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讲堂方案范文(13篇)

时间:2025-05-09 12:50:04 admin 今日美文

煤矿安全讲堂方案范文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特种作业人员是煤矿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不仅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为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特种作业培训计划。

二、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达到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达到一定水平,保证持证上岗,拒绝无证上岗,盲目操作现象。

三、培训计划

(1)、培训时间

每年计划两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每半年由矿组织培训,时间定为每年开工的第一个星期和半年后的.第一个星期,每次五天。

(2)、培训对象

1、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培训计划2、瓦斯检测工、通风监测工

3、放炮员、防突工、瓦斯泵司机

4、绞车工

5、信号及挂钩工

6、配电工、电钳工

7、安全检查

(3)、培训要求

1、所属煤矿各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穿插培训,培训完毕后进行各工种培训情况摸底考试,对考试不及格者进行复训和补考,参加复训着必须缴纳复训费用,复训不及格者停岗使用。

2、除了当班特种人员外,其余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轮换进行,否则将按违章论处。

3、培训结束后,对培训资料、考试成绩整理归档备查。

4、根据县煤炭局、县煤炭局的培训计划、公司所属煤矿准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

5、根据市矿安全监察局指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表的安排,矿按时派人参加培训

(4)、培训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

3、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培训。

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培训。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的安全分析。

四、培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由公司安全监管部和所属矿安监科负责各单位、部门积极组织、配合、参与、确保参训人数和培训质量和效果。

2、通过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依法遵章作业自觉自性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不断延长矿井的安全生产的周期。

煤矿安全讲堂方案范文 第2篇

抓好职工培训,全面提高全员文化素质,不仅是《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也是适应矿井采煤方法和装备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更是搞好安全生产提高矿井抗灾能力的迫切需要。为了把xx年煤矿春节复产前职工培训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此培训计划。

一、职工培训领导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工作任务:

领导组要全面负责本矿职工培训工作,把职工培训工作和安全生产联系在一起,使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真正起到培训的效果。领导组下设培训办公室,主任要对每次培训进行组织、管理、对培训工作详细记录,对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建档管理。

三、培训制度:

1、职工必须按照领导组的统一组织参加培训,必须认真听课,做好笔记。对不参加培训者,每节课罚款20元,对考试不及格者,杜绝上岗,直至合格为止。

2、讲课人员必须认真备课,按时讲授,决不能让培训走过场。授课人员无故缺课一次罚款50元。

3、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按时到场进行点名,点名不到者罚款20元,所有参加培训人员必须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喧哗、不起哄,对不遵守纪律的学员罚款或取消其培训资格,按不及格处理。

4、所有培训资料,包括授课讲义、授课记录和考试结果等必须整理存档。

四、培训时间:

20xx年xx月xx日

五、培训方式:

1、集中培训采用讲课方式进行,讲课,复习,考试;

2、日常培训采用班前会、班后会培训方式进行;

3、新老工人搭配,老带新、师带徒的方式现场培训;

4、组织人员实行外出参观学习,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培训;

5、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和技能比赛;

6、利用版报、标语、广播等形式进行教育培训。

通过以人为本,形式多样的培训,使全矿职工形成爱学习、比技能、讲安全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全员综合素质,增强矿井抗灾能力,适应矿井现代化、机械化发展,最终形成一支技术型、知识型、能力型的现代化矿工队伍。

煤矿安全讲堂方案范文 第3篇

为贯彻落实《xx矿业公司关于印发的通知》xx矿业安发[20xx]94号文件精神,以及切实深化 “两提升一强化”内涵,全面实施人才强矿战略,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专业知识精通、操作技艺精湛、管理水平高的基层班组管理干部,为我矿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人才支撑保障,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xx煤矿班组长培训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员工素质提升工程的总体要求,坚持“提升能力,以用为本,高端引领,整体推进”工作方针,扎实推进班组长队伍整体素质,实现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专门化,形成各类人才持续成长、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班组长培训活动的组织领导,矿成立推进班组长培训活动领导组。

组长:xx

副组长: xx

成员:在职工及劳资科、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学校等相关负责人。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学校,负责公司班组长培训工作总体安排、奖惩政策制定、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三、工作目标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指导,以提高基层班组长综合管理能力为抓手,以加强区队班组的安全质量管理为重心,以发现、培养基层优秀班组长为目标,重点加强班组长思想教育建设。通过创新激励,细化标准,强化班组队伍整体安全素质提升,强基固本,筑牢安全质量管理前沿防线,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四、工作措施

1、依法培训,严格持证上岗。

依据xx煤矿相关要求,根据安全准入制度确定各单位班组长培训人员名单(含后备干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学校负责联系贵州矿业公司培训中心对班组长进行培训,各单位积极配合派员,共同抓好班组长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先培训,再任职;先持证,后上岗”的制度要求,落实培训计划。

2、拓宽办学渠道,多种方式提升学历。

坚持自愿进修与鼓励进修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员工学历提升。

五、工作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各单位要广泛利用班前(后)会、每周学习日等多种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让现有在职班组长和后备干部思想上充分认识推进素质提升的重要性,充分感受到不提升就要被淘汰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同时,各单位要为班组长的培训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完成培训任务。

2、依据相关标准,严格准入控制。

按照上级要求,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单位依据班组长准入条件和时间,根据公司统一安排,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和从业资格申报,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相应学历和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进行调整和淘汰。所有任用的班组长必须达标后才能上岗就业。

3、严格培训考核,实行正面激励引导。

⑴、凡参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证(班组长证)安全生产取证培训(含复训)不合格者(以培训机构是否办证为依据),罚款1000元,本人承担全部培训费用,扣除本人半年的技能训练工资,并调离班组管理岗位。

⑵、公司建立中青年人才和后备人才库,对纳入人才库的人员,进行跟踪培养,不断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对取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大中专学历的班组长,依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和标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鼓励。

煤矿安全讲堂方案范文 第4篇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_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煤矿安全讲堂方案范文 第5篇

一、活动时间

2013年9月20日-2013年12月30日

第一阶段(2013年9月20日至10月31日)为煤矿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全县所有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深入查找分析各类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阶段(201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县煤炭局组织全面检查阶段。由县煤炭局各包抓领导带队,包矿技术干部和驻矿安全监督员参与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时限、预案、资金“五到位”,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三阶段(2013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为重点督查阶段。由县局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和整治。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百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监科,何国江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

三、检查内容

(一)煤矿安全“十必须,十禁止”和矿长守职尽责执行情况。

(二)矿井“一通三防”。瓦斯治理、防灭火、防治水、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健全、完善、可靠,是否存在微风、无风作业现象;瓦斯抽采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抽采是否达标,有无瓦斯超限事故。

(三)水害事故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探放水设备配备情况;矿井及相邻煤矿采空区、废弃老巷及积水情况是否查楚,探放水措施落实情况;地面防洪灾、泥石流、滑坡等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四)防灭火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井下有无一氧化碳超限问题;灌浆、注氮措施落实情况;采空区封闭情况。

(五)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节日期间值班安排情况。煤矿法人、矿长是否坚持坐镇矿井指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落实带班下井制度,在建、技改、整合矿井是否落实双带班制度。

(六)“打非治违”贯彻落实情况。

(七)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活动,成立专门机构,依据检查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自查方案,做到安排具体,任务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确保自查自改工作收到实效。

煤矿安全讲堂方案范文 第6篇

根据和等文件要求,于6月9日至9月30日开展为期四个月的安全大检查,为切实加强安全大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和落实责任,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我矿成立安全大检查活动领导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部署,组织各部室开展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大检查,实现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从而实现全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矿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其他副矿级领导

成员:安全部、生产基建部、机电部、通风部、综合办公室、水文地质工区、运行工区的行政正职。

矿安全大检查领导组负责对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部,负责矿安全大检查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部门安全大检查进展情况,协调推进大检查行动;负责全矿大检查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督导、检查、上报等工作。

三、大检查的'范围及分工

本次安全大检查覆盖全矿各区域及各专业的全面安全大检查。矿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本专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特下设九个专业(系统)安全检查组,具体分工为:

1.顶板管理及雨季三防安全检查小组

组长:生产基建部负责人

成员:生产基建部所有人员

检查范围:副斜井、主斜井、回风井

检查内容:各井筒支护从质量、维护、监测等环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井下巷道支护、顶板管理等方面灾害的防治措施是否落实,灾防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的图纸;《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核、贯彻、执行、考核等是否到位;各项安全措

施是否及时制定、及时补充,是否符合现场生产实际;是否按规定配备雨季三防应急救援物资并及时进行演练。

2.一通三防安全检查小组

组长:通风部负责人

成员:通风部所有人员

检查范围:井下通风系统全面检查

检查内容:

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贯彻执行。

②矿井是否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角联通风和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及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是否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对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及甩闭锁现象仍时有发生的安全隐患提出了哪些强硬措施。

③对风筒质量差、通风设施管理标准较低的问题是如何整改的。

④井下测风、瓦检等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瓦斯管理中的空班、漏检、虚检或不按规定次数施检。

⑤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瓦斯检测仪器、仪表、各类传感器是否齐全完好,定期维护和检验是否到位。

⑥是否存在以掘代采和风流断路、短路等现象,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和失爆、老化机电设备淘汰不及时现象。

⑦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运行过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地测防治水安全检查小组

组长:水文地质工区负责人

成员:水文地质工区所有人员

检查范围:井上下水害防治全面检查

煤矿安全讲堂方案范文 第7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_和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09年“安全生产年”的工作要求,促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以降低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非煤矿山开展“三推行、二强化、一整治”为专项工作,逐步向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发展,突出重点,治理隐患,努力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紧紧围绕“治乱、治散、治差”的工作要求,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准化建设为目标,强化行政执法为手段,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不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事故总量和死亡人员,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推动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整治目标

(一)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努力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全面排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针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抓好整治工作,消除隐患。

(三)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四)建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长效机制。

三、整治重点

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为前提,改善安全条件为立足点,有效防范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地下矿山重点整治通风管理、顶板边帮等二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重点消除一面坡和伞檐开采,消除高陡边坡,杜绝违规爆破。

(一)露天矿山

1、有开采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开采;

2、强制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高陡边坡、一面坡和伞檐违规开采;

3、除规模很小、台阶不高的露天矿山外,强制推广使用中深孔控制爆破。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爆破作业,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开采的,矿山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安全平台不少于4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最大不得超过70度;我县除昌裕糖业公司回良采石场、谢光伟采石场外全部采石场必须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

4、推广液压锤二次破碎,机械化铲装作业,严禁高陡边坡和浮石下冒险作业;

5、爆破作业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爆破物品管理必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爆破作业;

6、加强边坡稳定性监测,对有变形和滑动迹象的,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每次爆破后,必须认真清理浮石方能组织生产;

7、对2009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小型露天矿山,没有按要求进行开采设计,又不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的,一律不予换发许可证;对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露天矿山,必须及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进行技术改造,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开采。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进行技术改造且发生死亡事故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实施关闭。

8、露天取土场(砖厂)要采用机械取土作业,原则上不采用爆破作业,并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规定形成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

(二)地下矿山(通风系统)

1、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制定通风管理制度,保证机械通风系统正常使用;

2、配备通风检测仪器。所有地下矿山必须配备风机性能检测仪器和通风检测仪器,矿山主要用风工作面必须配备风质、风速检测仪器;

3、建立完整的测风测尘制度。所有用风工作面、爆破点及其周边巷道的风质、风量、风速按规程要求检测并应符合安全要求;

4、所有存在粉尘危害的地下矿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降尘;

5、每个矿井都要建立专项台帐,详细记录每天风机运行情况和每次通风检测情况。

(三)顶板管理

1、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建立重点采掘工作面和采空区的顶板边帮管理制度,并做好原始记录;

2、爆破面及其周边顶板边帮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3、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做好地压管理和监测;

4、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及时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顶板破碎的要做支护;

5、加强采空区管理。制定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和处理方案。

四、整治方法

(一)安排部署。为做好我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明祥(县安监局局长)

成员:王立斋晋崇荣陈学才

(二)制定*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的重点是采石场、石膏厂、金矿、铅锌矿山,并在四月初召开全县非煤矿山法人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三)企业开展自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据法规、规程和标准对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逐条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安监局。对查出的问题,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资金、期限和责任人,上报时间为5月30日。

(四)县安监局要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督促企业制定整治方案,监督企业进行整治。11月县安监局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县安监局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紧紧围绕上级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开展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突出安全生产环境整治,对本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有明确的对策措施。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针对本企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要对关健工艺环节、重点部位和要害岗位的隐患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方案。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是地下矿山的通风管理、顶板边帮等二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的高陡边坡和违规爆破。凡上述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安监局要一律下达整改指令,到期不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或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挂牌督办,重点整治。实行专项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凡在整治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督办,隐患没有消除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重大隐患和重点企业,由市安监局挂牌督办。一般隐患和其他问题,由县安监局挂牌督办。

(五)加强行政执法

1、强化行政许可工作。新建非煤矿山,要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普安监[20*]166号)要求和程序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

2、用行政执法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凡是露天矿山应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而没有推行的,地下矿山没有实行机械通风的,顶板边帮管理不到位的,要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实行停产整顿、罚款或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六)加大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在去年对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培训的基础上,今年内对全县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全部进行一次培训,基本做到非煤矿山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七)协调,强化执法。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协调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用法治手段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煤矿安全讲堂方案范文 第8篇

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xx]6号)、省安全监察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20xx年度煤矿安全培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安监培训函[20xx]3号)和安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安顺市煤安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20xx年度煤矿安全培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推动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经矿委会研究决定,制定20xx年度煤矿安全培训整治工作方案。

一、成立煤矿安全培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矿长)

副组长:XX(安全副矿长)、XX(总工程师)

成 员:

组长全面负责安全培训整治工作布署。

副组长负责安全培训整治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检查验收管理。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安监行管[20xx]6号和黔安监培训函[20xx]3号文件精神,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为基础,以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为目标,以整治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职业准入为重点,大力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强化安全培训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培训执法力度,形成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基本规范、职业准入基本合符规定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从20xx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二)自查整治阶段:从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7月20日止

(三)自查整治验收阶段:20xx年7月21日到20xx年7月15日止,自查整改验收,迊接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四)煤矿自查自改

认真组织学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以下5个方面的自查自改。

一查从业人员是否合符要求。自20xx年3月1日起,查新任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是否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是否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是否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自20xx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年;自20xx年3月1日起,新招录的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对不具备以上相关要求的,应立即整改,调整其工作岗位;对新任职的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二查从业人员是否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在任职后6个月内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必须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一年内不得再次任命同类职务。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对未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不得上岗作业。其他从业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三查是否存在违法规培训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培训,培训地点是否具备培训条件、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实际操作培训;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培训考核。新入职从业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学时、内容进行培训,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是否脱产并达到20学时;未达到以上要求的,立即重新培训,不得以班前(后)会等形式代替煤矿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再培训。

四查安全培训档案是否造假。是否按照培训规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安全培训档案未建立健全的、存在造假行为的要在1个内整改完毕。对于培训档案造假,实际没有进行培训的,要重新进行培训。

五查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是否完善。是否建立符合实际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是否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每年用于安全培训的经费是否不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要立即整改。

在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的同时,要统筹谋划好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广泛开展技能训练和技能比武,大力推进安全技术创新活动,构建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强化并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

(五)培训机构自查自改。

煤矿企业培训中心对自身是否具备培训条件进行自查自改。

对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是否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同时满足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是否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是否配备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教师,培训教师是否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实践经验;是否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是否有学员考核、培训登记、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到有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送培并考试合格取得证件。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培训机构,要彻底整改,整改完毕之前,不得开展相关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煤矿安全科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管理。

一是要结合煤矿安全实际,落实工作措施,细化工作方案,结合自查内容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同时,要将安全培训纳入本年度考核,检查安全生产时一并检查安全培训工作。

二是在检查中发现安全培训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进行培训的,必须严格处罚;对从业人员未培训合格下井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必须严格处罚。

四、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安全培训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工作方案,加强协调、统筹推进,充分调动矿级管理人员和各科室负责人、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有成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培训自查自改工作全面负责,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负责部门和责任人,扎实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自查自改工作要在7月底前全部完成,检查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问题整改。各科室和培训机构要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目标,严格对标自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做到立查立改,应尽应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对自查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在7月31日前报送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三)强化问责追责。各科室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对标检查,对不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改或工作不力的,要公开曝光,依法重处,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对自查自改后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及时报送信息。20xx年7月15日前及时向市局报送自查自改情况及自查自改情况统计表。

煤矿安全讲堂方案范文 第9篇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技术素质的有效手段。进一步提高全矿职工的安全素质、操作技能和防灾、抗灾能力,以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20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20xx年复产复工前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本计划是针对原在本矿工作的在职职工,暂不招收新工人)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员工培训工作的领导,矿成立培训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新员工培训的检查指导工作。各成员是员工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落实好员工培训工作,安全管理部配合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工作的管理、考核和归档。

二、培训时间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35条规定“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结合我矿春节后复工员工正式报到后进行脱产培训,时间为2月21日至2月24日,共计4天32学时。

三、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全矿员工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熟悉掌握个人防护、防灾、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知道安全设施的使用、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知识;掌握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知识、基本安全技能。

四、培训内容

1、认真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

2、认真学习贯彻上级部门下达的相关文件、规章制度和事故案例。

3、熟悉掌握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和煤矿职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内容。

4、全面学习“一通三防”和地测防治水安全知识。

5、采掘系统、顶板管理、机电运输、设备操作、灾害防治及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

6、学习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并做现场演习。

7、学习岗位技能、业务安全知识及煤矿工人应知应会。

五、培训考试:

20xx年2月24日上午:09:00———11:00分实行教考分离,闭卷考试。设置专业安全培训人员监考。

六、考核、发证

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分级实施”,由煤矿安全管理科和安全培训老师负责进行监考,在国家煤矿安全统一考试题库中抽取试题。考试完毕后,经阅卷合格后,取得安全培训《上岗证》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安全培训《上岗证》的从业人员重新进行培训,经复训仍然不合格的,一律不与录用。

七、建档

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上岗证》的从业人员统一建立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的`管理原则。

八、培训要求

1、矿安全管理部配合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培训教学和制卷、监考、阅卷、考核、发证。

2、严格执行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制度。80分为合格,矿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低于80分的要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的要进行重新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的,或经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3、授课老师要根据培训时间及培训内容,提前备课及按时讲课。

4、参加培训的学员,要端正学习态度,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努力掌握应知应会的安全生产知识,保证业务技能、安全意识、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5、学员必须按通知时间、地点报到。迟到(早退)30分钟按旷课半天记录,旷课2次以上者,取消培训资格。

6、凡被取消培训资格的学员,均按未培人员处理,须重新培训,培训期间,考勤为义务班。

7、学员要严格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听讲,仔细做好培训记录。

煤矿安全讲堂方案范文 第10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摆正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抓好安全作为促进发展的首要前提,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全力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为促进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按照11月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部署和《大排查的通知》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到2021年底,以“一通三防”和“打非治违”为重点,在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基础上,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和关键环节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排查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实现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排查范围

煤业有限公司和县煤业有限公司2处矿井

四、排查主要内容

(一)《大排查的通知》中所要求排查内容。

煤矿企业:

1.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责任。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决策是否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5.各产煤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煤矿:

1.证照等情况。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建设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2.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3.采掘部署情况。煤矿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采掘接续是否紧张;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是否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有无空检、漏检、假检,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开展防突工作;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无保护层开采的是否按规定采用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钻孔的施工是否按规定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时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停止作业。

6.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成升级改造,运行是否正常,起到“监”和“控”作用,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测试风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能够及时处置危急情况。

7.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是否存在掘进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业情况。

8.防治水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即“三专”);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即“两探”);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制度(即“一撤”)。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是否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并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排查,是否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是否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

9.防灭火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煤矿消防供水系统。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是否符合要求。

10.煤尘防治情况。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11.机电运输情况。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并落实;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特别是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2.爆破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电雷管在发放前是否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测试电阻值。

13.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

(二)井工煤矿221条自检表(煤安监监察〔2017〕6号)中所列内容。(见附件)

(三)结合交叉互检、暗查暗访、标准化管理体系检查验收等工作及我市实际情况重点查处矿井总风量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超定员、超能力组织生产情况;井下电气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失爆现象;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假图纸、假密闭、隐瞒作业地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排查时限及步骤

(一)企业自查。

煤矿企业及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对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及井工煤矿221条检查表(煤安监监察〔2017〕6号)所列内容,于2020年底前完成自查自改工作,并从2021年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改。

(二)煤矿监管部门排查。

年春节前,县局将组织煤矿监管人员对2处煤矿企业进行排查;

年春节后,对辖区煤矿企业进行全面开展排查工作。对辖区2处通风排水,停产停工煤矿企业,落实盯守或巡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要坚持严、细、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实地、深入煤矿生产一线,从严从实开展排查检查,防止执法检查流于形式。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最有效的措施、最严明的纪律和最严肃的问责,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查处非法违法行为,把隐患排查整治作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确保大排查活动取得实效。

(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实施方案。同时按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自改工作,将排查出的突出问题纳入“两个清单”动态更新,定期报送,抓好整改落实。

(三)采取分类处置的监管措施,对技改矿井、停产矿井要落实包保、盯守、巡查责任。

(四)煤矿企业要强化重大灾害风险管控,落实隐患排查和灾害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规程三细则”规定排大灾害风险,严格执行各项灾害等级鉴定相关规定,强化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实行工程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煤矿安全讲堂方案范文 第11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本矿职工的安全风险意识,我们根据煤矿相关的《安全规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等规定,计划对各部门、室、队组进行专项培训,以进行安全分级管控。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为了使参与辨识评估的人员能够掌握科学评估安全风险的方法,并提高日常对安全风险的意识,我们需要为做好安全基础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培训,每位岗位的员工都应该熟记并理解自己所在岗位存在的风险,以便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中,确保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这样一来,就能够确保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设既科学又有效。请您修改前面的.内容,使其符合上述要求。

二、培训对象

公司各部室、队组人员。

三、培训主要内容

(一)双重预防机制基础知识;

(二)双控机制对安全管理的促进作用;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主要特点;

(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条文解读;

(五)20xx年度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时间安排

自20xx年4月2日起,我们将开始进行一系列培训活动。为了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我们决定在每周二至周四的下午安排两个队组或部室的培训。培训将从队组开始进行,具体培训时间如下:

通风队、瓦斯队:20xx年4月2日;机电队:20xx年4月3日;

运输队:20xx年4月4日;综采队:20xx年4月9日;

综掘队:20xx年4月11日

探水队:20xx年4月12日;

调度室:20xx年4月16日;

技术部:20xx年4月17日;

信息部:20xx年4月18日;

通风区:20xx年4月23日;

地测部:20xx年4月24日;

机电部:20xx年4月25日。

五、培训人员

由安监xx分别对各部室、队组进行培训。

六、培训地点

各部室、队组办公室。

七、培训要求

(一)各部室、区队负责人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生产实际的情况下,要求职工全部参加培训。

(二)所有学员积极主动地按时参加培训课程,认真聆听并做好笔记记录。对于违反培训纪律的行为,将根据公司的培训考核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煤矿安全讲堂方案范文 第12篇

20xx年春节刚过,我矿招收了不少新员工,为了加强对新入职员工的管理,使其尽快熟悉煤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工艺流程和工作职责,熟练掌握和使用工作设备和办公设施,达到工作标准,满足公司对人才的要求,在2月份分两期进行为期7天的新员工岗前培训.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包括全体职工,目的`是通过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职工的总体素质以适应促进我矿的发展。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以职工实际选择,分别以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于矿纪矿规、安全管理、矿井概况和生产技术、入井须知、矿井通风、矿井灾害防治、煤矿救援与救护等为主要内容。

三、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分别由副矿长与各工程师担任,由培训中心统一调度安排。在培训中心做出安排后,各代课教师务必认真备好课。不务虚、不应付、不走过场。并认真拟定试题。

四、培训实施

培训在四楼会议室进行,各队在接到培训中心的安排意见之后,即时组织通知职工进行培训,并将有关人员花名册报送培训中心。

五、课程安排

附课程表

六、培训制度

1、每天两节课下午9:00开课,12:00下课;下午15:00开课,18:00下课。

2、上课期间不能随意迟到早退(迟到早退10分钟罚10元,缺一节课罚20元)。

3、培训期间不能喝酒。

4、上课认真做好笔记,考试时交回培训中心给予打分。

5、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闭卷),不及格者给予停班再培训。

煤矿安全讲堂方案范文 第13篇

关键词:富源;地方煤矿;安全生产

中图分类号:X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

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从客观上讲,包括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从主观上讲,包括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和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客观因素。

1、物的因素。主要包括:(1)矿井生产系统的完善,即提升、运输、通风、供电、排水五大主要生产系统布置要合理、优化,监测监控、人员定位、供水施救、压风自救、通信联络、紧急避险六大安全避险系统的建设要符合使用标准;(2)工程质量的改善,即巷道断面、支护方式等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3)矿井装备水平的提高,即采、掘、运输、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治等方面应尽量推广使用先进装备;(4)先进采煤工艺的推广应用,即能根据煤层赋存条件,选择适宜的采煤工艺,尽可能采用机械化采煤。

2、人的因素。无论是煤炭企业,还是基层监管部门,都要具备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和专业技术队伍 ,能实现科学化组织管理,能解决煤矿开拓开采、通风及瓦斯治理、水患防治、地质、机电等到一系列重大难题。煤矿从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普遍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培训,熟悉井下作业环境,掌握一定的操作技能。

(二)主观因素。

1、企业主体责任。主要包括:(1)投入到位,即严格按要求投入建设,确保经济运行良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注重长远利益;(2)管理到位,即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有完善的制度,自觉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2、监管主体责任。即各级监管、_门利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煤矿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制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企业正常、有序发展

二、富源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分析与思考

自事故以来,富源县委、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地方煤矿安全管理方面可谓是尽智竭力,从推进正规化采煤工艺,到注重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进一步分解为目前的“四个创评”活动,督促和引导煤矿强化技术改造,制定了“一套制度两个规定”,掀起一个又一个活动,以活动促发展,以发展保安全,力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入手,推动煤矿进步,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可以说,要分析、探讨富源县的煤矿安全管理,没有更多的新鲜东西,只能是总结现行管理体制的得失,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一)正规化采煤工艺的推广应用。

从引导、鼓励到强制推行,已取得良好的成果,全县地方煤矿全部实现了壁式采煤,工作面取消了落后的摩擦金属支柱支护,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液压组合掩护支架支护、柔性掩护支架支护。少数基础条件较好的矿井已实现综采、普采或高档普采。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是一个较为综合的项目,从采、掘、机、运、通、灾害防治六个方面验收标准看,函盖了系统化标准建设、正规化采煤工艺的应用、装备水平的提高等(物的因素)和科学化管理(人的因素)。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同样经历了从引导、鼓励到强制推行的过程,到2011年结束,富源县所有地方煤矿全部达到省三级及其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但从建设的实际情况看,大部分标准是比较低的,主要作用是推行了主要巷道的永久性支护,巩固了正规化采煤工艺的成果,适当提高了矿井装备水平。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煤矿业主认识有限,投资建设不到位,特别是一些原有建设不规范的矿井,改造工程量大,过多考虑对生产及眼前利益影响影;二是部分矿井资源条件有限、生产规模小,效益差,难以进行大量的投入;三是部分矿井技术管理水平低,难以进行合理的系统布置。行业管理部门作为外因,也只能尊重现实,逐步实施。

(三)专用回风井建设。

专用回风井建设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_门的有关规定,对高(突)瓦斯矿井强制推行的项目,也是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的一个子项。实际建设标准是放宽的,大部分矿井没有达到真正的目的,需与机械乘人项目配套实施才能实现,但对矿井通风系统乃至所有生产系统改造起了一定作用,存在的问题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基本相同。

(四)“四个创评”活动。

“四个创评”活动包括系统标准化创评活动、安全班组标准化创评活动、机械化采煤创评活动、队伍素质达标创评活动,是对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项目的进一步分解,实际解决的就是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作为活动,是有时限的,但各项工作的落实应是长期的。

(五)瓦斯综合治理。

富源县地方煤矿一半以上属于高(突)瓦斯矿井,煤矿的重特大事故绝大部分是瓦斯事故。瓦斯治理工作是安全管理的头等大事,也是难度最大的事。抓好瓦斯治理工作,基本上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从瓦斯治理现状来看,工作已全面铺开,有待深入下去。要做好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做好瓦斯治理方案一矿一策的编制工作。编制内容应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和相关瓦斯参数测定为依据,具体从通风排放、高(突)矿井瓦斯抽采和防突、监测监控、爆破管理、机电管理、现场管理等方面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应付性的形式主义。方案应经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后实施,监管部门应纳入重点检查。

第二、做好瓦斯等级鉴定、参数测定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各项工作开展要扎实,责任要明确,结论要可靠,避免弄虚作假。

第三、做好瓦斯抽采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_门的相关要求,富源县地方煤矿高(突)瓦斯矿井,除少数井巷工程施工少的新建矿井外,全部安装了地面永久性瓦斯抽采系统。但更重要是制定和落实抽采计划,做到应抽尽抽、抽采达标,实现抽、掘、采平衡,从根本上降低矿井瓦斯涌出量、降低突出的可能性。

第四、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对于确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按突出管理矿井,督促其认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不采突出层、不掘突出面,应抽尽抽,应保则保。对于高瓦斯矿井,督促其按有关规定全面、准确测定开采煤层瓦斯参数并认真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评估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预防性防突措施,最低限度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六)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

1、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问题就是投入到位和管理到位的问题。(1)煤矿的绝大部分投入就是为了确保安全。建设、改造乃至人才投入就是安全投入,安全投入就是效益投入,煤矿业主务必认清这一点,行业管理部门必须督促到位,对投入不到位的矿井,行业管理部门要采取强硬的措施,因资源枯竭而投入不到位的应报请关闭。(2)管理是煤矿企业的灵魂,是确保煤矿安全、高效的重要环节,管理机构的健全、人才的配备是落实科学化管理的重要措施。从目前我县地方煤矿的管理现状看,管理机构还是基本健全的,但人才的配备的是不到位的,职责的履行是比较差的。所以,县委、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平安班组标准化创评和队伍达标创评”,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科学化管理的问题。

2、监管主体责任。按照“一套制度两个规定”,富源县地方煤矿监管模式是:驻矿督查员1-2人负责一对矿井,基本一年调整一次;煤炭分局班子成员及一般检查人员负责一个镇辖区所有矿井,同时内部实行分片分点挂钩负责,一年调整一次;县煤炭工业局领导、检查组(安全、技术)分镇、分片挂钩,一年调整一次,实行安全责任风险制。制度的优点是:各人都有自己的责任片区,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缺点是:长期监管一矿或一个片区,不免有人情难下、惧怕自己的责任片区暴露弱点而丧失面子甚至利益,从而弱化监管职能、强化服务职能。所以,现行管理模式值得探讨。在不改变安全责任风险制的前提下,可以更集中一点、时限短一点、更随机一点,如:驻矿督查员由分局集中形成一个统一的执法队伍,毎日随机分配检查任务,检查结果当日由分局统一分析,一日之内谁检查谁负责;县煤炭工业局领导和检查组可以毎月调整一次,由领导班子随机分配任务,一月之内谁检查谁负责;煤炭分局内部可参照县煤炭工业局执行。至于岗位调整,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以上所分析的富源县煤炭行业管理模式存在的不足,是单从监管角度而言,至于指导、服务方面,主要是缺乏研究机制,与全省第一采煤大县不相适应。应当参照国营大矿的管理模式,建立一支有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业队伍,专门配合地方煤矿解决生产建设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以适应我县煤炭产业日益发展的需要。

三、富源县地方煤矿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