通税率。
交通运输企业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等,扣除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人力、物力、能源、车辆损耗等成本,就是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高低决定了所得税税负的水平。“营改增”政策实施前,交通运输企业缴纳营业税,而营业税在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上均属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在会计利润及税收利润中直接扣除,减少了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交通运输企业改为缴纳增值税,但由于增值税属于唯一的价外税,计入往来科目,不影响损益,更无法在税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无形中增加了交通运输企业的计税基础。例如,100万元的纯运输收入,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下,缴纳营业税时所得税计税基数为97万元,而缴纳营业税时计税基数则为100万元。
二、“营改增”背景下税收筹划分析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对于缴纳营业税时期而言,税收负担相对较重,但在大型固定资产投资时可以享受到较大力度的进行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在较低的营业额时可以占到税负轻的优势,单不利于企业抵扣制度的利用。因此,交通运输企业要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对营业额相对小的交通运输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反之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
我国企业按照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分为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能力,而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公司不属于法人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法人单位有一定的双重征税的因素,税收水平要高于非法人单位,从节税的角度考虑,要慎重选择。因此,对于交通运输企业来说,根据自己的企业规模大小以及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企业性质,合理的筹划相关税收资金。
(二)企业投资的筹划
交通运输企业的生产运营需要以大型车辆为生产工具,固定资产比例高,资本密集度大,在交通运输企业开始征收增值税后,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后,一方面可以扩大企业的运营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起到很好的节省税收资金的作用。
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科技水平,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税收政策给予了高科技企业和技术研发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为鼓励企业进行科研创新,研发支出可以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对于被认定为高科技含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用15%的低所得税税率等。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加大自己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科研投入,一方面产生研发效果,较低企业的运行成本、保护环境,另一方面达到税前加计扣除的节税效果。
(三)营销策略的筹划
交通运输行业营销领域涵盖了客运、货运、仓储、搬卸等方面,这些领域在缴纳营业税时期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都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在开始缴纳增值税之后,对于不同的征税对象出现了不同的税率,以客货运输为对象适用11%的税率,以搬装劳务为对象的使用6%的税率。对于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交通运输企业,如果不能规范会计核算,合理区分两种税率的营业额,将会被从高计征。因此,对于具有兼营这两类业务的交通运输企业,科学的进行分类核算,可以有效地规避核算不清从高征税,节省企业资金。
交通运输企业的货运业务分为只提供运输服务的纯粹性货运,以及集销售与运输一体化服务的销售兼运输行为。如果运输企业尚未被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内,清晰的划分与核算两种业务的收入是一条有效的税收筹划策略。有效区分核算这两种业务收入,可分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否则兼营项目收入划分不清,将被一并从高征税,给企业资金造成负担。
此外,交通运输企业运输服务的营销优惠方式也是税收筹划节省资金的一种途径。一种产品或服务的营销优惠方式一般包括销售折扣、折扣销售与销售折让,其中销售折扣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融资行为,折扣份额不允许税前扣除,不能起到节税的作用;而销售折让一般是营销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采取的应对策略,不具有普遍性。
(四)资产管理的筹划
在增值税税收政策中,当纳税人将自产货物运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将被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缴纳营业税时期,交通运输企业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自然不存在视同销售的行为。然而,“营改增”实施之后,交通运输企业为自己的股东提供免费运输劳务,或者将运输劳务折价投资入股,或者免费为他人提供运输劳务,都会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营改增”之后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将运输劳务视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资产管理,以防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而被误征增值税。
三、以税收筹划作为融资手段的风险分析
税收筹划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企业管理和税收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税收处罚,造成负面的信誉影响。利益同时伴随着筹划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分析
政策的落实带有一定的灵活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的税务机关来进行最终的解释。因此,交通运输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盲目地套用一般货物生产销售单位的税收政策,要切实把握好政策的适用性,多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交流。如果不能准确的把握政策的意图,与税务机关的解释相冲突,极易造成错误的政策运用,给税收筹化带来政策风险。
(二)技术风险分析
税收筹划是一门新兴的领域,专业技术性很强,需要筹划者不仅具备扎实的税收筹划相关理论知识,还要精通财政、金融、财务、审计等相关领域,并且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属于技术型专家人才。如果税收筹划人员的水平不足,筹划技术有缺陷或筹划事项考虑不充分,就容易造成违规现象,带来筹划的技术风险。
(三)操作风险分析
税收筹划一方面对筹划人员提出较高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对被筹划单位提出了缜密的操作要求。如果被筹划的交通运输企业操作不当,或者肆意套用筹划方案,很容易造成偷税、漏税现象,遭到税务部门的处罚。操作风险是包括交通运输企业在内的各单位税收筹划都需要谨慎考虑的因素,操作风险的把握是合理节税与偷税漏税的区分的关键所在。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利用税收筹划节省交通运输企业的税收资金,为企业提供内部融资渠道,解决当前交通运输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值得去探索和研究。然而,交通运输企业毕竟处于“营改增”的转型阶段,各种筹划方案都尚处于摸索阶段,操作不当极易造成一定的税收风险。因此,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规避筹划的各种风险,降低筹划成本,探索一条安全合法的节税融资途径。
参考文献:
[1]李国华.浅议企业税务筹划能力的提高[J].财务与会计,2012
[2]刘飞羽.企业理财中的税收筹划问题[J].财会通讯,2011
税收筹划方案案例分享范文 第9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股权重组一、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粮食白酒酿酒厂,近年来生产经营效益不错,2011年销售白酒万吨(10元/公斤),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亿元。这些白酒除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外,还主要销售给鹿茸酒厂作为原材料,用以生产鹿茸酒。而鹿茸酒是为国家产业政策所鼓励的,现代的养生观念也非常推崇消费鹿茸酒,因此,鹿茸酒的发展前景比较好。于是A公司准备引进鹿茸酒生产设备,重组或兼并一些鹿茸酒厂。得知:
(一)2011年应收B鹿茸酒厂购买纯粮食白酒款1500万元仍未收回。B鹿茸酒厂的账面总资产为1500万元,造成B鹿茸酒厂库存积压、现金短缺的原因是缺乏保健酒行业的生产技术、营销人才,以及雄厚的资金。然而,B鹿茸酒厂并不缺乏_鹿茸_资源。
(二)E公司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正想转让其所持有D鹿茸酒厂80%的股份。而D鹿茸酒厂经营管理效益不错,D鹿茸酒厂实收资本5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00万元。
二、案例分析
(一)A公司与B鹿茸酒厂的债务重组分析
1、筹划方案
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将B鹿茸酒厂欠A公司的债务1500万元转换为对B鹿茸酒厂的股份投资,从而吸收并购B鹿茸酒厂,使得A公司与B鹿茸酒厂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
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实现其并购战略后,A公司与B鹿茸酒厂并购前的购销市场行为就转变成并购后企业的内部交易行为。同时,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不动产转让若属于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则不缴纳营业税。A公司并购B鹿茸酒厂属于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又由于B鹿茸酒厂的负债=资产=1500万元,其股东权益为0万元。根据税法相关规定,A公司承担B鹿茸酒厂的全部债务1500万元,从而并购B鹿茸酒厂的合并行为,不对资产转让所得缴纳营业税。因此,A公司并购B鹿茸酒厂不会使税负增加。
2、税负分析
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吸收并购后,税收负担的分析如下:
在并购前,2011年A公司销售给B鹿茸酒厂1500万元白酒,销售纯粮食白酒款尚未收回。销售实现时应交增值税税销项税金=1500万元×17%=255万元,应交消费税税金=1500万元×20%+1500,000千克×1元/千克=450万元。
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来实现其并购战略,使得A公司与B鹿茸酒厂并购前的购销市场行为转变为并购后企业的内部交易行为。于是,并购后,A公司将其生产的纯粮食白酒内部调拨给B鹿茸酒厂继续生产鹿茸酒的行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属于连续生产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内部调拨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缴纳消费税。因此,内部调拨纯粮食白酒时先不用缴纳450万元的消费税和255万元的增值税,而是延迟到生产销售鹿茸酒时再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由于纳税环节的后移,也促使了消费税、增值税纳税时间的后移,这就从时间上减少了企业现金的流出量,从某种意义上也节约了一定的财务费用,进而也促使企业的现金流量趋向良性循环。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实现其并购战略后,使得A公司优化调整了其目标产品结构,由之前只生产纯粮食白酒,优化调整为主要生产鹿茸酒,使得企业适用的消费税税率由纯粮食白酒的高税率(20%加元/500克)降低为鹿茸酒保健酒的低税率(10%)。并购前,A公司销售给B鹿茸酒厂的纯粮食白酒适用20%加元/500克的较高税率,并购后,由于纯粮食白酒作为原材料生产销售鹿茸酒,只对最终销售的鹿茸酒按照10%的较低税率缴纳消费税。
因此,假设A公司在2012年生产和销售鹿茸酒的销售额仍保持不变,仍为1500万元,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金=1500万元×10%=150万元。而在并购前A公司销售1000万元的不含税的纯粮食白酒,计提的消费税为:300万元,两相比较可节约消费税200万元。
(二)A公司与D鹿茸酒厂的股权重组分析
1、筹划方案
方案一:E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
方案二:D鹿茸酒厂先将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然后E公司再按账面价值转让其所持有D鹿茸酒厂80%的股份。
2、税负分析
方案一:
E公司:转让价格=1000×80%=800(万元);转让收益=800-400=4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股权转让E公司的实际收益=400-100=300(万元)。
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800万元。
方案二:
E公司:利润分配后,E公司可得到股息=400×80%=320(万元),按税法规定双方所得税率一致,分得的股息免予补税。分配股利后,D鹿茸酒厂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00万元。
转让80%股份的价格=600×80%=480(万元);转让收益480-400=80(万元);应纳所得税=80×25%=20(万元);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320+80-20=38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案例分享范文 第10篇
关键词:企业;税务筹划;方法;运用
一、税务筹划的概述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有利于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税务筹划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税务筹划仅指节税,广义的税务筹划既包括节税,还包括避税和税务转稼。税务筹划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人,其本身可以是税务筹划的行为人,也可以不是筹划的行为人,而是聘请税务顾问税务筹划。
(二)税务筹划的意义。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进行税务筹划起着积极意义:第一:减轻税收负担。第二:规避税务风险。第三:有利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第四:有利于塑造企业的良好形象。
二、税务筹划的方法
纳税筹划的方法非常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总结出各种各样的方法。从大的方面来讲,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有以下四种。
(一)税收优惠筹划方法。税收优惠,用现在比较通用的说法叫做税式支出或税收支出,是政府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给与某些特定纳税人以特殊的税收政策。
(二)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法。纳税筹划的第二个方法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企业在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之前,需要有很多的替代方案。经济学实际上是“选择”的概念,使得资源配置最合理,从而使投入产出比最佳,纳税筹划遵循经济学的一些基本要求,不同的经济活动安排对应不同的交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尽量选择交税最少、收益最大的方案。
(三)纳税时间筹划法。纳税时间筹划方法与企业的长远发展联系密切,强调纳税筹划活动要放在一个更加长远的时期中,其依据是货币时间价值。由于货币时间价值的存在,相同数量的税负在不同时点上的价值有差异,越是往后递延,价值就越大,因此企业可以利用这部分未缴纳的税额减少自身流动资金不足的损失,可以进行赚取收益,从而形成递延纳税的收益。
(四)税负转嫁。税负转嫁是一种基本的纳税筹划方法,其操作原理是转移价格,包括提升和降低价格。但是税负转稼并不是越多越好,企业在筹划时更应关注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收益的变化。
三、企业税务筹划方法的运用
税务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是纳税人行使的一项基本权利。企业如果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除了要有良好的产品之外,还必须降低产品成本,包括降低税务成本,避免多纳税。税务筹划不能仅仅靠财务人员,更需要全体管理者的关注和参与。因此,税务筹划是贯穿整个经营决定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
(一)税收优惠筹划方法的运用。充分利用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方法中最重要的一种。比如:A企业2012年6月欲将一套使用了2年的生产设备出售,该生产设备原值为2000,已计提累计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为200万。此时有甲、乙两个企业愿意分别以1980万、2010万的价格购买,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确定买主?
方案1:如果将生产设备销售给甲企业,售价为1980万,低于原值,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A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1980万。
方案2:如果将生产设备销售给乙企业,售价为2010万,超过原值,按售价的4%减半征收。
应纳增值税=2010÷(1+4%)×4%×50%=(万元)
销售给乙企业,A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万元)
上述两种方案中,从表面上觉得销售给乙企业销售额更多,而通过税务筹划,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果是销售给甲企业获得更多。
(二)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法的运用。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采购部分预计全年的采购费用为100万,其中物料消耗20万,有两种方案可供采购部门选择。一是自营运输;二是外购其他企业的运输劳务,从增值税的角度考虑,A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运输?
方案1:自营运输,企业可以按照物料消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20×17=(万元)
方案2:外购其他企业的运输劳务准予按照运费的7%作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100×7%=7(万元)
由计算结果可知,A企业应当选择方案2,可以合理地避税。
(三)纳税时间筹划法的运用。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比如:A企业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40000元,预计残值率为3%,假设折旧年限为5年。
方案1:平均年限法:每年折旧额=40000×(1-3%)÷5=7760(万元)
方案2:双倍余额递减法:第1年折旧额=40000×2÷5×100%
=16000(万元)
方案3:年数总和法:第1年折旧额=40000×5÷15=12933(万元)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一些高腐蚀,强振动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以第1年折旧额为例,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金额最多,也说是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最多,比其他两种方法要节税。
(四)税负转嫁方法运用。税负转稼,就是纳税通过购入或卖出商品价格的变动,将全部或部分税收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过程。税款的直接纳税人通过转嫁税负给他人自己并不承担纳税义务,仅仅是充当了税务部门与实际纳税人之间的中介桥梁。由于税负转嫁没有伤害国家利益,也不违法,因此,税负转嫁筹划受到纳税人的普遍青睐,利用税负转嫁筹划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已成为普遍的经济现象。
目前税负转稼的主要形式有:前转、后转等。1.前转:纳税在进行交易时,按课税商品的流转方向,用提高价格的办法,把所纳税款向前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这是税负转稼的基本形式。对于市场紧俏的生产要素或知名品牌商品。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提高商品出厂价格而把税负转嫁给批发商,批发商再以类似的方式转嫁给零售商,零售商最终将税负转嫁给最终消费者。2.后转:纳税人用压低价格的办法把税款向后转嫁给货物或劳务的供应者。主要是纳税人通过压低购进原材料价格将税负转嫁给原材料生产者。一般适用于生产要素或商品积压时的买方市场。
税收筹划方案案例分享范文 第11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16日
一、税收筹划风险概述
在现代财务管理的基本观念中,其中一条就是风险和收益并存。税收筹划也是如此,它在给纳税人带来了税收利益的同时,也蕴涵着风险。这些风险如果不被正确及时地看待,很有可能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战略上的失策。因此,纳税人应该对税收筹划风险有个系统的认识,树立风险意识,尽可能地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税收筹划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收负担,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并巧妙规划纳税人的经营方针、投资活动以及安排相关理财、涉税事项的行为,从而达到减轻企业开支的目的。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含义。税收筹划风险指筹划主体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由于某些因素致使筹划失败,损害了建筑施工企业利益各种可能性。因为税收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的行为,具有预见性,而税收法规具有实效性,使得税收筹划具有不确定性,蕴含着风险,这种风险是客观存在,不可消除的。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管理
(一)税收筹划风险的事前规划。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是指纳税人通过对筹划中预计的风险进行确认和评估,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而采取一定的办法和手段,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和方法来控制和规避风险。由于税收筹划具有预见性,因此事前规划是税收筹划管理的侧重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信息管理
(1)筹划主体的信息。筹划主体的信息内容较多,主要包含:筹划主体的意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税收状况等。筹划者首先必须了解筹划主体的意图,因为筹划主体的意图是理财的目标,只有有了目标,才会有接下来的活动。税收筹划需要筹划者及时充分地了解建筑施工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进而分析制定筹划活动的方案。
(2)税收环境的信息。税收环境的信息是极其重要的因素,需要给予高度重视,首先,要了解现行的税收制度、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然后在为筹划主体进行筹划活动的过程中,关注活动涉及到的法规等,保证筹划活动在合法的环境中运行,有效维护筹划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要了解与活动相关的税种,必须对涉及到的每个税种及其之间的联系都弄清楚;最后,要清楚税收征纳程序,这样才能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也能及时尽到纳税人的义务。
(3)税收部门的涉税行为信息。为了使筹划成功的可能性更大,筹划者应该也必须清楚、充分地了解政府的相关涉税行为,并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为税收筹划做好基础工作。税收部门的涉税行为的信息包括:政府对税收筹划中可能涉及的避税活动的态度、对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认定、反避税的主要法规和措施以及对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罚等。
2、人员管理。税收筹划涉及到很多不同领域的知识运用,这就要求施工企业税收筹划人员除了要精通会计、法律和税收政策,还要通晓金融、保险、工商等方面知识;其次,筹划人员还要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不可以设计一些属于偷、逃税的筹划方案;最后,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关注筹划人员的再教育,使他们的知识含量更丰富,对国家的政策更快地了解,以便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最优质便捷的方案。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事中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的事中控制是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发生的,是在筹划方案执行期间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具有临时性、现实性的特点,是一种动态评估,在进行税收筹划风险事中控制过程中,常进行备选方案的风险决策分析和内部纳税控制系统,具体如下:
1、备选方案的风险决策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的所有方案时,会依据各个方案的价值来进行选择。以下是税收筹划风险率的计算公式:税收筹划的风险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一般可以等同于国债的利率或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利率,而风险报酬率的确定则由筹划者来估计。货币时间价值在此必须予以重视,因为筹划方案需要时间去实施。而货币时间价值与期望投资报酬率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风险越大,期望投资报酬率越大,节税收益就越小。
2、内部纳税控制系统。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采取内部纳税控制是采取的纳税筹划的普遍措施之一,内部控制的作用之一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拥有健全的内部纳税控制系统,势必会对纳税会计核算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税收筹划的进行,影响内部纳税检查的质量。
(三)税收筹划风险的事后评价。税收筹划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确定成败的。税收筹划风险可以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来量化。成本收益分析法,就是对所有筹划方案中可能发生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选择最优的筹划方案。如果方案中所要花费的成本小于建筑施工企业即将的收益时,那证明这个筹划案是成功的,反之,则是不合理的。
三、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措施和规避策略
(一)树立税收筹划风险意识,做好防范工作。纳税人首先要做的事就是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风险无时不在,由于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和外部环境的多变性,必须时刻关注和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要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外部环境,树立风险意识,事先防范风险,保持警惕。
(二)关注税收政策和税法变动,保证筹划方案的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纳税人必须全面了解税收政策,及时把握税收政策的变动方向,使筹划方案为纳税人减轻税负的同时,保证税收筹划方案不违法,防止建筑施工企业存在逃、骗税的行为。
(三)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必须以建筑施工企业长远发展为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由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建筑施工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它必须以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目标为重,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做打算,而不是简单的只为建筑施工企业减免暂时的税负。从这个意义上讲,税负最轻的方案很有可能不是最佳的筹划方案,满足建筑施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才是最佳方案。
(四)切实贯彻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认真考虑各个方案中所有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在计算成本时,除了计算所用方案的成本和收益,还要计算为此所放弃的其他方案的成本和收益。必须将实施的方案中所可能发生的费用都计算在内,考虑一切引起成本发生的因素,切实贯彻成本效益原则。
(五)夯实税收筹划基础,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夯实税收筹划基础,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对此,需要施工企业做好以下几方面:首先,加强税务会计和筹划的学习,提高员工的素质。涉税人员不仅要搞好会计基础工作,还要做高素质的财会人员,要在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上,同时关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等,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其次,应该在业余时间多与税务机关交流、沟通。建筑施工企业免不了要与税务机关有诸多交涉,而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的变化和法规的制定意图比建筑施工企业更清楚,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重视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以便能及时制定出符合国家要求的、合法的筹划方案。
主要参考文献:
[1]胡绍雨.新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与税收筹划风险[J].中国商贸,2012.
税收筹划方案案例分享范文 第12篇
关键词:消费税;白酒类;税务筹划;方案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投资、筹资、经营、组织、交易、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使企业税收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企业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
白酒类生产企业是一个以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为主的企业,它具有生产周期长的特点。据统计,2012年2月份白酒企业的龙头贵州茅台所属3家公司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达亿元,其中增值税亿元,消费税亿元,消费税高达。相关资料显示白酒企业的税收支出占总支出的50%以上,而消费税又占税收总额的50%左右,可见其消费税赋较重,企业通过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筹划,可以减轻税负,增加税后净利,增强企业竞争力。
一、白酒类生产企业进行消费税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酒和酒精消费税经历了3次重大的改革,1994年起把白酒分成粮食白酒和薯类白2酒,对这两类白酒实行从价差别征收;2001年,国家对白酒生产企业进行了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开始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征收方式,从而加重了白酒类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导致了行业盈利水平的下减,使国家白酒类税收收入的减少;2006年,国家再次对白酒类消费税进行了改革,征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实行了统一税率,对以生产粮食白酒主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减轻了,而以生产薯类白酒为主的企业,税率由15%到20%,税收负担加重,因此企业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也是必要的。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白酒类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依据具有可选择性、消费税率存在多层性等都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空间。
二、白酒类生产企业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分析
白酒类生产企业作为一个传统的行业,其主要主要业务是白酒的生产和销售,本文将以生产和销售环节对企业进行消费税税务筹划方案的分析。
(一)生产环节的税务筹划
白酒的加工方式主要有自行加工后销售、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和委托加工生产成酒精收回后继续加工成白酒销售等三种方式。白酒生产企业所选择的加工方式不同,所交纳的消费税也就有差异。
【案例1】某市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欲以500万元的粮食加工成1000吨的白酒以备销售,其不含税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现有三种加工方式可供选择:
方案一:自行将粮食加工成白酒对外销售。因A企业目前生产能力已饱和,自行加工所发生的加工费为450万元;
方案三:委托B酿酒厂加工成酒精,付加工费200万元;收回后自行继续加工成白酒,进一步加工费用为25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_财税字[2001]84号文第五条规定:在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装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分析】A企业如果采用委托加工的酒精收回后继续加工白酒的方式,粮食白酒就要缴纳两道消费税,第一道是在委托B酿酒厂加工成酒精的时候缴纳;而第二道是在收回后继续加工白酒的环节缴纳,所以在这种方式下,A企业的消费税赋税最重,而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较自行加工节税金额=(万元)。通过三个案例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A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收回直接销售的方式,可最大限度的节税万元,所以白酒生产企业在选择白酒加工方式的时候选择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的方式税赋最轻,它所实现的税后利润也很大;而委托加工收回后继续加工成酒类应税消费品的税赋最重(仅从消费税的角度考虑),所以白酒生产企业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的方式,对企业的税赋和利润上升空间具有更大的意义。
(二)销售环节的税务筹划
1、白酒生产企业转让定价筹划分析。转让定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取更多利润和更多的满足经济利益的需要,与内部价格进行的销售活动。
【案例2】某市A酒厂以生产粮食白酒为主,产品发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同时,当地的消费者、零售商店等也可直接到厂里购买。根据以往的经验,当地的消费者及零售商等每年到工厂以每箱500元的零售价格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5000箱,每箱10瓶装,均为一斤装,而售给各地批发商的380元。
【分析】从上述两个方案我们可以看到:A酒厂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使酒厂的消费税总体赋税下降了12万元,达到了税务筹划的效果。关联企业在转让定价的过程中,应注意定价范围必须在税务机关认可的范围内,在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情况下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
2、关于白酒包装方式的税务筹划。很多白酒企业生产出白酒后,为了能够促进销售,经常会将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或是将不同税率的酒类产品组成套装进行销售。我们常见的企业包装方式有“先包装后销售”和“先销售后包装”。在这两种不同的包装方式下,企业所上交的税费也就不同。而白酒生产企业套装产品的销售经常采用“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套装产品的消费税以套装产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案例3】A白酒生产企业以生产白酒为主,近几年来随着市场多样化的需求,也慢慢开始生产一些黄酒和葡萄酒,以扩大市场份额。但由于黄酒和葡萄酒是企业刚推出的新产品,知名度不高,前期的销路滞后。为了更快的打入市场,被消费者所接受。A企业采取了这样的策略:把生产的1瓶白酒、1瓶黄酒、1瓶葡萄酒组成价值120元的套装礼品酒进行销售。它们的出厂价分别为:白酒50元/瓶、黄酒30元/瓶、葡萄酒40元/瓶,均为一斤装。A企业采用“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本月共销售了3000套。
3、白酒生产企业销售额中价外费用的筹划。由于白酒生产企业实行复合计征方式,它的消费税主要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影响,销售额是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主要包括白酒生产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运输装卸费、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基金、集资费、包装物押金等,但如果白酒生产企业为购买方代垫运输费用,且白酒生产企业把承运部门开具给购买方的运输费用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运输费用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这样减少了价外费用,降低了企业的销售额,从而使白酒企业消费税的赋税相应的减少了。其次,如果白酒生产企业每年的销量很高,运输费用所占的比重大,可以考虑组建一支运输车队,把运输部门从白酒企业中分离出来,进行独立核算,这样在计算消费税时税基就减少了,从而就会引起消费税的减少。而白酒生产企业的运费就可以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计缴3%的营业税,进而可以大幅度的控制白酒生产企业的税务成本。
三、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
白酒生产企业在进行消费税税务筹划的过程中,由于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内外部因素,使税务筹划的预期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白酒企业在进行消费税的税务筹划时,应通过咨询税务部门、上网查询、订阅相关出版物等渠适取得消费税税收法规资料,及时了解和熟悉消费税的全貌和调整情况。同时,白酒生产企业进行消费税税务筹划时必须全面考虑,而不能仅从纳税务成本出发,要从白酒企业的经营、发展进行全方位的衡量,考虑各种方案涉及的成本、费用,进行精细核算,方能确定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尽可能的避免税务筹划风险带来的潜在成本。
作为我国传统产业的白酒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取得致胜先机,就必须重视占税收支出总额50%左右消费税的税务筹划研究。因此,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税务筹划,应在理论上进行深入探讨,在实践中进行不断探索。在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合理进行筹划,提高白酒企业消费税税务筹划的专业性,增强白酒企业消费税税务筹划方法的精确性,这对国家税收制度的完善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税法(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2]张英明.企业税务筹划策略――基于对新税法的认识与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
[3]席君.跟我学税收筹划[M].广东经济出版社,
[4]杨建军.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税务筹划研究[J].酿酒,
税收筹划方案案例分享范文 第13篇
关键词:产品销售 税收筹划 策略
本文结合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不同销售方式系统地分析了不同的税收筹划策略。
1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税收筹划
折扣方式销售 所谓折扣销售方式就是指销售方出于销售因素考虑,而在商品或劳务价格上给予购买方折扣优惠的销售方式。我国税法规定,在这种销售活动中,如果购销双方在同一张发票上同时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可按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金额计算税款,否则企业就应该按照销售额全额确认收入,并计征税款。
赠送实物方式销售 赠送实物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无偿赠送部分价值的商品。根据税法的规定,不论赠送的货物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受赠送获得的货物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返现方式销售 返现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当购货达到一定金额时给予购货方一定的现金返还。由于返现销售方式下的返现肯定没有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根据税法的规定,其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应以发票上所列的销售金额全额计征增值税。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目前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比较流行,也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是指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的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销售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应按商品的同期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除旧货物的回收价格。
例1:D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利润率为40%,D企业购销货物时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商品市场售价为1000元每件。为配合公司的促销,现拟定了以下三种销售方案。方案一:打折商品一律按七折销售;方案二:凡购物金额达到10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0元的商品(该商品的成本为180元);方案三:凡是购满10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0元。请选择哪个方案对D企业最为有利(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不考虑其他税费)。
案例解析:
方案一:该销售方式属于折扣销售
增值税=700÷(1+17%)×17%-600÷(1+17%)×17%=(元)
应纳税所得额=700÷(1+17%)-600÷(1+17%)=(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25%=(元)
应纳税总额=(元)
方案一税后利润=700÷(1+17%)-600÷(1+17%)(元)
方案二:该销售方式属于赠送实物的销售方式
销售1000元货物应缴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元)
赠送实物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0÷(1+17%)×17%-180÷(1+17%)×17%=(元)
D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1-20%)×20%=75(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17%)-600÷(1+17%)=(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25%=(元)
应纳税总额=(元)
方案二税后利润=1000÷(1+17%)-600÷(1+17%)-180÷(1+17%)(元)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方案一中D企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下税负最低,税后利润最高。
结论:企业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应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在选择营销策略时,企业应根据消费者心理偏好、折扣商品范围等其他因素,制定科学的营销策略。
2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其中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我们以最为常见的工贸企业为例:工贸企业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工贸企业的运输行为如果能与货物的销售分开核算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如果不分开核算则属于运输劳务与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征收增值税。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筹划的空间,企业在制定营销策略时是否可以采用运销分离的做法,已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2:E企业属工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销售货物8000万元(不含税价格,下同),其中货物价格为7200万元,运费800万元。购进原材料4880万元,其中原材料价格为4800万元,购进运输用油料80万元。企业的货物销售与购进货物均适用17%的税率,运输费用如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试说明E企业是否应该采取运销分离的做法?(不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案例解析:如果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运销收入未分开核算,其采取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根据税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收入全额应计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此时税负情况如下:应纳增值税=8000×17%-4880×17%=(万元)
如果该企业将运销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并且对货物的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运输收入开具运输发票,则企业应当就货物的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就货物的运输收入计征营业税。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而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运输项目,其所消耗的购进运输油料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此时税负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8000-800)×17%-4800×17%=408(万元)
应纳营业税=800×3%=24(万元)
应纳税款合计=408+24=432(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计税方式的税负差额=(万元)
从以上比较的结果可以看出,E企业如果采取运销分离的核算方式,比混合销售节税万元,节税收益显著。
结论:工贸企业只有把运输业务彻底分开核算,真正实现运销分离,才能有效降低混合销售的税负。
3 代销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
代销方式是企业在日常营销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特殊销售方式,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二是受托方包干销售的方式。这两种方式下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企业要选择合理的代销方式,以尽量减轻税负。
例3:F公司与G公司由于业务关系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G公司代销F公司的产品1000件。有以下两种代销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F公司委托G公司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F公司支付20%的代销手续费。即G公司每代销一件产品,支付F公司80元,剩余的20元作为手续费收入。方案二:F公司与G公司签订协议,F公司按照每件80元的价格收取货款,G公司在市场以每件1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由G公司所有。
案例解析:
方案一中双方的税负情况如下:
F公司:收入为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万元)
G公司:收入为2万元,应缴营业税=2×5%=(万元)
方案二中双方的税负情况如下:
F公司:收入为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17%=(万元)
G公司:收入为2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10-8)×17%=(万元)
经比较,F公司与G公司的收入总额相同,税负总额方案一为万元,方案二为万元,从总体上来看,方案二可节税万元。
单独从个体上来看,对于F公司来说,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轻万元;对于G公司来说,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重万元。在实际操作中,F公司可以考虑全额弥补G公司多缴的万元,剩下的万元的税收利益与考虑分部分给G公司,这样G公司就可以更加接受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财经界,2013(4):223-224.
[2]易光承.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问题研究[J].企业研究,2013(6):157.
税收筹划方案案例分享范文 第14篇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现行增值税政策概述
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即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前提下,允许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未抵扣的部分结转下期抵扣。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将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率统一调至3%。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包含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采取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与原材料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动因
(一)内在动因
1、会计信息的不对称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必须承认会计确认与计量方法、原则,允许选择会计政策并将会计资料作为计税依据。在会计信息问题上,企业掌握的会计信息远远高于税务机关,这就有助于企业进行相应的税务规划与调整,为税收筹划创造空间。
2、资金瓶颈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而中小企业风险较大,使得金融部门一般都不愿给中小企业贷款。
3、增值税税负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产品竞争力较差,且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增值税改革方案进一步拓展征收范围外,适度降低增值税宏观税负成为是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
(二)外在动因
1、税收法律制度
合理、规范、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将缩小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空间,促使其通过税务筹划寻求税收利益,这也是企业行为理性化的象征。
2、税收执法环境
税收执法环境对纳税人而言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如果高管层素质高,法制观念强,企业内部就很容易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办税人员就会试图通过正确的税务筹划谋求企业的税收利益,提高税务管理与会计管理水平。
3、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需要
2009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大国。数据表明:税务咨询收入占到美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全部业务收入的35%,这足够说明外企对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因此,我国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必须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三、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标与原则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在企业发展不同阶段,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也是存在差异的。一般而言,增值税税收筹划目标主要包括:
1、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涉税零风险
这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基础目标,旨在规避企业纳税风险、避免不必要损失,进而做到诚信纳税。
2、纳税成本最低
这也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最基本目标。纳税成本包括直接纳与间接纳税成本。
3、实现现金流入最大化
增值税是流转税,能直接体现现金流入;(4)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增值税是价外税,相对购买者的直接表现是价格降低,进而增加了企业竞争力。
(二)增值税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增值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增值税税收筹划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
1、法律原则
增值税税收筹划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
2、有效原则
企业增值税筹划活动须与企业战略目标相符合。
3、成本效益原则
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企业须考虑税收成本与实施该方案的其他费用,综合考虑该方案给企业带来的收益。
4、全面筹划原则
增值税税收筹划与企业其他财务管理活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5、适时调整的原则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在法律环境下,以经营活动为背景,有明显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四、新制度下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特征
新制度下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不能体现企业的最终税负;易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能够通过税负转嫁进行筹划;运用转移定价的方法不能降低税负。
五、新制度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筹划的方法
(一)税种选择的税收筹划
由于“增值率=增值额/经营收入”,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经营收入总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而营业税计税原理:应纳营业税额=经营收入总额×营业税税率。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应纳增值税税额=Y×D×tl;应纳营业税税额=Y×t2,二者税负相等时:Y×D×tl=Y×t2,则D=t2/tl。因此,当实际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相等;当实际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二)增值税纳税期限递延的税收筹划
企业推迟纳税义务发生,关键在于结算方式。增值税纳税期限递延的筹划普遍采取两种方式,即赊销与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筹划。
(三)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可按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对于折扣销售,纳税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能将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即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实物折扣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参考文献:
税收筹划方案案例分享范文 第15篇
1.筹划背景
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各地,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部,作为其派出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组织及管理。在有投标需求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单位,以争取地方的工程项目。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涉及的管理单位自下而上包括一级母公司、二级子(分)公司、三级子(分)公司、项目部等,部分三级子(分)公司下设有四级、五级子(分)公司。由于承接工程项目的主体多为二级子(分)公司,而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一般为三级子(分)公司,因此,建筑企业集团内普遍存在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
相比营业税下的税收征管,增值税具有“征管严格、以票控税、链条抵扣”的特点,对于每个增值环节均需严格按照销项税额相抵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建筑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构架及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一般情况下,管理链条越长,流转环节越多,潜在的税务风险就越大,甚至造成工程项目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不匹配,从而多交增值税,但这一特点也有利于集团内部实行专业化管理。
2.筹划思路
增值税的.主管方式要求企业组织结构扁平化,为适应“营改增”,建筑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在充分考虑市场经营开发和项目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改变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架构及管理模式,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降低税务管控风险。
(1)各级单位梳理下属管理范围内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明确优化和调整组织结构的方向,通过撤销规模较小或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单位、取消不必要的中间管理层级、合并管理职能相关或相同的单位等措施,以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
(2)结合“营改增”后的资质管理要求、工程项目组织模式及其业务流程调整方案,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并考虑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在市场法人主体数量足够的情况下,逐步将工程施工类三级单位变为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