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案例分析报告(推荐3篇)

时间:2025-05-28 21:51:52 admin 今日美文

加工承揽合同案例分析报告 第1篇

承揽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以及如何判断返还预付款的合理性?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随时变更以及解除承揽合同。但是,因定作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也就是说,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的变更或解除权,这是承揽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承揽合同约定的定作物一般都是特定或具有特殊要求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以及民法中鼓励交易的原则,合同法赋予了定作人任意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有利于定作人结合自己的商业需求,时时调整定作物或解除定做。当然,为了保护承揽人的利益,以及防止定作人的权力滥用甚至恶意行使权利,合同法也对定作人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即因定作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承揽合同的标的额一般较大,如本案中,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000万元,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为人民币300万元,案涉合同第四条也对付款方式、期限以及条件等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四.)明确约定乙方即被告无锡某公司应当将设计图纸的电子版以PDF形式发送至丹东某公司制定邮箱,并将该图纸的纸质版,以特殊规格交付至丹东某公司,经双方共同签章确认后,丹东某公司继续付款,无锡某公司方可开始制作。同时案涉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中也明确约定,无锡某公司在未经丹东某公司确认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损失自负。而无锡某公司在本案答辩及反诉中均称其已经为履行合同进行了大量后续工作,因此拒绝退还丹东某公司支付的预付款甚至提出要求丹东某公司对其进行赔偿。显然这是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纠纷案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此类复杂且具有相当行业专业性的争议已屡见不鲜。本案中关于预付款返还数额的确定也是争议焦点之一。案涉定作物图纸极为复杂和专业,如果进行鉴定,则必将产生巨额费用,无论最终该费用由谁承担,均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也启示我们在该类型案件的处理中,应当正确、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处理争议,将争讼双方的损失都降到最低,节约司法资,促成案结事了,真正实现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工承揽合同案例分析报告 第2篇

我认为,案涉合同系加工承揽合同,无锡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丹东某公司的订做指示完成承揽任务。且双方已就无锡某公司的承揽义务做出了分阶段性的约定,甚至付款条件亦是按照丹东某公司完成承揽义务的情况和阶段而约定的。无锡某公司虽已完成初步设计,但在未经丹东某公司确认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后续订货及制造,是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和合同目的的,由此遭受的损失应由无锡某公司自行承担。无锡某公司据此不同意变更合同并扣留丹东某公司预付款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且严重侵害了丹东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无锡某公司立即退还部分预付款。

加工承揽合同案例分析报告 第3篇

通过开庭审理,主审法官查明了案件事实,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的心理和诉求,原告诉称被告欠款,被告对此予以承认,并主动要求法院调解,原告同意调解。主审法官认为,欠款事实双方无争议,于是把调解的重点放在了还款的数量和时间这两点上,首先征询了双方的意见,原告希望被告能在调解协议成立时全额还款,而被告认为这样有困难,如果全额还款就要与原告约定一定的期限,如果在调解协议成立时就还款,希望原告能适当免除一部分债务。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一直陈述自己目前没有履行能力,一再要求延长履行期限。主审法官经调查得知,被告履行确有一定的困难,但并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应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廊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就在查封财产后的次日,主审法官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廊坊市某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94140元,如逾期未付,被告自愿给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双方对此调解协议都予以认可并表示满意,原告全额得到了所欠货款,而3个月的履行期限又不影响被告廊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的正常运行,同时约定违约金又约束了被告的行为。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系公司,在廊坊都有一定的知名度,纠纷初起,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矛盾并不尖锐,而且当事人要求解决问题心切,主审法官充分利用双方的心理,抓住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被告财产这一有利时机,“趁热打铁”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分析点评:

在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定做并安装了廊坊市师范学院图书馆工程的塑钢窗,按合同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被告也未对原告提出任何违约赔偿。而在原告履行完合同义务后,被告没有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对原告提出任何抗辩,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主审法官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双方的心态,抓住有利的调解时机,适时组织调解。同时也考虑到原被告作为中小企业,资金回笼周转困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又需要为自己在整个经济运行中树立良好的商业信用,基于以上考虑,主审法官耐心给他们释法、明理,并多次劝导,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比较满意。

通过审理此案,主审法官体会到,调解是解决双方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赢”的结果,既不至于伤和气,成积怨,又能及时地解决纠纷。基层法庭,是法院的派出机构,又是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接触的当事人形形色色,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当事人的诉求,认真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抓住调解的有利时机,促成问题最终解决。

万庄法庭辖区万庄镇是与北京交界的一个乡镇,多条道路通往北京,当事人进京上访有着“天然”的优势,因此,做好调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应有之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加强调解为核心内容的“廊坊经验”也需要不断的深化发展,一是以服务大局为根本,更新司法理念,正确认识调解的功能和作用;二是以“案结事了”为目的,整合社会资源,实现调解主体多元化;三是以程序公正为保障,把握调解规律,实现调解方式灵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