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开展考核评价方案 第1篇
(1)贷款情况(35分)
贷款增速(25分):与全县人民币贷款平均增速持平得20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5分。
新增贷款额(10分):新增贷款额最高者得10分,每降低1个名次减1分。
(2)存款情况(25分)
存款增速(15分):与全县人民币存款平均增速持平的得10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5分。
新增存款额(10分):新增存款额最高者得10分,每降低1个名次减1分。
(3)贷款利率情况(10分)
系统内利率水平(5分):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3分,较全市平均水平每低(高)1个BP加(减)分,最高加2分。
利率降幅(5分):累计发放贷款平均利率较去年同期累计发放贷款利率降幅最大的机构得5分,其他机构得分:5×(本机构贷款利率降幅/被评价机构中贷款利率最大降幅)。
(4)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情况(10分)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5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全县平均增速的得2分,较全县平均增速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分,最高加3分。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5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最高者得5分,每降低1个名次减0.5分。
(5)制造业贷款情况(10分)
制造业贷款增速(10分):制造业贷款增速达到全县制造业贷款平均增速的得5分,较全县平均增速每高(低)1个名次加(减)分,最高加5分。
(6)“税融通”贷款情况(5分)
当年“税融通”贷款投放每超过500万元加0.2分,最高加5分。
(7)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融资情况(5分)
通过省、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每完成500万元加0.1分,最高加5分。
金融机构开展考核评价方案 第2篇
从“是否为首创独创产品、是否为融资类产品、是否获得省市级以上肯定、是否取得社会经济效益、是否为支农支小创新产品”等5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评价,权重分别占20%。金融创新专项评价设立“优秀”“良好”两个等次,名额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三、考核评价程序
考核评价工作每季度开展1次,在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地方金融_承担评价具体实施工作。
四、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评价结果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抄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突出贡献奖”各一名,并以县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前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50%、30%、20%的权重比例调整财政性资金存款。
财政性资金存款为本级财政自主支配、现行政策允许跨行转移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社保基金、住维基金等。
五、其他事项
本评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利辛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利辛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利金领〔2021〕2号)和《关于印发<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利金领〔202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地方金融_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_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印发
金融机构开展考核评价方案 第3篇
(1)对存款余额同比增速、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居本系统内全市前二位的机构分别加2分和1分。
(2)为充分体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社会贡献,发放较多绿色贷款、战略新兴贷、人才贷、活体贷,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保单等抵质押贷款的,给予适当加分,最高加3分。
(3)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我县重点项目建设,每支持一个重点项目融资的加2分,最高加10分,无信贷支持的不得分。
对县农发行单独考核评价,设立“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在我县发放的年度贷款增量、贷款增长率两项指标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认定农发行为“良好”等次。贷款增量比全市平均水平每多(少)1亿元,或贷款增长率比全市平均水平每高(低)1个百分点,提升(降低)一个评价档次,考核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可授予“突出贡献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