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方案评审意见术语(合集6篇)

时间:2025-05-28 19:39:33 admin 今日美文

技术方案评审意见术语 第1篇

项目设计方案评审意见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对项目设计方案的整体评价:评估项目设计方案是否能够达到项目目标,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创新,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技术性评估:评估项目设计方案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并对技术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或风险进行分析和建议。

经济性评估:评估项目设计方案的经济效益和可行性,包括成本估算、效益分析、投资回报率等,并提供相应的改进建议。

环境影响评估:评估项目设计方案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风险评估:评估项目设计方案的风险性和可行性,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建议。

分析与对比:对项目设计方案与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比较与对比,评估其合规性和创新性,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其他相关建议:根据项目设计方案的具体情况,提供其他与方案改进和优化相关的建议。

如何确保项目设计方案评审意见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要确保项目设计方案评审意见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有以下几个建议:

评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确保能够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

在评审意见中提供具体的改进建议和优化方案,而不仅仅是泛泛而谈的评论。推荐使用具体的数据和实例来支持建议。

评审人员应站在项目团队的角度思考,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评审意见。要注重沟通与合作,与项目团队进行有效的交流和反馈。

在写评审意见时,尽量使用明确、简洁的语言,避免模糊不清或难以理解的表达。清晰的评审意见有助于项目团队理解和实施。

评审意见应该基于客观的数据和事实,而不仅仅是主观的个人观点。评审人员应该依据项目设计方案的需求和目标进行评估,而不是个人偏好。

技术方案评审意见术语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县委“打造特色、扩张总量、优化布局、提质增效”的经济发展战略,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我局开展的“建设有规、服务无距”群众满意服务品牌活动,按照“提速增效、一站服务”的要求,积极推行微笑服务、廉洁服务、阳光服务,提升工作质量、办事效率,在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房产办证等方面为我县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三位一体”的原则。推行“服务+管理+执法”三位一体的建设管理模式,把管理纳入执法,把执法纳入管理,将服务贯穿于管理全过程。

(二)“首接服务”的原则。对到住建各部门和各下属单位办理各种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房屋产权登记、他项权证办理等各类事项实行首接服务原则。

(三)“菜单式”的服务指导原则。对到住建各部门和各下属单位各种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房屋产权登记、他项权证办理等各类事项实行“菜单式”服务指导原则。

三、具体措施

(一)在企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一是在企业自建厂房、办公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可以在办理质量安全备案手续之前提前介入服务,对企业在建项目进行安全质量监管,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二是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下,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抽查抽测程序。做到“三个及时”:工程质量资料审查及时,监督抽查及时,技术交底及时,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真正落实“零距离”服务,“无缝隙”对接。

技术方案评审意见术语 第3篇

关键词:火灾特点;审核; 消防;举措

高层建筑随着其建筑高度的不断提升,其消防难度和火灾之后人群逃生难度都会有所提高,要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则必须要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审核有更加严格的管控,笔者结合多年的工程实践经验,分析了当前存在于我国高城建筑消防审核中的诸多问题,并且结合这些问题探讨了一些内在原因,最后针对具体的原因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以期有效的解决和规避这些问题的产生。

1.高层建筑消防审核重点应注意的问题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常见技术问题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的设置:

(1) 有关规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对此有规定如下:在最不利位置的报警阀应当设置末端试水装置,而对于其他楼层和防火区域则应该布置直径25mm的试水阀;试水阀和末端试水装置设置应该具有足够排水能力且便于操作。

(2) 常见问题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试水阀以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设置需要重点防止四个方面的问题:①没有对“每个报警阀组均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提出审核意见,针对设计院每幢建筑只设计一个“末端试水装置”的问题;②“末端试水装置”与“试水阀”相等同,因此认为“每个楼层与防火分区都应该布置末端试水装置”与审核意见不相符;③没有对“试水阀和末端试水装置设置应该具有足够排水能力且便于操作”提出审核意见,针对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设置于吊顶内、办公室、档案室、计算机房等不便于操作地点(有些地方根本不能进行排水试验)的问题;④没有对“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提出审核意见,针对每个报警阀组可以在任何位置设置末端试水装置的问题。

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的设置

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设置主要是通过看平面布置图完成审核工作,往往工程师在审核中会不重视平面图的观察,而导致阀门设置的数量不满足要求,竖管关闭数量超过一根,关闭两根或者以上的相连竖管。此类问题的产生往往都是因为审核过程中对于系统图纸观察不够,没有根据n+1的原则对阀门数量予以确定所导致的。针对单元式和塔式住宅而言应该在消防栓阀门设置时以单元来考虑布置,不应该直接以整栋住宅为一个设计单元来进行布置。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该要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并且在高层建筑中每一个防火分区和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都应该要设置末端试水阀。

缺水地区建筑工程消防给水设计存在的问题

对于缺水地区,消防设计与审核有其特殊性,往往消防给水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后,加之水源缺乏,就导致火灾发生之后的扑救工作困难增加,消防队调用大量人员和车辆用来运水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对于缺水地区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应该重点对待。这种类型消防审核验收经常会遇到如下两个不合理的问题:一个是部分高层建筑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另外则存在部分高层建筑工程未按规范设置消防水池或消防水池容量达不到规范要求。

住宅建筑灭火器的配置

《建规》第 条规定:除住宅外的储罐(区)、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堆场应设置灭火器;住宅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或者灭火器。《高规》第 条规定: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没有要求在住宅公共部位设置灭火器的规定。

由以上相关规范和标准可以看出,对于高层建筑消防灭火器的布置和建筑规模无关,而要求在建筑中的公共场合均应布置灭火器也是不符合规范要求。对于消防审核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规范要求,正确布置高层建筑灭火器的消防审核。室内消火栓往往布置的距离十分靠近,在高城建筑消防设计中要使得两支水枪能够在相同时间到达室内必须要使用两口的消防栓,并且要能够和走廊和房间成对称的布置。选取的位置如果不合适的话就会导致消防栓布置在了密闭的楼梯中。

二、消防审核系统完善

1、确立高层建筑消防审核指标体系

高层建筑中和消防设计相关的规范比较多,例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这些规范中每一部都是需要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展开,确保这些规范能够满足当地高层建筑审核指标体系,并且将高层建筑中需要进行消防审核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划分和分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消防风险最大程度降低的目标。

2、严格依法实施审查,确保图纸审查的质量

1)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违反消防强制性规定和《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图纸火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不得发行施工单位考核合格书。

2) 经过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改变,涉及安全性和强制性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原建筑的变化后发送,计划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 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审查机构,机构不得由其他审查机构不合格项目审查任务进行检讨。

4) 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查,应当如实出具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检查问题点,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塑造高层建筑消防审核专业队伍

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审核是地方消防机构在得到国家授权的情况下所具有的行政能力,并且这项工作还需要很高的技术含量与使命感。这项工作的执行者必须具有一定的综合能力,一方面必须要熟悉和了解当前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另外一方面也必须要对高层建筑中相应的施工和设计要求相应的专业知识,从专业角度分析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发生火灾之后的应急和救援工作应该如何展开。

3、创建高层建筑消防审核执行制度

高层建筑的消防审核由于其难度比较大,工程比较复杂,因此这项工作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在建筑工程的设计期间、施工期间、使用期间这样整个工期中都有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消防审核部门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比较成体系的审核制度,一方面这项审核体系必须要包含各个指标的应用以及相应的专业素养之外,还必须要对高层建筑在各个工程阶段的审核任务有一个规定。

参考文献

[1] 邓剑华.高层住宅消防设计问题的探讨.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7(9).

技术方案评审意见术语 第4篇

实地监督抽查

网络票据必须作为缴费人员的一个付费后接受服务的一个首要凭证,为了杜绝有人员付费后没有开据票据的行为,审计监督部门必须抽调人员到项目实施期间跟踪抽查.该阶段把不开据网络票据行为列为经济处罚行为,加大监督实施力度.监督人员名单由监督部门在监督数据库中抽取.监督人员必须填报每次监督检查情况,填报现场检查数据表.监督人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表进行实地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表是在项目实施2天前,可操作用户必须填报的表,它是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它不可缺少,审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进度表进行现场检查,获取基本数据.审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登陆系统,审核网络数据与现场检查数据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抽调人员现场再次考察,填报监督表,如果此次数据依旧不一致,将审核抽查意见反馈给创收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即普通审核用户),请实施部门给予解释,不能解释的给予相应处罚.审计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反馈单.实施部门收到意见反馈单后,在回复一栏进行回复,然后把意见反馈单返回.审计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收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评论,对现场跟踪检查情况与网络跟踪数据进行比对,对整个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性意见与建议.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收入上交学校财务进行财务专员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到最后就是结算,在结算中要计算项目成本,计算提成比例,创收部门按照使用学校资源情况给付学院提成比例(包含支付高级审核人员工作经费,财务部门专项管理人员工作经费).审计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经费另外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学校创收项目审计工作经费,该项经费可作为一些社会效益好的项目的奖励.项目结算与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结算可操作用户按照项目立项表中提成比例,系统根据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收益(网络票据中体现的数据)自动计算各个项目提成金额,作为项目专项经费.项目经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支,财务部门和审计监管部门可联合派财务人员,对学校创收项目经费进行收支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统一由审计监管部门从项目提成比例中开支.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80%以上用于项目管理,部门要从项目经费中支出费用需由可操作用户(部门会计)网上填报报账单,一般支出填报收支报账单,出差费用报销填报差旅费报账单.经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学校项目管理财务人员审核,审计监管部门审核,超级审核人审核同意后,支付经费.报账过程产生的一些附件由项目管理财务人员保管,并在网络报账单上标记附件张数.效益评估效益评估主要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估,创收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指项目从立项实施结算后期管理过程中,优化管理产生最优成本,最大化收益.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系统可自动统计,审计监管部门对网络票据数据和现场检查数据比对可查出整个项目的收入,项目收支报账中支出项列为成本部分的为成本支出,最后剩下的为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值20%-50%为正常收益.社会效益主要对该项目给社会创造的价值和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在效益评估中,社会效益值大于80%的项目,学校可以给予一定经济奖励,社会效益低于20%的,可以取消该项目.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当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的,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与一定经济处罚并与其他处罚结合.

主要功能实现

技术方案评审意见术语 第5篇

第一条为正确行使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消防监督程序,根据《_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时,应当依法监督,保障安全,促进生产。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公安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五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按下列要求填发法律文书:

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公安消防监督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

重大火险隐患,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保险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危险部位立即停产停业。

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后,填发《复查验收意见书》,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对被检查单位在整改火险隐患中,提出变通防范措施,或者要求延期整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于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建立档案。

第三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

第九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生产、储存、经营、购买、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严格履行审核、审批制度。

第十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申报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防火资料,应当自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并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审核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船舶运输许可证等是否齐全、准确、有效,然后决定办理或者不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领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商业部等部门联合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单位申请变更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数量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普遍审查、重点审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和设计单位申报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防火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工程应当于三十日内、一般工程应当于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未经防火审核而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变防火设计的工程,应当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重点工程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后十五日内向建筑单位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五章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本地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进行验证检查,并对其产品实行抽样检测。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生产消防产品申报表》、《维修消防产品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三十日内,对其生产技术条件(含检测手段)、质量保障体系以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发《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

技术方案评审意见术语 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_土地管理法》、《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_土地管理法〉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二、用地审批权限

第四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_批准:

(一)市、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_批准。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_、_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_批准。

(三)征收土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的,或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_批准。

(四)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在广州、深圳市超过20公顷,在其他地级市超过5公顷)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经_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_批准。

第五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在广州、深圳市20公顷以下、在其他地级市5公顷以下。

(三)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四)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六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含本数)以下。

(二)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三、用地审核内容

第八条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对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提出审核意见。

(二)建设用地的选址是否符合合理用地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是否落实可行,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四)具体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了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否经合法批复。

(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七)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八)土地权属、位置、范围、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有关计算征地补偿的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九)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

(十)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一)具体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环保、规划、消防等)的手续是否齐备。

(十二)涉及占用林地的,是否已经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中涉及园地的,是否有县(市、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十三)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

(十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按规定举行过听证程序;对被征地群众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要求,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予以采纳。

(十五)有关费用准备情况的说明。

(*)用地涉及的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第九条建设用地审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所列内容由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上述内容的审查结论性意见应在上报的用地请示中明确。

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并在用地报批时一并提出意见。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地上报用地材料的审核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监管制度,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对明显存在质量问题的报件,应退回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进行复核。对出现多次退件或重复出现同一类问题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四、用地报批程序

第十条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有关用地方案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做细致的土地调查工作,确保有关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可靠。

下列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由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下列办法核定:

(一)用地面积严格按《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规程》的技术规定划定用地范围,树立界桩后量算。

(二)地类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依据核定并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斑图显示的地类一致。如现状调查时的地类与图斑显示的地类不相符,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

(三)土地权属以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为依据核定;土地现状调查中发现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应先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裁决,并经法定程序确认权属。

(四)用于计算征地补偿标准的土地年产值,以同一区域同类土地镇一级统计数据予以核定;如镇级无统计,则采用县级的统计数据。

地类调查结果涉及占用林地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园地的,应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审批分为分批次报批和单独选址报批两种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圈内),为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而占用土地的,按分批次的方式上报。一个批次用地可以一块或多块土地同时打捆上报。圈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建设用地应提交具体规划用途说明和具体建设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本地区当年各项用地计划指标内严格控制每年度用地报批批次。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圈外)的土地,或同时跨圈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和范围内土地,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用地,落实具体建设项目,按单独选址方式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如下:

(一)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市或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确定用地的范围和数量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制作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二)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农用地转用时需要,下同)、《征收土地方案》(涉及征地时需要,下同)、《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时需要,下同),并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一并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举行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材料应随用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上述说明书、方案和审查意见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附报如下资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三圈图”);

3.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证书;

4.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下同);

5.征地补偿费预存款到位的证明;

6.上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需报_审批的,由省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十三条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程序:

(一)建设用地单位持以下材料向用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用地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3.所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4.用地预审意见;

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6.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用地申请及有关材料审查后,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附草签的出让合同和地价评估报告)(以下称“一书四方案”),并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一并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举行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材料应随用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用地申请由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附报如下附件:

1.“一书四方案”;

2.有关图件资料:包括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证书、补充耕地位置图;

3.用地预审报告;

4.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5.有关部门的意见;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床报告;

7.征地补偿费预存款到位的证明。

(四)需报_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十四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集中开会审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具体供地方案时,需要局部调整已经批准的供地方案所确定的用地范围或用地位置的,如符合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用地数量增加和多占用农用地的,可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有关调整方案报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用地报批材料要求

第*条上报建设用地材料应逐步标准化和表格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用地申请表(原件)采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标准表格,由用地单位负责填报。如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内容的,用地单位应持该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该部门在表中相应的栏目填写意见和加盖公章。

(二)“一书四方案”(原件)采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标准文本格式,所需填报的内容要求填写完整、准确。

(三)有关图件: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原件):由具有勘界、测量技术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制作,其勘测定界图采用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1∶2000或1∶1000、1∶500地形图。需报_批准的建设用地以及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由具有勘界能力的甲级测绘技术资质的单位制作。在勘界图上,用红线准确标出用地范围界线,标明界点坐标并骑界加盖上勘界测绘单位和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同时要注明勘界成图时间。

2.土地利用现状图:采用1∶10000最新近的整幅标准面积量算图。图斑显示的地类要清楚、准确。用地范围、位置用红线标出,并注明制图时间及加盖公章。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成果已备案的,只需提供用地所在位置的局部复印件(单独选址报批用地时提交)。用地位置范围用红线在图上标出。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三圈图”):可采用经缩小的复印件(批次用地时提交)。用地位置范围用红线在图上标出。

5.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图:采用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图复印件,标明所补充耕地的位置、范围,并注明制图时间。

6.调整规划方案(原件):依法可以在用地报批时将调整规划方案一并上报批准的,应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明调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

第十七条用地报批件所附文字表格和图件应列目录并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整齐。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向省报送请示文件和有关附件一式两份。须报_批准的用地,向省报送请示文件和有关附件一式四份。

第十八条用地请示的格式应当规范,请示的内容表述应准确和齐全,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落实农用地转用和耕地占用指标;

(二)用地的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是否清楚、准确;

(三)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四)征地补偿安置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五)征地方案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否能保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按规定举行过听证程序,被征地群众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要求是否已为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六)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是否可以有效落实;

(七)需要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有关费用是否已经筹措到位。

第十九条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所涉及的请示和批复行为,均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文,但应注明“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需报_批准的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行文。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建设用地报件,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公文行文规范的;

(二)请示的内容表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列明的各项报批要求的。

六、时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实行服务承诺制,并对内部各办事机构办理审查业务作出明确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用地申请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用地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或审批。

收到各级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行文上报或批准。

批复建设用地之前需落实缴纳有关规费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或审批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缴费通知,督促有关方面在限期内办理完毕有关缴费的手费,并在收到缴费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出用地批复。

第二十四条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建设用地报件后,如需补报有关用地附件或对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下级土地行政部门提出。下级土地行政部门需要补报的附件或补充说明的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在限期内不补报又无正当理由的,报件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条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和批后实施情况备案制度。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级土地行政部门应在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分批次批准使用的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列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