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改国企方案国企不出资 第1篇
中国黄金集团下属二级公司中金珠宝为第二批混改试点企业,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引进了中信证券、京东、兴业银行等7家战略投资者及北京彩凤金鑫商贸中心(有限合伙)1家产业投资者,同时,核心骨干员工(包括管理层)以合伙平台的方式依据133号文的规定同步参与增资。增资后,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为6%。三类投资者在增资扩股完成后合计持股比例达到41%,中国黄金集团持股比例降至43%。增资引战完成后,中金珠宝目前正在筹划A股IPO。
中金珠宝的混改方案是通过增资方式,同时引入了外部投资者及内部员工持股平台,内部员工持股平台依据133号文参与了公司本次混改增资。员工持股平台系在取得有关部门对具体方案的批准后实施,不参与进场交易及投资者资格遴选,但需依据场内交易最终成交价格认购股权,以实现同股同价,员工持股平台认购价款的缴款方式也依照最终确定的增资协议执行。
混改国企方案国企不出资 第2篇
(1)4号文和133号文的主要区别
关于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目前有两个文件,即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_联合发布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和2016年8月2日_、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适用上述两个文项下的员工持股方案主要区别如下:
混改国企方案国企不出资 第3篇
混改《意见》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分层分类地规定了混改推进的要求。
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意见》要求充分运用整体上市等方式,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意见》要求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对自然垄断行业,《意见》要求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分类混改是《意见》最明显的亮点,更为重要的是,意见在分类的基础上列出了混改的负面清单。
《意见》明确,在重要通信基础设施、枢纽型交通基础设施、重要江河流域控制性水利水电航电枢纽、跨流域调水工程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依法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
在重要水资源、森林资源、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开发利用,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开发经营。
在江河主干渠道、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电网等领域,实行网运分开、主辅分离,除对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外,放开竞争性业务,允许非国有资本平等进入。
在核电、重要公共技术平台、气象测绘水文等基础数据采集利用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支持非国有企业投资参股以及参与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粮食、石油、天然气等战略物资国家储备领域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
在国防军工等特殊产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军工能力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其他军工领域,分类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竞争性采购体制机制,支持非国有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服务和竞争性采购。
对其他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共用技术平台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意见》要求加大国有资本投资力度,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和带动作用。
李锦认为上述领域被明确列出,实际上形成了国企混改的两张“负面清单”,“第一张是从宏观上讲,明确地列出了上述需要国资独资或控股的几大领域,第二张则是从微观层面上,明确了即使在上面负面清单之内的一些业务也是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的,比如军工在负面清单中,又规定了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其他军工领域,还可以放宽市场准入。”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包括能源、交通、医疗、教育、通信等在内的领域一直是民营资本进入意愿比较高的领域,明确列出非禁即入的“负面清单”,降低了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不确定性。
混改国企方案国企不出资 第4篇
根据_、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根据_《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第二条规定:
(1)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对该类行业,充分运用整体上市等方式,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
(2)有效探索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同时加强分类依法监管,规范营利模式。
(3)引导公益类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在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和领域,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混改国企方案国企不出资 第5篇
中粮集团及中粮资本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同时进行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公开挂牌,其对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设置了如下限制:意向投资方需同意持股时间不短于4年且在4年内不变更投资主体;各级出资人不得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若各级股东或合伙人中存在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情形,应提供相关协议并出具关于最终出资方(法人或自然人)数量及资金来源的说明;因融资方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意向投资方应符合监管机构对该等金融企业直接股东、间接股东的资格要求;若意向投资方及其股东、出资方涉及外资,则应符合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通过竞价及资格筛选后,中粮资本引进了弘毅资本、温氏投资、首都农业集团等七家战略投资者,实现了中粮资本的股权多元化。引战完成后,中粮集团持有中粮资本的股权。中粮资本未进行员工持股。
混改国企方案国企不出资 第6篇
1、为满足混改评估备案及企业后续上市要求,可先行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排除企业范围内的划拨地、无证房产等瑕疵资产及经营效益较差的低效无效业务,从而明确混改资产边界,上述处置一般涉及股权或资产的转让、无偿划转等事项,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履行国资审批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
2、无论是采取增资还是股权转让的方式引进外部投资者,均需要履行审计、评估程序,同时,评估报告还需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有权国资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或核准。评估备案的同时可于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挂牌征集意向投资方,在信息披露期间,一般会组织意向投资方对混改企业进行尽调以及混改企业对意向投资方的反向尽调。信息披露期结束后,通过竞价或其他方式确定投资者。
3、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国资审批程序,并完成混改企业内部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其中涉及重新安置员工的,还需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4、若公司拟在引进战投的同时同步实施员工持股的,员工持股方案还需依据133号文或4号文的规定履行职工大会审议程序及国资审批程序。员工持股平台可不参与公开招拍挂,参考引入战投时招拍挂确定的价格进行增资。
混改国企方案国企不出资 第7篇
根据_《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第六条规定:
(1)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
在组建和注册混合所有制企业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健全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输送。混改方案需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重要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健全国有资产定价机制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借助多种市场化定价手段,完善资产定价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加强监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改制企业原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定价、股权托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企业职工内部监督。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混改国企方案国企不出资 第8篇
根据《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混改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_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涉及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的相关规定,依法妥善解决混改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确保职工队伍稳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时,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可按有关规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3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关于混改企业员工安置事宜,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则上混改后企业应继续履行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企业股东变更不涉及员工身份转换赔偿事宜;若混改企业拟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则需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赔偿。
混改国企方案国企不出资 第9篇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也写进了《意见》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在具体做法上,《意见》要求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建立规则统一、交易规范的场外市场,促进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完善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及信托、融资租赁、产业投资基金等产品交易机制。建立规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资产证券化和资本流动,健全股权登记、托管、做市商等第三方服务体系。
此外,《意见》还要求健全国有资产定价机制。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借助多种市场化定价手段,完善资产定价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黄群慧表示,严格规范操作的目的正在于保证改革程序的公正规范,从而防范国资流失。
“在规范和效率的选择上,规范始终应该摆在首位;改革方案要依法依规,股权转让要公开公允。防止国资流失,统一产权管理,建立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的产权交易市场,严格执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管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做到混合前公平评估、混合中阳光操作、混合后规范运营。”
张春晓表示,本轮混改十分强调资本市场的作用,但是目前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近期以来的股市震荡就是市场不完善的表现,因而混改在资本市场上推进需要尽快改进、完善资本市场的各项制度。
李锦和张春晓一致认为,国有资本的大规模入市,将为整个市场带来正向的刺激作用。“尤其在当前市场比较清淡的时候,由资本市场层面推进的混改有望为市场带来一股新的活力,而《意见》中关于引入社保基金等长期资金的提法也显示出决策层推进本轮混改必胜的决心。”李锦说。(记者 夏旭田)