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外课活动意见 第1篇
(2)作品参加“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系列赛事获得国赛三等奖(铜奖)、省赛二等奖(银奖)及以上的学生项目负责人可授予“学生科技创新标兵”荣誉称号。获得省赛二等奖(银奖)以上者,并在排名前三或参赛队员中排名前40%,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免试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名额单列),由创新创业学院及校团委根据不同赛事会同研究生院共同组织评审推荐。参赛学生在省赛、国赛排名顺序一致,不得中途增减、顺序变更。
在符合优秀毕业生的同等条件下,获得国赛三等奖(铜奖)、省赛一等奖(金奖)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可在毕业时优先考虑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本科学生参赛获奖可认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具体标准参照《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对指导教师的激励措施。
(1)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的各级各类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活动,可计入当年社会服务工作量,具体由各学院认定。
(2)指导“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系列赛事获得国赛二等奖(银奖)、省赛一等奖(金奖)及以上项目的指导教师,优先推荐参评福建省“五四青年奖章”。
(3)指导教师须从校赛阶段开始全程参与指导,定期开展科创竞赛辅导,有条件者可申报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并计入教学工作量(单列项目)。
(4)获得“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国赛一等奖(金奖)及以上项目的指导教师(排名第一)视同主持完成一项国家级科研一般项目。获得“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国赛二等奖(银奖)项目或国赛三等奖(铜奖)且同时获得省赛特等奖、一等奖(金奖)项目的指导教师(排名第一)视同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科研一般项目。关于项目指导教师的认定顺序以报名阶段提交的教师名单顺序为准。指导教师在省赛、国赛排名顺序一致,不得中途增减、顺序变更。指导教师的科研工作量由项目牵头单位会同科技处、社科处根据其项目的获奖情况给予认定,后报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该认定由人事处存档并作为指导教师在校内职称评聘和聘期任务使用,不做其他用途,不能享受相应的认定成果的校内科研业绩奖励。
(5)奖金奖励:指导教师根据所指导作品参加“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系列赛事的获奖情况给予奖励。同项目多层次获奖,按奖励标准就高享受。涉及多人指导的情况,奖金由教师负责人分配。具体如下:
学生课外课活动意见 第2篇
1.学校创新基金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管理,教务处负责本科生经费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经费管理。学院创新基金由学院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负责管理。主要用于资助学生科研项目、赛事相关差旅费用、硬件耗材费用、评审费用、宣传培训费用、专家指导费用、业务沟通费用(含评委接待)以及获奖奖金等。
2.申请人(单位)可按学校财务制度在额定经费内开支,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遵守学校财经制度。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对各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校指导委员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3.资助赛事或资助项目完成后,申请人(单位)要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供成果副本、制作样品及资助经费使用清单。
5.校指导委员会若发现资助项目计划执行不力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有权暂停或取消资助。已购器材或剩余经费应交回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五、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的意见》(华大学〔2011〕17号)及《华侨大学“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办法(暂行)》(华大综〔2017〕20号)同时废止。研究生学科竞赛奖励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华侨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8年6月5日
学生课外课活动意见 第3篇
境外生是指全日制港澳台侨及留学生。学校秉承“为侨服务、传播中华文化”的办学宗旨,鼓励指导教师和境外学生共同参与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获奖的境外生团队项目师生,除享受以上激励措施以外,还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1.奖金奖励:境外生团队(至少有1名境外生排名前三)参与“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系列赛事活动获奖,获奖师生的奖励金额按照境外生人数占团队总人数比例等比例上浮;其他学科竞赛,由境外生主持(排名第一)的项目获省级及以上奖励,团队奖金可提高20%。
2.学分认定:参加科创竞赛获奖的本科境外生可参照《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替代课程学分。
3.科创保研:获得省赛二等奖(银奖)及以上的境外生,符合研究生推免基本条件者,可直接推荐免试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名额单列)。
4.荣誉激励:获得国赛二等奖(银奖)、省赛一等奖(金奖)及以上的境外生(排名前三)可优先考虑授予“校长特别奖”。
四、经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