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核查办法(共4篇)

时间:2025-04-09 18:37:13 admin 今日美文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核查办法 第1篇

第四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统称“报告人”)范围: (一)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下同)干部。 (二)本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干部。 (三)本市市管企业中的市管企业领导人员。 各区县和部委办局及市管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报告人范围。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核查办法 第2篇

第六条 报告人应在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以下程序报告: (一)报告人向组织(人事)部门领取《上海市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 (二)报告人如实填写《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属于本单位管理的报告人,需填写《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一份,送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属于上级管理的报告人,需填写《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处理方式同前,另一份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送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审阅,并做好登记存档等工作。 所在单位已实行网上申报模式的,报告人可按有关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事前需请示批准的事项,如因私出国(境)、申领因私出国护照及赴港澳台通行证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报告人认为需事前请示的事项,可向党委(党组)领导请示或向组织(人事)部门咨询;党委(党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九条 已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人应按报告程序将变化后的情况再作报告;报告后当年没有其他重大事项发生的,年底不需再作报告。 第十条 因外出、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报告人应及时补报,并在《报告单》中说明。 第十一条 当年没有个人重大事项发生的,报告人应在年终向组织(人事)部门领取《报告单》,明示“无”并签名上报。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应对已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作说明。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核查办法 第3篇

第十九条 对报告情况不清楚、不完整的,应要求报告人作补充报告。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的,应提醒报告人;无正当理由仍不报告的,应批评教育,限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于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发现报告事项中有违反有规定的,应及时制止或责成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_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_上海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_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7年8月19日印发的《上海市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办法》(沪委办[1997]17号)同时废止。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核查办法 第4篇

去年以来,安徽省天长市逐步建立起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核查制度,多部门联动实行“三必查三抽查”。2014年,14名干部因信息填报不实,受到了函询问责,并责成相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必查三抽查”,即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有信访或举报等不良反映的干部,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查;对镇、街道、市直单位党政一把手、班子成员和拆迁安置、工程招标、项目审批等容易出现腐败案件及滋生腐败问题的岗位干部实行重点抽查。其中,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考察组通过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以及根据平时掌握和考察了解的情况,将考察对象申报的内容作为重要考察内容之一,有针对性地进行核实。对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每年调整科级后备干部库时集中核查。对有信访或举报等不良反映的干部,随时核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据实录入干部监督信息平台,作为干部提拔交流、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