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修订方案全文(共3篇)

时间:2025-05-07 11:49:08 admin 今日美文

职业教育法修订方案全文 第1篇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第四十九条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第五十一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第五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职业教育法修订方案全文 第2篇

新华网“终身职业教育培训资历平台”目前已上线试运行,关于新华网资历平台你了解多少?

“终身职业教育培训资历平台”是由中华职业教育社支持指导,新华网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的集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以及职业能力评价成果于一体的功能性服务平台。

“终身职业教育培训资历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互联网新兴技术,探索与其他学分银行、其他机构人才评价成果建立互认关系,实现学习成果可追溯、可查询且不可篡改的数据信息。为劳动者建立职业技能终身账号,记录学历教育、研学实践、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评价结果,并将教育培训成果纳入“终身职业教育培训资历平台”,形成数字化终身个人资历档案

目前,资历平台首批88个职业/工种已正式上线面向社会机构开放合作!

职业教育法修订方案全文 第3篇

这意味着,基于终身学习的思考,将个人经由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和非正式教育所获取的资格或资历,通过相关法律程序的认定与授权,不同路径的受教育者都可获得与传统普通教育的学历学位等值的职业教育的学历或学位。还需指出的是,有些国家学位与职称也是挂钩的:在德国、瑞士,技术员、技师一般等值于职业学士学位,在法国,工程师则等值于硕士学位。

现将中、德、瑞、英、日、法6国职业教育学历和学位设置归纳为表5,可窥见其全貌。

由表5可见,职业教育学位设置基本上分为3级:相当于副学士的学位(专科层级)、职业学士(本科层级)、职业硕士(研究生层级)。由于博士学位一般为学术学位,目前在职业教育的专业学位设置中,未见职业博士学位的设置。

解悟: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修订及其学位设置

(一)渐悟:文本是模式的映照

对上述6国职业教育学位设置及其职业教育模式的解析和解读,以及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对世界职业教育成果的学习和借鉴,对笔者来说是一个渐悟的过程:三个维度与三对要素的判据,其组合所形成的职业教育模式,呈现纵横交错的现象,这都是各国国情所致,也与经济发展阶段相关。

仅以模式判据的三对要素,即办学主体、调节方式和政府作用进行组合,就很复杂。即使只加以简述也会看到,那些错综复杂的现象其实是五彩缤纷的画面。职业教育学位设置的不同,源于职业教育模式的差异。例如,同样是学校中心模式,中国和日本均实施政府教育部门引导的市场调节,但日本高等职业学校在日本职业教育领域并不占据主导地位,而非学校教育的企业《职业段位制度》则发挥了更大作用,培养了技艺精湛的工匠。同样是企业中心模式,德国实施政府引导的教育调节,其学位设置是叠加在职前教育之上的职后教育进行的,亦即在继续教育阶段里进行;而英国高等和学位学徒制设置,虽然采用了政府引导的市场调节与教育调节的综合调节方式,但这是一种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贯通式模式。同样是学校中心与企业中心并存,职业教育学位设置在瑞士,是在职前“双元制”基础之上的职业继续教育领域里,沿着职业培训与职业学校(高等专业学校)这两条路径分别实施的;而法国则是在高中阶段叠加的专业班(技术高中高级技术员班)和大学技术学院里实施的,但其学徒培训机构(学徒培训中心和学徒班),按照《国家资格框架》也可逐级获得学士和硕士层级的学位。

以是,文本正是职业教育模式的映照。

(二)领悟:留白是张弛的空间

这就是当我们还在为职业教育,特别是在为高等职业学校是否要办本科问题踌躇之时,国际上高等教育的学历,除研究生层次以外,就两个层次:高中后1~2年的高等教育,称为短期高等教育(相当于我国的专科);高中后3~4年的高等教育,一般都是本科层次的高等教育。特别是上述德、瑞、英、日、法5国的职业教育,由于已经跳出教育看教育、跳出学校看学校、跳出知识看知识了,因而也就跳出学历看学位了!笔者以为,对于与经济结合最为紧密的职业教育来说,只要跳出传统教育“围城”的束缚,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天地就会更加广阔。当上述这些国家在非学历或非学校教育领域建立学位制度的时候,一个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输送了70%一线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中国职业教育,一个举办了世界上最大规模职业教育的我们,一个首先在法律层面明确提出高等职业教育概念的我国,应该也一定会在提高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上,有更大的作为,做出更大的贡献。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意味着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是一个而非两个体系。为此,作为一项制度性设计,需要有跨界的思考,需要将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与非正式教育加以整合,将学历制度与学位制度的设置予以通盘考虑。

现列举笔者几点关于修法不成熟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