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实用15篇)

时间:2025-06-02 12:21:54 admin 今日美文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1篇

1.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

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即压低产品的价格来转嫁税负。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注意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那么尽早购进才是上策。

2.合理选择购货对象

对一般纳税人,在价格相同的前提下,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计算后选择。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2篇

【关键词】增值税 税收筹划 成本

一、陕西风林木业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

企业的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企业为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托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陕西风林木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就是在遵循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增值税税收筹划,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

(二)陕西风林木业基本情况

ZY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各种中高档胶合板材。公司的产品主要销往厦门、广东、印度、泰国等地区和国家。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拥有固定资产500多万元,员工120多人。

公司设有三个非独立核算的生产部门,分别是:

(1)林场,林场是公司在成立之初,为保证原材料的供给而建立的,公司买入了250多亩地,种植了速生杨树、柳树等速生林材,公司的木材主要供公司生产使用,同时也对外销售。

(2)运输队,公司成立之初设立了运输车队,负责公司产品的运送,同时也对外承接这种运输活动。

(3)板材加工车间,公司的主要生产车间,主要进行各种板材的加工。

二、增值税筹划的过程及结果

企业进行税收的筹划一般有以下几步:一、熟悉税法;二、明确筹划主体;三、划定筹划对象;四、制定筹划方案;五、选择最佳方案;七、实施筹划方案;八、评估筹划效果。

(一)确定筹划对象

筹划人员首先对公司的经营模式、行业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对公司的2006年财务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对公司2006年的下列经营活动提供了筹划建议。

(1)陕西风林木业2006年从林场取得的木材约合 万元,林场销售木材免税,由于林场是非独立核算单位,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发票,因此不能抵扣进行税额。

(2)陕西风林木业二季度销售额为万元,其中出口金额为万元、内销万元,二季度抵扣进项税额 万元,耗用木材万元。

(3)陕西风林木业在全国共设立了9个非独立核算的办事机构,平均每个办事处的营业额约为200万元,其余的营业额直接由总公司实现的,并且每个分支机构销售的板材大部分的购买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陕西风林木业的运输队07年的运输业务额约为万元,运输队汽车修理、汽油均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项税额约为 万元,由于运输队是在销售ZY木业公司产品过程中负责运输货物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5)陕西风林木业有一部分板材是利用“次小薪材”生产的,达到了资源综合利用的标准,这部分板材07年销售金额为326万元,但是不能办理资源综合利用手续,因此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

(二)制定筹划备选方案

方案一:设立独立分支机构。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他们实行不同的税收税率。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税负转移到小规模纳税人身上,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征的待遇。

针对陕西风林木业存在的分支机构税收筹划问题,可以将陕西风林木业在全国设立的9个非独立核算机构变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均在主管国税机关办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购买方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分支机构开具普通发票。每个分支机构全年申报纳税销售额在177万元以内,超过的部分由陕西风林木业开票作为总公司销售额,这样9个分支机构全年销售额为1400万元。陕西风林木业的给分支机构发货,适当降低价格销售,售价为900万元。

9个分支机构全年共纳增值税为56 万元,ZY木业公司少纳增值税为85万元,则ZY木业公司从全局的角度来看06年少缴增值税为29万元。

方案二: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方案

(1)根据我国有关文件的规定,符合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规定陕西风林木业利用“次小薪材”生产的部分板材,符合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可以免于征税。陕西风林木业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则可享受税收优惠。这样公司每年可以少纳增值税 万元。

(2)涉农产品的税收筹划。根据国家的规定,国家对涉农产品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这些产品的生产销售很多是可以免税的,并且一些免税产品的销售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ZY木业公司的农产品收购的问题,可以将陕西风林木业下属林场由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变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林场销售给陕西风林木业的杨木属于自产自销农产品,根据规定林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陕西风林木业购进的杨木可以按照购进价格13%的税率抵扣。

陕西风林木业可以抵扣税款为万元,公司可以少缴纳税款万元。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方案

兼营是企业主营业务范围之外其他营业项目的收入,在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的项目即为兼营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兼营主要包括两种:相同税种,不同税率;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经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减、免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兼营项目的税种不同,税率也有所差异,导致不同情况下税负也不同,这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针对陕西风林木业存在的兼营行为的问题,主要是陕西风林木业06年对外销售木材万元,由于不能够准确分清13%税率和17%货物的销售额,所以这部分收入按照17%的税率进行了征税,若该公司能准确的划分13%和17%的税率,那么公司06年可以少缴增值税万元。

四、公司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及建议

(一)公司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

公司通过税收筹划会形成几个方案,公司必须从中选择一个最佳方案,公司在进行方案的选择时应该进行下列方面的评估:

(1)合法性评估。合法是公司税收筹划最基本的条件,对于筹划的方案公司要首先考虑其合法性,即使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也要灵活运用而不可抱着钻法律空子的想法,一旦法律法规完善了,公司就有被惩罚的风险。

(2)实用性评估。任何方案都是根据特定的筹划对象设计的,在运用时一定要注意方案的实用性,对于陕西风林木业来说,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筹划方案的适用范围为:营业额在一般纳税人之上、抵扣比较少、税负比较高、分支机构比较多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税收方案使用于主要是一些税负较重、资源型等抵扣较少的企业,并且还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混合销售行为的使用范围一般是对于一些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纳税企业,可以采用上述筹划方法。购进或销售农产品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方案适用于农业生产企业、农业加工企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工企业等。

(3)风险评估。企业的筹划方案一般是以企业的当期利润为筹划标准的,但企业要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在充分考虑了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后用净现金流量作为衡量的标注,则能更精确的给企业带来长久的利益。

综合上述三个因素木业公司的筹划方案中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风险太大,如果公司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由木业公司统一开,而这就要求在签订合同时以木业公司的名义来签到,这就给公司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另外民政福利的筹划方案与其他方案都有冲突,公司要认定为民政福利企业公司的税负就能免去,但这要求公司是集体或者国有企业,其次要民政国税地税共同认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这对公司来说显然很困难,因此木业公司可以选择除这两个方案意外的方案进行筹划。

(二)对公司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建议

中小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一种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企业在筹划时就要对这种主动行为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并能预测这种行为的所带来的结果,因此企业增值税的筹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应注意一下几点:

(1)学习相关的税收法规。注意税收法律的运用。税收法律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效性,对于不同地区和时间范围税法的规定也不同,企业一定要注意税收法律的灵活运用。

注意政策的变动。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多为地方性的法规,其内容容易受到地方政策的变化,一旦政策的变化对税收法律作了调整,企业就要重新进行筹划方案的选择。

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定要保证真实的交易,保证票货款的方向一致,交易时查看对方税务登记证件等。

(2)研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进行筹划就要从整体上对企业的各个生产环节进行考虑,因时,因地的制定出企业的筹划方案并加以系统化。在ZY木业中企业就可以利用“次小薪材”生产板材,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其他企业就要考虑企业实际。

(3)防范税收筹划的风险。进行税收筹划要求企业经常在税收法规规定性的边缘操作,这必然蕴含着很大的风险。而且筹划往往是实现进行安排,在实际操作中会有许多意外出现,这些都会加大筹划的风险。

(4)咨询专业会计机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往往通过自己的会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制定企业的增值税筹划方案,这样虽然可以减少企业一定的成本开支,但企业的会计部门往往具有一定的限制,企业通过外部专业税收筹划机构更能为企业的筹划设计完美的方案。

陕西风林木业制定了具体的筹划方案在筹划时要随时掌握政策情况,注意学习最新的税收法律,注意防范筹划风险,例如公司06年度的发出货物销售商品的行为,按公司规定货物没有受到不得开专用发票,因此就没有申报纳税,但税务机关就会因此处罚企业,带来不依法纳税的风险。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构成了我国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我们逐渐从企业偷税漏税的不法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上转移到企业合理避税的法律行为上,我国的大部分企业也逐渐认识到税收筹划是企业自身的一项权利。同时,政府部门也应鼓励企业进行税收的筹划,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各种指导和建议,这样不仅不会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还能减轻我国企业的税收负责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为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有利的条件。

本文通过对陕西风林木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分析,论述了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筹划的原则,同时对企业是否必要对公司增值税税收筹划进行了分析,在确定筹划的必要性后论述了企业具体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步骤方法和途径,并最终确定企业的增值税筹划方案,在最后一部分说明了企业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给其它企业的筹划带了一些指导和借鉴。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3篇

关键词:勘察设计企业 税收筹划 策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飞速发展,纳税人的理性水平不断增加,企业重视追求经济效益,因此,对税收筹划的重视水平不断提高,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税收筹划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应该建设完善的管理环境,重视政府在征税过程中的作用,将税收筹划和税收制度相结合,随着社会技术、社会文化、社会经济和社会政治的变化,对税收制度进行调整和优化,因此,税收环境在筹划的过程中具有不受控制等特征,根据上述特征,我国税制改革能够对财务决策和财务管理产生影响,为税收筹划带来机遇和挑战,因此,企业作为税收筹划的主体,应该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把握新形势,明确立法精神,关注政策走向,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入学习,对税收筹划等内容进行及时调整,提高财务管理整体水平,增加企业利润。本文针对税收转型和税收改革等方面,对新形势下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深入分析,为税收筹划提供新方式和新思路。

一、税收政策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税收制度指的是与税收活动相联系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征管体制、征管制度、税收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税收制度会随着技术环境、文化环境、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而转变,新经济形式为社会带来深刻的影响,面对经济形势的转变,我国在2003年开始实施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的措施,在重视效率和公平的思想下,实现严格的征管、较低的税率,之后进行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深入改革,对税制不断完善,提高征收的范围,使其包含交通行业和建筑行业,同时,适宜的减少税率,使用多种优惠政策。

在商品课税之中,增值税是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我国税制改革之中的核心,我国于2004年,首先在行业之中实施增值税改革,启动了以东三省为首的改革方案,在2005年减少抵扣限制,提高抵扣处理等范围,我国目前对东三省的改革经验进行总结,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内容:从生产型到消费型转变,在扣除税金等方面,具有不同款项是上述两种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在前一种增值税之中,只能够对采购原材料的税金进行扣除,不能够对采购固定资产的税金进行扣除;在后一种增值税中,可以对采购固定资产和原材料的税金进行一并扣除,因此,企业应该针对上述转型,转变以往的税收筹划方式。首先,针对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避免使用旧税制的思想,只重视其对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应该对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产生的机遇和挑战进行深入认识,提高扣除的限额,和税率的变化水平相结合,选择适宜的投资时机、折旧方式和折旧年限,有助于将企业税负的最小化落到实处。第二,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对增值税的转型进行实时的关注。

所得税改革不等同于两税合并,应该在两税合一等理念下,对统一优惠水平、统一税基、统一税率和相关标准等进行改革,将税负水平向统一的水平转变,将其保持为百分之二十四至百分之二十六之间,对现行的优惠政策不断规范,重视政策不断向环保领域、高科技领域、基础产业领域和农业领域倾斜,建设完善的优惠税收格局,使用过渡措施,提高政策连续水平,避免产生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税负方面不公平的现象,提高企业竞争的良性水平,重视外资引进的水平和质量,投入具有较高科技水平和附加值的外资,结合所得税改革的现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税收筹划进行考虑。首先,建立统一的税率,使用两税合一的方式,能够提高内资企业的利润水平,避免产生在以往税制条件下,假外资等现象,重视税率变化对内资企业的影响。第二,在税收改革试行的过程中,应该对多种优惠制度进行充分考虑,避免产生所得税缴费过多,利润降低的现象,充分享受企业的低税率,外资企业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使用增加投资的方式,对低税率进行享受。第三,在同一税率的过程中,应该调整企业的扣除标准,使用适宜的组织形式,明确清理规范。

二、税制改革中的税收筹划方案

为了和税制改革相适应,企业应该明确改革对税收筹划产生的影响,对税收筹划的方案进行转变,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筹划方案进行有效分析。

企业在投资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应该明确增值税转型为企业造成的机遇和挑战,享受扣除的最大限额,在采购固定资产和投资建设等方面应该缓慢扩张,推迟投资的时间。企业可以按照自身的增值率水平,选择适宜的纳税身份,在增值税进行转型后,进项税额的抵扣水平会进一步增加,随之减少了增值率水平,企业应该对纳税身份进行重新选择,通过建立完善的会计财务计划,提高经营规模和生产规模,通过多公司联合的形式,减少税收的负担。

外资企业在具备条件的时候,应该使用提高投资的方式,享受具有较低税率的筹划方案,在两税合一之后,将税率统一为百分之二十四至百分之二十六左右,提高对税率优惠的适应水平。企业的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应该进行独立核算,对纳税义务进行承担,但是,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不能够进行独立核算,可以将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所得税进行合并缴纳,如果项目投资在当年产生亏损,那么选择分公司对企业有利,因为分公司的亏损能够抵挡企业的赢利水平,将整体所得税降低,如果项目的投资能够赢利,那么选择子公司较为有利,能够减少累进税率,在分支机构设立的过程中,应该提高市场地调查水平,对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进行预期,针对所得税额小于等于三万元的机构,应该选择百分之十八的优惠税率。我国产业政策能够通过税收优惠进行展现,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享受优惠政策,应该针对我国快速发展的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将资本向该行业中引入,提高该行业的技术水平,针对国家的环保要求,提高政策的倾斜性,税收优惠能够和我国的经济政策相吻合,提高企业的投资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实现国家和企业的共赢。

三、结语

总之,企业应该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明确立法精神,关注政策走向,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入学习,对税收筹划等内容进行及时调整,提高财务管理整体水平,增加企业利润。税收筹划指的是企业按照我国的税收政策,在对政策执行和维护的过程中,对交易水平、经营方式和经营结构进行安排,优化设计纳税方案,降低企业的负担,提高其利润水平,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和我国法律的变化相适应,促进税制改革,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重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收税筹划应该正确认识,明确抗税、逃税、偷税和税收筹划之间的区别,遵守我国的法律,与立法精神相吻合。第二,对税制改革及时关注,使用相关的方案进行完善和修正,掌握新思路和新方式。第三,重视事前筹划,在企业和国家形成法律关系之间,应该结合差异性原则,事先安排、筹划理财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避免产生应税行为,减少税收负担。第四,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应该重视降低整体税负水平,提高对时间价值的重视水平,将多种纳税方案折合为现值进行比较。第五,和财务管理目标相吻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不能够减少收益水平,应该将提高企业价值放在首位。

参考文献:

[1]马海涛.中国税制[J].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0(11):112—121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J].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2(11):116—125

[3]北京税收与市场调查研究中心.纳税筹划方法集萃[J].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11(10):126—129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4篇

1.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

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现金折扣方式,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以旧换新和还本销售方式,都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2.选择开票时间

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来结合起来,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3.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

兼营是指纳税人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一种是同一税种但税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可分别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种差异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目的。

同时,延期开票、扎账、预付开票等非税务手段,也可以从时间上延缓纳税时间,也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5篇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现行增值税政策概述

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即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前提下,允许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未抵扣的部分结转下期抵扣。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将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率统一调至3%。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包含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采取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与原材料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动因

(一)内在动因

1、会计信息的不对称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必须承认会计确认与计量方法、原则,允许选择会计政策并将会计资料作为计税依据。在会计信息问题上,企业掌握的会计信息远远高于税务机关,这就有助于企业进行相应的税务规划与调整,为税收筹划创造空间。

2、资金瓶颈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而中小企业风险较大,使得金融部门一般都不愿给中小企业贷款。

3、增值税税负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产品竞争力较差,且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增值税改革方案进一步拓展征收范围外,适度降低增值税宏观税负成为是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

(二)外在动因

1、税收法律制度

合理、规范、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将缩小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空间,促使其通过税务筹划寻求税收利益,这也是企业行为理性化的象征。

2、税收执法环境

税收执法环境对纳税人而言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如果高管层素质高,法制观念强,企业内部就很容易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办税人员就会试图通过正确的税务筹划谋求企业的税收利益,提高税务管理与会计管理水平。

3、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需要

2009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大国。数据表明:税务咨询收入占到美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全部业务收入的35%,这足够说明外企对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因此,我国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必须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三、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标与原则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在企业发展不同阶段,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也是存在差异的。一般而言,增值税税收筹划目标主要包括:

1、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涉税零风险

这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基础目标,旨在规避企业纳税风险、避免不必要损失,进而做到诚信纳税。

2、纳税成本最低

这也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最基本目标。纳税成本包括直接纳与间接纳税成本。

3、实现现金流入最大化

增值税是流转税,能直接体现现金流入;(4)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增值税是价外税,相对购买者的直接表现是价格降低,进而增加了企业竞争力。

(二)增值税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增值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增值税税收筹划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

1、法律原则

增值税税收筹划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

2、有效原则

企业增值税筹划活动须与企业战略目标相符合。

3、成本效益原则

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企业须考虑税收成本与实施该方案的其他费用,综合考虑该方案给企业带来的收益。

4、全面筹划原则

增值税税收筹划与企业其他财务管理活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5、适时调整的原则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在法律环境下,以经营活动为背景,有明显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四、新制度下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特征

新制度下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不能体现企业的最终税负;易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能够通过税负转嫁进行筹划;运用转移定价的方法不能降低税负。

五、新制度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筹划的方法

(一)税种选择的税收筹划

由于“增值率=增值额/经营收入”,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经营收入总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而营业税计税原理:应纳营业税额=经营收入总额×营业税税率。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应纳增值税税额=Y×D×tl;应纳营业税税额=Y×t2,二者税负相等时:Y×D×tl=Y×t2,则D=t2/tl。因此,当实际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相等;当实际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二)增值税纳税期限递延的税收筹划

企业推迟纳税义务发生,关键在于结算方式。增值税纳税期限递延的筹划普遍采取两种方式,即赊销与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筹划。

(三)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可按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对于折扣销售,纳税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能将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即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实物折扣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参考文献: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6篇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企业1000万元的增值额应当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对销售形式做出改变,情况就大不相同。将直接销售改为代购销售,收取代销手续费1000万元,则适用于“营改增”后商务辅助类别相关的规定,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有小可这笔业务是对他公司代理的品牌进行代理销售,所以他可以将直接销售改为代购销售,设备发票由设备供应商直接开票给购买方,代销手续费由代销公司开给购买方。如此操作,将设备发票采用“二票制”,即可达到节税目的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7篇

关键词:铁路水电增值税 增收节支 纳税筹划 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铁路水电涉税业务税收筹划过程及相应处理方法

(一)铁路水电涉税业务税收筹划过程

铁路水电统一由供电段管理,供电段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水电价格购入水电,供给各个铁路单位、家属、路外等使用,供铁路运输部门的生产、生活服务。铁路供水电站段非法人,在当地办理纳税登记较为困难。2006年我单位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1500多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已满足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可仍旧按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税款,需60多万元,供路外电量比例在20%左右,按一般纳税人核算一年能节税20多万。经研究论证,认为我段改为一般纳税人,不但能解决站段纳税不规范的问题,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单位与市、省国税局领导多次接触与沟通,积极寻求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在计税依据、纳税范围、税收减免等方面依照流转税具体明文规定,筹划方案、政策理解运用、具体操作上得到其认可。

我单位自拿到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后,及时取得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计财科在业务科室的密切配合下立即给各供电局供水公司发关于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函以及附上单位基本资料和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复印件,要求对方单位从本月起开具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确保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及时收回。我段在2009年的4月-12月短短8个月中,以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比较,共节约税款 万元。

(二)相应账务处理的变更

我单位原来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每月按供水电收入(不含税)乘以4%计算缴纳增值税。涉税科目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在具体的核算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和《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除设置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已交税金外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缴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如果月末是贷方余额,表明有增值税要交,这时要做转帐。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在月末时如果是借方余额,表明有进项税留抵,就不用结转,月末结出借方余额,下月备抵。

铁路供水业务的购销核算:

所供水分为从自来水公司购买的水和自扬水。外购水按6%简易征收,自扬水不纳税(依照国税发【1993】154号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1994】财税字第014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损失问题

供电对外销售的非正常损失做进项税转出。

非正常损失*供路外电量/总供电量*电平均售价/*

二、纳税筹划的优势及面临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优势

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基本按照我单位税收筹划的方案完成,不到1年的时间就为我段节约了税款近20万元,而且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可以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还有一些所得税的减免政策,这对一般纳税人企业是非常有利的。

此外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最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树立长远的眼光,进行综合规划。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可以权衡利弊得失,综合进行分析,有选择地借鉴和参考各种筹划方案而择其最优,或者学会适当放弃,以避免成本性风险。

(二)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

税收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由于筹划目的的特殊性,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复杂性、未来的不确定性,使得筹划失败的风险极难避免。另外,必须加强各部门通力协作,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操作,各涉税环节统筹规划和控制,这样,才能真正节约税收成本,规避税收风险。

(三)坚持依法筹划,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合法至少不违反法律是税收筹划的前提。依法纳税是铁路企业应尽的义务,同时也可防范因违反法律而导致的筹划损失风险。坚持依法筹划要求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对我国的税收法规、政策有全面充分的认识,这需要加强对企业筹划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筹划方案最好能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相符合,既方便享受税收优惠,又保持与国家立法和宏观经济意图相一致,以更有效地降低风险。

三、铁路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一)铁路企业税收筹划面临的发展机遇

随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随着我国产权制度明晰,税制的改革和不断完善,以及政府对纳税人从道德要求向法律要求过渡,必将极大促进铁路税收筹划的发展。铁路企业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二)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合法节税的行为,正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接受和重视。税收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能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 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业务情况及其流程。铁路企业应加快税收筹划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技术和人员基础,必将推动税收筹划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8篇

关键词:产品销售 税收筹划 策略

本文结合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不同销售方式系统地分析了不同的税收筹划策略。

1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税收筹划

折扣方式销售 所谓折扣销售方式就是指销售方出于销售因素考虑,而在商品或劳务价格上给予购买方折扣优惠的销售方式。我国税法规定,在这种销售活动中,如果购销双方在同一张发票上同时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可按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金额计算税款,否则企业就应该按照销售额全额确认收入,并计征税款。

赠送实物方式销售 赠送实物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无偿赠送部分价值的商品。根据税法的规定,不论赠送的货物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受赠送获得的货物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返现方式销售 返现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当购货达到一定金额时给予购货方一定的现金返还。由于返现销售方式下的返现肯定没有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根据税法的规定,其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应以发票上所列的销售金额全额计征增值税。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目前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比较流行,也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是指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的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销售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应按商品的同期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除旧货物的回收价格。

例1:D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利润率为40%,D企业购销货物时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商品市场售价为1000元每件。为配合公司的促销,现拟定了以下三种销售方案。方案一:打折商品一律按七折销售;方案二:凡购物金额达到10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0元的商品(该商品的成本为180元);方案三:凡是购满10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0元。请选择哪个方案对D企业最为有利(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不考虑其他税费)。

案例解析:

方案一:该销售方式属于折扣销售

增值税=700÷(1+17%)×17%-600÷(1+17%)×17%=(元)

应纳税所得额=700÷(1+17%)-600÷(1+17%)=(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25%=(元)

应纳税总额=(元)

方案一税后利润=700÷(1+17%)-600÷(1+17%)(元)

方案二:该销售方式属于赠送实物的销售方式

销售1000元货物应缴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元)

赠送实物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0÷(1+17%)×17%-180÷(1+17%)×17%=(元)

D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1-20%)×20%=75(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17%)-600÷(1+17%)=(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25%=(元)

应纳税总额=(元)

方案二税后利润=1000÷(1+17%)-600÷(1+17%)-180÷(1+17%)(元)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方案一中D企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下税负最低,税后利润最高。

结论:企业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应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在选择营销策略时,企业应根据消费者心理偏好、折扣商品范围等其他因素,制定科学的营销策略。

2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其中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我们以最为常见的工贸企业为例:工贸企业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工贸企业的运输行为如果能与货物的销售分开核算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如果不分开核算则属于运输劳务与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征收增值税。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筹划的空间,企业在制定营销策略时是否可以采用运销分离的做法,已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2:E企业属工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销售货物8000万元(不含税价格,下同),其中货物价格为7200万元,运费800万元。购进原材料4880万元,其中原材料价格为4800万元,购进运输用油料80万元。企业的货物销售与购进货物均适用17%的税率,运输费用如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试说明E企业是否应该采取运销分离的做法?(不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案例解析:如果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运销收入未分开核算,其采取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根据税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收入全额应计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此时税负情况如下:应纳增值税=8000×17%-4880×17%=(万元)

如果该企业将运销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并且对货物的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运输收入开具运输发票,则企业应当就货物的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就货物的运输收入计征营业税。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而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运输项目,其所消耗的购进运输油料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此时税负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8000-800)×17%-4800×17%=408(万元)

应纳营业税=800×3%=24(万元)

应纳税款合计=408+24=432(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计税方式的税负差额=(万元)

从以上比较的结果可以看出,E企业如果采取运销分离的核算方式,比混合销售节税万元,节税收益显著。

结论:工贸企业只有把运输业务彻底分开核算,真正实现运销分离,才能有效降低混合销售的税负。

3 代销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

代销方式是企业在日常营销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特殊销售方式,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二是受托方包干销售的方式。这两种方式下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企业要选择合理的代销方式,以尽量减轻税负。

例3:F公司与G公司由于业务关系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G公司代销F公司的产品1000件。有以下两种代销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F公司委托G公司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F公司支付20%的代销手续费。即G公司每代销一件产品,支付F公司80元,剩余的20元作为手续费收入。方案二:F公司与G公司签订协议,F公司按照每件80元的价格收取货款,G公司在市场以每件1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由G公司所有。

案例解析:

方案一中双方的税负情况如下:

F公司:收入为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万元)

G公司:收入为2万元,应缴营业税=2×5%=(万元)

方案二中双方的税负情况如下:

F公司:收入为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17%=(万元)

G公司:收入为2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10-8)×17%=(万元)

经比较,F公司与G公司的收入总额相同,税负总额方案一为万元,方案二为万元,从总体上来看,方案二可节税万元。

单独从个体上来看,对于F公司来说,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轻万元;对于G公司来说,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重万元。在实际操作中,F公司可以考虑全额弥补G公司多缴的万元,剩下的万元的税收利益与考虑分部分给G公司,这样G公司就可以更加接受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财经界,2013(4):223-224.

[2]易光承.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问题研究[J].企业研究,2013(6):157.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9篇

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原则上有两个:一个是定量标准,即销售额,看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所规定的限额标准;另一个是定性标准,即会计核算标准,以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为标准。

销售额标准。销售额标准是由财政部规定和调整的,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纳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销售额是指增值税应税的销售额,即纳税人实现的用以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会计核算标准。对于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则适用会计核算标准,即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谓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接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会计核算标准不易操作,因此,在征管中对会计核算标准作了严格限制: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适用会计核算标准;年销售额达不到50万元的小商业纳税人,不适用会计核算标准;年销售额达不到30万元的小工业纳税人,不适用会计核算标准。

那么,达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答案是一般纳税人,但在增值税的计征方面,与小规模纳税人和会计核算健全的一般纳税人都不相同: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但又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使用专用发票。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也有利于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除以上规定外,为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又进一步充实了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经营场所标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税收征管标准,即以征收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作为认定标准,原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偷税行为或有虚_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三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两种纳税人的纳税比较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弊端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两种纳税人各有利弊:从进项税额看,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只能进成本,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从销售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销方在销售时,除了向买方收取货款外,还要收取一笔增值税款,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额。虽然收取的销项税额可以开出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一些不需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卖方来说,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所以,有些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情况会好些;从税负上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而增值额较大,就可能使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两种纳税人筹划实务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那么,企业如何选择纳税人对自己有利呢?这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筹划。

增值率筹划法:

所谓“增值率”,就是指增值额与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而增值额则为销售额减去购进货物价款(或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即:

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率×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如果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且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则有

销售额×增值率×税率=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率=征收率÷税率=6%÷17%×100%=%或=4%÷17%×100%=%

当增值率低于%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商业企业来说,具体情况与上相同。

总的来说,在增值率较低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较有优势,主要原因是前者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后者不能。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随着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纳税人的优势越来越小。在非零售环节,一些毛利率较大的企业,如经营奢侈品或富有弹性的商品时,小规模纳税人很容易通过降价来达到尽可能高利润,而又少纳税。在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地位更小,虽然一般纳税人可按17%(13%)税率剔除销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按4%剔除,但其不含税收入高,当进销差价率达到一程度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已超过了一般纳税人,达到了利润最大化。

抵扣率筹划法:

与增值率相对应,抵扣率就是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比例,可由增值率的计算公式演化如下: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抵扣率

则:抵扣率=1-增值率=1-%=%

这就是说,当工业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为%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大于%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小于%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也是如此。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无论是采用增值率法还是采用抵扣率法对纳税人筹划,都要掌握好“度”。除此之外,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不可因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忽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好处,也不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有些优势及帐务处理“可以不健全”而木思进取或作出违法乱纪的行为。应该仔细分析权衡利弊,力求达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统一,防止一种倾向压倒另一种倾向。

大华物资批发企业,下设两个批发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40万元和11万元,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预计占销项税额的30%。在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纳税人资格审核的时候涉及到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如何核算的问题,税务师对其进行了如下筹划:

如果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实行非独立核算,而由大华企业统一核算,则年应税销售额为24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又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税率为17%,则企业的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240×17%-240×30%×17%=(万元)。

如果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的核算单位,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同时,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征收率又由6%降为4%,应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140×4%+100×4%=(万元)。

显然,由于该企业是商业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比例占销项税额的30%,即增值率高于%,抵扣率又低于%,所以,划小单位核算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万元。经过如此筹划,最后该企业决定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进行独立核算。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10篇

由于A公司是一个经营加工、生产、销售综合业务的管件公司,因此在购货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费的7%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并且在购货过程中会有相当大的现金流动,对应的运费也数额很大,因而运费情况的变动,将会对公司的纳税情况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重视运费的税务筹划,将自营运输方式和外购运输的运费进行对比,采纳最合适的方案。A公司现在自己具备运输工具,通常情况下,根据销售产品的数量、运输距离和对方的需求等确定运输方案。在此,用一个实际操作中的例子来阐明如何筹划购货中的税款,来增加公司的利益。A公司把一单产品卖给某公司,该产品不计算税款价格是200万元,价格之外的运费是20万元,当中能够抵扣的进项税款是20万元,物料损耗能够抵扣的进行税额是万元,假如只是从节约纳税方面分析,A公司应该怎样安排运输才能实现节税的目标。方案一:自营运输的增值税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200000÷(1+17%)×17%=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16000=216000元。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元。方案二:独立出自营车辆,组成运输公司,同时使用购买运输的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200000÷(1+17%)=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0+200000×7%=214000元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元。应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00000×3%=6000元。因为采取购买运输时,A公司先行支付运费并由运输公司出具发票,接着A公司独立的为买方开出增值税发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税额与自营运输相比,高出了元。方案三:独立出自营车辆,组成运输公司,同时使用委托运输的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34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元。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00-200000=140000元。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00000×3%=6000元。由于此种方式中不计入销货运费,发票是运输公司开具给买方,所以,实际流转税税负相对于自营运输来说,减少了。经过对以上方案的对比可知,采用委托运输的应缴纳税额最小,因此选择第三种方案。

二、A公司生产管理中的税务筹划

(一)存货发出计价的税务筹划

企业存货主要指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是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可以用以下公式来表示企业销货的成本: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存货对公司的收益以及应税所得额都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存货计价方式的差异也会对公司的利润和应缴税额产生影响。所以,企业应该选择一个税额最低的方式。针对A公司的存货计价,应该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在物价上升的情况下,为了持续增加收益,推迟缴税时间,对期末存货可以使用一次加权平均法;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A公司可以把税务筹划的方向放到国家对税收的优惠措施上。在减免税收期间,最大可能地提高当期利润或者尽量把利润的实现提前,提高免税额。在非减免税期间或者高税率期间,公司应该采用一次加权平均法,降低当期的收益减少税额。存货计价法使得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的价格波动来减少税额。产品价格的波动使得公司能够根据价格的调整和存货计价的筹划提供了条件。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中可以使用的方式很多,例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平均年限法以及年数总和法。不同的折旧方式不仅影响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且影响企业收益以及企业所得税,所以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折旧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A公司的税前平均利润是150万元(平均年限法折旧),2010年12月该公司新买原值60万元的设备,此设备残值率估计为3%,假如折旧期限是五年。假设A公司在正常的纳税期间,用以上折旧方式来计算,A公司能够计提的折旧额如下:(1)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为:600000×3%=18000元。每年折旧额为:(600000-18000)÷5=116400元。(2)双倍余额递减法。此设备每年的折旧率为:2÷5×100%=40%。(3)年数总和法。根据表格发现,,三种不同的折旧方式存在明显区别。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其折旧额都是随着年份的增加而减少的,公司前期计提较多,后期计提较少,这样可以通过把公司的利润变为从前往后递增的方式,完成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禁止在当期直接扣除合乎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要求对其分期摊销。假如公司是盈利的情况,要达到降低当期税负的目的,可以提前扣除某些税前扣除款项,提高当期税前扣除额,例如尽量采用把支出的费用化等的方法。2009年12月,A公司曾经进行了一次设备大修理,并在12月完成,该生产设备原本价值660万元。修理中支付修理费用380万元,修理后将该设备延长了四年的使用期限。2009年完成税前利润32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项目。此次修理支出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不能在当期内直接扣除。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20×25%=80万元。假如对此次过程进行筹划,可以分两次进行筹划,第一次支出维修费用320万元万元,完工于2009年12月;第二次维修支出费用60万元,完工于2010年6月,其他一致。于是2009年支出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能够当期直接扣除。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320=0元,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0×25%=0元。

三、A公司营销中的税务筹划

(一)兼营行为及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是不同的,公司在兼营和混合销售的选择中,其实就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的筹划。A公司曾经在一次销售中,免费为买方提供安装管道服务。此笔业务的总价款是400万,并雇用安装公司为买方进行管道安装,A公司支出安装费用20万元。A公司在该业务中应该缴纳的销税额为:400÷(1+17%)×17%=万元,安装公司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20×3%=万元。经过分析可知,A公司在该业务中缴纳了多余的税额。对于这种业务,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筹划税收:A公司为买方开出380万元的销货发票,安装公司为买方开出20万元的发票,这样就使得A公司的增值税税额变成:380÷(1+17%)×17%=万元,与之前相比,节省税额为:万元。

(二)不同促销方案的税务筹划

由于不同的销售方法对应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税率,那么,为了降低公司的税额,A公司需要依据销售业务的不同选择最优的销售方法。假如A公司拟定了三种新产品的促销方案,计划从中选取一种最合适的方案。第一种方案是进行九折销售;第二种方案是购买产品满10万元,送10000元的赠品,并且该赠品的成本价是6000元;第三种方案是购买满10万元,给予现金10000元。倘若10万元的产品其成本是6万元,公司需确定一种方案,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上述价格均含税价)。第一种方案:九折销售产品,实际上以9万元价格卖出10万元的产品。增值税为:90000÷(1+17%)×17%-60000÷(1+17%)=。第二种方案:购买产品满10万元,送价值10000的礼品。10万元产品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0÷(1+17%)=元。将10000元礼品也视为销售,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1+17%)=元。总计增值税为:。第三种方案:购买产品满10万元,返现金1万元。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0÷(1+17%)×17%=元。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发现,第一种方案税负最轻是最合适的方案。

四、A公司合同签订中的税务筹划

(一)合同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以及公司实践,为了实现节税的目标,可以采用以合同条款来约定结算方式,通过变更纳税义务的时间来进行税务筹划。(1)选取结算方式来调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对于销售货物并支持劳务服务的,通常以货款到账或者得到销货发票的日期为业务发生日期,并且能够把发票开出的日期确定为纳税义务日期。对于销售收入的筹划,应该遵循以下思路:将实际收入日期提前或者跟法定收入日期保持一致,相当于为公司提供了一笔没有利息的贷款。A公司在业务过程中,可以用合同的特殊条款约定结算方式,来变更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实现节税的目标。(2)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法律规定。企业在销售其产品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按时确认收入:企业不再控制售出的产品,并且不具有保管权;风险和报酬以销售的方式转移给买方;可以准确计量收入的金额和已经发出或者即将发出的货物的成本。采用特殊销售方法的,确认方式如下:以托收手续的完备确认收入;在产品即将发出时确定预收款收入;在检验或者调试产品的情况下,于调试、检验后确定收入。综上可知,A公司为了降低纳税税负,应根据业务发生时的资金情况及产品特点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

(二)变更合同业务的税务筹划

在公司的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发票也会对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影响,而且以小规模纳税人为采购对象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采购中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条款进行分析,以实现合理的筹划。A公司曾经参加了一个招标,此次招标是一个新建大楼的管道安装。当时,公司估测能够中标的总造价是450万元,其中管道的款项是300万元,安装支出费用150万元。但是,公司只是将工程450万元的总价款拟定在合同中,应按照450万元的总造价承担增值税。如,公司在当时能够筹划合同的拟定,将150万元的安装费明确写入合同,那么A公司应该承担的就是300万元的管道价款部分的增值税,150万元安装费缴纳企业营业税。如此,节省的税款为:150×(17%-3%)=21万元。

(三)购销合同的税务筹划

为了节约税负,可以将购销合同中的常用条款“支付全部货款后,由供货方出具发票”,改成“依据支付的实际金额,由供货方出具相关票据”。A公司曾经接受某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进行该建筑安装公司所需管道的制作加工,并且所需原料由A公司提供,该建筑安装企业共支付给A公司加工费用、原料费140万元,此外,A公司还供应了20万元的配件。该业务合同中,A公司共需缴纳印花税:(1400000+200000)×元。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A公司与该建筑安装公司交易中,由于合同签订失当,多缴纳了800元印花税。因此,如果A公司把原料价款、加工费用分别记录,就可以减少印花税额。如:原料费100万元,加工费用40万元,配件20万元,其印花税为:1000000××元,如此一来就减少了印花税。

五、A公司税务筹划组织管理体系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11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比较迅速,但企业的盈利能力相对薄弱,特别是中小企业人员的税务知识淡薄,导致企业的税负比较严重,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严重的制约,所以如何提高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能力成为了首要解决的问题。中小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一、中小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动因

增值税纳税筹划是中小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是双赢的局面,著名的拉弗曲线说明即使是同样的企业取得同样多的收入,也可以采用不同税率进行税负计算,从理论的角度来看,能够充分计算出最佳税率的存在,虽然在实际企业很少存在,但是企业可以根据相应的理论积极探索最佳税率,从而达到纳税筹划,合理避税的目的。而增值税的转嫁功能、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法的差异性,使得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而税收政策的引导使得增值税纳税筹划变成了现实。

二、中小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点

(一)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筹划

增值税在进项税方面的不同的规定,给中小企业如何选择购货对象方面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企业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1、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在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可以按照买价的17%计算抵扣进项税,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便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也只能按照3%的税率计算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弥补这一税收差异,可能在销售价格上有所折让,所以要对这两种方式进行计算,选择税后利润大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2、小规模纳税在选择采购对象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行税额,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在市场上生存,与一般纳税人竞争,会选择在价格上给予优惠,所以可以选择从小规模纳税处进行采购。不同的进项税抵扣额会影响企业的增值税额,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自身的纳税人身份、供货方的纳税人身份以及货物的价格等各方面的原因,合理选择购货对象。

(二)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促销方式有很多种,主要的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赠送购物券、返还现金、买一送一等。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主要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来考虑。某商场为一般纳税人,销售1000元产品,其成本率为60%,假设进项税均能抵扣,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销售,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暂不考虑其他税费)。第一,商品按照7折销售;第二,消费满1000元返现金300元。第三,消费满1000元送300元的商品(成本180元,均为含税价);方案一:应缴增值税额=700÷×÷×(元)利润额=700÷÷(元)应缴所得税额=×25%=(元税后净利润=(元)。方案二:应缴增值税税额=[1000÷÷]×17%=(元)利润额=1000÷÷应纳所得税额=×25%=(元)税后利润=(元)方案三:应缴增值税额=1000÷×÷×÷×÷×(元)利润额=1000÷÷(元)应缴所得税额=188×25%=47(元)税后净利润=188-47=141(元)。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上三个方案当中,虽然都是购买1000元的商品,让利300元,第三个方案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多,但是税后净利润最高,为最优方案。第二个方案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少,税后净利润却最低,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来看,第二个方案最不可行。因此,盲目的进行促销活动不仅不会带来收益甚至会带来亏损,进行相关的纳税筹划之前就应该计算各种方案的税负利润以及现金流情况,以使企业降低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利用不同销售方式的筹划

不同的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销售方式一般有直接销售、分期收款、委托代销、托收承付、预收款销售等。而不同的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延迟纳税的时间,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最大限度的降低增值税额,销售方式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等于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企业可以将这个月的销售额控制在3万元以内,超过3万元的销售额可以在下一个月或者以后确认收入,有效的降低税收,减少企业成本支出。同样可以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以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延迟的税额就可以在企业进行资金的循环周转,带来货币的时间价值。

三、结论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12篇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有效开展税收筹划风险防范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税收风险,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下,建筑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其税收筹划风险的影响因素也逐渐变化,加之建筑企业税收工作人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税收筹划风险问题不断出现。对于这一情况,建筑企业应当提高自身重视,完善相关防范对策,合理地控制税收风险,促进建筑企业自身健康发展。

1 税务筹划情况分析

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具有较大的开放性,并且同外部环境产生了非常紧密的联系,而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又同其他众多领域息息相关,如设备制造、钢铁生产、混凝土生产等,还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众多行业,因此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受到了营改增政策的显著影响。其因素不仅包括内在的,也包括复杂的外界因素。随着营改增的落实,建筑企业在组织架构、运营模式及经营理念上都会受到极大影响。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筑企业必须正确应对营改增问题,消除不利影响,抓住营改增在实施前后的机会,重新调整建筑企业经营体系,合理利用营改增方案,开源节流,降低建筑企业成本。

由于增值税主要采用进销相抵的计税措施,因此根据建筑企业进项抵扣率的不同,各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也不相同。同时,当建筑企业完全实行营改增后,公司财务应分别计算收入和成本,这就会导致核算、预算及考核等工作需要改变原有口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较为严格,限制了进项税发票的抵扣时间和事项,因此在管理增值税发票、税额、申报及缴税等方面都会比过去营业税体系更为严格,管理的难度也更大。

为更好地开展税务筹划工作,首先,我国的建筑公司应针对增值税特点总结出纳税筹划的方案,我国建筑企业应平稳应对营改增政策,针对建筑企业的纳税做出合理筹划,从自身的多个方面进行筹划研究,拿出具体可行的方案。其次,营改增能够显著提升建筑行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建筑企业应开发对外经营的能力,强化市场地位,加强盈利能力并降低建筑企业成本,提升建筑企业的整体经营质量。最后,营改增对于丰富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研究利用已有成果,针对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进行调研,并结合我国建筑企业的特点,提出科学的纳税筹划策略。

2 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及涉税分析

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

建筑企业的营改增落实后,其税务管理将产生较大的影响。首先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本将出现大幅度提升的情况,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购买税控装置以满足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这是对财务成本提升的具体因素;其次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需要由专人管理,而管理增值税发票的难度较大,计算量也较多,因此建筑企业只能通过增设岗位的方式满足这一需求,这也是增加财务管理成本的因素。此外,增值税的管理还涉及到增值税开票管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报税缴纳管理以及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等多项内容,和原本的营业税体系比较,增值税的管理项目提升了复杂性,因此营改增会给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建筑企业涉税情况

我国建筑行业具有独特之处,其财务管理系统也相对复杂。由于我国的建筑企业独有的特点及其高度复杂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的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具有较高复杂性,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难度较大,但这也是建筑企业实现增值税纳税筹划有效性体现的机遇。

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住建部的税负增减摸底研究可以看出,建筑行业在营改增之后?会面临比较高的税负,致使建筑企业的运营成本较之前有大幅度提升,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才能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实际运行成本,以提升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长期发展。

3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方法

合同方面

拆分EPC合同

建筑企业的EPC合同通常包含了勘探、设计、采购、施工以及安装等一系列内容,一般由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同业主签订合同。EPC合同没有将设计、施工以及设备的款项分开表示,只列举了合同总价,而某些EPC合同虽然列举了各项清单,但没有分别列示价款,只有总价信息。为避免因混业经营未分开核算导致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风险,EPC项目的总承包方应同业主拆分EPC合同,将单一的EPC合同按照不同的税率业务拆分为设计合同、采购合同以及施工合同,通过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和业主分别签订。

确定不同税率业务价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PC项目所包含的设计、采购及施工业务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因此总承包方可以考虑通过税率差异对增值税进行合理纳税筹划,也就是说,总承包方同业主通过谈判确定了各类业务在EPC合同中的价款后,再将EPC合同总价款在设计、采购以及施工三部分业务间进行合理的划分,以加大低税率业务价款,同时降低高税率业务价款,降低项目整体税负。

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在施工的成本当中差不多占据了百分之三十,由于人工费用一直在持续不断的增加,因此在施工工程当中占据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怎样才能够抵扣人工费用,这是营改增政策全面推行之后,施工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在营业税的条件下,我国有两种人工费用税务缴纳的方式。第一种是根据某些劳务机制缴纳的营业税收,一般为百分之三的税率。而第二种,假如人们提供的服务属于劳务派遣,那么所缴纳的营业税收的税率就是百分之五。营改增之后,假设企业按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一,那么按照简易计税,税率为百分之三清包工的分包工程使企业的税负增加。

企业费用

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相关人员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需要到施工项目的地税机关进行缴纳,并且企业所缴纳的税额就要被地方财政的税收所吸纳。而缴纳增值税的时候,需要到当地的国税机关进行预缴。中央财政收入的纳税税额为百分之七十五,而地方财政收入的纳税金额为百分之二十五。这样的现象将原本的税收均衡打破,将原本的税收收入划分为三个部分,包括中央财政收入、施工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收入以及工程所在地的财政收入。而这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税收,同时也增加了异地承接工程的难度系数,而且企业在经营的时候,也要投入更多的经营费用。

一般情形下,施工企业系异地作业。营改增政策推行之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对附加税进行缴纳,在机构所在地的国税部门认证进项_,并清缴和汇算增值税。再加上要传递和收集以及认证票据清算税金、建立各种台账,而这庞大的工作量,就需要施工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大幅度增加了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费用,给施工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供应商选择方面

含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选择

第一,应选择规模较大且具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在相同的含税报价下,对同一类型供应商可提供具有适用性的发票类型,按照建筑企业经营的规模和商业信誉因素,建筑企业应选择具有更好信誉的商家。

第二,如果选择增值税税率高的供应商,在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供应商所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就应该选择税率更高的商家。

含税报价不同的供应商选择

在不同类型供应商报价不同的情况下,因含税成本不同,而和成本有关的进项税抵扣会对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用产生直接影响,最终影响建筑企业的利润,因此在采购过程中可以通过计算不同类型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平衡点选择最佳供应商。

考虑运输费用的供应商选择

建筑企业的采购合同通常都会含有一定的运输费,运输费是适用11%增值税的、不同于采购的17%税率,因此在采购材料及设备时,供应商有两种提供发票的方式:第一,一票制,销售方在销售设备或材料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不仅包含采购价格也含有运输费用;第二,两票制,销售方在销售设备或材料时就采购的价格和运输费用进行分开计算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在采购大型设备的时候,供应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就应采用一票制;如果供应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采取两票制。

4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中的风险

税收政策的转变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税收政策为适应市场变化在不断改变,税收法规的不确定性极大地提高了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一般来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一般是在具体项目实施之前进行,而面临国家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很容易导致在项目未结束时,由于政策的转变影响到项目开展前的原始税收方案,导致税收筹划工作的不合理化,甚至违法。然而,大部分建筑企业未提高对于这一现状的重视,不能实时掌握我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未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不断提高。

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降低税负,其基本手段与避税、漏税存在实质性差异,税收筹划是在属于合法手段,需要取得税收部门的批准,但是在实际的批准过程中,由于相?P税务部门的不规范执法手段导致风险的产生,税法无明确的执行政策,执法人员通常根据自身经验判断税收筹划的合理性,由于存在较大的主观原因,加之税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很容易导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失败。

相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在建筑企业内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税收筹划的实施方案以及具体的实施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有建筑企业自身所决定,从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建筑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工作主要由财务工作人员或者会计人员负责,但部分建筑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优于缺乏专业致使,难以提高税收筹划工作的效率,而部分工作人员相关职业道德素质有所欠缺,导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不断提高。同时,有的工作人员由于自身信息局限性,无法实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转变,故难以提出有效降低风险的应对措施。

5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风险解决措施

加深理解税收政策

在营业税时代,很多建筑企业所涉及的增值税业务量较少,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及建筑企业领导层并不了解增值税政策的具体施行方法。为加深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及领导部门对营改增的了解程度,建筑企业应组织财务和税收业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围绕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实施方法以及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和试点地区等。当营改增政策落实到建筑企业之后,建筑企业再针对这一政策和具体操作实施第二次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建筑企业税务工作人员对增值税改革的知识需求,加深其理解程度。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对新形势下的增值税政策和建筑企业自身的情况非常了解,同时加强同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合作沟通,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的了解程度,及时获得新鲜资讯,积极商讨纳税筹划方案,确保方案的可行性。

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我国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时代没有完善增值税管理体系,建筑企业并不重视对增值税的管理。增值税管理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申报缴纳管理、发票管理以及会计审核等内容,因此应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增值税管理体系,这也是为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不可或缺的一环。建筑企业需要在营改增之后,加强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建筑企业的规模及增值税的要求,设置专门的部门或岗位,安排专人负责此事宜,并根据增值税的政策内容及要求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

建立税收筹划绩效评估体系

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并非静态过程,在实践税收筹划的方案过后,企业应当岁筹方案的实践水平以及风险控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为税收筹划的二次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现阶段,企业税收筹划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资产以及成本等基本指标进行实践,同时,这类评定指标也是税务机关开展核查工作的重要体系,因此在评价税收筹划的实践效果时,应当保障评价指标均处于合理范围内。另外,税收机关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工作时,应当了解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即为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能力以及纳税人对税法的了解程度等,若 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较高,则可支持其进行税收筹划,并引导其采用合理的方案。

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13篇

1、内部贯宣进项抵扣手册

2、建立进项抵扣台账

3、进行增值税税负测算

4、运用政策解决进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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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14篇

【例】万均房地产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2幢,售价定为2,600万元,开发成本等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2,000万元,该企业应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2,600万元×5%=13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0万元×7%=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30万元×3%=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万元+130万元+万元+万元=2,143万元

土地增值额=2,600万元-2,143万元=457万元

土地增值率=457万元/2,143万元=21%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57万元×30%=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2,600万元-2,143万元万元=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25%=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万元万元=万元纳税筹划思路:企业土地增值率为21%,根据土地增值税征收细则对于纳税人建造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土地增值税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土地增值率临近免征点20%,可考虑重新测算并制定销售价格,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争取让土地增值率不超过免征点,具体方法如下:

设免征点销售价格为P,P=(1+20%)×(2,000+),解得P=2,万元,按此免征点销售价格,考虑将现行销售价格定为略低为免征点销售价格,如定为2,569万元,按此价格,该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2,569万元×5%=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7%=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万元×3%=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2,万

土地增值额=2,569万元-2,万元=万元

土地增值率=万元/2,万元=,低于免征点20%,可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零,

企业税前利润2,569万元-2,万元=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25%=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万元万元=万元

从上述计算过程可看出,经过重新测算制定销售价格的筹划,企业销售收入减少了2,600万元-2,569万元=31万元,但税后利润增加了万元万元=万元。

在进行此项筹划时要注意,对于重新测算并制定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要考虑免征土地增值税税额应大于销售收入的降低幅度,确保企业筹划后的税后利润大于筹划前的税后利润。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15篇

关键词:混合销售 净现金流量平衡点 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128-02

一、混合销售行为及其税收法律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行为。所谓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缴纳范围的劳务。

新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有如下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都必须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适用的税种纳税。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如果纳税人分立成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别从事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则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上述规定可以简要概括为:如果纳税人被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则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被认定为营业税纳税人,则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二、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下纳税人可以缴纳增值税,也可以缴纳营业税,究竟缴纳哪种税,主要取决于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此外,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税额也有区别。如果纳税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17%或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果纳税人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则应按照营业税的相关税目和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由于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或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比例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在混合销售行为中,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缴纳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则缴纳营业税。

据此分析,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重点就是找出混合销售的利益平衡点,分析企业究竟是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还是分别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企业纳税筹划不仅仅是为了减轻税负,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因此,笔者选择现金净流量作为衡量企业经营好坏的指标,以此来评价企业纳税筹划的效果。那么,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重点就是计算混合销售现金净流量的平衡点。

(一)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根据税法规定,其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假定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发生的含税销售额为S,含税购进金额为P,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1,发生的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为t2,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及附加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25%。目前,该企业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企业不进行筹划,继续缴纳增值税,此时获得的现金流量为F1。

方案二:企业通过筹划,尽量使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使企业缴纳营业税,此时获得的现金流量为F2。

如果企业选择方案一,此时获得的现金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缴增值税-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缴企业所得税。用公式表示为:

F1=S-P-(S-P)÷(1+t1)×t1×(1+7%+3%)-[(S-P)÷(1+t1)(S-P)÷(1+t1)×t1×(7%+3%)]×25%;

如果企业选择方案二,此时获得的现金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缴营业税-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企业所得税。用公式表示为:

F2=S-P-S×t2×(1+7%+3%)-[(S-P)-S×t2×(1+7%+3%)]×25%;

令F1=F2,解得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额之比P/S=1-t2-t2÷t1.下面分别设增值税税率为17%,13%,营业税税率为3%,5%,,代入上式可得增值税与营业税在不同税率下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金额比,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根据表1可做如下决策:当P/S大于平衡点的购销比时,F1>F2,此时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缴纳增值税;当P/S小于平衡点的购销比时,F1<F2,此时,企业应尽量使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当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根据税法规定,其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假定其他条件和上述一般纳税人时相同。此时,

F1=S-P-S÷(1+t1)×t1×(1+7%+3%)-[S÷(1+ t1)-P-S÷(1+ t1)×t1×(7%+3%)]×25%,将t1=3%代入得F1=

F2=S-P-S×t2×(1+7%+3%)-[(S-P)-S×t2×(1+7%+3%)]×25%

=( ) ×

因为营业税的税率有3%,5%,5%~20%几档税率,所以F2=() ×≤(×3%) × <F1。

根据以上分析,当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缴纳增值税,此时企业能获得更多的现金净流量。

(三)纳税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如果企业被认定为营业税纳税人,则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增值税纳税人的情况正好相反。基于上述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情况的分析,我们可归纳出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人时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方案选择表,具体结果如表2所示。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纳税人在对混合销售行为纳进行纳税筹划时,主要通过对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情况下现金净流量的大小来进行选择,现金流量较大的方案为优选方案。但是,现金净流量只是反映纳税筹划效果的其中一项指标,企业在进行决策时,还应结合税负的高低、税后净利润的大小等相关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同时,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筹划,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帮助企业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