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漏报处理(实用3篇)

时间:2025-06-08 01:58:00 admin 今日美文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漏报处理 第1篇

去年以来,安徽省天长市逐步建立起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核查制度,多部门联动实行“三必查三抽查”。2014年,14名干部因信息填报不实,受到了函询问责,并责成相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必查三抽查”,即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有信访或举报等不良反映的干部,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查;对镇、街道、市直单位党政一把手、班子成员和拆迁安置、工程招标、项目审批等容易出现腐败案件及滋生腐败问题的岗位干部实行重点抽查。其中,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考察组通过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以及根据平时掌握和考察了解的情况,将考察对象申报的内容作为重要考察内容之一,有针对性地进行核实。对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每年调整科级后备干部库时集中核查。对有信访或举报等不良反映的干部,随时核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据实录入干部监督信息平台,作为干部提拔交流、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漏报处理 第2篇

答:会的,一般只是时间问题。按照规定,组织部依托协查成员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所以,要提拔或重用的人一定要注意。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漏报处理 第3篇

2010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根据《规定》,领导干部须报告14项个人有关事项。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同时,《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

除了每年一次的集中报告外,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如果发生了变化,也需在事后30天内进行“随时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以下8个方面:婚姻变化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家事、家产往往是一名领导干部的作风、廉洁问题的“晴雨表”。掌握着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等与公共事务相关的个人事项已是公共政治生活的一部分,理应向组织说清楚。应该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正成为正风反腐的重要一环,对领导干部产生着重要的纪律约束作用。

“漏报”“错报”不是故意也会“触线”

从实际情况看,现在需要填报的内容更细更实,比如,在“投资情况”方面,就增加了保险、银行理财的内容,类似“余额宝”“招财宝”“理财通”等投资产品也要填报。需要填写的表格也从以前的“几行”到现在的10页,许多人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容易出现不规范填写、错报、漏报等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由于非主观故意产生漏报、错报,也有可能触碰纪律红线。比如,夫妻关系紧张,配偶购买的房产或投资理财产品,领导干部本人由于不知晓而产生了漏报。对此,有些地方就规定,如果漏报房产面积累计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或漏报投资理财、经商办企等实际投资额超过10万元的,就将被认定是瞒报。而瞒报的结果不但“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还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领导干部填报完个人事项后需承诺:“所填的相关内容已与配偶、子女进行了认真核实”,这意味着“与配偶、子女沟通不够”,将不能成为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理由。

实际填报时,以下10个方面容易出错或漏报:1、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学龄前儿童、待业、退休及退休后再就业等情况均要如实反映;学生学校发生变化的民要如实填报。2、在企业入股实际未出资的,无论注册资本为实缴或认缴,都要如实报告,不得以“实际未出资”为由瞒报。3、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婚姻状况应以填报日期当天在民政部门的登记情况为准。不能以此为借口,说对即将离婚的配偶情况不了解、不报告,更不能觉得难为情不向组织报告。4、子女正在国外读研的,不管年龄多大,只要是未婚子女不能实现经济独立、不能独立生活的,都应算作共同生活的子女,其房产、投资、理财等情况都应当如实报告。5、出国(境)证件交组织管理的,仍需如实、完整报告。少报告因私出国(境)证件1本或出国(境)1次即认定为瞒报。如果记不清证件或出国(境)等情况的,需要自己核对查实。6、与配偶之间财务独立的,即使已签署协议的,也应对配偶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无论是配偶婚前财产还是现有投资、理财、房产,都应当如实报告。7、凭印象估算房产面积的,不能嫌麻烦而凭印象估算。漏报、少报房产面积超过一定数额的,将认定为瞒报。8、股票账户委托他人操作的,不管是自己炒股还是交给别人操作,只要是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股票、基金、期货、保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等,都应当如实详尽地报告。9、持有股票较多、投资分散的,不能嫌麻烦,不能认为只选填几支数额较大的就可以了,每一支股票及其数额都要一一如实填报,漏报、少报超过一定数额的,将认定为瞒报。10、亲朋借配偶名字注册公司的,也应如实填报。抽查核实中,一旦发现涉及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将由执法执纪机关处理。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作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也执行得越来越严格,每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站在对党忠诚、对组织负责、对自己负责的高度,认真、如实、按时填写个人事项申报表,决不能有任何应付或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