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审批规范(7篇)

时间:2025-05-26 11:45:01 admin 今日美文

方案审批规范 第1篇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或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_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_令第 676 号修改)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授权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

3.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方案审批规范 第2篇

依据《_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方案审批规范 第3篇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须同时进行网上申报(长江水利网行政许可在线申报网址),提交电子材料。

(二)受理: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接收申请材料。承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通知补正、不受理的处理决定,制作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送达申请人。不属于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长江水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听证等。需要组织实地核查、听证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告知。

(三)审查: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申请人到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领取许可决定,或由服务处将批件寄往申请人。

方案审批规范 第4篇

1.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等规划要求。

2.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

4.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5.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方案审批规范 第5篇

1.根据水利部《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75号)明确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在水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主要指大中型引(调、提)水工程和3级及3级以上堤防工程,以及水库、拦河闸坝、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工程。

2.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方案审批规范 第6篇

1.长江流域内由_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长江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长江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批。

2.巳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各类水工程,不再进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3.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方案审批规范 第7篇

1.不符合长江流域及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2.不符合洪水调度安排,不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3.不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存在不利影响,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达到防洪要求。

5.对防洪排涝灌溉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存在不利影响,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达到防洪要求。

6.建设项目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不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不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不可行。

8.不能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