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程序(通用3篇)

时间:2025-05-26 13:06:16 admin 今日美文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程序 第1篇

(1)出现严重病情、伤情或非正常死亡;

(2)涉及敏感时间节点和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期间领导干部在岗及履职情况;

(3)赴境外培训考察滞留未归;

(4)干部落实请销假制度情况;

(5)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婚姻变化,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干部学历、学位变化及参加学习培训等方面情况;

(6)领导干部家庭办理红白喜事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其中第(5)由干部个人向组织人事部报告,第(6)由干部个人向学校纪委报告。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程序 第2篇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 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 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_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程序 第3篇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是_关于请示报告工作的精神在共青团组织、工作领域的具体贯彻,所涉及的具有通用性质的基本概念、基本规范、基本要求均以《中国_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界定为标准。

第二十九条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中国_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关规定向本级党组织、所属党组织进行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团员应按照团章要求,主动向团组织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团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应按照军队内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_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制度,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共青_请示和报告工作规定》(中青办发〔201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