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报告案例 第1篇
2015年,第六稽查局对税务登记中注册资本增加,没有缴纳印花税记录的企业开展约谈。通过对企业上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发现企业所有者权益中,股本科目金额变动较大,由875万元增加至7000万元,其中,有6125万元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7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本,由540万元增加到4320万元,但并没有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企业认为:按照198号文件规定的“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289号文件关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该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属于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资本公积的形成来源,开展了更加细致的检查。通过调取投资协议等资料,发现该企业资本公积形成于2013年,是一家医药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形成的,没有股票发行过程,属于投资者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而非股票溢价发行形成,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检查人员还针对企业提出的再次转让导致重复征税的忧虑进行了解释,说明再次转让时,本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转增额可计入股权原值。经过反复的政策解释,企业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观点,并接受了补缴个人所得税756万元,罚款378万元的处罚决定。
税务稽查报告案例 第2篇
2017年3月,国税局对成品油消费税风险防控范围内的企业进行随机分类排查,发现了A企业同名货物的进销存不符合“期初库存+当期购进-当期销售=期末库存”的逻辑关系,涉嫌变名销售。主管税务机关责令A公司补缴汽油消费税4430496元,柴油消费税2257920元,合计补缴消费税6688416元,并且移交公安机关继续查处。并向乙市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通报了相关情况,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继续依法查处B公司的违法行为。
税务稽查报告案例 第3篇
在稽查过程中,企业领导对稽查工作相当理解,财务人员对稽查工作积极配合支持,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缺乏所造成的,要求有关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吸取教训,不再发生违法问题。
1、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元。
2、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缴增值税: 1,元,从少缴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补税、加收滞纳金外,对其处以所偷税款倍罚款,罚款金额为:元。
税务稽查报告案例 第4篇
增值税方面,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_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据此,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反之应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发生无息资金借贷行为,需要关注增值税的缴纳情况,以及是否符合121号文所规定的债资比例,并提前进行风险自查,防患于未然。
税务稽查报告案例 第5篇
2016年11月,安顺市国税局在对所辖企业对外支付数据开展全面核查时,发现A公司长期向其香港母公司B公司支付利息,其中一笔却支付到了台湾,税务局发现了此笔系统原因造成的错误的同时发现了A公司和B公司的借款合同的其他一点,延期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逐年下降,分别从10%下降到6%、4%、3%和。而2011年B公司持股人C转让65%的股权的主要原因就是资金短缺,但B公司却在2011年以后持续向A公司提供大量资金,且借贷利率远远低于同期市场利率,税务人员对B公司产生了怀疑,则立刻对B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展开调查。
税务人员经过调查发现:一是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与合同约定、实际支付时间不一致;二是B公司资金流向记录显示,相关的贷款和利息均在当日或只在其账上停留几日,便立即转出给A公司或P公司,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缺乏实质控制权或处置权,基本不承担贷款风险;三是B公司没有固定工作人员,甚至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没有实质经营活动,除A公司汇入的利息外,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和收入。最终税务机关判定本案中税收安排的“受益所有人”不是B公司,而是P公司,支付给P公司的利息不能享受7%的利息所得税优惠,因此,B公司委托A公司到税务机关补缴了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税务稽查报告案例 第6篇
北京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根据市局提供的线索,通过对该公司的收入费用展开核查,最终查明A公司共取得48张问题发票,涉及金额3600余万元,A公司存在重大“偷税”嫌疑。但A公司称其有关苗木支出是真实的。检查组后以证据为基础,成功复原了A公司采购苗木的真实情况:原3610万元问题发票中,有2583万元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1027万元支出未能证实其真实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综合其他税款、弥补亏损等因素,本案最终查补企业所得税228万元,加收税款滞纳金31万元。
税务稽查报告案例 第7篇
北京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稽查发现,该企业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中税前列支补贴数额较高,部分外国员工补贴数额甚至超过其收入总额的50%,远高于同类三资企业20%的平均福利水平。
税局最终查实,H销售公司在子女教育费、探亲费、住房补贴、培训费等外国员工补贴项目上存在扩大免税范围,违规税前列支等问题。根据企业违法事实,该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1600余万元,并处1200万元罚款的处理决定。
税务稽查报告案例 第8篇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针对上述公司许多费用支出无法取得真实票据的情况,建议企业通过建立工作室的方式,取得真实发票进行税前抵扣(即公司将制作费交由工作室进行管理,由工作室统一为公司开票)。税务机关对工作室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其自身的成本票据不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如此,可以规避公司取得的大量不合规发票或支出无发票的涉税风险。
3.本案中,检查组在前期对同类企业收入成本配比进行了相关调查准备,了解到该类企业的设备、人力成本应该占比较大,并横向对比了同类企业的经营方式,最终发现企业存在隐瞒个人所得税的嫌疑。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体系有待完善,基于此国情下“以票控税”成为我国特有的制度。特别是“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税务机关的计算、对比、比较效率借助数据库大大提高,稽查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国的企业税务系统和操作流程已经逐步走向完善,因此企业为了更好地规避税务风险,就要从宏观的角度出发,整体全面地看待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改进,并努力适应这种变化,以一个动态的视角去看待和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时刻保持风险防范意识,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成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